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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員安全管理規定篇一
第一條為保障在我廠廠區內工作的外來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發生人身、設備事故,根據《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條例》、《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及公司《外來人員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廠主業、實業公司、綜合服務中心的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外來人員”包括臨時工、外包施工人員、參觀人員、檢查人員、指導人員、外廠來學習人員等。
“臨時工”指由廠人事部與其簽訂勞務用工合同并支付工資的所有人員(包括反聘人員、外來勞務人員、在部門或班組長期工作的臨時人員等)。
“外包施工人員”指與廠指定的職能部門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具有法人資格)所有人員。
“參觀人員”指經過廠有關部門批準并有接待人員陪同,按照預定路線活動的外部人員。
“檢查、指導人員”指事先于廠有關部門聯系,按照計劃內容進行檢查工作的政府、上級主管機構的領導和工作人員。
“外廠來學習人員”指事先與廠有關部門聯系、并已得到廠部批準、到指定部門學習的人員。
第四條各部門、各單位行政正職是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第一責任者,用工部門或項目負責部門是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部門,參觀或檢查指導工作接待部門是參觀人員以及政府或上級檢查指導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部門,安監室負責外來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并監督本辦法貫徹執行。
“外來人員”在廠工作預計15天以(包括15天)上由安監室負責入廠安全教育,不滿15天者由所在用工管理部門負責入廠安全教育。
第五條外來人員在廠生產區域內發生人身傷亡或其應負責任的設備事故時,按《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和政府有關法規執行。
第六條外來人在廠范圍內從事的`活動應遵守及執行廠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第七條臨時工進入廠區工作前,必須經廠規、廠紀及電力生產安全教育,并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在監護人員的帶領下,方準進入生產現場;超過一年的外來人員每年還必須參加《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年考,考試成績必須記錄在案。進入廠區必須佩戴標志(標志由廠行政部發放),進廠標志只發給符合上述規定的本人使用,嚴禁轉借。外來施工人員如從事特殊工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廠安監室應審核其特殊工種證原件并復印備案。
第八條臨時工在入廠前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由安監室發“安全培訓合格證”后,方可參加工作,有關部門和班組必須對培訓教育情況進行記錄。
第九條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的臨時工應按正式員工待遇,發給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不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用品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的,事故責任由違反規定者個人承擔。
第十條禁止安排臨時工(包括按承包合同分散到部門班組工作的外來人員)在機組集控室、燃運、化水等運行崗位獨立操作或替崗。禁止安排臨時工在上述工作場所獨立進行工作或在大型起重機械、卸煤機上操作或替崗。
第十一條在生產區域內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的臨時工要定人、定崗、定編,必須堅持先培訓后考核發證,持證上崗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清退。臨時工的使用應遵守公司及廠下發的有關勞動工資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臨時工有權要求各使用部門對其工作內容和范圍進行技術交底,并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有權拒絕合同規定范圍以外的工作。
第十三條臨時工在從事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必須遵守華能濟寧電廠生產現場臨時工(外包工)安全守則(見附件)。
第十四條外包施工人員應遵守第二章第七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外包施工單位必須組織外來施工人員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活動,小結一周來的安全情況和經驗教訓,學習上級和廠安全簡報事故通報以及周安全活動內容等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外包施工單位必須設置以下的記錄臺賬。即:人員進出登記、特殊工種登記、電氣工器具使用登記、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及使用登記、起重工器等機具的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記錄。
