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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安全操作規程篇一
;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一、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職能,積極做好安全預控監控工作,掌握信息,為公司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資料。
二、對重點人員、重點車輛、重點路段,不定期地組織人員上路、上線、上車檢查,并進行重點教育、重點跟蹤,現場辦公、及時糾正違章,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認真制訂上路、上線、上站點安全檢查工作計劃,并按計劃認真實施,健全公司車輛巡回檢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實效,不走過場;
積極實施公司“事故隱患,危險點監控法”,按時參加安全例會,協助好安機科開展各項活動等。
四、開展安全生產“拉網式”、“地毯式”大檢查,嚴查安全隱患,并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須復查。檢查中應認真填寫記錄,對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開具整改通知書,并按整改內容監督其整改到位。
五、建好檢查臺帳和資料的歸檔工作,逐步建立一車一檔安全檢查臺帳,認真落實“三關一監督”工作職責。
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一、車輛管理 (一)車輛統一由公司管理。
(二)車管員要建立公司車輛使用、維修、保養、用油等檔案,準確掌握車輛情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維修、保養,并在月終將有關情況書面向秘書行政處主管領導匯報。
(三)車輛要在指定車庫或地點停放。在外執行任務時要選條件好、較安全的地方停放保管。
(四)每完成一次出車任務后,司機都要及時清潔車輛和進行安全檢查,做好下一次出車的準備工作。
二、駕駛員崗位制度 (一)加強政治學習,提高思想覺悟,努力擺正自已的位置,端正服務態度,遵守勞動紀律,熱愛本職工作。
(二)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素質,愛護車輛,做到“三勤”,即:勤檢查,勤保養,勤清潔,使車輛長期保持良好的狀況。
(三)服從領導,按時上下班。不得隨便離開工作崗位,做到隨叫隨到。
(四)嚴格執行交通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酗酒開車,確保行車安全。
(五)建立個人行車檔案,做好行車、用油、換油、修理、保養等登記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一、為了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公司保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
三、公司應當針對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險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預案演練。
四、公司應當建立安全事故檔案,并長期保管。
五、公司應長期檢查車輛狀況,把事故苗頭消滅在萌牙狀態。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公司經理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副經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一、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崗位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和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三、督促開展各類安全活動,指導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擬定計劃、措施、落實,牽頭組織迎接上級部門各類安全生產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
四、組織公司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督促各生產部門每日車輛例保修理及每月車輛安全部件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五、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六、參與重大事故現場搶救處理工作,做到指揮有方、措施得力,將事故損失控制在最低范圍內。
七、發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實行責任例查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按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大小分別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經予行政處分。
車輛保險制度 一、凡屬于營運車輛必須嚴格保險制度,按期、按規定進行保險,不得脫保、漏保。
二、辦理保險時,必須定額保險,車輛三者險、車身險、乘座險保足每人5萬元。
三、車輛在保險期到期時,必須提前辦理車輛續保手續,否則在脫保期間造成的事故經濟損失,概由當事人負責,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本車隊車輛借故脫保、漏保,如脫保、漏保期間,無論產生事故大小經濟損失,責任人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五、建立健全車輛保險臺帳登記和檔案,做好應投保和保險到期記載。
六、車輛發生事故時,駕駛員和技安人員應及時給保險公司報告,索賠統一由公司向保險公司備案。
車輛保險制度 一、凡屬于營運車輛必須嚴格保險制度,按期、按規定進行保險,不得脫保、漏保。
二、辦理保險時,必須定額保險,車輛三者險、車身險、乘座險保足每人5萬元。
三、車輛在保險期到期時,必須提前辦理車輛續保手續,否則在脫保期間造成的事故經濟損失,概由當事人負責,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本車隊車輛借故脫保、漏保,如脫保、漏保期間,無論產生事故大小經濟損失,責任人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五、建立健全車輛保險臺帳登記和檔案,做好應投保和保險到期記載。
六、車輛發生事故時,駕駛員和技安人員應及時給保險公司報告,索賠統一由公司向保險公司備案。
車輛技術管理制度 為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車輛正常運行,特制定以下技術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專人負責保管、備查。
二、凡本車隊車輛必須按期進行年度審驗,未經檢測的車輛不得投入營運,需改型的車輛,必須報主管部門審批,如車主私自改型,造成后果由經營者(車主)自己負責。
三、車輛必須按期進行二級維護作業,完成后到運政部門簽章備案。
四、車輛必須嚴格按照運政部門規定,期滿四年一次大修,報運政部門備案,否則取消營運資格。
五、未按上述制度辦理車輛例保,二級維護或大修的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經營者自行負責。
