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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一
(一)我縣生活必需品儲備包括:糧食、食用油、食鹽、肉類、蔬菜、應急必需品等6大類。由工貿局負責管理糧食、食用油2種商品;由鹽務公司負責管理食鹽儲備;由商務局負責管理肉類、蔬菜、應急必需品類3種商品。
(二)目前我縣各儲備商品計劃儲備與實際儲備:計劃儲備食用油58噸、小包裝面粉26噸、小包裝大米46噸、食鹽27噸,肉類商品170噸,蔬菜18噸。截止20xx年12月底實際在庫規模為食用油40噸、小包裝面粉16噸、小包裝大米30噸,食鹽20噸。豬肉140噸,蔬菜8噸。
(三)各商品品種以政府儲備形式開展儲備。
(四)各商品品種儲備以實物儲備形式開展。
(一)我縣針對肉類、食鹽、蔬菜、糧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采取政府委托,企業運作,政府適當補貼的儲備方式。政府部門宏觀指導,承儲企業市場運營的方式,充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發揮骨干企業的帶動作用,科學、合理的完成各商品儲備工作。對肉類、蔬菜、糧油、禽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重點聯系企業,商務局采取優惠扶持政策優先考慮的.辦法,對于社會責任意識較強,勇于主動承擔社會政治任務的企業,在分配各項優惠扶持政策時優先考慮。
(二)應急商品數據庫重點聯系企業能夠支持配合政府工作,及時準確填報信息。目前我縣應急商品數據庫系統樣本企業總數已達3家。
(三)應急投放網絡健全,科學選定3個供應點用以儲備商品的應急投放,明確了商品運送車輛的調集和使用內容,確保了突發事件發生后運送及時、投放到位。全縣目前已建立應急商品投放網絡的有22個,鄉鎮覆蓋率為100%。
(四)建立了由商務、發改、交通、財政、公安等單位組成的市場異常波動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發生時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儲備、調運和投放工作。各相關部門建立了完善的市場應急響應機制,部門之間相互聯系緊密,協同配合以確保機制運轉協調、通暢。
我縣在生活必需品儲備和市場調控工作中的問題困難和建議
(一)由于地方財政預算緊張,此項工作在我縣面臨的主要問題:一是儲備資金短缺和市場調控基金不足;二是各鄉鎮均未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三是商業儲備制度建設尚未起步,大型商貿流通企業多為租賃經營,銷售商品采取短期備貨形式,而對于重要生活必需品中生鮮類或者保質期相對較短的商品,一般采取隨時配送方式。
(二)需要財政部門在儲備工作管理、市場調控基金方面給予更多支持,同時稅務部門在承儲企業稅收方面適當有所減免,金融部門在承儲企業信貸方面給予一定扶持。
(三)希望能夠爭取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資金、政策等方面更大力度的支持和扶持,使我縣生活必需品儲備和市場調控工作進一步夯實基礎,協調發展,一旦出現突發事件,能夠及時有效的保障我市市場供應、維護市場正常運行。
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二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根據內容不同可以分為五類,包括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不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予銷案的調查終結報告、擬送其他機關處理的調查終結報告和其他終止調查的調查終結報告。相關程序規定對不同類型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有不同的內容要求。
辦案機構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應撰寫調查終結報告。
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包括7個方面的內容: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職業或工作單位、住所等情況。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等情況。
違法事實包括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目的、手段,以及違法情節、違法所得、違法后果等一系列實際情況。記載違法事實,應客觀真實、內容全面、重點突出。
相關證據是指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到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既然是相關證據,就一定與案件事實密不可分,無論其是否有利于當事人。
證明內容是辦案人員對證據與當事人違法行為關聯性的分析論證。對于重大案件及證據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復雜案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證明內容非常必要,有利于辦案機構對證據的全面性、關聯性及證明力進行梳理,去偽存真,正確認定違法事實;有利于核審機構進行審查,以及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性質是指違法行為所屬的`具體類型,如無照經營、虛假廣告、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這項內容涉及辦案機構對所調查違法行為的定性和認識,以及法律適用問題。
說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辦案機構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其對所列違法行為原則上如何處罰,是從輕、從重還是減輕處罰,這樣處罰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辦案機構應該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主觀過錯情況,根據立法的目的、原則和相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是否處罰以及如何處罰。
處罰依據即辦案機構擬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調查終結報告中應具體寫明所依據法律的名稱和具體條文,不能籠統地寫成依據某法或者依據有關規定。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寫明處罰依據,是案件法律適用正確的基礎。
處罰建議即辦案機構最后對案件當事人提出的具體處罰意見,包括明確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或數額。
除制作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外,辦案機構還應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核審機構核審。
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三
了解企業工傷認定的現狀,對工傷激增的原因及工傷結案的情況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運城市xxxx公司職工
本報告采用職工走訪、收集材料等方式進行調查
:xx月xx日我在運城市xxx公司,通過與人力資源部、安全環境部以及車間現場與職工口頭交流,調查發現工傷事故頻發,工傷認定案件爭議較大。
:運城市xxxx公司
: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長意味著工傷事故在大量產生,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和工傷賠償僅僅是事后的權利救濟,其審理的公正與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更有積極的社會意義。
前言:我于5月10日至7月10日在運城市xxxx公司就職工工傷認定案件問題做出調查,筆者發現,如何進一步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者的待遇水平,已成為當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令人深思。本文將重點分析其中幾個較為普遍發生的法律問題,希望對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有所借鑒和啟迪。
我國的工傷認定制度建立于20世紀50年代中期,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是建國后第一部專門性的涉及工傷認定方面的法律。從建國后到改革開放之初,由于當時經濟結構單一,政企不分,企業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因此是否構成工傷是由企業進行認定的,并主要由企業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形成國家調劑與企業責任相結合的模式。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范圍,隨著20xx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區法院受理該公司工傷認定行政案件8、15和29件,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大,遠遠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長的速度。
1、該公司共有職工五百余人,龐大的勞動者群體,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大量的勞動爭議,從而引發越來越多的行政訴訟案件。
2、企業在追求最大利潤的同時有時忽視對勞動者的安全保護,使得工傷事故頻頻發生,導致工傷賠償案件的數量激增。而工傷賠償糾紛的完結離不開對工傷的認定,由于有關工傷認定條件的法律規定比較抽象,而傷亡事故發生的情形卻千變萬化,造成勞動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標準不易把握,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爭議較大。另外,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利益相對,不論勞動行政部門作出何種工傷認定結論,總有一方當事人會提起訴訟。
3、某些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從企業的角度看,不少企業只圖抓生產效率,不重視企業的生產安全,既忽視對職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也缺少安全生產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設。
4、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隨著我國法制環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傳活動的深入開展,勞動保障部門和法院救濟勞動者實際案例增多,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在發生事故以后,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1、認定結論的事實證據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機關未能充分核實相關證據,未能嚴格把握“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原則,在缺乏充分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就做出事實認定結論,導致被法院判決敗訴。
2、認定程序違法。少數工傷認定行政機關執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夠規范,包括沒有履行好相應的告知義務,沒有進行必要的證據審核,超過法定期限作出認定等情形。
3、判斷標準與法院不一致。工傷情形復雜多樣,認定結論標準不一。雖然《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可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若干種情形,但從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情況來看,工傷情形遠遠不止這幾種。有的是法律規定所沒有涵蓋的,有的是法律原則規定下尚未具體明確的。由于現實生活中工傷情形的復雜多變、千差萬別,再加上現有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不具體,使得在工傷認定和案件審理過程中,職工、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以及法院雖然對傷亡事故的客觀過程并無異議,但對該傷亡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認識不一。
4、從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若干問題,工傷認定的模糊地帶較多,認定標準難以統一。不同的勞動行政部門對相類似的傷亡情況可能會作出截然不同的認定結論,不同的法院對相類似的認定結論也可能會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比如職工未經單位安排或受人邀請,擅自操作他人負責的機器而受傷,有的行政機關和法院認為只要職工從事的工作無損于用人單位,就可認定為工傷,而有的行政機關和法院卻認為職工從事的不是本職工作,不應作工傷認定。又如職工在上班期間中擅自外出干事造成的傷害,應不應該認定為工傷,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辦人對法律理解適用的自由空間,也造成了當前工傷認定及案件審理的難題。
5、在可作為裁判依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條文規定方面,涉及工傷界定的主觀因素過多,彈性太大,缺乏確定性標準,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哪些是“有關”、哪些是“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有著較廣的含義。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情況復雜多樣,而法律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條件又單
一、抽象,比如對什么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法律并未明確規定,這就給具體案件的承辦人主觀上理解和適用法律留下了較大空間。當行政機關與法院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與法律理解不一致時,就會造成行政機關敗訴率居高。
1、轉變工傷保險立法的指導思想,將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消極、被動經濟補償的指導思想,轉變為積極主動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這樣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勞動者權益,也可以降低社會成本,減少工傷保險支出,減輕企業的負擔。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常態化的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把其落到實處,同時還要加強勞動監察和加大工傷保險金的收繳力度,確保用人單位按時、足額地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金,使工傷保險救濟能切實兌現。另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準確、合法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落實工傷保險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案件發生。
3、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的力度,對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促使企業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采取強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要求企業建立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將督促落到實處,對于出現工傷事故較多的企業,直接追究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同時在制度上對安全生產條件達標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激勵。
4、加強對職工的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的意識,加強職工的安全學習,確保持證上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率。
5、切實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利。我在調研中發現,相當部分的工傷事故是由于勞動者疲勞操作造成的,因此,確保八小時工作制的落實,嚴格限制超時加班,保證勞動者合理的休息權。
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四
