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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應該篇一
地址: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x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x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x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x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答辯狀應該篇二
答辯人:注冊地址:實際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被答辯人:住址:聯系電話:
申請人 訴我(單位) 爭議一案,答辯人針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主張的事實及申請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予以確認的項目:
(一)基本事實部分,予以確認的項目為:
(填寫說明:請答辯人寫明對申請書中“基本事實”部分予以確認內容,或者列出所確認內容的項目序號,如:第一項、第五項第3點,等等。)
(二)加班工資調查表,予以確認的項目為:
(填寫說明:若申請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資調查表》,請答辯人寫明對該附件予以確認的內容,或者列出所確認內容的項目序號,如:第一項中的加班天數,第三項中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等等。)
(三)基本事實之工傷待遇相關情況,予以確認的項目為:
(填寫說明:若申請人提交了附件2《工傷待遇調查表》,請答辯人寫明對該附件予以確認的內容,或者列出所確認內容的項目序號,如:第一項、第三項第3點,等等。)
二、不予確認的項目
(一)基本事實部分,不予確認的項目為:
(填寫說明:請答辯人寫明對申請書中“基本事實”部分不予確認的內容,或者列出不予確認內容的項目序號,如:第一項、第四項第3點,等等。)
(二)加班工資請求計算明細,不予確認的項目為:
(填寫說明:若申請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資調查表》,請答辯人寫明對該附件不予以確認的內容,或者列出所確認內容的項目序號,如:第一項的加班天數,第三項中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等等。)
(三)基本事實之工傷待遇相關情況,不予確認的項目為:
(填寫說明:若申請人提交了附件2《工傷待遇調查表》,請答辯人寫明對該附件不予以確認的內容,或者列出所確認內容的項目序號,如:第一項、第三項第3點,等等。)
三、答辯內容(請針對不予確認的事實,說明不予確認的理由)
附:1.答辯書副本 份;
2.有關證據 份,共 頁。
答辯人簽章:
年 月 日
答辯狀應該篇三
答辯人:,男,x年3月28日出生于張家界市永定區,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家住永定區南莊坪辦事處茅坪村一組26號。
因被答辯人磊上訴磊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訴一案,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
一審判決認定被答辯人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答辯人彭長指控被答辯人磊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判決被答辯人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
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為:x0年1月30日下午,武雇請司機明用手扶拖拉機拖沙用于整修廚房,途徑梅所開的“荷花湘菜館”時,因擔心司機拖拉機擦壞停放在餐館門口路邊的車輛,不敢倒車,武便要翔和客人剛挪車,雙方爭吵后發生撕扯,磊趕到現場后,手持扳手將左手打傷,翔將勝掀倒在地,后勝從地上剛爬起來又被磊一扳手打到頭部,經鑒定,彭長左尺骨鷹嘴粉碎性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屬九級傷殘,武頭部的傷為輕微傷。
證明是磊傷害、勝這一犯罪事實的有以下證據,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據此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是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磊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勝:
(1)證人斌于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他聽到吵架的聲音,他從店子里出來,他看到郭老板的兒子拿著消防扳手打勝的頭,又手。
(2)證人生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看到在機場消防隊上班的老板娘的兒子拿著消防扳手趕過來了,朝勝頭上打了一扳手,勝的弟弟過來勸解,老板娘的兒子又朝勝的弟弟打去,勝的弟弟用手擋,打在他手上。
(3)證人x0年4月27日的證人證言,看到郭老板的兒子拿著一個扳手先將手打傷,后又看到他用扳手將勝打傷。
(4)證人生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那天下午他在現場看到磊拿著一把紅色的很大的消防扳手打勝的頭,在打時,用手擋就被打得蹲在地上了。(5)即使是在因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x0年1月30日證人剛做的證人證言p3中:“我看見一個20多歲的后生,拿了一件鐵器將當地一中年男子的頭打破了。”以及x0年6月30日證人久的證人證言p3中:“、勝都是被老板娘的兒子壘用消防栓打傷的。”x0年6月30日證人兵的證人證言p1中:“是老郭的兒子打傷勝、。”x0年6月30日證人春的證人證言p3中的證人證言中:“這時,郭老板的兒子磊從外面趕了過來,手上拿著一根大扳手……磊拿著扳手對著彭長頭部打去……磊又往勝打去……。”這些因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的證人證言也證實了案發當時,被答辯人磊是在現場的,且用消防扳手打傷了我和勝。
二、被答辯人稱自己案發當天一直在機場值班,與事實嚴重不符。
被答辯人稱自己案發當天一直在機場值班,一直沒有踏入案發現場一步,對當時的現場情況一無所知。但是卻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案發當時在機場值班的證據,僅憑被答辯人的辯解,不足以認定。而且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三、被答辯人郭磊在上訴狀中稱是婷叫來的四五個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了我和勝,與事實嚴重不符。
如果當時是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我和勝的,在南莊坪派出所做出的《詢問筆錄》以及我方做的《詢問筆錄》中,應該就會有這幾個人的出現,但是以上的《詢問筆錄》中并沒有對相關人員的描述,而是統一的指向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郭磊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勝的。僅憑被答辯人磊一方做的《詢問筆錄》不足以認定是婷叫來的四五個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了我和勝,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四、被答辯人郭磊在上訴狀中稱本案中所有證人與當事人均存在著一定的特殊關系,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在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證人斌于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中斌很明確的表示“我和雙方都沒有任何關系,我是益陽人在這做生意,覺得這件事有點不公平就照事實說。”證人生于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中表示自己是永順人,他哥哥在荷花機場門口開餐館,他來這十幾年了,跟當地老百姓也認識一些,武和是很老實的兩個人,覺得派出所在處理這件事情上太不公平,欺負老實人。證人順于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中也表示自己是大坪人,x6年到荷花機場擴建指揮部上班,來來去去認識了本地的老百姓,但也只是認識,沒有什么關系,這件事其實真的是一個小事,將車子讓一下就沒了,但老板一家太占強,非得打傷人,讓人覺得不平。以上的證人都是覺得這件事情對于我和勝不公平,以一個普通人的正義感做出的對事實的如實敘述,也沒有與我和勝存在特殊的關系。
五、被答辯人稱本案的取證力度不夠,證據的完整性,嚴謹性及可信度均存在不同的問題。但是根據本案已經有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據此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是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磊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彭武勝。
六、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各項損失8萬元毫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在本案中,身體受到傷害的是我和勝,被答辯人是施害方,要求法院判決我們賠償被答辯人各項損失8萬元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
此致
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1年11月07日
答辯狀應該篇四
答辯人:廣西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寧市東路xx里19號,組織機構代碼:199452-6。
法定代表人:林x,董事長。
就上訴人覃書x與黃x、廣西x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一案,廣西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特作如下答辯:
一、黃x與xx公司并不存在掛靠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覃書x或黃x如果認為黃x與xx公司存在或成立掛靠關系,他們應依法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在本案中,并無任何證據證實黃x與xx公司存在掛靠關系。
二、xx公司的員工林小x與黃x并沒有“訂立口頭協議,把該工程交由黃x實施。”,黃x怎么獲得并實施涉案的工程,xx公司不清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覃書x或黃x認為林小x與黃x“訂立口頭協議,把該工程交由黃x實施。”,他們應依法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但本案中,并無任何證據證實林小x與黃x“訂立口頭協議,把該工程交由黃x實施。”
三、黃x不是xx公司的員工,xx公司與黃x也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并無證據證實xx公司與黃x存在委托代理關系。
