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社會,接觸并使用報告的人越來越多,不同的報告內容同樣也是不同的。報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法學論文開題報告篇一
首先,公眾參與的概念方面,歸納起來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是我國學者俞可平支持的廣義說,即公眾參與就是公民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動;二是以蔡定劍為代表提出的互動說,即公眾參與是決策者與收到決策影響的利益相關人雙向溝通和協商對話的過程;三是狹義說,即公眾參與是指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廣泛吸收私人參與行政決策、行政計劃、行政立法、行政決定、行政執行的過程,學者楊建順對此觀點予以支持。
其次,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價值方面,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1)實現公民權利的意義,李海青等學者認為公眾參與行政過程是實現公民參政權、監督權、自由表達權等權利的基本途徑;(2)制約公共權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學者認為廣泛的民主參與是防止政府腐(fu)敗、制約公共權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決策科學性、合法性的意義,王錫鋅等學者認為公眾參與有利于廣泛調動多元化社會的智識與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從而實現決策的科學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及問題方面,學者們肯定中國公眾參與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但也存在一些問題:(1)從參與素質看,蔡定劍在《走向憲政》一書中認為,公眾有較強的參與意識,但其本身參與技術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參與范圍;(2)從參與效果看,黃鳳蘭認為參與和決策脫節,缺少信息反饋,進而削弱公眾參與的動力;(3) 作為公眾參與新類型之一的網絡參與,學者林華認為關于這種參與法規規范體系不完善,政府應對網絡信息危機的能力不足,導致網絡政治空間可能會成為虛擬暴力和群體的事件的導火索。
主要內容: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基本理論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理論基礎
(三)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重要價值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現狀
(二)行政立法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
(三)行政立法公眾參與存在問題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建議
(一)建立激勵機制,擴大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范圍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饋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預期目標:通過該課題的探討,加深公眾參與理論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研究方法:比較分析法、實證分析法、價值分析法、邏輯分析法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法學論文開題報告篇二
淺析我國的刑事證據規則
隨著我國刑事證據立法活動的展開,證據規則的建構以及完善問題已經受到我國證據法學研究的普遍關注,早在90年代初,在論及我國證據立法和理論研究中存在問題時,有學者就已經指出,“對國外證據的一些重要成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在我國的教科書中,僅進行批判性介紹,沒有充分認識到這些證據規則對司法實踐有和指導意義”并在完善我國證據制度中明確提出,“完善我國證據制度的方向在于。將一些司法實踐經驗,在應用證據方面行之有效的帶有規律性的重要經驗,上升為證據規則,用來規范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活動。目前我國在具有控辯對抗特性的訴訟中,沒有相應的證據規則,就難以保證訴訟效率和對案件事實的真實回復,作者繼而具體和分析了國外對抗制程序中的證據規則,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新刑訴制度的特點,按照合理,合法,適宜三原則要求,提出了我國新的刑訴程序和證據制度中的證據規則體系。
論文主要內容(提綱):
一、 證據規則的語義界定
二、 我國刑事證據規則的現狀及完善
三、 國外刑事訴訟的主要證據規則
四、 確立我國刑事證據規則
五、 研究和建立證據規則的必要性及意義
六、 結論
進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寫選題報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寫開題報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論文初稿寫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論文答辯
參考資料:
[1]筆者曾提出如果實行控辯舉證制度,應從技術上向當事人主義學習。詳見《特色與問題——關于刑事庭審方式的對話》,《現代法學》1996年第4期。
[2]見林頓編著《世紀審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頁。
[3](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頁。
[4]見《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第1001條至1004條,卞建林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頁。
[5](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頁。
[6]見作者:劉婭琳 李泉《刑事證據規則研究》,中國人民出版社20xx年12月1日第147頁。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法學論文開題報告篇三
擔保物權的競合,即幾個擔保物權發生沖突時的處理辦法,它是指同意標的物上存在同種類或者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何種擔保物權優先實現?,F實生活中,擔保物權競合的情形時常發生,確立各擔保物權的效力有著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它能夠理清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各個債權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償順序,從而快速有效地實現其債權,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最終使擔保物權的價值得以真正實現。
我國《擔保法》對解決擔保物權競合問題并沒有系統而明確的規定,僅相關司法解釋對部分擔保物權競合予以規定,但其內容不盡系統和完善。20xx年3月,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頒布,擔保物權競合這一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決。然而,社會生活紛繁復雜,物權法不可能詳盡地規定各類擔保物權競合的情形。各學者對物權法條文的理解不盡相同,加之物權法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使得擔保物權競合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并沒有得到真正解決。因此,本文即就擔保物權競合進行粗淺的探討,以此進一步加強對我國擔保物權制度的認識。
本文首先簡要介紹了擔保物權競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論。所謂擔保物權競合是指同意標的物上存在同種類或者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何種擔保物權優先實現。擔保物權競合可分為同種擔保物權競合和異種擔保物權競合。
本文對擔保物權競合的常規處理原則和我國法律對于擔保物權競合的具體處理辦法也予以詳細介紹。其常規處理原則一般包括:設立在先原則、法定優先原則等;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和《物權法》則列舉部分競合情形,并規定了相關處理辦法。如《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這是對同種抵押權競合的規定。同時,擔保法司法解釋對異種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抵押權與留置權競合這種異種擔保物權競合問題也有相關規定。
