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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買人承諾書 競價承諾書篇一
本單位(或本人,下同)志愿加入“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企業誠信庫”,按照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求辦理信息采集入庫事宜,對此鄭重承諾如下:
一、本單位在信息采集入庫過程中提交并在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的相關信息,均真實、合法、有效,無任何偽造、篡改、虛假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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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單位在參加公共資源活動中,在資格審查和評標(評審)階段需要提交的企業與人員業績合同、獲獎證書等材料,按照交易文件或相關規定要求在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網或開標現場進行公示。
四、本單位在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嚴格遵守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相關管理規定,守法誠信、公平競爭,承諾不發生以下行為:
(一)與招標(采購、出讓)人、中介代理機構或其他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借或轉讓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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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交虛假材料謀取交易;
(四)以他人名義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交易的;
(五)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采購、出讓)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采購、出讓)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六)未按照交易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合同,或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再訂立其他協議;
(七)將合同轉包或違法分包;
(八)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的,或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九)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十)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質疑投訴。
五、本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項目投標(談判、磋商、競買)前及時登錄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網變更相應信息。
六、本單位同意將《信用承諾書》在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等相關媒介公示并接受監督。
若違反本信用承諾一經查實,本單位愿意接受濰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曝光,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檢查和處理。承諾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聯系電話:
2019年8月30日
競買人承諾書 競價承諾書篇二
競買人交、退保證金申請
北京產權交易所:
本人(單位),身份證(營業執照)
號碼,登陸賬號,先申請交納 □ / 退還 □ 保證金人民幣萬元整(大寫)。
特此申請。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簽章:
日期:
競買人承諾書 競價承諾書篇三
試論競買人的范圍
——兼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
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對競買人范圍的規定
[內容摘要]決定競買人范圍的因素主要包括兩個,即拍賣的性質和被執行人的分類。如果把拍賣作為公法上的行為,則所有人(部分被執行人除外)都可以作為競買人;如果把拍賣作為私法的行為,那么被執行人不得作為競買人。把拍賣作為公法上的行為時,以特定財產承擔有限責任的被執行人可以作為競買人;除此之外的所有被執行人都不得作為競買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確定競買人的范圍時,考慮到了拍賣的性質對競買人范圍的決定作用,卻忽略了被執行人的分類對競買人范圍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對競買人范圍的一般規定進行修改。
關鍵詞競買人的范圍拍賣的性質被執行人的分類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規定》)
第15條第2項規定,“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此即為《拍賣規定》對競買人范圍的一般規定。《拍賣規定》對競買人范圍的規定有可能只是考慮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即拍賣的性質為公法上的處分行為對競買人范圍的決定作用,卻忽略了被執行人的分類對競買人范圍的影響。
一、拍賣的性質及其對競買人范圍的影響
