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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協議書擔保人留學協議注意事項篇一
甲方:
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 乙方:身份證號:地址: 聯系電話:
一、協議內容
1、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代其辦理赴國留學的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申請學校、辦理留學簽證等)。乙方所申請學校及專業如下: 。
2、乙方同意就上述事項向甲方支付委托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應在甲方為其辦理的留學簽證獲批之日起 三 日內向甲方全額支付上述費用。甲方賬戶信息如下: 。
二、甲方義務
5、甲方有責任對乙方所提供的全部留學資料保密。
三、乙方義務
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此次留學申請所產生的費用
5、就本協議委托事項,乙方應與甲方及時溝通,并在收到與申請有關的文件時及時通知甲方。
四、協議的終止、解除及附隨義務
1、本協議至甲方全部完成委托事務且乙方完成全部付款義務之日終止;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就協議項下事務的處理及費用的支付另行達成書面協議的,可以解除本協議。
2、鑒于甲方未就上述委托事項向乙方預收任何費用,故除存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外,乙方不得單方解除本協議。如乙方單方面提出解除本協議的,應當向甲方書面提出,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作為對于其前期工作的補償。
3、本協議的最長期限不超過 年,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算。當甲方就需要乙方配合的事項以書面、郵件、短信等方式明確提出后乙方不予回應或配合,并由此導致委托事項無法繼續進行或超出上述協議期限時,應視為乙方以消極手段解除合同,乙方應就此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作為對于其前期工作的補償。
4、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后,雙方仍需對其所知曉的對方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留學資料、客戶資料、辦事規程等),否則應賠償對方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五、特別條款
甲方幫助乙方獲得學生簽證即視為本協議委托事項完成,乙方應當按約向甲方履行付款義務。非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如期入學,甲方不予退費。
乙方尚未成年或不具備支付能力的,前述委托費用或解除合同補償金由乙方的法定監護人承擔。
六、其他約定 。
七、附則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甲方及乙方或其法定監護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留學協議書擔保人留學協議注意事項篇二
第一條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條甲方派遣乙方以身份赴國留學,期限為年個月(自出國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甲方指導乙方制訂具體的留學計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學內容是:
乙方須達到的留學目標為:
第四條甲方在乙方出國留學期間,指定(姓名、單位、職稱)對乙方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甲方對乙方留學期間在國內的直系親屬,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給以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六條甲方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保證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乙方為(國家或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
出國置裝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出國國際旅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國外學習生活費(金額)、醫療保險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在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國內的工資:(照發或不發);
回國休假待遇(提供回國旅費或不提供);其他待遇:
第七條甲方在乙方回國后,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積極創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發揮乙方的作用。
第八條乙方保證按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在國外努力完成學業,并按期回國服務。留學期間每個月向甲方報告一次學習情況。
第九條乙方抵達留學所在國后,一個月內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報到。乙方在國外期間,保證遵守中國法律和中國對出國留學人員的規定,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第十條乙方無論因何種理由中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留學內容,均應至少提前三個月通過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乙方留學期滿回國后,應在一個月內向甲方報到,按甲方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乙方根據本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向甲方提交書面的留學總結、學術報告(或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
第十二條乙方有責任回國后至少在甲方工作年。縮短工作年限,由甲方決定。
第十三條甲方在認為必要時,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經由我駐外使、領館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