最后本文對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押權競合、留置權一律優先等學說爭議予以淺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對現有物權法規定不完善之處,作者也對其加以分析,從而進一步加深對我國擔保物權制度的理解。
本課題的重點是在于分析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擔保物權競合情形的規定及其處理辦法。其大致可分為同種擔保物權的競合和異種擔保物權的競合。《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了同種抵押權競合的處理辦法。異種擔保物權大致可分為抵押權和質權的競合、抵押權和留置權的競合以及質權和留置權的競合?!段餀喾ā返诙偃艞l規定了抵押權或質權與留置權競合的處理辦法;《擔保法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了抵押權和質權效力。本文對具體的競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課的難點是分析我國物權法的不完善以及爭議之處。對于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押權競合、留置權一律優先等學說爭議提出自己的觀點要符合我國的法治現狀以及我國的國情。與此同時,要提出有建設性的立法建議,還需在此基礎上閱讀大量的法律資料,并且借鑒國外優秀的立法成果。
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生活的日新月異,胎兒在母體中所受到侵害的機會越來越大,情況也越來越復雜。如:交通肇事、醫療事故導致胎兒死亡的意外事件頻頻發生,環境污染、劣質商品、藥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現存和潛在的危害。而我國法律不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不承認胎兒具有民事主體地位,缺失對胎兒生命健康權益的保護,這不僅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兒利益的保護于法無據,更是沖擊著人們對人權的保護和人格的尊重的傳統價值觀念。
胎兒是人發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經階段,胎兒在母體中的健康狀況直接關系著其出生之后的相關權益,作為一個潛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國都給予了胎兒權利不同程度的保護,而我國僅在《繼承法》中有對胎兒遺產繼承份額保留的直接規定,縱觀相關法律,我們也僅在《勞動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過保護懷孕婦女而間接保護胎兒的簡單規定,而隨著實踐中胎兒受損案件的增加,胎兒必將成為民事主體中特殊的一類,如何構建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確認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范圍,變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保護胎兒民事權利是民法進步之潮流,發展之趨勢,只有完善了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當性、合法性,才能突顯法律對人的價值和利益的全面保護。
第一,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第二,胎兒應享有民事權利的范圍;
第三,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
第四,結合我國現狀;從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國對的胎兒民事權利民法保護機制建立的若干建議。
筆者希望通過研究,解決胎兒主體地位不明確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立法規則空白問題,探討一條解決胎兒損害賠償的途徑,以便更好地保護胎兒。
一、問題的提出(司法實踐中的案例)
二、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一)胎兒的法律含義
(二)各國對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三)三種立法模式的比較分析及建議
1、權利能力說
(1)個別主義
(2)絕對主義
(3)概括主義
2、生命法益保護說
3、人身權延伸保護說
三、賦予胎兒基本民事權利的范圍
(一)健康權
(二)受撫養權
(三)財產繼承權與受贈權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胎兒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
(一)胎兒生命權與婦女的墮胎權
(二)父母為侵權主體時的責任承擔
五、完善我國對胎兒權利保護的法律建議
(一)立法建議
(二)司法建議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法學論文開題報告篇四
(一)研究目的與意義
1、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2、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0 世紀 80 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內研究動態
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
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
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
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
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
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
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
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
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
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
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
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1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
2. 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
3. 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行政不作為”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合法權益”的解釋",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國外研究動態
1944年英國政府頒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1967 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小學》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循環,對于那些處于“教育優先區”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xx 年頒布的《兒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美國的“教育券”計劃。美國一些地處經濟發達地區、條件比較優越、歷史比較悠久、牌子比較響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學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條件不利學校更具創新精神。為了實現公平競爭,在更深層次上實現學校均衡發展,在部分地區采取了諸如“自由擇?!焙汀敖逃钡戎贫?,把國家的人均教育經費以“教育券”的形式發給學生家長,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學校,達到學校在競爭中的均衡。
美國的特許學校運行辦法。學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門簽訂一個合同,學校要對學生承擔責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學生經費給該學校。根據特許學校法,民間也可以興辦,民間興辦的學??梢詮膰耀@得公共經費。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一個在該學區的申請者。
二、主要研究內容、創新之處
