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多數報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發生后撰寫的。寫報告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報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辭職報告給誰? 辭職報告交給誰比較合適篇一
醫生的辭職報告寫好以后應該交給誰呢?辭職的流程是怎樣的呢?下面跟大家分享幾篇醫生辭職報告范文,以供參考!尊敬的領導:
您好!非常感謝您這四年來對我的培養、信任和關照。
自20xx年入院以來,我已經在本院工作了4年,正是在這里我開始踏上了社會,完成了自己從一個學生到社會人的轉變。首先感謝醫院給我來這工作的機會,在這工作是我的榮幸。這些年來我學到很多東西,無論是從專業技能還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更深深的體會到了作為一名醫務工作者所賦予的神圣職責,在這四年的辛勤工作中,我感受到了醫院這個大家庭的溫暖,也深信在以后的成長中,永遠不會忘記母院對我的培養,永遠忘不了科主任對我的嚴格要求和諄諄教導,忘不了同事們對我的關心和幫助,我真的舍不得這個溫暖的大家庭。可考慮到今后的自身發展和目前的家庭狀況等原因,我不得不做出這個決定。對于我此刻的離開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貴院領導給與理解和幫助,批準我這個請求。謝謝
此致
敬禮!辭職人: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院領導: 我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向醫院正式提出辭職。
來到xx醫院已經整整3年了,正是在這里我開始踏上了社會,完成了自己從一個學生到社會人的轉變。有過歡笑,有過收獲,也有過淚水和痛苦。醫院平等的人際關系和開明的工作作風,一度讓我有著找到了依靠的感覺,在這里我能開心的工作,開心的學習。然而工作上的毫無成就感總讓自己彷徨。
醫生是我從小的夢想,我希望我可以幫助別人解決苦痛,給別人帶來更多健康和歡樂,然而從醫的3年時間里,讓我的夢想一點一點破滅,能力有限,前途渺茫,患者質疑,和對病人的無能為力,醫生一個多么偉大的職業,救死扶傷,為什么那么多的痛苦我們無能為力,包括我們的摯親。
我茫然!我不甘心,直到年初一個偶然的機會,讓我了解了另一個事業機會,它太完美了,完美的不敢讓人相信,它傳遞健康、美麗、快樂、自由,愛和財富,太多太多美好的東西。
“上醫治未病”無病先防,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保健業是21世紀的明星產業,我決定從治療疾病到預防疾病的轉變,選擇決定未來,付出決定收獲。我愿意以傳遞健康、美麗、快樂、成功為使命。
能為醫院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會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崗,做好所有工作,盡力讓醫院做到平衡過渡。
離開這個醫院,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領導們的尊尊教誨,舍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若您需要,我愿意隨時待命,用我新鮮的知識為我們的團隊繼續出力回報醫院對我的培育之情。最后,我也不知道可以說什么,只能忠心對您說聲對不起,感謝您對我的關懷和培育,并祝愿您和大家能開創更美好的未來。
此致
敬禮!辭職人:
20xx年xx月xx日
辭職報告給誰? 辭職報告交給誰比較合適篇二
希望本文對您有所幫助!
辭職報告遞給誰
導讀:本文是關于辭職報告遞給誰,希望能幫助到您!
想辭職,你的辭職報告寫好沒?那么,辭職報告又應該遞給誰呢?一起來看看。
辭職信交給你的直屬領導,并且告知人力資源部。下面是勞動者辭職注意事項,你應該知道:
一、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絕對權
1、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可口頭通知。
應注意保存好已經通知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據,可適當錄音或者提供人證。
2、試用期已過或沒有約定試用期的,提前三十日,并且只能以書面形式通知。應注意《辭職單》等應讓用人單位簽收,自己復印一份;如果用人單位不簽收,可通過快遞或掛號信形式發出,并且快遞或掛號信要體現辭職的相關信息。
3、只需提前通知,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
用人單位以公司訂單多、招不到人、合同期未滿等為由不同意、不批準勞動者辭職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辭職是勞動者擁有的絕對權利,而非相對權。勞動者依法定程序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后,屆時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的,用人單位應配合辦理。
二、辭職理由要據實填寫
1、辭職理由決定——能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本文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在辭職理由上填寫的是“回老家”或者“個人原因”等,則需提前三日或者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才可解除。
2、辭職理由決定——能否獲得經濟補償或賠償
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第八十七條規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已經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但是如果辭職理由寫的是“回老家”或者“個人原因”等的,之后再向勞動仲裁委或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三、
勞動者未按法律規定離職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提前三日或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