第十四條甲方違反本協議書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要求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甲方執行本協議書,賠償損失等。必要時,乙方可向中國的司法機關起訴,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書時,甲方將根據乙方違約情況,對乙方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或停止公費待遇,或停薪留職,或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必要時,甲方可將乙方違約的事實通知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或向司法機關起訴,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經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為乙方出國留學的國內保證人、保證乙方執行本協議書。保證人須與乙方經常保持聯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紹乙方執行協議書的情況;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責任。在乙方違約而保證人又未履行自己職責的情況下,保證人須承擔本人經濟收入能承受條件下的經濟責任。甲方與保證人因保證事項而發生糾紛時,經雙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六條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保證遵照執行。有效期限至本協議書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年限期滿時止。必要時,經甲方、乙方、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或補充。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兩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簽字)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簽字)
甲方公章乙方保方人(簽字)
留學協議書擔保人留學協議注意事項篇三
第一條 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條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國留學,期限為 年 個月(自出國 之日起計算)。
乙方須達到的留學目標為:
第四條 甲方在乙方出國留學期間,指定(姓名、單位、職稱) 對乙方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甲方對乙方留學期間在國內的直系親屬,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給以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保證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乙方為(國家或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
在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國內的工資:(照發或不發);
回國休假待遇(提供回國旅費或不提供);
其他待遇:
第七條 甲方在乙方回國后,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積極創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發揮乙方的作用。
國服務。留學期間每 個月向甲方報告一次學習情況。
第九條 乙方抵達留學所在國后,一個月內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報到。乙方在國外期間,保證遵守中國法律和中國對出國留學人員的規定,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第十條 乙方無論因何種理由中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留學內容,均應至少提前三個月通過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 乙方留學期滿回國后,應在一個月內向甲方報到,按甲方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乙方根據本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向甲方提交書面的留學總結、學術報告(或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
第十二條 乙方有責任回國后至少在甲方工作 年。縮短工作年限,由甲方決定。 第十三條 甲方在認為必要時,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經由我駐外使、領館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
第十四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書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要求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甲方執行本協議書,賠償損失等。必要時,乙方可向中國的`司法機關起訴,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書時,甲方將根據乙方違約情況,對乙方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或停止公費待遇,或停薪留職,或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必要時,甲方可將乙方違約的事實通知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或向司法機關起訴,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經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
為乙方出國留學的國內保證人、保證乙方執行本協議書。保證人須與乙方經常保持聯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紹乙方執行協議書的情況;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責任。在乙方違約而保證人又未履行自己職責的情況下,保證人須承擔本人經濟收入能承受條件下的經濟責任。
甲方與保證人因保證事項而發生糾紛時,經雙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六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保證遵照執行。有效期限至本協議書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年限期滿時止。
必要時,經甲方、乙方、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或補充。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兩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字)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簽字)
甲方公章 乙方保方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處法律事務部。
留學協議書擔保人留學協議注意事項篇四
一、關于留學期限的填寫和執行
乙方應按照甲方錄取通知或甲方頒發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中確定的留學期限填寫,并嚴格執行本協議的約定。
二、關于保證人條件、擔保方式的填寫:
(1)年齡為18周歲至5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為清償能力。
(3)作為保證基礎的財產必須是保證人可以依法處分的財產。
(4)保證人不得為留學人員本人配偶。
(5)保證人在乙方留學期限內不得因私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否則應按本協議第九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請一律使用墨水筆或毛筆填寫,勿使用圓珠筆。
四、本協議書的條款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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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
