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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篇一
第十二條 每年4月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月活動。
各地、各單位在愛國衛生月和重大節假日期間,應當組織人員集中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三條 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公眾參與愛國衛生工作,落實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具體措施,預防和減少疾病的發生。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制組織網絡和病媒生物密度監測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采取綜合防治措施,定期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動。單位、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監測,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并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管理規定,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病媒生物消殺藥物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應當符合農藥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衛生城市標準,設置和完善衛生基礎設施,健全、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并按期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有關衛生指標。
鄉(鎮)、村應當結合鄉(鎮)、村建設規劃,組織開展改廁工作和環境衛生建設工作。
第十七條 城鎮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定點收集、統一運輸、集中處置。
農村生活垃圾推行戶分類、村分類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方式,納入城鎮垃圾處理系統;在當地環境容量范圍內,可以選擇經濟、適用、安全的處理、處置技術,就地消納處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點由縣級相關部門統一確定和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聚居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完善環境衛生和相關生活設施,做好環境衛生保潔工作,改善流動人口聚居區的環境衛生。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本區域內部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責任,開展衛生環境治理,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衛生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愛國衛生工作計劃和標準,制定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建立日常衛生保潔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轄區內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并組織動員居(村)民參與庭院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
社區的物業管理、自治組織應當開展衛生健康知識宣傳,進行社區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社區環境整潔。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參與愛國衛生活動,提高衛生素養,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并維護社會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紙屑等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提倡在公共場所不吸煙。不得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
第二十二條 建立愛國衛生水平評價制度。組織對社會衛生水平和居民的健康生活水平進行評價,并定期公布評價結果。
單位應建立衛生檢查評價制度,定期開展衛生自查自糾。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愛國衛生工作群眾監督舉報制度,設立舉報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及時查處影響愛國衛生的行為。
新聞媒體做好對愛國衛生工作的輿論監督。
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推動衛生城市、衛生縣城(區)、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單位)的創建活動,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制定和實施創建規劃,為創建活動提供保障。
獲得衛生城市、衛生縣城(區)、衛生鄉鎮(街道)稱號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鞏固和發展衛生創建成果。
第二十五條 愛衛會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轄區內衛生創建活動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調研考核,促進衛生創建活動有效開展。
愛衛會應當加強對已命名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區)、衛生鄉鎮(街道)、衛生村(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進行復查;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標準的,取消稱號。
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四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改、經貿、建設、市政管理、環保等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產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水資源和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處理。
第二章
水資源開發利用
第七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按照優先利用地表水、積極利用客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回用再生水和綜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礦坑水的原則,對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實行統一調度、合理配置。(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第七條)
第八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需要,維持生態環境用水。
第九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監測。
第十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按照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水資源綜合規劃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資源專業規劃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水資源綜合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開發利用水資源綜合規劃,制定中長期實施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嚴格按計劃開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和其他地質災害。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嚴格控制鑿井。城市公共供水不能滿足用水需求需要鑿井的,要限量開采地下水。不得為家庭生活等非經營性活動開鑿水井。
第三章 水資源保護
第十三條
建立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度。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并予以公告。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從事工業、養殖、旅游、餐飲、建筑等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第十四條
禁止在水庫、渠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在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排污單位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五條
禁止向滲井、滲坑、裂縫、溶洞以及棄用和報廢水井排放有害物質。報廢水井應當由原使用者及時封閉;拒不封閉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閉,所需費用由原使用者承擔。
第十六條
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維持采補平衡。對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采取回灌補源措施,嚴格控制采水量。在沿海地區開采地下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采取措施,防止海水入侵。
第十七條
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章 水資源配置和節約使用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預測來水量,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行水量統一調度。
第二十一條
取水、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取、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二十二條
直接從河流、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外,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第二十三條
