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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病情證明書篇一
工作單位:昆明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
復查結果:患者在我院精神病內科經過藥物和心理調整,治療兩個程
療后,經復查,該患者各方面精神指標已達標,抑郁癥已康復,恢復正常,無其它癥狀。
此證明
主治醫師:馬莎
20xx年10月14日
出院病情證明書篇二
1、病情證明書用于門(急)診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診斷、休假證明,由經治醫師開具并簽字,非經治醫師及無處方權醫師無權出具。
2、凡需出具疾病證明書的患者,由經治醫師核對其身份,根據病情開具相關證明,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涂改,不得弄虛作假;經治醫師簽字后,在門診導醫臺處蓋章生效。
3、臨床醫師要以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客觀、科學的診斷依據,經治醫師對所做的診斷負責。
4、開具病假天數為3天(婦產科人工流產及骨科部分病種除外)。期滿仍需繼續休息者,應在門診隨診后由接診醫師重新出具。
5、病情證明書上只能寫病情、診斷及與病情診斷相關的醫囑、建議。我院診斷證明書不涉及職業病的診斷和病人傷殘情況、勞動能力(病退)判定。
6、導醫臺須對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認
真審核,嚴格把關,遇有異議,可請示門診部主任或醫務科科長決定。
7、導醫臺應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必須在醫師已填寫完畢并簽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證明書上加蓋“病情介紹專用章”,空白病情證明書一律不得給予蓋章。導醫臺做好加蓋“病情介紹專用章”相關登記工作。
7、為本院職工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必須由醫師所在科室主任簽字后蓋章。本院職工持病假證明書請病假的,必須攜帶門診病歷(或出院病情證明)、檢查報告單及疾病診斷書。
8、凡復印件、復寫件均不予蓋章。
9、不按上述規定開具疾病證明書或開具虛假病證者,每次發現將給予本人200元罰款;情節嚴重,導致糾紛者,上報醫務科及辦公室,給予嚴懲!
10、為規范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病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11、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既往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出院病情證明書篇三
一、病情證明書用于門(急)診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診斷、休假證明,由經治醫師開具,非經治醫師及無處方權醫師無權出具。
二、醫師開具病情證明書應加強法律意識,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對病人、對醫院、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出具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醫師簽名蓋章。嚴禁出具虛假證明,否則一經發現查實,醫院將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三、病情證明書應分科出具,非本科病情,該科醫師無權出具病情證明??鐚I、跨科開具的病情證明書應視為無效。
四、病情證明書上只能寫病情、診斷及與病情診斷相關的醫囑、建議。我院診斷證明書不涉及職業病的診斷和病人傷殘情況、勞動能力(病退)判定。
五、病假證明中建議休息時間應嚴格掌握,門(急)診病假證明一般每次不超過四天,慢性病或較嚴重的.外傷確需休息者,每次最長不超過二周。出院病假證明一般在一個月以內。期滿仍需繼續休息者,應在門診隨診后由接診醫師重新出具。
六、病情證明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為存根聯,交給患者的第二聯須
加蓋“醫療專用章”方有效。
七、病情證明書和“醫療專用章”由“一站式服務中心”統一保管,各病區和門診各診區根據需要至“一站式服務中心”領取病情證明書并將使用完的存根及時上交?!耙徽臼椒罩行摹睉訌妼τ≌碌墓芾恚仨氃卺t師已填寫完畢并簽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證明書上加蓋“醫療專用章”,空白病情證明書一律不得給予蓋章。服務中心應做好病情證明書領用、加蓋“醫療專用章”相關登記工作。
八、為規范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病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九、本制度自二〇一*年二月一日起執行,既往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醫務部、門診部
二〇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