住所:北京市車公莊大街9號a3樓13層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張秀琴
乙方: (留學人員)
聯系電話:( );傳真: 住址(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丙方: (乙方國內第一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系電話:( );傳真: 住址(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郵編: (乙方國內第二經濟保證人)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在甲方資助和支
第一條 甲方為實施國家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滿足國家人
才培養計劃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錄取的留學身份赴 (國家)留學,留學期限為個月(以甲方錄取通知的留學期限為準)。
第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申請甲方資助時選定的留學專業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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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計劃。
第三條 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對乙方留學資格最終審定,對乙方出國留學給予必要的指導,并向乙方提供有關出國留學的咨詢和服務。
2.為乙方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1)由甲方直接提供國家規定的有關經費資助;
(2)安排乙方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的獎學金資助費。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如下具體經費資助:
(3)其它有關費用。
5.上述第三條第4款所述有關資助內容、資助標準及數額,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規定執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獎學金生活費由甲方委托中國駐外使(領)館定期撥付。由甲方安排乙方獲得的獎學金資助費,資助期限以獎學金或資助項目的實際期限為準;甲方將敦促經費提供方按規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關規定提供。
6.委托中國駐乙方留學所在國使(領)館管理乙方在國外期間的有關留學事務,依法維護其正當權益。
7.加強與乙方國內推選單位的聯系,采取多種適當形式將留學人員的留學情況通知國內推選單位。
第四條 乙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留學計劃,并保證在第一條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學成回國服務至少兩年。在規定的回國服務期內,不得因私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如因公出國,需經國內推選單位同意并報甲方備案。否則,甲方將按違約追究乙方的經濟賠償責任。
2.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本協議確定的留學期限、留學國家、留學身份和留學計劃,不得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
3.保證抵達留學所在國后十日內憑有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報到。未能于十日內及時報到者,應闡明理由;超過一個月未報到者,甲方授權使(領)館不發資助經費,取消其公派留學資格,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出國后應按照留學所在國要求及時購買醫療保險。因未購買醫療保險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學期間與使(領)館及國內推選單位保持經常聯系,定期向使(領)館、國內推選單位匯報學習進展情況,填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研修情況報告表》。
6.留學期間要樹立回國服務、為國服務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自覺維護祖國榮譽,服從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遵守我國和留學所在國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學期間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不因經費資助標準或來源變化而改變,應始終遵守國家公派留學的有關規定。如獲其他獎學金而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應經甲方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且始終應遵守國家公派留學有關規定,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等相關義務。
8.留學結束時應及時作出書面學術成果報告和留學總結;留學期滿回國后及時向國內推選單位報到,匯報留學情況。
9.乙方出國前系非在職人員者,學成回國后按照國家有關就業政策和規定以及與國內有關單位的定(意)向協議就業。
第五條 乙方為保證履行其承諾和義務,同意出國前按甲方的規定交存出國留學保證金。
乙方按期學成回國辦理提取保證金手續時,應向甲方提交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國內單位的證明,回國入境日期證明(護照第1頁和入境蓋章頁的復印件),《保證金收款證明》及留學總結和學術成果報告,經甲方確認后,將乙方出國前交存的出國留學保證金按甲方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退還本人。
第六條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其違約事實,按照國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對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留學人員,甲方經核實后有權停發其資助費用,按甲方的規定處理,并要求其償還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資助費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資助費用的30%的違約金。
出 國 留 學 特 別 告 知
一、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屬于特許服務行業,從事該行業的服務機構必須具有國家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證書》,按規定繳存備用金,并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
二、本中心承諾依法經營、誠信經營,為申請人提供規范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
三、申請人必須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必備條件。
四、申請人在簽字前應仔細閱讀合同,并應完全理解文本的全部條款。特別應對合同第五條——“退費規定”全面理解。一旦簽約,雙方將完全按所簽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
五、本中心特別提示申請人注意以下幾點:
