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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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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15篇)
時間:2023-04-30 22:28:02     小編:zdfb

當在某些事情上我們有很深的體會時,就很有必要寫一篇心得體會,通過寫心得體會,可以幫助我們總結積累經驗。那么我們寫心得體會要注意的內容有什么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一

一、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不得早退;不得曠工;

二、工作期間保持微笑,不可因私人情緒影響工作;

三、上班第一時間打掃檔口衛生,整理著裝,必須做到整潔干凈;員工需畫淡妝,精力充沛 !

四、上班時不得嬉笑打鬧、賭博喝酒、睡覺而影響本公司形象;

五、員工本著互尊互愛、齊心協力、吃苦耐勞、誠實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級、有何正確的建議或想法用書寫文字報告交于上級部門,公司將做出合理的回復!

六、服從分配服從管理、不得損毀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機密;

七、工作時不得接聽私人電話, 手機應調為靜音或震動

八、認真聽取每位客戶的建議和投訴、損壞公司財物者照價賠償,偷盜公司財物者交于公安部門處理

九、員工服務態度:

1、熱情接待每位客戶,做好積極、主動、熱誠、微笑的服務;

2、盡快主動了解服裝;以便更好的'介紹給客戶 ;

十、員工獎罰規定:

1、全勤獎勵每月30元,遲到、早退、每分鐘扣罰1元;曠工一天扣罰120元,工作時間不允許請假,請假一天扣除當日工 資,未經批準按曠工處理;病假必須出具醫院證明,前三天扣除當日工資的30%,之后每天扣除當日的工資;

2、每三個月進行優秀員工獎勵,獎勵200元;(條件:必須全勤員工、業績突出、無客戶投訴者、無拒客者;無)客戶投訴或與客戶發生爭吵將取消本次獎勵,一次扣罰30元;

3、上班時不得嬉笑打鬧、賭博喝酒、睡覺而影響本公司形象,違者扣罰10元/次;上班有客戶在時不得接聽私人電話不得發短信聊天,手機應調為靜音或震動,違者扣罰5元/次;

4、必須服從分配、服從管理,違者扣罰30/次;私下使用本公司電腦者扣罰50/次; 5、透露公司機密(產品原價、客戶檔案、)查明屬實將扣除當月工資的60%;

十一、入職條件:

1、填寫員工入職表,按入職須知執行規定;

2、需交身份證復印證

3、工作期間必須遵守本公司規章制度;

十二、辭職條件:

1、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個月提呈辭職報告,書寫詳細理由批準后方可離職,離職只發放工資

2、未滿1個月而要離職者只發放工資的60%,

十三、辭退員工將不發放任何工資待遇,辭退條件如下 :

1、連續曠工3次/月;

2、拒客或與客戶發生爭吵3次/月;

3、泄露本公司機密1次/月;

4、偷盜本公司財物者;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二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進行,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根據國家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二條:員工考勤包括對員工的上下班及休假情況進行考核,休假類型包括:事假、病假、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

第三條:本規定適合于本公司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四條:本公司執行以下工作時間:

(一)正常工作時間:公司每日工作八小時,一周48小時,一周一天公休日(周日)。

(二)每日上班時間:8:30-17:30,午餐時間為:1小時。

(三)銷售、工程及其特殊工種人員在工作現場和在外執行公務時應服從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考勤工作是對員工的實際出勤情況進行記錄,以加強公司對作息時間的實施,并提供必要的統計資料,員工使用指紋機來記錄每天的考勤。

第六條:員工請假、休假必須履行相關的'手續和程序。

第七條:凡屬于下列情況的考勤均視為曠工。

(一)未經請假或者請假未準兩小時以上者;

(二)工作時間內擅自離崗或做私活者;

(三)超過批準的假期而沒有即時早報續假,未提供有關證明的缺勤;

(四)以虛假理由請假而休假者。

第八條:業擴員工的考勤

業擴員工因在外發展客戶資源,而不能即時打卡者,應視情況而定,依領導給予批準補考勤。

第九條:員工考勤,按如下辦法進行考核并計扣工資。

(一)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公司所制定的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二)缺勤時間在5分鐘之內不扣工資,不計遲到。

(三)遲到五分鐘以上每次扣工資二十元,遲到一小時以上按曠工處理。

(四)員工每曠工一天,扣除2日崗位工資,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6天,給予除名處理。

(五)當月有曠工記錄者,當月無績效工資。

第十條:請假是指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員工需從事個人的特定活動,必須事先經過相關領導的批準,履行一定的手續。休假是指員工按國家或公司的規定的時間,進行的休息或休養。

第十一條:法定假日(除公休假日外,休假期間,帶薪)

(一)公休日:周日一天

(二)全民法定假日共計11天,即

元旦1天

1月1日

春節3天

除夕、初一、初二

清明節1天

勞動節1天

5月1日

端午節1天

中秋節1天

國慶節3天

以上按國家法規給予帶薪休假。

第十二條:病假、事假

(一)帶薪病事假

員工每月可享受1天帶薪病假或事假,全年累計12天。

帶薪病假或事假需經總經理批準。

(二)非帶薪病事假

員工全年帶薪病事假超過12天以后,所超的病事假天數按日崗位工資標準扣除。

第十三條:婚假

(一)加入公司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婚假.

