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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篇一
為了減少或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園區企業新、改、擴建項目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園區企業新、改、擴建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入生產使用全過程。
1、園區企業負責人履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主體責任。
2、園區行政部負責園區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監管。
(1)總要求
1.凡園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企業,從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建設企業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
2.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企業的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企業概算,園區企業負責人應保證安全設施資金的足額投入。
(2)可行性研究
1.園區企業需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由主要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
2.對于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企業,如危險物品倉庫,噴油車間等,在進行企業可行性研究時,應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專門論證。應委托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對建設企業安全設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安全生產對策的具體方案。
3.對于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書應對建設企業安全生產設施的科學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安全生產措施方案。
4.對于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企此,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時,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建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并編制安全設計專篇。
5.負責可行性研究的機構和負責安全生產評價的機構不能是同一單位,且要具備相應的資質。
6.主要負責人應將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交園區行政部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設計
1.園區企業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應委托有資質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設計。
2.設計單位應嚴格依據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評價的要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3.安全設施設計應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
(4)施工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施工前,園區企業應報相關政府企業立項審批,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2.施工時,應聘請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并聘請具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不能是同一單位。
3.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應嚴格依據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確保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的有效實施。
(5)驗收
1.建設企業竣工驗收前,園區企業應委托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2.園區企業應將安全驗收評價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專項驗收。
3.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設施單項驗收合格后,園區企業應向建設單位申請對建設企業進行總體竣工驗收。
(6)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企業必須通過安全設施單項驗收合格和建設企業總體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正式投產使用后,不得將安全設施閑置不用或拆除,應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
(7)生產設備設施的變更
1.生產設備設施的變更包括設備設施型號變更、配件更換、電氣設備變更、安全設施變更和設備設施更新改造等。
2.施工過程中或設備設施生產使用過程,若需要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變更時,應對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設計,并填寫《設備設施變更申請書》,經過原設計單位簽字同意。
3.在生產設備設施變更的全過程中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8)“三同時”檔案管理
設計圖紙、施工萬案、施工許可證:材料供貨證明資料;安全設施單項驗收合格證明、建設企業總體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安全設備設施變更申請和變更意見書;與“三同時”相關的其它資料。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篇二
使兒童游樂場及其休閑健身設施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2.0適用范圍
物業公司所屬各管理處的兒童游樂場和休閑健身設施。
3.0管理內容
3.1游樂場僅供十二歲以下兒童使用。
3.2兒童進入游樂場需有成人陪同,不得讓兒童獨自玩耍。
3.3不得讓兒童攜帶尖銳或硬度較高的玩具進入游樂場。以免損壞游樂設施、傷及自己或他人。
3.4家長應注意兒童游玩的安全,惡劣天氣或天黑之后嚴禁進入游樂場玩耍。
3.5工程部人員每天應對游樂設施和休閑健身設施進行一次巡檢,依照《 組團兒童樂園和休閑健身設施日檢表》,逐項檢查并記錄。
3.6巡檢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若維修量較大,應向工程助理報告,經同意后關閉游樂場所和休閑健身設施,在入口處設置相關標志,維修結束經工程助理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0相關記錄
4.1《組團兒童樂園和休閑健身設施日檢表》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篇三
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下文是浙江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經批準、核準、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建設工程、民用爆破器材、特種設備、職業衛生、燃氣等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以下統稱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設施、設備、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負有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完善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責任。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安全設施建設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設施建設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安全設施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交流,實現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條工會有權依法對安全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及時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工會。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不得開工建設。
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國家、行業和省規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安全設施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一條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設計依據;
(三)建筑及場地布置;
(四)生產過程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五)安全防范措施;
(六)安全投資概算;
(七)結論和建議;
(八)國家、省規定應當包括的其他內容。
(一)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并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依法需要報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設計由有關部門在審批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時一并予以審查。
(一)設計審查申請;
(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
(四)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安全設施設計報批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生產經營單位。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生產經營單位。
(一)安全預評價報告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承擔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由不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四)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安全預評價報告的要求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十五條安全設施設計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和主要設備、安全生產措施等事項發生變更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
第三章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安全設施應當由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規范的要求組織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重新進行審查;確需修改的,及時修改完善。
第十八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出具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一)竣工驗收申請;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及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四)安全設施試運行效果報告;
(五)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報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工作,作出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生產經營單位;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生產經營單位。
(二)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四)安全設施試運行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安全設施測試運行的情況;
(四)竣工驗收單位、人員出具的驗收意見;
(五)生產經營單位對竣工驗收結果的意見;
(六)竣工驗收報告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和完善安全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設施建設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二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安全設施建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責令其立即予以糾正或者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執法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設施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被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本部門領導報告。
