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為教學中作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來指寫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寫作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演講材料編寫前的參考。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一
一、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各處室主任(副主任)要認真履行本崗位的安全職責,落實好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的各項安全預防措施,共同配合,確保學校安全。
二、對學校發生的重特大責任事故,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組成安全管理事故責任認定小組,對事故責任進行調查分析,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作出安全責任認定。
三、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并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即可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負有的全面組織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1)學校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安全辦工作、活動不正常,管理松弛。
(2)學校安全責任制不落實。
(3)對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沒有提供資金保證和采取措施進行整改而導致事故的。
(4)未認真履行相關制度規定的崗位安全職責。
四、學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及分管領導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人。發生事故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并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即可追究分管領導負有的安全工作的直接領導責任。
(1)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無計劃、方案、措施、致使管理松弛。
(2)未定期組織安全檢查或對隱患整改未盡到責任而導致事故發生。
(3)學校安全管理網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管理上嚴重存在安全盲點、盲區或漏洞。
(4)對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正確行使安全否決權。
(5)未認真履行相關制度規定的崗位安全職責。
五、學校安全辦領導,各處室領導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學校發生事故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并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即可追究安全辦領導及處室領導負有的安全工作的管理責任。
(1)因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部門安全工作紀律松弛、制度執行不嚴、未督促隱患整改引發事故。
(2)在本部門或分管工作中,年度或日常工作未做到安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
(3)組織大型集體活動嚴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或無安全保障措施。
(4)對分管安全的領導或安全辦提出的安全方面意見和建議,沒有采納而導致事故發生。
(5)使用未經安全技術部門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教育、教學儀器、設備和活動設施而發生事故。
(6)未定期檢查安全隱患,對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到位而導致事故發生。
(7)使用無證人員從事特殊作業而導致事故發生。
(8)未認真履行相關制度規定的崗位安全職責。
六、學校發生一般性安全責任事故,由學校組織調查核實后,按照《東電中學安全工作獎懲制度》執行。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經上級安全部門認定,對負有管理責任和直接責任人,提出責任追究意見并提請有關部門分別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和司法追究。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食品衛生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堂衛生安全管理,將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保障師生身體健康的大事,牢固樹立學校衛生安全防范意識,確保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順利開展,特制定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加強領導,全員重視,成立食品衛生責任追究領導小組。
二、食堂要嚴格遵守食品采購的衛生要求,嚴把食品采購關,嚴禁采購腐敗變質、污穢不潔的食品及未經衛生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超過保質期或不符和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其他不符和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如在采購食品方面出現情況,要追究采購員的責任。
三、要嚴格按照食品衛生的要求進行食品加工,確保食品加工過程的衛生安全,腐敗變質的食品及其原料嚴禁加工使用,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燒熟燒透,熟制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都須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如出現問題,要追究當事人(炊事員)及管理員的責任。
四、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不經消毒的餐飲具禁止使用,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儲存在餐具專用的保潔柜備用,保潔柜要定期清洗,保持潔凈,并保持食堂室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其有害昆蟲及其孽生的條件。如發生情況,追究管理員及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五、食堂的從業人員須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健康檢查,體檢不合格的人員嚴禁上崗,嚴禁食堂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以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如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食堂的法人代表應立即向學校報告上述違規情況,如若發生要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當事人的責任。
六、學校食品衛生安全領導小組的成員應不定期深入食堂了解檢查監督食品衛生情況。經常深入食堂檢查食品衛生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后要馬上向學校領導報告并及時整改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對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隱瞞不上報的部門和責任人,學校要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三
全體教職員工必須牢記“安全無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著對學生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全面參與、人人負責,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為更好地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特制訂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落實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對本校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全體教師必須加強師德教育和師德規范的學習,嚴格按照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辦事。嚴禁對學生進行體罰和變相體罰,一旦發現由體罰和變相體罰行為引發的學生安全問題,學校將追究其責任,并由其負責導致出現的一切后果。
