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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有幾條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意見篇一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夸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絡借貸。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于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于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得用于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墻。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并保守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托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托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托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有幾條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意見篇二
下面是本站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詳解,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xx年7月19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xx〕(下稱《指導意見》)。對互聯網金融給于正面的鼓勵和支持,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行業監管部門,并對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和市場監管提出比較概括的建議。綜合《指導意見》,通過三個部分:第一、從金融管理的宏觀層面給互聯網金融正名分、確定支持態度;第二、從監管的分區劃片、條線上明確管理部門和權利、責任;第三、從宏觀管理、行業管理、企業建設方面提出管理框架的規制。
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金融定位,對互聯網金融的積極作用給于明確的肯定,并以非常明確的鼓勵、支持態度,對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的創新融合、合作提出多種方面的具體支持,包括對互聯網金融的融資支持(產業投資、上市融資)、管理支持、財稅支持、信用基礎建設支持、相關行業支持。從《指導意見》的支持表態和支持方式看,可謂不遺余力,寄托了對建立完善、良好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的要求,并進而對互聯網金融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就業寄予厚望。從第一部分反映的政策信息看,監管層延續了對互聯網金融的支持態度,并對新生的互聯網金融業態給于了寬松監管的明確態度,并呼吁相關管理部門、相關行業協同支持互聯網金融機構。這應該是符合中國金融改革和完善的總體規劃,以比較合理、溫和姿態支持金融新業態的發展創新。當然支持并不是無原則的,整頓主觀上有惡意、客觀上有惡果的行業不良應在情理之中,但持“洗牌”之說的陳詞評論沒有根據!
1、明確對互聯網金融的定位、肯定互聯網金融的積極作用:
3.3支持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保險+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御能力。
4、支持互聯網金融企業融資
4.2支持互聯網金融機構上市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互聯網金融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
5、管理支持:
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
5.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5.4立法配套支持: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5.6科研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臺,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6、財稅政策支持:
6.3稅收扣除政策:落實互聯網金融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7.1支持大數據存儲、網絡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
7.2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7.3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7.4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征信業務許可;
7.5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
8、相關行業支持: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互聯網金融屬于金融之一部分,明確金融監管的立場和態度,并明確適用寬松監管政策,為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對于不同類型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分別監管。劃歸片區、條線的管理權限以及責任,與之前的討論分析并無太大區別,但對于股權眾籌公開在網絡融資的規定,屬于大膽創新,應該是具有突破性的管理調整,對于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具有相當意義。
1、明確金融監管、促進健康發展: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
2、寬松監管政策: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3、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律師說明:互聯網金融實現融資的快捷、低成本、高效,離不開互聯網支付的支持;互聯網支付業務既有支付服務的性質,也有與銀行管理類似的金融安全的控制需要;與互聯網金融平臺和資金支付的隔離一般,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管理必然也不僅僅是支付企業自身的業務問題,人民銀行的監管也是必要的,但是否會影響到互聯網金融所需要的快捷、高效以及低成本等問題,要看未來如何監管以及如何設置業務成本分攤,有待細則明確。
4、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4.1明確網絡借貸的兩種分類: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
4.2個體網絡借貸
4.2.1個體網絡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受
合同
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特別說明:民間借貸的性質,以及民間借貸的法律適用,延續原有的法律體系規定,沒有作新的調整規定,應該理解為出借人為自然人,借款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有些解讀認為此處的“個體”沒有明確自然人,是政策上將企業作為出借人予以放開。本律師認為上述說法缺乏現有法律對民間借貸規定的支持。
4.2.2個體網絡借貸性質:屬于中介平臺;
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4.3網絡小額貸款
4.3.1網絡小額貸款的性質是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提供貸款);
4.3.2網絡小額貸款法律適用: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
特別說明: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的方式有所變化,但其性質并未發生變化,借道互聯網發放貸款的方式,并不能改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方面的限制。
5、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5.3股權眾籌的主要服務方向:創新創業企業、小微企業;
二、從某種意義上講,股權眾籌的破冰,應該是互聯網金融領域最大的管理開放。互聯網+金融所要實現的主要目的就是融資主體的融資需求得到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的滿足,p2p滿足了債權融資的平臺支持,而股權眾籌實現了股權融資的平臺開放。
三、進一步講,股權眾籌之下,企業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就可以實現其ipo。當然,目前股權眾籌的融資主體如何限制、投資主體的數量如何限制,尚沒有完全確定。
四、股權眾籌的開放,對于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具有里程碑意義。當然,在現有的法律生態環境下,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和不良現象,股權眾籌打開的新市場如何監管自然需要更多的下文,有待在發展中規制。
6、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6.2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
6.3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于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于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得用于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