第二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依法承擔保密義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處分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不按照規定報經審查批準的;
(二)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安全設施的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的,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二)未對安全設施組織專項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安全設施的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的,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指定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篇四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建設項目安全、環保、消防、職業衛生設施“三同時”法律法規,確保公司建設項目(工程)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標準,保障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防止環境污染,根據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的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建項目和引進的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消防、職業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的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1) 基建部
負責公司建設項目的立項和驗收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a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環保、消防及職業衛生“三同時”規定;
b在建設項目立項時,應含有安全、環保、消防及職業衛生的論證內容;
d根據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驗收專題報告,組織對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2) 安全辦
對建設項目“三同時”的實施,負責監督管理及檢查。其職責為:
a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及承擔建設項目的單位 “三同時”的執行情況;
b根據建設項目的需求,配合基建部完成公司負責項目前期的預評價工作;
d參與對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查及三查四定工作;
e建立健全建設項目“三同時”臺帳。
(1)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安全論證;
(2)設計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報告時,應同時編制《安全專篇》
(5)建設項目正式投入運行后,安全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時投入使用;
(6)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作好變更記錄,并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1) 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環保、消防及職業衛生等設計規范和標準。
(2) 設計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鑒定報告。
(3) 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采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b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c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
d設備選型和建構筑物,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衛生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e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7、 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環保、消防及衛生部門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上述部門簽署同意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8、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環保、消防及職業衛生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9、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環保、消防、衛生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10、公司安全辦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環保、消防、衛生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項目均不能驗收或投入使用。
11、 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篇五
第一條為加強室內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歌舞廳、音樂茶座、餐飲劇場、娛樂(宮)、錄相廳等室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
第三條市消防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級公安消防機關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規定的防火責任由娛樂場所經營者負責;娛樂場所經營者承包經營的,由發包者負責。娛樂場所營業房屋的出租方與承租方,娛樂場所承包經營的發包者與承包者,應當簽定放火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放火責任,并嚴格落實。
第五條娛樂場所經營者應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建立本單位的放火安全責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娛樂場所,其室內裝修必須符合建筑設計放火規范以及其它有關的防火設計要求,并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批。工程竣工后,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已經開業的娛樂場所,其建筑、裝修等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制定改造計劃,并按照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條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連接的,應當設立防火分隔。分設包間的房間隔墻應為非燃燒體,其耐火極限應當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娛樂場所的裝修、制景材料,應當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音響控制臺、電工房等重點部位應當使用非燃材料。木墻裙應當刷防火涂料,裝飾用紡織品應當作阻燃處理。
第十條娛樂場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應當不少于2個,疏散通道及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應當裝有中英文疏散說明和圖案燈光疏散標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說明和疏散標志應當設在走道的轉彎處,間距不得超過20米。疏散門必須向外開啟,寬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采用轉門、卷簾門、側拉門。疏散通道內應當設有應急照明等,并保證照明20分鐘以上。二層以上的娛樂場所,其疏散樓梯應當不少于2個,并不得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樓梯。
第十一條娛樂場所的電器設備,應當由正式電工按照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定進行安裝,并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內的電線,應當采用銅芯導線,所有電氣線路應當穿金屬套管保護,橫穿通道的導線應當采取固定保護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燈具表面高溫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動式的燈具應當采用橡膠套電纜,插頭和插座應當保持接觸良好。
第十三條娛樂場所內使用霓虹燈時,變壓器應當安裝在非燃結構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燈管的電極與導體保持10厘米的距離,并應當安裝在絕緣材料上。娛樂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保養、維修霓虹燈。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安裝室內、室外消火栓,并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救生器材、設施、裝備。面積較大、包間較多或者設置在地下的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排煙設施和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五條消防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
第十六條嚴禁在娛樂場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按照營業面積核定容納人員的數量,并報公安機關備案。日常營業不得超員。
(一)懂得防火知識;
(二)掌握滅火常識;
(三)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責任;
(四)發生火災會報警,會組織人員疏散,會撲救初起火災。
凡未經培訓和沒有達到上述要求的職工不得上崗。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在營業時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巡視,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火災隱患。營業場所中使用明火和電熱器具的,應當采取防火措施,并由專人負責看護。每日營業結束后,應當按照崗位責任制分工,對營業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切斷電源和火源;確認安全后,填寫“清場檢查記錄”,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下班。營業場所內除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留宿。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在危險部位停工、停業、罰款。罰款具體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娛樂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篇六
1、兒童娛樂中心所有游樂設施僅供兒童使用,成人請勿在游樂設施上閑坐、嬉戲。
2、未成年使用任何游樂設施均需有成人陪護。
3、使用秋千時應注意:
1)蕩幅不宜過大,下落時需待秋千停穩,請勿在秋千擺蕩過程中下落;
2)蕩秋千時,請確保秋千擺蕩區域內無人站立、坐臥、嬉戲、追逐;
3)每次僅限一人使用,起蕩或助蕩時切勿用力過猛,以免造成意外傷害。
4、滑梯時應注意:
2)遇有多人同時使用滑梯滑道時,請注意保持時間和距離間隔。
5、使用翹翹板時應注意:
1)翹板兩端的兒童重量要相當,不宜懸殊過大;
2)使用時兩手必須緊握把手,請勿脫手使用翹翹板;
3)兩端加力要適中,請勿用腳加力踩踏翹翹板,以免造成意外傷害。
6、用木馬時應注意:
1)請勿站立在木馬上;
2)使用時須雙手緊握把手,均勻用力;
3)請勿將手腳靠近座板下彈簧,以免造成意外傷害。
7、遇有兒童在使用游樂設施時,旁觀兒童要與之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免發生意外。
8、成人要告誡并看管好兒童不要在游樂中心內追逐打鬧,特別要注意避讓游樂中心內的墻、柱、凸出地臺,以免造成意外傷害。
9、講文明禮貌,互敬互愛,遇有其他小孩在旁等待,不要長時間獨占使用。
10、自覺愛護場內的一切設施,保持環境衛生,不亂丟果皮雜物,不玩泥沙,不隨地大小便。
11、游樂設施供全體業戶使用,如有人為損壞,需照價賠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篇七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二、防火巡查制度
(2)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