1、發放簽證或入境批準文件是申請人申請留學的前往國家或地區政府獨立行使的權力。雖然申請人得到本中心在簽證方面的指導,并具備了簽證的條件,但獲得簽證或入境批準文件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并仍然存在不能獲得簽證或入境批準文件的可能性,從而影響申請人的入學時間和學習安排。因此,申請人在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簽證或入境批準文件之前,切勿輕易變更個人目前就學或就業狀況,不要隨意動用所提供的經濟擔保資金或做出其他重大經濟行為,同時應避免使(領)館調查時出現與原申請材料不符的情況,以免簽證申請失敗引起損失。
2、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前往國家或地區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申請人應在本中心指導下滿足前往國家或地區使(領)館或申請留學院校的新要求。如因申請人不能滿足上述要求而導致留學手續無法辦理時,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申請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是真實、有效的。任何虛假的文件、材料或陳述所產生的一切后果應由申請人自負。本中心為申請人制作虛假文件材料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申請人向本中心交付所有錢款時,必須直接在本中心的財務部門向財務
人員(本公司的咨詢顧問、合同經辦人等除外)繳付或匯入本公司指定的開戶銀行帳號,并收取本公司開具的蓋有本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收據。合同履行完畢,應將該收據換成蓋有本中心財務專用章、印有“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章的發票,并應認真核對本中心發票專用章和內容。本中心的任何人員都無權以個人名義或違反本條規定的付款程序以本中心名義收取或代收取包括報名費、學費在內的任何費用。如有任何疑慮,申請人可直接與本中心負責人聯系、核實。
5、如果申請人由于學歷、語言等原因,暫時不符合申請留學院校的直接入
學要求,院校可能會簽發給申請人有條件的專業課程錄取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必須通過一個階段的學習,達到校方錄取通知書上的要求后,方可進入該校專業課程學習。在這段規定的時間內由于申請人自身原因,無法達到院校要求而不能最終獲得入學資格時,申請人自行承擔相應的后果。
6、申請人前往國家或地區使(領)館發出申請人申請的簽證(預簽)或入
境批準文件后,申請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學院校或專業,若自行變更入學院校或專業引起的一切糾紛及經濟損失由申請人自行處理和承擔。
7、申請人在展望留學前景時,應充分估計將來可能會遇到的各種困難,從
而確立應有的風險意識。申請人自費出國留學的目的是為了深造,出國前應做好相應的物質準備和思想準備,出境后應自覺遵守前往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留學院校的規章制度。
8、本中心對申請人入學以后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為院校與學生之
間可能發生的任何糾紛負責。
9、申請人入學后應努力學習,如因學習成績不合格或其它不能獲得相應證
書,申請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后果。
中心無法預測的,本中心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留學協議書擔保人留學協議注意事項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
電話:
一、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4.甲方應與乙方保持暢通的通訊聯絡,甲方收到任何與乙方申請有關的文件應及時通知乙方。甲方有責任對乙方的留學資料保密。
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3.乙方自行承擔相關公證、辦理護照、體檢、使館審理費用。
三、經濟條款
3. 如遠程辦理,合同生效以甲方收據或者乙方向甲方匯款(郵寄或電匯等)的有效回單為生效條件。
四、退費原則
3.甲方幫助乙方獲得學生簽證后,無論何種原因,不能如期入學者,甲方不予退費。
五、違約責任
2.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停止繼續履行本協議,并扣留乙方所交之款項;
3.甲方對乙方的賠償,以退回所收乙方的所有費用為最大限額。
六、特別說明
2.乙方通過簽證后,需將簽證的復印件交甲方;
3.留學辦理過程中,經甲方修改后的材料,屬于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取回或查看。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至學生正式入學為止。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發生爭執,且協商無法解決者,由________市仲裁機構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_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乙方:
(代表簽字及蓋章)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留學協議書擔保人留學協議注意事項篇六
--- 在簽訂協議之前,甲方確認:
2. 對本協議所涉及的全部內容具有完全正確的理解.
2.1乙方的權利
2.1.3 按照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收取咨詢服務的相關費用。
2.2乙方的義務
2.2.2 積極、負責的向甲方提供本協議第一條的服務;
2.2.3 為甲方之留學申請及遞交之材料保守秘密;
3.1甲方的權利
3.1.1 隨時向乙方了解留學申請進程,美國及底特律大學的情況;
3.1.2 雙方一旦確定申請院校后,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改變
3.2甲方的義務
3.2.1 遵守國家法律和關于公民自費留學的相關規定;
3.2.3 按照學校和使館的要求,支付各項相關費用及郵電等雜費;
3.2.4 根據校方及使館的要求,自行辦理資金擔保等手續;
3.2.6 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按時向乙方交納相關費用;
4.1支付方式及金額
(1)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書同時,甲方應向乙方交納項目管理費600美金,此費用包含:乙方為本項目確保美國學校之長期認可,同時為學員提供留學咨詢、留學規劃輔導、最新留學資訊、轉學分資料審查之費用,以及海外服務費用包括接機、安排住宿、學習輔導、生活輔導、聯絡家長、緊急情況的聯絡與處理。(2)在乙方為甲方辦理留學申請并獲得學校錄取通知書交予甲方時,甲方向乙方交納服務費18000元整(注:美國學校申請費、申請資料的國際快遞費和使館要求交納的其他簽證相關費用由學生自行承擔,不包含在此服務費中)。
4.2退費原則
5.1 本協議自簽約之日起生效
8.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之部分。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留學協議書擔保人留學協議注意事項篇七
第一條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國家公派、單位公派、校際交流訪問學者、任教身份,選派乙方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赴國進修、留學、講學任教,期限年月到年月,共計個月。
第二條乙方無論何種理由終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身份,均應提前三個月向所在單位上報甲方審批。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改變身份或擅自延長期限。
