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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概念(實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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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概念(實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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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概念篇一

第一條為使保險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報告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1天內賠。

第十二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后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_________

保險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概念篇二

工商登記證號:xx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xx賬號:

地址:xx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承運人):

工商登記證號:xx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xx賬號:

地址:xx電話:

電子郵箱:

1、托運人是指委托承運人運輸集裝箱貨物或集裝箱,并與承運人訂立集裝箱道路運輸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xx。

2、承運人是指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集裝箱道路運輸,并與托運人訂立集裝箱道路運輸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xx。

3、收貨人是指集裝箱道路運輸合同中指定的提取貨物的人或托運人指定的其他人。

4、集裝箱包括國內標準集裝箱、國際標準集裝箱和非標準集裝箱。

5、集裝箱貨物是指能裝入集裝箱內,進行道路運輸的貨物。集裝箱貨物分為整箱貨物和拼箱貨物。

6、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是指集裝箱道路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是承運人已經接收貨物的收據。

7、集裝箱貨物裝箱單是指記載集裝箱箱內所裝貨物名稱、數量、尺碼、重量、標志和箱內貨物積載情況等明細內容的單證。

8、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從收到集裝箱整箱或拼箱貨物時起至運達目的地交付收貨人止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自然災害、戰爭狀態,影響交通工具正常運營的氣象條件,政府引起的交通管制、行政執法所引起的時間上的耽擱,重大交通事故或道路意外所引起的無法彌補的貽誤。

1、貨物的性質:

□普通貨

□特種貨物

□危險貨物□貴重貨物□鮮活貨□大型特性笨重貨物

2、使用集裝箱的箱型和數量:

國內標準集裝箱:

□1噸箱□6噸箱□10噸箱

國際標準集裝箱:

箱型:□20英尺□40英尺□45英尺□53英尺□60英尺

箱類:□普通箱□冷藏箱□開頂箱□罐式箱□掛衣箱

□框架箱□平板箱□危險品箱□高箱

3、托運人保證xx年內向承運人至少提供xxxx箱量的貨物。

1、服務區域

2、服務內容

□運輸□裝箱□拆箱□裝集裝箱□卸集裝箱

□其他服務

在雙方約定由承運人提供其他服務的情況下,承運人為代理人。托運人應當提交辦理該項服務的所有文件及委托書。

運費及其他費用按照承運人的《運價表》(附件一)。承運人的《運價表》(附件一)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每月xx日前承運人繕制上月《費用清單》發給托運人確認,該清單應包括運費、其他費用、代墊費用等。

3、托運人按結算期(一個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即每月xx日前支付上月運費。

□油價每上漲或下跌xx%,xx運費相應上漲或下跌xx%。

□勞動力成本(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每上漲或下跌xx%,xx運費相應上漲或下跌xx%。

承運人應當將按照本合同計算得出的運費增加數額在《費用清單》中另行列明,托運人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xx工作日內支付。

托運人應當將按照本合同計算得出的運費減少數額書面通知承運人。承運人已收取運費的,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下一結算期的費用中扣減。

1、保險:□由托運人自行辦理

□由承運人代為辦理

□具體業務

具體協商選擇并在《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上注明

承運人代為辦理保險的,托運人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所需費用由托運人另行支付給承運人,不計算在運費之中。若發生保險事故,承運人應提供相應的文件,協助托運人辦理理賠。

2、保價:□否

□是,單票貨物總價超過xx元,或毛重每公斤超過xx元時,必須保價。保價費不超過貨物保價金額的0.7%,由托運人在貨物啟運前支付。

□具體業務具體協商選擇并在《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上注明。

托運方委托承運人托運貨物前,應提前xx小時遞交《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并提交與貨物及運輸有關的單證。如托運貨物不符合法定或約定運輸條件的,承運人可以在小時內要求托運人改正;托運人拒絕改正或無法改正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托運人的運輸要求。

(一)拼箱貨

交接貨物時,交接雙方應當根據《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拼箱)》,核對品名、件數及包裝狀態和標志標識,在交接單證上加以記載。

(二)整箱貨/空箱

交接雙方對整箱貨物/空箱進行交接時,應當根據《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整箱/空箱)》檢查箱體、核對箱號、檢查封志狀況,在交接單證上加以記載。

(一)托運人的義務

1、托運人應當履行如實申報義務,托運的貨物的名稱、件數、重量、體積、包裝方式、識別標志等應當與運輸合同的規定相符。

2、托運人應當及時辦理貨物運輸所需的各種手續,并將已辦理各項手續的單證送交承運人。

3、托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包裝標準包裝貨物,沒有包裝標準的,貨物的包裝應當保證運輸安全和貨物的質量。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的性質和安全儲運要求,按照相關規定,在貨物外包裝或者表面制作識別標志和儲運指示標志。識別標志和儲運指示標志應當字跡清楚可認、牢固。

4、托運特種貨物的,托運人應當與承運人另行約定運輸條件。托運冷藏貨物,托運人應當提出貨物的冷藏溫度和在一定時間內的保持溫度的要求;托運鮮活貨物,托運人應當提供最長運輸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要求;托運大型特型笨重貨物,托運人應當提供貨物性質、重量、外廓、尺寸及對運輸的要求。

托運人對承運人運輸上述特殊貨物時有具體要求的,應當提交《托運人運輸要求說明書》。

5、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6、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運費、其他費用及償還墊付費用。

7、托運人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給予書面通知,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二)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應當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運輸貨物的車輛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證,其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從業資格證,并具有其他法律法規規范要求的證書、證照或證明。

2、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接收貨物,按照約定的路線或合理的路線,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或合理期限內,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

3、承運人應當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并能滿足所運貨物的重量要求。使用的車輛、容器應做到外觀整潔,車體、容器干凈無污染物,無殘留物。承運人提供集裝箱的,集裝箱應該適合裝運約定貨物,集裝箱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4、承運人負責裝箱的,在裝箱前應當認真檢查箱體,發現集裝箱不適合裝運貨物時,應當通知托運人或直接更換合格的集裝箱。承運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嚴格按照裝箱積載的要求,并采用合適的方法對貨物進行固定、捆綁、襯墊。在裝箱過程中,如發現貨物包裝破損,應及時做好記錄,并通知托運方,更換合格的包裝后再裝箱。貨物裝箱后,承運人應繕制貨物裝箱單,按有關規定施加封志,并按貨物特殊要求在箱體外貼上運輸及有關標志。