根據縣政協xxxx年工作要點安排,3月21日,在副主席嚴維民率領下,法制委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調研組,分別到縣公安局信訪接待室,定城鎮信訪接待中心和縣信訪接待大廳開展信訪工作調研。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去年以來,我縣以維護群眾根本利益、反映社情民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緊緊圍繞“把事解決,把人留住”的工作重點,扎實開展領導干部接訪下訪、暢通信訪渠道、化解信訪積案、創新信訪管理體制機制、加強信訪干部隊伍建設等工作,確保了我縣信訪維穩形勢總體平穩可控,較好地完成了年初確定的目標任務。全縣發生群眾上訪514批2286人次,同比分別下降37.4%和38.7%。其中集體上訪56批759人次,同比分別下降31.3%和32.8%;進京訪11批16人次,分別下降31.3%和25%;赴省訪89批179人次,同比分別下降1.6%和6.2%;去市訪16批28人次,同比批次上升25%,人次下降73.3%;來縣訪398批20xx人次,同比分別下降49.7%和13%。縣信訪局共收到來信248件,同比下降6.4%。其中市級以上交辦信件96件,同比上升97.4%,已辦結93件;縣領導交辦3件,全部辦結;市信訪局轉送56件,已辦結44件;自收信件2件,已辦結。縣黨政領導閱批來信率76%,初信辦結率95%。
我縣信訪工作已連續6年獲全市先進單位稱號,成效明顯,成績喜人,但也確實來之不易。尤其是xxxx3年以來,面對錯綜復雜的社會矛盾所造成的上訪居高不下,甚至出現大量“纏訪”、“鬧訪”、“越級訪”和“群體訪”的信訪形勢,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信訪局與縣直各單位、各鄉鎮黨委、政府在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實行責任追究上動真的,在解決群眾實際困難、破解信訪難題、化解社會矛盾上來實的,有效遏制了信訪總量攀升的勢頭,緩解了嚴峻的信訪形勢。一是領導重視,扎實推進領導干部接訪、走訪。去年以來,在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親自安排下,我縣實行分類接訪、定期公告、預約接訪、律師陪訪、聯合接訪、跟蹤督辦等制度,突出做好縣領導接訪由鄉鎮書記和縣直有關部門領導上行參與陪訪、鄉鎮領導接訪由村支書上行參與陪訪,建立長效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二是突出重點,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結合“五級書記大走訪”和“五個一萬”活動,全面梳理矛盾糾紛,及時調處化解、建立長效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全縣共排查矛盾糾紛隱患1175件,化解1120件,化解率達95.3%。三是抓住難點,著力搞好信訪積案化解。對上級交辦的23件積案落實縣領導“包案”;對“釘子案”、“骨頭案”和“三跨三分離”等疑難復雜案件加大處置力度。23件積案,已化解21件,息訴罷訪21件。四是維護穩定,全力做好特殊時期信訪維穩工作。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全國“兩會”以及省、市、縣黨代會、“兩會”期間,進一步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力度,及時預測預警,切實把矛盾化解、源頭防范工作做在前面,對重點群體,重點人員落實黨政領導親自包案,實行“五包”,盡最大努力將人員吸附在本級,穩控在當地,化解在基層。五是健全網絡,全面推動基層信訪體系建設。按照“有人辦事,有錢辦事,有制度機制保障辦事”的要求,精心組織,制定方案,明確目標,量化任務,全縣22個鄉鎮,同步實施,共同推進,全面建成鄉鎮“一站兩中心”,受到了副省長方春明和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xxxx年以來,我縣信訪工作有創新、有亮點、有成效,但也存在薄弱環節和不足之處。一是思想認識有待提高。少數領導干部對信訪工作在全黨工作大局中的地位認識不高,擺不正改革、發展與穩定之間的關系,群眾觀念不強,對信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沒有深入的研究,不出事盲目樂觀,高枕無憂,出了事則束手無策,怨天尤人;有的認為上訪群眾多是“刁民”,采取“哄、攔、卡、壓”的方法,把政府與人民群眾對立起來。少數群眾思想觀念上有誤區,有的信“上”不信“下”,有問題不找基層政府有關部門,認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門、大領導才能解決問題;有的信“多”不信“少”,不論什么事,多邀幾個人、多找幾個部門和領導反映總不會錯,多多益善;有的信“鬧”不信“理”,無論有理無理,先鬧再說,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有的信“訪”不信“法”,即使是典型的涉法涉訴問題,也要找黨委、政府上訪解決。二是解決信訪問題的力度有待提高。少數干部解決問題怕得罪人,不敢碰硬,使群眾反映的問題久拖不決;有的接訪干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嚴重,對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采取推諉、扯皮的態度,激起眾怒;有的干部擺不正位子、放不下架子,遇到問題不能主動與群眾溝通,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干群關系緊張對立;有的干部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提出的意見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甚至對群眾的上訪征兆置若罔聞,既不及時報送信息,也不采取措施,任由群眾上訪、再訪、越級訪。三是工作措施不夠扎實,有的地方社會穩定預測預警機制不夠健全,少數干部對部分苗頭性信訪動態不能及時發現;有的`地方維護社會穩定力量整合的工作機制不夠健全,在處理重大問題時各方力量沒有得到有效整合,沒有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和單位聯系群眾的工作機制不健全,密切聯系群眾,暢通和拓展群眾訴求渠道,確保民情、民意、民智順暢上達,及時傾聽群眾呼聲等方面有待加強。
可以預見,隨著改革的全面深化,各種利益格局進一步調整,群眾信訪量居高不下的形勢不可能在短期內發生根本性變化,一些潛在的社會不安定因素也不可能在短期內得到徹底清除。為了鞏固和發展我縣信訪工作形勢,建議如下:
要堅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深刻認識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重要性,正確認識改革發展所帶來的一些社會矛盾的必然性和妥善處理各類社會矛盾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更加自覺地從全縣工作大局出發,堅持把發展經濟作為解決各類矛盾的根本措施,把實現好、維護好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信訪工作的根本
目的,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全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扭轉信訪工作“兵來將擋,水來土屯”的消極被動局面,克服畏難消極情緒,主動改進工作方法,認真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盡心竭力地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長此以往,方可從根本上扭轉信訪工作局勢。
信訪工作,重點在基層。一要進一步堅持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各負其責,進一步建立完善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二要進一步健全基層信訪工作網絡,切實做到層層有信訪工作組織、有接待場所、有專兼職人員、有工作標準和制度、有績效考評、有責任追究,真正做到“個人訪不出鄉(鎮)、集體訪不出縣”,把信訪問題解決在發生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縣本級。三要進一步健全靈敏、準確、快速的信訪排查調處制度,強化信訪預測、預警、預控能力,千方百計防止和避免個訪問題群體化,簡單問題復雜化,經濟問題政治化,局部問題社會化,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的主動權,消除不安定因素,不斷減少重復信訪、越級上訪和集體上訪,維護全縣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
國家已出臺信訪工作“新政”,信訪等部門要認真學習、研究,適應新情況。一要進一步健全聯合辦信訪制度。縣幾個班子,有關部門,要定期溝通情況,排查各類問題,制定預案,聯合辦案,增強化解矛盾糾紛的力度。二要健全與司法機關、政府法制部門和勞動仲裁機構的聯系、溝通、協調制度,采取新形式、新舉措,加強信訪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設,不斷開創信訪工作新局面。三要擴大視野,把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提案議案納入大信訪網絡,作為信訪工作信息研判、預測預警的風向標,并充分發揮代表、委員聯系面廣、層次較高、信息靈敏和反映人民群眾意愿最直接、最真實、最廣泛以及做上訪群眾工作最便捷、最有說服力的優勢,化上訪為下訪,化對立為對話,化消極為積極,使人民信訪成為群眾向黨委、政府獻計獻策、參政議政的重要窗口。
切實受理好、答復好、解決好群眾反映的訴求,確保把信訪問題解決在初訪、首辦環節,要有一支過硬的信訪工作隊伍。各地、各部門要精選一批德才兼備、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干部充實到信訪工作第一線,切實“把人留住、把問題解決”;要充分利用聯合接訪中心這一平臺,發揮好聯合接訪機制效應,真正實現“一站式接待、一條龍辦理、一攬子解決”的服務效果;要繼續堅持“抓基層打基礎”,進一步完善“村為主”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要加強信訪干部業務培訓,切實提高辦信接訪、處理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要關心、愛護信訪工作干部,對優秀信訪干部要厚愛一分,及時培養提拔重用。
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五
為了有效化解執行信訪案件,強化執行力度,突破執行難關,我們對全省法院的執行信訪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過程中,除了對執行信訪案件中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全面、客觀把握之外,還專程與一些長期上訪的當事人進行對話。通過執行信訪這面“鏡子”,可以反觀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執行部門及時改進作風,跟進制度,扎扎實實將執行工作落到實處,用實際行動解決執行難問題。由于執行信訪案件在所有信訪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執行信訪已與執行難等問題形成一個鎖鏈,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將產生連鎖反應,推動其他環節的運行,使法院執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環軌道。
執行信訪案件本身都有著許多明暗交織的原因促成,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也會在執行信訪案件中有所顯現。據調查,執行信訪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執行信訪案件中以舊案居多,新案較少。近年來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執行程序的不斷規范,民訴法修改后相關救濟程序的明確等,執行案件質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這些久執未結的案件主要是因長期找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的下落不明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雖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最終難以實現債權。對于執行中確實無履行條件的案件,未向當事人做出合理的釋明,致當事人不滿。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因各種因素,使案件執行進展緩慢,有的案件歷時久遠,為此申請執行人意見大。這類執行信訪案件所占比例約為56%。
執行效果與被執行主體的經濟實力密切相關,執行信訪案件也存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現象。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屬弱勢群體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財產損害賠償、追索勞動報酬等類案件。此類執行案件化解難度大,最易引發信訪。申請執行人往往因為年幼待養、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難;與此同時被執行人往往也十分貧窮、無履行能力。執行工作陷入無物可執,雙方皆有實際難處的兩難怪圈。
對訴訟案件的信訪,可以通過申訴復查、再審等方式救濟。而執行信訪案件的解決途徑單一,惟有將案件執行完畢這一條途徑,一些本應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的市場交易風險,一旦裁判確定,而又執行不能,風險則有可能轉嫁到執行法院。交易風險的存在,往往意味著必須有人為風險埋單,公權力救濟途徑使申請人規避了市場交易風險,由于種種客觀原因限制,一旦執行不能,申請人就會糾纏于法院,使得本來屬于普通民事案件審理途徑,轉變為執行信訪案件,問題堆積于執行環節。在執行環節中法院執行措施并無明顯不妥,但信訪人認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辯后執行法院不予理睬,致當事人信訪。一些執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濟途徑受阻,如應按執行異議、復議程序處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導致當事人被迫以信訪途徑申訴。
由于甘肅省高級法院加大了執行的督導,執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請執行人信訪比例下降,而被執行人、案外人的信訪比例卻呈上升趨勢。二零一二年,我們通過實施《執行流程管理辦法》,《執行公開標準》,《執行監督信封》制度,大力強化規范執行,公開執行,強化執行監督。二零一三年,實行“一線工作法”,深入基層加強執行案件的督察督辦,執行績效大幅提升。從執行信訪案件的數據反映來看,申請執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執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訪比例呈明顯上升趨勢。究其原因,可歸納為三個:一是執行力度加強導致被執行人情緒激化和對立;二是被執行人企圖通過執行信訪扼制執行;三是執行財產處分力度加大,在執行過程中,觸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當然,執行信訪案件累積也不乏有些上訪人基于投機取巧、無理取鬧僥幸心理而引發。該類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正確執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對執行結果不滿、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清,或通過執行人員的解釋仍然不理解,對法院有對立情緒。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為偏激,或對通過執行方式解決問題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實現不了,就把自己應承擔的風險全部強加于法院執行之上。
執行工作相對于審判工作而言,更容易發生信訪,這與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和對抗性有密切關系,與案件審理環節實體判決和程序不當甚至違法相關聯,也有整個社會的誠信制度和氛圍息息相關,等等。
由于立、審、執分立,相關環節脫位,每個階段的辦案人員只關注自己負責的這一階段,而不在意其他環節的問題;有的甚至只求自己這一段平安過關、回避矛盾,將信訪風險推到下一個環節;有的存在判決等執行依據表述不清、執行內容不確定,或執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即遭遇難以執行的困境。
1、訴訟保全不及時。在立案、審理環節,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時、到位,就為執行環節創造了良好的執行條件。但實踐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審、執的協調配合,有的審判人員只考慮審而不考慮能否執行,致使在審判環節本應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卻未能及時采取,導致當事人在立案、審理環節預先轉移、隱匿財產現象屢見不鮮,給后一環節的執行工作帶來了十分嚴重的困難,最終導致執行不能,引起了當事人的上訪
2、執行依據表述不明。案件執行的法律依據是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主文內容,執行內容不明確,使執行工作陷入被動,從而容易引發當事人的上訪。一些在審理期間就本已喪失繼續履行條件的案件,判決的判項卻是“繼續履行合同”等簡單的表述,進入執行環節后令執行人員無法操作。
3、片面追求調解率。調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許多案件調解時辦案人員并不注重自動履行問題,對將來能否執行考慮不周、缺乏預判,甚至明知調解確定的內容無法實際兌現卻仍然積極以法律文書確認無法履行的調解結果,致調解后并無履行保障,將權利人權益無法兌現的難題交給了執行環節。