(二)員工結婚給婚假3天,晚婚及初婚者增加晚婚假七天(晚婚是指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

(三)員工的婚假需要結婚后一年內休完.

第十四條:喪假

(一)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和配偶的父母死亡時,給喪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外地料理后事的,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第十五條:請假程序

(一)員工請假,必須事前填寫《請假申請單》并提供有關證明,辦理批準手續,經批準后,假期方為有效。

(二)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事先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他方式向部門經理請假,返回公司后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

第十六條:本規定解釋權屬人力資源部,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三

為了創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無上為準則,建立高素質、高水平的團隊,更好地服務于每一位客戶,公司制定了以下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定,望每一位員工都自覺遵守:

一、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不得早退,不得曠工。

二、工作期間不可因私人情緒影響工作。

三、員工應在每天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和工作結束后做好個人工作區內的衛生保潔工作,保持物品整齊,桌面清潔。

四、上班時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閑聊、嬉戲打鬧、賭博喝酒、睡覺、做個人私事而影響公司的形象,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

五、員工本著互尊互愛、齊心協力、吃苦耐勞、誠實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級,有何正確的建議或想法用書寫文字報告交與上級部門,公司將做出合理的回復。

六、服從分配、服從管理、不得損壞公司形象、透漏公司機密。

七、認真耐心聽取每一位客戶的建議和投訴,損壞公司財物者照價賠償。

八、員工服務態度:使用標準的專業文明用語,做好積極、主動、熱情、微笑及訓練有素的語音、語速和語調的服務。

九、電話接聽:遵守電話使用規范,工作時間應避免私人電話。如確實需要,應以重要事項陳述為主。

接聽電話應及時,一般鈴響不應超過三聲,如受話人不能接聽,離之最近的職員應主動接聽,重要電話做好接聽記錄,嚴禁占用公司電話時間太長,嚴禁使用公司電話打工作以外的電話,違者扣罰10元/次。

十、考勤:(1)、所有專職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親自打卡(午休不打卡)。(2)、遲到、早退、曠工(3)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10元;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20元;超過1小時以上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4)月遲到、早退累計達六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后,計曠工一次,曠工一次扣發一天雙倍薪金;工作時間不允許請假,請假一天扣除當日工資,未經批準按曠工處理;(5)。上班期間不得嬉戲打鬧、睡覺、做個人私事,違者扣罰10元/次;

十一、辭職條件:1.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提辭呈報告,書寫詳細理由充分經批準方可離職,離職只發放工資。

十二、辭退員工將不發放任何工資待遇,辭退條件如下:1.連續曠工3次/月;2.不服從上級管理,與客戶爭吵3次/月;3.偷盜本公司財物者。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四

一、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杜絕“三違”,減少事故,確保公司生產、經營穩定有序的進行,保障企業和廣大員工的財產、生命安全,實現安全生產,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第16號令)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指南》(安辦發[x]28號)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一般規定。

三、事故隱患分類

(一)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

四、事故隱患的范圍

(一)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二)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設備缺陷等;

(三)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能量傷害;

(四)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

(五)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六)在敏感地區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污染;

(七)丟棄、廢氣、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等);

(八)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九)以往生產活動中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五、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內容

(一)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人員和部門對每季、每年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形成書面統計分析表及時報送當地安監部門。

(二)發現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應及時上報,并及時制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上報當地安監部門。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的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三)單位職工一經發現事故隱患,立即報告,為及時排除隱患,保障全體員工和企業的生命財產安全爭取主動。各班組在所轄范圍內要堅持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記錄在案并及時上報。任何班組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對所報告的事故隱患不排除的,員工有權拒絕上崗。公開舉報電話xx。事故隱患舉報內容包括:隱患的現狀、存在隱患的地點、發現時間、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六、資金來源

獎勵資金在安全經費中列支,加上各類安全事故、違章違紀的罰款,一并作為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的基金,專款專用。

七、獎勵和懲罰

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舉報管理實行獎勵和懲罰制度。

(一)對在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發生、隱患報告和舉報的有功人員,要給予榮譽表彰和物質獎勵100—500元。

(二)對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議、及時制止違章避免重大險肇事故或人身傷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隱患、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職工或單位,經安全部門調查屬實并簽認,都可以報公司請功、或一次性重點獎勵500—3000元。并在評先、晉級、提職時予以此職工優先考慮。

(三)對一般事故隱患未及時進行報告和整改的有關責任人和部門處100—500元罰款并在公司進行通報。

(四)對不及時報告、隱報、瞞報重大事故隱患繼續生產的責任人和部門處500—3000元罰款并在公司通報。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五

會議是企業處理重要事務實現科學決策的重要途徑,同時也是有效進行信息溝通、協調管理各方面的重要手段。為規范公司各類會議管理,必須建立健全的會議管理制度。

會議是公司上傳下達,管理溝通的重要方式。公司會議按會議召開的`時間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按級別分為公司級會議和部門級會議。