(一)主要研究內容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加快,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問題。首先通過分析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的重大意義。其次,闡述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的歷史進步及其如今面臨的困境,概括了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在政策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做出的努力,并通過調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再次,從法律保障、政策、學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別分析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難實現的原因,進而就完善其憲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對策和設想。
(二)創新之處
研究內容的創新:當前,學術界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制度從社會學、教育學等角度研究相對較多,從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較少。而我國的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就從這一角度進行研究。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法學論文開題報告篇五
很多同學經常咨詢我們:開題報告怎么寫?借此機會,我們和同學們談一下開題報告的寫作方法和技巧,首先,我們看看開題報告包括哪些部分。由于各大高校下發的開題報告模板格式不一,因此,開題報告包含哪些部分也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是一般而言,以下幾個部分是必需的。
開題報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寫作的主題、論述的主要內容、引用的材料等,以獲得導師的認可。如果你的導師不認可你的開題報告,那比較麻煩,可能要反復修改,甚至要重新選題。所以,開題報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獲得老師對論文良好的印象。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第二、國內外研究狀況
第三、論文的主要內容及提綱
第四、文獻綜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進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難及解決方法
第七、參考文獻
以上七個部分是一個完整的開題報告所必須具備的內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務處下發的開題報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幾個部分。例如,有的學校需要學生單獨提供文獻綜述,有的學校需要學生將文獻綜述置于開題報告之內,因此同學們必須嚴格按照學校下發的開題報告模板進行寫作。
下面,我們簡要談一下開題報告各部分的要點。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義。
這部分其實要表明的是你為什么要選這個題目,以及你選這個題目的意義在什么地方。所謂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選題目前在學術界處于什么樣的地位,其社會背景是什么;所謂的選題意義是,你的選題對學術研究會產生什么樣的實際意義,對社會發展產生什么樣的積極效果。這兩點必須明確,否則導師會覺得你的選題毫無意義,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煩。
第二部分:國內外研究狀況。
開題報告
不過我給同學們的建議是,如果學校對這個方面要求比較嚴格,那么你就按照學校的要求來辦,沒有必要和老師爭執。具體寫法是,先國外,后國內,必須條例清晰,內容豐富。
第三部分:論文的主要內容及提綱。
"本文的寫作分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根據上述寫作內容,筆者草擬提綱如下:
緒論
一、…
(一)…
1.…
2.…
3.…
二、…"
第四部分:文獻綜述
文獻綜述是指根據你在寫作準備階段所閱讀的材料,對你的選題所涉及的范圍做一綜述,以此概括該學術領域的研究現狀。因此,本部分內容和國內外研究現狀有所重疊,所以很多學校是要求學生單獨提供文獻綜述的。文獻綜述的具體寫法,我們在后續的講座中陸續推出。
第五部分:工作方案及進度安排。
這部分內容寫作比較簡單,主要是談一下你如何準備畢業論文的寫作,以及你在時間上是如何合理安排的。這部分內容老師一般不會太關注。
第六部分:所遇到的困難及解決辦法。
這部分內容和第五部分一樣,屬于必要但是不重要的部分。
第七部分:參考文獻。
這部分內容比較重要。有兩個方面值得同學們關注:
(1)資料的豐富性
參考文獻所列舉的資料必須豐富,一般包含三分之一的專著、三分之二的期刊,總共列舉的參考文獻一般不少于20本,有的學校還規定其中必須包含若干份外文著作。(雖然這個規定不是很合理,但是同學們忍一忍吧。)
(2)格式必須正確
參考文獻的列舉不能雜亂無章,必須格式正確、規范,一目了然。開題報告階段的參考文獻可以不附頁碼。
例如:
[1]鄭天鋒.完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思考[j].人大研究,xx(5)
[2]許崇德.憲法學(中國部分)[m].高等教育出版社,xx
以上簡要談了本科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的寫法,其中核心部分是:國內外研究狀況、論文的主要內容和寫作提綱、以及文獻綜述(如果要求有文獻綜述的話)。整體上來看,開題報告的寫作字數在3000以上,如果包含文獻綜述的話,那甚至要5000-6000字,都抵上大半篇論文了。畢業論文,真是累人吶。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所包含的各項相對正規,如果是自考的本科、函授的本科、電大的本科則很有可能不包含上述各項,甚至根本不要開題報告。同時,上述關于開題報告各部分寫作方法的介紹同樣適用于文科類畢業論文的寫作,希望上述資料對同學們的學習有所幫助。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法學論文開題報告篇六
(一)研究目的與意義
1、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2、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0 世紀 80 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內研究動態
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
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
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
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
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
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
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
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
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
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
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
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1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
2. 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
3. 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行政不作為”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合法權益”的解釋",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國外研究動態
1944年英國政府頒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1967 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小學》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循環,對于那些處于“教育優先區”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xx 年頒布的《兒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美國的“教育券”計劃。美國一些地處經濟發達地區、條件比較優越、歷史比較悠久、牌子比較響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學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條件不利學校更具創新精神。為了實現公平競爭,在更深層次上實現學校均衡發展,在部分地區采取了諸如“自由擇?!焙汀敖逃钡戎贫龋褔业娜司逃涃M以“教育券”的形式發給學生家長,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學校,達到學校在競爭中的均衡。