5、承運人負責拆箱時,拆箱前應當檢查箱體,核對箱號,檢查封志,并制作書面記錄。拆箱時,應做到以合適的方式拆卸,確保集裝箱貨物和集裝箱的安全,檢查貨物的包裝情況,并作書面記錄。

6、承運人應當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承運人發出到貨通知后,收貨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取或者承運人無法聯系到收貨人的,承運人應當通知托運人,托運人應當毫不遲延地在小時內提出解決方案。

(一)托運人的責任

1、托運人未按合同或運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備好貨物和提供裝卸條件,以及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運達后無人收貨或拒絕收貨,而造成車輛延滯的,延滯超過小時后,以xx元/小時/箱(車)為標準起算賠償金額;該賠償金額仍不足以彌補其他損失的,托運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錯報、匿報貨物的重量、規格、性質;

(3)貨物包裝質量不符合標準,而從外部無法發現;

(4)錯制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3、托運人錯報、誤填貨物名稱或裝卸地點,造成承運人錯運誤送,裝貨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損失,由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4、在運輸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時,承運人因行駛托運人指定路線或者必經路線而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托運人承擔,但能夠證明該額外費用因承運人責任而導致的除外。

5、托運人不按約定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償還墊付費用的,除上述費用外,并須支付上述費用的xx‰/日的違約金,在工作日內,托運人仍不支付的,承運人有權留置相應貨物。

6、托運人不提供或不能足額提供約定箱量的貨物時,應向承運人支付不足部分運費的xx%的違約金。

(二)承運人的責任

1、整箱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內,保持箱體完好,封志完整,非因承運人原因導致箱內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負責裝、拆箱的除外。

(1)不可抗力;

(2)貨物的自然損耗和性質變化;

(4)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承運人的免責的情況。

3、承運人自備集裝箱裝運貨物的,由于集裝箱隱性破損,造成貨物損壞,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4、由于承運人的責任,造成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未按約定時間運達,承運人負違約責任;逾期運達的,超過xx小時后,以元/小時/箱(車)為標準起算賠償金額,該賠償金額仍不足以彌補其他損失的,承運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錯運到達地或錯交收貨人,承運人應將集裝箱或貨物無償運到規定的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承運人未遵守承托雙方商定的運輸條件或特約事項,由此造成托運人損失的,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1、集裝箱貨物起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變更合同,并承擔因變更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2、集裝箱貨物起運后,托運人可以變更貨物的到達地、收貨人,并承擔因變更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3、任何一方變更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不得將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文件、記錄、通訊、信息和交易披露給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規定、政府的命令或司法機關的要求強制披露的除外。

保密期限為xx,該期限不受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的影響。

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友好協商仍不能解決的,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選擇依法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請劃去前款內容)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屆滿前一個月,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續簽合同。如雙方未就延展期限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則本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終止;但若雙方在合同期屆滿后仍實際發生承托業務關系的,則視為接受本合同約束,其約束力自然延展至最后一次的承托業務完成之日止。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xx份,副本xx份,甲方執正本xx份,副本xx份;乙方執正本xx份,副本xx份,簽字或蓋章后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xx乙方(公章):

授權代表(簽字):xx授權代表(簽字):

職位:xx職位:

日期:xx日期: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概念篇三

乙方:----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承運乙方末煤一事訂立該合同以便雙方共同尊守。

一、履行合同時限:20--年-月-日一20--年-月-日。

二、貨物名稱:末煤。

三、貨物數量1萬噸,(具體運輸數量,按每月計劃確定)。

四、貨物起止點:起運點:-----煤焦有限責任公司。

到達地點:------有限公司指定煤場。

五、運價:暫定290元/噸。(根據運輸市場價格波動,隨時調整運價,雙方簽訂補充合同)。

六、運輸費用:從貨物裝車到達目的地途中的運輸費用,包括過路過橋費及各類收費,由甲方承擔;貨物起運及到達目的地的裝卸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結算方式:運輸費用結算按照實收計量為準,憑乙方開具的過磅單,每1000噸結算一次,隨到隨結,不得拖延,履行完運輸合同后全部結清如逾期結算,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總運輸費的1‰承擔違約金,運輸發票甲方月底根據運輸數量給乙方提供。

八、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需對所承運的貨物加蓋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拋灑。

2、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保質保量安全運達目的地,按時向收貨人告知到達通知,保證貨物非人為變質,如有以上問題,現場扣留運輸該批煤炭的車輛,搜集證據,作為處罰依據,甲方核實清楚確屬人為因素的將具實按照煤價的5倍予以賠償。若事后發現質量問題與甲方無關屬于路耗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運輸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甲方負責處理,由此造成損失雙方協商解決。

4、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要求及時結算,如因乙方資金原因未能及時結算,導致甲方無法組織車輛按時運輸,甲方不承擔責任。

5、貨物到達過磅時,甲方司機應將運輸票據(礦方過磅單、計量票、入境票)如數交予乙方,否則,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九、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負責對到達貨物進行驗收,驗收無誤加蓋驗收章并出具驗收過磅單。

2、貨物到達后,甲方車輛必須服從乙方煤庫人員指揮,不得插隊、無理取鬧等,否則,乙方對甲方車輛進行相應處罰;同時乙方人員必須及時接受甲方貨物,不得刁難、克扣及索要錢財,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十、其他事項:

雙方在運行中發生的具體和未盡事宜,應及時了解、溝通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概念篇四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2條 本細則所指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3條 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應按照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產品運輸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逐級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貨物運輸,由托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4條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5條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志;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類型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8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托運的貨物;

三、按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出示有關證件;

四、對整車貨物,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

六、在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

七、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

八、將領取貨物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領取貨物;

九、貨物按保價運輸辦理時,須提出貨物聲明價格清單,支付貨物保價費;

十、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每件價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9條 承運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二、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除特定者外,負責組織裝卸;

三、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五、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領通知;

六、發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托運人或收貨人。

第10條 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二、及時領取貨物,并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

