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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匯編篇一
一、校長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消防法規。
2、校長對學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實施各級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人。
3、把消防工作納入學校管理全過程,做到“五同時”即同時計劃;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4、落實消防安全經費,改善消防設施,滿足消防安全需要。
5、主持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對重大消防措施和發現的火險隱患整治作出決策,并督促職能部門貫徹執行。
6、對本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用心組織撲救,并責成有關人員查明事故原因,限期整改。
二、分管校長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指示,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具體抓好各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2、協助校長做好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對校園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分管職責。
3、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研究隱患整改措施,督促消防安全隱患的整改。
4、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貫徹落實。
5、做好學校消防器材配置和管理工作,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6、對本單位發生火災,用心組織撲救,并會同有關部門或人員查明火災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處理意見,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和職責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沒有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不放過;職責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7、用心選派消防安全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學習,提高有關人員的業務素質。
三、各部門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辦公室:職責人
各類政策、法規、上級各類相關文件的收發、傳送以及相關材料、檔案的管理。
2、德育處:職責人
學生各類消防教育活動的宣傳、計劃、組織、安排以及材料的收集。
3、教學處:職責人
相關教材的征訂,教學計劃的檢查,實驗室、功能室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的配置、檢查。
4、總務處:職責人
學校消防設施設備的安排、配置、檢查;學生宿舍、食堂等的消防安全設施。
四、安全員、消防設施維護員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在學校校長或分管校長的領導下,做好本崗位消防安全工作。
2、熟悉和掌握本崗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用心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和學習,認真了解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熟知“三懂三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滅初起火災;會報警。
4、消防設施維護員工應做好學校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5、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到勤檢查、勤巡邏,發現問題及時匯報,主動消防隱患,并認真做好臺帳記錄工作。
6、樹立高度的工作職責心,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上崗。
五、教職員工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了解和掌握有關消防常識,認真執行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2、用心參加消防知識學習培訓,熟知“三懂三會”具體資料。即: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滅初起火災;會報警。
3、愛護各類消防器材、設施,不隨意挪用消防器材,不亂堆雜物而堵塞通道。
4、嚴格遵守禁煙、火規定和動用明火申請制度。
5、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服從命令,做到機智、勇敢、迅速參加撲救。
6、加強對管轄范圍內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體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匯編篇二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職責,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我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我校安全職責制。
一、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職責制和事故職責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2.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3.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4.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潛力;
5.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職責追究等。
二、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2.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主管副校長是安全直接職責人。各處室負責人、年級主任為該部門安全、年級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各班主任為該班安全工作第一職責人。
3.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定期組織開展“禁止管制刀具進校園”的宣傳教育與收繳活動,確保安全。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4.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每學期開學前和各種自然災害(如臺風、暴雨)前后,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電梯、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5.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職責制,對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要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6.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理解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7.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群眾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群眾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8.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
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學校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10.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狀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保密。
11.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加強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務必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嚴禁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職責事故。
13.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職責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狀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職責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三、日常安全管理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用心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
組織學生參加的群眾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貼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理解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務必采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帶給安全保障。