四、xx公司雖然與發包人即xx縣交通運輸局訂立了《合同協議書》,但雙方根本就沒有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訂立不等于合同就履行,合同訂立與合同履行是兩碼事,社會生活中有不少合同訂立之后并沒有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哪方當事人認為xx公司履行了與發包人即xx縣交通運輸局訂立的《合同協議書》,就應當提供證據加與證實,在本案中,并無證據證實xx公司履行了與發包人即xx縣交通運輸局訂立的《合同協議書》。
綜合以上四點可知,除訂立《合同協議書》外,xx公司與涉案的xx縣20xx年通村水泥路工程的no9標段的工程無關,不享有權利,自然也不應承擔與此相關的糾紛的任何法律責任。
五、本案根本就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之規定,一審判決適用該規定屬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水泥不是限制流通物,不是非自然人才能購買的物。《物資采購合同》的雙方為黃x與覃書x,xx公司不是合同的當事人,該合同不能約束xx公司。
其次,《物資采購合同》的內容中,沒有任何一處涉及xx公司的名稱。覃書x有何理由“相信”黃x有并不出現的xx公司的“代理權”?沒有。
最后,從本案的情況看,覃書x供應水泥給黃x,他也認定黃x是買受人,他提起訴訟也是以黃x作為被告,xx公司是被一審法院追加為被告的。覃書x根本就不存在相信黃x具有xx公司的代理權的事實。所謂的表見代理,與其說是覃書x的表見代理,不如說是一審法院想當然的表見代理。何況,直到覃書x向黃x供應水泥完畢為止,黃x都沒有以所謂的“被代理人”xx公司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何來的表見代理?
一審法院判決xx公司與黃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錯誤的。
六、覃書x與黃x訂立的《物資采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對他們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1、一審判決確定的貨款274365元,金額準確。
覃書x認為其貨款應為281015元,但卻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其主張沒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2、一審判決確定的利息10974.6元,金額準確。
覃書x認為合同本金余額4%的利息指的應是月利息4%,沒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因為,他與黃x訂立的《物資采購合同》對利息有明確的約定,清楚明了,其不應翻悔,況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3、覃書x主張“違約方應支付我方違約金叁萬元”,沒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覃書x與黃x訂立的《物資采購合同》只對“利息”作出約定,并沒有對“違約金”作出約定,并且,更重要的是,覃書x在一審時并沒有主張“違約金”,其上訴后才主張“違約金”,二審法院不應支持。
請二審法院駁回覃書x的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判決xx公司不與黃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覃書x貨款與利息應由黃x自己給付。
此致
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廣西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應該篇五
答辯人(被上訴人):文,男,x年1x月2x日出生,漢族,農用拖拉機駕駛員,住x省xx市xx區xx鎮x村組號。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上訴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xx省徐州市路號。負責人:王,總經理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皖1xx2民初3x號民事判決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充分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對原審法院認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可,純系無理糾纏,妄議司法。事實上,在原審法庭調查中,被答辯人在未舉出該鑒定意見書有違背事實和程序違法的情況下,已經表明不申請重新鑒定,明顯可視為該鑒定意見書真實有效,合理合法。該司法鑒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委托,但法律并沒有規定單方委托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只是其單方的臆想和猜測,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損害事實和法律的蔑視以及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另據該鑒定意見書系由鑒定機構安徽中和司法鑒定所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真實材料進行技術鑒定的,其完整性和嚴肅性不容置疑。至于被答辯人稱內固定未取出不具備鑒定條件,其說法亦完全不能成立,因為司法鑒定相關規則,未明確規定傷殘鑒定必須等待二次手術后方可運行。何況答辯人已經在原審中聲明后續治療費不在本案中主張。因此,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承擔賠償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事實依據充分。
二、原審法院依照城鎮居民標準判決傷殘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彰顯公平正義
被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其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證據不足,理由是答辯人拖拉機駕駛沒有從業證明,且在文昌鎮購房的證明也不夠充分。其實被答辯人的理由明顯忽略了一個特定的生活環境背景,答辯人雖系農村居民,但其早已在街道購買房屋長期居住,早就脫離土地,從事拖拉機運輸行業,因為拖拉機運輸只是一個自由職業行業,只要相關單位證明其駕駛拖拉機運輸事實,便足以證明答辯人的從業這一事實。
至于答辯人在文昌鎮購買房屋是否真實這一情節,原審法院對答辯人在原審時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嚴密、細致的審查,且依法于庭后實地調查,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并經綜合分析認定本案事實。被答辯人企圖通過某個證據的表面瑕疵而達到否定事實的目的,其不尊重客觀事實的動機昭然若揭,有惡意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賠償費用的復函》: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
另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 :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因此,原審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答辯人的損失,適用法律正確,更具法律人性化。
三、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停車費和拖車費,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原審法院在法庭調查中,答辯人提交的停車費收據系宣南停車場出具并加蓋印章,作為一個專用停車場出具收款收據有其一定的嚴肅性,因此也是客觀事實反映,并非空穴來風。拖車費的發票是專用的稅務發票,至于被答辯人認為收費標準過高,不是答辯人的意志所能轉移的。因此,被答辯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四、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適用法律正確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鑒定費和訴訟費由其承擔沒有依據的說法,完全背離了交強險這一社會保障機制的立法精神。因為交強險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商業險,其具備濃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
根據《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強險條例》的制定根據,而《交強險條例》又是《交強險條款》的制定根據,二者若規定不一致時,作為根據制定的法的規定自然優先適用。再說中保協是一個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其所制定的《交強險條款》只是交強險格式合同中的條款而已,不能約束受害人。
因此,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適用法律正確。
五、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事故車輛的車損,合理合法
答辯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因車輛受損申請宣城市佳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鑒定。佳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受理后,依照嚴格的評估程序對受損車輛進行了科學分析和市場調查,參考市場中準價格給予了該車輛的損失評估。而被答辯人卻單方認為車損費用過高,并強調扣除因沒有修理發票的%的稅金。
對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說法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完全是單方面的估測和主觀臆斷,其上訴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4月22日
答辯狀應該篇六
答辯人: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人民路25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陜西金銀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渭陽路78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貴院已經受理,現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x年8月16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條“合同價款 暫定價 31535818.17元(以決算為準) 文明工地施工費:343699.56元”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2 “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方式確定。(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工程結算時,按20xx年8月26日協議條款及雙方承諾方式另行結算。”之約定,答辯人付款的依據應是雙方的結算的合同價款,但雙方至今尚未進行結算。