四、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卸車完畢后,應將貨車清掃干凈并關好門窗、端側板(特種車為蓋、閥),規定需要洗刷消毒的應進行洗刷消毒。

第11條 托運人托運個人搬家貨物、行李每十千克價值三十元以上者,可聲明價格,要求保價運輸。承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時,按規定核收貨物保價費。

第12條托運人向承運人托運貨物和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時候,都應進行交接驗收。如果發現貨物(托運人組織裝車的為封印、貨物裝載狀態、篷布苫蓋狀態或規定標記)有異狀或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在承運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時,收貨人應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貨物的時候,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

由承運人組織裝車并在專用線、專用鐵道內裝車的貨物,按承運人同收貨人商定的辦法,辦理交接驗收。

第13條承運人在查找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除不宜于長期保管的貨物外,從發出催領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或從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起三日內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內提出處理辦法答復承運人。超過期限,運輸合同仍無法履行時,承運人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的時候,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14條因自然災害,貨物運輸發生阻礙,承運人應當采取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措施。因貨物性質特殊,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會造成貨物損失時,承運人應聯系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要求的時間內提出處理辦法。超過期限未答復時,承運人可比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15條 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經雙方同意,并在規定的變更范圍內辦理變更。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物資流向或運輸限制;

二、變更后的貨物運輸期限,大于貨物容許運送期限;

三、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變更到站。

第17條 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發送前,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18條 承運人的責任

(三)撥調車輛的完整和清掃狀態,不適合所運貨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運人的責任停止裝車或使托運人無法按計劃將貨物搬入車站裝車地點。

(一)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三)除上述一、二兩項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鐵道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貨物合理損耗;

(四)托運人、收貨人或所派押運人的過錯。

四、由于承運人的過錯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收貨人,應免費運至合同規定的到站,并交給收貨人。

五、未按規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向收貨人償付該批貨物所收運費5%至20%的違約金。

六、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至50%的罰款。

第19條 托運人的責任

(三)承運前取消運輸;

(四)臨時計劃外運輸致使承運人違約造成其他運輸合同落空者。

(一)匿報或錯報貨物品名或貨物重量的;

(四)由于押運人過錯的。

第20條 由于托運人原因招致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失,由收貨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21條 貨物運輸合同遇有下列情況,承運人或托運人免除責任:

三、由于組織輕重配裝或已完成貨物噸數而未完成車數時;

四、由于海運港口、國境口岸站車輛積壓堵塞,不能按計劃接車而少裝時。

第22條 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時效期限為一百八十日(要求鐵路支付運到期限違約金為六十日)

一、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為車站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

二、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十六日,但鮮活貨物為運到期限滿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貨物運到期限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

四、多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承運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或補收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發生該項損失或少收運輸費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條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提出的賠償要求,應自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內(跨及兩個鐵路局以上運輸的貨物為六十日內)進行處理,答復賠償要求人。

索賠的一方收到對方的答復后,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答復的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第24條對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承運人和托運人或收貨人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25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委托人): 合同編號: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傳真:

2、乙方:

法人代表: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傳真:

3、乙方在過境(國內)鐵路運輸代理領域的豐富經驗。

第一條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并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文件。

1.2、“貨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并提供其他相關的服務,僅限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相應的信息、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服務范圍。

第二條:服務范圍

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全權代表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________到(鐵路到站名稱)________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進口報關檢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范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__________到(鐵路到站名稱)__________的鐵路運輸費、裝卸費、貨物裝車延時費,由甲方支付,貨物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鐵路發運站的汽運費,貨物代發費每噸25元,由甲方在發貨前三日內支付給乙方。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規和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中國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規和鐵路部門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造成價格調整,乙方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直接按照新價格執行。

3.2.3、服務范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合同收費標準執行。

3.3、貨物起運前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適合長途運輸和各種天氣變化,并符合相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猶豫甲方包裝不善而照成的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及財產的損失核對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失,責任由甲方負責。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_____個工作日內將由乙方安排車輛運輸,應當向甲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信息,包括不僅限于貨物的名稱、性能、重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

4.3、甲方交付的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進口的物品。對甲方危險貨物造成的損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貨物的出運

5.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前____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確、不確定或不完備導致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承擔一切損失及費用。

5.2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5.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鐵路運單,并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的確認后,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承運后盡快送達甲方。

第六條:保險

6.1運輸貨物保險,根據鐵路運票中貨物保價運輸的保險:(人壽)

6.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鐵路及保險公司索賠。

第七條:雙方商業機密的保險

7.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將業務及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所簽署的任何協議、備忘錄、附件。

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眾。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戒嚴及其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應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8.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而遭受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第九:合同修改

9.1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9.2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的形式進行,經雙方蓋章后生效。

9.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9.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編號: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中國外運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第一條 定義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并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貨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物品,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出口貨物報關報驗、相應的信息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服務要求及范圍。

第二條 服務范圍

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負責安排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出口報關報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范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 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為,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貨物出口報關報驗及相關服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合同總價的具體構成及單項費用詳見附件三。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國國家名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國家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實際委托運輸貨物數量和/或服務范圍發生變化。

3.3.2中國和[目的地所在國國家名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國家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造成價格調整的,乙方提供相關書面文件后按照新價格執行。

3.3.3服務范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的收費標準執行。

3.4貨物起運前 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 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的包裝適合長途鐵路運輸和各種天氣的變化,并符合有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由于甲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任何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或財產的損失和/或對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負擔。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4.3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個工作日將貨物交付乙方。甲方將貨物交付給乙方安排運輸時,應當向乙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僅限于貨物的名稱、性質、性能、重量、數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

4.4乙方應在接收貨物前聯合甲方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僅限于對貨物的外包裝及數量的檢驗,檢驗完畢后雙方應當簽署交接備忘錄。如乙方發現貨物外包裝有破損或者數量與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時,乙方應當在得到甲方的書面確認后方可收貨。

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否在國際危規中列明,對由于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

第五條 出口貨物的報關報驗

5.1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給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報關報驗單證內容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或不合法而導致的損失和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單據不準確或不真實而造成乙方損失或承擔責任的,甲方承擔乙方因此所承擔的全部損失或責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報關報驗單證后,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報關報驗手續。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甲方報告。