駕駛員培訓、教育學習制度 為確保貨物的安全運輸,對運輸的有關人員,必須進行安全質量教育和業務培訓。
一、培訓范圍:駕駛員每年必須進行培訓。
二、培訓方式:駕駛員由車隊進行日常安全教育,聘請市運政管理人員進行基本常識培訓或參加市運管處舉辦的專業培訓。
三、培訓內容:運輸方面的有關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
汽車運輸的分類、標志;
運輸車輛、設備及附屬裝置的使用方法和檢驗方法;
運輸、裝卸操作規程和方法;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預防措施和必要的應急方法;
危險品運輸的特點、注意事項及措施。
四、培訓組織:培訓組織工作由車隊主要負責人、技安員組織培訓,各種操作證辦理,審驗等業務及安全教育、事故處理和索賠。
車輛保險制度 一、營運車輛必須嚴格交強險,按期、按規定進行保險,不得脫保、漏保。
二、辦理保險時,必須定額保險,車輛三者險。
三、車輛在保險期到期時,必須提前辦理車輛續保手續。
四、車輛借故脫保、漏保,如脫保、漏保期間,無論產生事故大小經濟損失,責任人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五、建立健全車輛保險臺帳登記和檔案,做好應投保和保險到期記載。
六、車輛發生事故時,駕駛員應及時給保險公司報告,索賠統一由保險公司備案。
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中道路運輸應急預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瀘江安委[2005]8號文件精神,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源頭管理,排除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提高車主和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以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責任感,預防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預案。
一、開展現場的搶救,處理工作,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員必須立即保護現場。
二、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封閉現場,積極搶救傷者,疏通交通,維護好現場秩序。
三、立即報告事故處理機關和保險公司,積極協助交警部門,做好現場勘察工作。
四、積極協助事故處理機關調查取證,檢驗簽定、責任認定,向保險公司索賠。
五、查明和認真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六、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七、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的措施。
八、以總結分析的形式寫出書面材料,提出整改措施。
安全生產責任書 甲方:
乙方:
一、全年不發生道路運輸重大行車安全責任事故。
二、落實安全責任制,不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
三、不發生其它死亡責任事故。
四、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0 年 月 日 環境保護制度 一、堅持廠房場地每天下班前清理打掃干凈,關好水、電、氣,避免造成浪費。
二、工作中應做到工具、零件、油污三不落地,要有專門盛裝廢油的油桶,以免油污排出污染環境。
三、對汽車維修保養后的尾氣要進行檢測,若達不到環境標準應進行仔細檢查維修,直到合格為止。
四、廠區產生的任何垃圾應堆放在規定垃圾存放處,以便專用垃圾車運走處理。
五、正常上班或加班時間,應注意各種噪音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盡量避免影響周邊群眾的休息。
六、經常對本廠員工進行安全環保教育,多植樹花草,讓員工在良好的綠色環保的條件下保質保量地做好維修工作。
車輛運輸的環保措施 一、堅持每天清理打掃干凈車輛。
二、要有專門盛裝廢油的油桶,以免油污排出污染環境。
三、對汽車保養后的尾氣要進行檢測,若達不到環境標準應進行仔細檢查維修,直到合格為止。
四、產生的任何垃圾應堆放在規定垃圾存放處,以便專用垃圾車運走處理。
五、正常上班或加班時間,應注意各種噪音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盡量避免影響周邊群眾的休息。
六、經常進行安全環保教育,在良好的綠色環保的條件下保質保量地做好維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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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施工隊在施工場地尤其是在交通路口要配齊各種醒目安全標志,如有損壞,及時報告綜合辦公室。如安全標志不齊,對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
二、上班前,嚴禁喝酒。違者責令退出工地,處以20元的罰款并扣發當天工資、獎金。
三、上班時,必須帶安全帽,佩帶上崗證及統一服飾,高空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全帶。違者處以20元罰款,并責令其按要求佩帶整齊后再上班。
四、各隊、處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如有違反者,罰款20元,如因違反操作規程而造成人身傷亡,責任自負,并對負責人處以100—500元罰款。對直接現任責任者扣發全年獎金,并給予行政處罰,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五、汽油及氧氣、乙炔的倉庫必須配好滅火器(且必須保證正常使用),嚴禁在操作現場吸煙,如因吸煙或電器焊操作不當引起火災,對當事人和隊、處負責人處以火災損失的20%罰款,并給予行政處分。
六、嚴格按《用電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非專業電工不得私自接電;電纜必須埋在地面70cm以下或高出地面3m以上,配電盤要安全可靠,如有違者,扣發該隊、處20元/次;統一配置的配電盤必須愛惜使用,不用時隨手關閉,如不關閉扣發使用者20元/次。
七、機械操作人員根據《機械管理規定》定期對機械進行保養、檢修和維護。如因操作不當,保養不到位而造成的損失,對操作人員處以損失的50%的罰款。
八、本規定自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安全操作規程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提高施工項目管理水平,規范項目管理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河南省文物保護工程施工項目管理,除應遵循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標準、規范。
第三條 凡參與河南省文物保工程施工項目的單位均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與最小干預的原則,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背景環境。
第二章 備案、審批
