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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業員工手冊目錄篇一
1、三不進賣場:
不穿工作服不進賣場;不佩戴工號牌不進賣場;儀表不注重,衣帽不整潔不進賣場。
2、三條鐵規矩:
商品必須上齊、豐滿、衛生;顧客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以理服人,理直氣和;定位定崗,不集扎堆閑聊,不說笑打鬧,不搶購快訊商品。
3、三個必須這樣做:
待客必須有禮貌,有敬語,有五聲;說話誠實,幫助挑選,當好顧客參謀;認真執行便民措施,保證顧客滿意。
4、衣著要求
a、個人衛生:外表樸實、干凈、整潔,發式要求樸素大方,并保持頭發清潔。
b、制服:公司為所有員工統一配備制服,全體員工必須保持制服的干凈、整潔。
c、工號牌:公司將發給每位員工工號牌,它是每日著裝的重要組成部分,若您上班時未佩戴工號牌,將會受到公司的警告處罰,若遺失,則必須重新補辦,并繳納工本費五元。
5、員工購物/包裝
公司鼓勵所有員工成為風采超市有限公司的會員,并享受購物樂趣,故有如下規定:
a、員工只可在非工作時間購物,也不可在用餐時間內選購。
b、所有員工的包袋在進入和離開賣場時間均接受檢查(購物需在營業時間內進行)。
c、所有員工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得購買損壞的商品。
d、當快訊商品緊缺時,所有員工必須把利益讓給廣大顧客,而不得私占、多占緊銷商品。
最新企業員工手冊目錄篇二
一、成立員工行為規范考核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
物流控股公司員工行為規范考核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行政事務部。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在職職工。
三、檢查內容
根據員工行為規范內容檢查相關事項。(附:員工行為規范)
四、處罰標準
員工行為規范考核工作小組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不符合員工行為規范的現象考核如下:
1、職工工作時間遲到早退30分鐘內的1次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50元,遲到早退30分鐘至60分鐘內的1次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100元。曠工1天(不足1天的按1天計算)不予支付半月效益工資,2天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3天不予支付季效益工資,3天以上不予支付年效益工資。
2、上班脫崗、竄崗、睡崗、私自外出、玩游戲、上網炒股、因私網購、觀看與工作無關娛樂視頻、干私活,首次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200元。1年中有2次違反同類規定的,不予支付當事人季度效益工資。1年中有2次以上或被上級機關查處有以上違規行為的,給予待崗處理。
3、上班期間飲酒、打架斗毆,首次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400元。1年中有2次違反同類規定的,不予支付當事人當季效益工資。1年中有2次以上或被上級機關查處有以上違規行為的,給予待崗處理。
4、因未關好門窗、未關掉電源、辦公室未鎖門等,但未造成損失的,發現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若無法確認當事人的由部門承擔相應責任)當月效益工資100元;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失情況予以賠償。
5、因公外出時,無故造成通訊不暢,未造成損失但影響工作的,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100元;造成損失的,還應根據情況酌情賠償。
6、因接待來客、電話禮儀、語言交流、名片遞接不規范,被客戶投訴,經查實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200元;對公司產生損失、造成不良影響,視情節嚴重程度研究決定。
7、因電腦使用不當,電子郵件使用不當,文件管理不當,記錄、證據等保存不當,造成公司文件時間延誤、信息泄密等,發現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200元;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研究決定。
8、不按規定時間就餐,不文明就餐,影響公司形象的,發現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100元,并進行嚴肅處理,在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
9、在上班時間、公司開展集體活動等場合,職工未按公司要求著裝的,一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50元。
10、無故不參加會議或者培訓,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200元;讓他人代簽到,或者遲到早退的,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100元;手機鈴聲未關閉、會場接聽電話、隨意進出會場、會議中喧嘩影響他人的,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50元。
11、在禁煙場所抽煙的,1次不予支付當事人當月效益工資50元。
12、職工如有以下行為,進行待崗處理:
(1)在公司范圍內競爭未能上崗、不參加競爭上崗或參加競爭上崗后評比不合格的職工,按待崗處理,待崗時間直到競爭上崗為止。
(2)在公司管理中不服從工作分配,無理取鬧,影響公司或部門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待崗1—3個月。
(3)經有關部門查實,有其它違法亂紀行為不夠刑事處理的或被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待崗6—9個月。
(4)不按組織程序反映問題或違反《江蘇省__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組織群眾上訪的,待崗1—3個月。
(5)當班期間違反勞動紀律,竄崗、睡崗、遲到、早退、干私活、打牌、喝酒、玩游戲,被上級單位查處的待崗1—3個月。
(6)經查實發現有敲詐勒索客戶行為的,待崗3—6個月。如造成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公司形象的,另行處理。
(7)不履行工作職責,給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造成經濟損失或造成嚴重影響的,待崗3—6個月。
(8)曠工1—3天的,待崗1—3個月;曠工3—6天的,待崗3—6個月;曠工6天以上的待崗1年。
(9)經查實弄虛作假、無故請病假的,待崗1—3個月。
(10)不服從行為規范考核的待崗1—3個月。
職工待崗視情節輕重設定待崗時間,待崗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待崗期間完成單位安排正常工作,按連云港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薪酬。職工待崗結束后不服從公司安排或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五、分級負責制
員工行為規范考核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1、職工被上級單位查處違反紀律行為造成公司不良影響的,追究控股公司主管領導、分管領導、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所屬分(子)公司負責人、副職、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具體處罰:控股公司主管領導不予支付1000元當年效益工資、分管領導800元、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800元、所屬分(子)公司負責人1000元、副職800元、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800元、部門負責人1000元。同類事項被上級單位再次查處的,當事人處罰翻倍。
2、職工被公司查處違反紀律行為的(行為范圍為第四章第1—3條規定),追究當事人所屬控股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分(子)公司負責人、副職、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具體處罰:所屬控股公司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或分(子)公司負責人不予支付當月效益工資200元、分(子)公司副職100元、分(子)公司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100元、部門負責人200元。
六、其它事項
1、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未盡事宜,按上級文件及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或辦法執行。無管理制度和辦法參考的,經公司研究確定。
3、行為規范被考核違規的人員不得參加當年度評優。
4、各分子公司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5、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員工行為規范考核工作小組。
6、本規定經民主程序審議通過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最新企業員工手冊目錄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能使公司運作有秩序地進行,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涵蓋銷售員思想道德行為準則、日常工作規范條例、賬款管理制度、客戶關系管理辦法等。
第三條、凡本公司銷售員適用本制度。
第二章、銷售員思想道德行為準則。
第四條、銷售員應思想端正,品德高尚,誠實守信,對公司擁戴忠誠,熱愛本職工作,有奉獻精神,嚴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服從公司領導的安排。
第五條、銷售員之間應相敬相愛,團結互助,要具備團隊意識,有矛盾糾紛要妥善解決,或上報公司領導尋求調解,不得私下用武力等不良方式,一經發現,扣除當月所有工資獎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予以解聘。
第六條、銷售員是對外代表公司形象的重要“代言人”,每個銷售員在客戶面前,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或舉動,不得作出有損公司信譽的事情,如經發現,或有客戶投訴涉及公司形象的,經公司調查屬實,扣除當月所有工資獎金。
第七條、公司本著充分保障每個銷售員利益的原則,嚴禁銷售員之間出現搶單或劃單的行為。
第八條、銷售員應善待公司的任何財物。如有惡意破壞者,除要求賠償外,公司予以扭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不小心損壞者,公司按成本價從其工資中扣除。