5.3乙方應當在通關后 個工作日內將整理齊全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單證的原件或復印件提供給甲方。

第六條 貨物的出運

6.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項的不正確、不確切或不完備而導致貨物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或費用。

6.2甲方應負責提供全部出口貨物所需的正確、齊備的運輸單證,由于沒有運輸單證或運單上所附文件不齊全、不正確而發生的后果,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6.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6.4乙方負責安排起運地裝車、協調口岸換裝作業,保證貨物能夠順利通過邊境口岸。

6.5乙方應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國際鐵路運單,并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確認,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后盡快送達甲方。

6.6貨物在運輸途中,乙方應當應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書面的貨物跟蹤信息,表明貨物的位置,直至到達[鐵路到站名稱]。

6.7乙方應當在貨物到達[鐵路到站名稱]前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做好接貨準備。

第七條 保險

7.1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應當及時投保貨物運輸保險,險種為 。保險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7.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八條 保密條款

8.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媒體宣布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

8.3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公眾所知(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經合同各方事先書面同意。

8.3.3為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專業顧問,并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

8.3.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面文件發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范圍內,并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的職員。

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8.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8.6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合同對方的損失。

8.7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秘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務自獲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為期 年。

第九條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騷亂、戒嚴,及其它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并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9.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9.4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展相應推遲。如不能履行義務超過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0.1甲方的違約責任:

10.1.1違反本合同第3.4條的規定延遲支付乙方合同價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遲付款額的萬分之五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在未收到甲方應支付的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時,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義務,由此導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應當由甲方承擔。

10.1.2違反本合同第4.3條、第5.1條、第6.1條、第6.2條的約定,造成貨物不能及時通關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承擔;造成貨物不能及時起運或者鐵路車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擔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外,每延誤一天,還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未按時接收貨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擔。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10.2乙方的違約責任:

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職責時應當盡心盡責,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貨物損壞或者滅失的,乙方應當按照損壞或者滅失貨物的市場價格賠償甲方,但是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簽訂本委托合同時所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元人民幣或每公斤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第十一條 一般性條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并互換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3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法院審理?;蛘?/p>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自行決定。)

11.4 合同的修改:

11.4.1 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11.4.2 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并取代之前一切與此有關的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議、聲明、保證、協議或承諾。

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執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11.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甲方: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概念篇五

甲方:

乙方:

8、 貨物到站后,乙方需聯系甲方當地分公司,協商后按要求安排送貨;

11、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進行運輸費用的確認:

鐵路費用:雙方以經雙方蓋章確認后的報價函為基準結算;

其他費用:在業務發生過程中發生的額外費用,雙方按照逐一確認的方式進行。

12、費用結算:

乙方承諾按以下第種方式結算運費:

② 運費按月結算,每月5日前雙方核對并確認上月的運輸費,并在當月的15日前一次支付上月應付給乙方的運費。

13、因本協議項下委托所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得采取單方延期送貨或拒不支付運費費用等方式。

本協議自雙方蓋章或雙方授權的如下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為確保甲方的____________產品(含促銷品、推廣用品等)能安全、快捷、準確地通過鐵路運輸發至全國各地。

一、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2.甲方負責發貨地點、交貨地點的裝卸;

4.甲方委派專人負責相關業務協調,便于與乙方聯系、溝通,解決日常往來業務問題。

二、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3.乙方將貨物送達目的地后,必須將《產品送貨單》交收貨方進行簽收;

6.乙方須書面委托一至二名業務代表負責甲方業務的協調,保證日常的聯系、溝通,出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具體操作方式

3.乙方持《產品送貨單》到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辦理貨物簽收手續;

4.乙方整理簽收后的《產品送貨單》到甲方辦理運費結算手續。

四、鐵路貨運事故的處理及保險

2.鐵路運輸保價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4.對于重大事故(如整車丟失、損壞等)造成的損失,乙方必須在定損后______周內以現金的方式進行賠付。

五、費用及結算方式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費用;

4.在合同規定期限內,甲方有權對運價進行調整。

六、違約保證金的收取及違約責任

3.雙方將《運輸管理考核辦法》作為本協議附件。

七、合同期限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3.如合同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委托人): 合同編號: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傳真:

2、乙方:

法人代表: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傳真:

3、乙方在過境(國內)鐵路運輸代理領域的豐富經驗。

4、甲方希望乙方為其安排本合同項下的鐵路運輸等事宜。

第一條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并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文件。

1.2、“貨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并提供其他相關的服務,僅限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相應的信息、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服務范圍。

第二條:服務范圍

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全權代表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________到(鐵路到站名稱)________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進口報關檢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范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__________到(鐵路到站名稱)__________的鐵路運輸費、裝卸費、貨物裝車延時費,由甲方支付,貨物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鐵路發運站的汽運費,貨物代發費每噸25元,由甲方在發貨前三日內支付給乙方。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規和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中國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規和鐵路部門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造成價格調整,乙方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直接按照新價格執行。

3.2.3、服務范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合同收費標準執行。

3.3、貨物起運前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適合長途運輸和各種天氣變化,并符合相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猶豫甲方包裝不善而照成的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及財產的損失核對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失,責任由甲方負責。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_____個工作日內將由乙方安排車輛運輸,應當向甲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信息,包括不僅限于貨物的名稱、性能、重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

4.3、甲方交付的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進口的物品。

對甲方危險貨物造成的損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貨物的出運

5.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前____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確、不確定或不完備導致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承擔一切損失及費用。

5.2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5.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鐵路運單,并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的確認后,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承運后盡快送達甲方。

第六條:保險

6.1運輸貨物保險,根據鐵路運票中貨物保價運輸的保險:(人壽)

6.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鐵路及保險公司索賠。

第七條:雙方商業機密的保險

7.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將業務及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所簽署的任何協議、備忘錄、附件。

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眾。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動亂、戒嚴及其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應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8.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而遭受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第九:合同修改

9.1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9.2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的形式進行,經雙方蓋章后生效。

9.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9.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1.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2.

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3.

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4.

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5.

【精】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6.

委托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7.

短途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8.