公司級會議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其主要內容包括會議準備,參會人員的通知(需提前一天,特殊情況除外)、接待,會議記錄等。部門級會議由部門組織召開,辦公室協助。

(一)辦公室根據公司工作安排,提前一天通知參會人員,通知內容包括:開會時間、地點、會議性質、主要議題、主持人及參會人員應準備的內容等。

(二)公司級會議召開前,辦公室根據會議有關要求準備相關的資料并確認其議程。

(三)會議期間由辦公室作好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以便追蹤落實。

(四)會議要求

1、總經理辦公會(經營例會):

參加人員:公司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辦公室秘書。

會議地點:總經理辦公室。

會議時間:每月26—28日。

主持人:總經理或常務副總。

會議議題:總結上月工作,剖析、解決、協調有關問題;布置下月工作。

與會人員要求:與會人員陳述本部門當月工作完成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匯報下月工作計劃,并作好會議記錄。

2、半年工作總結會:

參加人員:公司全體人員。

會議地點;會議室。

會議時間:每年七月中旬。

主持人:總經理或常務副總。

會議主要內容:總經理作半年工作總結報告。

3、年終總結大會:

參加人員:公司全體人員

會議地點:會議室。

會議時間:來年元月下旬。

主持人:總經理或常務副總

會議主要內容:總經理作全年工作總結及來年工作計劃報告。

(一)各部門根據部門工作安排,提前一天通知參會人員,通知內容包括:開會時間、地點、會議性質、主要議題、主持人及參會人員應準備的內容等。

(二)部門級會議召開前,各部門根據會議有關要求準備相關的資料并確認其議程。

(三)會議期間作好記錄,以便追蹤落實。

(四)會議要求

參加人員:部門全體人員

會議地點:部門辦公室

會議時間:每周五下午

主持人:部門負責人

會議主要內容:部門負責人總結上周工作完成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布置下周工作。

參會人員要求:積極參與,提出在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細心聆聽,按部門負責人布置的工作內容及要求作好記錄。

(一)與會人員發言內容不能偏離了議題,應就會議議題積極發言;

(二)發言一定要客觀、公正,不能借機徇私或爭奪個人利益;

(三)與會人員要專心聆聽發言,嚴禁打斷別人發言;

(四)發言者不能過于針對于某些人,應就具體事實展開發言;

(五)與會人員應根據準備的資料積極發言,嚴禁回避發言;

(六)發言應抓住重點,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不能過于冗長;

(七)發言時應多提改進建議,少談失敗理由和做某項事情的具體經過。

(一)嚴格遵守會議的開始時間;

(二)會議進行之前,參會人員必須把手機、傳呼機調到振動無聲狀態;共2頁,當前第1頁12

(三)在會議進行過程中有事應先舉手請示,經領導同意后方可離席辦事;

(四)積極參與,嚴禁交頭接耳;

(五)嚴禁在會議進行其間,做與其無關的事情。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六

獎懲分行政、經濟兩類。其中:行政獎勵包括表揚、雞、記功、升職或晉級,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有薪假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箭、記過、除名,經濟處罰包括降薪、罰款、扣發獎金。

1 、維護團體榮譽,重視團體利益,有具體事跡者

2 、研究創造成果突出,對公司確有重貢獻者

3 、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改進方案或合理化建議,采納后具有成效者

4 、積極參與公司集體活動,表現優秀者

5 、節約物料、資金,或對物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6 、遇有突變,勇于負責,處理得當者

7 、以公司名義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文章者

8 、為社會做出貢獻,并為公司贏得榮譽者

9 、具有其他特殊功績或優良行為,經部門負責人呈報上級考核通過者

1 、違法犯罪,觸犯刑律者

2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謀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名譽蒙受重損害者

3 、挪用領導,制造事端,查證確鑿者

7 、工作時間內打架斗毆、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生產秩序者

8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安全規定措施

9 、管理和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損失者

10 、遺失經管的重要文件、物件和工具,浪費公物者

11 、談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12 、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致使工作發生錯誤者

13 、因疏忽導致設施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

14 、工作中發生意外而不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者

15 、對有期限的指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

16 、拒不接受領導建議批評者

17 、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者

18 、發現損害公司利益,聽之任之者

19 、玩忽職守或違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行為

1 、行政獎勵和經濟獎勵可同時執行,行政處罰和經濟處懲可同時執行,獎懲輕重酌情而定。

2 、獲獎勵的`員工在以下情況發生時,將作為優先考慮對象:

( 1 )參加公司舉行或參與的各種社會活動

( 2 )學習培訓機會

( 3 )職務晉升、加薪

( 4 )公司高層領導年終接見

3 、一年內功過相當可抵消,但前功不能抵后過。可相互抵消的功過如下:(1)過一次與功一次(2)箭一次與雞一次(3)警告一次與表揚一次

4 、表揚三次等于雞一次,雞三次等于功一次,箭三次等于過一次。

5 、各級員工獎懲由所在部門或監督部門列舉事實,填寫《獎懲申報單》,集團總部員工及各子公司中級以上員工獎懲,經人事部門查證后核定,雞(箭)以上獎懲需經總裁審批,子公司其余員工獎懲由人事部門查證后,經總經理審批。

