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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增掛牌子的請示篇一
溫州市第七人民醫院原名溫州市精神病院(溫州市民康醫院),屬福利事業單位。該院自20xx年創建以來,一直承擔全市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疾病治療、鑒定、巡回義診等工作任務。20xx年7月市民政局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關于要求在市精神病院增掛溫州市優撫醫院的請示》(溫民優〔20xx〕126號)(附件1),同年7月30日,市委、市政府就此事在全市雙優工作會議進行研究,時任副市長王成云同志作出了批示,要求市衛生局和市編辦提出意見,但一直未予增掛優撫醫院牌子。20xx年,民政部將該院列入全國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醫院名錄中(附件2),中央財政每年撥給一定專項補助經費,用于醫院維修改造項目。
20xx年11月,該院整體劃轉我局管理,并于20xx年3月更名為溫州市第七人民醫院。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xx〕131號)精神(詳見附件3),會議明確要求該院繼續發揚公益特色,充分發揮公共衛生和社會福利機構的功能屬性,切實承擔起對城市流浪精神病人、“三無”精神病人、復退精神病軍人、肇事肇禍和違法犯罪精神病人、貧困精神病人等對象的優撫、救助和供養等社會責任。同時,根據民政部《優撫醫院管理辦法》(第41號令),各地應根據優撫對象數量和醫療供養需求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優撫醫院布局規劃。目前,浙江省寧波市精神病院已增掛了優撫醫院、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療養院牌子,浙南地區還沒有一家優撫醫院授牌。
鑒于上述情況,為更好地為全市精神疾病優撫對象提供醫療和供養服務,特要求貴辦批準溫州市第七人民醫院增掛溫州市優撫醫院牌子。
妥否,盼復。
溫州市衛生局
20xx年12月31日
溫州市衛生局辦公室20xx年12月31日印發
醫院增掛牌子的請示篇二
市委編辦:
為認真貫徹落實《精神衛生法》及《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xx年-20xx年)》,落實“以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的精神衛生工作方針,進一步加強我市精神衛生工作,特申請在市民康醫院基礎上增掛“遂寧市精神衛生中心”牌子。
一、主要理由
隨著社會生活節奏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社會競爭壓力加大,精神障礙患病率呈上升趨勢。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事件頻發,已經成為當前的一個重要的公共衛生問題,現有精神疾病治療、康復和管理模式已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近年,中、省、市各級政府對精神衛生防治工作高度重視,相繼出臺了《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范》等系列文件,以加快建立全國精神衛生防治體系,解決精神衛生防治工作存在的結構性問題。
(一)國家高度重視精神衛生工作,相繼出臺了系列法規。國家已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要按照區域衛生規劃,加強精神衛生資源統籌管理,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精神衛生防治工作,健全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絡。遂寧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中也明確提出要建立遂寧市精神衛生中心,加快我市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
(二)從完善我市精神衛生管理機構及分工的角度來看,成立精神衛生中心是我市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中的重要內容。市衛生、疾控部門已有針對精神衛生防治工作的專門行政機構,但沒有成立開展此工作的專門業務執行機構。這些年來,市民康醫院抽調人員組建成立了“精防辦”,開展了精神病流行病學調查、重性精神病管理、醫療巡診等工作,實際已經在承擔精神衛生中心的職責。
(三)20xx年國家相續啟動了三批次的“國家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項目”,市民康醫院“遂寧市精神病醫院遷建項目一期工程”建設項目被作為防治體系建設項目納入其中,并獲專項建設資金。
(四)根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成立“中心”需由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市民康醫院增掛“遂寧市精神衛生中心”,已通過四川省衛生廳審核批準。
二、擬掛牌的市精神衛生中心的主要職責職能
掛牌后的市精神衛生中心,主要是在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疾控中心的領導下,開展精神障礙患者的疾病預防、控制和管理工作。
(一)貫徹落實《精神衛生法》、《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xx年-20xx年)》及其他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
(二)開展特殊人群心理健康教育、指導,心理行為問題預防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對精神衛生危險因素和常見精神障礙的發生、分布和發展規律進行流行病學監測。
(三)承擔對全市精神衛生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并做好信息的報告、管理和預測、預報工作。為精神障礙預防控制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等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決策。
(四)承擔全市精神疾病的預防與防治技術管理,對下級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綜合醫院精神科、社區康復機構進行業務對口指導和疾防管理工作。
(五)做好“三無”精神障礙患者、重性精神障礙患者和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維護社會安定。
(六)在全市精神衛生領域廣泛開展醫療、科研和實習、帶教工作。
綜上所述,市民康醫院增掛“遂寧市精神衛生中心”牌子,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件成熟。請予批準為謝!
遂寧市民政局
20xx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