汽車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概念篇六

甲方(托運人)

工商登記證號: 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 賬號:

地址: 電話:

電子郵箱:

乙方(承運人)

工商登記證號: 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 賬號:

地址: 電話:

電子郵箱:

第一條 本合同使用的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3、收貨人是指集裝箱道路運輸合同中指定的提取貨物的人或托運人指定的其他人。

4、集裝箱包括國內標準集裝箱、國際標準集裝箱和非標準集裝箱。

5、集裝箱貨物是指能裝入集裝箱內,進行道路運輸的貨物。集裝箱貨物分為整箱貨物和拼箱貨物。

6、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是指集裝箱道路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是承運人已經接收貨物的收據。

7、集裝箱貨物裝箱單是指記載集裝箱箱內所裝貨物名稱、數量、尺碼、重量、標志和箱內貨物積載情況等明細內容的單證。

8、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從收到集裝箱整箱或拼箱貨物時起至運達目的地交付收貨人止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自然災害、戰爭狀態,影響交通工具正常運營的氣象條件,政府引起的交通管制、行政執法所引起的時間上的耽擱,重大交通事故或道路意外所引起的無法彌補的貽誤。

第二條 貨物的基本情況:

1、貨物的性質:

□普通貨

□特種貨物

□危險貨物 □貴重貨物 □鮮活貨 □大型特性笨重貨物

2、使用集裝箱的箱型和數量:

國內標準集裝箱:

□1噸箱 □6噸箱 □10噸箱

國際標準集裝箱:

箱型: □20英尺 □40英尺 □45英尺 □53英尺 □60英尺

箱類: □普通箱 □冷藏箱 □開頂箱 □罐式箱 □掛衣箱

□框架箱 □平板箱 □危險品箱 □高箱

3、托運人保證 年內向承運人至少提供_________________箱量的貨物。

第三條 運輸及相關服務:

1、服務區域

2、服務內容

□運輸 □裝箱 □拆箱 □裝集裝箱 □卸集裝箱

□其他服務

在雙方約定由承運人提供其他服務的情況下,承運人為代理人。托運人應當提交辦理該項服務的所有文件及委托書。

第四條 運費及其他費用的支付:

運費及其他費用按照承運人的《運價表》(附件一)承運人的《運價表》(附件一)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每月 日前承運人繕制上月《費用清單》發給托運人確認,該清單應包括運費、其他費用、代墊費用等。

3、托運人按結算期(一個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即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運費。

□油價每上漲或下跌 %, 運費相應上漲或下跌 %.

承運人應當將按照本合同計算得出的運費增加數額在《費用清單》中另行列明,托運人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 工作日內支付。

托運人應當將按照本合同計算得出的運費減少數額書面通知承運人。承運人已收取運費的,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下一結算期的費用中扣減。

第五條 貨物的保險與保價:

1、保險:□由托運人自行辦理

□由承運人代為辦理

□具體業務具體協商選擇并在《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上注明

承運人代為辦理保險的,托運人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所需費用由托運人另行支付給承運人,不計算在運費之中。若發生保險事故,承運人應提供相應的文件,協助托運人辦理理賠。

2、保價:□ 否

□ 是?單票貨物總價超過 元,或毛重每公斤超過 元時,必須保價。保價費不超過貨物保價金額的0.7%,由托運人在貨物啟運前支付。

□ 具體業務具體協商選擇并在《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上注明。

第六條 貨物的托運與承運:

托運方委托承運人托運貨物前,應提前 小時遞交《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并提交與貨物及運輸有關的單證。如托運貨物不符合法定或約定運輸條件的,承運人可以在小時內要求托運人改正;托運人拒絕改正或無法改正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托運人的運輸要求。

第七條 貨物的交接:

(一)拼箱貨

交接貨物時,交接雙方應當根據《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拼箱)》,核對品名、件數及包裝狀態和標志標識,在交接單證上加以記載。

(二)整箱貨/空箱

交接雙方對整箱貨物/空箱進行交接時,應當根據《集裝箱道路貨物運單(整箱/空箱)》檢查箱體、核對箱號、檢查封志狀況,在交接單證上加以記載。

第八條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人的義務

1、托運人應當履行如實申報義務,托運的貨物的名稱、件數、重量、體積、包裝方式、識別標志等應當與運輸合同的規定相符。

2、托運人應當及時辦理貨物運輸所需的各種手續,并將已辦理各項手續的單證送交承運人。

3、托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包裝標準包裝貨物,沒有包裝標準的,貨物的包裝應當保證運輸安全和貨物的質量。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的性質和安全儲運要求,按照相關規定,在貨物外包裝或者表面制作識別標志和儲運指示標志。識別標志和儲運指示標志應當字跡清楚可認、牢固。

4、托運特種貨物的,托運人應當與承運人另行約定運輸條件。托運冷藏貨物,托運人應當提出貨物的冷藏溫度和在一定時間內的保持溫度的要求;托運鮮活貨物,托運人應當提供最長運輸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要求;托運大型特型笨重貨物,托運人應當提供貨物性質、重量、外廓、尺寸及對運輸的要求。

托運人對承運人運輸上述特殊貨物時有具體要求的,應當提交《托運人運輸要求說明書》。

5、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6、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運費、其他費用及償還墊付費用。

7、托運人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給予書面通知,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二)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應當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運輸貨物的車輛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證,其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從業資格證,并具有其他法律法規規范要求的證書、證照或證明。

2、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接收貨物,按照約定的路線或合理的路線,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或合理期限內,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

3、承運人應當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并能滿足所運貨物的重量要求。使用的車輛、容器應做到外觀整潔,車體、容器干凈無污染物,無殘留物。承運人提供集裝箱的,集裝箱應該適合裝運約定貨物,集裝箱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4、承運人負責裝箱的,在裝箱前應當認真檢查箱體,發現集裝箱不適合裝運貨物時,應當通知托運人或直接更換合格的集裝箱。承運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嚴格按照裝箱積載的要求,并采用合適的方法對貨物進行固定、捆綁、襯墊。在裝箱過程中,如發現貨物包裝破損,應及時做好記錄,并通知托運方,更換合格的包裝后再裝箱。貨物裝箱后,承運人應繕制貨物裝箱單,按有關規定施加封志,并按貨物特殊要求在箱體外貼上運輸及有關標志。