直接從河流、湖泊、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報有相應取水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對未有水資源論證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取水許可申請,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不予立項。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形取水許可證的核發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或依法轉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從奎文、濰城、坊子、寒亭四區范圍內取水的;
(二)從大中型水庫管理及保護范圍內取水的;
(三)從大型河流或縣市區邊界河流取水的;
(四)從縣市區邊界兩側3公里范圍內日取地下水一千立方米以上用于非農業灌溉的;
(五)非農業灌溉日取地表水二萬立方米以上或日取地下水三千立方米以上的。其他情形取水許可證的核發由取水地點所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每年12月 31日前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取用水計劃建議。集中供水單位申請取水計劃要附報重點單位用戶用水計劃表和新用水戶用水計劃表。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用水單位或個人提報的下一取用水計劃建議進行核實,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供水工程狀況及可供水量等,于次年1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下達其取用水計劃。
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取用水計劃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四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取水、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取用水計劃用水。取水、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省實施水法辦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七條
取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裝置,保持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換,應按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取用水資料。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農業節水灌溉的投入,大力推行渠道防滲、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對灌區進行節水灌溉技術改造,提高農業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扶持農業旱作技術和農作物抗旱新品種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推動節水型農業的發展。(山東省節水辦法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水循環次數,提高水重復利用率。
火力發電及熱電聯產企業水重復利用率應達到95%以上;一般工業企業水重復利用率應當到70%以上;飲料和其他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應對生產后的尾水進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其中純凈水生產企業產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
第三十條
城市綠化應當優先選用耐旱型樹木、花草。
十二、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建筑工地浸泡建筑材料應當使用容器。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一條
對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以及節約用水和進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篇三
愛國衛生運動,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科學理論為指導,以除“四害”、講衛生、預防消滅疾病為中心的群眾性衛生運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共衛生實踐活動。下文是海口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倡導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包括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環境衛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衛生創建、衛生評比等多種形式,組織發動全社會廣泛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集中宣傳和普及愛國衛生知識,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八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等形式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愛衛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區愛衛會辦公室 (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市、區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駐地部隊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成員單位的分工和職責,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市、區愛衛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劃、規范和標準;
(三)動員、指導、協調愛國衛生工作;
(四)開展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五)組織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組織開展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市、區愛衛會應當健全愛國衛生工作機制。
在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市、區愛衛會應當組織動員各單位和群眾參加愛國衛生工作,落實群防群治措施。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特定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設立愛國衛生工作辦公室,確定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實行愛國衛生工作責任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責任人,并確定有關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規范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宣傳“健康海口”建設理念,推進健康場所建設,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公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加大財政投入,設立健康教育專業機構。
教育、科技、衛生、計生、文化廣電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和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保障職工身心健康。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培養健康良好的行為習慣。
第十八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的公益宣傳活動。
車站、機場、商場、港口、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單位和住宅小區,應當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教育宣傳。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疾病、意外傷害等的防治知識進行宣傳,開展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市、區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開展無煙學校、無煙機關、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等無煙場所建設。
第二十二條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一)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
(二)未成年人集中學習、活動的場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應當規范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不得放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并確定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工作場所應當規范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第二十三條本市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單位衛生達標、評比制度。
單位衛生達標制度和單位衛生評比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劃,組織開展衛生創建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行業性的衛生單位創建活動。
第二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和改善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確保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轉運站和公共廁所數量充足、布局合理,城市建成區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垃圾收集、運輸網絡和管理體系,逐步推廣垃圾分類投放,規范分類收運,促進垃圾回收利用。