7、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7.1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
7.2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墻。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
8、互聯網信托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8.1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并保守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托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8.2信托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
是關于對互聯網金融宏觀管理的框架建設,針對健全互聯網金融管理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市場需要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原動力,但政府管理必然是在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下規制。綜合市場需要、宏觀調控、保障消費者權益等因素,細化管理制度、營造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是總框架的內容。
第一、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管理主要集中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監管兩個方面,這也是歷來呼吁政府管理的民間提法;第二、對互聯網金融企業自身建設提出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需要完善在網絡安全、信息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建設;第三、對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上強調反洗錢和金融犯罪。
1、互聯網行業管理
1.1互聯網金融平臺監管: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
1.2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2、互聯網金融客戶資金監管制度: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2.1第三方存管制度:
2.2分帳管理: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并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
3、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
3.1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
3.2風險提示: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4、消費者權益保護
4.1消費者教育規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4.2爭議解決機制: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4.3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嚴禁網絡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5、網絡與信息安全
5.1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準。
6、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
6.2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
規章制度
,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6.3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并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7、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
7.1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7.2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并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綜合評價:
b、在法規和管理等方面沒有做太明確和嚴格的限制,正是互聯網金融一個相對發展的創新空間,只要互聯網金融企業把握好平臺運作規范、資金使用安全,應該有較大發展機會,總體上《指導意見》對于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是利好。
c、支持、促進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但《指導意見》后的市場也是有門檻的,除國家隊參與靠規模大占優,互聯網公司靠數據占先,其他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只有靠創新商業模式,或者利用傳統民間金融的天然土壤發展。許多評論認為《指導意見》后時代,互聯網金融的野蠻生長已經結束,如果沒有《指導意見》的市場是野蠻市場,那應該說在野蠻市場得到成長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一定不是靠野蠻成長的!有《指導意見》后時代的互聯網金融更加需要精細商業模式和創新推動發展。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xx大和xx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御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臺,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于業務規模較小、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絡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征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夸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絡借貸。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于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于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得用于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墻。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并保守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托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托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托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并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嚴禁網絡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絡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準。
(十八)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并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并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準,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并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有幾條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意見篇三
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促進行業創新發展、轉型升級,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實現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科學定位適度發展
(一)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車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優化城市交通結構,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普遍出行需要,同時根據城市自身特點、交通需求、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適度發展出租汽車,使其與公共交通發展水平相協調,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多樣化服務提升社會滿意度。出租汽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和預約出租汽車。巡游出租汽車噴涂、安裝明顯的巡游出租汽車專用標識,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可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供運營服務。預約出租汽車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形式,具有預約出租汽車專用標識,不得巡游攬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各城市要本著以人為本、鼓勵創新、規范發展、循序漸進的原則,統籌發展巡游出租汽車和預約出租汽車,實行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為社會公眾提供高品質、多樣化的運輸服務。
