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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誤的違約法律依據篇一
一、誤工費:
1、勞務班組人工費:
① 泥水工班組:65人,3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300.00×65 =19500.00元
② 水電班組:25人,2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200.00×25 =5000.00元 ③ 雜工班組:20人,12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120.00×20 =2400.00元 誤工費每天計:26900.00元/2=13450.00元
2、管理人員及機械操作、指揮工: ① 管理人員工資每天8000.00元
② 塔吊司機及指揮工每臺330.00元/天×3臺=990.00元 ③ 施工電梯司機每臺200.00元/天×2臺=400.00元
管理人員及機械操作、指揮工工資每天計:9390.00元
二、材料及設備租金:
① 63塔吊租金每天350.00元/臺×3=1050.00元 ② sc200/200施工電梯租金每天320.00元×2=640.00元
材料及設備租金租金每天計1690.00元
因室內裝修未確定造成工期延誤每天費用24530.00元
關于藍谷小鎮2#樓工程因1#樓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工期延期的費用
一、誤工費:
1、泥水工班組:10人,3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300.00/2×10=1500.00元
2、水電班組:15人,2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200.00/2×15=1500.00元
二、管理人員工資:
3、值班保衛:2人,1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100.00×2=200.00元
4、管理人員工資:3500.00元/天
2#樓因1#樓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工期延期每天費用6700.00元
關于藍谷小鎮工程因施工圖及會審造成工期延誤的費用
一、勞務班組人工費:
①挖孔樁班組:65人,3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300.00×65 =19500.00元 ②鋼筋班組:15人,3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300.00×5 =4500.00元 ③模板工班組:25人,3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300.00×25 =7500.00元 ④泥水工班組:10人,3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300.00×10 =3000.00元 ⑤水電班組:5人,20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200.00×5 =1000.00元 ⑥雜工班組:10人,120.00元/每人每天,即每天120.00×10 =1200.00元 誤工費每天計:36700.00元/2=18350.00元
二、管理人員及機械操作、指揮工: ① 管理人員工資每天8000.00元
② 塔吊司機及指揮工每臺330.00元/天×3臺=990.00元 管理人員及機械操作、指揮工工資每天計:8990.00元
三、材料及設備租金:
①63塔吊租金每天350.00元/臺×3=1050元 ②外架鋼管20000米×每米0.011元/天 =220.00元 ③鋼管扣件5000套×每套0.007元/天 =35.00元
材料及設備租金租金每天計1305.00元
因施工圖及會審造成工期延誤每天費用28645.00元
工期延誤的違約法律依據篇二
36工期和工期延誤
36.1工期計算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廣東省建筑安裝工程
工期定額》等有關規定,結合合同工程擬實施的施工組織設計或
施工方案等情況予以確定,并在合同中約定。
禁止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意壓縮工期。
36.2工期約定的要求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從開工日期開始計算。合同中包括有多個單位工程的,應在專用
條款中約定各單位工程的工期。36.3工期順延 合同履行期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
發包人增加由此發生的費用和(或)順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潤。
本款發生順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經監理工程師核實后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監理工程師暫
定,通知承包人并抄報發包人。構成爭議的,由合同雙方當事人
按照第86條規定處理。
(1)發包人未能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施工設計圖紙及其它
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預付款、安
全文明施工費和進度款;
(3)發包人代表或施工現場發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員造成的人為
因素;
(4)監理工程師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供所需指令、回復等;
(5)工程變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內容、改變合同的任何一項工
作等);
(6)工程量增加;
(7)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8小時;
(8)不可抗力;
(9)發包人風險事件;
(10)因發包人的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誤、違約,以及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工期順延。
(12)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36.4提交工期順延
報告 當第36.3款所述事件首次發生后,承包人應在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工期順延意向書,并抄送發包人。承包人應在發出工
期順延意向書后的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工期順延報告和
有關詳細資料。36.5工期順延持續
發生的要求 如果工期順延事件持續發生時,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發出工期順延意向書,并在工期順延事件終結后的14天內,向
監理工程師提交最終工期順延報告和詳細資料。
36.6拒絕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發生時)規定的時間
內提交(最終)工期順延報告和詳細資料,則視為該事件不影響
施工進度或承包人放棄順延工期的權利。36.7工期順延的核
實與確定 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發生時)規定提交(最終)工期順延報告和詳細資料后的28天內,按照
第36.3款規定予以核實,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順延工期的理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旦協商確定順延的工期,發包人應承
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如果監理工程師在收到上述報告和資料后的28天內未予核實也