第二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閑置空地、水面等地段或者區域的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建筑工地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國有閑置空地的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員,集體閑置空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員,負責該區域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健全水質衛生監管體系,加強城市供水管網的建設和更新,改善農村飲用水的衛生條件,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及管理,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二次供水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者其委托、授權的其他單位負責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推進農村改水、改廁、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等各項衛生工作,改善農村生產、生活衛生條件,逐步實現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
農村公廁、戶廁建設應當符合無害化標準。
第三十條本市主城區和主城區外的鎮的建成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包衛生、包容貌、包秩序的“門前三包”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餐飲、食品、旅館、美容美發、洗浴、文化娛樂等行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明,衛生設施符合國家衛生城市標準要求。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維護公共衛生和衛生設施,做好單位、家庭和個人衛生工作。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四)道路平整,垃圾日產日清,環境整潔衛生。
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責任人發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并組織整改;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負責。
有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無物業服務企業且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或者發動業主成立自治管理組織,引導業主逐步實行自治管理。
對無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無物業服務企業、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獎代補、困難補貼等形式鼓勵、扶持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聘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成立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聘請專職保潔人員對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進行管理。
城中村的衛生工作,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居民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學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五條公民應當遵守社會衛生行為規范,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紙屑、煙蒂、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隨意丟棄動物尸體;
(四)從樓房和各種車輛上向外拋丟棄物;
(五)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構筑物、設施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
(六)在指定地點外堆放建筑垃圾;
(七)不及時清除所飼養寵物的糞便;
(八)其他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各單位應當依據《海口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落實本轄區或者本單位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
市、區愛衛會應當組織動員單位和個人參加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愛國衛生專項治理活動。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的督導檢查,定期研究解決愛國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會議、
工作報告
、重大事項協調、督查考核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公園、商業聚集區、農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區域以及機場、港口、車站等重點公共場所的愛國衛生執法檢查,采取聯合巡查、設置固定執法崗等方式,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調查舉報事項,做出相應處理并向舉報單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市、區愛衛會可以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積極舉報、提供證據的,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三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管理信息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和暢通愛國衛生建議和投訴平臺。
第四十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通過設立媒體曝光欄、開展主題宣傳報道等形式,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一條市、區愛衛辦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在指定區域內檢查、監督、指導愛國衛生工作,并依據實際情況向有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介紹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并對存在的問題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四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取得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的,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復審,未能達到相關衛生標準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能達到衛生標準的,由授予單位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
第四十三條市、區愛衛會定期對各成員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價。
市、區愛衛會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區愛衛會研究提出處分建議,報送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愛國衛生職責和義務的;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予以整改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有關部門對市、區愛衛會提出的處分建議,應當及時辦理并反饋辦理結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在禁止吸煙場所未實行禁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放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閑置空地的衛生管理工作職責,亂倒垃圾、亂搭亂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城市標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食藥監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拒絕監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和蟑螂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對居民日常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衛設施嚴重缺乏,無法保證正常環衛需求的;
(二)不履行公共廁所的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公共廁所垃圾和糞便的;
(三)生活垃圾未實現收集清運密閉化,有暴露垃圾、衛生死角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有能力履行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職責而拒不履行,衛生工作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對居民日常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禽家畜,拒不改正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飼養場所進行清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處五十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飼養人立即清除,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對愛國衛生工作執法過程中,如遇妨礙公務、執法行為受到阻撓等情況,需要公安機關協助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愛國衛生運動是關系到社會基層社區方方面面全體人民的大事。講究衛生,除害滅病,需要社會各行各業,全體百姓,人人關心,在加強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大衛生觀念的指導下,堅持統一領導,統籌協調,自上而下,加強管理,促進并加快愛國衛生運動向更高、更深層次發展。
除四害、講衛生,提高健康水平,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發展,實質上是學科學、用科學的過程。各種病媒蟲獸的孳生與繁殖,各種疾病的發生與傳播,都有其各自的規律性。群眾發動起來,科學技術一定要緊跟上,并且要走在前頭。只有嚴格按照規律采取相應的措施,才能取得除害滅病的效果,才能保證愛國衛生運動從勝利走向更大的勝利。
愛國衛生運動的目的在于:講究衛生,預防、減少以至消滅疾病,提高健康水平,加快我國有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更大發展。隨著人們文化衛生素質的提高與文明衛生習慣的養成,對社會主義四化建設,必將起到巨大推動作用,為把我國建設成為一個文明、衛生、健康、幸福的現代化國家作出更大的貢獻。
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篇四
