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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基本要求 選舉產生的公務員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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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基本要求 選舉產生的公務員篇二
(一)選民登記
1.精神病人是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不過在經過選舉委員會的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2.選民登記是按照選區來的,經登記確認的名單長期有效。
(二)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我國選舉人大代表是差額選舉,即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當多于應選代表人數。
(三)投票
委托投票的條件:
(1)書面委托(口頭不行)
(2)經過選舉委員會的同意
(3)委托給其他選民(非選民不行)
【考題鞏固】(多選)下列哪些人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a.小明,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b.在中國生活了22年的美籍華人湯姆
c.小明,22周歲,是個精神病人
d.小明,22周歲,因為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答案】cd。解析:a選項中年齡不達標,這屬于民事里面關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但是憲法并未此規定。b選項中國籍不對,不是中國公民,所以不享有。c選項中三個條件都符合要求,故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此點需要明確的是,精神病人是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不過不被列入選民名單而已。d選項中未表明剝奪其政治權利,故其是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故本題答案為cd。
選舉制度基本要求 選舉產生的公務員篇三
(一)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1.概念:選舉權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選舉權的主體范圍而言的,是指一國公民中能夠享有選舉權的廣泛程度。根據我國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基本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18周歲
(3)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3.注意事項
(1)精神病人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
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指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地方享有一個投票權,不承認也不允許任何選民因民族、種族、職業、財產狀況、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選舉中享有特權,更不允許非法限制或者歧視任何選民對選舉權的行使。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在選舉制度中的具體體現。
(三)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原則
我國選舉法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由此可見,我國在選舉中采取的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
(四)選舉權的秘密性原則
秘密投票亦稱無記名投票,它與記名投票或以起立、舉手、鼓掌等公開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對立,是指選民不署自己的姓名,親自書寫選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種投票方法。
二、選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