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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誠信承諾書 誠信承諾書篇一
我公司自愿參與貴中心組織的項目采購活動,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守公平競爭,并無條件地遵守本次采購活動各項規定。我們鄭重承諾:絕不在招標活動中以下情形的,愿接受政府采購監管等部門監督。
1. 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2. 與招標采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3. 向招標采購單位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4. 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采購單位進行協商談判、不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
5. 開標后擅自撤銷投標,影響招標繼續進行的或領取招標文件繳納投標保證金后不投標導致廢標的;
6. 中標后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不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的;
7. 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非法分包他人的';
8. 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9. 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
10. 擅自或與采購人串通或接受采購人要求,在履約合同中通過減少貨物數量,更換品牌、降低配置、技術要求、質量和服務標準等,卻仍按原合同進行虛假驗收或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
11. 與采購人串通,對尚未履約完畢的采購項目出具虛假驗收報告的;
12. 無不可抗力因素,拒絕提供售后服務、售后服務態度惡劣、故意提高維修配件價格(高于市場平均價)的;
13. 開標后對招標文件的相關內容再進行質疑的;
14. 惡意投訴的行為:投訴經查無實據的、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15. 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16. 財政、監察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誠信行為。
公司名稱: (蓋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考試誠信承諾書 誠信承諾書篇二
企業質量誠信承諾書
為構建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切實保證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動建設“質量強國”,本企業向社會鄭重承諾:
一、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思想,不斷增強質量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落實企業質量主體責任,滿足人們群眾對高質量產品的期待和需求,增強人民群眾的消費信心。
二、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品標準,不制假、不售假,杜絕虛假宣傳,堅決抵制假冒偽劣、欺詐消費者等失信違法行為,不侵害其他企業合法權益。
三、加強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質量管理,推行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完善計量保證體系、標準化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原材料,生產過程、產品出廠和儲運銷售全過程的照顧質量控制。
四、建立質量安全事故主動報告制度,嚴格落實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及時解決消費者的質量投訴,自覺履行產品質量召回、“三包”等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本單位嚴格履行以上承諾。如有違反,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受將失信違法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開。
承諾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考試誠信承諾書 誠信承諾書篇三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
承擔單位科研誠信承諾書
1. 我單位保證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實施(包括項目(課題)申請、評估評審、檢查、項目(課題)執行、資源匯交、驗收等過程)中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2. 我單位將嚴格履行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規定中項目(課題)組織實施管理機構的職責和《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中的約定,為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實施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進行有效的管理與監督。
3. 我單位已按照《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建立了規范科研行為、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的相關制度。
4. 我單位保證嚴肅調查處理或配合相關調查機構調查處理在實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過程中發現的科研不端行為,并及時向(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和科技部重大專項辦公室報告相關調查處理結果。
考試誠信承諾書 誠信承諾書篇四
本人嚴格遵守《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承諾所填寫的收入、住房情況及提供的相關材料真實有效,并同意住房保障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本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納稅、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經審核,填寫的內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實,自愿退出已租賃的房屋,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3倍繳納租金,5年內不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本人承諾嚴格遵守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服從房管人員的管理,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如有違反自愿在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年租金標準的3倍繳納罰款,承租期間,本人及家庭成員,發生因非房屋質量問題的意外,造成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承諾因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有關約定,房屋管理單位有權單方收回出租用房。在房屋內的物品,未能按期搬離的,自愿放棄物品所有權,并同意房屋管理單位單方自行收回房屋。
承諾人簽名:
x
為明確學校公共租賃住房租的作用,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租住學校公租房作出如下承諾:
1、房屋僅限學校在職教師居住或與其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不能給予親戚朋友單獨居住,違者按雙倍租金收取,學校有權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2、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居住用途,不得擅自裝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擴建。因租房人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應原樣修復或賠償實際損失。
3、不得轉租、轉借公租房,違者按雙倍租金收取,學校有權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4、租房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以及造成學校或第三人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租房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5、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居住的,學校有權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6、租賃期間,為維護公共租賃住房的清潔衛生。
7、租賃期間,租房人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時,提前向學校申請終止合同,雙方據實進行相關費用的結算。
8、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按時交納住房租金,累計3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關費用,學校有權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9、關于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租房人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設備,需先征得學校書面同意,投資由租房人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學校有權要求租房人按原狀恢復或向學校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以上九條本人自愿遵守。
租房人: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