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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借條還受法律保護篇一
因此,借款時能不能打好借條直接關系到糾紛時官司的輸贏。
根據《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解規定及相關案例,教大家如何打一張簡單又完美的借條。
為購買房產,今通過銀行轉賬向張三借到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月利率1%,于×年××月××日到期時還本付息。逾期未還,則按月利率2%計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債務人)違約,守約方(出借人、債權人)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鑒定費等等)均由違約方承擔。
身份證載明的雙方(各方)通訊地址可作為送達催款函、對賬單、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后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
借款人:李四
身份證號:
×年××月××日
借條是在借貸關系中債務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債務人有到期“還款(付息)贖條”義務的借款(債權)憑證,反映的是借貸關系,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憑證之一。債權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簡要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債務人要抗辯或抵賴就要負舉證責任,一般較為困難。
欠條也是民間借貸中常用的一種憑證。欠條是交易過后產生的應付賬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同時表明開具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義務的憑證,反映的是欠款關系。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貸,也可以是買賣、承攬、勞資糾紛等其他法律關系,因此僅憑欠條尚不足以證明爭訟錢款的性質。換句話說,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收條是指債權人在收到錢款時向債務人出具證明還款事實的憑證,并不對債務人產生“還款(付息)贖條”的義務。因此收條反映的是給付關系,不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相反是用來消滅債權的。
注明借款用途能夠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辯。
而對于借款人已婚的情況,20__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特別是借款數額較大時,借條上注明借款用途也能夠用于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當然,還需要其他證據加以證明)。
如果數額不大,或不寫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寫“茲向張三借款……”
由于借貸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如果借款金額小使用現金支付的,很少有人會打借條。當然,你還是可以在借條上選擇現金交付。
不過既然打了借條,最好就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錢款,必要時可以在借條中注明借款人的銀行賬號。發生糾紛時,有借條+銀行匯款憑證作為證據基本上就不會輸。
由于借條屬于實踐性合同,即款項實際交付才生效。司法實踐中,涉及大額借款或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時,債權人還要承擔實際交付的舉證責任,如果是現金交付就很難舉證。
司法實踐中,未載明出借人的借條推定借條持有人即為權利人,借款人抗辯持有人并非真正債權人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借款人以“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體不適格)”為由抗辯的,由借款人負舉證責任。所以借條中寫不寫出借人身份證號無所謂。
同時,出借人是否在借條上簽字不影響借條的效力。
借款金額應當寫明幣種。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票據填寫規范》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寫“整”(或“正”)。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書寫中將“元”寫成“圓”也是可以的。
司法實踐中,如果借條上的借款金額出現大小寫不一致的,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一般以大寫金額認定,除非有證據證明是所借錢款是小寫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借貸利率劃定了“兩線三區”,“兩線三區”的第一根線就是年利率未超24%的(月利率未超過2%的),屬于司法保護區;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月利率未超過3%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屬于無效區。年利率24%-36%(月利率2%-3%)之間是自然債務區,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經支付的,法院也不保護。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是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而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為20年。
相較之下,注明了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是3年。而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債權人在收到欠條時就視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即享有向債務人主張還款的權利),因此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欠條自出具之日起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只有3年。
同⑥。
這句話看起來比上面的主要條款還長,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__)最高法民終613號判決,【借款人】李強、楊娟在給【出借人】吳曉光的借款合同中約定:
如李強、楊娟【借款人】違約,吳曉光【出借人】采取維權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李強、楊娟【借款人】承擔。
最高法院認為,該約定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各方當事人應誠信履行。
吳曉光為實現債權提起本案訴訟而與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吳曉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師費20萬元,該20萬元為吳曉光【出借人】根據約定所必須負擔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審判決李強、楊娟【借款人】承擔20萬元律師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李強【借款人】上訴主張律師費不構成訴訟的必然成本,不應由其承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了這一句話,打起官司,實現債權——
這句話看起來也比上面的主要條款還長,但也非常有必要加。
在民事訴訟特別是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臨“送達難”的問題。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證人等)郵寄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時,。如果無法送達給被告的話,法院經常。