美國的特許學校運行辦法。學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門簽訂一個合同,學校要對學生承擔責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學生經費給該學校。根據特許學校法,民間也可以興辦,民間興辦的學??梢詮膰耀@得公共經費。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一個在該學區的申請者。
二、主要研究內容、創新之處
(一)主要研究內容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加快,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問題。首先通過分析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的重大意義。其次,闡述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的歷史進步及其如今面臨的困境,概括了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在政策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做出的努力,并通過調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再次,從法律保障、政策、學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別分析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難實現的原因,進而就完善其憲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對策和設想。
(二)創新之處
研究內容的創新:當前,學術界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制度從社會學、教育學等角度研究相對較多,從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較少。而我國的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就從這一角度進行研究。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法學論文開題報告篇七
仲裁員責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反思與構建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國際經濟交往急劇增加,仲裁因其靈活、快捷、經濟、保密以及國際性等優點倍受商人們的青睞,仲裁在解決經濟貿易糾紛中的地位日趨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決爭議,即由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員)居中評斷是非,并做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決。
仲裁的質量主要取決于仲裁員,仲裁員關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謂的仲裁員,是指接受當事人技權,在法律和仲裁規則許可的范圍內以其專業知識、經驗和判斷力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其裁決可以依法執行的人。所以,“在某種意義上,仲裁員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某些不正當行為或過失,必然會影響到公正裁決,使當事人遭受不必要且無法預期的損失。在此基礎上,為了避免仲裁員濫用生殺大權,是否應對仲裁員的權利作出一定的限制,從而避免損失的產生,以及對于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給當事人已經造成損失的故意或過失等不正當行為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國規定了仲裁員回避及中止、更換制度,從而盡可能避免損失的發生。但對業己產生損失后,仲裁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各國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實踐、仲裁實務以及仲裁法學理論上尚無定論,一直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和差異。
這主要是因為存在立法理念的沖突,即一方面存在給仲裁員施加一定責任的必要性,從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亂用職權;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員能夠妥善履行職責,同時不必擔心受到不正當干擾和不法攻擊的必要性。許多國內外法律專家、學者、律師和仲裁實踐者在看到仲裁員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時,也意識到了仲裁員的法律責任問題。仲裁中,仲裁員不履行其所承擔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若是,又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因我國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責任方面并無完善的規定,本文通過研究期望為建立和完善中國有關仲裁員法律責任的法律制度,促進我國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提出建議。
雖然仲裁被認為是仲裁當事人合意的產物,作為主要參與者,仲裁員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樣至關重要。尤其是作為具體行使裁決權的主體,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據此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點。其中,基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確定仲裁員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員貴任制度的起點;仲裁員在仲裁中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的豁免則是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終點。
本文首先對作為仲裁員責任制度起點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問題,特別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研究,并從中歸納出仲裁員法律地位的模型作為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法理依據;之后對仲裁員責任制度現有的理論與實踐進行了研究,并從中歸納出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礎上,本文對我國現有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和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分別進行了研究,在運用之前構建的模型對我國現狀予以解釋的同時,對包括豁免和保險在內的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構建提出了建議。全文共分六章,共計約10萬字。
第一章對本文的研究意義和研究方法進行了闡述,并對現有的研究成果進行了綜述。本文的研究意義在于厘清仲裁員法律地位,并為我國構建仲裁員責任制度提供建議;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較研究方法。根據文獻綜述,對于仲裁員責任制度問題的研究,國內外學者雖然較為關注,但對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仍然存在較大爭議,對仲裁員的責任問題及其豁免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
