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刑訴中的技術偵查 技術偵查的法律規定篇一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的適用范圍包括三種情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過程中,“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檢察機關在辦理自偵案件過程中,“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被通緝或者被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3.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批準機關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作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并確定采取的措施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4.為了維護無關信息的安全性,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并且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相關單位與個人的配合義務。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法律 教育 網
6.刑事訴訟法在本節規定之中,還特別強調了兩種秘密偵查措施的使用。
一是“隱匿身份”的偵查。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采取該措施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二是在毒品犯罪等違禁品流轉過程中經常使用的秘密監控類措施控制下交付。主要針對的是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7,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并且是否用作刑事證據由檢察機關自由裁量。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使用這些證據不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有關機關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還可以采取“庭外核實”的方式,即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無須經過當庭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