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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法律服務市場若干意見篇一
3、規范市場競爭行為,重點要完善信用制度體系。信用對于拓展法律服務領域,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秩序等具有巨大而深遠的作用。應建立一套系統、完善的法律服務信用評估、信用風險預警、信用風險管理及信用風險轉嫁制度,使失信行為的成本大于失信帶來的利益,從源頭上遏制失信行為的發生。要及早出臺一些相關的法規或規章,加強對信用行為的法律保護,一旦出現違約行為,可依據法律法規,對違約者予以制裁。要繼續深化完善以律師信用評估標準為核心的信用工程,把行政管理機關、行業協會、新聞輿論媒體、社會專門評測機構、人民群眾意向等多種評價方式結合起來,通過不同形式的監督和評議,促進法律服務行業改進作風,樹立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職業形象。
4、規范法律服務管理行為,重點是賦予法律服務管理部門相應的管理權限。市場對法律服務發展的作用是客觀的、自發的。要保證市場的健康發展和作用的正確發揮,必須給予法律服務管理部門相應的權力,以真正實現權利義務的有機統一。目前從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管理的現狀來看,存在諸多缺陷。(1)市場管理主體多元化。市場管理機制的不完善首先表現在法律服務市場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問題上,這種局面的存在,嚴重影響了統一法律市場的形成,使管理主體既不能統一意志,也難以協調管理行動,從而使管理存在許多盲區。(2)管理職能弱化。所謂管理職能弱化主要是指法律服務市場管理主體的力量嚴重不足,管理的力度不夠大以及缺乏應有的市場管理行動等方面的問題。在法律服務市場的管理力度方面,只是管理工作的一般布置,沒有采取必要的檢查、監督和制裁措施。在管理行為上,也是比較被動的,《律師法》已經實施多年,依《律師法》對非法從事牟利的律師進行處理的很少,對“黑律師”的處理,也是聽之任之,真正受到查處的為數不多。(3)法制條件嚴重不足。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的狀況要求我國對其管理應當依靠法律的手段。然而,從我國現有的規范來看,一是沒有統一的法律服務市場管理規定;二是相應的規范大多以行業和部門規定為主,行業自律性規范和部門規定缺乏剛性;三是法律規范欠缺,并且強制性規范更少。這樣的立法狀況和規范狀態不適應當今條件下法律服務市場管理的需要。因此,盡快以立法、規章的形式明確、強化法律服務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顯得迫切而重要。
5、優化法律服務發展環境,重點是為法律服務主體平等參與競爭創造公平的法制環境、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首先,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轉變職能,注重從體制、政策、服務等方面營造有利于法律服務發展的環境。要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凡是能讓市場解決的問題都由市場解決,確需保留的也要簡化手續,努力為法律服務的發展創造更為優越的環境平臺。第二,制定統一的法律服務市場競爭規范,重點是做好法律服務市場秩序監管、準入、退出等方面的規定,依法保證法律服務人員辦案的各項權利,同時要加強對法律服務機構的經營監督管理,完善稅收、審計制度。第三,要加強法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保障制度建設,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在全面完善法律服務執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責任保險等風險制度的同時,借鑒國外先進的市場管理風險機制,在法律服務行業引進破產機制,實施破產過渡期有限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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