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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處理決定書篇一
投訴人:濟南英思捷經貿有限公司,地址:濟南市歷下區山大路230號院內二樓210室,聯系電話:0531-58763150。法定代表人:劉喜陽,職務:總經理。委托代理人:趙增,住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益壽路18號燕慶園1號樓1單元304室,聯系電話:。
被投訴人:中經國際招投標有限公司,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15598號五樓,聯系電話:0531-67899852。
投訴人因不滿意被投訴人20xx年6月14日對山東建筑大學材料學院實驗室設備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ceitcl-sd-czhw-130503,b包)作出的質疑答復,于20xx年6月20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經審查,本機關于20xx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事項:競爭性談判的項目未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確定成交供應商。
根據投訴事項,本機關依法調閱審查了該項目的采購文件,并征詢了被投訴人意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卻使用綜合評分的評審方法,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和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xx〕2號)第三條規定。
綜上,本機關認定,山東建筑大學材料學院實驗室設備采購項目(采購項目編號ceitcl-sd-czhw-130503,b包)所采用評審方法不符合規定。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和有關《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投訴人對本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財政廳
20xx年7月29日
投訴處理決定書篇二
投訴處理決定書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情況
1、 投訴人:青島海爾特種電器有限公司地 址:青島海爾路一號海爾信息園創牌大樓
2、 被投訴人:陜西省藥械招標有限公司 地 址: 西安市南二環西段21號華融國際商務大廈a座11e 被投訴人:陜西省衛生廳地 址:西安市蓮湖路
3、 投訴人授權委托代理人:賀兆峰聯系方式:0532-88936015
二、事實根據及處理決定
20xx年3月9日,我廳受理投訴人青島海爾特種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爾公司)對陜西省藥械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標公司)、陜西省衛生廳(以下簡稱衛生廳)關于衛生廳疫苗運輸冷鏈建設項目的投訴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0號《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我廳已將投訴書副本送達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并收到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情況說明, 20xx年4月2日組織評標委員會就有關問題進行復議,現已審查終結。
投訴人稱:
1、海爾公司以低于其他投標者的投標價競標,按照其投標文件中的各項資料數據試套綜合評分法,其綜合得分應為第一名;
2、其銀行資信證明雖未經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但其格式和解釋權由出具銀行負責,在效力上不存在瑕疵;
3、海爾公司在投標文件中附有投標產品系列的大量政府采購業績及用戶使用意見,以此點作為未中標理由既不充分也不合理。
被投訴人辯稱:
1、海爾公司用低于其他投標者的投標價來競標,確實體現了極大的誠意,但是按照綜合評分法的評標規則,中標的成敗是一個多因素的結果,如果存在廢標項,即使價格最低,也無競爭優勢;
2、銀行資信證明是招標文件所要求的必備資質,海爾公司所提供的資信證明書未經“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不能生效;
3、海爾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未提供投標產品bcd—113en的一份訂單,業績項為空白,明顯降低產品的競爭力。
本廳查明,此次招標文件中“開標日期前三個月內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原件”為必備資質,若不具備,視為無效投標。海爾公司提供的銀行資信證明中有聲明款項“本證書經我行(部)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方能生效”,但其銀行資信證明未見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其投標文件中亦未見其他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20xx年4月2日我廳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復議,經評審專家對20xx年1月21日推薦的3名預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進行認真審閱,確定均有重大必備條款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評標委員會認為此次招標活動無效,建議重新對該項目組織招標。
綜上,依據《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之規定,決定如下:此次招標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陜西省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陜西省財政廳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