3、各班主任、教研組長是各班和教研組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政教處必須切實加強各部門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對教研組長、班主任、任課教師、實驗員、后勤人員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4、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5、學校后勤部門必須對學校的設備、設施做到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各類設備、設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須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如因未及時匯報危情而引發的安全事故,將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政教處必須強化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須充分利用晨會、班會和隊活動,堅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使學生時時注意安全。體育課、活動課以及其他集體活動,必須有教師組織和參加,如因教師未參加而出現的活動事故,其責任均由組織活動的教師負責。值日領導和值日教師教師必須認真負責地開展值日工作,認真做好課間、午間巡視工作,發現學生危險活動及時制止。學生課間活動安全工作的責任人為班主任和當日值日教師。
7、加強學校食堂衛生管理,對由于食堂衛生等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學校將追究食堂管理者和炊事員的責任。
8、抓好接送學生客車交通安全。教導處必須對承擔學生接送任務的汽車運輸公司的資質、運營能力、車輛性能及司機資質等嚴格審查,并與之簽定安全責任狀。挑選熟悉接送路線和接送地情況、富有責任心的人員來擔任接送學生工作,確保各個環節萬無一失。如發生交通安全事故、違反接送制度致使學生走失或受到其他傷害事故,將追究組織者和接送學生人員的相應責任。
9、加強校門口和周邊場所的巡視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對由于工作失職導致不法或不良人員進入學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將追究部門領導和值班門衛的責任。
總之,全體教職工必須把安全工作牢記心頭,努力使學校安全工作做到長抓不懈,警鐘常鳴,防患于未然。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四
學校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維系著師生健康,是教育教學工作有序開展的保證,事關校園穩定和學校安全。為切實履行好疾控中心工作職責,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責任及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目標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學校要在第一時間啟動傳染病防控預案,全體職工全力參與應急處置,及時把患者送到醫院接受治療,班主任通知到家長配合治療,確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把危害降到最小。
二、實行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校長是履行疾控工作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方案的制定,應急工作人員的調度和隊伍組建,資金與應急物資保障,部門協調等方面工作。分管安全的副校長是履行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職責的具體責任人,參與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并具體組織實施,指揮并參與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現場調查、提出控制策略與措施等工作,隨時把握工作動態,及時整理報告工作信息,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落實到位,校醫負責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紀律監督和責任追究工作,積極協助分管領導督促檢查防控方案的落實,參與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各班班主任是傳染病疫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在各自崗位上抓好中心防控工作方案的落實,熟悉掌握傳染病疫情防控策略,開展疫情及衛生事件風險因素評估,加強疫情監測檢驗,及時反饋報告疫情信息。要在傳染病防治,特別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上給中心領導當好參謀,給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三、責任追究嚴明紀律,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無論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影響防控工作開展的,或在工作中造成惡劣影響的,將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嚴肅處理。
凡責任不落實,工作懈怠,處置不力、不服從安排者,嚴肅處理外,給予經濟處罰。
1、遇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服從統一安排調遣,或到崗不盡責的教職工,扣發當月津補貼(績效工資)的50%,并責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失誤造成后果的作一年的待崗處理。
2、各崗位人員要認真解答群眾咨詢,服務不到位導致群眾投訴的,每人次扣發當月津補貼(績效工資) 20元,當月被投訴3人次者,扣除當月津補貼(績效工資) 50%,年度被投訴5人次以上者取消當年評獎資格,作待崗半年處理。 3、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班主任要及時向校領導上報本班學生疫情情況,疫情報告人王志穩要及時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做到上情下傳、下情上報及時準確。對于上個環節中出現錯誤和延誤的責任人要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并給與經濟處罰。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五
舍務主任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舍務主任工作職責,損害學生身心健康,影響學校工作秩序,給學校聲譽造成損失,有以下行為確定為責任事故,按規定追究責任。
1.沒能按照學校要求,履行舍務主任職責,上班缺勤或遲到,早、中、晚飯缺勤一次扣除津貼或工資10元,晚睡檢查缺勤一次按曠工半天計,遲到兩次按一次缺勤計;晚上請假一次按半天計。
2、沒有及時督促宿舍管理人員認真打掃公共部位衛生、督促學生打掃宿舍衛生,造成公共衛生較差或樓內有三個以上宿舍衛生較差,扣除津貼或工資5元;受到督察組或有關領導批評,扣除津貼或工資10—20元。
3、因為管理不到位,有外來人員未經學校相關領導批準進入宿舍樓,扣除津貼或工資5元,造成嚴重后果根據情節扣除津貼或工資10——1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4、沒有認真檢查學生歸宿情況,有夜不歸宿學生但沒有查出,或查出夜不歸宿學生但沒有及時通知年級副主任或班主任每人次扣除津貼或工資5元,造成嚴重后果,根據情節扣除津貼或工資10——1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5、熄燈后帶領宿舍管理人員認真檢查學生晚睡紀律,督促學生休息,熄燈半小時后有宿舍吵鬧、玩手機、游戲機等扣除津貼或工資5元,熄燈一小時后有宿舍吵鬧等扣除津貼或工資10元,若宿舍吵鬧舍務主任已離開宿舍樓,扣除津貼或工資20——100元。
6、宿舍樓內有學生打架斗毆、賭博、酗酒等沒有及時制止或出現嚴重偶發事件沒能及時處理、沒有及時向主管主任匯報,扣除津貼或工資10元,造成嚴重后果,根據情節扣除津貼或工資20——1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7、對宿舍樓內學生出現的異常情況沒能及時發現處理,沒能及時通知主管主任、年級副主任或班主任,造成嚴重后果,根據情節扣除津貼或工資10——1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8、諷刺、挖苦、歧視、侮辱、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后果,根據情節扣除津貼或工資10——1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9、沒能按時開關宿舍樓大門,按時開熄電燈,根據情節扣除津貼或工資5—100元。