1、法院執行環節成了矛盾的最后歸結點。案件執行是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最后環節,是矛盾糾紛的最終歸結點。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審判階段就得到了解決,但也有不少矛盾會繼續存在發展。這些最復雜的矛盾到執行階段已不可回避,最終爆發甚至激化。因此,執行作為訴訟的最后環節,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銳之處,也最容易引發信訪。
2、措施不力、依據有誤。執行過程中采取執行措施或所依據執行法律文書有暇疵、甚至錯誤導致執行信訪申請人利益受損。這類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執行或執行中存在瑕疵行為,或執行法律文書中有瑕疵,并給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影響的案件。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執行人員執行方法不當,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辦案,或簡單粗糙,機械地就案辦案,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
3、執行風險告知不明。當事人往往認為法院已判決了執行就是法院理所應當的事,沒有執行不能的風險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時應當向當事人清晰地告知執行風險責任,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無履行能力的執行案件,應當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清楚,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階段負有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流動去向、財產狀況或線索,就要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責任。但在工作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未及時告知,導致申請執行人誤解,心存不滿。這樣當事人易把案件的風險責任全部歸于法院的執行環節。
4、終結程序設計不合理。執行案件往往無法一蹴而就,需要時間和條件。而當案件執行工作受制于客觀因素,短期內無法執行的,可以以程序終結結案。隨著情況的變化,需要恢復執行時,對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這種舊案并不計入辦案考核指標,缺乏相應的約束和激勵機制;而管理者也難以完全主動掌握,是否要恢復執行,有賴于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情況并由申請人提出請求,是否恢復卻要由法院執行部門決定。申請人往往認為執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將查找財產等職責轉嫁于申請人,對法院工作不滿。
無可質疑的是,執行隊伍中絕大多數執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執行干警對執行工作認識不足,缺乏應有的責任感和正義感,存在工作責任心不強、態度消極、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工作作風不正等行為,也是造成執行信訪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為:案件執行力度不夠,辦事效率不高,執行效果不佳;執行方法不當,執行人員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辦案,沒有做好做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導致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還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執行公開性不夠。執行人員中嘴勤手懶現象普遍存在,執行人員接受一個執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沒有相關記錄,不但案卷反映不出來,當事人也不知道,這就容易給當事人造成法院沒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個執行過程沒有向當事人說清,有關道理沒有說透,也是造成當事人信訪的因素之一。
就甘肅省三級法院而言,執行機構在執行信訪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時間和精力。省法院執行局內設三個處,執行信訪案件專門由一個處負責,在接訪和督辦上全局三個處全員參與,對化解執行頗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訪化解任務勢必影響執行工作和執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如何化繁為簡,從工作機制,制度建設入手,將執行信訪引入法治軌道,成為一大難題。
萬事行為先。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也必須以切合實際的行動扎實推進。
據調查,執行隊伍建設各地均存在歷史欠賬太多,近幾年來,在強調執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礎上,執行隊伍人員配備相對有所改善,但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觀念未得到根本扭轉,最高法院規定的執行人員比例普遍未達到。同審判部門相比,學歷偏低,行政輔助人員轉任執行員,年齡偏大問題普遍存在,導致整體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不強,造成執行質量和效率不高,進而引發信訪,所以內部治理還需從隊伍建設抓起,要選強配齊執行人員,從審判業務部門交流一批精通業務,重視程序,具有豐富社會經驗的中堅力量充實法院隊伍。
執行中應做到暢通法定救濟渠道,充分保障信訪人的權利救濟途徑,尤其應充分發揮執行程序異議復議制度的功能,將無序化的信訪問題引導信訪人積極行使相應法律權利,使之進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決。一些當事人因對案件的期望值與實際發生相距甚遠而上訪,上訪理念偏差,固守“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心態,以上訪為要挾,以求達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績效考核評比中將重大信訪、進京訪列為一票否決,使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誤區,有關部門往往為息事寧人,做無原則的讓步。對于這類案件,法院要能頂住壓力。對于生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信訪人,適當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圍解決信訪人的實際困難,是體現法院人文關懷、為民司法的有效舉措。但對不符合救助條件卻以無理鬧訪、纏訪的信訪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應改變花錢買平安的做法。否則,不僅破壞了基本的法律原則,造成極大的不公平,還會引發鬧訪人爭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動輒漫天要價等諸多負面效應,在社會管理方面后患無窮。由于在接訪處理過程中存在多部門干預,意見不一,難有定論等情形,導致此類信訪數量上升。類似案件中信訪人的利益訴求顯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也與信訪的本質相悖,不僅不應被如此的無理取鬧而擾亂了正常的司法審判、執行工作,而且應將此類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并將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給那些企圖通過鉆法律空子僥幸獲利的上訪人以可乘之機。
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相當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虛假訴訟、虛假調解之事;法院的執行查詢、劃撥、交付等執行措施處處受人阻撓;協助義務人對協助執行事項不予協助的情形常常發生;執行人員在執行中受到打罵圍攻的事例屢見不鮮。甚至有的案件申請法院執行后久無結果,申請人轉而尋求討債公司解決問題。顯然這是法院執行強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執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強制措施予以應對。
多數法院對于執行工作流程已有標準化管理,立案通知、風險告知、權利義務告知、財產報告等方面大都有書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交流,節省了辦案人員的時間、精力,也使當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進程。但由于執行工作要求時效性,執行過程中并沒有要求證據交換、質證等程序,在追加被執行人、執行到期債權等多類案件中,相關方會感到法院執行工作不夠公開透明。因此,法院應自覺接受執行各方當事人的監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網絡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嚴禁暗箱操作,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執行中除了要規范運用異議復議程序,還應強化聽證制度,強化執行監督。
現行的執行案件結案計算標準,對于提高結案率有很大益處,但對于推進執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執行案件的結案指標統計將程序終結案件納入結案數據,至執行結案率、實際到位率等數據虛高不實;而程序終結制度其實是自欺欺人之舉,許多法院將無法按期執行完畢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終結的方式報結,而執行案件并未得到實際執行,久積成弊。一些信訪人看到法院宣傳的執行結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卻沒有得到執行,更會心生不滿。因此,建議最高法院從上到下統一執行機構的案件管理,改革執行案件的結案統計標準,改革執行案件程序終結制度。
執行實務中尚有很多法律規定空白之處,近年的修法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執行工作法律規定不完善的現狀。建議最高法院針對執行實踐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和爭議問題,盡快完善立法,及時出臺相應的制度措施,以適應日新月異的現實變化。
法院執行工作緊靠法院自身單打獨拼是不夠的,必須借力于公安、工商、銀行、土地管理、房屋產權登記、車管、邊境等眾多部門協助形成合力的聯動機制。法院應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動,相互配合,互相搭臺。積極拓展信息共享空間,發揮理念轉變的宣傳與引領作用,強化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人積極配合法院執行的引導。近期,甘肅省高法在清理黨政機關特殊主體執行案件的過程中,經省院執行局積極組織,主動向各方借力,開展了與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眾路線教育活動辦公室的多方聯動、聯合下文,省法院院長給各涉案地方政府親筆信等多項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動了這項工作高質高效地完成。
當今社會許多市場主體追逐財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風險意識,更有一些人誠信理念缺失,失信、賴債之事頻發。有些人明顯有履行能力卻想方設法轉移財產,對抗執行。由于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完備,客觀上助長了失信人恣意妄為。應從制度層面對此種情形加以轄制,使其切實體會到失去誠信、不履行執行案件債務責任的嚴重后果。近些年法院開始實行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規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都是強化社會誠信、促進執行工作的有力舉措。法院應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發揮勇于擔當責任的領頭羊作用。建議今后對失信被執行人市場準入,招標投標,銀行融資,資質認定等方面出臺相應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從制度上限縮其市場空間,在促進執行工作開展的同時,也引領社會的誠信一體化建設,進而為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誠信氛圍。
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六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刷卡消費已經成為許多人特別是年輕人一種普遍的消費方式。信用卡所具有的一系列優點,使其成為民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但與之相伴的是各類信用卡犯罪的發生,且呈現出高發性、隱蔽性、智能型等特點,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銀行消費信貸資金和持卡人財產安全。威海中院以近三年審理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信息為基礎數據,分析此類案件的特點,并分析原因提出防控對策。
自20xx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審理信用卡詐騙案116件,在134名被告人中,男性占90%,女性為10%,年齡階段大體為20-40歲,犯罪形態方面包括使用虛假身份騙領信用卡的3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13件,惡意透支的100件。從犯罪金額上看,116件案件中,犯罪金額最少5000元,最高為390429元。同時,116件案件已結112件,大部分被告人均自愿認罪,多數被告人主動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88%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12%被告人被判處實刑。
1、從罪犯年齡結構來看,年輕化趨勢明顯,以中青年人群為準。其中20至40這個年齡段的人占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這反映出,中青年人群生活壓力相對較大,往往容易滋生金融犯罪。
2、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初高中為主。且很多被告人無業,職業多不穩定。
3、多數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從庭審反饋的信息看,很多被告人都以為惡意透支信用卡等行為只是違法的,并不知道自己已經觸犯了刑法。
4、發案數量持續上升,危害日趨嚴重。伴隨著信用卡業務的發展,在人們更多地享受信用卡帶來方便,快捷的業務的同時,利用信用卡進行犯罪的現象與日俱增,情況日趨嚴重,從統計的發案數量看,呈逐年上升趨勢,涉案金額巨大,案件損失較大。
5、惡意透支行為居多。主要表現形式有積少成多型的惡意透支,即指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內,但多次透支,透支額累計達到立案標準的行為;一人多卡的惡意透支,即持卡人持有多張信用卡,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及法律的立案標準內,但多張卡累計透支超過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的行為;騙領信用卡型的惡意透支,即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的過程中,通過偽造身份證、提供虛假工作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等方式,向發卡行提供虛假的個人信息資料和信用資料,從發卡行騙領到信用卡,從而騙領透支款的行為。
(一)信用卡自身風險的原因
信用卡自身存在透支功能,這就容易產生犯罪的風險。持卡人只要辦好信用卡就能在卡內余額不足的情況下繼續透支消費,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費者,促進了商品流通,但是這也給存有不勞而獲思想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溫床,透支消費的引誘性是信用卡犯罪居高不下的重要動因之一。
(二)金融機構的原因
首先是審核程序不規范。在辦理信用卡入口審查不嚴。按照《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名,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違背客戶意愿的情況下發卡”。銀行普遍采用“績效與發卡量掛鉤”的考核機制,導致在發卡行營業網點偏重發卡數量而疏忽信用卡質量,放松了信用卡申領的審核要求,造成許多收入不高甚至沒有固定收入的人員得以擁有透支額度并不小的時尚信用卡,有時還不止一張兩張。有些信用卡審批人員對申請人的身份證、收入證明等文件審核草草了事,不負責地把信用卡發放給以他人身份證件申領信用卡的申請人。如環翠區法院受理的一起信用卡詐騙案,被告人吳某先后用父親和岳父的身份證在徽商銀行分別辦理兩張信用卡,而銀行方面經過重重審核之后,在不認識被告人也沒有身份證本人簽名的情況下,先后批準了吳某的申辦請求。
