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篇一
經銷商:
1、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后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
2、經銷商可以與廠家有直接聯系,也可能與某個大的代理商有直接聯系。
3、經銷商對從廠家或代理商手中買來的產品擁有所有權,可以自行處置。賺的就是買進以及賣出價之間的差額利潤。
4、我感覺特約經銷商和代理商非常類似。
5、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
代理商:
1、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2、傳統意義上的代理商對產品沒有所有權,只收取傭金。他們不是買斷廠家的產品,而是替代他們賣出去。
3、但現在隨著代理商概念的擴展和代理商規模的擴大,代理商是否只是收取傭金不能確定。
分銷商:
1、分銷的概念和批發是相對的,就是“分著賣”,是從管理和計劃的角度上,對商家的定義。
2、“分銷商”,一般是企業,多用來指有服務終端意識的行商。他們對市場渠道有比較深的了解,往往面向的是一些有固定消費群、客戶群的公司商店,很少直接賣給消費者。
3、分銷商往往代理(此處代理應該不只是收取傭金)很多類型或品牌的產品。
總之,
1、經銷商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其中的特約經銷商就是代理商,經銷商中也可能是分銷商。
2、代理商可能被稱為經銷商,也可以是分銷商。
3、經銷商和分銷商很類似,只是分銷商一般和提供產品企業的關系更加牢固穩定,他們的'市場目標和渠道也更加明確,比較的專業和對口。代理商一定是受到企業授權的,分銷商往往受到企業授權(類似特約經銷商),而經銷商中除了特約經銷商外,一般沒有得到企業的授權。
4、經銷商一般對產品擁有所有權,代理商則一般沒有,但現實情況也很難說,有的高級別的代理商,也稱為特約經銷商,對產品有所有權;而低級別的代理商也被稱為經銷商,但是沒有所有權。
1、是企業授權特許的經銷商么?
一般情況下,默認為:
稱自己為經銷商的,為自由貿易商,沒有得到企業的授權,但是買斷產品后有產品的所有權。
稱自己為特約經銷商的,有企業的授權,但有沒有產品所有權不一定。
稱自己為某某企業的代理商的,有企業的授權,但有沒有產品所有權不一定。
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篇二
一、 概念區別
對于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沒有限制,而后者則和代理商或廠家在銷售額、產品價格、廣告等方面有特別約定。
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它分為全球代理、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區域代理、品牌代理、獨家代理等,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代理的地方越大條件越高,比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指標等。
二、 其他區別
比較內容 經銷商 代理商
法律關系 買賣 代理
與第三者關系 自己承擔 委托人承擔
機構性質 擁有合法經營資格企業 企業/個人
報酬方式 賺取進銷差價 傭金/捉成
產品價格 加價銷售 規定價格
付款性質 貸款或保證金 保證金
廣告投入 按比例分擔 有供貨商承擔
風險 有 無
三、現實生活中區別
1、現實中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單一品牌或多個品牌。 但經銷商、分銷商一定是經營多個品牌。
2、現實中的經銷商類似于貿易商,自由貿易,也可以是個休戶。
四、實際操作區別
1、選代理商:廠家在初期給予代理商一定額度的貨款信用(當然這里就涉及很多方面的考查了,如:信用、口碑、渠道、資金實力、財務狀況等等),如:廠家提供30萬元的貨款做為對代理商的支持,也就是“放貨”、“鋪貨”“提供樣品”,雙方簽訂合同,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完成多少指標,完成了則讓你做代理,完不成,怎么辦?做不成代理?否,也可以做代理,這就是視你們的關系了,以及你的能力了。上面說的,代理商需要給廠家提供保證金什么的,其實這點代理商也不是傻子,沒人有這么做的,除非你的項目非常好。而很多時候,廠家為了打開自己產品的銷路,或開發市場,或滲透市場,往往只需要代理商提供少量的保證金,甚至不要保證金,就給代理商提供“鋪貨”。 還有一點就是:廠家可以隨時回收所有“樣品”,這一點很重要,賣完了,則付款,賣不完,怎么辦?視市場情況:1.回收樣品(價值x,x≤30萬)并結算已售商品貨款,支持結束。2. 回收樣品(價值x,x≤30萬)并結算已售商品貨款,提供同等價值(x)的新樣品,繼續支持。
《經銷商和代理商區別》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篇三
一、定義
1、經銷商:
擁有產品實際所有權,通過自己的經營獲得利潤 經銷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于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 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沒有限制,而后者則和代理商或廠家在銷售額、產品價格、廣告等方面有特別約定。
2、代理商:
沒有商品所有權,只是促成交易,從中賺取傭金 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予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它分為全球代理、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區域代理、品牌代理、獨家代理等,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代理的地方越大條件越高,比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指標等。 代理商是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目前,廠商對于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于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于人員培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 企業或行業純粹依靠代理行為來收取傭金獲得利潤的情況并不多見,其業務范圍也很難純粹體現為代理模式,比較典型的有負責代理房屋銷售的中介公司(行業),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為他人代理銷售房屋來獲取傭金(中介費),不過有時中介公司對于價格適當的房屋也會買下來再轉手。