(三)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實行動態調整。出租汽車運營實行許可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發展規劃和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調整機制,每年評估市場供求情況并及時調整運力規模。
二、改革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制度
(四)逐步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期限制,具體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對于現有出租汽車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慮各方面因素基礎上,充分協商論證后合理確定經營期限,實現平穩過渡。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并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各地不得新出臺經營權有償使用政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考慮市場公平競爭等因素,制定科學合理的過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
(五)完善經營權的準入退出機制。建立完善以服務質量信譽為導向的經營權配置和管理制度。出租汽車經營權準入,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或依據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方式進行配置,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與經營權取得人簽訂經營協議。城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建立完善出租汽車經營權退出機制,對經營權期限屆滿、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以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等情形,按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
(六)規范經營權的使用管理。公司化經營的企業,經營權與車輛產權應“兩權合一”,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個體經營者取得經營權后,要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實施注冊管理。在出租汽車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
三、完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管理
(七)規范出租汽車經營行為。出租汽車企業、個體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明確駕駛員的勞動報酬、工作和休息時間、保險福利等事項。采取承包經營方式的,承包人應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按規定注冊上崗,并直接從事運營活動。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并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通過多種渠道公開承包費或定額任務的項目組成、測算方法。探索利用互聯網技術更好地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
(八)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出租汽車經營者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駕駛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嚴格落實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和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加強駕駛員從業資格準入、注冊、繼續教育、從業管理和退出,建立服務標準,規范從業行為,提高文明服務水平。
(九)鼓勵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通過兼并、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化經營,探索實行員工制管理。引導個體經營者在自愿的基礎上,實行有組織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強抗風險能力。
四、促進互聯網與出租汽車融合發展
(十)推動出租汽車行業轉型升級。鼓勵出租汽車行業加快與互聯網融合發展。引導巡游出租汽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減少車輛空駛,方便公眾乘車。鼓勵巡游出租汽車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可按規定開展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構建出租汽車信息化監管平臺,加強行業運行狀況的動態監測和分析。積極運用互聯網技術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實現優勝劣汰。
(十一)規范發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作為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承擔承運人責任。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并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相關服務器設在中國大陸,并在服務所在地具有相應機構和服務能力。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車輛,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使用性質應登記為出租客運,并取得服務所在地管理部門核發的營運許可證件。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備一定時間安全駕駛經歷,無危險駕駛違法犯罪記錄,經考核合格后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按照相關國家標準提供運營服務,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購買相關保險。加強網絡和系統安全防護,依法合規采集、傳輸、存儲、使用和管理相關數據及信息,強化用戶個人信息保護。
五、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十二)加強信用制度建設。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等出租汽車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各種渠道宣傳教育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公開舉報電話,切實保護乘客合法權益。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加強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的記錄與應用,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并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
(十三)完善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對巡游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繼續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要依法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綜合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科學制定、及時調整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建立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健全作價規則、完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創新監管方式,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系的杠桿作用。要依法規范出租汽車運輸市場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有幾條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意見篇四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和xx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御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臺,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夸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絡借貸。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有幾條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意見篇五