其次銀行未盡風險提示業務。《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信用卡收費項目、計結息政策和業務風險等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確認申請人已經知曉和理解上述信息……不得進行誤導性和欺騙性的宣傳解釋”。反觀,某些信用卡營銷員在營銷過程中并沒有做到這一點。為鼓勵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員傾向于更多介紹信用卡的有利信息,如送免費禮品,介紹信用卡積分,說明透支免息期等,而未能盡到風險提示義務,詳細說明透支利息的計算、罰息、滯納金、超限費、法律風險等等,使得未來的持卡人對利息等情況缺乏合理的預期,欠缺信用卡的風險意識。審理的部分案件材料中,多名被告人都表現出對利率及還款日等信息的“無知”,利率的規定對其也只是概念化的條款,并沒有鮮明的意識和切身的`體悟。等到銀行催繳時,才發現自己已經無力償還,索性逃匿。本來是善意的或者是無意的,最后變成惡意。
再次在信用卡欠款催收階段,尚無統一規范。根據法律規定,在惡意透支后,需經銀行兩次以上的催收,但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催收的方式、效力等沒有明確規定。有的銀行采取信函的方式催收,而有的銀行僅僅采用電話短信的方式催收,不但催收效果一般,還沒有相應的回復情況。即便是上門催收,也無持卡人或其他在場人的確認等,為催收證據效力的司法認定增加了難度。
最后不同金融機構之間信用信息系統未聯網,致使誠信評判缺失。因銀行間信息不連通,犯罪分子在一家銀行惡意透支后,往往又到另一家銀行申領信用卡透支,連續作案,導致多家銀行遭受損失。
(三)被告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是法律意識淡薄。根據相關規定,持卡人透支1萬元以上,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將會承擔法律后果。很多犯罪分子在辦理信用卡的初期,有可能財物狀況良好,信用等級較高,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自身財物狀況惡化,又急需資金,不得不鋌而走險透支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其他犯罪活動,而很多人本身并沒有意識到違法行為已經進入刑法調控的范圍;其次被告人貪利、僥幸心理是犯罪的重要誘因。利益的驅動性是財產型犯罪多發的重要誘因。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物質要求越來越高,有的人在自身財力無法滿足心理需求時,在貪利心理和能夠僥幸躲過法律懲罰的心理驅動下,不惜以身試法。
(四)社會的原因
一方面社會公眾誠信缺失,奢侈消費觀念泛濫,對侵占他人或社會財產的行為態度冷漠。另一方面,社會輿論對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壓力不大,導致人們對惡意透支等行為的危害后果缺乏足夠認識。從社會監管來看,司法機關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也是此類犯罪逐年增多的一個原因。信用卡犯罪往往技術含量較高,涉及到的金融、網路、電子商務等各方面的知識,許多監管機構的人員,如公安等部門都缺少相關專業背景,短時間內很難形成對此類犯罪的一個整體性把握,有可能有時候打擊力度不夠,會放縱犯罪。
(一)持卡人自身要提高防范意識
收到信用卡時要及時修改密碼,不要使用123456、6個9,6個6等數字或與生日、卡號等有密切聯系的數字作為密碼,保護好個人信息,不要將密碼、卡號等信息告訴他人,避免被他人盜用。在使用后要及時收回信用卡,回執憑證等不要隨意丟棄。尤其是身份證不能輕易交給他人或者向別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信用卡及身份證要分開保存以保證安全。
(二)建立健全機制,規范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
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范發卡行為。
一是不得對營銷人員采用單一以發卡數量計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發卡銀行應當從根本上放棄以簡單的發卡數字作為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的方式,綜合考量發卡數量和質量,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標準,并且將之落至實處,一以貫之。杜絕一切為追求發卡數量而簡化信用卡辦理程序的營銷方式,尤其是外包。根本上減輕業務員的負荷,提高他們的工作責任感。業務員在向目標客戶營銷信用卡時,要更加著重向客戶介紹信用卡相關的風險和法律規定,加強未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意識和透支使用的風險;提醒持卡人的注意義務,在住址、電話變更的同時,應及時通知發卡行等,避免持卡人不當使用信用卡而給銀行帶來的損失。介紹語言應當明確、簡潔、易懂,確保申請人對這些重要條款已經充分了解。
二是嚴把信用卡發放關口,嚴格資信審查。在信用卡審批流程中,提高征信核查廣度和深度。對申請人的身份信息進行謹慎審查和核實,必須有本人親自確認的情況下才能為其開立信用卡;除了書面核實、電話訪問等間接方式外,對透支風險較大的申請人應當通過其他更加直接的方式查詢他(她)的資信狀況,如親自到申請人的工作單位核實其收入及資信情況。真正做到親訪親簽,謹防偽冒情況的發生。
三是科學控制信用卡的初始信用額度。信用卡業務風險的大小和透支規模息息相關,而透支規模與信用額度緊密相連。從惡意透支的各環節來看,信用額度是導致惡意透支的要害因素,因為其決定著持卡人能從銀行套取資金的多少。合理確定持卡人的授信額度,降低高風險客戶的授信額度,對資信狀況并不優越的申請人將透支額統一設定為1萬元以下標準。盡管1萬元可能并不是一個精確計算的最優基準,但應該是一個經驗上的最優的標準。不僅能夠減少銀行對風險資產的投入資本,也應當能夠有效減少惡意透支的現象,降低銀行風險暴露的程度。透支額度也應當根據持卡人的資信狀況隨時進行調整。當發生頻繁透支、大額透支或持卡人資信惡化等情況時,發卡行應當有所警覺并采取相應催繳措施。如持卡人不及時還款或提供其他有力資信證明,發卡行應當適時調整透支額度甚至止付。
四是提供跟蹤服務。對持卡人隨后的資金流動情況予以監管和跟蹤服務,在法律明文規定的兩次催收之前增設有效的消費提醒服務。這里的提醒是指充分應用銀行短信服務平臺或信用卡自動撥號平臺,對透支超過固定值(包括在授信額度內的透支,如5000元、10000元等)及透支即將到期的持卡人予以風險提醒,內容包括透支金額、還款日期及其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對持卡人的頻繁交易、連續消費、大額消費等異常交易予以監管,采取與持卡人聯系確認、調整授信額度、鎖定賬戶、緊急止付等風險管理措施,盡量較少惡意透支風險的增加。
五是完善內控監督,提高制度的執行力。銀行應建立多級控制體系、建立和落實崗位責任制、實行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加強銀行業務員的技能培訓,提高一線員工的素質。把信用卡業務的審計工作納入到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的整體計劃中,結合案件和司法建議專向治理,由中國銀監會對單位年限內信用卡存活率予以考核,對未能達到標準的發卡行限制發卡資格和授信額度,建立合規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
(三)建立聯動機制,防止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發生
一是建議公安機關增設督促催告程序。《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公安機關在立案之前,持卡人已經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從降低犯罪率、和諧社會關系考慮,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可以根據情況,充分評估該透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足以需要司法介入,然后再做區分處理。對透支金額在十萬元以內,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應事先進行督促催告,向透支持卡人或其親屬送達催告書。催告書的內容包括透支金額、利息及給付方式等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法律后果及法律規定的免責條款,督促透支人還款,為其改過留有挽回的余地。
二是建議檢察機關酌定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起訴裁量權利,也是面對層出不窮的犯罪形態的應對之策。因此,建議檢察機關從程序經濟考慮,督促犯罪嫌疑人還款;對及時還款的嫌疑人,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便宜行事。這不僅是有利于對其本人的教育,也大大節約司法資源,實現訴訟經濟原則,為其辦理大案要案節約精力。
(四)加強金融機構與司法機關的協作,實現預防打擊信用卡犯罪的無縫對接
一方面要加大打擊信用卡犯罪的力度,增強法律的震懾力,尤其是對盜刷信用卡和惡意透支行為加大懲治力度,另一方面要進行法制宣傳,倡導理性消費。適時的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覆蓋面廣、影響力強的途徑,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文字和具體生動的案例分析,向廣大民眾宣傳信用卡犯罪的性質、類型和后果,使得民眾了解到信用卡使用過程中的信用風險,使其在主觀上自覺抵制信用卡犯罪,從源頭上有效預防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
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七
204年5月18日,宣州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棟17號的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注冊資本金異常變動,隨做了現場檢查筆錄,在進一步的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嫌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經請示批準立案調查,辦案人員于5月20日,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證據,制作了談話筆錄,現調查終結,匯報如下:
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區西林二村b棟17號,法定代表人:楊大松,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3425000xxxxx,經營范圍: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制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家具生產、銷售。注冊資本金:六十萬元整。
20xx年3月3日,楊大松與吳成蘭共同出資60萬元,分別占出資額的75%、25%,注冊成了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制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家具生產、銷售的經營活動。公司成了后,當月的.7日,楊大松又將公司承包給程紅福經營,并將公司的資金60萬全部交由程紅福操作,由楊大松本人掌管賬目,并約定從經營的利潤中提取8%-10%歸公司所有,程紅福負責公司的運轉費用。由于經營不善,二人所協議之事,于7月底終不歡而散,以上事實,楊大松本人均予以確認。
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證明檢查中發現的情況);
證據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證據三:談話筆錄一份(證明違法事實及經過);
證據四:承包協議一份(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
證據五:當事人給承包人的資金轉賬單復印件一份(證明承包經營的存在)
當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規定正常經營,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將公司營業執照出租給程紅福經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規定,屬于擅自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
當事人沒有對以上事實提出異議,因為不懂,并且該行為已經終止,請求從輕處罰,鑒于上述情況,依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建議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7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的規定,并建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八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漸提升。離婚案件的增多給家庭的穩定帶來了沖擊,而家庭又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這樣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響了和諧的社會秩序。基于此,筆者針對目前離婚案件進行調查,通過了解婚姻狀況,分析離婚案件突出的原因,從而提出相關有效的建議。
本次調查報告主要就我院20xx—20××年5年內的離婚案件進行調查,具體調查情況如下:
(一)離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486件,其中離婚案件142件,占總案件的29%;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24件,其中離婚案件186件,占總案件的35%;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16件,其中離婚案件205件,占總案件的39%;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76件,其中離婚案件269件,占總案件的46%;20××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611件,其中離婚案件312件,占總案件的51%。
(二)離婚案件處理方式
20xx年:判決56件,調解79件,撤訴7件;
20××年:判決48件,調解126件,撤訴12件;
20××年:判決49件,調解144件,撤訴12件;
20××年:判決76件,調解179件,撤訴14件;
20××年:判決91件,調解197件,撤訴24件。
(三)離婚案件當事人年齡分布
20xx年:20-25歲35人,25-30歲72人,30-35歲24人,35歲以上11人;
20××年:20-25歲42人,25-30歲94人,30-35歲32人,35歲以上18人;
20××年:20-25歲69人,25-30歲95人,30-35歲23人,35歲以上13人;
20××年:20-25歲84人,25-30歲116人,30-35歲36人,35歲以上33人;
20××年:20-25歲137人,25-30歲114人,30-35歲人34,35歲以上27人。
(三)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占40%;
20××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占45%;
20××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占53%;
20××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占65%;
20××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占72%。
(一)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從離婚案件占民事常規案件的比例來看,離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并且在民事常規案件中的比例已經超過50%,說明當前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二)離婚案件處理恰當
從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上看,雖然判決案件數量有所上升,但是從其在整體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通過調解方式處理離婚案件占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趨勢。這說明了在離婚案件中有效的貫徹落實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政策,有利于社會和諧,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婚姻低齡化
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年齡分布來看,20-35歲年齡段的離婚人群較多。從20xx-20××年間,該年齡段人群離婚數呈持續上升趨勢,婚姻出現低齡化。
(四)女性離婚比例攀升
從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布上看,20xx-20××年間,女方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比例持續攀升,至20××年,女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已經超過70%。這也說明了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逐漸提高,及其法律意識的增強,更加注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離婚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它受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習俗的和當事人的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但從離婚的現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質卻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確已破裂。而導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感情基礎不牢靠