第二章從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入手,以比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員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對英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英國法普遍認為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同樣對德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德國法承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形成“仲裁員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以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為例,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訴求的梳理,本文認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基本的利益訴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價值判斷?;谶@兩項基本利益訴求,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復合性,構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決為標的的身份法律關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務為標的的服務合同關系。
由仲裁協議依法觸發的仲裁權源自國家司法權的讓渡并對應于國家司法權,由裁決權與裁決權以外的部分組成。前者指仲裁員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與司法權中的判決權對應;后者指仲裁員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決以外的行為,包括在仲裁過程中閱讀仲裁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組織仲裁審理和質證、就裁決結果制作仲裁裁決書等,并為此獲得報酬,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所作行為,并以該行為的公共服務性質為依據向納稅人收取報酬對應。時者的核心是對爭議作出裁判的權力,即經仲裁當事人通過仲裁協議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終為伸裁員所行使的裁決權;后者則涉及仲裁中除裁決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務,由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仲裁員和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雙方仲裁當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將仲裁員的責任區分為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對這三種貴任一一進行了研究。在最具爭議的仲裁員民事責任方面,本文對其進行了比較研究包括歷史的縱向比較、國別的橫向比較以及將仲裁員責任與法官責任進行比較。
通過歷史的縱向比較,本文認為仲裁員在仲裁中的道德責任不斷減弱,而法律責任逐步增加。通過國別的橫向比較,本文認為,傳統的三種仲裁員責任理論中,絕對豁免與無限責任兩個極端的理論已經被淘汰,有限責任豁免論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與應用。通過與法官責任的比較,本文認為,仲裁員與法官的職業共性來自于他們共同的職業原型“行使裁判職責者”(adjudicator),兩者承襲了該原型的本質成為他們各自職業的本質屬性。同時,仲裁員與法官的個性區別主要因為他們不同的執業體系,在保留其作為共性的職業屬性之外,在應用中加入了所在體系的實際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責任體系。
在第二章關于基本利益訴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論證的基礎上,本文對仲裁員民事責任構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員行使裁決權的行為應當享受民事責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承擔責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則下,可以由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約定排除上述責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況下規定上述責任的豁免。
第四章對我國仲裁員現行的仲裁員責任制度進行了闡述和分析,認為仲裁員紀律責任的規范和實踐較為成熟;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存在諸多問題。在理論爭議最大的民事責任方面,法律規范和仲裁實踐幾乎空白。本文認為,上述現象的產生既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體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議一方面應當統一認識,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機構運行方式上作出改進,使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直接形成法律關系,使仲裁員在履行仲裁員職責時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據的督促,從而與仲裁當事人合作實現“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這兩個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國現行只承認機構仲裁的法律環境下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而分析了之前構建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和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我國現行法律環境下的適應性,并據此建議完善仲裁員的紀律責任,重構仲裁員的刑事責任,并依據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雙重屬性設計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慮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其執業風險立即凸顯,因此建議建立仲裁員貴任保險制度,從而為仲裁員執業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員民事責任制度得以落實。
第六章對全文進行總結。
首先,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構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也是構建二者法律關系和前者責任制度模型中必須滿足的條件。
其次,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該等法律關系的性質存在雙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員的裁判者身份為基礎的身份法律關系,又具有以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合意為基礎的合同法律關系。
最后,根據上述定性,本文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仲裁員承擔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員就行使裁決權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務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約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別規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仲裁員的責任制度及其免責采取了比較研究的方法。
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國別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和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對上述問題的理論與實踐,從而歸納出適用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恰當的模型。
通過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免責的歷史比較研究、國別比較研究以及與法官責任制及其免責的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員承擔責任的歷史沿革和法律依據,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模型。
第一章 導言
一、研究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英國
一、背景簡介
二、研究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哉機構法律關系的路徑
三、英國債法綜述