第九條、銷售員在外不得以公司名義、打著公司的旗號從事與業務無關的活動。如經發現,扣除當月所有工資獎金,立即予以解聘,并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銷售員應具備職業操守,履行保密義務,遵守公司相關的保密規定,不得將公司的商業秘密告訴競爭對手。如經發現,扣除當月所有工資獎金,立即予以解聘,并根據合同內容中的相關保密協議向法院起訴。
第三章、銷售員日常工作規范條例
第十一條、銷售員嚴格遵守考勤管理規定,按時上下班打卡。
1、工作時間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7.5小時,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為工作時間。
12:00—13:30為午餐休息。
2、考勤
(1)所有銷售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親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遲到、早退、曠工
①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10元。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20元。超過1小時以上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②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后,計曠工一次。曠工一次扣發一天雙倍薪金。年度內曠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3、請假
(1)病假
①銷售員病假須于上班開始的前30分鐘內,即8:30—9:00致電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須補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證明。
②銷售員因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請假,病愈返工時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人事部門核定后,由公司給予工作安排。
(2)事假:緊急突發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門負責人批準,其余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領導核準,報人事部門備案,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
4、出差
(1)銷售員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請單》呈權責領導批準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按事假進行考勤。
(2)出差人員原則上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如需延期應告知部門負責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請單》上注明事由,經權責領導簽字按出差考勤。
第十二條、銷售員請假出差批準權限:三天以內由直接上級審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內由隔級上級審批,十天以上集團總部員工由人力資源部審查、總裁審批,子公司員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門審查、總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銷售員在上班期間,要求著裝整潔,形象健康,禁止奇裝異服或過于暴露的服裝,不得有披頭散發、敞衣露背、穿拖鞋等有礙觀瞻的舉止。
第十四條、銷售員在上班期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公司的電話不得用來做與工作無關的閑聊。
第十五條、銷售員在上班期間,不得瞎晃閑逛,不得到各個部門串崗聊天消磨時光,影響他人的工作。
第十六條、銷售員每天必須向負責主管口頭匯報前一天的工作詳情,如有困難,尋求解決困難的辦法。每周周一提交“周工作總結”的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公司對優秀業績者會給以特殊優待假期,具體假期時間視公司而定。
第十八條、銷售員如需出差洽談客戶的,銷售員必須提前向上級主管申請,經批準,方可外出。出差期間應有詳細計劃,并報以上級主管備案。
第四章、賬款貨物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銷售員每天從財務處領取“收款賬單”,當天下班前必須將收回的賬款(現金或支票)交給出納,與財務核對剩余的“收款賬單”是否對數。銷售員收回賬款后,才能憑賬款開取發票。因業務的靈活性,如果銷售員當天不能在下班前趕回公司,可以于次日與財務交接“收款賬單”,再重新領取新一天的單子。
第二十條、若有客戶因某些原因,收到貨后卻不能及時交款,銷售員必須收取客戶的“簽收單”或借條憑據,上面須有客戶自己注明的未付款項,并簽字蓋章。銷售員必須把客戶的“簽收單”或憑據交回財務處,自己留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銷售員應在公司每月收款截止期限內將貨款交回公司,銷售員不得將已收款項故意挪至下月。一經發現,從工資中扣除500元。
第二十二條、銷售員如遇到客戶壞賬情形的,應及時上報公司備案處理,不可私下糾紛。