離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婦,他們婚前戀愛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從而因為一時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結婚,婚后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溝通,考慮問題不全面而輕易離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輕人為例,他們接觸異性的機會大,父母無法在身邊監督,這樣的戀愛自由產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隨之而來的是“閃婚”、“閃離”。在社會調查中,離婚案件中婚前戀愛時間不滿一年的占19%,表示后悔草率離婚的占68%。
(二)經濟問題突出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必要程序,而家庭則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一旦經濟基礎不穩定,那么家庭、婚姻也會隨之出現裂痕。目前,因為缺少充實經濟來源而離婚的夫婦越來越多,他們對于物質條件的需求也逐漸提高。這種類似于成本與收益關系的經濟活動,如果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很容易導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質量要求較高
由于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沖擊,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后成為泡影。人們過高的追求高品質的生活,卻又無法調和現實中的矛盾與沖突中,使得婚前婚后反差太大,而對婚姻失去希望,從而選擇逃避,選擇離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會地位低下,是社會中的弱者,今天,她們敢于發泄心中的不滿,集中表現因男方問題而導致離婚的情況顯著、普遍。離婚男性問題主要有大男子主義、存在婚外情、嗜酒賭博習慣、婚姻暴力等方面,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因為男性舊思想沒有轉變,視妻子為附屬品,從而在婚姻關系中不平等對待。隨著社會對婦女問題的重視,女性的社會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們有權為自己做主,已經不需要通過自己的低聲下氣去換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對男人的種種罪行采取“零容忍”。
經過對離婚案件的調查,我們應該以維持正常和諧的婚姻生活為己任,通過夫妻雙方的相敬如賓與司法部門的有效調解,減少離婚事件的發生率。對此,有以下幾條建議:
(一)避免草率離婚
婚姻并非兒戲,在產生離婚念頭的過程中,要全面進行考慮。婚后一至二年是最容易產生離婚案件的婚姻危險期,在這階段,雙方要多加強婚后交流、溝通,產生矛盾后要相互謙讓、包容,既要看到對方的優點,也要檢討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問題,就貿然辦理離婚手續,或許可以采用試離婚的方式。
(二)加強訴訟調解
作為司法機關,要清楚離婚案件始終,確保正常婚姻關系的延續,對此,要加強訴訟調解工作。
1、審查案件事實,找出案件爭議焦點;
2、傾聽當事人訴訟,找到當事人的問題結癥所在;
3、剖析當事人舉證材料,找出矛盾來源,分清過錯方;
4、通過講法律、講事實、講證據,化解當事人內心矛盾,以雙方言和為目的。
(三)加強司法宣傳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充分利用電視臺、廣播等新聞媒體加強普法節目的宣傳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釋工作,不斷深化人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提高對婚姻的重視。司法部門要堅持開展“公正司法為民”的活動,通過庭審講法作為平臺,落實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貼近群眾,用人們聽得懂的語言闡釋法理,樹立人們對正確婚姻家庭觀念的理解,端正當事人的訴訟目的。
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九
保險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事關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處理不慎便會影響保險業的形象。為此,內蒙古保監局制定下發了《受理保險舉報投訴案件調查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該《規程》從核查和立案、調查與取證、結案三個環節對受理保險舉報投訴案件調查工作進行了規范。
一是建立預審查制度。案件承辦部門在登記接收保險舉報投訴案件后,應及時進行預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者不適宜由本部門辦理的案件,原則上,應于分管局長簽批后3日內退回法制處并做出相關說明。
二是明確了核查范圍。所有實名保險舉報投訴事項都應進行調查核實,且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要求舉報人說明情況,提供資料;匿名保險舉報投訴事項則應區別情況辦理,凡舉報線索清楚,附有一定證明材料的,均應調查處理。
三是規范了立案流程。對屬于案件承辦部門職責范圍并決定赴現場進行檢查的舉報投訴案件,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經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提請分管局長簽批。決定立案的',應當在決定立案之日起3日內指定案件調查人員,并啟動相應的現場檢查程序;決定暫時不予立案的,不直接進入現場檢查程序,需要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的,案件承辦部門可以下發《案件調查通知書》,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形成案件調查報告,由分管局長根據案件調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決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長在立案審批表上簽批意見;核查完成后決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長在信訪案件辦理單上簽批意見。四是實行回避制度。《規程》明確規定,案件調查人員與舉報投訴案件調查事項或者信訪人、被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一是規范了案件調查程序。調查人員在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工作證件等合法證件。在具體取證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現場檢查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編制案件調查工作底稿,如實記錄檢查相關情況和認定事項內容,具體檢查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十
公司領導:
我司后勤服務中心環保隊員工黃某盜竊一案,經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區派出所查證,已調查終結,相關調查處理資料已轉交我司紀委,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黃某,男,漢族,初中文化,入港參加工作,現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務中心環保隊員工。
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區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調度室陳軒電話,稱在405泊位34號門機處抓獲一名盜竊門機電纜嫌疑人,要求出警處置。接警后民警鄭華、吳祥生立即趕到現場調查。經查,發現34號門機電纜已被拆離電源箱,綁住電纜的“地牛”繩索被剪斷,電纜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間的鐵路土擋處發現兩把剪刀和一把割紙刀。據現場門機大隊員工反映,他們8日晚23時30分剛開完交接班會,在候工室候工,23時50分,34號門機報警器傳來斷電報警,值班隊長立即組織員工分兩路向34號門機包抄,在門機下抓獲盜竊嫌疑人黃某,黃對盜竊門機電纜供認不諱。
經查證詢問,黃某供認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駕駛摩托車竄入t5場,發現堆場的硅錳袋有開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盜竊了約5公斤硅錳放入摩托車尾箱,然后又用膠袋盜竊約15公斤硅錳準備裝入摩托車時,被保稅倉裝卸隊帶班梁其貴發現,黃扔下硅錳棄車逃跑。回到家后又換上橙色工作服,21時許從家里帶著作案工具竄到405泊位34號門機盜竊電纜,被門機大隊員工抓獲。
綜上所述,黃某盜竊港口物資、破壞港口設施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霞山港區派出所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黃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罰款壹仟元的行政處罰。由于黃某案件性質十分惡劣,理應給予嚴肅處理,根據集團和我司的有關規定,建議給予黃某行政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公司紀委
附:1、黃某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
2、關于黃某盜竊案件的綜合材料
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十一
目前,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難度增大,再審案件調解相較原審更是難上加難,再審調解成功率相對較低。筆者作為從事審判監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感觸頗深。為探求再審案件調解工作規律,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率,結合本院五年來的民事再審案件審判情況,對當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作以探討。
我院自xx年以來,共審理民事再審案件30件,其中調解結案的僅為5件,調解率僅為16.7%。從以上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再審案件調解率很低,造成此結果有諸多原因。
(一)現行法律對再審案件調解的規定有待完善。《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了調解工作的總原則,第五十至五十二條規定的是當事人調解請求權和自行和解權,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八規定的是法院調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了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而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中就沒有調解的規定。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對再審案件進行調解的規定,當然,民訴法總則第九條的立法精神是調解應貫穿民事審判的始終,對再審民事案件進行調解也是法官應做的工作。但對再審案件的調解在理論方面還有爭議,在法律規定上還有盲點。
(二)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一般矛盾相當尖銳,積怨久遠。提起再審的案件一般都是經判決結案的案件,這些案件原來就沒有調解成功,當事人之間分歧較大,在法院判決后,當事人上訴、申訴、纏訴,信訪不斷,矛盾是愈演愈烈,沖突較大,調解的平臺基本被破壞殆盡,調解難度相當大。這是再審案件調解難的最大原因。
(三)再審案件來源復雜,當事人存在誤解。審判監督程序下的糾錯原則是依法糾錯。然而很多人對再審程序存在著誤解,認為既然啟動了再審程序就說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法院應當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改變原裁判,由于這種誤解的存在使得再審申請人和向檢察機關申訴的當事人往往固執己見,不愿接受調解,使調解失去當事人的配合。即使經反復做其工作后能勉強愿意調解,因為誤解較深,調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審案件案情復雜、疑難。再審案件多是經過一審、二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因案件已經多次審判且歷時久遠,錯綜復雜的事實更難以查清。加上當事人堅持己見,一爭高下,賭氣打官司的心態占了上風,所以對這類再審案件調解也是相當難。這類案件一般以合伙糾紛案件居多。如我院審理的薛麗、薛晶與史順利、史經來合伙糾紛案及鄭宏斌與尹前發合伙糾紛案。該兩案均屬合伙糾紛,因當事人在合伙期間沒有規范的協議和帳目導致發生糾紛,且案件事實經一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后更加錯綜復雜,事實認定難上加難。雙方當事人在再審期間已不是純粹的訴訟,而是打賭氣官司,讓雙方坐下調解都非常難。
(五)再審案件涉及的社會關系復雜,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有社會公眾監督、新聞媒體的監督,上級法院的監督、人大、政協、政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監督。再審案件的產生來源也是這些監督主體監督的結果,反過來這些監督主體又關注著再審案件的裁判,再審案件承辦人審理過程中的言行同樣也被監督,所以承辦法官有顧慮,庭審合議后交審委會討論,依審委會意見判決定案,不想惹火燒身。
(六)再審中當事人不到庭造成調解難。有的法人主體滅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當事人故意規避既判義務,或有的申訴方申訴動機就是為拖延或逃避履行義務,在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調解基礎。
如何解決再審案件的調解難問題,提高再審調解率,以減少信訪,維護穩定。筆者認為,再審案件承辦法官必須站在講大局的高度,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克服畏懼心理,摸索經驗,揚長避短,做好再審調解工作,提升再審調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銳、激烈,沖突較大,積怨久遠,這是再審案件的顯著特點,針對這個特點,再審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頭做工作,緩和對立情緒,形成了調解的基礎和氛圍,再“面對面”談調解方案的辦法。若一開始就讓這類案件當事人直面相見,進行調解,可能是“仇人相見,分外紅眼”,一調即敗,使調解工作全線崩潰,這是應值得注意之處。
(二)利用當事人厭戰心理,抓住時機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歷經多次訴訟,有的身心俱疲,再審程序正好給這類當事人提供一個言和休戰的平臺,對此類案件,再審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時機,找準雙方的利益平衡點,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調解的張麗與李春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就是此類典型案件。
(三)強化庭審打好基礎促調解。再審案件已經過審判,但又被提起再審,有些案件就是因為案件事實不清,這就要求法官進一步發揮庭審功能,審清案件事實,通過庭審讓當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這就為調解工作的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強化庭審,特別是對提出無理要求、過高要求的一方當事人,在審前無法作調解工作,通過進一步庭審后,使他們明事實、明法律、明利害,調解可順勢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實促調解。客觀真實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只是追求的終極目標。再審案件復雜、疑難,通過審理事實不清,此時再審法官應如何入手?筆者認為,通過訴訟機制,最大限度地確認法律事實,以接近客觀事實。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讓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明白,承擔敗訴的訴訟后果的原因,再審法官要判前釋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認為是“冤案”的一方當事人的思想怨結。