第三條乙方留學、任教期滿回國后,應在30天內向甲方報到,并向甲方提交書面留學工作總結、學術報告。
得到國外資助進行合作或訪問研究的人員,中級職稱者如對方資助額超過12000美元/年,高級職稱者如對方資助額超過15000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20%上交學校;出國講學、任教人員具有中級職稱者年薪超過12000美元/年,高級職稱者年薪超過15000美元/年,其超出部分的30%上交學校;校際交流人員不需結算。
第五條乙方出國前,須與甲方房管部門簽定《出國人員住房協議書》。
第六條乙方逾期超過6個月,甲方按自動離職處理,乙方接到通知后,應盡快辦理離校手續也可委托他人代辦。校際交流人員需按對方資助總額賠償學校,并清還在外期間學校所發工資及獎酬金、國際旅費、置裝費、檔案保管費每月20元等。
第七條乙方在第一條規定期間內,其國內基本工資照發,逾期一個月者,工資暫停。讀學位人員自出國下月起工資停發工資總額包干單位工資發與不發,由所在單位決定,回國時與所在單位協商。第八條經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職務為乙方國內保證人保證人必須是校內職工,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協助甲方清退乙方住房,結清經費等未了事宜。第九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保證遵守執行。
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代表、乙方、乙方保證人各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公章 乙方保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留學協議書擔保人留學協議注意事項篇八
第一條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條甲方派遣乙方以身份赴國留學,期限為年個月(自出國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甲方指導乙方制訂具體的留學計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學內容是:
乙方須達到的留學目標為:
第四條甲方在乙方出國留學期間,指定(姓名、單位、職稱)
對乙方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甲方對乙方留學期間在國內的直系親屬,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給以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六條甲方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保證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乙方為(國家或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
出國置裝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出國國際旅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國外學習生活費(金額)、醫療保險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在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國內的工資:(照發或不發);
回國休假待遇(提供回國旅費或不提供);其他待遇:
第七條甲方在乙方回國后,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積極創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發揮乙方的作用。
第八條乙方保證按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在國外努力完成學業,并按期回國服務。留學期間每個月向甲方報告一次學習情況。
第九條乙方抵達留學所在國后,一個月內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報到。乙方在國外期間,保證遵守中國法律和中國對出國留學人員的規定,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第十條乙方無論因何種理由中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留學內容,均應至少提前三個月通過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乙方留學期滿回國后,應在一個月內向甲方報到,按甲方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乙方根據本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向甲方提交書面的留學、學術報告(或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
第十二條乙方有責任回國后至少在甲方工作年。縮短工作年限,由甲方決定。
第十三條甲方在認為必要時,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經由我駐外使、領館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
第十四條甲方違反本協議書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要求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甲方執行本協議書,賠償損失等。必要時,乙方可向中國的司法機關起訴,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書時,甲方將根據乙方違約情況,對乙方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或停止公費待遇,或停薪留職,或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必要時,甲方可將乙方違約的事實通知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或向司法機關起訴,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經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
為乙方出國留學的國內保證人、保證乙方執行本協議書。保證人須與乙方經常保持聯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紹乙方執行協議書的情況;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責任。在乙方違約而保證人又未履行自己職責的情況下,保證人須承擔本人經濟收入能承受條件下的經濟責任。
甲方與保證人因保證事項而發生糾紛時,經雙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六條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保證遵照執行。有效期限至本協議書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年限期滿時止。
必要時,經甲方、乙方、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或補充。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兩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簽字)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簽字)
甲方公章乙方保方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