6 、各項獎懲事件,需書面通知本人,酌情公布,同時記錄備案,作為績效考核的依據。受處罰員工如有不服可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事部門申訴,人事部門經核查后將處理結果饋給申訴員工。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七

【問題】:該公司的答辯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案情介紹】

某公司 20xx年1月1日對其原有的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增加了部分條款,但是該公司并沒有采取任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沒有將新制定的條款向員工進行公開公示。20xx年8月1日,該公司根據自己的規章制度辭退員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胡某提出公司的`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且公司沒有對新增加的條款向其進行公示,該公司在答辯時表示據以辭退胡某所使用的規章制度條款是在20xx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可以作為辭退胡某的依據使用。

【案例分析】:

在20xx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合法、無明顯不合理、且公開公示或向員工告知的,可以作為公司的管理工具使用,也可以作為法院及勞動仲裁認定實施的證據。結合本案例該公司只要有證據證明,其辭退胡某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是在20xx年之前所制定,且內容合法,新增加了部分條款對辭退員工胡某沒有影響的話,對胡某進行過公示就可以作為處罰胡某的依據。

【律師建議】

雖然《指導意見》對企業指定規定制度的民主程序的限制有所松動,但是依然強調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做到內容合法、無明顯不合理、對員工進行公開公示,這樣的員工手冊才能作為企業用工管理的依據,才能在仲裁和訴訟是作為證據使用。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八

第1條為規范武漢新特中醫院和員工的行為,維護武漢新特中醫院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武漢新特中醫院是在武漢市民政局注冊的民辦企業單位,武漢新特中醫院法人代表:陳雙發;業務活動地址:武漢市江漢區姑嫂樹長港路園丁苑1號;開辦資金:300萬元整;業務范圍:醫療衛生;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衛生局。

第3條武漢新特中醫院下設:醫務科、護理部、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醫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5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醫院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醫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醫院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醫院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醫院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醫院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知悉醫院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醫院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8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9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

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1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2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醫院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醫院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3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4條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5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6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7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醫院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8條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醫院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9條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0條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1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2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3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4條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醫院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依單位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5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醫院不予發放工資。

第4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醫院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醫院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醫院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7條單位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8條單位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醫院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單位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9條單位努力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50條單位對員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醫院安全管理制度和醫療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醫療安全操作技能。

第51條單位實行安全責任制,分管院長(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醫院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2條單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3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4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醫院,必須按規定佩戴胸牌和穿著工作服;

(2)、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醫院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醫療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醫院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醫院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醫院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單位,維護醫院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醫院的商業秘密。

第55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醫療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醫療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醫療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醫療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導和相關醫務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導、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手術室、藥房、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醫院;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6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7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醫院,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8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醫療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醫院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醫院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9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醫院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60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進入醫院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醫院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醫療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對患者服務態度惡劣,給社會造成影響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醫院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1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醫院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6)、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7)、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醫院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醫院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醫院保密制度,泄露醫院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3條員工違規違紀對醫院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九

一、負責公司開發項目的技術管理工作

1.負責組織貫徹技術方面的政策、法規及標準,建立和完善技術管理體系、制定技術管理的工作、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2.負責審查開發項目的重大技術方案。

3.組織制定或審定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方案。

4.負責施工圖紙會審,參加開發項目圖紙交底、竣工圖的審定工作。

5.負責圖紙變更的審定工作。

二、負責開發項目工程質量管理、進度管理和資料管理工作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管理部門關于工程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和與之相配套的規章制度體系。

2.負責審核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負責審核項目部上報的項目質量計劃。

3.負責組織對大型設備、大宗材料供貨商資質、資格、技術條件的評審。

4.負責組織監理單位的評審,審查監理規劃,抽查實施情況。

5.負責組織對施工單位的評審和選擇工作。

6.負責對在施工程項目的.質量巡查和抽查工作。

7.組織和參加工程協調會議,協助項目解決需協調解決的問題。

8.參加基礎、結構、隱蔽工程及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組織消防、人防等驗收工作。

9.負責組織召開工程質量會議,分析研究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10.負責組織質量事故的調查、鑒定和處理工作。

11.負責工程經濟洽商和工程結算中工程量的核實工作。對已完成核實的項目應作出書面說明并簽署意見。

12.負責建筑材料、設備市場的調查和質量評定。

13.負責與工程施工和產品質量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溝通工作。 14.負責工程施工過程中所有資料的管理、整理和歸檔工作。同時要做好公司有關部門工程資料的接收和移交工作,對所有接收和移交的資料要及時做好記錄辦理交接手續。

15.負責組織和檢查工程竣工圖的完成工作,做好工程竣工圖的歸檔工作。

16.負責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和消防的監督檢查工作。

17.負責與施工和工程質量管理部門的聯絡工作。

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做好與其他部門的配合工作

1.高質量按時完成各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主動與公司物業、銷售及資產管理部門介紹工程的有關情況,特別是隱蔽工程方面的情況。

3.對項目變更簽證資料應及時交付公司預算部一份。

4.樹立大局意識,只要是對公司有益的事情,工程部的每位員工必須無條件的積極配合好公司其他部門的工作。

5.工程部的每位員工若發現公司主管工程的經理出現工作失誤或存在不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問題,可直接向主管經理當面指出,也可向公司經理和其他領導直接反應。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十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11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

