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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協議(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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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協議(18篇)
時間:2023-03-21 17:43:57     小編:zdfb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一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鑒于:

1.(下稱“合伙企業”)系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普通/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認繳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注冊地址為。

2.甲方為合伙企業的普通/有限合伙人,認繳出資人民幣 萬元,持有合伙企業全部合伙份額的%。

3.甲方有意向乙方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 %(指占整個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比例);乙方有意從甲方處受讓該等合伙份額,并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有限合伙人。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出讓合伙份額的比例、價格和支付方式

1.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出讓其所持有的合伙企業%(指占整個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比例)的合伙份額。乙方在上述合伙份額受讓完成后即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有限合伙人。

2.本協議項下合伙份額的出讓價為人民幣元(以下簡稱“轉讓款”),乙方應按以下第種方式支付:

(1) 年 月 日前付清;

(2)合伙企業辦理相應工商變更手續之后個工作日內付清;

(3)其它:。

3.合伙企業現狀的說明,已進行下列第種方式的處理:

(1)乙方已經詳細了解合伙企業的原合伙協議內容,并同時在受讓后簽署按原合伙協議簽署;

(2)甲方已明確向乙方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經營風險和運營現狀,乙方已明確了解上述內容,并自愿加入合伙企業;

(3)請見本協議附件:合伙協議、合伙企業現狀說明。

二、甲方保證

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出資額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出資沒有設定質押,保證其出資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盈虧(含債權債務)分擔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合伙企業自雙方簽字之日起日內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變更登記后,乙方成為上述受讓“合伙企業”財產的合法出資者,本協議書生效后,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和合伙人之間的合伙人協議的約定分享合伙企業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四、生效、變更和終止

1.本協議自經各方或其授權代表共同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協議履行過程中如需變更,應由各方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相應補充協議。經各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各方同意,本協議自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發生之日起終止或中止:

(1)各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終止本協議;

(2)本協議經各方履行完畢;

(3)本協議依法解除;

(4)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而中止或終止本協議的其他情形。

4.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逾期付款超過15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因合伙協議的限制或其它合伙人的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甲方向乙方作出的陳述或保證有重大不實的。

(3)其它:。

五、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地點)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六、附則

1.乙方成為合伙人后,應按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在本次出資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見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承擔。

3.本協議一式份,各方各執壹份,并報企業登記機關壹份。每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盡事宜,各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其它合伙人同意本次轉讓的聲明

本人(本單位)同意上述合伙份額轉讓,并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或蓋章):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二

訂立此協議的合伙人:

1、姓名:身份證號碼:

2、姓名:身份證號碼:

合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伙內容

雙方自愿合伙組建

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伙期滿可續訂合伙合同。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資。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元,享有75%的股份;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元,享有25%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取消其合伙資格并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合伙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三)對于公司在職(全職)的股東以工資的形式支付其勞動報酬,其具體工資額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而定。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焊接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商行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焊接公司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或訂立入伙、退伙、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焊接公司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由負責保管和收銀,負責記賬。當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結算,并制作結算單。

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項應統一在焊接公司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雙方確定后,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伙雙方協商確定。

焊接公司的人事、財務、經營、管理等制度由合伙雙方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伙雙方協商同意并在備忘錄上簽字。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焊接加工業務)、購進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債務;

5、出差使用經費。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進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商行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第十一條合伙經營的繼續

(一)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合伙經營:

1、合伙事業有贏余;

2、合伙事業有轉機;

3、合伙人要求延續;

4、合伙事業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商行名稱繼續經營原商行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終止后的事項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消;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如有贏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買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在價格相等的情況下,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果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全體合伙人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 年 月 日

合伙人簽名(蓋章):

簽名時間: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三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乙方因資金周轉困難,自愿將其具有所有權并有權處置的財產做質押,向甲方申請辦理典當質押借款。為了維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典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作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用作典當的質押財產為擁有所有權并有權處置的股票、基金、債券、資金等股票賬戶及資金賬戶上的全部資產。

第二條:借款金額:甲乙雙方對全部質押物進行評估,估現值為(人民幣): 元整;按評估價值的 %折價,乙方實際借款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 元)

第三條:借款期限及利率: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綜合費用為月 ‰;利率為月 ‰。