(五)適時轉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調解。再審案件是經過一審或二審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當部分案件事實部分是清楚明白無爭議的,此時再審法官處理再審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開庭審理,因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已無爭議,此時爭議的焦點,轉移至對事實、法律關系的認識、法律的適用上,所以要將工作重心轉移,在案件定性、適用法律上下功夫,向當事人作好解釋,這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進調解協議的達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對癥下藥促調解。再審案件既然已經一審或二審,再審法官在處理再審案件時,要多向原審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當時調解沒成功的原因,判決的`法律依據及理由等案內、案外的情況,這樣才能作到調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進行調解有時還可在原調解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可能會很快的達成。
(七)善于利用監督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涉案背景復雜,社會廣泛關注,要區別對待,再審法官這時不要退縮,而是要主動向社會群眾作好解釋工作,向黨委、人大、政協、政府主動匯報案情,他們也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支持法院工作,幫助法院作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樣你調解的力度就加強了,調解成功率自然就會升高。如我院成功調處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訴縣人民醫院、信陽市中心血站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再審一案,在辦理該案時,承辦人和院領導多次向縣委、縣政法委匯報案情,積極爭取縣委、縣政法委的支持,在兩被告給予適當賠償的情況下,由縣里撥付原審原告司法救助款一萬元,最終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調解結案。
(八)巧借抗訴機關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檢察機關抗訴而進入審判監督程序的,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檢察機關要參與,還有些再審案件,雖然不是檢察院提起抗訴而再審的,但當事人去反映過、信訪過,檢察院較關心處理結果。對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的這些案件,如何調解結案,就要涉及到與檢察機關的工作配合。要多與檢察機關協商,交換個案的認識,爭取得到檢察官對法官調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這樣再審案件當事人會在法官和檢察官的說服教育下,改變錯誤的認識,達成調解協議。糾紛解決了,矛盾排除了,這不但是對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時也是對檢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審結的張某與縣人保公司勞動爭議抗訴再審一案,法檢兩家聯手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終使雙方握手言和,該案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
(九)轉變觀念尋找最佳觀念促調解。再審案件要調解成功,再審法官還有個觀念應該轉變,就是案件的處理過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無缺的判決結果,而要去找到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縱觀再審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維持原判的比例較大,筆者所在的法院,再審維持率近40%。為什么一審、二審、再審都是同一結果,當事人還不服呢?出現這一情況,應該說法院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沒錯,問題出在承辦法官只追求了正確的判決結果,忽視了尋找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對待此類問題,再審法官只要跳出一審、二審法官的思維模式,在不違背法律原則、精神的前提下,以社會公德、道德等作為依據,尋找當事人雙方能夠接受的案件最佳處理方案,從而調解結案,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十)善于營造良好氛圍促調解。熱忱對待當事人,創造調解的良好氛圍。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有當事人其纏訴、纏訪的原因,在處理再審案件時,對當事人法官就熱情不起來。外因是再審案件的當事人對原裁判有意見,有看法,所以對法院、法官是有意見的。在這些內、外因素的影響下,調解的基礎和氛圍與一、二審審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審法官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從司法為民的角度出發,熱情接待當事人,營造調解氛圍;要從樹立維護人民法院整體形象的大局出發,以糾正和改變當事人對法院、法官的偏見為已任,創造調解的基礎。
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十二
20xx年4月x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xx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xx服務區銷售的“hxc”牌琥珀核桃仁配料表標注:“精選核桃仁、白砂糖、麥芽糖、植物油、食用鹽、食品添加劑: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其中,抗氧化劑未標明通用名稱,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為進一步查明事實,20xx年4月x日,由xx工商局xx分局分局長xx指定xxx、xxx負責調查,現已經調查終結,報告如下:
當事人:xx沿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xx服務區
負責人:xxx
住所: xx縣xx鄉xx村
注冊號:xx091000xxxxxx
現查明:20xx年x月,當事人以每袋9.10元的價格從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購進40袋(1箱)“hxc”牌琥珀核桃仁,進貨款為364元。購進后,當事人以16元每袋的價格對外銷售。該核桃仁的生產批次為a20xx0824b67,每袋凈含量70克,包裝正面標有“添加適量 木糖醇 使原蔗糖含量更低”,背面標有“品名:琥珀核桃仁;配料:精選核桃仁、白砂糖、麥芽糖、植物油、食用鹽、食品添加劑: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制造商:xxhxc食品有限公司”。20xx年4月x日,我局發現上述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抗氧化劑未按規定標注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依法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23袋“hxc”牌琥珀核桃仁實施扣押。截止20xx年4月x日,當事人已銷售17袋,獲銷貨款272元,尚未繳納相應稅收,獲利117.3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二)、當事人提供對xx、xxx的情況說明,證明xx為xx服務區經理、xxx為xx服務區超市經營的身份;
(三)、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當事人委托xx、xxx處理相關事宜及具體委托權限;
(四)、當事人提供入庫單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琥珀核桃仁的時間、數量、進價、進貨款、銷售價、等事實;
(五)、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上述批次核桃仁的購進時間、生產批次、進貨數量、進價等事實;
(六)、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上述琥珀核桃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標注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及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實;
(七)、與xx談話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進貨來源、銷售價格、食品添加劑標注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八)、與xxx談話制作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經銷上述食品的進貨來源、時間、進價、數量、銷售價格、銷量及食品添加劑標注: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九)、現場照片5張,證明上述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體標注為:木糖醇、香辛料、抗氧化劑的事實;
(十)、與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談話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從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購進上述核桃仁的事實;
(十一)、xx、xxx、xx的身份證復印復制件及xx市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證明其身份。
調查人員認為:當事人從事食品經營,應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但當事人未履行,客觀上造成所售的“hxc”牌琥珀核桃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體情況不明,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食用安全,依法應予處罰。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食品的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構成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所指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和市局《自由裁量權控制辦法》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非法所得117.30元;2、沒收已被扣押的“hxc”牌琥珀核桃仁23袋;3、處以20xx0元罰款。
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十三
11月2日,市環保局龍湖分局接到12319城管服務熱線轉來的投訴件,群眾投訴金海灣酒店南側、南國商城后面的“尚格酒吧”重新開業,每晚營業至次日凌晨三、四點,噪聲嚴重影響周邊居民休息。接報后,我局高度重視,局領導班子立即落實專人研究案情、積極部署調查事項,并于11月3日開始一系列調查處理工作。現將該信訪案階段性調查處理情況匯報如下:
(一)企業基礎信息
老尚格酒吧舊址正在裝修,尚未啟用,新址與舊址北部相鄰,為鋼筋混凝土+鋼屋架結構,總面積1320m2,所在建筑地上2層,建筑高度6.4米,東側原龍湖樂園露天舞臺位置搭建的歌舞娛樂大廳為鋼屋架結構,其北側外墻為落地玻璃幕墻。
新址具備以汕頭經濟特區龍湖樂園發展有限公司名義申報并獲批準的臨時規劃許可,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注冊登記(預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為:xx市xx區尚格酒吧),目前已通過消防部門的消防驗收。
(二)企業環保審批情況
汕頭經濟特區龍湖樂園發展有限公司于1987年向市環保局整體報建龍湖樂園項目(編號:(1987)汕環建字第10號),之后園內多個新、擴、改項目均以該司名義辦理環保報批手續,包括1999年“汕特龍湖樂園凱旋門演歌臺”歌舞廳及卡拉ok項目與20xx年項目名稱變更的申辦;然而,事實上龍湖樂園東側酒吧娛樂項目(包括尚格、星光大道、凱旋門等三家)是由xx市國暉商務有限公司統一向龍湖樂園承租再轉包或參與經營的,我局執法人員日前走訪汕頭經濟特區龍湖樂園發展有限公司,其項目部負責人介紹并證實了這一情況。經查,新尚格酒吧地塊也是國暉商務有限公司統一向龍湖樂園追加租賃的,不同的是,項目的建設及各類報批手續均由尚格酒吧獨立承擔,截止事發為止,新尚格酒吧未按規定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便擅自開工建設、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便擅自投入營業。
(三)實施環境監管情況
我局第一次對尚格酒吧實施現場檢查,便對其環保報建情況與“三同時”制度履行情況進行了調查取證,對其正常營業狀態下噪聲排放狀況進行了突擊核查和監測,并當場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后來,我執法人員還請酒吧負責人到我局接受進一步協助調查,進一步確認該酒吧娛樂項目違規建設及噪聲污染擾民事實,并向其發出了《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和《關于限期補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的通知》,以法定的行政程序責令其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按規定履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手續、積極對噪聲超標排放行為進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擾民現象。
(一)嚴重擾民階段
11月1日開始,尚格酒吧便在其西側正門外搭建了200m2用于開業慶典的臨時舞臺,期間構筑物場內開始試業,場外臨時舞臺則調試音響,高強音響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11月2日,我局接獲第一宗擾民投訴,立即協調有關各方找到新尚格酒吧的負責人,第一時間口頭責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聲擾民現象,但實際效果并不理想;之后,群眾和有關部門轉來的擾民投訴陸續增加,事態不斷升級,我局遂于3日進行專案研究,確立了“耐心細致傾聽群眾呼聲、了解群眾疾苦,以科學嚴謹的噪聲聲級監測數據來衡量被訴企業噪聲污染狀況,以最快的響應降低噪聲污染強度,以最有效的.方式消除噪聲擾民現象”的工作方針,并責成由分管副局長羅宏忠帶隊、由綜合整治股和監測站人員組成的聯合執法隊伍開展深入細致調查處理工作。
(二)調查摸底與教育引導階段
我局執法人員11月4日夜趕赴現場調查時,確認尚格酒吧的場外露天臨時舞臺是主要的擾民污染源之一,便當場責令該酒吧必須全過程控制音響音量,盡量縮短開業慶典時間,慶典結束立即拆除臨時舞臺及清理現場音響設備。
此外,該酒吧場內歌舞廳營業時,超重低音音響產生的噪聲影響十分強烈。我執法人員在該酒吧北側邊界測點測得其夜間場界噪聲值為69分貝,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xx)19分貝,屬嚴重超標情形;同時,還在金海灣大酒店南側露天停車場南圍墻內及酒店附樓301房房間內也布點進行參照性監測,測定結果顯示尚格酒吧低音音響對周邊的影響頗大。我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經營者立即降低音響音量,采取一切可行的噪聲防治措施,進一步落實隔音降噪整改,并在整改過渡期間,無條件地控制音響音量,避免噪聲持續污染擾民。
5日晚上,開業慶典如期舉行,酒吧方也如約履行降低音量和事后清除場外音響設備義務,未再持續產生噪聲影響。不過,酒吧場內歌舞廳超重低音音響擾民的現象則未明顯改觀,7日,我局又接到多宗噪聲擾民舉報和投訴。
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十四
隨著社會的轉型、社會環境的變化、思想觀念的分化,人們的婚戀觀變得復雜多元,傳統的婚姻家庭受到沖擊。據民政部門相關數據,中國離婚率連續12年攀升,離婚率增幅首次超過了結婚率增幅。離婚案件的高發,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一、天心區人民法院離婚案件基本情況及特點1受理案件數量
本院受理離婚案件數量每年遞增,且增幅較大。20xx年受理離婚案件300件,同比上升8.7%;20xx年333件,同比上升11%;20xx年352件,同比上升5.9%。
2、原告年齡分布
離婚案件當事人平均年齡逐年降低,婚齡逐年縮短。根據調研數據,離婚案件原告多分布在30歲至45歲之間,占比56%。30歲以下和45歲以上的原告比重相對均衡,均為22%。從年齡結構看,22—35歲人群是離婚主力軍,36—50歲年齡段是婚姻相對平穩期,50歲以上人群離婚率上揚。結婚未滿一年的占15%;結婚1至3年的占12%;結婚3至5年的占31%;結婚5至10年的占33%;結婚10至20年的占7%;結婚20年以上的占2%。
3、訴訟主體
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大。原告的男女比率為39.4:60.6,女性起訴人數超過男性的1.5倍。其中,原告為80后的離婚案件中,女性比重是男性的6倍多。但是,在45歲以上的年齡層,男性起訴的比重反彈,為14.6%,接近女性起訴的兩倍。