3.批發商:
批發商的概念是以前對商人的一種叫法。顧名思義,批發就是一批批進貨,然后往外一批批地發。可見這樣的生意沒有什么計劃,只是一個貨物買賣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發商",一般是用來說沒有服務終端意識的坐商。
4.分銷商:
分銷和批發是相對的。隨著批發概念的落伍,出現分銷的概念。即分著來銷。可見在銷售的過程中,已經考慮到了下家的情況,不是盲目銷售,而是有計劃地銷售,所以"分銷商",一般是用來說有服務終端意識的行商。
5.零售商:
零售就是一個一個地銷售,而不是象批發商那樣,一批一批地銷售。所以"零售商",一般是用來說商店、店鋪的。
6.加盟商:
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廠家一般都會在每個城市或者某個區域設立幾個加盟商;代理商也可以在某個地區設立幾個加盟商。
7.自營店、授權店、專賣店
兩者相對應,說白了就是店鋪,授權店既可以是經銷商授權店、代理商授權店、授權加盟店,也可以是其他種類的授權店。經銷商授權店是經銷商自己開的、營業執照上負責人寫經銷商的店。
在自營店和加盟店問題上,企業通常以自營店連鎖打造企業品牌形象,以加盟店連鎖擴大市場占有率,并加強連鎖網絡的控制力。
專賣店可以是自營專賣店、加盟專賣店、代理專賣店、經銷專賣店等
《代理和經銷的區別》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篇四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慣例范圍內接受他人委托,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經銷商,就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這個就是經銷商。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制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1)經銷商特點: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制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制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3)從制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制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制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制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制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而不是買斷企業產品的,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需要從廠家購買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經銷商從廠家購得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然后銷售,其關系是,廠家——經銷商——消費者;而代理商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本身并不購買廠家的產品,也不享有該產品的所有權,所有的貨都是廠家的,產品所有權仍然屬于廠家所有,其關系是 廠家——(代理商)——消費者,當然這種代理商所謂的促成交易,也包括的代理商對產品進行銷售,但代理商的地位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并通過銷售提取傭金。還有一點就是商品銷售的風險,經銷商需要自行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代理商并不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當然現在一般來講,一些大的廠家在選擇代理商時也要考慮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如果能力不夠,就會取消代理資格,更換代理商。對于一些國外企業來講代理商是比較常見的,國內企業多青睞于經銷商。 實質上,現在所稱的代理商在本質上已經不是代理商...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而不是買斷企業產品的,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代理商和經銷商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需要從廠家購買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經銷商從廠家購得產品,取得產品所有權,然后銷售,其關系是,廠家——經銷商——消費者;而代理商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本身并不購買廠家的產品,也不享有該產品的所有權,所有的貨都是廠家的,產品所有權仍然屬于廠家所有,其關系是 廠家——(代理商)——消費者,當然這種代理商所謂的促成交易,也包括的代理商對產品進行銷售,但代理商的地位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并通過銷售提取傭金。還有一點就是商品銷售的風險,經銷商需要自行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代理商并不承擔產品無法售出的風險,當然現在一般來講,一些大的廠家在選擇代理商時也要考慮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如果能力不夠,就會取消代理資格,更換代理商。對于一些國外企業來講代理商是比較常見的,國內企業多青睞于經銷商。 實質上,現在所稱的代理商在本質上已經不是代理商了,更多具備的是經銷商的性質,還有些屬于二者的混同體,即是代理,有時候又要需要拿錢買貨,很少有純粹意義上的代理商,稱其為有一定代理權的經銷商更為合適。“代理商”其實兼備了兩種性質,其主要性質很是模糊,其既有代理行為,又有銷售行為。但更多情況下應當體現為銷售商的性質,按照之前代理商的定義,代理商的利潤來源是促成交易,提取傭金,其地位是代理人或者中介。而總代理依靠的銷售。