其次,x年6月13日,由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共同委托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決算,x年10月16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出具了《工程決算書》。但x年3月24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x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并建議雙方通過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該工程結算問題。至此雙方委托第三方決算仍無結果。
綜上,至今為止,雙方未進行結算,委托第三方決算亦無結果。因此在本案工程總價款尚未確定之前,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尚無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另,“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并不是具體的數額,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二、關于“判令答辯人賠償損失6549555元”之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答辯人訴稱“二是因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的邏輯是, 造成其6549555元損失的原因是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
那么答辯人是否按照工程進度及時付款呢,根據x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內付清。”之約定,答辯人支付進度款的時間點為兩個,一是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答辯人是否違約答辯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從施工到竣工驗收結束時,從未給答辯人報送工程進度,答辯人只能根據被答辯人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根據x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第9.2條“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25日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和下月進度計劃報表”、第25.1條“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進度)的報告”之約定,因被答辯人從未給發包方答辯人報送過任何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因此,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其次,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即使按照被答辯人認為的工程總價款34143752.42元的80%計算,應是27315001.936元。根據x年6月11日至x年4月30日《王城國際工程款明細單》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x年10月28日付款50萬元、x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x年2月11日付款5萬元共計29576822.75元。因此答辯人在x年4月底竣工時,已經支付了工程總價款的86.62%。更何況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為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因此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第三、既使因為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那么是否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應由答辯人舉證證明,并在法庭審理中有待進一步查證。
綜上,支付工程進度款答辯人并未違約,被答辯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因為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值得提醒的是,答辯人已經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共計29576822.75元,而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為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1874595.18元。
三、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因答辯人現在已不存在違約事實,因此該項訴請應予駁回。
此違約金的計算應是根據x年6月11日在任某主持下達成的《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后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決算結果若甲方付超,乙方應當在三日內向甲方退還多付的款項,逾期未付清的,按應退未退的百分之零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之約定,應付未付款為45609元。
但x年3月24日,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x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因此,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仍無據算結論。
故x年6月11日《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后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因該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
綜上,因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該項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四、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第一、根據被答辯人 “另,定額站對王城國際工程決算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這兩項費用也應由答辯人承擔。” 之訴稱,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沖突。
首先,如果被答辯人嚴格按照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么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即使并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被答辯人亦應按照定額站的決算結果執行;
其次,如果被答辯人不按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么定額站的決算結果亦不應作為被答辯人計算工程余款的依據,即第一項訴訟請求“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無任何決算依據,理應予以駁回。
最后,在第一項訴訟請求與第四項訴訟請求之間,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選擇第一項訴訟請求,則第四項訴訟請求順理成章應被駁回,而第一項訴訟請求因xx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而無法認定;選擇第四項訴訟請求,則表明被答辯人自己已經不認可x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被答辯人第一項訴訟請求因自相矛盾而無法認定具體數額,況且第四項訴訟請求被答辯人應舉證證明,并在審理中查明。
第二,消防工程是答辯人與其他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在被答辯人施工結束并撤離工地后才開始進行的施工,在施消防工程工期間,被答辯人未進行過任何配合工作,也不存在所謂的消防工程管理費,所以該項訴請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沖突,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更何況消防工程是在被答辯人撤離工地后由其他公司施工的,因此該項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五、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租用發電及費用230000元” 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同上述第四項第一部分答辯。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答辯狀應該篇七
答辯人:趙,男,白族,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x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x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x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20xx.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xx.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x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年09月20日
答辯狀應該篇八
答辯人:佘,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系。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為答辯人與原告王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占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70%產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為()x民一初字第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婚姻關系。