第十七條外包施工單位所使用電氣工器具、起重工器具必須經廠安監室或指定承包部門檢驗合格貼合格證后,方可在現場使用,所使用臨時電源必須遵守廠《生產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外包施工單位的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廠組織的專項檢查,并監督本單位施工人員遵守各項安全規定。
第十九條嚴禁外包施工人員隨意進入其工作范圍以外的區域。
第二十條未經許可、嚴禁外包施工人員隨意動用現場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外包施工人員有權要求廠對其工作內容和范圍進行技術交底,并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有權拒絕合同規定范圍以外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外包施工人員在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程項目時,必須嚴格執行《華能濟寧電廠生產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遵守《華能濟寧電廠生產現場臨時工(外包工)安全守則》。
第二十三條參觀人員進入廠區或生產區域,應辦理登記手續(有條件的應辦理人身保險),佩戴入廠證件,有關接待部門應向其講解有關廠紀、廠規及安全注意事項,發給相應的安全勞動保護用品并全程陪同。
第二十四條廠規范化的參觀路線圖為:
二期固定端北端→電氣主控制室→#3、4機組集控室→#3、4機零米→三期#5、6機零米→三期控制室→三期#5、6爐九米→三期#5、6爐零米→110kv、220kv升壓站。
重點參觀路線或部分參觀路線可由參觀人員提出,有關接待部門可重點陪同參觀。
第二十五條參觀人員的著裝應與參觀內容要求的著裝相符,對于著裝不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的參觀人員應謝絕參觀現場(如涼鞋、褲頭、背心、裙子)。
第二十六條為防無線通訊系統干擾信號進入dcs系統(含重點防火部位),部門陪同人員應向參觀人員要求將無線通訊停用,進入重點防火部門參觀人員應將火種存放在大門固定“火種箱”內。
第二十七條參觀人員進入廠生產區域前,負責接待的職能部門或陪同人員必須對其講解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項和相關的廠規、廠紀,并予以確認。
第二十八條參觀人員一般不準進入控制室參觀。如確需進入控制室時,必須事先得到廠安監室的同意。參觀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控制盤、操作站的警戒線,不能與監盤人員交談。在發生異常情況或參觀人員妨礙運行操作時,值長有權要求所有參觀人員和陪同接待人員退出控制室。
第二十九條參觀人員進入生產現場參觀前,應由職能部門接待人員向廠安監室匯報,征得同意后,由安監室聯系值長,值長同意后向各專業負責人發布接待外人參觀命令。
第三十條接待陪同部門人員必須全程監督和管理參觀人員的行為。因監督和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一切不安全情況,由接待陪同部門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檢查指導人員應遵守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接待部門有責任向各級檢查指導人員介紹現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并負責全過程的陪同。
第三十三條接待部門應嚴格按照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各級檢查人員應遵守廠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未經許可,各級檢查指導人員不得動用生產現場的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各級檢查指導人員在檢查指導過程中,遇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及時撤離出事現場。
第三十七條外來人員工作中發生不安全情況,應立即向運行當值值長和安監室匯報。發現火警時,應立即報火警并及時參加搶險和保護好現場。
第三十八條外來人員有責任配合廠對各類不安全事件和事故進行調查,對負有責任者必須按規定進行賠償并加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負有責任的外來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賠償并對其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由于違章所發生的人員傷害事故,由肇事單位負責傷員的醫療等一切費用,并按規定接受處罰。
第四十一條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由廠和相關單位聯合組織調查,并及時上報各自上級主管部門進行事故處理,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清原因,制定對策,按責任主次,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外來人員發生死亡事故,應立即報告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向公司領導、安全及生產部、山東分公司匯報。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策劃部安監室歸口。
