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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規則篇一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召開“ ”等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作內容及雙方權利義務
1. 乙方定于20xx年12月6日為甲方組織本次會議。并提供相關的配套服務(包含會議代表的接送、會議室租賃、會議設備租賃、用餐、住宿等)。
2. 甲方向乙方支付會議組織服務費用共計:59500元 (大寫:伍萬玖仟伍百元整)
3.甲方20xx年12月8日前向乙方支付完畢本合同約定的全部費用。
第二條 合作期限
會議時間:自 20xx年12月5日至20xx年12月7日止。(以實際發生為準)。 乙方在有效期限內安排好會議所需的全套服務,甲方未按照乙方服務內容執行的,視為合同已執行。
第三條 保密條款
任何一方對于因履行本協議而獲知的對方的秘密信息(如技術秘密、客戶資源等商業秘密)均負有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并不因本協議終止而免除),除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因工作需要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財務顧問、審計機構、法律顧問提供或公開外,在未經對方同意時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
1、因甲方原因單方面取消會議,視為違約,乙方無需退還甲方已支付的任何費用。
2、因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五條 其他
本協議中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有進一步合作意向,可于任何時間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其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蓋章后即生效,二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事會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規則篇二
公司第二屆監事會臨時會議于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 日在______會議室召開,
會議應到監事5名,實到4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如下:
審議了董事會對公司關于調整壞賬提取比例和調整公益金提取比例的決議形成程序,
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有關該項決議的程序合法,依據充分,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
特此公告。 公司監事會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日
監事會臨時會議決議公告 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規則篇三
_ ? ? ? ? ? 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監事會的議事程序和行為,確保監事會公平、公正、高效運作和有效履行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對公司全體監事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監 事 會
第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條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至少要有2人以上職工代表監事。
第五條 監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監事有權了解公司決策、經營情況;
(二)審查權。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賬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
(三)出席權。有權出席監事會會議、股東大會,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四)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監事會設主席1名,監事會指定聯系人1名。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聯系人由主席提名并經監事會決議通過后產生。
第七條 監事和監事會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公司應為監事與監事會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業務活動經費。
第三章 會 議 類 型
第八條 監事會議事方式包括監事會會議和監事會臨時會議兩種形式。
第九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監事會會議。
第十條 當公司出現以下情況時,監事會主席應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監事會臨時會議:
(一)公司財務違規操作、財務會計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時;
(二)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出現違法、違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要求董事會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納時;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但實際上拒絕執行時。
監事行使本條賦予的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權利應征得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十一條 前條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者,應簽署一份書面要求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議案。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并主持。監事會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席指定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未指定人選時,由監事會半數以上監事推舉1名監事擔任會議主持人。
第四章 會 議 議 案
第十三條 公司的監事和其他有關人員需要提交監事會研究、討論、決定的議案,應預先提交監事會聯系人,由監事會聯系人匯集分類整理后書面送交監事會主席審閱,并由后主席決定是否列入議程。
對未列入議程的議案,主席應向提案人說明理由。
議案內容要隨會議通知一起送達全體監事和需要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士。
第十四條 監事會議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與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不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活動范圍和監事會的職責范圍;
2.議案必須符合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3.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事項;
4.至少應在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送達。
第五章 會 議 規 則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統一方能通過。
監事會決議以舉手方式進行表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六條 當議案與某監事有關聯方關系時,該監事應當回避且不得參與表決。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的列席人員只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在其他時間應當回避。列席人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聯系人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____年。
第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會議監事的姓名;
3.會議議程;
4.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二十條 監事應當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一條 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監事會應當盡快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填補因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監事以及余任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在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情況的同時,可向證券監督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直接報告情況。
第六章 議 事 范 圍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議事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檢查公司財務狀況,查閱公司財務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審查公司財務活動情況;
2.審查公司經營活動,檢查公司重大投資決策,以及執行股東會決議的情況;
3.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會的報告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4.檢查公司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東會決議的行為;
5.審查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情況、公司收購、購買、兼并、破產的重大事項。
6.檢查公司勞動工資計劃、職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7.討論當公司發生重大問題或者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時是否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8.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對董事起訴;向股東大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
9.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會 議 通 知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出席會議對象等由主席決定。會議通知經主席簽發后由監事會聯系人負責通知各有關人員并作好會議準備。
第二十六條 會議通知正常情況下應提前1日送達到全體監事;召開臨時會議時應至少提前x日送達到全體監事,必要時送達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應以書面形式于監事會會議召開x日前通知要求出席會議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審計人員及外部審計人員。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事由議題;發出通知日期。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如期召開,應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遞交書面說明,并對說明內容進行公告。
第八章 會 議 紀 律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如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以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并表決。
委托必須以書面方式,委托書上應寫明委托的內容和權限。書面的委托書應在開會前1天送達聯系人,由聯系人辦理授權委托登記并在會議開始時向到會人員宣布。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未委托其監事出席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監事會可提請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予以更換。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決定在通過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參加會議的所有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則應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于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與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相悖時,應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執行。
_______ 公司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