(一)、答辯人與王雖自愿結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生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x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于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于不穩定狀態,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常責怪答辯人,并為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濟收入不穩定,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考慮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定,答辯人父母也愿協助撫養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由答辯人撫養。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理由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費在1500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并且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答辯人自x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約在x0元左右,而答辯人現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600元(考核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600元的撫養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濟能力范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歸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案房產系答辯人與王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并且已經國家房地產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于共有房產,由于該房產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占主要部分,且房產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原告將訴求的房產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家私、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應屬于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該財產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 月 日
答辯狀應該篇九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對本案事實陳述存在諸多夸大、不實之處。
1、被答辯人訴稱其在路行走,“不幸給被告駕駛的小車(車牌號 )撞倒”實際情況僅是當時答辯人正在路邊一喵志停車線前倒車,被答辯人突然由后面走過來,以至和答辯人的車發生擦掛,導致被答辯人左膝缺傷,答辯人見掛倒了被答辯人,立即將她往附件給及時清洗,包扎了傷口,當時,因見被答辯人傷口不大,情況并不嚴重就開車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辯人外出辦事時接到被答辯人家人電話,告知她在市第人民醫院診治的消息后,立即趕到醫院,為被答辯人付清了全部治療款項,共計人民幣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辯人及其家屬賠禮道歉,希望能與被答辯人協商妥善解決此事。
2、被答辯人訴稱“此后,原告還幾次到第二人民醫院進行復查,共花去醫療費人民幣元,路費人民幣元”。答辯人不理解的是元的醫療費能在醫院治療幾次?而被答辯人住在,從路到市第人民醫院何需路費元?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元于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答辯人雖然在停車時不慎將被答辯人掛傷,但答辯人主觀上并無故意,隨后又及時將被答辯人送往醫院治療,并一再賠禮道歉,態度誠懇,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辯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同時,被答辯人的傷情也并不嚴重,并不構成傷殘或輕微傷的傷害結果,對被答辯人將來的生活、學習、工作均不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鑒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規定,被申請人訴請申請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人民幣10000元的要求于法無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的侵權行為并未造成被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因而被答辯人訴請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而被答辯人的其余訴訟請示也存在諸多夸大、不實之處,敬望貴院秉公判決本案,以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利。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應該篇十
答辯人: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區××社區××號樓×單元××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答辯人因×××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姻基礎牢固。被答辯人所述“××××××××”不屬實。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認識近三年,經過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學歷、工作、生活都非常滿意合適才登記結婚。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辯人所述“××××××××”不屬實。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尤其是有了兒子以后,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
(三)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見異思遷,另有所愛。(四)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市××區××社區××號樓×單元××號,即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只是由于被答辯人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兒子生下來后,就由答辯人一直照料,被答辯人基本上沒有帶過孩子,即便孩子發燒住院,被答辯人也是不管不問,綜上所述,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三、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1、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答辯狀應該篇十一
答辯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陳甲。
針對楊某訴答辯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答辯人作如下答辯:
一、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對楊某構成工傷以及五級傷殘的鑒定結論無異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也愿意按照法定標準對楊某進行賠償。工傷事故發生后,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及時為楊某墊付了醫療費用,也主動申請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
二、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計算基數應為xx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x%。
《工傷保險條列》第三十六條:“(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x個月的本人工資……”第六十四條:“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x%的,按統籌地區工資平均工資的6x%計算。”楊某x2年5月至x3年4月的平均工資為125x元/月,x2年xx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x%為3xx3元/月*6x%=22xx元/月。因此,楊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為22xx元/月*1x月=4xx6x元。
三、楊某要求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楊某于x2年4月14日受傷住院,但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自x2年5月起仍然按原工資待遇標準向楊某支付工資至x3年12月,即1x個月的工資,共計25x2x元。本案中,楊某的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應以12個月為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其發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已超過法定標準。因此,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不應再額外向楊某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同時對于超額支付的1xx2x元理應用于抵扣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其余工傷待遇。
四、 墊付的醫療費以相關票據為準。
五、 續醫費以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為準。
六、 住院伙食補助費過高,應按每人每天x元計算。
《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實施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x4號:“四、x1年1月1日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按每人每天x月標準執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此,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應以每人每天x元標準,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七、 護理費16x元過高,應以xx元/天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八、 交通費1x元過高,應予以減少。
九、 生活津貼2x元,沒有法律依據。
十、 經濟補償金1134x元,沒有法律依據。
楊某與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于x3年12月1x日期滿。期間,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足額向楊某發放了工資以及停工留薪間的工資。現楊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因此,本案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楊某的該項請求,于法無據,不應得到支持。
答辯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答辯如上,望法庭予以采納。
答辯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