5、承運人負責拆箱時,拆箱前應當檢查箱體,核對箱號,檢查封志,并制作書面記錄。拆箱時,應做到以合適的方式拆卸,確保集裝箱貨物和集裝箱的安全,檢查貨物的包裝情況,并作書面記錄。

6、承運人應當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承運人發出到貨通知后,收貨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取或者承運人無法聯系到收貨人的,承運人應當通知托運人,托運人應當毫不遲延地在小時內提出解決方案。

第九條 責任的劃分:

(一)托運人的責任

1、托運人未按合同或運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備好貨物和提供裝卸條件,以及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運達后無人收貨或拒絕收貨,而造成車輛延滯的,延滯超過小時后,以 元/小時/箱(車)為標準起算賠償金額;該賠償金額仍不足以彌補其他損失的,托運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錯報、匿報貨物的重量、規格、性質;

(3) 貨物包裝質量不符合標準,而從外部無法發現;

(4) 錯制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3、托運人錯報、誤填貨物名稱或裝卸地點,造成承運人錯運誤送,裝貨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損失,由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4、在運輸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時,承運人因行駛托運人指定路線或者必經路線而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托運人承擔,但能夠證明該額外費用因承運人責任而導致的除外。

5、托運人不按約定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償還墊付費用的,除上述費用外,并須支付上述費用的 ‰/日的違約金,在工作日內,托運人仍不支付的,承運人有權留置相應貨物。

6、托運人不提供或不能足額提供約定箱量的貨物時,應向承運人支付不足部分運費的 %的違約金。

(二)承運人的責任

1、整箱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內,保持箱體完好,封志完整,非因承運人原因導致箱內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負責裝、拆箱的除外。

(1)不可抗力;

(2)貨物的自然損耗和性質變化;

(4)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

(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承運人的免責的情況。

3、承運人自備集裝箱裝運貨物的,由于集裝箱隱性破損,造成貨物損壞,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4、由于承運人的責任,造成集裝箱或集裝箱貨物未按約定時間運達,承運人負違約責任;逾期運達的,超過 小時后,以元/小時/箱(車)為標準起算賠償金額,該賠償金額仍不足以彌補其他損失的,承運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錯運到達地或錯交收貨人,承運人應將集裝箱或貨物無償運到規定的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承運人未遵守承托雙方商定的運輸條件或特約事項,由此造成托運人損失的,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集裝箱貨物起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變更合同,并承擔因變更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2、集裝箱貨物起運后,托運人可以變更貨物的到達地、收貨人,并承擔因變更合同所發生的費用。

3、任何一方變更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保密事項:

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不得將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文件、記錄、通訊、信息和交易披露給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規定、政府的命令或司法機關的要求強制披露的除外。

保密期限為 ,該期限不受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的影響。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均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友好協商仍不能解決的,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選擇依法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請劃去前款內容)

第十三條 合同的有效期間: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屆滿前一個月,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續簽合同。如雙方未就延展期限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則本合同自期限屆滿時終止;但若雙方在合同期屆滿后仍實際發生承托業務關系的,則視為接受本合同約束,其約束力自然延展至最后一次的承托業務完成之日止。

第十四條 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 份,副本 份,甲方執正本 份,副本 份;乙方執正本 份,副本 份,簽字或蓋章后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概念篇七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中國外運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第一條 定義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并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貨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物品,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出口貨物報關報驗、相應的信息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服務要求及范圍。

第二條 服務范圍

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負責安排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出口報關報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范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 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為,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貨物出口報關報驗及相關服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合同總價的具體構成及單項費用詳見附件三。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國國家名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國家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實際委托運輸貨物數量和/或服務范圍發生變化。

3.3.2中國和[目的地所在國國家名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國家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造成價格調整的,乙方提供相關書面文件后按照新價格執行。

3.3.3服務范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的收費標準執行。

3.4貨物起運前 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 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的包裝適合長途鐵路運輸和各種天氣的變化,并符合有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由于甲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任何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或財產的損失和/或對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負擔。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4.3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個工作日將貨物交付乙方。甲方將貨物交付給乙方安排運輸時,應當向乙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僅限于貨物的名稱、性質、性能、重量、數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

4.4乙方應在接收貨物前聯合甲方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僅限于對貨物的外包裝及數量的檢驗,檢驗完畢后雙方應當簽署交接備忘錄。如乙方發現貨物外包裝有破損或者數量與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時,乙方應當在得到甲方的書面確認后方可收貨。

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否在國際危規中列明,對由于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

第五條 出口貨物的報關報驗

5.1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給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報關報驗單證內容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或不合法而導致的損失和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單據不準確或不真實而造成乙方損失或承擔責任的,甲方承擔乙方因此所承擔的全部損失或責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報關報驗單證后,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報關報驗手續。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甲方報告。

5.3乙方應當在通關后 個工作日內將整理齊全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單證的原件或復印件提供給甲方。

第六條 貨物的出運

6.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項的不正確、不確切或不完備而導致貨物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或費用。

6.2甲方應負責提供全部出口貨物所需的正確、齊備的運輸單證,由于沒有運輸單證或運單上所附文件不齊全、不正確而發生的后果,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6.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6.4乙方負責安排起運地裝車、協調口岸換裝作業,保證貨物能夠順利通過邊境口岸。

6.5乙方應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國際鐵路運單,并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確認,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后盡快送達甲方。

6.6貨物在運輸途中,乙方應當應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書面的貨物跟蹤信息,表明貨物的位置,直至到達[鐵路到站名稱]。

6.7乙方應當在貨物到達[鐵路到站名稱]前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做好接貨準備。

第七條 保險

7.1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應當及時投保貨物運輸保險,險種為 。保險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7.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八條 保密條款

8.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媒體宣布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

8.3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公眾所知(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經合同各方事先書面同意。

8.3.3為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專業顧問,并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

8.3.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面文件發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范圍內,并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的職員。

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8.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8.6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合同對方的損失。

8.7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秘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務自獲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為期 年。

第九條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騷亂、戒嚴,及其它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并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9.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9.4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展相應推遲。如不能履行義務超過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0.1甲方的違約責任:

10.1.1違反本合同第3.4條的規定延遲支付乙方合同價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遲付款額的萬分之五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在未收到甲方應支付的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時,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義務,由此導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應當由甲方承擔。