2.組織學生參加大型群眾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2)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4)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3.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忙措施。
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務必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4.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值班行政和值班教師要值班、巡查。
5.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6.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7.教職工應當貼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8.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9.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四、安全教育
1.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資料,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潛力。
2.學校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忙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3.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加強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4.加強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能夠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潛力。
根據當地實際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5.根據當地實際狀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6.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透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7.學校配合學生監護人,透過召開家長會、發放告家長書等形式,督促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五、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1.要用心主動配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法維護好學校周邊秩序。
2.配合建設、公安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3.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學校周邊地區的治安巡邏,在治安狀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4.配合公安、建設、交通部門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5.配合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6.配合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7.配合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內含、兇殺暴力等資料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8.配合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六、安全事故處理
1.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2.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3.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應根據上報程序、要求,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
七、獎勵與職責
1.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視狀況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2.對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依法追究相關職責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職責:
(1)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2)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3)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4)妨礙事故調查或者帶給虛假狀況的;
(5)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3.本職責書下達至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簽訂學校安全職責書。
4.各部門、級組、科組、班級負責人是本職責書的第一職責人。本職責書的要求不因職責人的更換而改變。職責人如有改變,由接任者繼續履行。
5.本職責書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匯編篇三
學校后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物資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購買物品嚴格領導審批手續,固定資產及時進入物資賬,保管人員的賬冊務必和會計室的賬吻合。
2.保管人員按學校規定健全物資保管賬冊,進出庫手續齊全、賬物相符、不出差錯。
3.貴重物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要更加嚴格管理,不得隨便散失,嚴格領用審批制。
4.各組室的物資均有專人負責保管,門、箱、櫥上的鑰匙由專人保存,領用、借用手續齊全,防盜、防護設施配齊,不使物資受損失。
5.保管人員要隨手關好門窗,發現不安全因素,務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二)配電、水房安全管理制度
1.配電、水房是學校師生教學、生活用電、用水的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務必具有高度的職責心,認真管理好二房。
2.嚴格實行值班、定期檢查制度,常年保證機械運行性能良好,確保學校供水、供電正常,預防停電、停水事故的發生。
3.非工作人員不準帶入該兩房內,不準他人隨便擺弄供電、供水設備,注意保養、愛護公物。
4.房內持續整潔有序,門窗防護設施完好,專人負責關鎖門窗。
5.配電房按規定配有消防器材,工作人員定期檢查性能,學會使用,妥善保管。
(三)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食堂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市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衛生、管理制度,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學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持續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務必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登記制度,并設置檔案。采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衛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生的膳食應注重營養搭配,持續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如發生食物中毒,承包經營者負一切經濟、法律職責。
7.持續食堂內外的環境衛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務必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9.食堂人員要協助學校做好食堂流動人口暫住證的辦理工作。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電器、制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務必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認真理解衛生、防疫、質監、市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并實行職責追究。
(四)小賣部安全管理制度
1.小賣部務必持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
2.經營的食品務必索證。
3.食品陳列與銷售貼合衛生要求,離墻、離地面。
4.不得經營過期變質及三無食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限的食品)。
5.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務必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6.定型包裝食品不得拆散銷售。
7.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禁止將小賣部、燒飯處、住宿混用。
(五)電工安全管理制度
1.電工務必負責合理、規范布設校園電源供應系統,任何部門調整、改用電源務必征得管電人員的同意。
2.電工務必持有上崗證,無證者不得從事接電工作。拉接電源、安裝電器設備,務必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3.電工對學校的電器設備,務必經常檢查,發現損壞、老化應及時修理,自身不能解決的要及時書面報告學校領導,請求盡快解決,嚴防發生觸電事故。
4.電工對師生發現的報修電器,應及時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復,該暫停供電的則暫停供電,不得拖延耽誤,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5.學校放假期間,電工對全校電路狀況應進行一次全面性的檢查,不需用電的部位統一切斷電源,確保假期安全。
