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個人素質的提升,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報告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報告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報告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大學生實習報告篇一
白源煤礦是1990年12月竣工投產的新型現代化礦井,設計能力為45萬噸/年。92年核定生產能力為18萬噸/年,97年核定生產能力為27萬噸/年,改擴建后,98年至xx年,實際產量在39萬噸/年左右。礦井為雙立井加暗斜井中央石門開拓方式,中央分列式通風,工作面采用長壁后退式采煤法,爆炮落煤。全礦現有職工2469人,其中擁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139人。建礦以來,累計產煤240余萬噸,固定資產8034萬元。
白源井田位于青山至赤山橋勘探區之西南段,東西走向長3.9公里,南北寬1.9公里,井田面積約7.5平方公里。井田內無煤系出露,自上而下,全區為第四系與白堊系,上三疊系安源組(t3a)、上二疊系茅口組(plm)、石碳系上統黃龍組(c2)。井田可采煤層為91和82兩層,煤厚0-5.58m,平均厚度為1.67m,傾角0-45度,平均28度,煤層結構復雜,高灰,低硫。礦井正常現涌水量為140噸/小時。煤層自燃情況為三至四類,煤塵具爆炸性,屬低瓦。
這是我人生中彌足珍貴的經歷,也給我留下了精彩而美好的回憶。到了煤礦工人的艱難和堅定。在對您們肅然起敬的同時,也為我有機會成為九龍礦一份子而驚喜萬分。 期間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通過本次實習,我們學到了很多課本上學不到的東西,并對煤礦井下生產有了更深的認識。 所謂讀萬卷書,行萬里路。沒有經過實踐烤煉的理論永遠都是紙上談兵。實踐,自古以來就被認為是成長的必修之路。在生產實踐的過程中我的的確確走進了社會這個大課堂,體驗著與以往完全不同的世界,增長了見識,開闊了視野,為今后一步步走進社會打下了基礎!
這次實習雖然只有短短幾天,但我覺得這樣的經年卻是很寶貴的。我零距離的接觸到了煤礦工作者的生活,從他們的身上我學到了很多東西,了解到做一名好礦工的不易,沒一頓煤里都有這些礦工的辛苦汗水。他們的生活規律完全被打亂,有時為了井下生產連飯都顧不上吃,正是有了這些敬業的煤礦工作者的努力,才有了今天平煤的強大發展。經過這次實習,讓我對礦工這個職業更加肅然起敬,更想加入到他們的行列,成為一名優秀的礦工。我們很高興的看到,同學們的熱情和努力。我們認識到煤炭企業工作必須要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不怕吃苦的精神。
這次實習給同學們帶來了很多的社會經驗,提供了社會實踐鍛煉的大舞臺,讓我們了解到了煤礦的復雜而有序的生產系統。一個煤炭企業由采煤系統、掘進系統、運輸系統、排水系統、通風系統等五大系統組成。其中采煤系統是最重要的生產系統,煤炭企業所有的生產組織都是圍繞采煤系統布置的。排水、通風系統則為煤礦的生產提供安全保障。運輸系統承擔著物質和人員運輸的任務、煤礦測量工作涉及地面和井下,不但要為煤礦生產建設服務,也要為安全生產提供信息,以及對安全生產做出決策。煤礦測量的任何疏忽或粗率都會影響生產或有可能導致嚴重事故發生。因此,煤礦測量在煤礦開采中的責任與作用都是很大的。它的主要任務包括建立礦區地面控制網、礦區地形圖的測繪、煤礦施工測量、地表移動沉降觀測和礦體幾何圖繪制等。其中煤礦施工測量時煤礦建設和開采過程中為各種工程施工所進行的測量工作,即地面上的土建工程測量、井下控制測量和施工測量、豎井定向測量和豎井導人高程測量、豎井貫通測量。在施工建筑過程中和運營管理階段,還需要定期進行巖層與地表移動沉降觀測,以及為礦區的復耕進行測量服務等。
大學生實習報告篇二
頂崗實習的目的和意義:通過實習將書本上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際當中,提前與實習單位對接,為實習單位提供對口的技能人才。通過寫實習報告,總結這一年實習的經歷,回望來時路,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提升自己,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為走上社會奠定基礎。
二、實習單位及工程介紹... 1
(一)單位介紹... 1
(二)xx紹... 1
三、實習全過程及小結... 1
(一)實習過程... 1
(二)工作小結... 2
四、實習收獲及總結... 3
五、結束語... 4
1. 實習時間:20xx年3月29日至今。
2. 實習地點: xx
3. 實習性質:畢業頂崗實習。
(一)單位介紹
(二)工程介紹
建設中的xx項目是xx工程
(一)實習過程
剛開始的前幾天,按照公司要求,先對新工作人員介紹xx公司的企業文化,學習了大約有一個周的時間,正式走上實習崗位。我還有其他5名同學被分到了xx。我們來到的第一天,隊長帶領大家轉了一圈工地,讓我們知道起重工在這個工程中主要負責的工作。
下面來介紹我這三個月來的實習經歷。
來工地的第一天是我印象最深的一天,這是第一次真正從校門走上崗位,從理論走上實踐的此 資 料 http://日子,所以心情還是蠻激動的,全身心覺得很輕松,也許再也不用坐在教室一坐就是一上午,一坐就是45分鐘定時定課的時候(現在想想當時自己挺幼稚的)。第一次看到起重船,第一次看吊機,看到了課本上講到的扭王塊體。下午徐師傅(他是我們的企業指導老師)帶著我們去工地轉了轉,給我們講解了工地布置,讓我們從整體上有了認識。第一次看到了預制扭王塊體,及澆注工藝。當時正趕上澆注塊體,所以理解起來非常簡單,聽現場施工師傅講解的更加具體詳細。知道了起重船常用的種類。師傅著重講了在工地上的安全問題,在工地上要注意的事項。再三強調海上作業不同與陸地,一不小心就會掉進海里,如果沒有人在現場的話,有可能會有生命危險。現在工地不算很忙,主要等待潮水。