第四條:甲方支付乙方典當借款時預扣綜合費用,在典當期內,乙方可以提前贖當,提前贖當不返還預扣的綜合費用,利息按實際用款天數計算。

第五條:甲方承諾合同生效后 日內將借款給付乙方。

第六條: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如果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必須在合同到期 日內向甲方申請辦理續當。經甲方同意后,方可辦理續當手續。辦理續當手續時,乙方應付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否則,到期不予續當。續當費率在首次典當費率的基礎上增加 %。

第七條:典當期滿后,乙方沒有在 日內贖當或辦理續當手續,即為絕當。絕當后甲方有權處置乙方質押的股票及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的`所有資產,(包括凍結股票交易,賣出所有股票、基金、債券等有價證券,提取現金,收回貸款,追償欠款)。用于償還典當借款本息、各種費用及罰息。不足部分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追償,償還甲方后剩余部分資產甲方應當退還乙方。

第八條:絕當后,乙方與甲方協商贖當或續當時,逾期費用按日 ‰計算,利率按原規定執行。

第九條:在典當期間如果乙方賬戶總市值降至(人民幣): 元時,乙方必須自動地在 日內將市值補至(人民幣): 元,如果乙方在 日內未補至上述市值以上,甲方有權隨時處置乙方質押資產(包括凍結股票交易,賣出所有股票、基金、債券等有價證券,提取現金,收回貸款,追償欠款)。用于償還典當借款本息、各種費用及罰息

不足部分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追償,償還甲方后剩余部分資產甲方應當退還乙方。

第十條:當票、股票質押協作函、授權委托書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材料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均不得違背。甲乙任何一方認為此合同需要公證的,由公證機關公證,公證費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1、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2、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雙方各執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四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于 年 月 日在 市設立,由甲方與 共同出資,合伙經營。甲方出資額為 幣 萬元,占企業全部財產的 %。甲方愿意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 幣 萬元的價格將其占“企業”的財產份額的 %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 日內以銀行轉帳(或現金支付)的方式分 次(或一次)將上述款項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財產份額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保證財產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轉讓的效力

自本協議書項下的轉讓完成之日起,乙方對上述受讓的“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及相關的權益,并與其他合伙人共同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 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 市公證處公證。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財產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分會申請仲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并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甲乙雙方、 市公證處各執一份,其余報有關部門。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五

甲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乙方: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合伙經營范圍: 。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伙期限為 年。(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五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六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 。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 (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 、其他組織合伙人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

第十六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七章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

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 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 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六

合伙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為保護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經合伙人協商一致,本著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伙宗旨

為了促進朋友之間的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的富余資金,以及掌握的技術和市場信息,較好的進行經濟合作,以達到促進友誼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二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合伙項目名稱: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 (姓名)出資人民幣 元。合伙人 (姓名)出資人民幣 元。合伙人 (姓名)出資人民幣 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合伙人工資、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1)需要兩個人,工資支付200元/人/天。

(2)需要三個人,工資支付150元/人/天。

(3)20 年 月 日起,所有的車費和開支都由三人承擔。

2.盈余分配,無論投資的多少,三人都一樣分配。

3.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三人分別承擔。

第六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

①需承認本協議;

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③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③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八條其他約定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協議期滿,把所有的貨款、貨物全部算清。

本協議正本壹式叁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合伙人:合伙人: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四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為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第六條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合伙人共出資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伙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自行約定),委托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二條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入伙、退伙

第十四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xx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合伙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業留存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四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為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第六條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合伙人共出資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伙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自行約定),委

托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

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二條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入伙、退伙

第十四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xx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合伙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業留存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九

甲方:,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乙方:,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伙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伙企業的名稱為: ;

第2條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 。

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

2、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

四、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伙人 ,出資 萬元人民幣, 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伙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合伙人 ,出資 萬元人民幣, 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伙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五、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 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經營范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伙人個人承擔。

第5條在執行合伙業務過程中,因合伙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7條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伙財產,為合伙經營使用。

第8條合伙財產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伙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第9條本合伙企業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伙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企業虧損,按合伙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 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不參加合伙企業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16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合伙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伙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約定其他合伙人的購買權)。

八、入伙與退伙

第18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約定),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項以約定合伙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礙合伙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可約定退伙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伙人有權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伙);

(2)全體合伙人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伙:

(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伙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伙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伙企業;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進行結算后,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伙人財產;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以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伙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后,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本合伙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當合伙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年,自合伙協議被批準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選擇退伙)。

合伙人簽字蓋章:

合伙人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十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于 年 月 日在 市設立,由甲方與 共同出資,合伙經營。甲方出資額為 幣 萬元,占企業全部財產的 %。甲方愿意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 幣 萬元的價格將其占“企業”的財產份額的 %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 日內以銀行轉帳(或現金支付)的方式分 次(或一次)將上述款項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財產份額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保證財產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轉讓的效力

自本協議書項下的轉讓完成之日起,乙方對上述受讓的“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及相關的權益,并與其他合伙人共同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 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 市公證處公證。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財產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分會申請仲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并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甲乙雙方、 市公證處各執一份,其余報有關部門。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十一

訂立合伙協議合伙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方同意共同投資經營鑫龍酒店,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合伙各方本著公平、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酒店的經營宗旨:共同經營,并獲得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第二條合伙經營項目:餐飲,客房。

經營地址: 市 路 號。

第三條合伙期限,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四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帳戶。

1.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195萬元,

2.合伙人范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145萬元。

合伙人徐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25萬元。

合伙人陳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25萬元。

3.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收回。

4.設立存取款帳戶,作為每次支出與收入的公務帳戶。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人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在未收回出資額期間, 按年盈利的60%分配;徐 按年盈利的20%分配;陳 按年盈利的'20%分配。收回出資額后,范 按年盈利的40%分配;徐 按年盈利的30%分配;陳 按年盈利的30%分配。

2、債務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合伙人共同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外幾方應當按投資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3、合伙經營終止:酒店轉讓所得按出資比例分配。

第七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范 對酒店發展方向、酒店的大宗財務支出具有決定權,并負責協調酒店行政外圍工作。徐 、陳 負責酒店日常事務管理。

第八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協助合伙負責人管理合伙事業。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約定分紅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每月財務,由財務負責人保管,合伙人監管。

第九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五)合伙期間,合伙人親屬不得參與酒店經營。

第十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在合伙經營期間,除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終止合伙行為;如一方強行終止合作,則其投入出資部分歸其余合伙人所有。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本合同經合伙人簽名后生效。

合伙人:

簽署時間:

合伙人:

簽署時間:

合伙人:

簽署時間:

標簽: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十二

合伙人: (姓名),男,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 (姓名),男,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 (項目名稱),總投資為 萬元,甲出資 萬元,乙出資 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 %。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第八條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十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四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為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第六條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合伙人共出資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伙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自行約定),委

托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

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二條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入伙、退伙

第十四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xx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合伙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業留存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十四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風險提示:

為了防止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受讓方必須考察轉讓方股東資格的相關證明。在實踐中,必須審查: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份證書、股票、股東名冊以及注冊登記、公司股權的轉讓協議、公司設立后的授權資本或者新增資本的認購協議、隱名投資者與顯名投資者有關股權信托或代為持有的協議等,這些均可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據。在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情形下,各形式的證據可以發揮不同程度的證明力。如何查看和保存證據,請咨詢專業律師。

(以下簡稱合伙企業)于 年 月 日在 設立,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其中,甲方占 %出資額,甲方愿意將其占合伙企業 %的出資額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

合伙企業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合伙企業擁有的 %股權。

現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出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出資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伙企業 %的出資,根據原合伙企業合伙人協議規定,甲方應出資人民幣 萬元,實際出資人民幣 萬元。現甲方將其占合伙企業 %的出資額以人民幣 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 日內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分 次(或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

風險提示:

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受讓股權,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但最終都是想要通過行使股權獲得經濟上的利益。

股權的價值與公司的負債(銀行債務、商業債務等)、對外擔保、行政罰款以及涉訴情況等多種因素相關。基于此,受讓方應要求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當中對其所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信息真實性以及公司資產的`真實狀況等作出相對具體詳盡的陳述與保證。這樣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風險,完善違約救濟措施。

因此,當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方故意隱瞞目標公司的相關信息給受讓方造成損失時,受讓方有權依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有關規定要求轉讓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雙方都要注意!