10、沒有認真檢查,造成學生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能造成他人傷害的物品帶入宿舍,扣除津貼或工資10元,造成嚴重后果,根據情節扣除津貼或工資20——1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11、宿舍樓或學生宿舍公物損壞嚴重,沒能督促學生照價賠償,造成學校財產損失,若無法確定當事人或當事人已離校,由總務處核價,賠償30%。并追究行政責任。
12、所管宿舍樓管理人員有違反學校規定的行為,視情節扣除津貼或工資5——20元。
13、每周不能按時將各班宿舍紀律、衛生情況匯總報主管主任,扣除津貼或工資5元。
14、領導、來賓來校檢查指導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在崗位,造成惡劣影響,按曠工對待。
15、在其它方面出現工作失誤,根據情節參照以上辦法執行。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六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年級組長和班主任是本年級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余任課教師和副班主任為具體負責人。
對未按照《安全制度》規定履行職責,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有關責任人,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將配合縣局給予有關人員相應處分。
對重特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負責人和代表,應當代表學校對所有集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及其所帶來的行為后果負法定責任。當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學校方面引起時,校長要代表學校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
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校長自己若負有直接責任,校長則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縣教委的處罰。在事故中校長本人有失職甚至瀆職行為時,還要由其個人負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校長對學校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負有最主要的領導責任。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時,校長負有首要的組織搶救、應急疏散、維持秩序等責任。
具體責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長、教導處、總務處、教科室、工會、大隊部負責人、年級組組長或其他活動組織者。其職責主要是負責協助校長具體落實學校的安全措施,發生安全事故后所應負責僅次于校長;若校長不在場,則具體責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責任人,發生安全事故后校長負領導責任,而具體責任人則要負主要責任。
班級是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層單位,班主任是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實施者,是學生安全的主要責任人。班主任因對學生安全教育不力,對學生違反規定行為或當學生受到外來人員實施的侵害行為時制止不力,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到的其他安全隱患,從而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屬于失職行為。發生事故后,應追究法律和行政責任。
其他人員主要指任課教師、后勤員工等。一般情況下不負主要責任,但由于自己的過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環節或承擔的工作出現疏漏,因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因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他們要承擔相應的直接責任。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七
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開展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泥小安全文明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應該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各部門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定期召開安全文明校園領導小組會議,商討布置相關工作。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確應擔相關管理責任的,由上級主管部分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處分;校內作適當的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應該做到:工作重視,管理規范,督促各部分負責人做好相關工作,定期檢查反饋、整改,并時常向全校師生進行宣傳校園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應該做到:思路清晰,責任明確,定期檢查、反饋、整改。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應該做到:工作重視,思路清晰,責任明確,定期進行檢查,反饋和整改。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經常檢查管轄區內的設施,操作流程,學生身體情況等,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上報一切事故隱患。一旦發生事故,確應擔負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泥城鎮中心小學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八
(一)為了進一步轉變作風,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公仆意識和黨風廉政建設意識,確保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團結協作,各負其責,各盡其職,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要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室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目標管理,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網絡。 (三)責任追究的范圍。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不按程序辦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堅決實施責任追究。
1、在重大問題上,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主要責任者。
2、因文件收發、傳閱、上報、下達不及時貽誤工作造成重大影響者。
3、不按上級時限要求按時上報總結材料,影響部門工作考核的責任人。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賄賂,索取財物,或在從事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饋贈,不登記交公,或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請吃送禮,超標準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揮霍浪費國家、集體財產的。
6、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眾,引起群眾上訪的。
7、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不認真及時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眾越級上訪,群眾上訪或其它重大案件,嚴重影
8、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的。