4、起訴理由
起訴理由比較集中,多為性格和經濟方面的原因。因性格不合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有201件,因家庭暴力的有47件,因工作生活原因導致長期兩地分居的有35件,因小孩撫養教育觀念不統一的有12件,因被告患有婚前不應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有9件,因被告有賭博、吸毒、醉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有18件,因婚后未孕導致影響夫妻感情及家庭關系的有7件,因閃婚而導致雙方溝通了解不夠的22件,因家庭瑣事爭吵的有61件,因婚姻外遇的有74件,因被告無收入來源、經濟壓力大的有4件,因被告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有8件,因婆媳關系不和導致夫妻感情不睦的有2件。
值得注意的是,因性格不合已經成為原告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的首要原因。這種現象的出現與《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規定有直接關系,導致在沒有法定解除婚姻的情形的條件下,性格不合成為主張感情確已破裂的主要理由。但是,由于性格不和在詞義上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念性,也具有涵蓋其他法定離婚理由的包容性,這導致對性格不和的判斷、衡量缺乏相應的標準,進而造成了司法認定之難。
5、一審結案方式
一審結案方式主要為判決、調解和撤訴,具體情況為:法院調解離婚106件、調解和好47件、撤訴123件、判決不準予離婚142件、判決離婚79件、駁回起訴3件。
4、適用程序
離婚案件中大量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占比57.3%。一些離婚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尤其是婚姻關系維系時間較短、沒有生育小孩的案件,往往適用簡易程序有利于便利當事人訴訟,早日解決婚姻問題,也有利于節約訴訟成本,符合訴訟經濟的要求。但是,對于離婚案件不能簡單地一刀切,不能不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單純地為了早日結案而適用簡易程序。特別是,目前離婚案件呈復雜化的趨勢發展,牽涉到財產利益分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家庭暴力、婚外情、賭博、吸毒等離婚理由的認定等,如果草率地適用簡易程序將不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和爭議焦點的辨析。因此,在審理離婚案件中,要科學合理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科學合理的適用程序。
1、婚戀觀日趨自由,婚姻的人身依附性趨小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老百姓的經濟能力增強,更敢于追求自我,婚姻自由也成為當下的宣言。追求婚姻自由和期待婚姻能給自己更好的發展平臺成為時下青年男女擇偶的首選。特別是,女性職業化趨勢的明顯加強,婦女地位明顯提高,越來越多的女性已經實現了經濟獨立和自由,改變了以往依靠婚姻維持生活的心理,擺脫了婚姻對人身依附性。同時,在當時下的現代文明時代,社會認識、人們思想觀念迅速轉變,離婚不再遭到社會較低的社會評價,離婚不再被認為是不光彩的事情,社會開放,人們享有婚姻自主權,“婚前性行為”、“試婚”、“好聚好散”等現象也早已是司空見慣的事。越來越開放的婚姻觀也改變了傳統婚姻模式,特別是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流行,個體性被放大,婚姻對夫妻的實際影響越來越小,當事人對婚姻的經濟和人身的依附性也越來越小。當婚姻關系不能滿足自我的需求時,離婚便成為一種解脫的選擇。
2、法制意識加強,離婚手續簡化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推進,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老百姓知道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手段處理問題和維護權益。作為社會的基本關系之一的家庭關系自然也受此影響,當遇到家庭問題和矛盾時,法律手段往往被運用。但是,這導致了一個問題:由于婚姻案件的門檻低、訴訟費用低、起訴便利,原告往往在并沒有窮盡其他救濟手段的情況下即提起訴訟,這會造成部分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實施后,簡化了離婚登記手續,國家不再干預個人的私生活,消除了當事人的諸多顧忌。
3、溝通不足,性格不合成為婚姻的最大殺手
近年來,閃婚的現象與日俱增,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在沒有長期的.有效溝通和相互了解的情況下就輕率結婚,到婚后才發現生活方式、價值觀念不一致,導致摩擦不斷、爭吵不休,進而造成閃離的現象頻發。此外,因工作、學習、感情等主客觀原因導致長期分居也容易造成夫妻交流的減少和感情的疏遠,而城市生活的誘惑,以及外在社會監督的弱化,使外出一方對夫或妻的情感有所淡化,對感情基礎本來就薄弱的夫妻而言,這種時間和空間的分隔和情感上的隔閡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會導致婚姻的破裂。
3、工作生活壓力大,導致婚姻危機四伏
隨著社會的重大變革發展,高科技、便利的交通和通訊等工具的出現,使得家庭的活動范圍大大擴展,人們的交往頻率、交往范圍大大增大,新鮮事物層出不斷,打破了原有的觀念和舊的道德規范,同時由于人們工作生活壓力的增大,以期尋求刺激來緩解工作生活壓力的人不在少數,一部分人受花花世界的影響,癡迷于不法“娛樂”場所、陷入或“網戀”中,其人生觀、價值觀發生變化,無法抵御物欲的侵蝕,婚姻觀念的轉變給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條件和機會,便產生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導致婚變。
婚姻關系是否和睦融洽直接關系家庭中每一個成員的生活環境,特別是對于正處在人格和性格培養期的子女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國內外相關研究表明,生長在父母不健全、不健康、不幸福的婚姻家庭中的孩子,更易發生犯罪和焦慮、抑郁、敵對、報復等心理障礙問題。因此,法院應該從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的角度出發審慎處理離婚案件,切實維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同時,婦女作為婚姻中相對弱勢的一方,在審判中應根據案件事實和具體情況予以相應的照顧,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1、重視調解職能,慎重判決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在推崇“以和為貴”傳統美德的當今社會,調解是一種有效且能兼顧雙方利益的糾紛解決方式。同時,調解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因此,在審判離婚案件中更應當認真貫徹落實“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將調解工作貫穿于離婚訴訟全過程,庭前組織調解、庭中著力調解、庭后不放棄調解,努力窮盡各種調解方式方法,多做夫妻雙方的教育疏導工作,不宜過快判決不準予離婚或未經有效調解既逕行判離。對尚有和好希望與可能的婚姻,要盡量調解和好,避免因為訴訟的激烈對抗而加深夫妻間的感情裂痕。對于難以達成調節的,要正確把握離與不離的尺度,若無確實充分的證據不得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時,對于離婚率較高的人群,有些當事人也并非感情完全破裂,多數是因誤解、一時錯誤、溝通不足而使對方產生離婚情緒,法官應多加強“背靠背、面對面”的工作,促進家庭矛盾的解決。而對于感情基礎差,婚后又長期分居的群體,大多是因為時間短,接觸少而產生的離婚思想。對于此類問題案件,應當加強對離婚當事人的訴訟引導,避免因沖動而加劇感情不合。對于非因感情確已破裂,維系夫妻感情對雙方當事人和小孩確實都沒有意義的案件外,其他離婚案件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疏導、說服,化解家庭矛盾,給予當事人“冷靜期”,以促進家庭關系的修復和改善。對于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希望與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時,應及時公正處理,使雙方好聚好散。
2、對婦女適度傾斜照顧
婦女在社會中相對處于弱勢地位,在婚姻中受到的傷害也相對較重,在合法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女方,體現了司法的關懷。法律并不是冰冷無情的評判工具,而是追求實質公平公正的保護機制,具有司法正義的精神內核。離婚時在財產處理上,原則上均等分割,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大部分婦女的經濟條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婦女為家庭往往做出了更大的隱形貢獻,適度照顧婦女的利益,按照優先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給予婦女適當補償,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而影響其正常行使離婚權利,避免婦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絕境是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的。
3、加強對離異家庭子女的保護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考慮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還要做好父母雙方的法制教育,非撫養方及時支付撫養費,撫養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視權,使子女能夠感受到父母雙方的溫情,雙方相互監督,減少對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議可以與離異家庭、子女就讀的學校建立聯系卡,實時回訪溝通,了解子女生活學習情況,及時制止對子女利益損害情況發生,使法院的審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護離異家庭子女,防止其成為問題少年。
4、加強對婚姻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在過錯離婚損害賠償中,過錯方配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將此規定作為對有過錯對無過錯方所造成的損害程度以及婚姻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的依據以決定賠償的數額。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損害賠償限制于金錢上的賠償,對于過錯方難以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略帶隔靴撓癢之尷尬。因此,要從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雙管齊下予以懲罰,才會讓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為前懸崖勒馬,讓未犯者對婚外不忠行為敬而遠之。同時,無過錯方在舉證證明上往往存在舉證難的困境,因此,在能提出過錯方的過錯行為之線索的情況下,有必要對過錯行為的取證權限適當放大,對一些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法院應適當擴大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以實現無過錯方的權利。
案件調查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調查報告篇十五
(一)我市兩級法院受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截至20xx年3月,我市兩級法院共計受理委托理財類案件6件,其中,委托買賣股票糾紛1件,因委托理財合同而引發的財產關系損害賠償糾紛2件,一般委托合同糾紛2件,信托合同糾紛1件。在這6件案件當中,已經審結的2件,正在審理的4件。
(二)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及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我市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總體上呈現以下特點:
1、案件的數量較少但標的較大。從案件總量上看,與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財糾紛案件數量較少,但是,該類案件總標的達到1.65億元。
2、案件多發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財糾紛中,只有泰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買賣股票糾紛系發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發生于20xx年之后,這是由于股市長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發生的一些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的收益無法兌現,導致當事人發生糾紛,從而成訟。
3、案由較多,不統一。現在委托理財糾紛并沒有統一的類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在確定案由時也不統一,如有的定成委托買賣股票糾紛,有的定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有的定成信托糾紛,還有的定為一般委托合同糾紛。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委托理財糾紛的概念不夠統一規范,比較模糊。這直接影響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與審判;2、審判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不足,判決缺少統一尺度。由于實踐中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加之委托理財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很少能找到適用于此類合同糾紛的法條,加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委托理財的概念,在實踐中比較模糊,不夠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財現象比較復雜,因此對概念的界定,實際上決定著法院受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范圍。因此,委托理財的概念是我們首先需要予以明確的。
有人提出將委托理財定義為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并由后者將該資金投資于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活動。這里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托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資的主體,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托管理。所以,這一概念沒有涉及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將國債、股票或期貨合約等作為合同標的的情況,因此有些偏頗。
還有觀點認為,委托理財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委托人將其所有或募集的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從事營利性投資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委托理財活動必須在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開設資金賬戶,通過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方可進行。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財的實質,但卻忽略了現實當中存在的以實物資產作為理財對象的情況。
我們認為,委托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托管理或資產委托管理的行為。嚴格地說,“委托理財”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作為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它包含了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委托理財現象。
委托理財合同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委托理財合同泛指委托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如不動產)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而狹義的委托理財合同僅指委托人
