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行政復議請求申請書篇一
被申請人: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趙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趙俊杰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__年2月3日作出的第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趙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趙__屬于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趙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趙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趙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趙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于趙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趙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趙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趙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系,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趙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可以說,如果車輛不交給趙__駕駛,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認定豫a—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應負的責任。
四、適用法律錯誤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責任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僅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不當,還應當同時引用該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應當引用而未引用相關法律根據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五、告知事項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__年第5期和20__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和《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以及相關高級、中級法院的判例很明確的說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告知申請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起訴權利的行為是錯誤的。
在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相應地對責任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因此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即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是錯誤的。
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嚴懲無證駕駛人員,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日期:
行政復議請求申請書篇2申請人:李__,男,漢族,__年12月21日出生,戶籍。
被申請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復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__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20__年10月19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于__年9月29日作出了《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__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核準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因該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廠房,故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有關立項的法律法規。
1、未經用地預審核準立項,程序嚴重違法。
《國務院關于嚴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后,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準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然而,被申請人作出粵發改《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__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并沒有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這嚴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2、欠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城市規劃意見等核準立項的法定要件。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準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四)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請人作出《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__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并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屬于程序嚴重違法。
二、未履行聽證也未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違反法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但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粵發改__788號《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并沒有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__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向貴處申請行政復議,望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申請人:__
__年__月__日
行政復議請求申請書篇3申請人:__市__有限公司,地址:___。法定代表人:__,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__市市府路9號,負責人: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__年3月14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20__]1620號),向__市__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十人社工傷認字[20__]1620號)。
事實及理由:
__于20__年1月21日向被申請人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稱其本人在_年12月6日下午16時左右在申請人__市__有限公司車間干活時受傷,請求認定工傷。
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該案件后,僅以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作為唯一的認定工傷的核心證據,申請人__市__有限公司認為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的證據嚴重不足,理由如下:現場目擊證人的電話錄音從證據類型來講,很明顯屬于證人證言,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若采納本證據認定工傷,必須應當找電話錄音的證人當面核實證人身份真偽、證言證言真偽,且眾所周知錄音證據由于其自身的特點,錄音證據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的概率非常大,其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局限性極大,無論是在行政訴訟還是在民事訴訟中,錄音證據都應有其他證據佐證才能作為證據被采信。據此,申請人認為__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經核實的錄音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明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三款第(1)項“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的情形,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工傷認定行為。
綜上,懇請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十人社工傷認字[20__]1620號)。
申請人(公章):
日期:
行政復議請求申請書篇4申請人:
家庭住址: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行政復議請求:
責令辦理房產權轉移
事實和理由:
近日,到諸城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房管部門以自書遺囑需公證為由拒絕受理。
一、自書遺囑,遺囑人死亡后,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書遺囑就生效,因此這份自書遺囑是一份有效文書。
二、《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四)繼承、受遺贈;該條規定了遺囑繼承生效后或者遺囑繼承這個事實發生后就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無需自書遺囑公證。
三、被申請人的《答復》中提到“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證明”,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對自書遺囑真實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也就是說,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由申請人負責,房管部門及登記人員不擔責。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不能保證的情況,《房產登記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九十條也做了規定,具體如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繼承法》第七條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登記部門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產生懷疑的,《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也作出了規定。登記人員就“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申請人詢問,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四、《答復》中提到要申請人提交“有效繼承證明”,難道我們提交的“繼承證明”不是有效的嗎?你房管部門怎么能斷定我們提交的“繼承證明”不是有效。《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繼承證明”,這個繼承證明就自書遺囑,這個自書遺囑就是有效的,如果沒有效,申請人承擔一切責任。《房屋登記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無需你登記部門和登記人員負責。
五、《答復》中強調《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尚有效,這個《通知》的法律效力連“部門規章”都稱不上的文件,我們并不否認無效。
(一)、該《通知》與《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矛盾。《房屋登記管理辦法》20__年7月1日生效,本辦法并未提出要求“繼承證明”(自書遺囑)公證。
(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前置許可由法律、行政法規設置,部門規章無權設置,何況連部門規章都不是這個《通知》更無權設置前置許可。
(三)、20__年7月1日生效《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這個《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如何依照這個《通知》辦理房產權轉移?
此致
諸城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