9、發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時解決,造成嚴重后果的。
10、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11、利用職權,大辦婚喪喜慶事宜,聚斂錢財。
12、參與“黃、賭、毒”或封建迷信等社會丑惡活動的。
(四)責任追究方式:
一是做出書面檢查;
二是談話誡勉;
三是通報批評;
四是對照有關責任制作出相應的經濟處罰;五是涉嫌犯罪的轉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責任追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做出錯誤決定的,根據錯誤性質及責任輕重程度,追究領導班子的責任,屬于一把手責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責任,屬于副職在其分管的職責范圍內發生嚴重問題的,就追究副職的責任,并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六)責任追究的組織處理,由烤煙辦黨組和領導班子認真調查、分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九
1、對沒有按時完成月查的教研組長每次懲20元。
2、月查對沒有完成教學任務的教師,追究如下:
⑴備課詳備一科(新上學科必須備課,跨年級任主科者經教導處允許可以只詳備一科),少一節懲3元。備課數量按標準課時的80%計算。
⑵教師應適當布置作業,并及時批改。作業批改積壓兩次以上的每次懲3元,作文每次懲10元。
⑶單元測試沒有完成測試的每次懲10元。沒有試卷分析、講評等的每次每項懲5元。
3、教師曠課一節懲30元,遲到或早退每分鐘懲2元。五分鐘以上由當日行政值日調課,視教師曠課。對私自調課導致空堂的分別懲雙方各30元。教師私事生病請假一律自己調好課,并報教務處備案,否則按每節20元補給頂課教師。
4、體育、實踐活動課等不能讓學生脫離老師自由活動,更不能放假,下雨不能在室外上課的,要上室內課傳授相關技能或者組織自習。對違反上述基本要求的處以每節20元的罰款;釀成教學事故的,除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外,還必須承擔事故的直接責任。
5、電腦能力強的可以利用電子教案,但需有自己編輯修改的痕跡,否則視同無教案。無教案上課者一次罰款10元。按教務處安排按時上遠教課,無故不上的一節罰款10元。
6、講公開課利用電教設備或遠教資源的每節課獎勵5元,推門聽課并參加評課的一節補助5元. 50歲以下教師講公開課不利用電教設備或遠教資源的罰款5元。不參加指定聽課的一節罰款5元,聽課不參加評課的取消補助。
7、連片教研和集體備課沒有按計劃執行的,懲學科組長每次20元,相關組員每人次10元,并取消差旅補助。
8、對無特殊情況不服從行政人員調課的,每次懲5元。
9、對不參加教案、論文、優質課等上級組織的相關競賽的教師每次處以10元罰款。
10、教學被進行責任追究的,當月不得評為優秀班主任和優秀教師。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十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對違反法律規范、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是國家管理社會事務所采用的強制當事人依法辦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各類安全生產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法律義務,保障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的執法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法律制裁。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亦稱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簡稱責任主體),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享有安全生產權利、負有相應安全生產義務和承擔相應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責任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管轄行政區域和職權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既是法定職權,又是法定義務。如果由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人和負責人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執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因其失職、瀆職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作出了法律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將負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的六項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條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作出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其它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產是他們義務不辭的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往往是各種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高低,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所以,《安全生產法》在賦予他們必要的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設定了他們必須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如果因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義務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中介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質才能依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服務。如果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承擔的安全評價、認證、監測、檢驗事項出具虛假證明,視其情節輕重,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所從事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危害社會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是導致生產事故多發和人員傷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作為是指責任主體從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動而觸犯法律,不作為是指責任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觸犯法律。《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的基本大法,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了全面的規范,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當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非國有企業的負責人不了解安全生產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一旦發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試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那些是合法的行為,那些是違法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下列35種:
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行政的行為: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2)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它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3.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4.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6.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7.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8.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9.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10.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11.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1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13.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14.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15.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16.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17.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19.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21.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本制定應急預案的。
22.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23.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24.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25.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26.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28.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29.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30.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32.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33.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34.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
35.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十一
1、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崗位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和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3、督促開展各類安全活動,指導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擬定計劃、措施、落實,牽頭組織迎接上級部門各類安全生產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
4、組織公司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督促各生產部門每日車輛例保修理及每月車輛安全部件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5、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6、參與重大事故現場搶救處理工作,做到指揮有方、措施得力,將事故損失控制在最低范圍內。
7、發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實行責任例查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按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大小分別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經予行政處分。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產情況,組織對車輛安全部件的檢查和駕駛員遵章守紀檢查,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安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在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行使裁決權。
2、負責駕駛員的年審和安全行車知識考核,召開安全例會和負責安全活動的落實。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3、負責審核車輛事故費用,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業務指導,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較大事故應趕赴現場參與處理,建立建全安全生產各種臺帳。
4、負責全公司車輛年審工作及新車牌證的辦理工作。
5、負責編制全公司車輛二維檢測臺帳,并督促實施。
6、負責全公司車輛的統一保險工作,并編制保險臺帳,及時做好投保,續保及理賠服務等工作。
7、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8、發生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安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好相關工作。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對安機科長給予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經營方針,認真貫徹上級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2、抓好行車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車輛安全部件及場區安全生產工作,積極配合安機科處理好交通行車事故和客傷事故。
3、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產經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給予生產經營科長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1、認真貫徹上級的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人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2、負責公司生產工作中事故的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報告公司領導,積極協助公司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認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資料。
3、定期對公司安全質量進行考核,監督駕駛員遵章守紀,及時糾正違章,并做好各類安全考核、管理臺帳。
4、認真填寫安全活動紀錄與各類事故記錄和分析,準確上報駕駛員個人等各項安全臺帳。
5、定期對車輛的安全部件檢查并保管好安全資料臺帳。
6、按時組織和參加安全例會,組織好部門各項安全知識競賽活動。
7、嚴格控制事故費開支,做到帳目清楚,力爭將事故費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傷事故時,安全員均要趕赴現場配合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員50-4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 行政處分,并將事故發生率列為實績考核的主要內容。
1、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職能,積極做好安全預控監控工作,掌握信息,為公司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資料。
2、對重點人員、重點車輛、重點路段,不定期地組織人員上路、上線、上車檢查,并進行重點教育、重點跟蹤,現場辦公、及時糾正違章,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認真制訂上路、上線、上站點安全檢查工作計劃,并按計劃認真實施,健全公司車輛巡回檢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實效,不走過場;積極實施公司“事故隱患,危險點監控法”,按時參加安全例會,協助好安機科開展各項活動等。
