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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開除處分的決定 開除處分決定書篇一
服務中心駕駛員,男,漢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黨,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200x年x月x日x時分,酒后趁服務中心人員睡覺之機,將團保障用車私自開到駐地某親戚家玩耍,在團夜查組發現情況后,經多方尋找于次日凌晨3時,在其親戚家找到。
身為共產黨員,二期士官,本應自覺遵守黨紀軍規,伹由于放松學習,紀律觀念淡薄,導致其酒后私自開車好幾個小時不歸,在部隊和地方造成了很壞影響,為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經研究,決定給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年月日
給予開除處分的決定 開除處分決定書篇二
,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淳安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副主任。
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余路成在擔任淳安縣建設局局長期間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詳見〔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號、〔20xx〕浙刑二終字第10號)。
余路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觸犯了刑律,從一名處級干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余路成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復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城鄉建設廳
年9月17日
給予開除處分的決定 開除處分決定書篇三
,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善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經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強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
姚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并以夫妻關系公開生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干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強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復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浙江省
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