關于拍賣的性質,目前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為私法說。該說認為強制拍賣是私法上買賣的一種。拍賣公告是要約邀請,應買的意思表示為要約,拍定的意思表示為承諾。應買與拍定二者一致,從而成立買賣合同。拍定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來源于對債務人對標的物所有權的繼受。在私法說中,一致認為拍定人為買受人,但對于出賣人為誰,則有執行機關、債權人和債務人三種說法。有人認為,拍賣是執行機關依職權實施的,故執行機關應為出賣人;有人認為出賣人應人債權人,因為強制執行原則上因債權人的申請而開始,執行機關的拍賣權也因債權人的申請而發生;也有人認為債務人對于查封物、扣押物雖失去占有,但拍賣財產所有人仍為債務人,故出賣人為債務人。二為公法說。該說認為強制拍賣是依照公法所實施的,是公法上的行為。拍定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原始取得。公法說學者一般認為,強制拍賣類似于公用征收行為,雖然強制拍賣采用買賣的形式,但由于執行機關是依法定職權將債務人的所有權轉移給拍定人,因而類似于公法上的由國家征收標的物的公用征收行為。公法說認為強制拍賣是執行機關依職權就查封物進行換價,既不是代理債權人也不是代理債務為私法上買賣;執行機關因查封、扣押而征收并行使查封物的現賣權或處分權,其使拍定人取得所有權并不考慮債務人的意思,因而只能是公法上的處分。三為折中說。此說認為,就程序法而言,強制拍賣是公法上的強制處分,同時也具有私法上買賣的性質及效果。從強制拍賣中執行機關不顧債務人的意思而將標的物的所有權移轉于第三人來看,強制拍賣具有公法處分的性質,但從根據強制拍賣而將債務所有的標的物轉移給拍定人及拍定人因此支付價金看,又具有私法買賣的性質。
強制拍賣盡管和私法的拍賣存在很多相同的地方,但畢竟不是一樣的。我國立法機關在對拍賣法進行立法的過程中,明顯地注意到了強制拍賣和一般拍賣的不同,所以《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草案)〉的說明》強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強制執行權進行的拍賣活動,是強制執行的一種措施,《民事訴訟法》對此已作了原則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草案沒有將其納入調整范圍”。如果強制拍賣和一般拍賣相同,世界各國也就沒有必要對在民事訴訟法或者強制執行法專門規定強制拍賣的相關內容,只須補充規定一些一般拍賣法沒有規定的內容即可。根據《拍賣規定》第1條的規定,拍賣是一種執行措施。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務上來說,強制拍賣和一般拍賣都是不一樣的。強制拍賣不同于一般拍賣,更不可能等同于買賣。故私法說是不可取的。公法說比較符合拍賣的性質,其原因是拍賣作為一種強制執行措施,和民法的上的拍賣顯然不同,強制執行中的拍賣目的是為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為了實現強制執行拍賣的這一特殊目的,強制執行法有相應的制度設計,比如在拍賣的程序方面,如何確定標的物底價、如何減價拍賣、價金和拍賣標的物何時交付、拍賣標的物所有權何時轉移等都應有特殊的規則;又如在法律效果方面,執行中的拍賣應特別強調拍賣效果的安定性,拍賣終結后,不論拍賣標的物是否確為被執行人所有,拍定人均應能夠確定地取得所有權,而且拍定人也不享有標的物瑕疵擔保請求權,以免因拍賣而引發新的法律關系,導致執行程序的復雜化。顯然,如果將執行程序中拍賣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拍賣,上述這些特殊的制度設計將無從達成,拍賣制度設置的本來目的也必將因此而大受影響。相
反,如果將執行程序中的拍賣定位為公法的處分行為,就可以不必拘泥于民法上買賣的一般原理,完全從拍賣的目的著眼設計相關的程序制度,以最大限度地發揮拍賣的變價功能。筆者贊成執行程序中的拍賣為公法說的觀點。而折中說更不可取,雖然拍賣既有公法上的因素,也具有私法的因素,但是必有一個因素起決定作用從而決定強制執行法上的拍賣的性質:要么為公法上的處分行為,要么為私法的買賣。
如果認為拍賣是一種私法上的行為,執行機關是在行使職權,而不是作為出賣人而成為締約的一方;同樣,申請執行人也不享有拍賣財產的所有權,更不可能作為出賣人;故作為出賣人的,只能是被執行人。
拍賣是私法的上行為還是公法上的行為,將對競買人的范圍產生巨大的影響。這是因為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在一般的買賣合同中,應當具有出賣人和買受人;而且出賣人和買受人必須不能是同一個人。既然拍賣是私法上的合同,那么必須存在買受人和出賣人。無論是采取私法說還是折中說,都認為被執行人為出賣人,既然如此,作為出賣人的被執行人不可能再以買受人的身份參與競買。有學者認為,臺灣地區強制執行法關于拍賣的性質采折中說,即一方面拍賣具有公法上的性質,另一方面具有私法上買賣的性質,因此,債務人作為買受人不得為應買人。因此,如果采拍賣為私法上的行為,那么所有的被執行人都不得作為競買人。相反,如果把拍賣作為公法上的行為,那么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機關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就是以履行職責的形式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那么被執行人公法上的相對人,在法律沒有限制性規定的情況下,顯然可以參與競買。此時,被執行人可以作為競買人參與競買。
由此可見,拍賣的性質對競買人范圍的影響非常巨大。根據《拍賣規定》的規定和筆者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顯然采納了公法說,由此導致了所有的被執行人可以參與競買。
二、被執行人的分類及其對競買人范圍的影響
采納了拍賣性質的公法說,并不意味著所有的被執行人都可以參與競買,而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分類來作出區分。被執行人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類別,但和本文相關的分類標準只有一個,即被執行人是否以特定的財產承擔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以特定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和以所有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兩類。不同類型的被執行人,承擔的法律義務是不同的,由于影響了他們能否參與競買。