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出資額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出資沒有設定質押,保證其出資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伙企業盈虧(含債權債務)分擔: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合伙企業自雙方簽字之日起 日內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變更登記后,乙方成為上述受讓“合伙企業”財產的合法出資者,本協議書生效后,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和合伙人之間的合伙人協議的約定分享合伙企業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各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見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企業登記注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風險提示:

由于股權轉讓過程長、事項繁雜,很多企業都沒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其隱藏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律師提醒,在辦完股權轉讓的同時,必須及時辦好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防患未然。實踐中,一方反悔的情況非常多,反悔出現的時間點也千差萬別,所以要約定好各環節雙方的義務。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生效。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后 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其他: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一份。

轉讓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受讓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十五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 。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

第三條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四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元,大寫,占總投資額的60%;乙方出資人民幣元,大寫,占總投資額的40%;

(二)雙方以方式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終總利潤10%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終總利潤10%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終總利潤10%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 投資比例 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對入伙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伙: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托 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作債務;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十六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及性質。

1、公司名稱: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冊資本:

5、經營范圍:(具體以工商部門批準經營的項目為準)。

6、性質: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注冊時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東共同投資設立,啟動資金為元,其中:

1、啟動資金(股權)分配:

(1)甲方出資元,占啟動資金(股權)的%;

(2)乙方出資元,占啟動資金(股權)的%;;

(3)丙方出資元,占啟動資金(股權)的%;;

(4)該啟動資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開支,包括租賃、裝修、購買辦公設備等,如有剩余作為公司成立后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5)在公司賬戶開立前,該啟動資金存放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臨時賬戶(開戶行:賬號: ),公司成立后,該臨時賬戶內的余款將轉入公司賬戶。

(6)甲、乙、丙三方均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將各應支付的啟動資金轉入上述臨時賬戶;

2、公司成立時需要繳納的注冊資金(本)屆時根據股權比例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條例出繳,注冊資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冊時使用,并用于公司成立后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3、任一方股東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1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公司管理及職能分工

1、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為甲、乙、丙三方,經選舉為董事長,為董事,任期均為兩年。

(1)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2)根據公司運營招聘員工(財務會計人員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聘任);

(3)審批日常事項(涉及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須按本協議第三條第5款處理,甲方財務審批權限為元人民幣以下,超過該權限數額,須經甲、乙、丙三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4)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3、聘任為公司副總經理,具體負責:

(1)對甲方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2)檢查公司財務;

(3)監督甲方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4、聘任為公司副總經理,具體負責:負責公司錄音棚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5、甲方的工資報酬為元/月,乙方的工資報酬為元/月,丙方的工資報酬為元/月,均從臨時賬戶或公司賬戶中支付。

6、重大事項處理

遇有如下重大事項,須經由董事會達成一致決議后方可進行:

(1)擬由公司為股東,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的;

(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事項。

7、除上述重大事項需要討論外,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每周進行一次的股東例行會議,對公司上階段經營情況進行總結,并對公司下階段的運營進行計劃部署。

四、資金、財務管理

1、公司成立前,資金由臨時賬戶統一收支,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監管和使用,一方對其他資金使用有異議的,其他須給出合理解釋,否則一方有權要求其他賠償損失;

2、公司成立后,資金將由開立的公司賬戶統一收支,財務統一交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聘任的財務會計人員處理,公司賬目應做到日清月結,及時提供相關報表交甲、乙、丙三方簽字認可備案.。

五、盈虧分配

1、利潤和虧損,甲、乙、丙三方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享和承擔.

2、公司稅后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并提取法定公積金(稅后利潤的10%)后,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

(1)分紅的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第一日分取上個季度利潤.

(2)分紅的數額為:上個季度剩余利潤的60%,甲、乙、丙三方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啟動資金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轉股或退股的約定

1、轉股:

合同簽訂起年內,股東不得擅自轉讓股權。自第年起經其他股東同意,一方股東可進行股權轉讓,此時未轉讓方對擬轉讓股權享有優先受讓權。若一方股東將其股權轉讓予其他股東導致公司性質變更的,轉讓方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等手續,若因該股權轉讓違法導致公司喪失法人資格的,轉讓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若擬將股份轉讓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于轉讓方,且應另行征得未轉讓方的同意。

轉讓方違反上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無效,轉讓方應向未轉讓方支付違約金 元。

2、退股:

(1)一方股東,須先清償其對公司的個人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該股東向公司借款,該股東行為使公司遭受損失而須向公司賠償等)且征得其他股東書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則退股無效,擬退股方仍應享受和承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2)股東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將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另外4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紅后,退股方方可將其原總投資額退回。

若公司無盈利,則公司現有總資產的80%將按照股東出資比例由進行分配,另外2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種情況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總投資。

(3)任何時候退股均以現金結算。

(4)因一方退股導致公司性質發生改變的,退股方應負責辦理退股后的變更登記事宜。

3、增資:

若公司儲備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若全體股東同意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應承認本協議內容并分享和承擔本協議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征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七、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本協議即終止:(1)公司因客觀原因未能設立;(2)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4)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解除后:(1)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丙三方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后,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3)若清算后有虧損,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遇有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各方以出資比例償還。

八、違約責任

1、任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未足額,按時繳付出資的,須在日內補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和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2、除上述出資違約外,任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須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

3、本協議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合同期內,若一方股東因犯重大錯誤,其他兩方股東一致認為其在公司經營期間不作為,未履行其基本義務,則其他兩方股東有權與其協商以原始價格購回其股份,稀釋其股權。

九、其他

1、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畫押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三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約定中涉及甲、乙、丙三方內部權利義務的,若與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協議為準。

3、因本協議發生爭議,三方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將爭議提交至紹興市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4、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簽訂時間:

甲方:

乙方:

丙方:

現有丙方入股甲、乙兩方合股(合伙)開辦的南充市寫視康科技有限公司(網絡工程部)公司,全面實施三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伙經營的決策,成立南充市川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本著互利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達成以下合作協議,以供信守。

第一條:合伙公司名稱及主要經營地:

1.公司名稱:

2.經營地:

第二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公司前期業務范圍為弱電工程(涉及范圍:樓宇對講、安防監控、周界報警、門禁道閘、巡更系統、公共廣播、視頻會議、網站建設、綜合布線、一卡通系統等)。

第三條: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四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1.出資方式:

南充市xxxxxxx技有限公司(網絡工程部)原由甲、乙雙方共同出資25元元經營,甲方出資15萬元,持有公司60%的股份,乙方出資10萬元,持有公司40%股份。現丙方于合伙自愿出資5萬加入,成立南充市川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甲方讓出15%的股份,乙方讓出5%的股份,讓丙方加入,丙方加入后擁有公司20%的股份。

甲、乙方已使公司運轉正常,丙方加入時,為方便管理與結算,經三方完全同意,公司所有對外債務與未收賬款由甲乙雙方承擔,公司賬面現金清零,現有實物資產為公司資產。丙方加入后,賬面資金為丙方所投入的¥50000.00元。

現丙方加入,所入股現金¥50000.00(五萬元)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丙方加入公司后,股份分配如下:

甲方占總投資額45%(百分之四十五)的股份;

乙方占總投資額35%(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

丙方占總投資額20%(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公司今后如需增資,則甲、乙、丙三方共同按占股比例增資。

2.本合伙公司在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公司清算后如有盈利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

1甲、乙、丙三方按股權份額比例投資,享有公司股利。三方實際投入股份本金金額用于公司運作,不能用作利潤分配及提取。公司若產生利潤后,甲、乙、丙三方按投資比例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余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

2如遇大項目公司需追加投資,則三方按投資比例共同注資,資金分批回籠后按投資比例分批返還追加投資的本金,盈利后按投資比例提取可分得的利潤。

3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三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三方同時進行。

2.債務承擔:

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甲、乙、丙三方按投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在合伙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公司正常經營,三方無意退出,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并于 年 月 日前續簽合同。

2.入伙、退伙

a入伙:

1甲、乙、丙三方需承認本合同;2需經甲乙丙三方同意;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退伙:

1公司正常經營期間如其中一方要求退伙,應提前三個月告知其它兩方,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按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退伙時按退伙人投資股份的100%退出。

2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合同期滿,如一方要求退伙,按退伙人的投資金額100%退出。

4除名退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者的股份由公司其它股東按比例無償接收:

3.出資的轉讓

經三方協商同意,不允許合伙人任意一方向第四方轉讓自己的出資,股份只能在三方之間互相轉讓。

4.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5.在公司運營期間,全權委托李元軍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公司必須一元化領導,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系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三方合伙人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

1、新產品的引進;

2、重大的促銷活動;

3、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6. xxxxx名下長安車輛一輛,車牌為川xxxxxxx,公司業務之外,僅供李元軍一人使用,但須以公司業務及事務為主。公司享有使用權,承擔80%本車使用產生的一切費用。除車輛損壞無法繼續使用外,合同期內不得賣出,確保公司正常使用。

第七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1.甲方負責財務出納

2.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3.丙方負責采購

三方都有權參加公司經營管理和督導工作,有權知道公司所有的資金用處和公司運營情況。

公司每月底結算一次,除各項開支外,在還完投資款項后,經營狀況做到月清月結。

第八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利益按本合同股份占比分配。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時應以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股的權利。

