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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證匯票篇一
乙方(代理行):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商定,就合作辦理“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業務定義
1.1、本協議項下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是指,甲方根據客戶申請,委托乙方為客戶對外開立用于貿易進口的信用證業務,付款到期日,客戶委托乙方對外付款。
1.2、本協議項下“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限于客戶在甲方申請辦理的具有真實進口貿易背景的業務。
1.3、甲方委托乙方開立國際信用證及信用證項下單據處理應遵守國際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則。
第二條 責任約定
2.1、甲方承擔對客戶資信、進口付匯資格及交易背景的審查,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客戶及相關業務的資料,甲方保證:
a.客戶是合法公司,所申請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及其基礎交易真實、合法,符合國家及當地外匯管理或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不涉及洗錢和恐怖活動資金,當事人及其所在國家/地區不是聯合國或美國政府所制裁的法人或國家/地區;
b.甲方確認,委托乙方辦理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客戶是外匯局公布的“對外付匯進口名錄”中的、且不是“由國家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中的進口企業(否則需提交外匯局簽發的備案表);
c.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d.本協議項下,如由于甲方指示不明確、付款資金未能及時到位等原因導致乙方對外違約,甲方承擔由此給客戶及或乙方造成的損失
e.信用證開出后如進出口貿易合同發生與信用證有關的修改,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2.2、本協議項下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獨立于甲方與客戶之間的進口結算業務,甲方與客戶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經濟或法律糾紛均不影響甲方依據本條應承擔的責任。
2.3、乙方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對外開立國際信用證對外付款,承擔由于未能依照本協議的規定辦理開證、對外付款而給客戶及或甲方造成的損失。
2.4、乙方代理甲方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如甲方繳納保證金存款幣別與信用證規定的結算幣種不一致時,為規避匯率風險,乙方將按適當比例加收部分保證金。
2.5、對于本協議未作約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國際慣例和乙方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幣種、期限
3.1、本協議項下,“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幣種包括美元、歐元、港幣、日元等可自由兌換的外幣。
3.2、“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項下,甲方可根據客戶的實際業務需要,聯系乙方逐筆確定國際信用證業務期限,但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90天,如甲方確有業務需求,乙方將根據短債指標余額情況受理業務,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短債指標占用費。
第四條 費用與罰息
4.1、乙方“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的費率由甲乙雙方逐筆協商,主要費用包括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手續費、承兌費、付款費、電報費、不符點處理費、郵遞費、短債指標占用費(3個月以上信用證)等,其中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手續費、付款費于乙方對外開證或修改信用證、付款后逐筆收取,承兌費、短債指標占用費在業務結清后一次性收取,不足一個月的按月收取。甲方在乙方繳納全額保證金委托代理開證的業務,乙方可免收承兌費,其他費用在產生時即時收取。
4.2、甲方收到乙方出具收費通知書后,應在一個營業日將應繳納費用存入乙方指定賬戶(賬號:)。
4.3、對外幣墊款,從墊款之日起,在乙方規定的當期一年以(含一年)固定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計收利息,自墊款之日起按月計收復利。
第五條 業務基本流程
5.1、甲方對申請辦理“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客戶資信、進口付匯資格及交易背景進行審核。
5.2、對于符合條件的客戶和業務,向乙方提交加蓋預留印鑒的委托業務資料:
(1)進口合同
(2)代理協議(如屬代理進口)
(3)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
(4)購買外匯申請書(如需乙方購匯支付,最遲于付款日前一個營業日提交,樣本見附件一)或現匯付款申請書(如現匯支付,樣本見附件二)
(5)甲方出具的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格式
(6)甲方出具的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委托書(樣本見附件三)
5.3、乙方在收到上述傳真資料的兩個營業日完成資料審核,并確認是否可以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如乙方同意受理業務,甲方應自收到確認之日起兩個營業日將上述加蓋預留印鑒的全套資料以快遞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給乙方。如乙方對甲方的業務指示存在疑問,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指示后下一個營業日向甲方進行查詢和確認,甲方應就乙方的查詢及時予以明確回復,對于甲方原因而產生的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
5.4、乙方同意受理業務后,如甲方存入保證金,須與乙方簽署保證金質押協議(樣本見附件四)
5.5、乙方在收到甲方發出的業務指示后,在資料齊備、辦理保證金入賬手續、符合乙方部管理要求的情況下,于甲方指示對外開立/修改國際信用證日對外發出電報,并應在下一個營業日,通過傳真方式向甲方傳遞信用證報文、回執及相關費用明細。
5.6、乙方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后,按照ucp最新版本規則進行獨立審核,并將相關單據及審核結果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
5.7、如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但甲方接受不符點,
a.即期信用證項下,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贖單通知書(傳真件)后兩個營業日確認付款,并在付款到期日提前一個營業日將相應款項劃轉至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戶,以便乙方扣款對外支付;
b.遠期信用證項下,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贖單通知書(傳真件)后兩個營業日確認承兌及付款到期日,乙方據此對外發送承兌電,并將電報容傳真通知甲方。甲方要在承兌到期日提前一個營業日將相應款項轉至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戶,以便乙方扣款對外支付;
c.如需乙方購匯對外付款的,甲方務必應于付款到期日前一個營業日將備付資金及購買外匯申請書遞交乙方,由乙方代為購匯后對外支付。
5.8、如單證不符甲方不接受不符點,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贖單通知書(傳真件)后兩個營業日提出拒付;如屆時乙方未收到甲方任何指示,乙方有權根據自己的審單結果對外拒付。
5.9、單據到達前,如乙方收到來單行不符點的電報,將及時通知甲方聯系客戶確認是否接受不符點,甲方應盡快通知乙方相應結果,一旦甲方向乙方確認接受不符點,甲方不得變更。
5.10、如單證相符或單證不符甲方接受不符點,在甲方確認付款或承兌后,乙方將全套單據以快遞或其他雙方認可的快捷方式提交給甲方;
如單證不符且甲方拒付、相關單據仍由乙方代為保管,乙方發送拒付通知后,如收到來單行退單要求,乙方將以傳真方式通知甲方,代甲方確認同意退單后,乙方進行退單處理。
5.11、甲方應避免要求乙方在其非營業日辦理“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如甲方要求的開立/修改信用證或信用證項下付款日洽逢乙方的非營業日,乙方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對外付款。對于由此而可能產生的遲付利息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5.12、甲方負責信用證項下對外付款的國際收支申報及核銷。
第六條 其他約定
6.1、甲方須于付款到期日前一個營業日將備付款項足額存入其在乙方開立的賬戶(賬號:),以用于信用證項下對外付款,乙方亦有權主動借記甲方在乙方的外幣或人民幣賬戶作為備付款對外付款。如因甲方存入的備付款項不足致使乙方對外墊付應付款項,甲方應清償上述款項。
6.2、本協議項下,乙方作為開證行,如在對審單意見與甲方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甲乙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如在單據最后處理日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以乙方審核結果為準,乙方有權按照自主審單結果對外付款/承兌/拒付。
6.3、甲、乙方應向對方提供用于辦理代理開立國信用證業務的專用印鑒。印鑒式樣如下:
甲方的有效印鑒式樣為:乙方的有效印鑒式樣為:
代理開立國際信用證業務合作協議
6.4、甲乙雙方合作開展代理開立國信用證業務時應通過指定傳真傳遞業務資料,
甲方指定傳真: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傳真: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此同意傳遞資料容以傳真件所載容為準,但有關正本亦應按照本協議相關規定以快遞或其他約定的快捷方式提交。信用證項下業務往來函電、單據在郵遞傳送或其它傳遞過程中發生遺失、延誤、錯漏、毀損等的風險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務產生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7.1、管轄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于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澳門和地區法律)。
7.2、爭議解決
在協議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任何爭議不能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書面通知后30天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協議的補充和解除