本制度起草部門:策劃部安監室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的文字解答由廠策劃部安監室負責。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按照公司和廠有關規定進行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自20xx年5月6日修訂發布實施,此前公布的有關本制度的歷次版本相應廢止。
外來人員安全管理規定篇二
為了加強外來參觀、學習人員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保證外來參觀、學習人員的人身安全,確保外來施工安裝工程及其他作業過程能夠安全正常進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人身、設備及公司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外來參觀、學習人員、外來施工單位員工和我公司相關的部門、車間。
1、外來人員:包括外來參觀、學習人員、外來業務人員、外來施工人員等未在公司注冊而進入生產區域的任何人員。
2、業務聯系部門:負責聯系外來施工單位、外來業務人員的部門或負責接待外來參觀、學習人員的部門。
3、施工所屬單位:外來人員施工現場所屬我公司的車間。
1、《安全生產法》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江西鴻飛藥業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1、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制度并負責解釋。
負責制定本制度并負責解釋。
負責外來人員的安全綜合監督管理,負責外來施工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建檔。
2、業務聯系部門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相應資質資格證明的審查。
3、保衛部負責外來人員入廠許可證的辦理,負責檢查、監督考核外來人員所帶車輛在廠內行駛安全措施的落實工作。
4、施工所屬單位負責外來施工人員的現場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及作業過程安全措施的'落實工作。
5、外來參觀、學習人員、外來業務人員的接待單位負責教育安全注意事項,負責相關人員的安全管理。
6、生產管理部負責外來參觀、學習人員進入生產區的路線確定,并負責引導講解工作。
1、工作程序要求
1.1、對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執行“屬地管理”和“誰引進、誰負責,誰界區、誰負責”的原則。
1.2、外來人員進入廠區由保衛部警衛人員電話落實業務聯系部門是否準入,業務聯系部門同意進入后由警衛人員登記外來人員情況并發放《入廠許可證》或《參觀證》。
1.3、業務聯系部門在對來公司施工的單位或人員應選擇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素質上有保障,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并保存外來施工單位資質證明復印件一份,代表公司與外來施工單位簽定合法的施工合同,并填寫《外來施工單位工作程序單》。
外來施工單位和公司簽完施工合同后持《外來施工單位工作程序單》到公司安全環保部接受入廠安全教育,并簽定合法的安全協議,交一定數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根據施工單位規模大小和施工時間不同風險抵押金數額為500元-5000元),由安全環保部建立外來施工人員檔案。
考核合格的外來施工人員持安全協議和《外來施工單位工作程序單》到施工所屬單位接受作業現場安全教育。
教育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現場進行施工。
施工完成后,要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由業務聯系部門和所屬單位驗收合格后,將安全協議和《外來施工單位工作程序單》交給安全環保部,根據施工過程中考核情況支取安全風險抵押金。
1.4、外來參觀、學習人員、外來業務人員入廠后必須先由業務聯系部門提醒安全注意事項,如需進入生產現場,需經生產管理部同意并建立檔案,指定行走路線后,由生產管理部安排專人陪同方可進入生產廠區。
1.5、未按以上程序辦理的,不準進入生產現場,所屬單位有權制止。
1.6、業務聯系部門對進入現場的人員要進行全方位的管理,負責施工單位與項目的聯絡工作,并負責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對任何違章行為均有權制止。
1.7、公司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有權對外來施工單位及外來人員隨時進行監督監察安全作業情況及違章違紀情況,發現野蠻施工、違章作業、不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等現象,有權制止。
如不聽勸阻可令其停止作業、罰款、直至停止在本公司的施工。
1.8、施工所屬單位負責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公司安全環保部對外來施工單位的違章違紀情況考核施工所屬單位。
2、外來人員的安全要求2.1、外來人員需隨身攜帶《入廠許可證》或《參觀證》,以備檢查。
2.2、在作業中必須遵守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程及施工方案,遵守公司和所屬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2.3、作業人員對所使用的設備、器具等做好檢查,防止事故的發生。
2.4、進入甲級防火防爆區域,不準穿帶鐵釘的鞋子及產生靜電的服裝,不得隨意攜帶引火物,更不得無證從事可能產生火花的工作,手機等其他通訊工具必須。
