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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協議責任書篇一
一、學校在學生在校上課階段我校有責任提供舒適,安全,文明的求學環境,學校承當由于學校安保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隱患而致使意外傷亡事過的責任,但是在學生來我校的路上及補課結束后離開我校辦公場所外而發生的任何意外事故與我校無關。
二、任何自然災害致使發學生發生外事過與我無關,我校不承當任何責任,如地震,洪災,海嘯等。
三、家長應拒絕孩子乘坐超載、超速的車輛。
四、家長應拒絕孩子乘坐沒有交通、交警、教育部門核發校車準運證的社會車輛。拒絕乘坐拼裝、報廢、無證的各類機動車、農用車、三輪車、拖拉機。
五、家長應拒絕孩子上下學乘坐駕駛者技術不熟練的車輛和殘疾車。
六、家長應拒絕與他人私自合租車輛接送學生。
七、家長應拒絕孩子乘坐司機酒后、魯莽、疲勞駕駛的車輛。
八、家長要禁止孩子騎摩托車、電動車及自行車上學。
九、家長要切實關心學生的安全,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上學放學途中做到不亂穿馬路,不在公路和河邊追逐玩耍,放學要及時回家。
十、家長接送學生的車輛要停放在校門外的道路兩側,不得阻礙交通,不得私闖校園,不超載、不搶行。
十一、本協議書一式兩份,家長、學校各執一份。
(蓋章) 學生姓名:(簽名) 學生家長: (簽名)
20xx年3月27日
交通安全協議責任書篇二
為了加強學生道路安全工作,落實學校安全教育工作責任制,做到學校與家庭共同來關心學生的安全,促使安全教育工作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經學校與學生家長的共同協商,特立如下協議:
一、學校(幼兒園)要認真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法規、政策,加強宣傳力度,做到安全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二、中小學生、在園幼兒(以下統稱學生)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了確保學生上下學途中的安全,學校要求學生家長上下學按時接送子女,積極履行監護職責。
三、學生家長要教育子女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不滿16周歲的學生不準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家長要教育子女,騎自行車不準帶人,不準駕駛摩托車等機動車輛。
四、學生家長嚴禁學生上下學乘坐無營運證、無駕照、超載及檢驗不合格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嚴禁學生乘坐駕駛員身心或技術狀態不佳車輛,嚴禁乘坐貨運車、農用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規定客運車輛。
五、學生家長要積極配合學校,共同宣傳安全知識,切實關心學生的安全,教育子女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各行其道,靠右行駛,不闖紅燈,不違章過馬路,不翻越護欄,不橫穿綠化帶;教育子女不在公路上踢球、溜滑板、做游戲、追逐打鬧,時時處處注意交通安全。
六、本協議書一式三份,學校、學生家長、片區交通管理部門各執一份。
學生姓名:
年級:
班級:
學校:(蓋章)
學生家長簽名: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安全協議責任書篇三
甲方:雙贏教育培訓學校
乙方(家長):
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事關民族前程,家庭幸福和社會穩定的大事。而保障他們健康安全的成長不僅要靠學校,還需要家長的積極配合,為了確保貴子女的安全健康成長,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學生(走讀生)安全責任協議,內容如下:
1、家長接送:學生由家長來校親自接回家,如未被按時接者一律留校待接,超過放學時間30分鐘,學生仍未被接須告知班主任事由,未通知的其留校待接期間所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2、學生自回:學生自行回家(走路或騎自行車回家)校外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希望乙方長期對小孩進行安全教育。
1、乙方應不準未滿12周歲的子女騎自行車上路,學生騎自行車不準帶人;禁止子女駕駛機動車輛;要求子女遵守交通規則,不闖紅燈,不搶道,不搭肩行,拐彎十字路口要小心,過馬路時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在公路上踢球、游玩、奔跑、嬉鬧,時時處處注意交通安全。
2、家長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擔負著教育子女成長的義務,請遵照上述協議內容要求執行,切實擔負起對子女的監護責任。同時,甲方建議:你應充分利用各種機會過問子女在家、在校的表現,及時發現子女在學習、生活、思想上所遇到的困難,切實解決子女的后顧之憂,以便配合學校抓好教育工作。
班主任老師聯系電話
家長聯系電話
甲方:星之升英語培訓學校
乙方:
班主任簽名:
學生簽名: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安全協議責任書篇四
為了貫徹落實省、市、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加強校園安全工作的精神,切實有效地做好大埔縣洲瑞鎮實驗學校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落實學校安全教育工作責任制,做到學校與家庭共同來關心學生的`安全,促使安全教育工作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經學校(以下簡稱甲方)與學生家長(以簡稱乙方)的共同協商,特立協議如下:
一、甲方要認真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法規、政策,加強宣傳力度,做到安全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二、小學生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了確保乙方子女上下學途中的安全,甲方要求乙方對子女上下學進行按時接送,積極履行監護職責。
三、乙方要教育子女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推拉人力車,更不準騎自行車上學;甲方嚴禁乙方子女上下學乘坐無證的、超載的、駕駛者技術不熟練的車輛和船只,嚴禁乘坐殘疾車和超載的三輪車。
四、乙方要積極配合甲方,共同宣傳安全知識,切實關心學生的安全,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上學放學途中做到不亂穿馬路,不翻越交通隔離設施,不爭上下車,不在公路和河邊追逐玩耍。
五、甲、乙雙方要共同遵守本協議規定,如違反,后果自負。
六、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洲瑞鎮實驗學校
乙方(學生家長簽名):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安全協議責任書篇五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內外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絡,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交通安全責任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為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系。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上學期間,不允許騎自行車,嚴禁在校內騎自行車,違者出現事故,學校不負責。
3、交通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積極進行協商調解。受傷害的學生的父母(監護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該校學習期間。
該協議書一式二份,班主任存一份,學生及學生家長留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班主任(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學生):___________________學生監護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