1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3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2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表示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再續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保險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以上情況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單位依本規定第14條和第16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16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

第25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8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長白班: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三班:白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0:00~8:00

第27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29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醫院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30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安陽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1條公司根據工作性質實行崗位工資和噸紙效益工資+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制定。

第32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3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4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5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6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

第37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38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39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0條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1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2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3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4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十一

第1條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7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8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9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0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條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第12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7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18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企業與職工雙方對職工賠償計算有異議,可按職工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滿未履行1年賠償1個月工資;不滿1年滿6個月賠償1個月工資;不滿未履行6個月賠償半個月工資。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9條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或按計件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0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21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22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23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計算公式如下:計件單價=某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標準÷日(小時)產量定額

若按工時定額計算計件單價,計算公式為:

計件單價=某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標準×單位產品的工時定額

第24條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25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2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27條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8條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29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30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8)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第二節獎勵與懲罰

第31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32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33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3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50至20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4)在禁煙區吸煙的;

(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35條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36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37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38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39條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40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41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42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43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與工會協商后確定,并向全體職土公布。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44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5日生效。

(單位公章)

二0xx年三月五日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十二

實驗室是化驗分析、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重要基地,實驗時要始終貫徹“安全第一”思想,確保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實驗室儀器和設施是測試產品及各種材料物資性能和質量情況的基本工具,只有實驗分析儀器設施的質量可靠,功能正常,正確使用,才能提供出準確、可告、真實的檢測實驗數據。所以公司必須加強對實驗室儀器設施的規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實驗室儀器、設施的管理由研發中心負責,其責任內容包括保管、使用、保養、檢修、申請更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公司技術員工在使用實驗室、設備和儀器前需要在研發中心進行登記并身著實驗服,研發中心負責對本次實驗責任人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并按本制度規定的實施內容進行工作檢查和考核。

3.1各種精密儀器(包括電子天平、紫外可見光分度計、gc-ms氣質聯用儀、激光氣體分析儀、大氣重金屬分析儀、顆粒物分析儀等)需保持環境清潔、安放安全穩固,并注意防塵、防震、防潮、防止陽光直接照射、防腐蝕和防止電爐高溫熱源的影響。

3.2不得隨意搬動拆卸、改裝精密儀器,如確有需要必須上報主管領導同意,并應作出相關的備查記錄。

3.3精密儀器的使用操作方法必須嚴格按說明書規定,使用完后必須清理干凈設備、儀器殘留樣品、試劑,并整理歸位。實驗無關人員不得隨意撥動儀器旋鈕,以免損壞儀器,也不得挪作它用。

3.4精密儀器技術資料應作為技術檔案妥善保管,并做好使用檢修記錄。非常用的技術資料應統一存放公司研發中心保管。

4.1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玻璃儀器須放在平穩不易摔落之處。

4.2容量儀器的使用方法應嚴格按操作規定進行,以保證分析結果的準確度。

4.3帶磨口塞的儀器(包括容量瓶、酸式滴定管、比色管、試劑瓶等)在清洗前必須先作記號,塞口不能互混。帶磨口塞的'儀器長期不用時,磨口塞應墊一張紙片,磨口塞間若有沙粒時不能用力轉動,磨口塞間不能用去污粉擦洗,以免損傷。

4.4所有玻璃儀器在使用過程應特別注意輕拿輕放,防止破損。使用完畢后必須洗干凈,不要在容器內遺留油脂、酸、堿液等腐蝕性及毒性物質,并及時歸回原位。滴定管、移液管等洗凈后要用凈濾紙包住兩端,以防沾污。

5.1所有的實驗設備均應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要求操作者照章使用設備,防范事故發生。

5.2實驗設備的配套電氣設施如電源控制柜等如發生故障應通知相關專業人員修理,非本專業操作者不得擅自處理,以防意外事故。

5.3實驗設備中的機械傳動部位的潤滑和維護等工作,應按設備動力科制定的潤滑控制點圖表和檢查維護部位,按時進行保養和檢查。常見的一般故障由操作者排除,出現大故障應通知設備科安排解決。

5.4實驗設備使用后均要進行保養和場地清理,保持良好的實驗環境,離開實驗室前必須檢查設備開關斷電情況,做好防火防電和防漏等安全事項。

6.1實驗儀器(包括器具)和設備由公司各部門根據公司產品生產的需要,統一進行計劃管理,由各部門報出申購計劃,經公司審核后統一規劃安排采購,并在研發中心做好儀器、設備等進出情況記錄。

6.2儀器、設備的更新應遵循精度對口、選型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在購置時,實驗室可派專人配合采購部門進行質量把關。

6.3實驗室應本著節約的原則,對能修復使用,又不影響測試工作精度的儀器設備不能作報廢更新上報。無法修復,失去使用價值的,也要報請上級部門組織鑒定方能作報廢和淘汰更新處理。