2.合伙人的義務: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合伙人如觸犯法律背負刑事責任,喪失人身自由、無政治行使權力。

甲、乙、丙三方均以發展公司業務為第一已任,為公司出謀劃策,讓公司的`業務蒸蒸日上。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禁止行為

1.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名義和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2.禁止三方中的任何單獨一方以合伙公司的名義進行擔保、抵押、貸款等行為。

3.重大投資決策,必須經三方協商,達成共識方可執行,否則一律禁止。

第十條:合伙經營的繼續

1.在退股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但退股人無權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一經發現,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以其占股比例清算后返還給繼承人。

第十一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1.合伙因以下情況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3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4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它原因。依法撤銷;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清算完成。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雇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所欠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按甲、乙、丙三方投資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部分,按甲、乙、丙三方投資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 個工作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股處理。

2.合伙人私自轉讓其股份給他人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南充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肆份,三方合伙人各執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4.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合伙人一(甲方):

合伙人二(乙方):

現合股(合伙)開辦一家 ,全面實施兩方共同投資、一方入組建、技術、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過兩方合伙人的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出資的總額為:人民幣:一百萬人民幣,¥:100萬

甲方出資

乙方投資三萬、占總投資的二十五%。占公司股份二十五%。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兩方約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甲乙兩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兩方按占有股份比例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余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

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兩方同意,并由甲乙兩方同時進行、乙方有優先權。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日止。如公司正常經營,兩方無意退出,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a入伙: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甲乙兩方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退伙:

①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退伙;如執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伙人的占有股分50%退出。非經兩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繼續合伙,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將按公司當時財產狀況的50%進行賠償。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我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4、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終止:

①合伙期屆滿;

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公司所在地公證單位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公司共同財產償還,合伙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5、糾紛的解決

合作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職能分配及議定事項

在成立股東后,全權委托 作為公司法定代表,全權協調處理公司的工商稅務、消防安全、業務接洽及商務等事務。

五、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系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五萬元;必須經過甲、乙兩位股東簽字。

2、新產品或設備的引進;

3、廠房擴建等再投資事項;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等。

5、公司每月要進行一次盤點,股東一起參與結算。

6、設立一個公司賬戶、同時兩位股東都擁有此賬戶短信提示、以方便及時了解賬戶資金流動情況。

8、公司公章由 保管,賬目由 保管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兩份,兩方各執一份,自兩方簽字確認后生效。

甲方(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十七

合伙人:

甲(姓名),性別, 年 月 日出生,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合伙人:

乙(姓名),性別, 年 月 日出生,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合伙人:

丙(姓名),性別, 年 月 日出生,現住址: 市(縣) 街道(鄉、村) 號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經營 (項目名稱),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第二條總投資為 萬元,出資方式及占股比例甲方以 作為出資,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乙方以 作為出資,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丙方以 作為出資,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店鋪,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 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三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一)合伙期滿;(二)合伙三方協商同意;(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簽字或蓋章)合伙人: (簽字或蓋章)合伙人: (簽字或蓋章)

簽約地點: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的協議篇十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共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條合伙企業名稱: 商務會所

第三條合伙企業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卡拉ok包房

第五條合伙企業的出資總額:壹仟萬元人民幣第六條合伙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甲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 萬元。

(二)乙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 萬元。

(三)丙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 萬元。

(四)丁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 萬元。

(五)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繳付出資。預期無正當理由不繳付出資份額的,按自動放棄本公司的營利分紅。其他合伙人有權利吸收其他人員入伙,并占原合伙人出資份額比例。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經出資。

第七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1、本公司按年收入實行分紅,分紅比例以出資份額所占總注冊資金鐵百分比進行計算,(甲:35%,乙:30%,丙:30%,丁:5%)

2、本公司經營期間,如有虧損事由,即出現債務,由合伙人以出資比例承擔。(即承擔:甲:35%,乙:30%,丙:30%,丁:5%)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伙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伙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需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

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法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業的剩余財產;

(六)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伙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八條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委托合伙人吳建榮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共1名;

(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對合伙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九條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業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合伙退伙,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承擔合伙期間的債務,退伙人有權將自己的合伙份額轉讓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也有權利在退伙人員退出后追加出資份額。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款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10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業解散時,依據《合伙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事后,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愿通過協調、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為了能促進員工工作積極性,促使公司經濟效益更突出,盡早為所有股東收回投資本金,公司決定每月拿出總利潤10%作為行政管理獎勵。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人共同協商訂立,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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