2.5、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非允許區域。
未經有關單位同意和沒有公司電工人員陪同,不得進入配電室、變電室,不得私自動用電器設備。
2.6、任何人嚴禁私自動用我公司的設備、器具。
2.7、登高作業(2米以上)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垂直作業不得上下亂扔東西。
2.8、任何人員不得在公司內住宿、睡覺,特殊情況應經安全生產副總經理批準簽字。
2.9、公司內嚴禁吸煙。
嚴禁酒后作業。
2.10、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必須遵守的其他作業規程和技術規程。
3、外來施工單位在公司內的安全要求3.1、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取得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施工安裝許可證,或相應資質資格,方可進入本公司施工。
3.2、外來施工單位進入公司施工時必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網絡,并設有專職安全員,以便加強聯系。
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施工方自己負責,公司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實施監察管理。
3.3、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本公司的有關安全規定和制度,若違章作業,野蠻施工,造成人身傷害、火災、爆炸等一切事故,由施工單位承擔一切責任,由此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由施工單位全部負責。
3.4、外來施工單位不得私自接電、水、汽(氣),因施工需要時,必須與生產管理部聯系,征得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或票證。
3.5、外來施工單位必須在指定范圍內作業,并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或警戒線,懸掛安全標志,施工單位的備料不得影響交通。
3.6、外來施工單位對承包的工程項目,施工前必須向公司提交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經公司認可后方可施工。
3.7、外來施工單位自帶的各種設備、工具必須符合施工現場的安全要求和國家標準;
使用的壓力容器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由主管處室檢查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3.8、外來施工單位的車輛必須執行廠內交通規則,行車限速,會車要做到“禮讓三先”,進入防火防爆區域必須安裝阻火器。
3.9、外來施工單位在公司內施工,必須根據需要按規定到所屬單位辦理用電、動火、動土、登高、進入容器等作業票證,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廠區內作業安全規程》、《化工企業安全制度》、《化工生產41條禁令》等。
3.10、外來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方可進行特種作業。
3.1
1、施工單位要督促施工人員嚴格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禁止施工人員在正常生產區內閑遛亂逛或靠近、動用與施工安裝無關的設備、閥門及其他設施。
3.12、施工中一旦發生事故,如砸碰管道、管架、設備、電纜等應及時向所屬單位報告,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不得隱瞞或逃跑。
3.13、外來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并按公司合同要求與業務聯系部門及時聯系,由雙方負責人和施工所屬單位共同進行驗收檢查。
驗收合格后,外來施工單位人員即離開施工現場。
1、《入廠許可證》或《參觀證》
2、《外來施工單位工作程序單》
3、《外來施工單位安全協議》
外來人員安全管理規定篇三
一、目的為加強外來人員到本公司作業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保障外來人員的人身安全及公司的安全生產,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適用于所有入廠區的外來參觀人員、外來驗廠或審核人員、外來培訓或實習人員、外來臨時施工人員、經常性外協施工人員、外來維修人員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
1、人事行政部(安全辦)負責本制度的歸口管理和執行情況的監督與考評。負責審核各類證件和資質。
2、公司各有關部門/車間負責本制度的執行與落實。負責對口外來人員的安全培訓或告知,及廠內安全行為指導與監督。
3、采購部負責對外來施工人員及維修人員的相關證件和資質進行前期確認,并與其簽訂安全協議或合同,同時應履行上之“2、”職責。
4、門衛負責在準許外來人員入廠前,禮貌要求對方出示證件,經確認后,請其進行來訪或入廠登記,依照公司《外來人員管理規定》例行其它手續后,向外來人員發放“來賓安全告知書”,引導外來人員到接待地點或通知接待人員到門衛室接洽。
四、內容
1、外來參觀人員及外來驗廠或審核人員的安全管理
1.1相關接待工作,由對口部門負責。
1.2在外來人員到廠之前,對口接待部門應盡可能的以最大的提前期,通知相關單位做好生產、安全等各項準備工作。
1.3進廠后,對口部門應要求外來人員認真閱讀《來賓員安全告知書》,并要求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1.4進入生產區,由接待部門指派專人負責陪同、監護,嚴禁外來參觀人員自行在生產區內活動。