(六)醫務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醫務人員要有高度的職責心、事業心,對每一個病人的身體健康負責,不得發生錯診、誤診事故。
2.病員如實向醫務人員反映病情,醫務人員應對癥下藥,對一些急病員、病情難斷定的應及時轉院治療,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3.醫務室進藥渠道要規范,不得將過期、變質的藥物用于師生,預防發生藥物事故。
4.醫務人員對全校師生進行衛生、防疫健康知識教育,做好常見傳染疾病的預防工作,防止發生全校性傳染病事故,影響師生的工作和學習。
5.醫務人員督促有關部門搞好環境衛生、食堂衛生,嚴防群眾中毒事故的發生。
(七)校園自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單車證”。
2.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持有者務必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務必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衛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八)校園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并減速慢行,載重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2.機動車進校園應服從校門衛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3.機動車的車門,駕駛員應及時將其關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除重大活動外,平時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4.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個性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九)太陽能熱水器安全管理制度
1、太陽能熱水器的使用務必經質量監督部門檢測,校內部門不得擅自同意使用。
2、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人員應持上崗證,有明確的操作規范,不準隨便請他人代班操作。
3、太陽能熱水器應實行定期檢測和定時檢修制度,檢驗不合格的太陽能熱水器禁止使用。
4、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要落實職責制,任何狀況下不準擅自離崗,要時刻注意水壓狀況、進水狀況,嚴防發生爆炸事故。
(十)校內教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凡進出教工宿舍的人員一律要理解管理人員及門衛的管理。
2.外來人員來訪,須在門衛處登記,所攜帶的各類物資能自覺理解盤查。進入車輛按指定地點存放。
3.各住戶應禮貌生活,提高公德水平,鄰里禮貌禮貌,嚴禁黃、賭、毒等違法犯罪事件發生,加強計生工作和衛生防疫工作,嚴防被盜、火災等人為災害出現,如遇突發狀況,應及時向公安或學校及管理人員匯報,加強安全保護意識、自我防范意識及潛力。
4.管理人員應有高度的職責心、嚴守有關規章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潛力,管理人員負有第一職責人職責。管理工作實行職責制和職責事故追究制。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匯編篇四
一、消防水泵房是重要的消防設施,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室內整潔,四周道路暢通。泵房的管理應納入設備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二、在泵房臨近操作的明顯位置應設有工藝操作流程圖和操作程序說明,操作流程圖醒目、直觀,操作程序簡潔、準確、實用。低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系統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災報警后2分鐘內投入運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為自動控制。
三、消防泵房機泵、備用泵、儀表、電器、罐等應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振動符合規定,壓力、流量滿足設計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少于20分鐘。消防泵房應設報警電話。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有專人負責,對于消防泵房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時刻保持戰備狀態。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機動設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潤滑、維護和保養,每周試運行1次,內燃機每周試機一次,認真填寫運行和潤滑記錄。內燃機的優良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勻轉6小時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水池應設水位標志,確定警戒水位,應安裝自動補水系統。
七、使用后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立即清洗,吹掃干凈,防止銹蝕,泡沫罐及時填加滅火劑。
八、泡沫液貯存到期前,必須取樣送到專業部門化驗合格后,方能繼續使用,025-89620xx9鑒定書復印件送到質量安全環保處部門備案。化驗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藥劑,做好登記。
九、更換泡沫液前,應對滅火系統進行一次模擬滅火試驗,查看系統是否完好,有異常情況應檢查修復。
十、每年應利用消防演練等時機對消防水系統的功能進行全部測試,通過水泵控制柜現場啟動、自動啟動、消防控制室遠程啟動等方式來啟動消防水泵進行測試。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匯編篇五
1、認真掌握單位各項制度、熟悉制度的內容,服從單位保衛部門的領導,完成交界的任務。
2、嚴格執行門衛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及時發現問題妥善迅速處理,并向綜合部門匯報。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記錄,對當班未了事宜應詳細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
4、在崗執行勤務時,要著裝整潔,待人文明禮貌,處理問題時,要以法規和制度以理服人。
5、在崗執勤時間,不準擅自離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宜,特殊情況必須離崗時間向有關部門報告。
6、執行任務期間不準飲酒,看書刊雜志、睡覺、洗澡、閑談,嚴格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7、當班人員要對出入單位內的各種車輛進行檢查,出入單位車輛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出入車輛所載的物品應與出門證相符,無出門證或與出門證不符的不準出單位。
8、外單位來本單位聯系業務人員,職工家屬和來訪人員及車輛進單位時應遵守單位車輛管理規定,人員及車輛出入需登記換證。
9、對違反上述規章制度的人員,適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者自負。
單位名稱:
年 月 日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匯編篇六
1.0總則
為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1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2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4.1安全事故管理范圍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設備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1)焊接人員進入工作操作前,必須佩帶防護面罩、眼鏡、手套;操作前檢查電源及氧氣瓶閥門;操作結束后及時關閉;
2)篩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3)叉車司機須持證上崗,嚴禁在生產區行駛超過5km/h;嚴格按照叉車操作規程工作;
4)使用貨物周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5)酸洗員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護圍裙、口罩、手套;女員工長發隱于帽子內;使用工具歸位正確、擺放整齊;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腳踩正;平臺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桿。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設備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后、不疲勞駕駛;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3)員工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摩托車、電動車;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域內吸煙、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匯編篇七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制度的管理,及時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制度,確保安全生產制度的適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評審和修訂。
2.引用法規、標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訂
3.1安全科組織有關的專業部門制訂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制度,并送達相關部門、單位進行會簽,征求修改意見。
3.2安全科根據會簽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形成審批稿。
