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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全文最新篇一
第十七條 在保修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保修金。
第十八條 正常使用條件下,國家、省規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5年;
(三)外墻外保溫工程不低于5年;
(四)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五)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六)開發企業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房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由開發企業和業主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
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保修范圍,不應使用保修金進行維修:
(一)因業主不當使用物業或者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
(二)非開發企業建設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出現的質量問題;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
第二十條 物業專有部位發生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相關業主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第二十一條 物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向開發企業進行核實、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核實審查決定使用保修金的,應當確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具有相應施工資格的施工單位進行維修。
第二十二條 承擔維修的單位,應當編制維修方案及資金預算,報物業主管部門審查后組織維修。
實施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應合理控制維修成本,完成維修后,填寫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請人簽章確認。
第二十三條 物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后核實有關情況,并于20日內向保修金使用申請人或維修單位轉賬,將維修費用從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開發企業對維修責任存在異議的,應當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物業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責令開發企業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相關物業質量問題進行檢測。
第二十五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可先行墊資維修,并應當保存相關證據,在責任認定明確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請使用保修金清償。
第二十六條 保修金使用后,物業主管部門應在維修工程結算之日起30日內將保修金使用明細函告開發企業。
第二十七條 各市物業主管部門應在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儲保修金。
保修金存儲最長年限為5年,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八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以相關業主方便查閱的形式定期公示相關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開發企業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開發企業積極配合,認真履行了相應的保修義務的,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各分部工程保修期滿后30天內退還開發企業相應部分保修金本息余額。
第三十條 物業保修期內發生嚴重質量缺陷,經反復維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質量遺留問題的,保修金暫不予以退還,直至相關質量問題得到修復為止。
第三十一條 各設區的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保修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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