7.設備報廢及事故的處理

7.1設備器具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由于主要零部件老化導致精度降低不能使用,屬于自然廢損;由于儀器設備本身內在質量問題,在使用時,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損壞,則為非責任性損壞,按有關手續辦理廢損處理。

7.2如因責任心不強,違規使用或保管混亂,造成損壞,應作為責任事故,除按有關手續辦理廢損處理外,還應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制定:研發中心本制度由研發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批準:綜合辦公室

日期:20xx-07-07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十三

尊敬的領導:

你好,對于前段時間我所犯的錯,接樣時沒有看清楚就簽字,結果出現異常時沒有及時進行信息溝通。

更甚出具報告時也沒認真的核對,由此造成對檢驗中心的惡劣影響,正是這種工作中的不細心、不負責任造成的,這已嚴重違反了檢驗中心的規章制度,違反了作為一個檢驗員應有的謹慎與責任,也嚴重違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則。對此,我愿意承擔領導給予的任何責罰!雖然有時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總是要為自己犯下的錯付出代價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開的!

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馬虎與自己對工作態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現為工作懶散,雖然每天忙忙碌碌,卻有種碌碌無為的感覺!其次為試驗中對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現在的自己似乎丟失了當初剛工作時的熱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種習慣性的錯誤造成的而這次的狀況也使我深刻的認識到,自己的不負責任對中心帶來了什么樣的后果,讓領導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響,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與不安當我深感痛心的同時我也慶幸,慶幸自己及時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為反面材料,對照自己,改正自己。

相信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種關鍵性的轉折,也徹底改變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該有種得過且過的思想,更不該因為世俗的偏見而拋棄了自己。所以如果能夠重新認識自己,如果這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說這是我的幸運,而非不幸!

其實在車間采樣的時間關于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檢討,本來回來想向領導匯報,只是以為這件事已經過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當大艷告訴我可能會受到處罰的時候我不是沒有想法的,至于是種什么樣的心理,我也無法分清,自私的來講,我不知道這對我是種積極的督促作用還是一種消極的心理陰影。當然我明白,一個人作下的因必定要承受它帶來的果,工作中尤其如此,我所犯下的錯誤,我也會承擔后果!在此我保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會更加仔細認真,不會再犯類似的錯誤。

檢討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十四

目前,相當多的勞動爭議案件都是由于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作出了相應的處理,勞動者不服而引發的。在此類案件中,單位的規章制度往往會成為案件審理的焦點。所以,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必須仔細考慮,盡量降低法律風險。

廣告中招聘條件的明確是最關鍵的問題。在試用期內,企業享有一項權利:如果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到不符合哪一條錄用條件,舉證責任在于單位。而最有力的證據就是招聘廣告。所以在招聘廣告中,單位一定要明確自己的招聘條件,注意將此廣告存檔備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第一, 規章制度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xx)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此規定實際上確定了規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個一般標準,即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個條件缺一就會出現規章制度無效的后果。

第二, 規章制度的實用性。 以一種經常出現的情況為例。一名職工連續曠工15天,單位除名的必備要件之一就是“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單位有義務證明這個事實的存在,這時單位會拿出考勤記錄。這份考勤記錄就會成為案件的一個焦點,有可能會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考勤制度不符合合法、公示、走過民主程序三個要件,除名就會被撤銷;2.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時間安排不合法,考勤也就沒有意義了;3.考勤制度所確定的考勤范圍不包括本案的被除名者,而且單位是有義務來證明被除名者是被包括在里面的;4.考勤制度沒有真正實行。如果單位所制定的'考勤制度經不住以上推敲的話,敗訴的風險是很大的。

所以,企業規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會成為單位約束員工的游戲規則,如果只有原則性的條文,是很難起到作用的。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強行性的規章制度。例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應當主要規定下列事項:(一)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二)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資扣除事項。對于這些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包括的內容,都有可能成為單位舉證責任的一部分。尤其需注意,這類規定往往針對比較重要也容易起糾紛的制度,并增加一些額外條件,這些條件與前文最高人民法院所規定的三個條件合并在一起,都會成為衡量規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條件。

第四, 規章制度不要規定本應在合同中規定的事項。規章制度是企業單方面制定的,雖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業仍然享有比較大的自主權。所以在衡量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時,法院往往會綜合考慮企業用人自主權與保障職工權利的平衡點:凡是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的事項,如果沒有經過協商,而由單位單方面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時,一般情況下,都不會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筆者曾代理過北京一出租汽車司機違約金的案件。公司只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出現了15000元違約金的規定。因違約金屬于合同事項,必須經過雙方協商,所以企業的這一規定是沒有約束力的,而此規定最終也沒有被法院采信。

看似細節,卻有可能影響到審理的結果。所以,在招聘廣告和規章制度撰寫的過程中,企業一定要謹慎,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降低風險,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企業規章制度培訓心得體會篇十五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發展,根據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法律、法規及集團有關要求,結合國內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生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從事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交通工程等施工,均適合本規定。

第三條、公司在安全生產上實行三級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其安全組織機構由總公司、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組成。

(一)總公司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落實國家、行業和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指示與要求,指導、協調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總公司設專門安全管理部門(安全處),履行安委會辦公室職能,并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分公司也設安全生產委員會,落實上級機關對安全生產的要求,協調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并設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科),履行安委會辦公室職能,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