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篇五
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從法律關系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經銷可以分為一般經銷與獨家經銷。在獨家經銷情形,一般會規定經銷商最低交易數量、不得經銷相競爭的其他供貨商產品等。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權限內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代理與經銷在合同關系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銷售區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對不正當競爭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所以在實際業務中,有的人會錯誤地將代理與經銷混為一談。
經銷商
代理商
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并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各類銷售渠道的主要區別在于代理商或經銷商層級的增多。目前,廠商對于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于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于人員培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對于代理商和經銷商而言,其利潤則主要來自于銷售利潤、返利、安裝和維修服務等。
經銷一般是指經銷商與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達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在經銷情形,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關系。從法律關系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系,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己承擔。
經銷可以分為一般經銷與獨家經銷。在獨家經銷情形,一般會規定經銷商最低交易數量、不得經銷相競爭的其他供貨商產品等。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權限內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代理與經銷在合同關系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銷售區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對不正當競爭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所以在實際業務中,有的人會錯誤地將代理與經銷混為一談。
具體來說,代理與經銷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代理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
(二)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
(三)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四)從法律關系上講,代理行為即委托人行為,代理商與第三人之間在授權范圍內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歸于委托人(供貨商),而經銷商與用戶之間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須由其自己承擔。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主要在有沒有涉及商品所有權上。代理只是在買賣雙方之間起到媒介作用,組成交易,從中賺取傭金。而經銷指對所經營的商品有產權的獨立經營。
經銷商與代理商除了對商品擁有的所有權不同之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三是廠商的對兩者控制的難易程度不同;對兩者的成本投入不同。
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 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 或區域代理并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 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 管理等各項職能。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各類銷售渠道的主要區別在于代理商或經銷商層級的增 多。目前,廠商對于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于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于人員培 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對于代理商和經銷商而言,其利潤則主要來自于銷售利 潤、返利、安裝和維修服務等。
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篇六
總代理代理為主,銷售為輔,為以下的二級、三級代理商供貨,總經銷,銷售為主,負責地區性的推廣,可能是二級、三級代理。
因總經銷,顧名思義,是負責某個地區的經銷業務;總代理,是負責該品牌的全權代理,包括銷售和其他方面的業務事項。
總代理范圍更廣,不僅指產品銷售還可以其他方面權限的代為處理。
經銷的意思就是從供貨商那里買了多少貨,就給多少錢.
