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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與cpa審計篇一
為滿足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要求,提高公眾公司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7項準則(以下簡稱“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的要求,資本市場有關主體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需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為此,我會發布公告,明確資本市場有關主體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的時間和范圍,要求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做好準備工作、嚴格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要求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積極配合準則實施、強化公司治理、加強信息披露。
對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企業(ipo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創新層掛牌公司、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債券的公司,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于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
對于股票同時在內地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a+h股公司),其內地上市部分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在香港上市的部分,如果選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其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應于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
對于上述規定之外的資本市場其他主體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暫不要求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中僅對上市實體作出強制要求的相關規定,對于其他方面的規定,仍應于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下一步,我會將加強對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的監管以及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信息披露的監管,確保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的實施效果,滿足投資者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