3.3審批稿經分管經理審核后由總經理審批,發布實施。
4.評審與修訂
4.1安全生產制度的評審
4.1.1評審的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年組織評審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可隨時組織評審。
a)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b)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安全生產相關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 d)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時;
4.1.2評審組織:安全生產制度評審,本著制訂部門組織相評審的原則。
4.1.3評審內容
a)與法律、法規符合性;
b)與企業發展總體水平的相適應性;
c)與工藝流程和裝置變化的相適應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間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1.4評審輸出
4.1.4.1評審結果作為安全生產制度修訂的主要依據之一。
4.1.4.2 評審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反饋給參加評審的人員和審批人。
4.2安全生產制度修訂
4.2.1修訂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兩年組織修訂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可隨時組織修訂。
a)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現行安全規章制度與之出現沖突,或不能充分滿足法律、法規要求;
b)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新裝置、新產品投產,現行管理制度不能覆蓋其安全管理;
d)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產職責; e)各級人員素質發生較大變化,規章制度的要求已經充分轉變員工的自覺行動;
4.2.2修訂組織:安全生產制度修訂,本著制訂部門組織修訂的原則,當制訂部門發生職能變化時,由該職能的后續承接部門組織。必要時,需了解該制度的制訂的原始背景。
4.2.3修訂依據:
4.2.3.1國家行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
4.2.3.2安全生產制度評審結果。
4.2.3.3制度執行過程中,員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議。
4.2.4修訂后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履行會簽手續,最后由總經理審批后,修訂版發布實施。
4.2.4 安全生產制度終止執行
因特殊原因,終止執行的安全生產制度,按原審批程序申請批準終止執行。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匯編篇八
1.新生報到往返途中必須注意交通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生活用品和現金,防止途中丟失、被竊。
2.進校后所帶箱包,要隨手攜帶,加強看管,不要到處亂放,防止遺失、錯拿。
3.進入宿舍,箱包要加鎖存放,有壁櫥的房間,個人壁櫥應同時加鎖。
4.帶來的現金、支票,應當日交清各項費用,余款當即存入銀行,學生個人身上存放現金不得超過100元。
5.個人洗曬鞋、衣、被等生活用品,要自我加強看管,注意及時收回宿舍,不得放在外邊過夜。
6.學生不能佩戴手飾、手機等,已帶來的讓家長帶回去,不要放在身邊,防止丟失。
7.新生進校不要從地攤或在學校內向陌生人購買生活用品、學習用品等,防止受騙上當。
8.新生不要隨便交朋友,特別是校外人員要謹慎相處,防止被騙被詐,外出活動不準進入任何公共娛樂場所。
9.注意妥善保存購飯菜專用卡,一旦丟失應及時到食堂微機房掛失,防止卡上錢被他人偷用。
10.在校內外都必須遵守交通法規,注意交通安全,不要違章橫穿公路,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1.進出校門要自覺下車,進入校門后要按規定停放自行車。
2.進出教室,不急行、不擁擠。
3.嚴禁在教室內追逐打鬧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傷。
4.嚴禁攀爬學校任何一處的的圍墻,門窗、圍欄、樹木、球架,不準上房。
5.不準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兇器進校。
6.若照明燈和電風扇等電器發生故障,不得私自動手排除,應報告教師或總務處,由學校電工進行故障排除,不得打開配電箱,觸摸電器開關。消防器材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搬動。
7.大掃除時注意安全,對高處的玻璃窗,不要勉強擦拭。
8.不準私自外出游泳。
9.住宿生不準私自到校外公共場所進行文娛、體育和任何形式的玩樂活動。任何私人聚會,必須征得家長同意。
10.做文明學生,不要有任何故意傷害他人、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允許在任何場所參與打架斗毆。
11.察覺到有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報告師長。遇事冷靜,以保全自身安全為重,不沖動蠻干。
12.上實驗課要嚴格遵守實驗室的有關安全要求完成實驗。
13.課外活動和體育鍛煉,要按有關安全規則進行。
14.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15.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集體活動,要嚴格遵守活動紀律,不得擅自離隊個別行動。
16.住宿生必須嚴格遵守住宿生安全管理規定。
度
1.學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學生人身安全。
2.學生在校園任何人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嚴禁老師、員工打罵學生。
3.學生之間應團結友愛,嚴防發生斗毆打架事件,傷害他人要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校任何部門不準組織學生開展有害學生身體健康的活動。如擅自組織造成后果的由組織者負全部責任。需要組織校外活動,必須按要求、按程序逐級申報取得批準,方可進行。
5.學校任何人無權對學生進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壓身份證或正常書信,更不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6.不準歧視個別生理有缺限和“后進”的學生,所有學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學校應適當組織學生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對于有危險的勞動項目不得安排學生參加。
1.充分發揮學生的自管能力,學生個人物資由學生本人負責保存,應該認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學生身邊不準超規定存放現金,多余的錢一定要加密碼存入銀行,存折要妥善保管。
3.學生用的衣、鞋、被等重要生活用品,晾曬時,個人注意看管,干后及時收回宿舍,嚴禁放在室外過夜。
4.學生不能佩戴金銀手飾、手機等,違者造成損失自負,并給予相應處分。
5.宿舍里有存放物資的櫥、箱、包,一律加鎖存放到個人位置上,任何人不準隨便翻動他人物資。
6.使用密碼箱的同學,個人密碼應嚴加保密,不得輕意告訴他人。
1.學生宿舍是學生集體居住的場所,全體同學必須自覺做好集體安全工作,發現不安全的情況應及時報告,積極主動采取防范措施,杜絕一切案件和事故的發生。
2.在宿舍區內發現可疑的人和事,學生都有義務報告宿舍管理人員或學校有關部門,并要機智地控制可疑人員。
3.男、女生不準串訪宿舍,任何學生不準將外人留住本宿舍內。
4.學生一律不準在宿舍內接待外來客人。
5.上課時間學生宿舍實行封閉式管理,未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不準私自留在宿舍里。
6.學生宿舍實行房間安全值日生制,值日生必須按時關鎖門窗,保管好鑰匙不得亂借亂丟,負責安全檢查。
7.學生宿舍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及時收好晾曬衣物,夜間不得將衣物晾掛室外。
8.宿舍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任何人不準亂動,無故損壞嚴加處理。
1.學生課外、假日活動實行“誰組織誰負責”的安全工作原則。
2.學生的活動一般提倡在校內進行,組織者應落實好安全管理責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3.如組織學生外出活動,途中要注意車輛交通安全,嚴禁超載帶人帶物。
4.不提倡學生到公共娛樂場所開展活動,禁止組織學生參加有危險的活動,如集體到野外、河塘游泳等活動。
5.組織集體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動,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動,在野炊中要注意飲食衛生、用火安全,防止發生食物中毒或火災事故。
1.宿舍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學生會客登記制度。宿舍區實行封閉式管理,未經批準,非本校學生和其他人員一律不準入內。
2.白天學生上課期間,宿舍管理人員應對宿舍區進行定期巡查,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也可直接報告保衛部門或總務處。
3.上課、上晚自修期間各房門應加鎖關閉,對學生曬晾的衣服掉落地面,要及時拾回,并組織學生認領。
4.學生進入宿舍區,要嚴加看護,防止陌生人趁機混入;學生帶物出門,要注意觀察,發現可疑之物要嚴加盤問。
5.嚴格交接班制度,上班時間不得離開崗位,嚴禁請學生代班。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匯編篇九
一、目的與意義
為了公司信息化工作有序、正常的開展,保障機房設備與軟件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就公司機房管理制訂以下管理辦法。
二、機房人員與出入管理
1)機房必須設置專人管理,并建立機房出入登記制度。未經批準,嚴禁非機房工作人員隨意無故地進入機房作業。
2)非機房人員如因工作需要進入機房作業的,應該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準并認真填寫登記表后方可進入機房開展相關工作。 機房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負責該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最后離開機房的人員必須自覺檢查和關閉所有機房門窗、鎖定防盜裝置。應主動拒絕陌生人進出機房。