為加強學校愛國衛生工作的管理,保持優美整潔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了關于愛國衛生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愛國衛生工作的管理,保持優美整潔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愛國衛生”,是指教室衛生、室外公共衛生、辦公室衛生、個人衛生、病媒生物防治及辦公室、處室、教師、宿舍等門前衛生。
第三條 學校愛國衛生是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愛國衛生的義務和責任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四條 學校成立愛國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分管校長、主任負責,定期召開愛國衛生工作會議,指導、研究學校衛生工作,解決學校衛生工作中出現的實際問題。
第五條 學校愛國衛生工作要求:
(一)教室衛生:每日三掃,地面無廢棄物,墻角、桌椅上無積土無垃圾,衛生工具擺放有序;講臺黑板無粉塵,板擦和粉筆盒擺放整齊;墻壁無臟手印、鞋印,無亂寫亂畫現象,各種張貼物規范整潔;桌椅行列整齊,桌面干凈,桌內無垃圾;燈管、窗臺、玻璃、門窗保持干凈;保持室內空氣流通,上下午開窗通風半小時。
(二)室外公共衛生:每月進行一次大掃除;包干區內無雜草、雜物、無果皮紙屑、無煙蒂痰跡;垃圾定點傾倒并有專人負責日產垃圾數登記;廁所勤打掃,勤灑藥,定期滅蚊蠅;露天物品堆放整齊,無衛生死角;空氣質量、采光照明、噪音、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三)辦公室衛生:每星期由值周教師檢查一次辦公室衛生,每月進行一次各室衛生排名;地面干凈無污漬;桌面物品擺放整齊;電腦桌干凈無塵;燈管、窗臺、玻璃、門窗保持干凈,室內無蛛絲;垃圾筒及時清理。
(四)個人衛生:每月進行一次個人衛生突擊檢查;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習慣,定時作息,睡前刷牙,勤換衣服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服裝整潔勤理發;講究飲食衛生,不喝生水,不吃不潔食物,不亂扔果皮紙屑,不隨地吐痰;認真做好兩操,堅持體育鍛煉,做到勞逸結合。
(五)病媒生物防制:及時鏟除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條件;定期環境消毒;設置防鼠防蠅設施;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之內;加強對學生的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建立傳染病防治應急系統;認真做好師生的預防性體質檢查。
(六)門前衛生: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做好門前衛生工作。
第六條 學校衛生室要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做好傷病的妥善處理,確保學生身心健康。
第七條 健全學校衛生工作檔案,對衛生工作要建檔立卷,做到系統化、經常化、規范化,并對檔案進行科學化管理。
第八條 學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檢查和抽查,并按標準進行評分。
第九條 學校對愛國衛生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給予表彰,同時嚴懲違反學校愛國衛生要求的組織或個人。
第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愛國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篇五
第四十二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居住登記、變更居住登記、居住證簽注和改簽不收取費用。首次申領免收證件工本費,補領、換領居住證的證件工本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流動人口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申領的暫住證,在暫住證有效期內仍然有效;需要使用居住證的,可以持暫住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換領居住證,居住時間累計計算。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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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篇六
第八條農村宅基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滇池保護和環境保護等要求。
在公路、河道兩側或者高壓線下安排宅基地,應當符合交通、水務、電力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建造住宅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
城市、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并經當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占用農用地,按以下審批權限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鄉(鎮)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其他鄉(鎮)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農村宅基地農用地轉用報批程序: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市人民政府下達指標,具體對各鄉(鎮)再行分解下達;
(四)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及補充耕地方案,連同相關審批要件及鄉(鎮)擬建房總戶數和面積,上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上報有權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農村宅基地依法占用耕地實行“先補后占”。
對農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
第十三條農村宅基地確需占用耕地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申報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專項耕地占補平衡項目,補充同等數量、質量的耕地。
未申報并實施農村村民自建房屋專項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資金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籌措中央和省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純收益用于農業土地開發部分等財政資金和其他社會資金,積極開展農村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確保農村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篇七
第十二條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5日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流動人口,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受托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
第十三條居住登記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住址、現居住地住址、居住事由、服務處所、聯系方式。
流動人口在申報居住登記時,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第十四條在旅館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內住宿的流動人口,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的,視為居住登記。
第十五條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流動人口,由學校、培訓機構負責登記;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動人口,由救助機構負責登記。
負責登記的單位應當自辦理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賃或者職業介紹中介機構,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租賃關系、中介服務關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條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流動人口,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變更登記;持有居住證的,居住證登記信息相應變更。
流動人口居住地址發生變更后,1個月內未申報變更登記的,居住時間自重新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居住地址變更后尚未辦理居住證的,應當在初次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每滿1年之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信息確認,居住時間可以累計計算。未辦理居住登記信息確認的,居住時間自重新辦理居住登記或者信息確認之日起計算。
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篇八
第四十二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居住登記、變更居住登記、居住證簽注和改簽不收取費用。首次申領免收證件工本費,補領、換領居住證的證件工本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流動人口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申領的暫住證,在暫住證有效期內仍然有效;需要使用居住證的,可以持暫住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換領居住證,居住時間累計計算。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12月10日起施行。
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篇九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愛國衛生工作,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高公共衛生水平,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社會衛生環境,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三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單位負責,群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市、縣(區)、鄉鎮政府及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作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各級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規劃、計劃,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并監督各部門、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四)組織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農村改水改廁、改善環境及創建衛生城市、衛生村鎮、衛生單位等愛國衛生活動。