本協議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進行補充、修改、中止或解除。本協議的任何補充或修改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若協議到期時仍有未完結業務,本協議條款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直至全部業務結束為止。協議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協議自動延期一年,延期次數不受限制;如有異議,提議方應于到期日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重新協商議定。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于年月日簽署。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___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出口信用證匯票篇二
貸款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外匯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1.雙方同意以下定義
1-1.信用證:由____銀行開出通過_____通知編號為____的____信用證。
1-2.債務: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及與此有關費用。
2.貸款金額和用途
2-1.本合同貸款金額的最高額為_____.
2-2.本合同項下貸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3.期限
3-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從合同簽訂日起___個月。
4.利息與費用
4-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_____.
4-2.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經過的天數計算。
4-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4.借款人到期間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賬戶內扣收。
5.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5-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1-1條款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并由貸款人保管,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
5-2.在提交單據后,借款人保證敘做出口押匯并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用于歸還貸款。
6.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6-1.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注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6-2.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6-3.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款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各項義務。
6-4.保證及時將抵押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6-5.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6-6.保證按本合同2-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7.違約
下列事件屬于違約
7-1.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內運出商品。
7-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條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7-3.借款人將抵押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別的金融機構議付。
7-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7-5.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或破產。
7-6.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8.違約的處理
8-1.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后,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通知后的七天內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損失。
8-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對違約金額處于20%~50%的罰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借款人賬戶中扣還貸款及其他費用。
c.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戶,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d.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維持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此,借款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其他
9-1.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后止。
9-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9-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二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貸款人:公章 ? ? ? ? ? ? ? ? ? ? ? 借款人:公章
授權人: ? ? ? ? ? ? ? ? ? ? ? ? ? ? ?授權人:
日期: ? ?年 ? 月 ? ?日
出口信用證匯票篇三
貸款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外匯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1.雙方同意以下定義
1-1.信用證:由____銀行開出通過_____通知編號為____的____信用證。
1-2.債務: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及與此有關費用。
2.貸款金額和用途
2-1.本合同貸款金額的最高額為_____。
2-2.本合同項下貸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3.期限
3-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從合同簽訂日起___個月。
4.利息與費用
4-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_____。
4-2.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經過的天數計算。
4-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____日和貸款到期日。
4-4.借款人到期間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賬戶內扣收。
5.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5-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1-1條款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并由貸款人保管,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
5-2.在提交單據后,借款人保證敘做出口押匯并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用于歸還貸款。
6.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6-1.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注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6-2.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6-3.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款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各項義務。
6-4.保證及時將抵押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6-5.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6-6.保證按本合同2-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7.違約
下列事件屬于違約
7-1.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內運出商品。
7-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條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7-3.借款人將抵押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別的金融機構議付。
7-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7-5.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或破產。
7-6.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8.違約的處理
8-1.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后,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通知后的七天內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損失。
8-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對違約金額處于20%~50%的罰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借款人賬戶中扣還貸款及其他費用。
c.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戶,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d.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維持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此,借款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9.其他
9-1.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后止。
9-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9-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二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貸款人: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
授權人:________授權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