(三)項目經理部成立安全領導小組并設安全辦公室,負責本項目經理部的安全工作,安全辦公室人員(安全員)協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抓好項目安全措施的落實、進行現場巡回檢查、落實事故隱患的整改。

第四條、安全隊伍建設

每個工地最少必須設置1名專職安全員,工程規模在10000m2以上的工地應設置2~3名專職安全員;工程規模在20140m2以上的工地,要按施工、機械、消防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員,組成安全管理組,負責安全工作。

第五條、現場安全員要選擇責任心強,并有相應業務能力的人員擔任,并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安全員要按規范要求做好各項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做好檢查記錄。

第六條、安全機構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并落到實處,安全管理機構不得隨意撤并,基層安全管理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企業內部應實行安全管理人員委派制,基層安全員的調動要得到上一級安全管理機關的同意。

第七條、企業在安全生產上實行黨政工團齊抓共管體制。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黨組織負責人要充分支持、協助行政部門做好工作。各級工會組織應對本單位、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公司經理、分公司經理的安全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和集團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要求、對本企業、部門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經常對各級領導進行安全法律、法規教育,注重提高全員安全意識,認真落實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聽取安全生產情況匯報,研究解決本企業、部門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

(四)組織并主持特大、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落實防范措施;

(五)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對下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獎懲。

第九條、公司副經理、分公司副經理的安全職責

(一)對本企業、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主管領導責任,協助經理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制度;

(二)領導編制和審核施工組織設計和總體施工方案、工程生產建設項目中的安全技術措施,確定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三)領導組織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主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交流會、現場會;

(四)領導組織進行企業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五)負責并主持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第十條、總工程師的安全職責

(一)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技術負責;

(二)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和特殊復雜工程的施工方案時,明確提出指導性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攻關活動,嚴格審查施工中各環節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藝,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四)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時,必須組織有關施工人員進行性能、特點、安全技術等作業交底,指導主管職能或安全管理部門制訂相關操作方法或規程;

(五)參與職工傷亡事故的技術性調查,并要求有關部門制訂技術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安全科(安全員)的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組織有關部門制訂、修改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制度、規程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指導、督促基層企業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對本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安全檢查,指導并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隱患進行整改。發現重大事故險情時有權停止作業,令職工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

(五)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對基層單位和個人進行安全獎勵和處罰;

(六)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勞逸結合,搞好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七)做好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公司辦公室、工程部、技術部、科教室、物資供銷部、設備動力部和財務部等職能部門應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認真執行,對各自管轄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項目經理安全職責

(一)對本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經營承包的重要指標;

(二)組織制定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項目、班組安全保證體系;

(三)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努力創造安全的施工作業環境,做到安全文明生產;

(四)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問題,并予以解決;

(五)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處事故,對重傷以上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到現場組織調查、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

(六)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要按通知書有關要求對隱患進行整改,并將整改完成情況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

(七)支持安全員工作、積極發揮其作用,認真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方面的先進經驗和好人好事。

第十五條、項目技術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和安全技術管理規定,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技術負責;

(二)編制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要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編制書面安全技術交底資料,交工段長和安全員,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三)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從技術上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六條、施工員和班組長的安全職責

(一)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要求,對本工段、班組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二)負責組織本工段、班組人員學習安全操作規程,督促操作人員正確使用勞保防護用品;

(三)堅持開展班組安全活動,認真進行安全交底,不違章指揮和冒險蠻干;

(四)經常進行作業現場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上報有關領導。第十七條、職工安全生產守則

(一)認真執行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認真執行安全交底,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自覺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

(三)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做到"三不傷害";

(四)工作前對所用的設備和機具要進行認真檢查,遇有故障、排除后方可操作;

(五)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和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六)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對各種防護裝置、設施、安全標志等不得擅自拆除或挪動。

第十八條、總公司應經常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開展安全科學知識普及和技術培訓,提高職工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九條、總公司根據工程需要不定期組織分公司主管生產領導、有關技

術負責人進行安全教育或培訓;每年組織最少一次安全教育或培訓。

第二十條、總公司要監督檢查各分公司對新參加工作職工及轉崗、復工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情況,其培訓資料要齊全、完整,簽認記錄要由有關部門歸檔。

第二十一條、總公司、分公司和項目部應利用各種形式對職工(包括臨時工、農民工等)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并留有記錄備查。

第二十二條、現場綜合安全管理

(一)確定工程后,項目經理部要根據工程現場環境,首先考慮安全問題,對作業區、辦公區和生活區進行合理布局;

(二)施工現場要根據所承擔的工程合理布置,并按要求設置“五牌一圖”,即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現場總體平面圖;

(三)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消防、交通、環境保護等法規和相應技術規范,制定項目的.有關規定并采取具體措施予以落實;

(四)在市區主要路段、人車通行量大和居住人口稠密的村莊施工時,現場應設圍擋,并對施工現場實施封閉式管理。

(五)現場物料要按規定碼放和保管,并保持一定的安全間距,嚴禁靠近圍護墻及建筑墻壁堆放。大型模板應按施工平面圖指定位置分類存放;