x4年1x月1x日
答辯狀應該篇十二
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43歲,xx縣x鎮xx村人,農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 ,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52歲,xx縣x鎮第二小學教師,住本校。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蔣,男,漢族,現年35歲,xx縣x鎮高崾峴村人,農民,住本村。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赫對蔣xx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民初字第29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赫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赫和蔣之間是雇傭關系是正確的,并非被答辯人赫所稱的承攬關系。
答辯人在x年10月1日和被答辯人蔣在給雇主赫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嚴重受傷,就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一案xx縣人民法院對被答辯人赫雇主地位的認定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辯人赫,答辯人怎么會成為被答辯人赫所謂的“雇主”?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年10月1日受被答辯人赫邀請在給其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嚴重受傷,對于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應由誰來承擔現在被答辯人赫以雙方是承攬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在攪渾水,渾肴是非,推卸責任。究竟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是雇傭關系還是被答辯人赫和被答辯人蔣是雇傭關系,我們要看誰是雇主,為誰的利益工作。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人經常在農閑時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勞務,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們農村人說的管吃管住,給誰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傭活動中,是被答辯人赫提出讓答辯人給其找幾個人蓋房子,工錢多少沒說,意思是平時給別人干工錢掙多少就給多少。應其邀請,x年10月1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辯人赫沒有準備好蓋房子的材料,被答辯人赫于是安排我們為其修舊窯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勞動工具都是被答辯人赫提供,工作場地是其指定的,結果在工作中發生了意外。事實非常清楚,被答辯人赫是雇主,答辯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實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赫和被答辯人蔣都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答辯人帶架板、架桿去施工純屬捏造事實,構造法律關系。現在被答辯人赫和人民法院“玩”法律關系已經于事實無補。
2、我國司法界通常界定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判斷標準就在于是否存在隸屬關系。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系。但是,由于實踐的復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雇傭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三是看工作的內容.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在實踐中,并非任何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后兩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系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都視為雇傭關系,否則視為承攬關系.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依據此判斷標準,被答辯人赫在這次雇傭活動中,一是其安排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為其修舊窯洞,二是勞動工具和場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資報酬由其結算,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同被答辯人赫形成的是雇傭關系。也就是說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謂的“雇主”,相互之間和雇主是平行的雇傭關系,不存在誰領導誰和誰管理誰的問題,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證施工場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辯人蔣人身傷害和答辯人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不存在賠償關系,因此一審法院在對答辯人在這次事故中所處的地位認定是雇工是正確的。同時答辯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傷害不怎么嚴重,也存在人身傷害賠償的問題,因為和雇主的特殊關系,所以答辯人放棄了索賠。
二、答辯人和赫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
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其受赫委托與事實不符,其一,在整個雇傭過程中被答辯人赫沒有提及是為赫事務,其二赫本人沒有露過面,沒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說他們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但是在一審庭審中被答辯人赫沒有向法庭舉證證實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在答辯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赫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其是城鎮戶,在堡有固定住宅,想證實自己不可能為自己修住宅,答辯人覺得滑稽可笑,這和自己雇請別人根本沒有關聯性,沒有證明的效力。
三、一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赫給被答辯人蔣支出的醫療費多計算1000元,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辯人蔣花費醫療費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辯人蔣墊付2900元沒有爭議,被答辯人赫xx4940元是有爭議的,被答辯人赫在墊付醫療費中,只有3940元,因為對被答辯人赫墊付醫療費計算錯誤,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說答辯人墊付的醫療費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計算錯誤。在被答辯人蔣受傷后,幾乎所有的其他開支都是答辯人在墊付,由于我們之間的特殊親戚關系,有些東西確實無據可查,但答辯人支出的費用應該是一萬三千余元,因為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蔣沒有出庭,所以這一部分帳就沒辦法證實,就此請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向被答辯人蔣進行核實予以糾正。
對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墊付醫療費的情況,一審法院和被答辯人蔣代理人以及被答辯人赫都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認為答辯人積極給被答辯人蔣治療的行為是答辯人有責任,這是完全錯誤的,這件事情發生后,答辯人作為被答辯人蔣親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辯人蔣,并且平時一起做活,關系處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發生后,答辯人盡最大的人力物力幫助被答辯人蔣積極進行治療,這樣一個親情上的幫助反而給我招來了法律上的責任,答辯人實在不理解,這應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認識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澄清。
綜上,答辯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答辯人不具備雇主法律地位,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間不存在賠償關系,原審請求有著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被答辯人赫和蔣之間的雇傭關系,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赫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答辯人:赫 代理人:李
x年十二月三十日
答辯狀應該篇十三
尊敬的審判員:
山東律師事務所接受金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其與王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代理人。通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事實,現提出以下補充代理意見:
一、原告所訴主體錯誤,原告要求恢復原狀的部分非被告所為,是其他業主改建、設置。如為“侵權”,原告也應舉證證明是被告實施了具體的“侵權行為”。即便相關行為構成侵權,也不屬于共同侵權、共同訴訟,原告應一一起訴其他“侵權”業主。
原告所訴稱的大廈現狀,在被告承租前便已經如此。相關改動是由大廈內繼續經營的其他業主前期改建而成,被告并未參與實施相關行為,僅僅是按照大廈現狀對相關房屋繼續承租、使用至今。由于相關設施的改建、設置是由其他眾多業主具體實施的,原告如認為其權利受到損害,應一一起訴其他具體侵權人,而不應在事實都沒搞清楚的情況下,隨意將被告列為侵權人,要求被告對別人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本案案由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原告應就被告存在過錯和侵權行為、原告存在損害后果及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具有因果關系等事實舉證。雖然原告庭審中羅列了被告一系列“侵權行為”,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述行為系被告所做,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所謂的“損害后果”。原告提交的《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20xx第某某號文件,并不能證明該文件所處罰的行為就是本案原告所訴稱的那些具體“侵權行為”。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大廈內部現在正常營業的四個店鋪分屬不同業主所有、管理,原告庭審中訴稱這四個店鋪均為金某某所有,明顯是在欺詐法庭。