4、開展安全生產“拉網式”、“地毯式”大檢查,嚴查安全隱患,并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須復查。檢查中應認真填寫記錄,對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開具整改通知書,并按整改內容監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檢查臺帳和資料的歸檔工作,逐步建立一車一檔安全檢查臺帳,認真落實“三關一監督”工作職責。
6、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隊長應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檢(稽)查員50-200元,隊長扣100-4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1、警告;2、嚴重警告;3、撤消職務調離崗位;4、開除留用;5、除名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十二
為強化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特制訂駕駛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如下:
1、駕駛員在年度工作中,因未遵循《交通法規》被公安部門處罰一次者,給予口頭警告;當年被處罰兩次者,給予批評教育;當年被處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處罰款由個人支付_。
2、駕駛員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駕車外出,一經查實,除批評教育外,扣發本人當月月度考核獎;因擅自駕車外出發生車輛受損、被盜或交通事故,除保險公司支付的金額外,其直接經濟損失原則上由個人全部負責,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理。
3、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因使用通信工具、與人交談等不慎行為發生交通事故,按個人應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相應承擔的直接經濟損失。
4、嚴禁駕駛員飲酒。未經主要領導批準,駕駛員不得飲酒或替他人帶酒。如駕駛員有飲酒或替他人帶酒(無論是替領導帶酒,還是替一般干部職工帶酒)行為,扣除駕駛員全年所有獎金,待崗學習教育______個月;勸駕駛員飲酒或者要求駕駛員帶酒者(無論是領導,還是一般干部職工),在全局干部職工會議上公開檢查,扣除勸酒者或要求帶酒者全年所有獎金的________%。
5、駕駛員自我飲酒后駕車被公安交通部門處罰,處罰款由個人支付,并按上述規定對駕駛員進行處理;如果駕駛員被勸飲酒后駕車被公安交通部門處罰,處罰款由駕駛員和勸酒者共同承擔,并按上述規定對駕駛員和勸酒者進行處理。
6、駕駛員自我飲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駕駛員行政處理;如果駕駛員被勸飲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由駕駛員和勸酒者共同承擔,并按有關規定給予駕駛員和勸酒者行政處理。
7、因駕駛員對車輛不及時維護、保養而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承擔其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
8、工作時間車輛停泊,應按有關規定執行;非工作時間(特別是休息日)車輛一律停泊在單位車位內并加鎖,傳達室負責鑰匙保管,并對當晚車輛進行登記。否則發生車輛受損、被盜、交通違章等事故和責任,一律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9、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所有駕駛員,包括社會化用工駕駛員。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十三
為了促進公司員工忠于職守,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質量、減少工作失誤和差錯,提高上道工序為下道工序服務的意識,督促員工主動自覺的發現工作差錯,降低主觀差錯率,對各崗位出現的相關責任問題給予相應處理,特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所有員工。
2.2公司所有員工應遵照本制度檢查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實,人人有責任,各司其職,各負
其責,責任明確,違反必究。
2.3工作過失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2.4工作過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本制度由總則、工作責任、責任追究與處罰、過失細則和附則五部分組成。
3.1工作責任
3.1.1副總、總監級以上領導工作責任:公司副總、總監級以上人員作為領導者、規劃者、決策者、執行人、監督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承擔總體責任。
1)對董事會及公司的決議承擔執行責任;
2)對公司的決策質量承擔決策責任;
3)對分管的下屬部門肩負領導與監督責任,并對分管部門工作出現紕漏或造成不良影響負連帶責任;
4)對因統攬全局不夠、總體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負主要責任。
3.1.2部門負責人工作責任:各部門經理是執行公司經營管理決策、計劃、方案的第一責任人。對部門員工在落實公司的經營決策、計劃、方案、管理制度過程中出現的措施不夠、工作不細、管理不利、工作推諉拖延、玩忽職守帶來的損失、出現的漏洞,承擔領導、督察、連帶、執行責任。
3.1.3員工工作責任:除公司領導、部門負責人之外的`各級管理人員及一般員工是執行各項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1)對公司與本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未保質保量完成承擔執行責任;
2)對未配合工作關聯部門或同事的工作、推諉拖延承擔執行責任;
3)對未按時完成工作環節導致其他部門工作環節拖延承擔執行責任;
4)對不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違反操作流程承擔執行責任。
3.1.4各部門經理是負責監查責任的第一人,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操作流程的規定負有主要責任。
3.2責任追究與處罰
3.2.1責任追究依據:公司章程、規章制度、操作流程、通知、會議決議、工作計劃、工作聯系單等書面文件及其他可證明工作責任的事實。
1)因公司領導責任、部門負責人責任、員工工作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或榮譽損失的,無法彌補的,公司有權給予當事責任人開除處理,而不做任何經濟補償,并要求當事人賠償公司損失。
2)因公司領導責任、部門負責人責任、員工工作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或榮譽損失,可以彌補的,公司有權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予以彌補,并賠償公司損失。
3)公司除有權要求公司領導、部門負責人、各級員工賠償公司損失外,對下述問題負有的工作責任,公司應給予相應經濟處罰。處罰(成長贊助金)為名目,原因及金額填入“責任追究處罰通知單書”。“責任追究處罰通知單書”一式兩聯,一聯由行政人力部轉交財務部作為工資扣發依據,另一聯留存員工檔案中,作為公司評定員工績效,發放績效獎或提成獎的扣減參考依據。
4)公司員工因工作不細、責任心不強導致工作出錯給公司帶來經濟、形象損失(如對外報送的文件重要數據出錯、款項付錯、采購價格偏高等類似情況)按50元/次對責任員工進行處罰。部門經理按當事員工處罰總額的50%承擔監督不利處罰。
5)非因政府部門或其他公司等外界因素的原因(如部門推諉、工作拖延或遺忘等原因),公司員工未能在公司或部門會議決議、公司或部門通知、部門或個人月工作計劃中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完成工作事項,公司按50元/項對當事員工進行執行不利處罰,部門經理按當事員工處罰總額的40%承擔監督不利處罰,分管副總按部門經理處罰額的20%承擔領導不利處罰。
3.2.2公司員工未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或操作流程中關鍵環節,每違反一次,或非關鍵環節,每違反三次,公司按50元對當事員工進行執行不利處罰,直接領導按當事員工處罰總額的50%承擔監督不利處罰。
3.2.3公司員工未按時完成本職工作導致其他部門工作環節拖延,公司按50元/次對當事員工進行處罰,直接領導按當事員工處罰總額的40%承擔監督不利處罰。
3.2.4公司員工因工作忙為由拒絕或拖延工作關聯部門或同事提出的配合性(幫助性)工作,每發生一次,公司按50元對當事員工進行處罰。部門經理按當事員工處罰總額的30%承擔領導
3.2.5各部門要求其他部門配合工作時,應在“工作聯系單”中注明需其他部門完成工作的時間和預期應達到的結果。對于明顯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的事項,配合部門經理應于接收“工作聯系單”當日與工作請求部門經理協商解決。次日協商解決不成的,可由分管領導、總經理解決。