四、英國法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五、小結
第三節德國
一、背景簡介
二、研究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法律關系的路徑
三、德國債法綜述
四、德國法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五、小結
第四節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決
一、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價值選擇
二、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路徑選擇
四、仲裁員與仲裁庭的關系
五、小結
第五節小結
第三章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仲裁員責任及其豁免
比較研究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比較研究
一、仲哉員w任的縱向比較
二、仲裁員貴任豁免的橫向比較
三、仲哉員民事貴任與法官民事責任的比較
第三節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構建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我國現行仲裁員責任制度
第三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反思——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決罪的積極意義
二、對枉法裁決罪內容的置疑
三、對枉法裁決罪影響的置疑
第四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現狀的原因分析
二、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現狀的利弊分析
第五節小結
第五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設計一兼及仲裁員責任保險制度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機構仲裁語境下我國仲裁員的法律地位及責任制度設計
一、商事仲裁相關法律關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國商事仲裁相關法律關系與法律環境協調性分析
第三節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員責任制度
二、仲裁機構責任制度
第四節仲裁員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一、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責任保險的制度思考
二、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責任保險的方式選擇
三、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貴任保險的現實困境
四、小結
第五節小結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法學論文開題報告篇八
(一)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外刑法理論界對“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與否定兩種結論。同時,亦有學者主張限定的肯定說。
(1)肯定說認為犯罪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表現,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惡性的體現,而共同犯罪的行為不過是實現共同犯罪人主觀惡性的東西。
(2)否定說主張,共同犯罪是兩個以上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參與實施一個犯罪。
(3)限定的肯定說則認為,一般不成立共同過失犯罪,但當各共同行為人負有法律規定的共同注意義務并共同違反了該義務時,就應當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
誠然,德、日、前蘇聯刑法學者主張共同過失犯罪論的日趨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國占通說地位的還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否定說。
2、國內理論層面,我國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認為,“法律之所以規定共同犯罪,是因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圍內互相利用各人的行為而共同實行犯罪。”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我國刑法已經承認了共同過失犯罪這一概念,刑法第25條第2款關于“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規定就是一個證明。只不過,我國刑法對共同過失犯罪人不以傳統的共同犯罪論處罷了。
(二)選題的依據
1、在我國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倡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過失犯罪引入我國法律。
2、我國有些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是否應該認定共同過失犯罪在學術上有很大爭議。
3、有相當部分案件(共同實施過失行為,但不能證明死亡結果由誰的行為造成,如腳手架上扔圓木案)只有在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決;同時,肯定共同過失犯罪,追究其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這對于遏制過失犯罪是相當有利的。
(三)選題的意義
1、當前我國提倡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刑事犯罪的種類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有的刑法理論已經不能滿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深遠的政治意義。
2、從立法方面講,我國的立法否認了共同過失犯罪,使得實際生活中許多的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這不利于我國法律體系的建立。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助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
3、從司法層面講,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徑庭,這與我國的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相違背的。對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可以為司法實踐提供相應的指導。
研究的基本內容:
(一)共同過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依據
3、共同過失犯罪的意義
(二)共同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主觀要件:違反了共同注意義務的共同過失。
(1)共同注意義務的來源
(2)共同注意義務的內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斷
3、客體要件: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4、客觀要件:數個行為人實施了違反了共同注意義務的共同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共同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1、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罰原則
2、共同過失犯罪刑罰的具體裁量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本文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中外刑法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共同過失犯罪問題,對于共同過失行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則是該問題的核心所在,因為其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也就確定了我國應怎樣對共同過失犯罪定罪量刑的問題,使這一理論更好的為我國刑法服務。
(一)步驟
1、確定選題方向。共同過失犯罪對于豐富和完善我國的刑法體系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2、大量查找搜集資料。充分利用周圍的資源,對圖書館相關書籍和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