第八條市、縣(區)愛衛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愛衛會的決議并組織貫徹實施;
(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落實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三)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考核評比;
(四)總結交流愛國衛生工作;
(五)進行愛國衛生工作宣傳、培訓、技術指導;
(六)開展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工作。
第九條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認真履行各自承擔的社會衛生工作職責。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和其他組織均要成立愛衛會組織,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在所在地愛衛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本市實行周末衛生日、愛國衛生月制度。
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愛國衛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衛生設施,做好各自的環境衛生工作。
在城市市區,任何人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雜物、亂倒垃圾;除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經批準外,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在本市限制養犬區內,任何人不得攜犬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條各類公共場所要有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有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室內衛生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機構要加強公共衛生規劃和建設,建立衛生管理制度,保持景區、景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集貿市場要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廁、垃圾站和供排水設施,配備保潔人員,建立衛生制度,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要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和污水。建筑工地要文明施工。宿舍、廚房、廁所要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定點屠宰場以及生物、化學制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對其產生的廢棄物、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中堆放及清運。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改造衛生環境,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經常清除積水、垃圾,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集貿市場等場所,應當完善和落實病媒生物防治措施。
申請開展有害生物控制的服務機構,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到所在區、縣愛衛辦備案,并接受各級愛衛辦對其服務質量監督。
生產、銷售和使用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器械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禁止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使用劇毒急性殺鼠劑。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絡,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普及衛生知識。
各有關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宣傳科學衛生保健知識。學校應按照國家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第十八條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宣傳教育和創建無煙先進單位活動。
禁止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學校和專供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吸煙。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和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保護生活飲用水水源,改善農村居民飲用水衛生條件。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農村衛生廁所的建設,推廣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普及衛生戶廁。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二條各級愛衛會可在各有關單位聘任愛國衛生檢查員,負責委托的愛國衛生檢查工作。愛國衛生檢查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十三條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或愛衛會給予表彰與獎勵。
對未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或衛生狀況較差的部門、單位,由各級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檢舉的權利,各級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愛國衛生未達標的單位不得被評為文明單位。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先進稱號的單位,經查實有弄虛作假或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的,由授予先進稱號的單位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稱號。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據《合肥市限制養犬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環保、衛生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由農業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合肥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處理。未依法處理的,各級愛衛會有權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愛國衛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管理與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篇十
第六條行業協會按照國家現行行業或者產品的分類標準設立,也可以按照經營方式、經營環節或者服務功能設立。
行業協會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區域的行業代表性。在本市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重復設立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業協會。
第七條設立行業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及3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
第八條申請設立行業協會,發起人應當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籌備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的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和經營情況證明;
(三)章程草案。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召開聽證會,對申請設立行業協會的必要性、宗旨、業務范圍、企業意愿等情況進行聽證。
第九條對于申請設立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6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籌備的決定;對決定不準予籌備的,應當向發起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發起人應當在收到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籌備的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發布籌備公告,接受同行業、相關行業經濟活動主體的入會申請。
發起人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準予籌備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籌備大會,并在籌備大會結束后30日內持規定材料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一條籌備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行業協會章程和選舉辦法;
(二)選舉產生行業協會的組織機構。
籌備大會應當有全體入會申請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章程應當經出席會議的入會申請人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登記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準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行業協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篇十一