3.3其他類似上述情形。
3.3.1處罰程序:
1)副總、總監級以上公司領導在抽查分管范圍內的各項工作時可代表公司給予處罰,行政部負責填寫“責任追究處罰通知書”給予處罰。
2)部門負責人對于其他部門的工作責任可以“工作聯系單”向行政部提出申請,行政部負責填寫“責任追究處罰通知書”并經公司領導審批后給予處罰。
3)部門負責人對于部門內員工的工作責任可以“工作聯系單”向行政部提出申請,行政部負責填寫“責任追究處罰通知書”并經分管副總審批后給予處罰。
4.1對公司規定,應急于處理、而不處理或故意過失拖延的。
4.2對公司規定,應按流程處理、而不按流程進行的。
4.3無規定依據或違反公司規定、技術規程、規范標準、工作流程實施的。
4.4超越本職權限實施的。
4.5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共同完成事項,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的。
4.6單個部門事項完成后,需移交其他部門而不移交、拖延移交的。
4.7單個或多個部門事項完成后,需上報而不上報、拖延上報的。
4.8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
4.9在規定時間內,確因某種或多方面因素,導致本職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而不及時請示匯報的。
4.10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工作情況發生變化,而未及時請示上報,擅作主張,造成工作失誤的。
4.11對屬于本職崗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4.12直接人未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4.13直接人弄虛作假,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4.14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直接人不依照審核、批準意見實施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4.15直接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工作失誤后果發生的,操作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間接責任,批準人負領導責任。
4.16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直接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間接責任。
4.17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4.18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直接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
4.19集體研究、認定而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集體共同承擔責任,持正確意見者不承擔責任。
4.20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5.1情節較輕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批評教育或書面告誡,并處以50元成長贊助金的處理。
5.2各工作崗位,如因工作不到位,工作質量不高,造成相關方投訴情況屬實的,每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
5.3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實數據、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每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200元。
5.4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每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的200元。
5.5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每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
5.6私自對外以公司名義進行有償活動,違規收取押金、保證金和其他費用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500元,收繳違規收取的費用,同時并開除當事人。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5.7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許可條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200元。
5.8當工作指令已經下達,無正當理由,在安排時間內無結果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若造成相關方投訴情況屬實的,每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200元。
5.9需多個部門相互協調和配合的事項,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200元。
5.10在崗位職責范圍內,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的行為,袖手旁觀而未加以制止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
5.11屬于崗位職責范圍內督促檢查和處理的,而未進行督促檢查和處理,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
5.12各崗位人員未按職責或規定要求進行工作,而當班負責人未發現或發現未做處理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200元。
5.13各部門相關技術資料、文檔、報表整理或上報不及時,部門責任人未督促檢查和處理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200元。
5.14所有結算款項結算有誤的,一律由相關責任人賠償誤差損失。并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關的責任。
5.15簽訂合同失誤或事實與合同文本有出入,而引起相關方爭議的,出現一次扣罰責任人50%的年終獎金。
5.16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
5.18嚴格控制現金使用范圍,保管好現金,造成現金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部承擔賠償責任。
5.19對來文、來電、來函,未按規定簽收、登記、提出擬辦意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報送批辦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
5.20未嚴格執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文件、檔案、資料損毀、泄密或者丟失的,出現一處任。
5.21差錯在上一道工序已經產生或是上一道工序操作不規范所引起的,而下一道工序操作人未仔細檢查導致差錯被查實的,責任人明確的,上下兩道工序責任人都應作相應扣罰,同時,該情況不能作為下道工序差錯責任人免除扣罰的理由(本制度有明確規定的情況除外)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
5.22公司決定開會后,沒有立即下達會議通知或錯漏通知,致使與會人員遲到或缺席會議的,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次。
5.23無特殊原因,會議資料沒有及時發給參會人員,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會議形成的決議沒有及時督辦,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次。
5.24會議期間參會人員未關閉通訊工具或設置靜音、振動模式及隨意進出、交頭接耳、打瞌睡等,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次。
5.25行政管理中,沒有檢查消防值班情況,造成無人值班或脫崗的,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次;沒有按規定對司機進行行車安全教育,或司機違章造成損失超過1000元事故的,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沒有及時辦理車輛年檢、保險、油票購置,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次;內部信箱連接不暢超過2小時(電信原因、服務器故障、病毒入侵除外),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員工參加各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無故遲到、早退者,罰款50元/次,無故缺席者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次;員工參加各部門組織的有關培訓,組織者要求在培訓結束后提交書面材料而逾期未交者,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
