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為教學中作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來指寫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寫作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演講材料編寫前的參考。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臺州市最新物業管理條例篇一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定期召開,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經 1/3 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提議,應當在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有 1/2 以上委員出席,所作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1/2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于會議召開3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建議意見。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換屆改選。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換屆改選的,物業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改選。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原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同權益的需要,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不得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起訴。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其行為損害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可以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業主召 開。
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有權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提出質詢、依法撤銷業主委員會所作的決定或者改選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核查委員資格,業主也有權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的動議。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公布核實情況。情況屬實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作出暫停該業主委員會委員職權的決定,待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后,該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或者年齡等原因喪失履職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惡意串通業主,影響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策或者正常運作的;
(八)本人或者配偶、近親屬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包括兼職),或者與該企業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有本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自物業轉讓、滅失之日起,該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動終止。
第二十八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房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業主的其他義務以及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對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以及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和委員資格、人數、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在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收益中列支。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實行預售許可制度的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應當在擇房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進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中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單位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但是,投標人少于3家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不足5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業務承發包費用不得低于成本價和政府指導價下限。政府指導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等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
前期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投標具體辦法由市物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預(銷)售物業前,應當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研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作為物業預(銷)售合同的附件。臨時管理規約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報物業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房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業主的其他義務以及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但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在預(銷)售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予以明示,并有義務作出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情況。
第三十四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尚未屆滿,但業主大會已按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物業管理區域尚未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物業竣工交付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物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物業服務企業接管物業時,應當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查驗,并作相應記錄;發現與竣工驗收資料不符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書面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建設單位整改合格后,方可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在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分幢分層平面圖和套型圖,物業區域內道路、園林綠化、地(面)下停車(位)庫、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
(三)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修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業主名冊;
(六)臨時管理規約、物業管理用房清冊以及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接收的資料、剩余公共經費、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辦公設備、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管理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一次性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前期物業服務開辦費。開辦費主要用于早期介入物業服務管理費用(含人工工資)、物業管理用房裝修、物業辦公設備用品購置等。開辦費可采用實物補貼或者貨幣補貼方式,具體標準和使用辦法應當根據物業的具體情況,通過投標書約定或者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開辦費使用辦法應當明確前期介入物業服務標準和管理費用額度、物業管理用房裝修標準和費用額度、物業辦公設備用品購置標準和費用額度等。開辦費用于物業管理用房裝修、物業辦公設備用品購置形成的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在前期物業服務期 滿后移交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開辦費使用賬冊,并在業主大會成立時向全體業主公示,接受質詢。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7‰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其中3‰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4‰為物業管理經營用房;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均為非住宅的,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為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的 3‰。當物業管理用房按規定比例配置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時,按照50平方米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計入該物業地上總建筑面積。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配置比例和要求列入規劃條件。因依法調整規劃,物業竣工驗收后的實測地上建筑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建筑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超過部分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補充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確實無法補充配置的,應當按照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平均銷售價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應價款,列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物業管理用房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九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利用物業管理用房進行經營活動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物業服務方面的其他需要。屬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的,按照物業投標書的約定處理。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物業服務活動。 從事物業服務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需要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其內容由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物業的基本情況;
(三)物業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要求;
(四)物業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辦法;
(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物業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辦法。
物業服務合同的條款應當事先經業主大會審查同意,但業主大會已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除外。
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內容進行約定時,一般應當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有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防范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同時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的規定。
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內容的約定,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參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下列服務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公共綠化的維護;
(三)公共區域的保潔;
(四)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
(五)車輛的停放管理;
(六)對物業使用中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
(七)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費用的賬務管理;
(八)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
(九)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委托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
第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物業服務規范;
(二)及時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定期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建議意見,改進和完善服務;
(四)配合居民(村民)委員會做好社區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時,應當對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是否滿足正常使用功能進行查驗,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交接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資料、經費、設備等。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專業公司實施,但不得將該物業的整體服務事項委托他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七條 業主應當遵守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并自建設單位交付物業之日的次月起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不得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物業服務費用。建設單位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約定由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未約定的,由業主交納。
物業產權交易時,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對物業服務費結算有明確的約定。買賣雙方當事人未約定的,由買受人交納。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住宅物業的最終用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專有部分以單個業主作為最終用戶;
(二)部分業主共有部分以該共有部分的全體業主作為最終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