四月下旬,師傅帶領我們出沉箱,第一次在海上嘔吐,真正感覺到作為一名xx工人的辛苦與責任,由于一些施工工藝,施工參數不能向外傳播,故不做過多描述。
(二)工作小結
就我個人理解,下面簡單說一下xx工程沉箱出運的過程。
1、方駁定位:在安裝沉箱的基床位置下四顆錨將方駁定好位,并在方駁上安排好起重工等待給沉箱系纜;
2、沉箱就位:用港作拖輪將沉箱拖、頂到方駁附近,通過撇纜從沉箱上拿下兩顆纜系在方駁的大樁上,使沉箱靠向方駁就位;
3、起重船就位掛鉤:起重船在沉箱靠方駁之前先就好位,再將起重船移開100米,等沉箱就位后,起重船再慢慢靠近沉箱,等大鉤對準沉箱中心時。絞緊各纜,定好位置,落下大鉤。掛上沉箱吊索,準備安裝沉箱;
4、灌水下沉安裝沉箱:根據流速、流向和潮水位置,一般在接近低潮時進行灌水,灌水時所有單元的閥門同時開啟,等沉箱接近基床頂面即停止灌水,通過測量定位使沉箱基本就好位,開啟閥門向沉箱再灌少量水,并用起重船吊安沉箱;
5、安裝收尾工作:沉箱安好后應盡快灌滿水并隨時檢查測量沉箱位置有無變化,當沉箱艙格灌滿水后,即將封倉蓋板拆下吊到定位方駁上,運回碼頭。
這對于我是一次特殊的實習,脫離了課本的實習,心中不免有些壓力。但好的機會,要大膽的嘗試,才會得到有效的鍛煉。我懷著滿腔熱情和對工作的美好憧憬,來到了xx工程。實習工作中,雖然我占有一定專業優勢(畢竟與學的專業知識相關),開始只是簡單的聽了師傅,覺得和課本上講得差不多,但是隨著日子慢慢的過去,心里感覺綜合性的實踐工作有太大的壓力。因為真正的實體工程不像學校、課本上的理論知識,他們都是在一個相對理想化的條件下提及的;與學校不同的另一方面,在學校我們做自己需要的事情,做好做不好只關系個人利益,而實體工程反映其真實性,要切實觀察,真正做到與實踐相結合,工程需要什么,我們就按照要求去做,做到真正了解工程、關心工程、幫助工程、更要提高對工程的那份責任心。
有壓力才有動力,壓力促使我們不斷學習、不斷努力、不斷進步,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為踏上社會,面臨獨立生活打下牢固的基礎。作為在校生,我無悔自己的選擇,作為工程的一員應發揚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心甘情愿為工地服務。實習過程中曾多次跟隨師傅冒大風、雨天起重,吊模板,用熱情的工作態度,完成了一道道施工工序,在實踐中遇到不懂的 專業問題,積極主動地請教現場有經驗的老師傅們,每次都有不同的收獲。使我不斷的得到進步,這次實習不僅僅是工作的平臺,同樣是學習的好環境。
短短實習,是一次我們可以直接面對和接觸現實社會的機會。這個機會很難得,它會讓我們一直習慣于書本的眼睛和大腦發生一些細微的變化,也許應接不暇的“怪現象”會撲面而來,充斥我們的眼睛和大腦,但是我們必須經受這樣的沖擊。就像我們國家的發展一樣,要實行市場經濟,就應該培育和鍛煉市場經濟主體應對激烈競爭,適應多變市場,分散風險的這樣一種能力,不適應的就應該被淘汰,最后留下的是質量優良的社會資產和適應能力強的經濟主體。
講了那么多實習好的一面,難免有點不太現實。實習過程中有快樂也有憂愁。
我覺得我以前很浮躁,對待一些人和事的態度有問題,太過于片面地去評判一個人和一件事的對與錯,其實這就是不夠成熟的表現。當然我們沒有辦法做的盡善盡美,甚至有時候還會運用虛偽和欺騙這些伎倆,但是只要我們心中有那么一盞燈,一盞指示我們應該如何前進的燈,我們就會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我在書上曾經看到:遇到弱者,或許我們無能為力,但是一個關切的眼神說不定會讓他(她)燃起對生活的信心。以前我很怕見陌生人,總感覺不自在,但是有一次我生病了,坐公交的時候,旁邊一個陌生人見我臉色不對,就問我“怎么了?”就三個字,讓我覺得我似乎和他認識,或者是好朋友。 每天心里默默告訴自己三遍:世界很美好,也許一天的心情會很好,對自己充滿信心。其實每天都是美好,只是我們對待的態度不同。
實習時,我們所見的社會,不可避免有陰影面,但是我覺得好的東西始終多一些。因為我每天都可以看到溫暖的太陽,聞到溫馨新鮮的空氣,見到許許多多可愛的人。
三個月的實習,我很幸運學到了不少東西,不僅充分的發揮了專業知識,將理論切實運用到實踐種,還進一步拓展了自身綜合實習空間。同時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無論什么工作一定要有責任感和使命感,對工作一定要認真扎實;要加強自身建設,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更好的適應工作需要;一定要有吃苦耐勞的精神;還要不斷的擴展自己的知識面。這樣對我們以后,有利于接觸社會的方方面面。實習是踏向社會的一個關鍵時期,我們在學校學到的知識較零散,實習將知識系統化。在這個學校到社會的過渡時期,自己從事的專業要抓好重心,做到多思考、勤看書、多學習把自己的重心轉移到工作上來。不斷學習經驗、積累知識朝著這個方向努力。一份耕耘一份收獲,一個人成功與否取決于個人努力,我們年輕而富有朝氣,實習是未來職業生涯的開始,用我們充滿智慧的大腦努力工作,讓自己的夢想成真,實習的經歷成為永遠難忘的回憶。
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中我需要更進一步地嚴格要求自己,爭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進步。最后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的老師們及企業師傅們表示感謝,感謝他們為我的實習給予幫助和關照!
寫出此實習總結,是為了深記人生踏出第一步,同時祝愿剛走出學校的學子們一切順利!
大學生實習報告篇三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原審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
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20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建設座落于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杰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筑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筑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筑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筑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杰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筑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0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過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20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杰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決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強行占有了合
同約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公司給尹杰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筑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托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為項目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并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并未確定。但后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杰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
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于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于待定狀態。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為無效合同。雖然當時簽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于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
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于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開發公司向尹杰下發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后,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于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筑公司。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發票,后來又由經貿公司換發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復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對開發公司的重復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于案件牽涉關系復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并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對于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采取了其他觀點,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系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筑公司負擔。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于第三人尹杰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
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興建筑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對于無效合同依法律規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于以上兩點原因
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獲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于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煉;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了解南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