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如貨幣、票據等)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以受托資產的種類為標準,委托理財可分為金融性資產的委托理財和非金融性資產的委托理財。金融性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我們所說的委托理財糾紛,就是指的此類糾紛。
委托理財合同千變萬化,種類繁多。總體看來,委托理財合同有名實相符的,也有名實不符的。在名稱上,比較多的情況下,稱為委托理財合同、投資理財合同、委托投資合同、資產管理合同或投資管理合同等;有時,第三方監管合同或委托監管合同是單列的,也有合一的,單列的由委托人與監管人簽訂(委托人與受托人另簽委托理財合同),合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監管人共簽。委托理財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稱出現的,如委托代理合同、證券(股票)交易(買賣)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國債投資(購買)合同、股票質押投資合同、合作(共同、合伙)投資合同,甚至托管合同、保管合同、國債回購合同、投資咨詢(顧問)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對委托理財合同作出相應的分類:
(一)根據委托理財的表現形式來區分,實踐中委托理財合同主要有以下兩種:(1)子母協議,一份正式協議,一份補充協議,保底和保收益的內容一般約定在補充協議中;(2)三方監管協議,委托理財合同由三方主體共同簽訂,即委托方、受托方和監管方,監管方一般由證券公司充當。但是在具體的合同名稱上,則可能各不相同,實踐中比較多的有委托理財、委托投資、合作投資、資產管理、受托資產管理、信息咨詢服務協議、國債托管協議等等。
(二)根據合同中關于虧損負擔和贏余分配的約定來區分,委托理財合同可以分為如下七種類型:(1)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型。受托人保證到期返還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歸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賠付。(2)本息保底,超額分成型。受托人保證到期返還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對超出部分,由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額分成型。受托人保證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損失,虧損由受托人予以補足;對盈利部分,則由雙方按比例分成。(4)盈余分成,虧損分擔無約定型。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從事股票交易,雙方只約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對虧損,則沒有約定承擔的比例和方式。(5)締約當時沒有約定盈虧負擔,受托人事后承諾補償損失型。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交易的盈虧負擔沒有約定,對投資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委托資產損失,受托人書面承諾補足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損失。(6)盈余分成和虧損未約定型。合同當事人對于盈余的分成和虧損的分擔未作出約定。(7)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型。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資,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義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由受托人負責資產的運作,有時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約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根據在證券、期貨市場上出現的投資人名義的不同,委托理財分為委托代理的`投資理財和信托投資理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為委托代理型投資理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為信托投資理財。
委托理財合同的主體,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監管人三類。其中,受托人的主體是重點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委托人的范圍。委托理財糾紛的委托人,其范圍的確定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包括各類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因為委托理財糾紛均為因委托理財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則上均可以成為委托人。
(二)受托人的范圍。實踐中,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理財工作室、經紀人、私募基金等民間性機構,也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企業財務公司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
上述受托人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金融機構,主要涉及券商,第二類是非金融機構,主要涉及投資公司。對于前者,證監會已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作出相應規定。對于后者,則尚存爭議。肯定意見認為,既然“代客理財”列在投資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且強行法又未作禁止,應認定其具有理財資格;否定意見則主張,委托理財屬于特許經營,非金融機構不宜介入。我們認為,投資公司在受托理財時基本處于監管盲區,而目前理財活動往往涉及巨額資金,一旦失控勢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鑒于此,今后宜適度限縮受托理財的主體范圍,將該業務視為許可經營項目為妥。
(一)對委托理財合同性質的認識
我們認為,委托理財合同是一種新類型的合同。
首先,委托理財合同實際上使雙方形成了一種臨時性的合伙關系,雙方分別用不同的客體,即委托方以貨幣、受托方以勞務進行投資。委托人開立賬戶后,在合同有效期內由受托方負責該合伙人的具體運營,憑借其專業知識和投資技巧進行具體操作。雙方內部對該合伙人進行期貨投資而產生的虧損和盈利進行劃分,但該約定僅對雙方有約束力,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在協議期內交易的盈虧都體現在該賬戶內,一旦協議期滿,清倉結算后,雙方就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次,委托理財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體現。對保底條款有人提出,由于投資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由受托人承擔全部虧損,會使受托人的義務單方加大,是不公平的。并非理性投資主體的行為。其實,保底條款并非當事人不理性的行為。委托理財現象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有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資金和投資專業知識在很多時候并不為相同的主體占有。委托方的目的是使其貨幣增值,但缺乏使其貨幣增值的手段。對受托方來說,雖然具有可以使貨幣增值的技能和知識,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相應的貨幣資金為載體,其技能是沒有價值的。為了將二者有機結合,實現“共贏”,委托理財便應運而生了。
最后,無論委托理財合同如何歸類,但只要此類合同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以及法律與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就應受到法律尊重與保護。申言之,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必須慎重,不能以監管為由阻礙其創新。法律規定應來源于現實需要,對于委托理財行為,我們應該因勢利導,發揮其積極作用,而不要視其為洪水猛獸,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下,一切行為應主要由市場來決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關于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的案由確定
案由的確定關系到法律關系的識別和案件的定性。對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案由的確定,實踐中五花八門,很不統一,主要有代理買賣股票糾紛、證券(股票)交易代理糾紛、一般委托合同糾紛、委托理財酬金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合作炒股糾紛、賠償糾紛、委托買賣股票合同盈利糾紛、存款合同糾紛等等。有的同志認為,應當將委托理財糾紛作為一種新的案由單列出來,使之成為一種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認為,從委托理財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來看,這類合同無非就是法律已經規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種復合,不能將其作為有名合同對待,對此類糾紛應細化分流,區別案件類型,分別確定案由。
我們認為,對委托理財糾紛作更進一步的類型化劃分和處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實踐中,委托理財類合同雖然千變萬化,但細分起來只有五種典型情況:
1 、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所有的,實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案由定為借款合同糾紛;
2 、合同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屬于信托行為,應將其認定為信托合同糾紛;
3 、合同約定委托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托合同糾紛;
4 、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伙合同糾紛。
5、對存在前面幾種合同之復合情況的合同,由于合同法對復合合同的問題沒有涉及,因此,宜按照類推適用的原則,對其各構成部分分別適用各有名合同的規定。
(一)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事后評價。目前,對此類合同的定性在理論界和司法界都存有較大分歧,實踐中首先依據何種法律規范對其進行調整也不盡相同。我們認為,在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上,不應拘泥于合同的性質,關鍵要從法理高度對其本質內容進行研判,依據《合同法》第三章的規定確定此類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判斷委托理財類合同的有效與否,只能依據法律規定,把握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虛偽表示、隱匿行為、惡意串通、假借名義損害國家、集體、自然人合法權益甚至實施違法犯罪的,應當視為合同無效;同時,有效性應當也源于法無明令禁止即為許可,如果當事人以法律法規禁止委托的資產實施了委托理財,合同應為無效,但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信托法》的規定,委托理財不應采取許可制和專營制方式。
在此次調研中,金融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托理財合同無效成為在確定合同效力時爭
論最大的問題。我們認為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托理財合同無效。
(二)保底條款的效力
“保底條款”是人們對各種委托理財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最低回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固定回報,超額歸受托人等約定的統稱。實踐中保底條款可分為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和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等三種。
在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保底條款的效力。我們認為,對保底條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原則上應當認定有效。理由是:
1、基于市場主體投資和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人們發明了委托理財合同這種投資方式。實踐中典型的委托理財合同,徒有委托的外殼,其具有與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顯不同的本質特征,即受托人承擔民事責任不以過錯為條件,并原則上承擔受托行為的所有風險。金融性的委托理財與通常意義上的投資行為也有差異,是對證券、期貨等虛擬市場的投資,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由于絕大多數委托理財合同中都約定有保底條款,對委托理財合同所包含的法律關系是什么,本身就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對于這樣一種具有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雙重功能的新類型的商事合同,我們簡單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將它定性為我國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不是科學客觀的態度。因此,審判實踐中我們也沒有理由運用委托合同或投資行為的屬性,去闡釋委托理財合同,并認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保底條款無效。
2、迄今為止,我國法律、法規中禁止金融性委托理財的規定,僅見于《證券法》第143條關于“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規定。但依體系解釋方法,從該法第194條對違反第142、143條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來看,禁止接受全權委托和承諾保底收益僅僅是針對券商的經紀業務。其他的禁止保底條款的規定主要表現為人民銀行的規章,如《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等,而這些規章又顯然是從強化對信托投資公司的風險管理方面作的規定,且信托投資公司的現實運作和人民銀行對其的監管均未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上述規章顯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另一方面,即使國家現在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可保底條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問題。當事人此前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保底條款,其無法預見會發生無效的后果。認定保底條款約定無效,對當事人明顯不公。
3、在委托理財關系中,由于委托人專業知識的匱乏和合同約定由受托人全權負責等原因,受托人的獨立意志和受托權限都得到了極大的擴張。其在享有較大權力的同時,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當然應當負有較大的責任。從委托人權益的救濟渠道方面來看,受托人在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強于委托人,處于實際上的優勢地位,如果發生糾紛,由委托人舉證或者識別受托人是否存在過錯頗為不易。此外,我國證券市場還存在信息透明度不夠、惡意虧損現象較多等問題。保底條款則為解決一直存在的委托成本問題提供了一種剛性的約束,有利于督促受托人勤勉敬業,防止道德風險。
4、雖然從維護金融機構自身安全的角度出發,對保底條款采取有限承認的態度,對于平衡作為巨額委托理財合同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和作為受托人的證券公司的利益,有一定作用。但因這種觀點缺乏法理支持,從構建金融機構信用和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的角度,具有致命性的負面效應。顯失公平是指在締約時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失衡,我們不能忽視20xx年前投資股市曾有的高額利潤,而僅僅根據近幾年股市低迷導致的巨額虧損來推斷保底條款顯失公平。投資證券市場的高風險、高利益是基本常識,對于因股市周期性的漲跌導致的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失衡,解釋為正常的商業風險更令人信服,從而排除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余地。至于參照合同法關于調低違約金的規定,僅僅保護法定利率收益,實際上將委托理財當作了儲蓄,不符合市場催生委托理財這種融資投資方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