3)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前,應保證工作區域內保存的重要文件、資料、設備、數據處于安全保護狀態。如檢查并鎖上自己工作柜枱、鎖定工作電腦、并將桌面重要資料和數據妥善保存等等。
4)任何人不得攜帶任何易燃、易爆、腐蝕性、強電磁、輻射性、流體物質等對設備正常運行構成威脅的物品進入機房。
5)未經主管領導批準,禁止將機房相關的鑰匙、保安密碼等物品和信息外借或透露給其它人員,同時有責任對保安信息保密。對于遺失鑰匙、泄露保安信息的情況要即時上報,并積極主動采取措施保證機房安全。
6)絕不允許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任何設備。
7)出現機房盜竊、破門、火警、水浸、110報警等嚴重事件時,機房工作人員有義務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的事件。
三、機房設備與環境管理
1) 機房管理員應統一管理機房設備,并完整保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驅動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文件。
2) 路由器、交換機和服務器以及通信設備是網絡的關鍵設備,須放置計算機機房內,非機房專職人員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換,更不能挪作它用。
3) 機房設備的報廢應經相關專職人員鑒定和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申請報廢。機房設備的添置應由機房管理員申請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
4) 計算機房應保持清潔、衛生,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溫度、濕度、電力系統、網絡設備等)。
5) 機房管理員應對網絡安全及其所涉及的服務器各種帳號嚴格保密。同時應對網絡數據流量情況進行監控,從中檢測出攻擊行為并給予應對處理。
6) 機房管理員應對數據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網絡管理人員應在數據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程序方面進行實時修正。
7) 機房內嚴禁吸煙、喝水、吃食物、嬉戲和進行劇烈運動,機房工作人員應保持機房安靜。
8) 每日對機房環境進行清潔,以保持機房整潔;每周進行一次大清掃,對機器設備吸塵清潔。
四、數據保密與備份管理
1) 根據數據的保密規定和用途,機房管理員應確定使用人員的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 任何人員未經批準嚴禁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3) 機房管理員應做好數據的備份并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更改。
4) 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并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5) 備份的數據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管理人員按規定的方法同數據保管員進行數據的交接。備份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6) 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五、計算機病毒防范與安全管理
1) 機房管理員應具備堅強的病毒防范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立即處理并通知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
2) 采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3) 未經許可,機房管理員不得在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如果確為需要安裝相關軟件,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并告知上級管理人員。
4) 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后方可使用。
5) 機房管理員應隨時監控中心設備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按照預案規程進行操作,并及時上報和詳細記錄。
6) 嚴格執行密碼管理規定,對操作密碼定期更改,超級用戶密碼由機房管理員掌握。
7) 機房管理人員應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種信息資料與數據。
六、機房設備運行維護管理
1) 未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準,任何人不得在機房設備上編寫、修改、更換各類軟件系統及更改設備參數配置。
2) 各類軟件系統的維護、增刪、配置的更改,各類硬件設備的添加、更換必需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準后方可進行;同時,必須按規定進行詳細登記和記錄,對各類軟件、現場資料、檔案整理存檔。
3) 嚴格按照每日預制操作流程進行作業,對新上業務及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流程的應事先進行詳細安排并書面報相關單位責任人批準簽字后方可執行。
4) 機房管理人員應密切監視中心設備運行狀況以及各網點運行情況,確保安全、高效運行。
5) 嚴格按規章制度要求做好各種數據、文件的備份工作。中心服務器數據庫要定期進行雙備份,并嚴格實行異地存放、專人保管。所有重要文檔定期整理裝訂,專人保管,以備后查。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匯編篇十
中心機房是支持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重要場所。為保證機房設備與信息的安全,保障機房有良好的運行環境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園網中心機房由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根據工作需要,中心機房需配備系統管理員一名,負責系統數據和系統日志備份、系統安全檢查、系統相關參數的配置與軟件安裝;負責對機房內各類設備進行安全維護和管理。
二、系統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對網絡信息中心設備的運行監控,認真處理網絡數據,數據損壞后須及時檢查,如出現錯誤應立即改正;發現網絡故障等問題要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有關情況和操作及時記入維護日志。
三、網絡信息中心機房內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對各類設備、設施實行規范操作,并做好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時做好中心服務器的日志和存檔工作,任何人不得刪除運行記錄的文檔,否則追究責任。
四、網絡管理、維護和開發人員要確保數據信息的安全,數據資料和軟件必須由專人負責保管,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拷貝、下載和外借,嚴禁任何人使用未經檢測允許的介質(軟盤、光盤等)。嚴禁未經許可私自在服務器上安裝軟件。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機房內的各類設備、資料及物品。
五、系統管理員須制定ip地址分配表、中心內部線路的布局圖,給每個交換機端口編上號碼,以便操作和維護。系統管理員須經常注意機房內溫度、濕度、電壓等參數,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六、機房內服務器、網絡設備、ups電源、空調等重要設施由專人嚴格按照規定操作,嚴禁隨意開關。系統管理員的操作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統設置。
七、網絡信息中心機房的核心服務器要做好安全設定,包括端口、漏洞、補丁等,做好防范措施,要設置自動殺毒程序更新及系統補丁更新,重要數據要定期做好本地備份和異地備份。
八、網絡信息中心機房的核心交換設備,路由器、交換機的配置要有規劃和記錄,每次配置列表要備份并進行詳細記錄,以便故障出現時及時恢復。
九、機房的網絡線路包括光纖跳線、電纜及光纜等要做好標記,方便查找。
十、管理員必須在上、下班時間檢查機房設備和系統運行情況,并做好運行記錄。設備(ups電池)壽命到期,要提前提出更換方案。
十一、保持機房整潔、衛生。所有設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將任何廢棄物品留在機房內;不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機房內物品不允許私自帶出。管理人員離開機房時,必須鎖好門窗,如暫時離開,須隨手關門。
十二、嚴格加強機房安全管理,采取防火防盜、防潮防雷措施。管理人員能熟練操作消防器材,每周檢查一次消防器材。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三、做好信息數據的安全保密工作,一旦發現中心服務器有被侵入及惡意攻擊記錄,應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向主管領導報告;若發現網上有色情及政治敏感內容,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十四、做好電源及ups管理。
1、機房內的電源開關、電源插座要明確標出控制的設備。
2、不得隨便更改線路和變動開關。
3、熟悉ups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
4、對ups的工作異常情況要做好記錄,并及時聯系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5、ups應妥善保養,每3個月放電一次。
十五、做好空調管理。
1、網絡信息中心機房為保證設備良好的工作環境,應保持合適的機房溫度和濕度,機房溫度應保持在23℃--26℃,機房濕度應低于70%。
2、定期進行日常巡視,確保空調系統的正常運行。
3、定期進行一次室外機的清理,防止因散熱不良造成空調的工作異常。
4、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修。
十六、機房鑰匙有專人保管,禁止外借,主任處留一份備用存檔。
十七、嚴格執行機咳嗽苯氳羌侵貧取m飫慈嗽幣宦梢械羌牽壞醚胛薰厝嗽苯臚縲畔⒅行幕坎喂郟獾ノ幌低場⑾唄肺と嗽比繅牖啃杼崆壩臚縲畔⒅行娜嗽繃擔己蠓嬌捎曬芾砣嗽迸閫耄⒆齪玫羌恰
十八、如機房發現意外和緊急情況要及時報告單位主管,對重大事故要注意保護現場,并采取果斷措施制止事態發展,同時向院領導匯報。
十九、如管理人員對上述規定執行不力或違反規定,按照學院考核辦法處理。