(六)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卸料平臺架等設施搭設完成后,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要進行經常檢查維修,保證安全。并必須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并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搭設;

(七)高處作業的施工設備和防護設施要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要求,作業人員要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和防滑鞋等防護用品;

(八)做好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特殊部位的安全防護措施;

(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持學習證上崗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第二十三條現場施工安全管理

(一)開挖土方前,必須掌握地質和地下設施等情況,并由技術人員進行施工技術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在安全員監督下方可開挖施工,地下各種管線應采取相應保護措施,以防挖壞;

(二)爆破、吊裝、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交底資料,否則不得開工。安全技術交底資料要有針對性,要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提出;

(三)在進行拆除工程時,必須要制定操作規程和采取安全措施,拆除范圍大、危險程度高的要指派專人指揮和安全監護,并劃定危險區域,設立警告標志;

(四)深槽和較深溝坑施工須進行專項設計和支護,坑槽周邊不得堆放物料和施工機械,如施工機械確須在坑槽邊作業時,應對機械作業范圍內的地面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十四條、現場運輸道路管理

(一)機動車輛在施工現場內行駛、移動時要注意觀察周圍環境和人員,減速慢行,確保安全;

(二)嚴禁人貨混裝、裝運各種材料、物件要綁牢,自卸車斗內不準載人;

(三)機動翻斗車在施工現場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轉向、制動機構及燈光、信號等裝置應齊全、靈敏、可靠。行車時嚴禁載人。往溝槽(坑)中卸料要保持足夠安全距離;

(四)使用手推車、要保持安全距離、裝物要牢靠、適度。

二十五條、機械設備安全管理

(一)大型施工起重、提升設備,如卷揚機、塔吊、外用電梯等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其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

(二)清洗、維修機具和設備時,要停車打掩,切斷電源,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并要設專人看管電閘;

(三)使用蛤蟆夯、震搗器及其它電動工具設備,必須有防觸電措施或裝置。操作人員配戴防護用品;

(四)使用卷場機、提升機操作前要檢查鋼絲繩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地錨是否牢固;

(五)挖掘機、吊車等機械作業時,應設專人指揮,臂桿回轉半徑內和吊鉤下嚴禁站人;

(六)圓盤鋸、木工平刨等設備必須設有安全防護裝置,否則一律不準使用;第二十六條、安全技術交底

(一)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應按下列程序執行:由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項目技術負責人編制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卡(一式三份),征求安全部門意見后,經項目技術負責人簽發后實施;

(二)安全交底具體步驟:安全技術交底卡一式3份,公司安全科、項目部和班組各執1份。班組長組織全體參與該項施工的職工接受項目技術負責人進行的現場安全技術交底講解,并履行交底的簽認手續。專職安全員應現(敬請期待制度大全推出更好文章:場監督交底工作,并在施工過程中,經常檢查安全技術交底內容的落實情況,同時對檢查情況做書面記錄備查。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安全用電

(一)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上者,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者,應制定安全用電技術和電氣防火措施;

(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規定建立安全技術檔案;

(三)現場臨時用電必須采用tn-s(三相五線)接零保護系統。臨時線路的架設要符合有關要求。配電箱要按集團規定要求設置,用電設備要采用一機一閘,電氣開關、插頭、插座應完好,加箱上鎖,且有防雨、防漏電裝置。熔斷器按額定負荷裝設;

(四)高壓輸電線與建筑物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安全用電規范要求。;

(五)施工現場動力、照明線路的架設及使用的電器設備均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線路跨越道路時,應架空或埋入地下并做穿管保護;

(六)移動式電動機具,應用橡膠電纜供電,并配置防漏電裝置,手持電動工具要選用類手持電動工具并裝漏電保護器,初次使用手持電動工具者要在有經驗人員監督下操作。手持照明燈具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第二十八條、企業堅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并及時采取整改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十九條、企業每年組織2次由總公司主要領導帶隊的安全檢查,檢查結果及時通報各分公司在建項目部。

第三十條、分公司應每季度由分管生產副經理組織安全科人員對分公司所屬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一條、項目部應每月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安全小組成員對工地安全情況進行檢查,檢查覆蓋面要達到100%,并要有檢查記錄。

第三十二條、作業班組應每旬自行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安全值日員應堅持每日的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檢查內容包括:安全責任制執行情況、基礎管理工作、施工現場安全設施、安全防護裝置的使用情況;個人防護用品穿戴情況;操作規程執行情況以及各種事故隱患等。

第三十四條、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由檢查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有關責任人員在限期內完成整改。

第三十五條、職工在從事用人單位指派的勞動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重傷、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項目部、分公司、總公司應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和其他相關部門,按規定填報"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報表",并做好事故善后處理。

第三十六條、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進行調查。查清事故原因后,對事故責任人要進行處理,對隱患進行整改,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第三十七條、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按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由總公司會同企業所在地的安全、公安、工會、檢察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三十八條、總公司對分公司的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結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與國家或行業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或行業規定為準。

第四十條、各分公司(項目部)可根據各自具體情況,制定貫徹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并報總公司備案。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總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5月4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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