某某大廈內部現在正常經營的四個店鋪分別為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經營者金某)、青島市市南區某某旅游用品商店(經營者金某某)、市南區某某軍事模型商店(經營者王某)、市南區某某干海產品店(經營者蘇某)。本案被告僅僅自行經營青島市市南區某某旅游用品商店,該商店注冊日期為x年某月某日,所在經營場所即大廈內部一層2號的產權人為韓某非金某某,房屋登記面積僅為14.3平方米,而且2號房屋與原告的34和37號房屋中間隔著8處房屋,也不存在相鄰關系。因此,被告僅作為2號房屋的使用人,從未實施過改變大廈內部構造的行為,其日常使用權限也僅限于2號房屋,對于原告房屋周圍的改動,原告應向相鄰業主或其他有關業主主張權利,與被告無關。
其次,原告訴稱楊國福麻辣燙也就是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非法占用廁所、道路等公共空間,也與事實不符,與被告無關。經調查,市南區某某家常飯館現在正在使用的相關公共區域系其合法承租,并已在相關部門辦理租賃備案,完全不存在原告所訴稱的非法占用等事實。即便存在,由于該店鋪及房屋均與被告無關,相關責任也不應由被告承擔。
三、大廈內部現有布局更有利于業主生產、生活和安全,原告執意要求恢復原狀,不符合全體業主的整體利益,原告單方意愿不能代表全體業主的共同意思表示。
現在某某大廈不再整體對外經營,內部“商鋪”已經被分割成獨立的“住宅房屋”,“商路”已轉變為普通房屋間的“過道”。原告提交的《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20xx第某某號文件其載明的處罰依據是《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即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于大廈內部房屋性質屬于住宅也是認可的。對于住宅而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均是建立在住宅安全的基礎上。因此,相對于相鄰關系的其他原則,安全原則至關重要,全體業主的整體安全又最為重要。
現在大廈內部第一層后面及第二層全部閑置無人,而一、二層又彼此相通,二層由于窗戶毀損、與周邊其他建筑相鄰,對外無安全屏障。若強令拆除用于防止安全隱患的隔門、恢復已不便于業主生產生活的原狀,必然會對那些還在正常經營的業主構成極大威脅,如發生意外事故,相關損失豈不是應由責令拆除、恢復原狀的相關單位承擔?在大廈內部已無商路的情況下,住宅間的過道只要不影響業主正常通行即可。
大廈內全體業主房屋面積總和共兩千多平,而原告房屋
僅占不到十平。大廈內部現有布局已持續存在、使用多年,除本案原告外,大廈內其他業主均無異議,如法院強行判令恢復原狀,不僅會影響全體業主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費,還會對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因此,法院應結合大廈內部現在的實際狀況,從安全優先、業主整體利益優先的角度出發,兼顧適用相鄰關系中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綜上所述,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被告及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江
x年八月十一日
答辯狀應該篇十四
答辯人:工程公司
住所地:x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就與、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xx集團總公司提出的上訴,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無理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于工程結算方面,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總經理代表xx公司兩次簽收了被上訴人遞交的工程簽證單、施工圖紙、建筑工程決算書及工程決算匯總表。上訴人稱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匯總資料,只收到匯總表,無任何證據可以支持。同時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時隔三年多的時間,原xx公司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結算資料并未提出異議,遠遠超過原xx公司和被上訴人簽署的合同對工程結算10天異議審查期的期限。一審人民法院按照雙方合同第6.3條和《最高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將被上訴人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合同第1.7條和合同第6.3條,并不矛盾,也非無效條款。前一條款是工程決算的約定,后一個條款是工程結算方面的約定,兩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為發包人,被上訴人作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進行的是工程價款最終結算,而非決算。對此,承包人和發包人作為經常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對兩個條款內在的涵義、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現上訴人在訴狀中所謂的理解。是否決算是xx公司和建設單位之間的事情,不能因為建設單位未予決算而剝奪被上訴人主張工程價款結算的權利。上訴人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其主觀拖延支付債務,賴賬的故意非常明顯。
二、關于利息方面,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根據合同第6.3條約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實,涉訴工程的工程價款在原東正公司收到竣工結算資料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經視為同意,視為結算。在工程價款已經結算確定數額的情況下,原xx公司和眾股東未予支付剩余工程價款構成違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責任。即使存在逾期結算的事實,也是原東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訴人并無任何過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方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無疑是正確的。
三、四股東對原xx公司組織清算,未依法恰當履行清算職責和義務,即未通知被上訴人,又未積極向主張債權,存在嚴重懈怠和重大過錯。正因四股東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過錯,以致使公司的資產受到貶損、減少,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四股東理應對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議,會議決議通過清算組成員由、擔任。之后清算組分三次進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通過了原xx公司清算報告, 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及東正公司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但遺憾的是四股東組織的清算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職責、義務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過錯。具體體現如下幾個方面:
1、清算組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舊公司法第18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對有限公司清算組,規定“由股東組成”,這就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并不需要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那么,全體股東屬于當然的清算組成員,由非股東擔任清算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從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為全體股東。而且,進行財產分配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公司股東如果沒有明確放棄自己的股東權利,則應當參加公司清算,成為當然的清算組成員。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兩個程序,不能混淆,清算義務主體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本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債權早已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是已知債權人,股東應當書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訴存在重大過錯。
3、清算組成員應當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在明知尚欠300萬元債權的情況下,怠于履行清理債權的職責和義務,懸空債權最終導致原東正公司的財產貶損、減少、滅失,影響原xx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存在重大過錯。
4、清算報告所列的財產狀況是不實的,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仍對清算報告予以確認,未積極和依法履行完畢清算義務的情況下仍進行剩余財產分配,終結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綜上,四股東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和《公司法》第190條第3款規定,一審法院判令四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適用法律正確的。上訴人所說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財產承擔責任,只是單方面認識,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工程公司
x年 月xx日
答辯狀應該篇十五
答辯人:李x,女,漢族,x年8月8日出生,住廣州市。
被答辯人:闕,女,漢族,x年11月3日出生,住。
被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址:xx市南海區;負責人:
因(本案原告)訴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二)及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案號:(x3)佛x法民五初字第號],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關于答辯人某某和某某某分別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問題。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某某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當事人陳述材料、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及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南公交認字[x2]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x2年3月19日07時30分許,某某某駕駛粵xx0普通二輪摩托車沿xx小區北門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廣州方向往羅村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江對開路段時,遇答辯人某某駕駛粵e號小型轎車從摩托車行進方向對右側通道駛入摩托車行駛的路面,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某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理交通事故。
2.某某某駕駛粵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南海區xx區北門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廣州方向往羅村方向行駛,在“禪桂新”限摩區域內行駛本屬違法行為。根據《xx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摩托車管理的實施意見》中相關規定,未取得“禪桂新”通行證的摩托車輛禁止在限摩區域內通行。由于事故發生路段為“禪桂新”限摩區域,某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沒有“禪桂新”限摩區域內的通行資格,此類車輛上路行駛本屬違法行為。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于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認字[x2]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答辯人某某駕駛機動車駛入道路時,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某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理當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答辯人認為,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為答辯人某某駕駛機動車駛入道路時,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而也是某某某駕駛機動車因觀察、判斷或者操作不當出現危險情況的行為違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附件六《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評判標準》第一條第(一)項第15目所明文規定的機動車駕駛操作規范。該過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同時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某某某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某某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所以,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認字[x2]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采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某某某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的修車費800元的賠償該由被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單出具單位)支付。理由如下:
答辯人某某在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單期間自x年7月26日至x2年7月25日的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號為:24406000;責任賠償限額為12x0元;見證據4)和商業第三責任保險(保單號為:24406000;責任賠償限額為100000元;見證據5)。事故發生當天,處于保單有效期限內。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此,該項事故符合交通強制保險賠付的條件。即使答辯人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所主張的賠償總額800元該由出具保單單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賠付。
綜上所述,答辯人某某認為,本案中,根據某某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答辯人某某賠償修車費為:800元;同時該項修車費由出具保單單位永安財產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賠付。
懇請人民法院查明客觀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答辯狀應該篇十六
答辯人:張,女,26歲,漢族,x省x市人,現住x省x市xx區路號x棟x單元xx室。
答辯人因李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兩人是在大學相識,認識時間較久。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雙方專業相似,在生活上,甚至是工作上大家都是有商有量的。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至于原告提出離婚,只是因為與家里人相處有一定的隔閡,但已經得到克服。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結合以上幾點意見,答辯人不同意離婚,希望原告考慮這個來之不易的家庭,撤回起訴離婚。
此致
x市五首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
x年3月3日
答辯狀應該篇十七
答辯人:袁,女,1x年8月16日出生,漢族,住新沂市新安鎮新春小區14巷2號。電話:
答辯人因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異議一案,答辯人認為()新民訴保字第0755號民事裁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查封房產為異議人與被執行人陳夫妻共同財產,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是查封房產中被執行人陳一半份額所有權,異議人的異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異議人的異議申請。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與被執行人是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根據**市公安局**派出所提供的戶籍資料、**市民政局出具的證明以及江蘇**有限公司計劃生育辦公室、**鎮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共同出具的證明,均證實二人已經于x年5月領取結婚證書,但結婚證丟失,二人仍為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二、即使異議人與被執行人沒有領取結婚證,二人也屬于事實婚姻,仍為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依據江蘇**有限公司計劃生育辦公室、**鎮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共同出具的證明,異議人與被執行人于x年5月結婚,且于x年生育一子,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相關機構進行管理,說明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婚姻結合于x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當時二人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按照事實婚姻對待,從這方面來講,二人仍為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三、申請人是在x年11月27日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新沂市人民法院于x年11月29日對上述房產進行查封,且將民事裁定書送達給了異議人,現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時間過去了近9個月,這個時候異議人才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其與被執行人只是同居關系,如果被查封的房產確屬異議人個人財產的話,異議人在收到查封裁定后到現在要拍賣房產了才提出異議,這顯然在常理、情理上也說不通。
四、被查封的房產屬于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新民訴保字第0755號民事保全裁定及執行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查封的房產盡管登記在陸**個人名下,但因其購置于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照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從異議人與被執行人與新沂市中行的抵押借款合同上雙方抵押人的簽字按指印,也可以證實被查封的房產屬于二人的共有財產。申請人現要求執行的是被執行人陳一半份額,而不是要求執行異議人的份額。
綜上所述,異議人的異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新民訴保字第0755號民事保全裁定及執行有明確的法律及事實依據,且程序合法,請求法庭支持申請人的執行申請,駁回異議人的異議請求。
答辯人:袁
代理人:江蘇寶同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宜兵
-8-20
答辯狀應該篇十八
答辯人: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市______區大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馬________,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_______市______設計研究院
地址:______市_______區_____大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該院院長。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請仲裁設計合同,追索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糾紛一案,我方現答辯如下:
我公司與申請人于x2年4月25日簽訂了《(x2)設計合同》,根據合同條款即付申請人4萬元定金(是設計總額的2x%)。后因工程建設投資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經營,與我公司合資的另一方要求從設計到施工完全由他們負責。因此我公司于x2年x月1日向申請人說明情況提出終止設計合同。事后雙方經過多次磋商,由于申請人索取費用太高,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于是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就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辯:
一、申請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設計費x萬元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根據國家計委編印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總說明中第十七條的規定,“設計費按設計進度分期撥付,設計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設計單位預付設計費2x%作為定金,初步設計完成后付3x%,施工圖完成后付5x%。申請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見書》,并不是初步設計書,這是我們雙方之間的分歧意見之一。根據規定,初步設計書應具有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概算書及設備、結構、電器三個專業的圖紙。而申請人只交付方案意見收由我公司審批,沒有初步設計說明書、概算書及三個專業圖紙,我公司認為申請人沒有完成初步設計,因此不能按規定支付設計費。
另外,就我公司與申請人設計合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方案設計完成后15天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設計費x萬元”。此合同之規定 也是指初步設計書完成后付設計費x萬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見書”完成后即付x萬元。作為申請人來說,他們完全懂得“方案意見書”和“初步設計書”的不同概念和內容。而申請人卻把兩個概念及內容混為一談,向我公司追索x萬元,既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也不符合設計合同條款的規定。因此我公司拒絕申請人的請求是有道理的。據此,申請人請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x.3萬元也是沒有根據的。
二、申請人要求我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x萬元(施工圖設計費2.4萬元;逾期違約金x.3萬元),這個請求是毫無根據的。
根據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中規定“寫字商住樓的基礎圖,是在設計方案認可后兩個月及收到勘探資料后一個月后交付施工圖”,而申請人在我公司對方案意見書尚未認可的情況下,違反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條款規定,這種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我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擔申請人提出的施工圖設計費2.4萬元及其他經濟損失。
三、根據《根據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第七條規定:“按規定收取費用的勘察設計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承包方付給定金。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設計費”。又規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依據以上條款規定,我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合同后,按規定支付4萬元定金,并且申請人也提交“方案意見書”,雙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請人毫無理由扣我公司的4萬元定金,天淵之別國收取方案設計費x萬元。我公司認為該定金應抵作申請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見書”的設計費用。
四、我公司與申請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礎上,接受申請人的要求,以設計趕工費的名義支付現金3x元,作為資金使用,該示項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我公司要求申請人如數返還。
以上意見,請求仲裁委員會公正裁決。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員會
答辯狀應該篇十九
答辯人:馮某某,男,漢族,成年人,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公安大樓旁。
委托代理人:張,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熱線:
因原告羅某某訴答辯人馮某某、以及被告陳某某等人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稱“原告于x年5月16日與被告陳某某簽訂《賣房合同》,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5000元”是事實,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建立于x年,而并非原告訴稱的“建立于x年2月8日”。
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x年2月8日雙方只是增加了擔保人,增加了合同價款等內容。但是,答辯人對該房屋的產權情況并不知情,也無任何締約過錯或者締約過失。因此,原告主張“答辯人應當清楚涉案房屋的真實產權情況,并在整個事件中起到積極推動作用,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從合同的內容約定來看,本案原告與被告陳某某于x年簽訂的《賣房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15000元,而后又主張是45000元,前后矛盾,答辯人不排除原被告雙方有惡意串通的可能。因此,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該合同價款的真實性,以及合同價款的交付情況,予以審查,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甚至采取合同形式欺詐答辯人。
二、本案原告與被告于x年5月16日簽訂的《賣房合同》雖然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但是,生效判決書也認定了雙方于x年2月8日簽訂的《賣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陳某某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向原告交付房屋。從該合同的約定來看,答辯人僅僅是該涉案合同的擔保人,對此,答辯人也無異議。
但是,答辯人需要指出兩點:第一、本案的房屋買賣標的約定不明,x年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談到了購買位于人民銀行的房子,并未寫明房號,而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的x年的協議,其標的物為遵房權證xx字第20xx01038號房屋;第二、本案的保證責任約定明確,即:如果出現今后劉來找原告扯皮,或者要房子和增加錢,全部由答辯人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負責;若出現萬一扯皮、政府把房子判給劉,就由答辯人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共同還10萬元給原告羅志強。
可是,本案并未出現劉要求增加房屋價款的情形,也未出現“政府將房屋判給劉”。而是出現了原告與被告于x年簽訂的合同“為了逃避國家稅款,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人民法院判決無效”的情形。但是,該情形并不屬于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也不屬于政府裁決收回房屋的情形。故,答辯人依法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便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也應當是答辯人與陳某某、張某某共同承擔,并以10萬元為限。因此,原告主張答辯人“與四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類損失36.6萬余元”也于法無據。
三、本案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之規定,本案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為6個月,且屬于不變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超過該期限,則免除保證責任。
就本案而言,根據雙方x年的合同約定,以及xx縣人民法院20xx年1月5日的生效判決結果,原告就應當在20xx年6月5日前提起訴訟,但原告卻于x年1月11日才提起訴訟。因此,本案答辯人的保證期限已經超過,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四、鑒于本案的主合同(賣房合同)不僅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而且還存在欺詐、存在無權處分等情形,該合同目的永遠難以實現,致使答辯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是情況下提供了保證。因此,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之規定,答辯人馮某某也依法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同時,即便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但協議約定的是“馮某某、陳某某、張某某三人共同償還10萬元”,因此,答辯人與被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之間也是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且其中還包含被告陳某某本身應當退還的房款在內,因此,根據擔保法及相關規定,本案答辯人最多應當承擔的也只是10萬元中的三分之一,即人民幣:3.33萬元,原告主張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
五、原告主張是損失計算方式無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本案合同無效的后果,原告本人及被告陳某某雙方均有過錯,答辯人作為擔保人并無過錯,因此,原告主張“賠償房屋價款,資金占用利息,房屋差價”既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規定,而且,其所主張的“按照拆遷面積90.43平方米、煤棚6平方米,均價按照3800元每平方米計算”也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拆遷房屋的合同,不具備參考性和可比性,房屋單價也需要看地段和樓層位置,同樣也不具備可參照性。因此,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責任為謝!
此 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馮某某
x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