二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匯編篇十一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透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資料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狀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狀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能夠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狀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理解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先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帶給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持續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帶給,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職責: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匯編篇十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危險房屋治理。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范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游、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游等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定期檢查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狀況。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對轄區內因地震、洪水、山體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災難受到影響的房屋進行應急安全檢查。
第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報建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
(三)房屋改造、維修、加固等情況記錄;
(四)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等記錄。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將房屋使用安全納入信息化管理。
房產管理部門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需要提取、復制相關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房屋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并長期保存。
第十條 對于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和舉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正確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結構安全,并且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礎、墻體、柱、梁、樓板等構件;
(二)在承重墻上增設門窗或者擴大承重墻原有的門窗洞口尺寸;
(三)在懸挑陽臺挑梁部位的墻體或者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開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墻上增設門窗;
(五)改變房屋規劃設計用途;
(六)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屋面、陽臺荷載;
(七)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礎,建設地下設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內地坪標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和設備;
(十一)拆改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確需實施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沒有設計文件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并到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內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驗收材料等資料,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保養并做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應當及時治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檢查、養護、修繕,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發現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實施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
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簽訂的白蟻防治合同。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已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蟻情檢查,發現蟻害的,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發現房屋蟻害的,應當及時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并向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白蟻防治,并建立白蟻防治檔案。
第十九條 白蟻預防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白蟻滅治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二十條 白蟻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原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免費予以滅治。
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滅治白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因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受影響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糾紛的房屋進行房屋安全調查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認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狀況,需要繼續使用的;
(三)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資料或者設計圖紙標明的使用年限認定。無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或者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的,木結構、磚木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二十五年,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五十年。
第二十五條 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經加固或者修繕治理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抵押登記或者進行租賃備案時,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見,并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繼續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重新出具意見,并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
第二十七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對施工區周邊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并保存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應當經建設單位和周邊房屋所有權人簽字確認;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房屋的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要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負有委托鑒定義務的當事人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明;
(二)房屋現狀影視、圖片資料或者房屋建筑結構施工圖和竣工資料;
(三)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其他當事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現場查勘,并在七十二小時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情況復雜、鑒定難度較大以及需要繼續觀察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建議: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專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并對其鑒定結果承擔責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復查鑒定;對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復核鑒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構存在嚴重缺陷;