10.1.2違反本合同第4.3條、第5.1條、第6.1條、第6.2條的約定,造成貨物不能及時通關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承擔;造成貨物不能及時起運或者鐵路車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擔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外,每延誤一天,還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未按時接收貨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擔。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10.2乙方的違約責任:

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職責時應當盡心盡責,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貨物損壞或者滅失的,乙方應當按照損壞或者滅失貨物的市場價格賠償甲方,但是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簽訂本委托合同時所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元人民幣或每公斤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第十一條 一般性條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并互換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3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法院審理?;蛘?/p>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自行決定。)

11.4 合同的修改:

11.4.1 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11.4.2 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并取代之前一切與此有關的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議、聲明、保證、協議或承諾。

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執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11.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甲方: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2條 本細則所指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3條 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應按照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產品運輸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逐級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貨物運輸,由托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4條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5條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志;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類型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8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托運的貨物;

三、按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出示有關證件;

四、對整車貨物,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

六、在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

七、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

八、將領取貨物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領取貨物;

九、貨物按保價運輸辦理時,須提出貨物聲明價格清單,支付貨物保價費;

十、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每件價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9條 承運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二、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除特定者外,負責組織裝卸;

三、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五、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領通知;

六、發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托運人或收貨人。

第10條 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二、及時領取貨物,并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

四、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卸車完畢后,應將貨車清掃干凈并關好門窗、端側板(特種車為蓋、閥),規定需要洗刷消毒的應進行洗刷消毒。

第11條 托運人托運個人搬家貨物、行李每十千克價值三十元以上者,可聲明價格,要求保價運輸。承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時,按規定核收貨物保價費。

第12條托運人向承運人托運貨物和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時候,都應進行交接驗收。如果發現貨物(托運人組織裝車的為封印、貨物裝載狀態、篷布苫蓋狀態或規定標記)有異狀或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在承運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時,收貨人應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貨物的時候,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

由承運人組織裝車并在專用線、專用鐵道內裝車的貨物,按承運人同收貨人商定的辦法,辦理交接驗收。

第13條承運人在查找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除不宜于長期保管的貨物外,從發出催領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或從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起三日內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內提出處理辦法答復承運人。超過期限,運輸合同仍無法履行時,承運人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的時候,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14條因自然災害,貨物運輸發生阻礙,承運人應當采取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措施。因貨物性質特殊,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會造成貨物損失時,承運人應聯系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要求的時間內提出處理辦法。超過期限未答復時,承運人可比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15條 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經雙方同意,并在規定的變更范圍內辦理變更。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物資流向或運輸限制;

二、變更后的貨物運輸期限,大于貨物容許運送期限;

三、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變更到站。

第17條 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發送前,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18條 承運人的責任

(三)撥調車輛的完整和清掃狀態,不適合所運貨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運人的責任停止裝車或使托運人無法按計劃將貨物搬入車站裝車地點。

(一)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三)除上述一、二兩項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鐵道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貨物合理損耗;

(四)托運人、收貨人或所派押運人的過錯。

四、由于承運人的過錯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收貨人,應免費運至合同規定的到站,并交給收貨人。

五、未按規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向收貨人償付該批貨物所收運費5%至20%的違約金。

六、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至50%的罰款。

第19條 托運人的責任

(三)承運前取消運輸;

(四)臨時計劃外運輸致使承運人違約造成其他運輸合同落空者。

(一)匿報或錯報貨物品名或貨物重量的;

(四)由于押運人過錯的。

第20條 由于托運人原因招致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失,由收貨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21條 貨物運輸合同遇有下列情況,承運人或托運人免除責任:

三、由于組織輕重配裝或已完成貨物噸數而未完成車數時;

四、由于海運港口、國境口岸站車輛積壓堵塞,不能按計劃接車而少裝時。

第22條 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時效期限為一百八十日(要求鐵路支付運到期限違約金為六十日)

一、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為車站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

二、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十六日,但鮮活貨物為運到期限滿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貨物運到期限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

四、多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承運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或補收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發生該項損失或少收運輸費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條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提出的賠償要求,應自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內(跨及兩個鐵路局以上運輸的貨物為六十日內)進行處理,答復賠償要求人。

索賠的一方收到對方的答復后,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答復的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第24條對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承運人和托運人或收貨人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25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委托人): 合同編號: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傳真:

2、乙方:

法人代表: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傳真:

3、乙方在過境(國內)鐵路運輸代理領域的豐富經驗。

第一條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并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文件。

1.2、“貨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并提供其他相關的服務,僅限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相應的信息、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服務范圍。

第二條:服務范圍

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全權代表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________到(鐵路到站名稱)________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進口報關檢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范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__________到(鐵路到站名稱)__________的鐵路運輸費、裝卸費、貨物裝車延時費,由甲方支付,貨物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鐵路發運站的汽運費,貨物代發費每噸25元,由甲方在發貨前三日內支付給乙方。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規和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中國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規和鐵路部門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造成價格調整,乙方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直接按照新價格執行。

3.2.3、服務范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合同收費標準執行。

3.3、貨物起運前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適合長途運輸和各種天氣變化,并符合相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猶豫甲方包裝不善而照成的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及財產的損失核對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失,責任由甲方負責。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_____個工作日內將由乙方安排車輛運輸,應當向甲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信息,包括不僅限于貨物的名稱、性能、重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

4.3、甲方交付的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進口的物品。對甲方危險貨物造成的損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貨物的出運

5.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前____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確、不確定或不完備導致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承擔一切損失及費用。

5.2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5.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鐵路運單,并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的確認后,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承運后盡快送達甲方。

第六條:保險

6.1運輸貨物保險,根據鐵路運票中貨物保價運輸的保險:(人壽)

6.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鐵路及保險公司索賠。

第七條:雙方商業機密的保險

7.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將業務及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所簽署的任何協議、備忘錄、附件。

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眾。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戒嚴及其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應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8.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而遭受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第九:合同修改

9.1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9.2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的形式進行,經雙方蓋章后生效。

9.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9.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中國外運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第一條 定義

1.1“合同”指本合同及雙方達成一致并簽章認可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附錄及附錄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貨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運輸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物品,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約定的物品。