第五條 河南省文物保護工程維修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級別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前須先取得施工許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河南省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工程必須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門的施工許可,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必須取得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施工許可。
第七條 申請施工許可需呈報開工審批表、施工組織設計、監理組織規劃。
第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的,必須在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有效期為1年。
第九條 外地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進豫必須具有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并須持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及相關業績證明,填寫“外地文物建筑保護工程企業進豫備案登記表”, 到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施工企業管理
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企業,必須建立現場管理機構(項目部)。現場管理機構由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員、材料員、安全員等組成,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與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國家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或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保護資格證書。施工現場管理機構其他人員應持證上崗。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員、材料員、安全員等施工現場管理機構組成人員同時期只能承擔一處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工程。
1)項目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2)技術與質量管理制度。
3)圖紙與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4)計劃、統計與進度管理制度。
5)項目成本核算制度。
6)材料、機械設備及器材管理制度。
7)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場容、場貌管理制度。
8)例會與組織協調制度。
9)分包及勞務管理制度。
10)內外部關系溝通協調管理制度。
11)信息管理制度。
12)應急預案。
1)編制依據。
2)工程概況。
3)施工部署及資源供應計劃。
4)施工準備工作。
5)文物保護措施以及主要項目的維修施工方法。
6)施工平面布置圖。
7)施工進度計劃網絡圖或橫道圖。
8)施工技術組織措施。
9)新技術應用。
10)風險管理和發生事故的應急預案。
11)信息管理。
12)附件。
第四章 現場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采用封閉式管理。門頭應設置公司的標志,施工工地四周連續設置圍擋設施,不得中斷。圍擋設施使用防火、耐腐蝕、不易破損的硬質材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現場管理機構應在現場入口的醒目位置,懸掛公示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和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現場平面圖。
施工現場要有宣傳教育制度,設宣傳欄、讀報欄、黑板報、安全標語等教育設施。場區內地面做到堅實平整,保證排水暢通,污水、廢水的排放符合要求。
第十四條 各類構件(木、磚、石等)加工場地、建筑材料構件、施工機具要按施工平面布置圖的布局放置。文物構件要單獨室內存放,按類做出標識。施工機具有懸掛標識、操作規程的安全警示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集中存放,并有覆蓋,定時清理。施工場地平整整潔、無亂堆亂放現象。
第十五條 施工時發現文物、古跡等,應當停止施工,保護好現場,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五章 消防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十六條 消防措施
1)施工現場要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和消防組織,負責消防措施的落實。施工現場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制度;合理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定期檢查更換失效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材要有明顯標志,專人負責。
2)施工現場的平面布置圖明確易燃材料堆放倉庫,消防器材存放處,臨建、廢品集中站,消防水泵和生活等區域,并應保護各區域的道路暢通無阻,夜間有照明設施。
3)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4)現場從事電氣焊、切割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施工現場用火應經監理報建設單位審核后,方可實施。
5)施工現場所有電箱不應設在耐火等級為四級以下的建筑物旁,要走線清晰,導線絕緣良好,接頭應設在專用的接線盒內,并要遠離易燃、易爆場所,電纜或導線在穿越構筑物或易受損傷的部位要按規范加設防護套管。施工現場電器設備必須安全可靠,導線絕緣必須良好,電動機或起動器外殼必須接地。
6)施工現場設立的倉庫的內部物品要堆放整齊,嚴禁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儲存,庫內設立不少于1.5米的走道并保持暢通,設置消防設施,設立明顯的防火標志。要保證倉庫通風良好。
7)施工現場每月至少開展安全防火檢查一次,將檢查出的防火安全隱患逐條列出認真監督落實整改,檢查要有記錄,并建立檔案。
第十七條 安全制度
施工現場管理機構應針對項目的特點進行安全生產策劃并制定安全保證計劃,規劃安全生產目標,確定過程控制要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應配備必要的資源,確保安全生產目標實現。施工前必須制定安全計劃,并上報當地文物行政部門。
安全計劃的內容包括:控制目標,組織構架,職責權限,規章制度,資源配備,安全措施等。
第十八條 文明施工
1)進入施工現場的各類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
2)施工現場禁止帶小孩上班。
3)施工現場不準赤膊、赤腳、穿拖鞋、高跟鞋。
4)在3米以上高處危險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帶。
5)酒后不能上崗作業。
6)施工用電不能有亂拉、亂掛、亂纏繞現象。
7) 臨街建筑施工要全封閉施工;腳手架要按規范搭設。
8) 卸料平臺不能與腳手架混搭,并有限荷標記。