經銷在國際貿易中是指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產品。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經銷商與供貨商之間也是買賣關系,經銷商必須自墊資金購買供貨商的貨物,自行銷售,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
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篇七
經銷在國際貿易中是指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產品。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經銷商與供貨商之間也是買賣關系,經銷商必須自墊資金購買供貨商的貨物,自行銷售,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
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篇八
一、定義
1、經銷商:
擁有產品實際所有權,通過自己的經營獲得利潤 經銷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于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 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沒有限制,而后者則和代理商或廠家在銷售額、產品價格、廣告等方面有特別約定。
2、代理商:
沒有商品所有權,只是促成交易,從中賺取傭金 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予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它分為全球代理、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區域代理、品牌代理、獨家代理等,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代理的地方越大條件越高,比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指標等。 代理商是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目前,廠商對于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于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于人員培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 企業或行業純粹依靠代理行為來收取傭金獲得利潤的情況并不多見,其業務范圍也很難純粹體現為代理模式,比較典型的有負責代理房屋銷售的中介公司(行業),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為他人代理銷售房屋來獲取傭金(中介費),不過有時中介公司對于價格適當的房屋也會買下來再轉手。
3.批發商:
批發商的概念是以前對商人的一種叫法。顧名思義,批發就是一批批進貨,然后往外一批批地發。可見這樣的生意沒有什么計劃,只是一個貨物買賣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所以"批發商",一般是用來說沒有服務終端意識的坐商。
4.分銷商:
分銷和批發是相對的。隨著批發概念的落伍,出現分銷的概念。即分著來銷。可見在銷售的過程中,已經考慮到了下家的情況,不是盲目銷售,而是有計劃地銷售,所以"分銷商",一般是用來說有服務終端意識的行商。
5.零售商:
零售就是一個一個地銷售,而不是象批發商那樣,一批一批地銷售。所以"零售商",一般是用來說商店、店鋪的。
6.加盟商:
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廠家一般都會在每個城市或者某個區域設立幾個加盟商;代理商也可以在某個地區設立幾個加盟商。
7.自營店、授權店、專賣店
兩者相對應,說白了就是店鋪,授權店既可以是經銷商授權店、代理商授權店、授權加盟店,也可以是其他種類的授權店。經銷商授權店是經銷商自己開的、營業執照上負責人寫經銷商的店。
《總經銷與總代理的區別》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篇九
經銷(sale):(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獲取利潤) 買賣關系。
寄售(consignment): (代銷人以自己名義推銷商品,后果自負,以傭金為報酬)委托代銷人代售貨物的貿易方式;寄售人將貨物運往代售點,委托代銷商按照協議規定的條件和辦法代為銷售;代銷商代為收貨存倉保險銷售,售出后,扣除費用和傭金,余款匯交寄售人。
種說法是寄售是信托性質或者說行紀合同的性質。
代理(agency): (以委托人名義從事商業活動,后果由委托人承擔,以傭金為報酬)按照委托人的`授權,代表委托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由委托人直接負責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 1必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活動;代理人負責介紹招攬訂單,不承擔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一般以委托人名義與第三者訂立合同;代理人通常不墊付資金,不承擔經營風險;代理人按照交易量和事先議定的比率收取傭金。
代理在我國民法通則里并未規定可以以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但外貿中,實行的是外貿代理制,常常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法律行為,
最高院的一個判例是平衡了雙方的利益,以外貿代理合同來判,但合同法并無外貿代理合同。 常認為外貿代理合同具有行紀合同的特征。
行紀合同:(以自己名義從事法律行為,后果由自己承擔,但有請求賠償權)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買賣等事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同第三人(相對人)簽訂行紀執行合同,行紀人不必向第三人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委托人并不是行紀執行合同的當事人,非經債權轉移,委托人無權向第三人行使求償權。其行為所生經濟上之利益或損失均歸于他人(委托人)
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篇十
總代理代理為主,銷售為輔,為以下的二級、三級代理商供貨,總經銷,銷售為主,負責地區性的推廣,可能是二級、三級代理。
因總經銷,顧名思義,是負責某個地區的經銷業務;總代理,是負責該品牌的全權代理,包括銷售和其他方面的業務事項。
總代理范圍更廣,不僅指產品銷售還可以其他方面權限的代為處理。
經銷的意思就是從供貨商那里買了多少貨,就給多少錢.
經銷在國際貿易中是指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產品。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經銷商與供貨商之間也是買賣關系,經銷商必須自墊資金購買供貨商的貨物,自行銷售,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于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