一、發展中醫藥健康旅游的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群眾對健康服務的需求極為迫切。利用豐富的旅游資源和中醫藥資源,發展中醫藥健康旅游,是中醫藥服務業的延伸和旅游業的擴展,體現了生態健康的內涵,滿足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服務需求,對提升全民健康素質具有重要的意義。
中醫藥作為我國特色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的重要內容,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發展中醫藥健康旅游,有利于宣傳中醫藥健康知識、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優勢,擴大中醫藥服務范圍,在維護和增強人民健康中發揮更大作用。
目前我國旅游業正處于轉型升級期,中醫藥健康旅游作為旅游與中醫藥融合發展的新興旅游業態, 對整合旅游資源、豐富旅游產品、優化旅游產業結構、提高我國旅游經濟效益具有重要意義,將成為我國旅游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推手。
(四)發展中醫藥健康旅游是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
中醫藥臨床療效確切、養生作用獨特、治療方式靈活,消費群眾極為廣泛,特別是隨著健康觀念變化,中醫藥越來越顯示出獨特優勢。中醫藥文化作為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文化軟實力的重要體現。促進中醫藥健康旅游發展,有利于游客深入體驗中醫藥文化,是中醫藥文化推廣與資源展示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對于普及中醫藥知識,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突出特色、市場主導、多元發展、管理規范”的總體要求,發揮我國中醫藥旅游資源的優勢,倡導中醫藥健康旅游新觀念,推進旅游與中醫藥的融合發展,開創中醫藥健康旅游發展新模式,構建我國中醫藥健康旅游產業體系,傳承我國悠久的中醫藥文化,打造我國中醫藥健康旅游品牌,促進中醫藥健康旅游快速發展,推進我國旅游業的轉型升級,提升旅游和中醫藥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貢獻率,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中醫藥健康服務需求,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做貢獻。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服務群眾,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多元化中醫藥健康服務需求。各地要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服務需求為宗旨,把提升人民健康素質作為中醫藥健康旅游發展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快發展中醫藥健康旅游,逐步完善中醫藥健康旅游配套設施,提高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水平。
市場主導,政府扶持,促進中醫藥健康旅游朝市場化、產業化方向發展。各地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大政府在發展中醫藥健康旅游上的扶持力度,出臺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中醫藥健康旅游的發展,激發社會活力,不斷增加中醫藥健康旅游產品的供給,大力培育中醫藥健康旅游產業,構建我國中醫藥健康旅游產業體系。
突出特色,打造品牌,推進中醫藥健康旅游產品和項目的特色化、品牌化。各地要結合本地區中醫藥資源特色和我國中醫藥傳統文化,開發具有地域特色的中醫藥健康旅游產品和項目,加大中醫藥健康旅游宣傳推廣和市場開拓,擴大我國中醫藥健康旅游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和知名度,打造中醫藥健康旅游品牌。
加強管理,規范發展,提升我國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專業化、國際化水平。各地要加強中醫藥健康旅游市場管理和監督,加大執法力度,建立我國中醫藥健康旅游標準化體系,推進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標準化和專業化;加強與國際相關機構和組織的合作和交流,學習國際先進的健康旅游理念和方法,推動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與國際接軌,提升我國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國際化水平。
(三)發展目標
到20xx年,初步形成中醫藥健康旅游產品體系,中醫藥健康旅游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不斷完善,中醫藥健康旅游發展環境進一步優化,初步構建起我國中醫藥健康旅游產業體系。到20xx年,中醫藥健康旅游人數達到旅游總人數的3%,中醫藥健康旅游收入達3000億元;在全國建成30個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區、200個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企業(基地)、中醫藥健康旅游綜合體,培育出一些具有國際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的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企業和知名品牌。
到20xx年,形成類型豐富的中醫藥健康旅游產品體系,中醫藥健康旅游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基本完備,形成我國中醫藥健康旅游產業體系。到20xx年,中醫藥健康旅游人數達到旅游總人數的5%,中醫藥健康旅游收入達5000億元;在全國建成50個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區、500個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企業(基地)、中醫藥健康旅游綜合體,培育打造一批具有國際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的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企業和知名品牌。
三、重點任務
(一)開發中醫藥健康旅游產品
發揮中醫藥優勢,使旅游資源與中醫藥資源有效結合,形成體驗性強、參與度廣的中醫藥健康旅游產品體系。針對不同游客的需求,大力開發中醫藥觀光旅游、中醫藥文化體驗旅游、中醫藥養生體驗旅游、中醫藥特色醫療旅游、中醫藥療養康復旅游、中醫藥美容保健旅游、中醫藥會展節慶旅游、中醫藥購物旅游、傳統醫療體育旅游及中醫藥科普教育等旅游產品。面向國際市場,大力開發以提供高端中醫醫療服務為主要內容的中醫藥醫療旅游產品。鼓勵旅行社積極發展中醫藥健康旅游及推出中醫藥健康旅游主題線路。
(二)打造中醫藥健康旅游品牌
發揮中醫藥健康旅游資源優勢,整合各級醫療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養生保健產品生產企業等資源,引入社會力量,打造一批以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為核心,融中藥材種植、中醫醫療服務、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為一體的國家級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區。發掘我國傳統中醫藥文化內涵,提升中醫藥健康節慶文化品質,培育一批參與度高、影響力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好的節慶品牌,舉辦中國中醫藥健康旅游年,支持舉辦國際性的中醫藥健康旅游展覽、會議和論壇。加強品牌建設,提升服務質量,形成一批集健康體檢、中醫高端醫療和中醫養生于一體,具有國際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的中醫藥健康旅游品牌。
(三)壯大中醫藥健康旅游產業
利用中醫藥文化元素突出的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養生保健產品生產企業、中藥材種植基地、藥用植物園、中華老字號名店以及名勝古跡、溫礦泉、博物館等,打造一批特色鮮明、優勢明顯的中醫藥健康旅游企業(基地)、中醫藥健康旅游綜合體。加快中醫藥健康餐飲開發,打造一批中醫藥藥膳餐飲連鎖企業。促進住宿與中醫藥健康服務項目的結合,打造一批中醫藥健康旅游度假酒店。加快開發中醫藥健康旅游商品,積極做好中醫藥保健品、中醫藥文化旅游商品、中醫保健器械等旅游商品的開發生產,打造一批中醫藥健康旅游商品生產基地。延伸中醫藥健康旅游產業鏈,建設中醫藥產業園和中醫藥產業集聚區,支持中醫診療設備、中醫健身產品等相關中醫藥健康產品研發、制造和應用,提升中醫藥健康服務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旅游部門與中醫藥管理部門合作協調機制,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推進旅游與中醫藥的融合發展。各地區要高度重視,主動加強各部門溝通協調,跨地區、跨部門協作,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各地區結合實際,將中醫藥健康旅游納入本地區旅游業發展的整體布局中,促進中醫藥健康旅游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
制定中醫藥健康旅游引導政策,出臺有利于中醫藥健康旅游發展的財政、金融、投融資、稅收、土地等政策。逐步增加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扶持企業、社會資本等多元投資。各地要深入研究,制定出臺相關優惠政策,促進中醫藥健康旅游產業又好又快發展。
(三)規范行業管理
加強中醫藥健康旅游的規范管理,建立中醫藥健康旅游市場的監督機制,規范中醫藥健康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引導市場公平競爭。研究制定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的行業標準,推進中醫藥健康旅游標準化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國家旅游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