未對承包人作出進一步要求,則視為監理工程師已認可承包人
上述報告中提出的順延工期天數。36.8承包人誤期的賠償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
成工期延誤,發包人可按照本條規定的時限和第66.2款規定要
求承包人支付該支付期的誤期賠償費。
37加快進度
37.1承包人原因加
快進度的要求 在非發包人延誤工期的情況下,如果監理工程師書面指出承包
人實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過慢,遲于進度計劃或不
能按期竣工,則承包人應按照第33.4款規定采取改進措施,加
快工程進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監理工程師通知后的14天內,未能采取加快
工程進度的措施,致使實際進度進一步延遲;或承包人雖然采
取了改進措施,仍無法按期竣工,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報告發包
人,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可按照第87.3款規定解除合同,也
可將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
切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即使承包人承擔增加的費用,也不能免
除其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37.2發包人原因加
快進度的要求 如果發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為加快進度而編制的提前竣工建議書。承包人應在接到發包
人要求后的7天內完成編制并向發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議書,該
建議書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加快進度擬采取的措施;
(2)加快進度后的進度計劃,以及與原計劃的對比;
(3)加快進度所需的合同價款增加額(含第66.1款規定的提前竣
工獎)。該增加額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規定
計算。
發包人應在接到建議書后的7天內予以答復。如果發包人接受了
該建議書,則監理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變更指令,相應調整工期;造價工程師應核實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工期延誤的違約法律依據篇三
關于工期延誤造成誤工損失報告
至: 項目部
根據合同第四款承包方式第5條約定,因貴司原因造成停工,其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從開工至今由于貴部原因停工具體情況如下:
1、2012年月日至月日,停工天。停工原因:
2、2012年月日至月日,停工天。停工原因:
3、2012年月日至月日,停工天。停工原因:
累計停工:天。因停工造成的損失情況共計:元,具體明細表如下:
勞務人員:
管理人員:
租賃材料:
根據以上情況請貴部補助我部的損失共計:有限公司
2012年月日
工期延誤的違約法律依據篇四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
(1)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
(2)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的。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
(6)發生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者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以上這些情況工期可以順延的根本原因在于,這些情況屬于發包人違約或者是應當由發我人承擔的風險。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誤的原因是承包人的違約或都應當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則工期不能順延。
當發生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時,應按以下做法予以確認。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應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的14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視為報告要求已經被確認。
當然,工程師確認的工期順延期限應當是事件造成的合理延誤,由工程師根據發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和工期定額、合同文件等的規定予以確認。經工程師確認順延的工期應該納入合同工期,作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師的確認結果,則按合同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工期延誤的違約法律依據篇五
工期延誤造成的違約賠償
在很多項目中,時間是施工的基本要素,業主和承包商在合同條款中一致同意,如果承包商不能再規定的日期前完成項目,則對于承包商完成工作所需要花錢的超過指定完工日期的每一天支付預先商定的金額給業主是承包商的經濟責任。這種資金總量代表了這些延誤給業主在成的經濟損失,因為難以確定業主損失的真實價值,所以預先商定的金額就用于代替遭受的時機損失。這種估計就被稱為違約賠償,它在整個建筑行業被廣泛采用,要求承包商為超過規定完工日期的每一個日歷日支付這種固定的資金數額給業主。
如果違約賠償代表了一種基于在預計的損失(這種損失是各方在執行協議時索一直同意的)進入合同所擁有的只是估計的預測數,則當根據合同提供了這種違約賠償賠償之后,這種違約賠償在法律上就具有一種強制力。為了收款,業主只需從最終付款時屬于承包商的總額中扣除累計的違約賠償額就可以了。在近些年。對于承包商未能滿足完成工程的某些規定部門的指定關鍵日期(而這影響到其他主承包商按時交付他們承擔的工程部分的能力),一些組織也已經成功地為此估計了違約賠償額,一旦在合同中確立了這種違約賠償責任,則只要錯過了規定日期,即使業主根本沒有遭受損失,這種違約賠償也必須強制執行。
應該強調的是,只有在違約賠償金看起來合理地代表了基于投標時可以得到的信息,與其由業主遭受的實際損害,法庭才會強制執行違約賠償金。當已經確定該數額是過量的和不合理的,則法庭規定這宗由承包商對業主的支付構成了一種罰金而沒有強制力了。法庭索考慮的另一件事是,時間是否是合同的基本要素。在合同條款中沒有指明這一點的情況下,業主在維持對時間超出獲得違約賠償的權力方面就被至于一種不理的位置。
每天的違約賠償金的估計量可能是很多時間的函數。它肯呢過代表了一套公寓住宅的租金收入損失,一個公共事業公司的共用事業費損失或者業主的與產生收入的項目有關的其他任何損失。同時,它可能是作為承包商未能按時完成項目的直接結果而導致業主的帶寬或投資利息每日成本。
基本的原則是,如果違約賠償金額代表了再合同簽署時由于項目不能再合同最后期限錢完成而給業主造成的時機損失的合理預測,則違約賠償條款就是可強制執行的。應該承認,精確地確認業主的延誤損失是不可能的。這就是為什么需要“清算”這些損失,即事先按照一個規定的總量來確定這些損失。但是可能會要求一個項目業主顯示,他在將總量加入合同中時是很真誠努力估計他的時機的延誤損失,如果業主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來預測他的實際延誤損失,則該條款可能會被認為是一個不可執行的罰金,或者被認為是一種為承包商及時執行提供了全面的激勵效果的努力。違約賠償一般的計算公式為:ld=0.15c/t。
ld為每個工作日的違約賠償金,c為原始合同規定的總金額,t為原始合同規定的項目完工時間。這種方法的缺陷在于它是根據項目總成本,而不是業主實際遭受的預期損失額來計算違約賠償金的。
文章來源:維景科技關鍵詞:工地管理(轉載請帶上此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