以特定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所承擔責任的范圍只限于自己的特定財產,申請執行人不得以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要求被執行人承擔責任。根據現有法律的規定,這類被執行人包括作為擔保人的抵押人、質押人、留置人(財產被留置權人留置但又不是債務人的非自愿擔保人,如借汽車借他人使用,而他人在找人修理汽車后因沒有支付修理費而汽車被留置的汽車所有權人)和以船舶為限承擔責任的船舶所有權人。在執行過程中,這類被執行人承擔的法律義務只限于以特定的財產來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而法院不得對此類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強制措施。此類被執行人可以參與競買人理由有以下幾個:首先,此類被執行人并不具有向申請執行人支付金錢的義務,而只是以特定財產承擔責任,因此,此類被執行人在具有金錢支付能力的情況下不向法院提交足額的金錢并沒有違反自己的義務。筆者認為,這是此類被執行人可以競買的最為重要的理由。其次,在拍賣之前,此類被執行人承擔責任的大小是不確定的,只有在拍賣之后,此類被執行人承擔責任的大小才能確定,因此,除非是此類被執行人自愿,法院不得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以金錢來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最后,此類被執行人參與競買不會影響到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實現。只要此類被執行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參與競買并及時地履行了自己拍定的法律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會影響到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實現。
在執行過程中,以所有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即使已經向法院提供了特定的財產,還要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根據現有法律的規定,這類被執行人就是除上述以特定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之外的所有被執行人,其類型相對較多。根據我國《執行規定》第38條第1項的規定,“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根據筆者的理解,如果法院發現此類被執行人具有金錢給付能力的,法院無權對被執行人的其他非金錢財產采取強制措施。既然法院在此類被執行人具有金錢給付能力的情況下無權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強制措施,與此相對應的是,此類被執行人如果具有金錢給付能力,應當首先向法院提交金錢來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如果此類被執行人在具有給付能力的情況下不向法院及時地提交金錢,就違反了自己的法律義務,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承擔責任被執行人不得參與競買的理由主要包括:首先,法院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來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其前提之一就是被執行人沒有金錢給付能力或者法院找不到被執行人的金錢;如果法院發現此類被執行人具有金錢給付能力,應當直接凍結或者扣押被執行人的金錢來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如果此類被執行人在具有金錢給付能力而不向法院提交足額的金錢,就已經違反了自己的法律義務。法律不應當允許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以逃避執行的金錢的參與競買。更為重要的是,如果此類被執行人提出證據證明具有參與競買的金錢,那么法院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金錢來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從而體現效率原則,而沒有必要再來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這是法律應當禁止此類被執行人參與競買的最為重要的理由。其次,禁止以所有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參與競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懲罰被執行人的作用。在執行實踐中,能夠拍賣一次即可拍定的雖然也有,但是并不占絕對優勢;往往是降價兩次才能拍定,甚至第三次拍賣也流拍,從而法院以物抵債把財產裁定給申請執行人。法院在拍賣前,已經委托評估機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評估,在一般情況下評估機構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評估都是準確的;而法院經過一次或者兩次最高幅度達20%的降價,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執行過程中已經沒有體現原來的價值。禁止以所有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參與競買,筆者認為在一定程序上起到了懲罰被執行人的作用。再次,禁止以所有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參與競買,可以保證拍賣的順利進行。以所有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參與競買,可能出現這樣的情形,即他們故意以高價拍定自己的財產,然后又以自己沒有金錢支付能力來妨礙法院執行的順利進行。在沒有其他線索時,法院只能夠找到此類被執行人交納的保證金,而找不到他們的金錢。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法院將不得不重新拍賣他們的財產,從而影響到申請執行人債權的迅速實現。最后,此類被執行人已經具有了其他合法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被執行人感覺到拍賣自己的財產將會影響到自己的權利,根據《拍賣規定》第20條第3項和第22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可以向申請執行人全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或者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并要求停止拍賣。
