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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協議書的意義篇一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 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后,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 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后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系人的意見先搶救后交費。
五、 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后 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 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以便醫患雙方掌握相關信息。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醫療協議書的意義篇二
為保證廣大城鎮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享受城鎮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赤峰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和《赤峰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城鎮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醫療保險規定,嚴格執行市政府頒發的《赤峰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和本協議條款。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醫務工作者及經辦人員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認真處理好醫、患、保三方的關系,推動醫保事業的發展。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方應履行的義務
(一)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有關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
(二) 甲方應按規定及時向乙方撥付符合城鎮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三)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傳達新的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四) 甲方負責對乙方醫保計算機信息系統相關操作人員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乙方應履行的義務
(一) 乙方根據本協議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應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城鎮醫療保險工作,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成立醫療保險辦公室,加強內部管理。
(二) 乙方須積極配合甲方實地稽核參保人員住院情況,查閱病歷及有關資料監督醫療服務過程,并可拍照、錄音、復印相關資料,提供相關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價格等與城鎮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
(三) 乙方應免費為參保人員提供政策咨詢、ic卡的查詢等服務,為住院病人提供明細費用查詢服務。
(四) 乙方應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城鎮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將城鎮醫療保險主要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的內容、就診流程向參保就醫人員宣傳說明。公布主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和藥品的價格及自付比例。設立導醫臺和導醫員,并設立“醫療保險投訴箱”和投訴電話。
第五條 乙方必須配備與城鎮醫療保險相匹配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并用專線與甲方連接,及時接受、維護相關數據。當醫保軟件出現差錯時,乙方應積極與甲方等有關單位協商解決,確保乙方數據及時準確上傳,雙方數據一致。
第六條 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認可的醫療保險支付系統,為參保人員打印醫療(醫藥)費用專用收據,并保留供甲方抽查。
第七條 甲乙雙方都必須保證醫療保險參保病人的基本信息、醫療消費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甲乙雙方都應自覺維護醫療保險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八條 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九條 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在診療過程中,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掌握住院指征,嚴禁參保人員住院體檢。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要認真查處。
第十條 參保患者平均住院日三級醫院應小于或等于16天,二級醫院應小于或等于21天。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按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程序和辦法處理,乙方需在鑒定為事故之日通知甲方,不得將醫療事故及因此引起的后遺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醫療保險基金里結算。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并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十二條 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保證人、卡、證一致。參保人員住院期間,醫保卡或醫療保險證由醫保辦保管,以備稽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證和卡,并按住院流程完整地辦理有關手續。急診住院須在三個工作日內補辦相關手續,否則甲方不予認可本次醫療費。發現冒名頂替者時應拒絕記賬,并及時通知甲方。如被甲方稽查出冒名頂替者,甲方將按有關規定處罰乙方及責任人。
(二)確有特殊情況非劃卡患者住院,乙方在辦理完有關手續后,填寫《赤峰市參保人員住院備案表》,并告知參保人員三日內到甲方備案。
(三)甲方不允許外傷患者劃卡結算,外傷患者住院按非劃卡患者住院辦理住院手續。經治醫生要在病歷中如實寫清外傷原因,如將違法犯罪、他傷、自殘、交通事故、工傷、醉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甲方將在結算費用時不予支付,并按有關規定對乙方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住院病歷,就診記錄要清晰、準確、完整,病歷應在病人出院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移交病案室,并妥善保存,以備甲方查閱,住院病歷至少要保存15年。如甲方查不到病歷或病歷不完整,結算時甲方將扣除無病歷或病歷不完整住院人員的醫療費用。
第十四條 乙方必須保證為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城鎮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五條 參保患者住院應實行一人一床制,甲方稽查時患者未在病房、未履行請假手續,病歷中無記載、無患者本人簽字,
兩次不在的視同掛床住院,甲方不予支付醫療費并對乙方及責任人進行處罰。如患者無床住院(指有住院信息,無住院床位),甲方除不予支付醫療費外,甲方對乙方處醫療費的3至5倍的罰款。
第十六條 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轉院率應控制在3%以下,轉出地僅限北京、沈陽兩地三級以上公立醫院。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或其家屬提出不符合城鎮醫療保險規定的要求時,醫護人員應予以拒絕,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八條 乙方應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因治療需要確需使用超出城鎮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及診療項目的,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要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并辦理確認手續。
第十九條 特殊門診參保病人就診時,乙方按小號住院管理,就診過程中應嚴格按病情用藥,堅持因病施治,并使用甲方提供的門診病歷本,完整記錄診療過程,否則甲方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及我市的診療范圍和收費標準。不按收費標準收費、超標準收費、擅自開展診療項目收費的,甲方不予支付費用,并按亂收費處罰。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百元以上化驗和大型設備檢查陽性率,二級醫院不低于65%,三級醫院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