第二十三條、對于那些暫時收不到賬的規定:公司本著“出貨見款”的原則,要求銷售員在客戶收到貨物后當即予以收款,但由于一些非人為的原因存在,客戶暫時交不出款的,銷售員除了交回客戶的“簽收單”或借條憑據到財務處外,還應及時報知直接上級主管備案,在這期間,銷售員應主動提醒催促客戶,超過十天仍未見到款項的,應與上級主管協商妥善追款辦法。
第二十四條、銷售員出差旅費報銷時,以簽單為基準,單沒簽成,不報銷;簽成單,報銷其交通總費用的80%,且不超過簽單金額的2%,如若超過,以2%支付給銷售員。
第二十五條、銷售員為談業務請客吃飯報銷的,以簽單為基準,單沒簽成,不報銷;簽成單,報銷實際消費數字的60%,且不超過成交金額的2%,如若超過,以2%支付給銷售員。
第二十六條、對于貨物的管理,公司實行貨物出借制度。在與客戶洽談中,有時需要貨物的現場展示,為了方便銷售員的談判,銷售員可從倉管處借出貨物,銷售員開具借條。貨物必須在兩日內交還,交還的貨物不能有破損,破損的貨物由銷售員照價賠償。
第五章、客戶關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銷售員應該認識到,客戶是我們的衣食父母,維護客戶關系的重要性。
第二十八條、銷售員每月必須詳細整理新增客戶的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客戶的實力或規模、盡可能多的關系網等等,將其填入“客戶檔案”里,復印一份交予公司備案,公司將嚴密保管這些資料。
第二十九條、銷售員要養成定時回訪客戶的習慣。每次將回訪客戶的內容及經過簡要地記述下來,上級主管會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如被查到毫無記錄的,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公司會全力配合銷售員和客戶的洽談工作。包括協助洽談,提供便利等等。
第三十一條、銷售員要正確處理客戶的投訴。仔細傾聽是最重要的。這能充分顯示出對客戶的尊重,即使客戶火冒三丈,也會先消掉幾分氣。積極尋求與客戶的溝通之道,切實考慮解決客戶的疑問或困擾。
第六章、銷售員注意事項
第三十二條、在銷售過程中,銷售員應注意儀表,態度謙和,以禮待人,熱情周到。
第三十三條、銷售員要嚴守公司經營政策、產品售價折扣、銷售優惠辦法與獎勵規定等。
第三十四條、銷售員在與客戶接洽過程中不得接受客戶禮品盒接待。
第三十五條、在執行職務工作中,不得飲酒。
第三十六條、不得誘勸客戶透支或者以不正當渠道支付貨款,不得進行與法律相違背的銷售行為。
第三十七條、工作時間不得辦理私事,不得私自使用公司的車輛。
最新企業員工手冊目錄篇四
一、所有須住宿或離職員工,必須寫書面申請,請示住宿或離宿。不得私自入住或搬離宿舍
二、所有須住宿或離職員工,必須寫書面申請,請示住宿或離宿。不得私自入住或搬離宿舍。
三、每間宿舍選一位宿舍長,負責宿舍內衛生安排情況。
四、每位員工必須遵守宿舍相關制度,服從宿舍長的安排。
五、每天由宿舍長檢查各位員工生活用品是否擺放整齊,未做好者,先給予口頭警告,三次以上罰10—20元。
六、愛護宿舍內的設施,設備、包括洗衣機、熱水器等公共財物,如有損壞、按原價賠償、故意損壞者、除賠償外扣50元。宿舍內的公共財物自然損壞宿舍長及時報部門主管進行安排修理。
七、節約用水,用電、人走燈熄、避免自來水長流,如有違反者一經發現罰5—10元。
八、不得在宿舍內打架,斗毆、喝酒、賭博、偷竊等行為,不得影響其它員工的正常休息,如有違反罰50元,情節嚴重作開除處理并送相關部門查處。
九、宿舍員工必須在12:00之前,回到宿舍就寢,超過規定時間后回宿舍由宿舍長負責登記人員名單,第二天上交部門經理給予。
十、不得私自帶領外界人員(不是本公司員工)留在宿舍過夜,探訪人員必須在11:30分后離開,由宿舍長勸其離開。如經發現,私自留宿者扣50—100分。
十一、宿舍內請勿大聲喧嘩,影響其余員工休息,如有違反罰5—10元。
十二、部門主管負責每天檢查各宿舍衛生,紀律情況、部門經理進行不定期抽查。
十三、各宿舍長,部門主管必須登記好每天檢查宿舍工作情況,每星期把登記本交予大堂經理處。遇到突發情況,要保持冷靜,團結一心,保護好自己及其他人。
十四、員工必須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共同維護宿舍良好的衛生環境。
十五、值日員工不按規定打掃衛生或不按規定投放垃圾,經寢室長提醒后仍不執行者,由行政人事部視情節輕重予以違紀處理。
十六、宿舍所有垃圾必須用垃圾袋裝好,由各宿舍當日輪值人員提到指定地點放好,如檢查時發現不按要求放置者,罰款10元/次。凡住宿員工將垃圾亂丟亂放者(包括扔出窗外)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十七、要保持高度防火意識,做到安全用電、用水,發現事故隱患及時上報行政人事部。
十八、由于本人私接電源、插座而引起的火災,未造成后果給予責任者以違紀處理,造成一定后果的視損失程度給予按價賠償,并取消住宿資格直至辭退。
最新企業員工手冊目錄篇五
第一節職工招用
第1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____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同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5條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后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18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3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勞動紀律
第24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上班時間為:8:30-11:30、13:00-17:00,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