1.3“服務”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鐵路運輸代理、出口貨物報關報驗、相應的信息傳遞、反饋及其他相關服務,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的服務要求及范圍。

第二條 服務范圍

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負責安排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以及貨物出口報關報驗等事宜。具體的服務范圍見附件二。

第三條 合同價款

3.1合同價款為,包括:貨物從[鐵路發站名稱]到[鐵路到站名稱]的鐵路運輸、貨物出口報關報驗及相關服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合同總價的具體構成及單項費用詳見附件三。

3.2本合同價款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調整:

3.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目的地所在國國家名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國家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3.2.2實際委托運輸貨物數量和/或服務范圍發生變化。

3.3.2中國和[目的地所在國國家名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其國家鐵路、海關等政府部門有關政策變化造成價格調整的,乙方提供相關書面文件后按照新價格執行。

3.3.3服務范圍發生變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務的收費標準執行。

3.4貨物起運前 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

第四條 貨物包裝及交付

4.1甲方負責貨物包裝,應保證貨物的包裝適合長途鐵路運輸和各種天氣的變化,并符合有關主管機關的標準,任何由于甲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任何運輸工具、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或財產的損失和/或對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負擔。

4.2甲方交貨方式為:

4.3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個工作日將貨物交付乙方。甲方將貨物交付給乙方安排運輸時,應當向乙方書面告知貨物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僅限于貨物的名稱、性質、性能、重量、數量、批次、特殊運輸要求等重要信息資料。

4.4乙方應在接收貨物前聯合甲方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僅限于對貨物的外包裝及數量的檢驗,檢驗完畢后雙方應當簽署交接備忘錄。如乙方發現貨物外包裝有破損或者數量與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時,乙方應當在得到甲方的書面確認后方可收貨。

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否在國際危規中列明,對由于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

第五條 出口貨物的報關報驗

5.1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給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報關報驗單證內容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或不合法而導致的損失和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單據不準確或不真實而造成乙方損失或承擔責任的,甲方承擔乙方因此所承擔的全部損失或責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報關報驗單證后,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報關報驗手續。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甲方報告。

5.3乙方應當在通關后 個工作日內將整理齊全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單證的原件或復印件提供給甲方。

第六條 貨物的出運

6.1甲方應當在貨物起運日前個工作日將貨物出運計劃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項的不正確、不確切或不完備而導致貨物不能按時發運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或費用。

6.2甲方應負責提供全部出口貨物所需的正確、齊備的運輸單證,由于沒有運輸單證或運單上所附文件不齊全、不正確而發生的后果,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6.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貨物的發運,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將貨物及時發運,乙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6.4乙方負責安排起運地裝車、協調口岸換裝作業,保證貨物能夠順利通過邊境口岸。

6.5乙方應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國際鐵路運單,并在貨物發運前得到甲方確認,全部單證應在貨物裝運后盡快送達甲方。

6.6貨物在運輸途中,乙方應當應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書面的貨物跟蹤信息,表明貨物的位置,直至到達[鐵路到站名稱]。

6.7乙方應當在貨物到達[鐵路到站名稱]前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做好接貨準備。

第七條 保險

7.1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應當及時投保貨物運輸保險,險種為 。保險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7.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八條 保密條款

8.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媒體宣布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

8.3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公眾所知(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經合同各方事先書面同意。

8.3.3為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專業顧問,并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

8.3.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面文件發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范圍內,并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的職員。

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8.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8.6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合同對方的損失。

8.7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秘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務自獲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為期 年。

第九條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亂、騷亂、戒嚴,及其它受影響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并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履行本合同。

9.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并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9.4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展相應推遲。如不能履行義務超過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0.1甲方的違約責任:

10.1.1違反本合同第3.4條的規定延遲支付乙方合同價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遲付款額的萬分之五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在未收到甲方應支付的全部合同價款(或者調整后的合同價款)時,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義務,由此導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應當由甲方承擔。

10.1.2違反本合同第4.3條、第5.1條、第6.1條、第6.2條的約定,造成貨物不能及時通關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承擔;造成貨物不能及時起運或者鐵路車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擔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外,每延誤一天,還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未按時接收貨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擔。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10.2乙方的違約責任:

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職責時應當盡心盡責,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貨物損壞或者滅失的,乙方應當按照損壞或者滅失貨物的市場價格賠償甲方,但是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簽訂本委托合同時所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元人民幣或每公斤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應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第十一條 一般性條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并互換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3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法院審理。或者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自行決定。)

11.4 合同的修改:

11.4.1 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11.4.2 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面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并取代之前一切與此有關的口頭、書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議、聲明、保證、協議或承諾。

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執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11.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甲方: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概念篇八

合同編號: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簽署地:_________

一、產品名稱及數量

工業燃料油_________噸(以鐵路實際發貨結算單為準)。

二、產品價格及運輸費用

雙方商定火車裝車價格為_________元/噸(不含運雜費),運雜費由需方承擔。

三、結算方式

銀行匯票或匯兌(電匯、信匯)方式付款,先款后貨。

需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全額貨款劃入供方銀行帳戶;款到后供方開始辦理請車事宜。如果因為鐵路部門原因造成火車不能發運,供方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銀行辦理貨款退回業務,同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四、貨物到站

按需方向供方提供的《_________鐵路運輸服務定單》的要求發送至到站。

五、交貨地點

供方火車裝車場;需方現場驗收。

六、計量

采用鐵路槽車檢尺計量。在計量誤差≤千分之三點五范圍內時,以供方出廠計量為準,超出計量誤差范圍時,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七、產品質量

八、其它約定事項:

1. 任何一方由于停工檢修(一周以上時間的)等原因,而不能按時履行合同時,應提前半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后,方可暫停提供貨。

2. 需方在卸車前應檢驗經供方認可的鉛封,如果有破損應及時通知供方,雙方協商解決。

3. 需方對質量有異議,應于卸車前當場提出并及時通知供方;對接卸后提出的異議供方不予認可。

4. 根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需方只能用于電廠助燃用油、城市燒火用油和船舶用油,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需方負責。

九、違約責任

違約方負全部責任。

十、合同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準。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

貨款到帳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經供、需雙方簽字、蓋章后傳真有效)。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簽章) 代表:_________(簽章)

經辦人:_________(簽章) 經辦人:_________(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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