9) 臨邊、洞口、電梯井口、樓梯口必須有防護欄桿或防護設施,不能使用劣質或破損的安全網。
10) 建筑物要搭設安全通道,并有安全防護棚。
11) 施工現場要有醒目的安全標示牌、警示牌和操作規程牌。
12) 電焊機的兩側要設置防護罩;電鋸、電刨、砂輪機、切割機等電動機具要設置防護裝置或防護罩。
13)作業人員臨時住所、膳食、飲水供應要符合國家規定;施工現場要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
14)要按時反饋有關單位下發的整改通知。
第六章 環境保護
第十九條 除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化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味的廢棄物, 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應在指定地點堆放,及時進行清理。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產生的噪音、粉塵、污水,應有相應措施予以控制。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管理機構在施工前,應與發包人及時辦理地下管線等移交手續,標出位置,加以保護。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環境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事先告示。在行人、車輛通行的地方施工,應設置嚴密的安全防護設施和明顯標志。
第七章 資料收集
第二十四條 工程資料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專項檢查內容,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報送應當與工程進度同步進行。凡工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工程資料內容包括工程文件、監理資料、施工資料、竣工圖等。
第二十六條 參建單位應當將工程資料的收集和管理,納入工程的各個環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范圍。應當確保資料的真實、有效和完整。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及與參建各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應當對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的編制單位、套數、費用、質量、移交方式以及期限提出明確要求,并負責監督和檢查各參建單位工程資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委托監理單位檢查工程資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技術變更,須有勘察、設計單位的簽署意見。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負責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并設專人對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在施工階段,應對施工資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資料的管理工作,實行技術負責人責任制,逐級建立施工資料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工程資料應當按照整理單位和資料類別的不同進行分類。工程資料的分類、整理應依據國家相關規范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施工、監理應將工程資料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時間、套數移交給建設單位。
第八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三條 工程驗收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質量監督等有關單位進行初驗,提出驗收評定書面意見。整改后按程序報驗,由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驗收并形成竣工驗收文件。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工程竣工備案工作。
第三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匯總編制真實完整的工程資料,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分別由文物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各存檔一套。
第九章 獎懲
第三十五條 文物行政部門不定期對文物保護工地組織檢查,對優秀工地要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犯本規定或對文物造成破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河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犯本規定或安全生產、消防管理等法規,造成火災、人身傷亡事故的,依照相關法規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通知拒不執行的,責令停工整改,直至終止合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河南省文物局。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做好文物調查、勘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和《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文物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交通、農業等工程建設涉及文物調查、勘探和文物調查、勘探管理工作,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文物調查、勘探,是指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建的調查勘探機構,為了解地下文物遺存的性質、結構、范圍、面積等基本情況而進行的`地面踏察和地下鉆探等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物調查、勘探工作的領導,協調所屬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調查、勘探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農墾主管部門負責墾區內文物調查、勘探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計劃、建設、土地、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文物調查、勘探工作。
第五條 文物調查、勘探的范圍包括:
(五)由于水毀、牲畜踐踏、風力等自然因素遭受破壞的文物遺存點。
第六條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建文物調查勘探機構,并頒發《文物調查勘探許可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立文物調查勘探機構,不得從事文物調查、勘探活動。