(二)結構嚴重損壞;
(三)承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
(四)其他嚴重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 在臺風、雷雨季節或者遇其他災害,房屋出現險情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現場查勘時發現房屋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提出明確的處理建議,并送達委托人、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同時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抄送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對危險房屋及時采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進行治理。因未及時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限期處理。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毗連房屋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危險房屋需加固修繕或者拆除治理的,毗連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及時辦理。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險情的,不得轉讓、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經營,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依法批準設立,擅自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損失的;
(二)未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提交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超過期限未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被委托鑒定的房屋發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公共場所用房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夠延期使用的意見,并經房屋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繼續使用超過設計年限的公共場所用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委托房屋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按期采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委托第三人代為治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負有房屋安全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房屋安全監督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市轄縣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寧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匯編篇十三
為規范我路段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安全作業管理,根據交通運輸部頒發《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養護人員管理
1、針對擬投入工程特點,對所有從事管理和生產的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沒有進行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
2、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工作裝(套裝),現場施工人員不允許穿拖鞋、不允許在工地出現赤膀穿戴放光背心現象,嚴禁酒后上崗,酗酒鬧事,打架斗毆;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背心,同時佩戴胸卡。
3、養護施工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同時視工程大小配備1-3名現場專職安全保通員,在路政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道路安全保通工作。
4、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乘坐施工單位車輛進出施工現場,不得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于作業控制區以外;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志和區域或擴大作業范圍;
5、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嚴禁隨意出入施工作業區域,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施工作業人員需在路上用餐的,餐盒等用具必須及時收集運走,不得拋棄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避免對道路造成污染。
6、禁止作業人員騎自行車上下高速公路,不得在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區內睡覺、打鬧或從事其他與施工無關的工作。
7、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8、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專職安全員,并且配備必要通訊器材并經常性巡視工地留下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章 施工車輛管理
1、進入高速公路施工的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非農用車、正常行駛速度不低于60km/h,且拉運材料相對固定;
(2)禁止無牌、證車輛上路,并經年檢合格、車況良好、燈光齊全;
(3)駕駛員責任心強,技術過硬,思想素質高。
2、除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外,還必須辦理《養護施工車輛許可證》并領取標志牌,懸掛在車輛明顯部位,以便有關管理部門隨時檢查。
3、施工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必須勻速行駛,不準占道、倒車或逆行,不準強行超車、緊急停車,隨意調頭或橫向裝卸材料。必須聽從指揮,遵守規定,按章操作以確保安全施工,避免發生事故。
4、施工車輛車后必須設置警示標志,懸掛“施工車輛、隨時停車”字樣。施工車輛不得隨意調頭、逆向行駛或亂停亂放,進出工作區要有專人指揮,要設有專門出入口。
5、綠化施工單位的水車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必須在車輛尾部安裝閃爍電子標牌,否則不允許上路施工。
6、養護機械在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養護機械工作裝置運動軌跡范圍與架空導線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7、養護機械應按時進行保養,嚴禁車輛帶病上路施工。
8、所有養護車輛都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避讓過往車輛,并不得影響過往車輛正常通行。
9、禁止施工車輛下列行為:
(1)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2)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3)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污染路面;
(4)穿越中央分隔帶;
第三章 養護安全設施
1、用于養護施工的標志標線屬于臨時性安全設施,交通標志與標線應組合使用。
2、在養護施工作業中,可用作渠化交通的安全設施有錐形交通路標、安全帶、路欄、施工隔離墩和防撞桶(墻)等,現場施工時可根據施工性質、施工時間等因素進行選用。
(1)錐形交通路標 是一種柔性渠化裝置,宜由橡膠等柔性材料制成,底部應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形狀為圓錐形,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規定,在上游過渡區起點至下游過渡區之間設置錐形交通路標。布設間距工作區及下游過渡區內為9m,上游過渡區及緩沖區內適當加密,緩沖區內間距不大于6m。 用于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并配施工警告燈號。
(2)安全帶 宜由布質等柔性材料制成,寬度為10cm~20 cm,帶上有紅白相間色,用于夜間作業應有反光功能。宜與其它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3)路欄 應由剛性材料制成,用于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規定。
(4)施工隔離墩 宜為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制成的空心半剛性裝置,其上有黃、黑色和反光器,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并由連桿相連接。 ‘
(5)防撞桶(墻) 應為半剛性裝置,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制成的空心裝置,其上有黃黑相間色,頂部可安裝黃色施工警告燈號,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墻還應兩個為一組組合在一起使用。
(6)機器人保通員
具有聲光報警及警旗搖動指示報警的功能,完成在施工現場代替人力保通員,達到節省人力,安全生產的目的。為了保證安全保通人員的安全,養護作業區內必須設置機器人保通員。
3、移動式標志車
帶有動力裝置或可移動裝置(拖車)的安全防護設施,顏色應為醒目黃色,裝有黃色施工警告燈號,其后部有醒目的標志牌,圖案和顯示形式可按實際需要改變。使用時其尾部應面向交通流方向,設置于上游過渡區內或緩沖區內。
4、施工警告燈號