三、結論
把拍賣作為公法的行為,則被執行人可以參與競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被執行人都可以參與競買,只有以特定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才可以參與競買。《拍賣規定》第15條第2項沒有對被執行人進行分類并規定了所有的被執行人都可以參與競買,在法律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會存在很多問題。法律應當對被執行人進行分類,以特定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是一類,以所有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是一類。以特定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可以參與競買;則以所有財產承擔責任的被執行人,而不得參與競買。
作者:李先偉
單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競買人承諾書 競價承諾書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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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買人:日期:
競買人承諾書 競價承諾書篇五
競買人承諾書
致:山西三和拍賣有限公司 鑒于:
1.山西三和拍賣有限公司(拍賣人)已經接受_____________的委托,對___________持有的標的債權進行整體拍賣。
2.****年**月**日,拍賣人在*****商報上發布了《拍賣公告》,就本次拍賣事項進行了公告。
3.競買人擬參加此次拍賣活動,通過競價的方式從*****購得拍賣標的。
在充分閱讀、理解本文本并完成相應準備的基礎上,競買人自愿、鄭重、誠實地做出本陳述、聲明和承諾,以保證拍賣活動順利進行。
1. 定義
本承諾中所稱的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涵義,本承諾未作規定的,適用《拍賣規則》的規定;
1-1拍賣標的:指資產公司委托拍賣人予以拍賣的《標的債務明細》附件一所列示的標的債權。
1-2標的債權:指截至基準曰的主債權、從權力以及由此轉化的其他相關權益的通稱。主債權:指截至基準日,資產公司對《標的債權明細》所列示的主債務i人享有并依法可向買受人轉讓的債權。從權力:指與主債權相關的保證債權、抵押權、質權等附屬權利。其他相關權益是指基準日前,資產公司(及其前手)因管理、處置需要,可能已與,《標的債權明細》中部分債務人(包括擔保人)達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組協議、和解協議、抵債協議,或接受法院抵債裁定,而這些協議并未履行完畢,或抵債物未完成過戶,因此,買受人受讓的對該等債務人(包括擔保人)的債權,已從原始的貸款合同、擔保合同項下的債權,全部或部分轉化為前述協議項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對應的權利。
1-3 標的債權文件:指截至權利轉移日資產公司所持有的與確認和行使標的債權相關的法律文件。包括截至基準日資產公司所持有的并通過拍賣行向競買人披露的與標的債權相關的法律文件和資產公司所持有的在過渡和交接期內新產生的與標的債權相關的法律文件。
2.競買人作出如下陳述和聲明
2-1 競買人資格。競買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但
不屬于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工作人員、政法干警、金融資產公司工作人員、標的債權所涉及的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標的債權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
2-2 交易文件知悉。競買人仔細閱讀并理解了拍賣人發布的《拍賣規則》(附件三)、《拍賣公告》、《債權轉讓合同》(文本)(附件四),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規定的交易條件,沒有任何異議。
2-3 標的債權文件知悉。競買人已經查閱了《標的債權文件清單》(附件二)所列示的文件,簽署了《標的債權文件清單》,已經對查閱的文件加以確認。競買人進一步確認,基于競買人的獨立判斷,無論其是否實際閱讀標的債權文件,競買人簽署《標的債權文件清單》,即視同己經在展示期間內查閱了《標的債權文件清單》所列示的文件。
2-4 風險和瑕疵知悉。拍賣人已經對拍賣標的的來源、瑕疵和風險進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競買人已經對拍賣標的的來源、瑕疵和風險進行了充分盡職調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賣標的的所有瑕疵、風險。
2-4-1 競買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并受讓標的債權后,對該標的債權在基準日以后產生的利息罰息的請求權,買受人可能無法繼續享有。
2-4-2 競買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并受讓標的債權后,可能無法享有x x所享有的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條件和特殊保護,包括擔不限于稅收和訴訟方面的優惠和特殊保護。
