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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上訴狀 民間借貸上訴狀下載篇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女,漢族,19xx年10月6日出生,住x市x區路16號院1號樓22號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xx區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號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區人民法院(20xx)x字第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屬于項目合作關系,而非民間借貸。
對上訴人的項目很感興趣,希望參與上訴人的項目,由于系醫生,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去投資,所以以她母親的名義與上訴人簽訂了一份名為借款實為項目合作的協議,被上訴人分三次支付給上訴人項目合作款,共計30萬元整,約定若有盈利,分紅參照按照月息三分分紅,上訴人立有收據,根據上訴人與項目合作,前四個月合作愉快,按時分紅,后期由于市場不景氣,合作項目發生了虧損,上訴人連續三月沒有盈利,故此沒有分紅,項目經營過程中發生虧損,導致上訴人無法返還投資款,故發生糾紛,針對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上訴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予以支持訴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上訴狀 民間借貸上訴狀下載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漢族,遼寧省莊河市人,現住遼寧省***小長山鄉英杰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漢族,遼寧省***人,住遼寧省***廣鹿鄉沙尖村。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遼寧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兒子***原為***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現為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部門領導,也是本案的實際控制人(20xx年6月8日的借條也是***親筆書寫),與原審法官原為同事關系,從而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審理。原審法官依法應當回避,卻在被告申請的情況下依然沒有回避,并作出了錯誤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4項、《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25條第2項之規定。原審判決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現上訴人再次申請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訴案件,將該案移送大連市以外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移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2、該案事實不清,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甚至主體關系都不明確,爭議也較大,不應適用獨任審判,根據《獨任審判員工作細則》規定,該案件不適用獨任審判制度。
因此,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使上訴人的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
1、原審判決認定的"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與原告***達成借款協議,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錯誤,上訴人***并不是因資金周轉需要資金,而是因為20xx年2月9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兒子***(借款協議上為***簽名)有借款行為,此后,***向上訴人索要欠款,在上訴人暫時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手書借條一份,逼迫上訴人簽字。因此,20xx年6月8日的借條,并不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也不是因資金周轉需要,更不是由上訴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償還了借款140萬元"錯誤,上訴人共分五次向***償還借款150萬元。
3、原判決遺漏案件重要事實,即上訴人實際僅收到借款180萬元,在沒有任何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有資金交付行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徑行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270萬元,明顯違反證據規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的規定。
因此,原審判決查明的基本事實錯誤,其認定內容錯誤。
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根據《合同法》第2條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的主體系發生在上訴人與案外人***之間,與被上訴人***沒有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錯誤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具有借貸關系,于法無據。
2、根據《合同法》第210條至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另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本金的認定應以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款項計算,本案中,上訴人實際只收到借款180萬元。
3、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第5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召開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了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證據認定的要求,對形式有瑕疵的"借條",出借人應對款項給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另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16條之規定。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有款項支付行為的情況下,讓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擔270萬借款責任,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錯誤,原判決程序違法,且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判決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全面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上訴狀 民間借貸上訴狀下載篇三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答辯人就b訴a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c借款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債務應由d承擔
c與答辯人為d名下“新村園”項目籌集資金向被答辯人借款(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闡明),雙方形成借款關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為了“新村園”項目籌集建設款,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后果應由公司承擔。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主體、標的額、支付方式、履行時間等約定的變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借款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萬元現金,用于c與a名下的“新村園”項目建設。但實際履行情況為:20xx年5月24日,b向郭國杰轉款270萬元,郭國杰扣留此筆借款,未向c及答辯人轉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郭國杰由保證人實質變更為債務人。
三、因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債務轉讓,未經連帶保證人胡香蘭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由于債務轉讓于郭國杰,未經答辯人書面同意,答辯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答辯人訴求存在高利借貸情形,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應予以保護被答辯人訴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萬元,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月利為5%,計算利息期限為20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計418天。但借款合同實際完全履行于20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訴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計402天,本金為270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的4倍計算為731529.86元,遠遠少于99萬元,超出部分法院不應予以保護。
五、借款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延遲履行利息條款,被答辯人不可同時主張
遲延履行違約金屬于當事人預定的對違約產生損失的賠償額,在性質上屬于補償性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屬于違約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損失,是違約造成損失的一部分。兩者均具備懲罰性質,不可同時主張。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根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