貫徹落實軍隊愛國衛生工作方針,努力提高軍隊院校生活和環境衛生質量,增強官兵、學員的衛生觀念和衛生素養,提高部隊整體健康水平。下文是合肥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愛國衛生工作,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高公共衛生水平,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社會衛生環境,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三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單位負責,群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市、縣(區)、鄉鎮政府及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作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各級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規劃、計劃,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并監督各部門、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四)組織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農村改水改廁、改善環境及創建衛生城市、衛生村鎮、衛生單位等愛國衛生活動。
第八條市、縣(區)愛衛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愛衛會的決議并組織貫徹實施;
(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落實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三)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考核評比;
(四)總結交流愛國衛生工作;
(五)進行愛國衛生工作宣傳、培訓、技術指導;
(六)開展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工作。
第九條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認真履行各自承擔的社會衛生工作職責。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和其他組織均要成立愛衛會組織,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在所在地愛衛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本市實行周末衛生日、愛國衛生月制度。
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愛國衛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衛生設施,做好各自的環境衛生工作。
在城市市區,任何人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雜物、亂倒垃圾;除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經批準外,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在本市限制養犬區內,任何人不得攜犬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一條各類公共場所要有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有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室內衛生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機構要加強公共衛生規劃和建設,建立衛生管理制度,保持景區、景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集貿市場要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廁、垃圾站和供排水設施,配備保潔人員,建立衛生制度,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要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和污水。建筑工地要文明施工。宿舍、廚房、廁所要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定點屠宰場以及生物、化學制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對其產生的廢棄物、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中堆放及清運。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改造衛生環境,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經常清除積水、垃圾,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集貿市場等場所,應當完善和落實病媒生物防治措施。
申請開展有害生物控制的服務機構,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到所在區、縣愛衛辦備案,并接受各級愛衛辦對其服務質量監督。
生產、銷售和使用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器械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禁止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使用劇毒急性殺鼠劑。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絡,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普及衛生知識。
各有關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宣傳科學衛生保健知識。學校應按照國家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第十八條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宣傳教育和創建無煙先進單位活動。
禁止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學校和專供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吸煙。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和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保護生活飲用水水源,改善農村居民飲用水衛生條件。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農村衛生廁所的建設,推廣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普及衛生戶廁。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二條各級愛衛會可在各有關單位聘任愛國衛生檢查員,負責委托的愛國衛生檢查工作。愛國衛生檢查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十三條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或愛衛會給予表彰與獎勵。
對未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或衛生狀況較差的部門、單位,由各級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檢舉的權利,各級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愛國衛生未達標的單位不得被評為文明單位。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先進稱號的單位,經查實有弄虛作假或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的,由授予先進稱號的單位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稱號。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據《合肥市限制養犬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環保、衛生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由農業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合肥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處理。未依法處理的,各級愛衛會有權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愛國衛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管理與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愛國衛生運動是關系到社會基層社區方方面面全體人民的大事。講究衛生,除害滅病,需要社會各行各業,全體百姓,人人關心,在加強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大衛生觀念的指導下,堅持統一領導,統籌協調,自上而下,加強管理,促進并加快愛國衛生運動向更高、更深層次發展。
除四害、講衛生,提高健康水平,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發展,實質上是學科學、用科學的過程。各種病媒蟲獸的孳生與繁殖,各種疾病的發生與傳播,都有其各自的規律性。群眾發動起來,科學技術一定要緊跟上,并且要走在前頭。只有嚴格按照規律采取相應的措施,才能取得除害滅病的效果,才能保證愛國衛生運動從勝利走向更大的勝利。
愛國衛生運動的目的在于:講究衛生,預防、減少以至消滅疾病,提高健康水平,加快我國有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更大發展。隨著人們文化衛生素質的提高與文明衛生習慣的養成,對社會主義四化建設,必將起到巨大推動作用,為把我國建設成為一個文明、衛生、健康、幸福的現代化國家作出更大的貢獻。
縣愛國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篇十二
第二十一條行業協會應當認真履行章程規定的職責,積極開展有利于促進行業發展的活動,發揮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的基本職能。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根據章程和本行業具體情況承擔下列職能:
(一)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二)開展行業發展規劃、行業調研和統計、行業信息收集與發布;
(五)協助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
(六)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者政府委托,開展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
(七)進行行業價格自律、協調、監督,提供公信證明;
(八)代表行業協會會員提出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等調查申請;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二十三條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濫用權力,阻礙、限制或者損害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未經授權或者委托而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