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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公益協會 內蒙古公益項目篇一
說 明
一、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制訂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為社會團體制訂章程時提供依據,規范社會團體行為。
三、社會團體制訂章程,原則上應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內容,并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充。
四、社會團體據此范式制訂的章程,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方能生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將以核準后的章程為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登記管理機關是××,黨建領導機關是××。本會接受登記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直接登記社會團體為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省×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最長不超過5年】,每××年【最長不超過一屆】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年【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個月【至少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為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五十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社會團體(慈善組織)章程范式
說 明
一、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制訂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為社會團體制訂章程時提供依據,規范社會團體行為。
三、社會團體制訂章程,原則上應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內容,并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充。
四、社會團體據此范式制訂的章程,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方能生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將以核準后的章程為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愿結成;非營利性慈善社會組織)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登記管理機關是××,黨建領導機關是××。本會接受登記業務主管單位(脫鉤行業協會商會、直接登記社會團體為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省×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最長不超過5年】,每××年【最長不超過一屆】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年【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個月【至少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一)慈善項目計劃;(二)超過 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適用于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
第四十七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顚S谩?/p>
第四十八條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為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五十九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六十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內蒙古公益協會 內蒙古公益項目篇二
《內蒙古公益研究院》
章程草案
討論稿
2011年3月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院名稱為內蒙古公益研究院。
第二條本院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社會組織、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組成人員:58人。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為:“遵紀守法擁憲、建樹道德風尚、動員社會力量、加強理論研究、立足地區實際、關注慈善事業、開發企業資源、推動社會力量建設公益、慈善事業,打造內蒙古公益文化、推動公益、慈善事業自主創新、延伸慈善事業鏈條、促進企業社會責任?!?/p>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內蒙古師范大學社會學民俗學學院、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山路5號新華社內蒙古分社北樓
第二章業務范圍 地方性
第六條本院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內蒙古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現狀、前景、問題、對策及發展模式,為政府提供實情和建議,在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梁作用。
(二)研究社會責任與企業的關系,研究民社會責任承擔的要素及策略,構建完整的公益、慈善事業鏈條和品牌。
(三)挖掘和推廣公益、慈善文化,找尋傳統與現代公益文化的有機鏈接;促進公益、慈善文化資源的價值轉換與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
(四)舉辦“公益內蒙古論壇”和專題講座,為公益事業和企業文化發展搭建和激發創新思維、交匯不同觀點、傳播最新知識、交流啟迪思想、促進合作發展的學術平臺。
(五)開展各類社工培訓,培養公益專業人才,引導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
(六)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組織社會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引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七)設立社會組織發展基金,扶持并資助社會組織。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院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凡擁護本院章程,執行本院決議,自愿履行本院會員義務的社會團體、單位、基金會和熱愛社會組織事業并有一定成就的個人均可加入本院。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院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對內蒙古公益、慈善事業發展有良好的建議。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備案存檔;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院長、常務副院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向主管部門遞交重要資料的審查;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院長、常務副院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院長、常務副院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過硬;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院長、常務副院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院長、常務副院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常務副院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常務副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本院設立獨立財務帳號,本院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院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
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內蒙古公益協會 內蒙古公益項目篇三
龍泉驛區公益律師志愿者協會章程
2014年12月3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龍泉驛區公益律師志愿者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律師事務所和專職律師組成的以法律專業知識服務區域社會公益性事業的非盈利自治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公益慈善之心為他人,以法律專業知識為依托,以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協調配合政企公益活動,運用法律專業知識,開展各種義務性和無償性活動,不求私利與報酬,改善社會的志愿服務團體。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龍泉驛區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龍泉驛區司法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龍都南路38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進行行業調查,政策與理論研究,定期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有關本行業的調查報告,全面反應本行業存在的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協助政府做好社會管理。
二)協調本協會內外的關系,促進對內對外橫向經濟聯系和理論交流;加強同行業合作,促進會員間信息交流與合作。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資質審核、市場準入資格認證、人員培訓、項目論證、創優達標考評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調解內部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密切協會與政府、協會與會員和協會與社會的和諧關系。
(五)積極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與服務。
(六)參與社會各種類矛盾糾紛的化解與調處,維護社會穩定。(七)配合公、檢、法、司、工、青、婦、工商、稅務、房管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開展法律宣傳,承辦具體案件。
(八)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為區域內相關規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見。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單位會員擁有本行業執業許可證書,個人會員擁有本行業執業證書;
(四)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并愿意積極投身協會事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審查是否符合入會條件;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
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和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選舉按照國辦發[2007]36號的規定,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后報成都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單位任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干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同意后,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
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 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脖O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并推選1名召集人?!?/p>
第三十一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協會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
項,須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推介、展覽的;(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民間組織發展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5年1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內蒙古公益協會 內蒙古公益項目篇四
北戴河咖啡藝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 ”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省*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 * * * *;
(五)* * * * *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 * * *;
(七)* * * * * * * * * * * * * * *;
(八)*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 * * * * * * * * * * * *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 * * * * * * * * * *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 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 * * * * * * * * * *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 * * * * * * * * * * * * * *;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內蒙古公益協會 內蒙古公益項目篇五
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為陜西省民政廳)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x省x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五)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八)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上述業務范圍涉及許可項目和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事項的,憑許可證明文件和委托證明書,在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開展業務活動(在業務范圍之后載明如上文字)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x x x x x.x x x x x xx;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收繳標準及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4年?!舱硎麻L(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名)。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費,應當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