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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考招生咨詢平臺篇一
體檢工作在市、縣招生委員會統一指導下,由縣級(含)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手冊》等有關要求組織實施。
8.體檢工作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生須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第7條的相關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9.各地體檢工作原則上在4月25日前結束,體檢結論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書面通知考生,供填報志愿時參考。考生可在接到體檢結論3日內向市、縣招生考試機構申請,經同意后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組織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查。考生對復查結果仍有疑義,由本人申請并經市、縣招生考試機構同意,市招生考試機構匯總后于5月10日報省考試院,省考試院于5月15—17日安排對其進行終檢,逾期不予受理。
10.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我省指定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1.報考軍事、公安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公安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12.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