1.4.1進入生產區前,應指導外來人員穿戴相關勞保用品、洗手,通過專門的入口進入車間。
1.4.2過程中,應注意外來人員不可私自亂動現場所有生產設備設施,包括工裝夾具、檢測用儀器具等,未經允許不得與崗位人員長時間交談,以免擾亂正常的生產秩序。
1.4.3未經同意,外來人員不準在生產區域或重要辦公區域照相、攝像。
1.4.4未經同意,外來人員不可將產品及任可零部件帶出生產車間。
2、外來培訓或實習人員安全管理
2.1外來人員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統一管理,人事行政部組織對外來人員進行入廠前(公司級)培訓,考核合格后,發放“臨時出入證”,憑證進出公司,各相關部門/車間負責配合、監督。接收部門/車間需組織車間級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將人員安排到班組,所在班組經組織崗位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將人員安排到崗位,并有專人負責安全監管(誰培訓,誰監管)。
2.1.1接受部門負責對外來人員進行本部門基本情況,安全生產特點、禁火要求、勞動保護與個體防護基本要求、崗位安全職責、勞動紀律等培訓。
2.1.2班組負責對崗位安全特性、在崗位期間的安全監護、應急對策和其它安全注意事項進行培訓。
2.2外來人員必須無條件服從所在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嚴禁私自使用任何設備設施、更不得亂動設備設施開關及其它任何部位,以免發生危險或傷害事故。
2.3外來人員必須遵守公司勞動紀律和相關要求,不得串崗、睡崗以及做與生產無關的事情。
2.4外來人員亦需嚴格遵守“1.4.3”及“1.1.4”的要求。
3、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3.1臨時外來施工人員安全管理
3.1.1接待部門對臨時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經“安全告知”確認(簽字)后,到人事行政部備案并辦理“臨時施工出入證” 。
3.1.2如需動火及登高作業的,由接待部門協助外來施工人員辦理《危險作業申請許可證》。在許可證上需注明所帶的工具和設備。接待部門及人事行政部應對危險作業外來施工人員的資質進行嚴格的確認。
3.1.3臨時外來施工人員憑“臨時施工出入證”和《危險作業申請許可證》由接待部門引入施工現場。
3.1.4需進入車間進行施工的項目,接待部門應事先發聯絡單與施工項目所在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經車間負責人或車間指定的責任人在聯絡單上簽字確認后方可施工作業,施工項目所在車間應指定專人監護。人事行政部(安全辦)應派安全員進行巡查監督。
注:車間以外的'施工,由人事行政部委派專人監護。
3.1.5項目完成后,項目所在區域負責人進行驗收并通知接待部門復驗,確認施工項目完成并符合要求、施工過程影響的安全設施恢復正常后,三方簽字,由接待部門引導離開。
3.1.6外來人員亦需嚴格遵守“1.4.3”及“1.1.4”的要求。
3.2經常性外協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
3.2.1經常性外協施工人員由采購部負責統一管理,必須與協作單位(組織)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安全管理職責,來公司施工人員應有協作單位證明,要求相對固定,不得隨意更換。
3.2.2按公司相關規定,采購部對施工(作業)人員驗證后,組織進行安全培訓教育,簽認“安全告知”,經考試合格后,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外協人員入廠證”,施工人員憑“外協人員入廠證”出入公司大門和生產區施工(作業)指定位置。
注:安全培訓教育主要內容:《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來賓安全告知書》、企業安全生產的基本特點、作業注意事項、需要辦理的許可證、辦理程序和基本要求等。
3.2.3如涉及動火及登高作業的,采購部必須組織辦理有關施工安全作業證,經施工項目所在區域負責人或指定責任人簽字并明確現場安全監護人員后方可允許施工。每個項目完成后,施工項目所在區域負責人應組織初步驗收,并確認有關安全設施恢復正常后,通知項目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三方簽字。
3.2.4外來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有關制度,公司各級人員應加強對進入所轄區域的外來人員的管理,有權拒絕無證人員或不符合公司有關制度要求的人員進入所轄區域,有權制止外來人員從事與施工內容無關的行為。
注:此條要求亦適用于“3.1”。
3.2.5施工項目所在部門負責外來施工有關安全作業的現場監護與管理,確保施工安全。人事行政部按有關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負責審批,且應派安全員進行巡查監督,發現違規應即時糾正。
3.2.6外來施工人員作業期間的個體防護和勞動保護,由采購部與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時明確。
3.2.7外來人員亦需嚴格遵守“1.4.3”及“1.1.4”的要求。
4、外來維修人員來廠進行設備維修、調試的人員,由相對口部門負責安全告知,經對方簽認后,方可進行相關作業,并由專人陪同。具體管理按3.1的要求。
五、相關文件
1、《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登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來賓安全告知書》
六、記錄
1、外來人員登記記錄
2、《來賓安全告知書》
3、外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4、《危險作業申請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