5.26財務管理中,違反制度劃轉資金、報銷費用,或未按文件約定劃轉業務費用的,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沒有及時向公司領導呈報有關資金等統計報表,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公司購置或處置固定資產后,沒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或相關手續到齊后未及時進行賬務處理,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沒有每季度組織一遍財務會計工作檢查,致使有問題未及時發現的,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對個人借款超時限沒有及時采取措施的,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會計核算出現損失性錯賬(除業務、接口、人事等部門提供的原始數據錯誤以外),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員工攜帶公司現金被盜、被搶,按照損失全額賠償;轉賬支票填寫錯誤造成支票被退回,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沒有及時催收款項到賬,沒有及時核算資金利息,對其責任人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報告財務計劃執行情況、工程進度和制度執行情況時出現差錯的,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未定期備份財務數據或因財務軟件維護不好造成數據錯誤,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次;人力資源管理中,培訓組織工作不嚴謹,出現嚴重紕漏,罰款10元/次。擅自更改員工考勤結果,對遲到早退者自做主張免于處罰的,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次;薪酬福利發放、社會統籌計算繳納等發生差錯的,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
5.27對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調查處理不及時,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次;內審工作出現差錯,造成評審結論不真實,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次;
5.28未按規定使用公章,導致后果發生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5.29未按規定檢查、維護、使用相關設備,在期間造成設備運行不良的,每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扣發責任人部分年終獎金。
5.30因關鎖門、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竊的,追究責任人等價賠償責任。
5.31未按《衛生管理制度》進行衛生保潔或經衛生檢查未達標準的,出現一次,所在部門主體責任人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
5.32情節較重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和調離工作崗位或留用察看。
5.33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嚴重后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和免職或辭退。
5.34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若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35工作過失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1)一年內應予追究的工作過失情形,出現3次以上(含3次)的。
2)干憂、阻礙、不配合對其工作過失行為進行調查的。
3)對投訴人、舉報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拒不糾正過失行為的。
5)有其他(如:泄露公司機密)需要加重處分情節的。
5.36工作過失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工作過失責任
5.37本辦法未做具體規定的,可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員工手冊》相關條款集體研究處理。
6.1本制度由行政人力部負責解釋、修訂、監督執行。
6.2本制度由總經理審批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十四
為了進一步依法治校,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規范工作規程和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益,認真落實學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絕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及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規章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所發生的責任事件、學校設置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
1、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而造成不良影響、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視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理為:調離崗位。
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
經濟處罰為:賠款、罰款、扣發工資、崗位津貼。對觸犯國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視責任性質,將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追究、間接責任追究、領導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1、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范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后,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2、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范圍大小,后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年度末進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范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各部門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范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對重大責任事件和有關責任人,在追究的過程中,學校行政應及時向上級行政教育部門通報。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有異議,有權向校長或上級反映,校長在認真聽取意見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校委會議研究可以更改原處理意見,并同時追究有關處理人的責任。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篇十五
1、火災:
(1)教室出現火災,追究校領導、總務主任和班主任責任。
(2)廚房出現火災,追究校領導、總務主任和炊事員責任。
(3)辦公室出現火災,追究校領導、總務主任和各辦公室組長的責任。
2、盜竊:
(1)各辦公室、教室門鎖好,窗關好。出現盜竊情況追究總務主任、保衛人員、更夫的責任。
(2)如門沒鎖,窗沒關好,出現盜竊情況,追究各辦公室、各教室組長及保衛人員的責任。
(3)各種物品如:微機、實驗室等,如發現盜竊情況,追究校領導總務主任和保衛人員的責任。
(4)如門沒鎖、窗沒關好出現盜竊情況,追究主管人員和保衛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