公告送達能把,更重要的是,在這個期間,
20__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__〕21號),其中第3條意見規定:
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
因此只需要。
有了這句話,法院不用擔心送達難的問題了,當事人也不用因為公告送達等方式被拖延很多時間。總之——
借條上出借人簽不簽字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須簽名捺印。借款簽名須在“借款人:”后寫全名,并與身份證所載姓名一致,且需附身份證號。同時還要讓借款人在名字上捺手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如果借款人已婚,。
同時,最好讓借款人將簽名捺印的身份證復印件作為借條的附件,或將身份證復印到借條背面或其他空白位置。
完美的借條還受法律保護篇二
甲方:
乙方:
在甲乙雙方的一致協商下,甲方將信陽市平橋區20xx年第二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一標段的汲水井工程交與乙方施工,協議如下:
一、 該工程工程量為汲水井一口。
二、 施工要求:井徑0.8米,井深21米,井管由乙方采購,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出現任何質量問題,乙方必須重新整修。乙方施工時,必須服從甲方技術人員的管理,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效果。
三、 甲方必須保證施工現場的水電供應及道路暢通,乙方施工人員食宿由乙方承擔。
四、 乙方施工時,必須確保施工安全、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乙方施工人員的安全問題由乙方負責,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
五、 工程完工后,乙方負責清洗井內污物。
六、 工程造價:人民幣十萬元整,包含汲水井施工過程中一切預見及不可預見的費用。
七、 付款方式:甲方人員及設備進場后,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幣五萬元整作為預付費用,剩余款項于驗收合格后一周內結清。
八、 預計工期自20xx年10月16日至20xx年4月15日,乙方
九、如未能按時完工,每超一天罰款人民幣一千元整。若因暴雨、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誤,乙方不負任何責任,工期順延。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其它爭議,甲乙雙方另行商議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完美的借條還受法律保護篇三
借?條①
為購買房屋②,現收到③趙二④(身份證號:…0898)⑤以現金⑥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幣捌萬元整)⑦,借期拾貳個月⑧,月利率6‰(仟分之柒)⑨,貳零壹玖年壹月捌日到期時本息一并還清。如到期未還清,愿按月利率2%(百分之貳)⑩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
借款人:趙二???劉一(趙二配偶)(身份證號:…1817????310115....)
貳零壹捌年壹月捌日
①標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后一頁。標題應書寫在紙張頂部,標題和借條正文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
②“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后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另外,書寫借條正文時應注意左右盡量靠近紙張邊緣,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條持有人添加內容。
③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仍極為常見,為進一步避免此種訴訟風險,本范本采取了“現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種較不常見的表述,以更加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④此處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種寫法的,應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名字一致。
⑤出借人的姓名后應附身份證號碼,因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而身份證號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誰發生爭議。
⑥“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現金而系銀行轉賬,則應將此處的“現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賬”,同時應保留銀行轉賬憑據。金額較大的借款,建議采用銀行轉賬方式,以免嗣后發生訴訟時就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發生爭議。
⑦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大寫數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發生爭議;同時幣種也要寫明。
⑧借期必須明確,以免因何時還款發生爭議;借期也要大寫。
⑨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理由同前。民間也常將利率表述為“月息幾分”,如“月息兩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為了避免爭議,利率應盡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如果是無需利息的借款,則上述借條的正文部分可簡化為“為購買房屋,現收到mm以現金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幣捌萬元整),借期陸個月,貳零壹捌年拾貳月捌日到期還清。立此為據。”
⑩到期未還后的利率是否和約定的借期內利率一致是常見的爭議,應在借條中寫明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附大寫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寫清逾期后的計息基數是到期未還的本息合計,但由于部分法院判決中對此種合計計息基數并不支持,為避免爭議,本范本未采用此種寫法。
“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添加內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條行文必須簡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管轄、糾紛解決等條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借款人的姓名應寫全名并附身份證號,理由同前,由于最高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新規出臺,建議讓配偶作為共同借款人。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就借條是否是借款人書寫發生爭議時,字跡鑒定的費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張借條上的字跡都具備可鑒定條件。
該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并應大寫,理由同前。借條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條書寫中有涂改時,至少應要求借款人在涂改處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無涂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條書寫完成后,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機拍照留存,進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復印一份留存(并請出借人簽注“該借條復印件與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