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為教學中作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來指寫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寫作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演講材料編寫前的參考。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歡迎大家分享閱讀。
急救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儀器設備管理制度六要素篇一
2、試驗室儀器設備必須登記造冊,一式三份,如郵增減,應及時備注說明。
3、各種大型設備及精密設備應建立檔案,包括購置日期、價值、產地、使用情況、計量鑒定證書、使用說明書、維修保管記錄。
4、所有儀器設備必須由試驗室人員親自操作,外部人員未經許可不得私自操作,否則,出現儀器損壞和意外事故,由試驗室人員和當事人共同賠償。
5、試驗室人員必須熟悉操作規程,按章操作,如出現違章操作,導致儀器損壞者,要負責賠償。
6、對設備的維護保養,須養成良好習慣,使用后的儀器、各種試模等,必須擦干凈,然后涂油防銹;電子儀器長時間處于儲藏狀態時,每月必須開機運行2小時以上,避免電子元件受潮受損;大型及精密儀器必須配備防塵罩。
7、各種儀器要求定期校驗,大型設備應讓技術監督部門按時標定校核,保證設備精度。
8、儀器出租業務,在不影響本試驗室正常工作前提下,富余設備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可以租賃,采取有償服務,不得擅自外借儀器,如私自外借儀器造成儀器損壞或丟失,按原價5%賠償。
9、儀器的正常損耗,必須按手續申報,經核實后方準報損。否則,按非正常損壞、丟失論處。對于陳舊設備屬固定資產范圍的,經有關部門驗證后,方可辦理報廢手續。
急救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儀器設備管理制度六要素篇二
制定本辦法是為了充分發揮本實驗室儀器設備的作用并保證所有儀器正常有效地長期使用,更好地為科研和教學服務。本實驗室所有儀器將在滿足科研的前提下,對全校教師、研究生的科研工作給予盡力支持。
實驗室儀器設備的購置要根據本實驗室的研究方向和發展規劃,以及當時財力的狀況,分輕重緩急定出年度購置計劃,報實驗室主任會議批準。
1.任何從事科研或教學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本實驗室發放的儀器操作證,方可獨立使用本實驗室儀器。嚴禁非持證人員擅自操作儀器。
2.儀器操作證發放范圍包括:本校使用本室儀器進行科研的老師、經導師批準同意使用本室儀器博士及碩士研究生;經實驗室主任批準的外單位研究人員。
3.使用前須向本室負責人交驗儀器操作證,說明測試內容,登記使用起始時間。
4.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認真仔細操作儀器。使用完畢后,在儀器使用記錄本上如實登記使用情況,經工作人員檢查合格并結帳后方可離開。
5.禁止在控制儀器的計算機上進行與實驗內容無關的一切操作。拷貝數據需使用未經拆封的新軟盤且經工作人員檢查許可后方可使用。
6.持證人不得私自指導其他人員使用儀器。
1.科研使用:本實驗室擬按開放實驗室方式運轉,鼓勵本院教師、研究生通過培訓后自行使用。欲獨立使用本實驗室儀器者,須提前預約該儀器使用起止時間,并準時履約。取消預約須提前24小時,若預約后不使用儀器,仍按使用計費。
2.教學使用:由各相關教師提出,經科技處及本實驗室主管領導批準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學實驗,為本實驗室服務的優先對象。
3.本實驗室工作時間為8:00—17:30(校定工作日),若工作時間內仍不能滿足使用,再考慮假日或晚上開放。每周一定時間由本實驗室工作人員提供測試服務。
4.涉及本實驗室儀器的研究工作,論文發表后有義務向本實驗室提供一份復印件。
1.教學計時免費,其他費用由各實驗室或研究小組承擔。
2.儀器使用費計算暫不考慮各儀器的損耗。本院科研使用費付費方法為先購測試卡后使用,各種儀器使用費用另行規定。
3.違規操作造成損失由當事人及當事人的領導承擔責任,按校院有關規定賠償。
4.嚴禁各科研組及相關人員代外單位測試樣品,一經發現按外單位送樣收費,費用由當事人自理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急救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儀器設備管理制度六要素篇三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規范廢舊儀器設備處置工作程序,防止學校固定資產的流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儀器設備是國有資產的一部分,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未經辦理報廢手續之前不得私自處理學校的儀器設備。
第二條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是學校教學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審批、回收、處置學校的報廢設備。
第三條從使用年限上劃分:
(一)計算機及通用測試儀器設備,使用年限5--10年,故障多,多次維修仍無法達到其基本性能指標。
(二)機械設備,使用年限達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維修仍無法達到其基本性能指標。
(三)機、電、光等一體化設備,使用年限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維修仍無法達到其基本性能指標。
第四條從儀器設備使用效能上劃分:
(一)經技術鑒定,儀器設備雖完好,但各項指標無法滿足教學科研最低標準和要求,且不能改裝利用,屬淘汰的儀器設備。
(二)經技術鑒定,儀器設備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或雖能修復,但累計修理費已接近或超過原儀器設備價值的。
(三)超過安全使用期限,繼續使用可能發生危險,引起事故的儀器設備。
(四)屬國家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必須報廢的儀器設備。
第五條儀器設備報廢一律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同意后,填寫《魯東大學教學儀器設備報廢申請表》并寫明報廢理由。
第六條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財務處、審計、資產與后勤管理處等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成立儀器設備報廢鑒定小組,對申請報廢的儀器設備進行逐臺鑒定,并出示鑒定意見。
第七條經報廢鑒定小組鑒定確定報廢的儀器設備,原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核、匯總,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八條由儀器設備資產管理部門協同財務處辦理報廢儀器設備的注銷手續,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九條使用單位應在報廢儀器設備回收過程中,積極予以配合,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統一回收到廢品倉庫管理。
第十條經批準報廢的儀器設備應全部上交學校儀器設備管理部門,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按有關規定統一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上交的報廢儀器設備須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單位不得自行拆除報廢儀器設備部件,如發現擅自拆卸者,要按照《魯東大學固定資產損壞、丟失賠償賠償辦法》進行賠償,對于確需從報廢儀器設備中拆卸部件使用的,需由使用單位出具證明,并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同意后方可拆卸。
第十二條對可轉作它用的儀器設備,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調劑,并辦理轉帳手續;對于教學科研中需要的報廢儀器設備,可辦理領用手續,領用后的儀器設備不再作為固定資產重新入帳,按低值設備由各單位入帳管理;對于需要捐贈或調撥的儀器設備,由使用單位提出報告,經學校領導批準后執行,需辦理銷帳手續。
第十三條經檢查確無使用價值的儀器設備,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外競價拍賣,以獲取最佳的經濟收益。
第十四條報廢儀器設備的處置收入,全部上交學校財務處,并按有關規定分配使用。
第十五條本辦法有魯東大學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