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規定。施工警告燈號宜與其它安全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5、 作業區交通標志
是為養護施工作業而臨時設置的交通標志,重要有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和施工區標志。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在養護施工時,根據養護施工的內容、要求、周期和路段等設置于專門的位置,并盡可能利用可變信息板,配以圖案或文字說明。在彎道、縱坡處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增設交通標志。
交通標志主要有:禁止超車、解除超車、限制速度、限制質量、限制軸重、窄路、雙向交通、施工、車輛慢行、車道封閉、改道、線形誘導標或燈泡矩陣、車道合流等13種標志。
6、夜間照明設施
當夜間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設置照明設施。照明必須滿足作業要求,并覆蓋整個工作區域。
7、養護安全設施的設置與撤除
當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順著交通流方向設置安全設施。當作業完成后,應逆著交通流方向撤除為養護施工作業而設置的有關安全設施,恢復正常交通。
第四章 養護作業區設置要求
1、養護作業區設置
施工現場采用封閉半幅的1個或2個車道,另1個或2個車道通行的方案,施工期間始終保持1條至2條車道暢通。施工現場設置交通管制區,交通管制區由警告區、過渡區、緩沖區、工作區及終止區組成。交通管制區域最長不超過4km。
(1)警告區:提供行車狀況改變提示,長度為1600m。設置警告標志、第一級限速標志、第二級限速標志、禁止超車標志、前方作業標志、前方車道變化標志等。每隔一定距離設置有關標志,最后一個標志離過渡區的距離不小于100m。
(2)過渡區:引導車輛逐漸駛離正常路線進入改道段。設置禁止入內標志、警告標志、指向標志、限速標志、渠化隔離標志。長度控制在100-300m。
(3)緩沖區:長度為80-100m,設置渠化隔離標志。
(4)作業區:在作業區前設置導向標志、施工標志、渠化隔離標志,夜間設置頻閃燈,作業區布置應為工程車輛提供安全的出口、入口。長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5)終止區:終止區長度不小于50m,在終止區末端設解除設限標志。
2、各種交通標志設置位置要求
(1)封閉超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 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 “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6公里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第一組標志“前方1600m施工”警告標志、在距施工地點1.2公里處設置“限速80公里”禁令標志;
3)、距施工區域800米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第二組標志:“前方800米施工”警告標志,在距施工區前方400米處設置道路封閉渠化標志;
4)、距施工區域起點300米處中央隔離帶至行車道采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行車道行駛。
5)、自施工區域300米由中間隔離帶向內漸變封閉超車道內設置第三組標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6)、距施工區域100米處已封閉的超車道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變窄”警告標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7)、漸變導流隔離區域內超車道設置第五組標志:“道路施工”、“左道封閉”、“向右導向”警告標志。同時沿車道分隔線向行車道外約1.2m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
8)、在施工區域終點的隔離帶內設置第五組標志 “解除限速40公里”標志。
(2)封閉中間行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中央隔離帶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公里處的中央隔離帶內設置第一組標志:“前方施工1000m”警告標志、“限速80公里”禁令標志。
3)、距施工區域500米處中央隔離帶內設置第二組標志:“前方施工”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4)、距施工區域300米處硬路肩設置第三組標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5)、距施工區域100米處硬路肩內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變窄”警告標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6)、施工區域起點自硬路肩至行車道采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超車道行駛。
7)、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硬路肩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施工”、“右道封閉”、“向左導向”警告標志。同時沿超車道、行車道分道線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
(3)封閉外側行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 “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公里處的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一組標志:“前方施工1km”警告標志、“限速80公里”禁令標志;
3)、距施工區域300米處的外側行車道內設置第二組標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4)、距施工區域100米處外側行車道內設置第三組標志:“道路變窄”警告標志、“限速3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5)、距施工區域起點300米處自外側行車道至中間行車道距外行車道1.5m采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中間行車道及超車道行駛;
6)、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分別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施工”、“右道封閉”、“向左導向”警告標志。同時沿中間行車道與外側行車道分道線1.5m處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對外側行車道進行施工;
7)、在施工區域終點的隔離帶內設置第五組標志“解除禁止超車”、“解除限速30公里”標志。
(4)夜間施工機械停放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路面施工結束后,夜間設備停靠在硬路肩。
1)、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5公里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 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公里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一組標志:“前方施工1000m”警告標志、“限速80公里”禁令標志;
3)、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500米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二組標志:“前方施工”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4)、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300米處的硬路肩設置第三組標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5) 、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00米處硬路肩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變窄”警告標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6)、施工機械停放區域起點采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
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設置第五組標志: “道路施工”、“左道封閉”、“向右導向”警告標志。同時沿硬路肩、行車道分道線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機械停放區域;
7)、在施工機械停放區域終點的硬路肩設置 “解除限速40公里”標志。
8)距施工機械夜間停放區域起、終點間隔50m設置夜間太陽能紅藍兩種自發光警示燈及2只現場照明燈,照明燈光采用高桿360o防眩燈保證照明燈光不眩目不影響車輛正常通行。停放區域起點設置led導向屏標車,警燈進行引導和警示。
第五章 檢查與獎懲
1、養護施工單位為安全保通第一責任單位,要求選派專門的安全保通員,具體負責現場交通控制、疏導車輛、處置突發情況及監督、檢查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員必須每日上路檢查施工現場的人員、車輛以及作業區設置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并做好現場記錄。對施工單位安全員自查出的問題,由安全員整理上報,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組織整改。
3、養護施工單位必須積極與路政管理部門配合,對施工路段出現的車輛故障及交通事故及時疏導和處理,避免出現大的壓車和堵車現象。
4、必須堅持安全檢查和督察,長抓不懈,警鐘長鳴。各相關單位必須將養護安全工作納入目標責任管理,分期進行考核,嚴格獎懲。對管理不善、監督不到位、執行不力導致的重大事故,堅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嚴重違反規定、且拒不整改的問題,將報告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其停工整改。
第六章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嚴格按照事故處理“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責任上午追究。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