第七條 文物調查勘探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從事文物調查、勘探相適應的設備及其他物資;
(三)有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文物調查勘探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三)認真執行文物調查、勘探操作規程,恪守職業道德;
(四)嚴格保守文物秘密,保護文物安全;
(五)主動與工程建設單位配合,按照雙方商定的工期和辦法做好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并及時提交文物調查、勘探報告。
第九條 文物調查、勘探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分級審批:
(三)跨縣(市)、跨地區的文物調查、勘探工作由上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在本規定第五條(一)、(二)、(四)項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進行工程建設前期準備工作時,及時通知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并與文物調查勘探機構就文物調查、勘探的工期和文物安全等有關事宜簽署合同。同時抄報當地建設、規劃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文物調查勘探機構依法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和破壞。
第十二條 文物調查、勘探完成后沒有發現文物的,調查勘探機構應當及時將文物調查、勘探結果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由建設單位到批準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證明書》,并到當地建設、規劃等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文物調查、勘探發現文物的,調查勘探機構應當及時向批準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與建設單位協商,共同采取相應措施保護文物。
進行考古發掘、文物搬遷、就地保護或調整占地避開文物遺存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處理。文物保護工程結束后,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頒發《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通知書》,并抄送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屬本規定第五條(一)、(二)、(四)項規定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證明書》或《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通知書》,方可向建設、土地、水利、交通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未取得《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證明書》或《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通知書》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第十五條 《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證明書》、《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通知書》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 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已發現文物或已發現可能埋藏文物的表征,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并報告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文物調查、勘探,應當到當地城市規劃部門了解相應地段的地下設施情況,并征得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
第十八條 配合建設項目(含向國外及香港、澳門、臺灣轉讓出租土地或與其合作合資開發土地)進行的文物調查、勘探以及需要進行文物保護工程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支付。
在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范圍以內,農村村民自籌資金修建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項目及村民建房工程項目,需要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的,其經費由自籌資金中列支或由村民提供勞務進行調查、勘探。
第十九條 省內文物調查勘探機構出省或跨地區進行文物調查、勘探,應當事先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省外文物調查勘探機構來本省開展文物調查、勘探,須持有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介紹信,報本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并采取與本省合作的形式進行。
非經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任何外國人、外國團體或者國際組織不得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文物調查、勘探活動。
第二十條 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所屬文物調查勘探機構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在配合建設工程的文物調查、勘探工作和建設施工過程中保護文物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并沒收其非法所得和文物資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證明書》或《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通知書》而擅自施工的,或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本規定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對造成文物破壞的,處2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設、土地、水利、交通等部門在建設單位未取得《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證明書》或《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通知書》的情況下批準施工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規定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