2-4-3 競買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競買人成為受買人后,買受人受讓的標的債權,可能因存在計算差誤或其他原因,從而導致買受人實際接收的債權金額與《債權轉讓合同》所表述的債權金額不完全一致。
2-4-4 競買人已被告知、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債權轉讓合同》及其相關文件揭示的風險,自愿承擔由上述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以及不能獲得相應預期利益的后果。競買人已經知悉,拍賣標的可能存在著瑕疵或尚未發現的缺陷,包括擔不限于下列一項或多項:
2-4-4-1 與標的債權相關的債務人和/或擔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產、被解散、被注銷、被關閉、被吊銷、歇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體存續性瑕疵的情形;
2-4-4-2 標的債權可能存在已超過訴訟時效、喪失相關的法定期間、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滅或不能被強制執行的情形;
2-4-4-3 標的債權可能存在未生效、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2-4-4-4 標的債權文件對于標的債權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內容沖突等相
關情形;
2-4-4-5 擔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債權未經擔保人同意不可轉讓或擔保人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
2-4-4-6 擔保物、抵債資產可能發生滅失、毀損或存在欠繳稅費、無相關權屬證明、無法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不能實際占有、喪失使用價值或其他減損擔保物、抵債資產價值的相關情形;
2-4-4-7 涉訴標的債權可能存在敗訴、不能變更訴訟主體、執行主體等訴訟風險。
3.競買人作出如下承諾
3-1 依法參加競拍。競買人愿意按照《拍賣規則》、《拍賣公告》中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參加拍賣活動,接受對競買人領取競價號牌資格的要求,按照拍賣人的要求參加競拍。
3-2 《拍賣成交確認書》和《債權轉讓合同》的簽署。如競買成功,競買人同意按照成交價在拍賣現場立即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在拍賣成交后[ ]日內簽署《債權轉讓合同》。
3-3 對標的債權文件無異議。競買人保證,在交接期間內,當資產公司將標的債權文件交付給競買人時,競買人應及時受領標的債權文件并在隨附的標的債權文件清單上簽字。如競買人不及時受領標的債權文件,則自愿承擔遲延受領標的債權文件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競買人無權再就標的債權文件及其交付范圍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張。
3-4 風險和瑕疵概括承受。競買人承諾,一旦拍賣成交,競買人作為買受人將按照標的債權的基準日現狀受讓標的債權,接受標的債權的瑕疵和風險,不因拍賣標的的來源、瑕疵和風險,而請求資產公司和拍賣人承擔相應責任,或以此作為競買人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的抗辯。標的債權自基準日至標的債權轉移給買受人之日發生變化的,買受人承認并接受該變化,不因標的債權的變化而請求x x和拍賣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或以此作為競買人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的抗辯。
4.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后的特別承諾
4-1 鑒于資產公司在從相應銀行受讓標的債權時,已承諾不向相應銀行追究任何法律責任,為此,競買人同意并保證,競買人一旦成為受買人,如果標的債權中存在該等能夠追究銀行任何法律責任的權利,競買人承諾放棄并承諾在其與后手簽署的協議中要求后手也放棄該等權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應銀行追究任何法律責任。
4-2 競買人同意并保證,競買人一旦成為買受人,如果標的債權中存在能夠追究中國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任何法律責任的權利,競買人承諾放棄并承諾在其與后手簽署的協議中
要求后手也放棄該登權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國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追究任何法律責任,同時保證不對外披露及做出有損與中國外債償還信譽的行為。
5.債權的轉移
競買人確認,標的債權不因拍賣成交而立即轉移至買受人。債權的轉移事宜適用《拍賣規則》和《債權轉讓合同》的規定。
6.競拍保證金。競買人承諾按照《拍賣規則》交納保證金。一旦成為受買人,同意拍賣人將競買人交納的競拍保證金,劃至資產公司指定的賬戶,作為買受人向資產公司履行相應義務的履約保證金。
7.拍賣傭金。競買人承諾,一旦成為受買人,但在拍賣成交后[ ] 日內,一次性支付相當于拍賣成交價5%的拍賣傭金,至拍賣人的指定的如下賬戶:
賬戶名稱:
帳
號:
開戶銀行:
8.成交價款
競買人承諾,一旦成為買受人,將按照本承諾及《拍賣規則》的規定簽署《成交確認書》、《債權轉讓合同》,并按照《拍賣規則》、《債權轉讓合同》的規定向x x支付成交價款。
9.違反本承諾的責任。競買人承諾,競買人違反本承諾的規定的,愿意根據《拍賣規則》、《債權轉讓合同》和拍賣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10.本承諾的效力。本承諾一經競買人簽字、蓋章即對競買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競買人承諾書》一式三份,拍賣人、競買人各執一份,報資產公司備案一份。
競買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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