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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法律規定篇一
務派遣人員是后勤處員工隊伍的重要組成部份,為了加強對勞務派遣人員隊伍的管理,提高后勤處員工的整體素質,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招聘
一、后勤處根據業務需要,編制職位說明書,確定勞務派遣人員編制數,對外委托勞務派遣公司進行公開招聘。
1.后勤處按照“科學定編定崗、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員”的原則,根據工作和服務的范圍,每年年初核定公司下屬各部門的崗位編制,由勞務派遣公司對外實行公開招聘。
2.因業務擴大需要增加崗位或編制的,由各部門提出申請,經后勤處分管領導審核和后勤處辦公會議決定同意后,由勞務派遣公司對外進行公開招聘。
二、勞務派遣人員的招聘條件
2.在公司管理崗位從事管理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要求文化程度必須是大專以上(含大專)畢業,重點崗位文化程度要求大學本科畢業,非管理崗位的勞務派遣人員原則上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專業技術特長的文化程度可適當放寬。
三、聘用程序:
1.受聘人憑身份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等有關證件到勞務派遣公司報名進行初試,初試合格后到用工部門進行復試,復試合格后報分管領導審批,然后再到勞務派遣公司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2.學院教職工家屬或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四、聘用合同期根據勞務派遣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初次聘用的試用期一般為1個月,上崗合同期滿用工合同自行終止,經三方同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
第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解聘
一、勞務派遣人員的解聘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有關規定執行。
1、被證明不符合錄用備件的;
2、不勝任后勤處崗位工作的;
3、提供個人虛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4、嚴重違反后勤處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5、因失職或給后勤處工作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6、有違法、犯罪行為并被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7、有嚴重的違規、違紀或不誠實行為的;
(二)派遣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后勤處有權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1、派遣人員患病或非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后勤處因經營情況變化等需裁員的;
3、派遣人員不服從安排、調整崗位和對勞動報酬不滿的;
(三)、派遣人員的辭聘
1、承擔重點工作,辭聘后可能對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
3、與后勤處另有協議的。
第三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薪酬
一、后勤處勞務派遣人員根據不同崗位確定不同的工資標準。
二、各工種的崗位、主要工作職責及工資標準見附表。
三、經營實體員工的工資由本部門另行確定。
四、勞務派遣人員的基礎工資根據湘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文件規定,結合崗位工作的情況,每年作適當調整。
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按《后勤處考勤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季節工的使用規定
1、后勤處根據服務型部門的工作需要,每年年初下達季節工使用指標,由部門負責人控制使用,不得超指標用工。
2、經營型部門由于業務擴大可彈性使用季節工。
3、需使用季節工的部門先提交報告(含使用人數、工種、時間等,但一次使用時間不得超過15天),經分管副處長審核,處長審批同意報綜合辦公室備案后方可用工,否則,一律不核發工資。
4、季節工的工資標準雙方商量確定。
新進后勤處的勞務派遣人員要求一律進行崗位前培訓。培訓由后勤處下屬各部門負責實施。
第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績效考評與晉升
一、勞務派遣人員在后勤處工作,每季度績效考評一次??冃Э荚u結果直接作為職務晉升、基本工資調整、崗位工資調整與效益工資發放的重要依據。連續兩年績效考評為優秀的勞務派遣人員,基本工資晉升一檔,級差為50元,績效考評一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二、員工在某崗位任職半年以上,表現優秀,工作業績突出,具有發展潛力,符合上一級崗位的任職資格要求,由部門負責人推薦,綜合辦公室部考察屬實,經處務會討論審批,可以提拔使用。
第八條 ?勞務派遣人員管理附件
一、回避制度。部門負責人或正式職工的直系親屬不能在本人負責的部門或班組工作,經營實體除外。
二、原有文件與本管理辦法不符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三、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后勤處綜合辦公室。自2015年8月執行
第一條 ?人員范圍?
第二條 ?配置原則?
3、聘用期:根據國家規定、崗位需要確定。
第三條 其他?
6、按照公司統一安排,每年進行一次體檢。?
7、本辦法與法律、法規相悖之處,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勞務派遣合同法律規定篇二
第二十五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于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
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法規: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6-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2008-9-18)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試行辦法 / 全國總工會(1995-8-17)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 勞動部(1995-5-10)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4-19)
關于《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8-7)
勞務派遣合同法律規定篇三
很多企業都使用派遣用工,所以現在勞動法有政策出臺規范派遣用工。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務派遣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新勞動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界定:
1、臨時性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2、輔助性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3、替代性工作崗位: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新勞動法規定:經營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營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本從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 。
二、新勞動法對勞務派遣工同工同酬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7月1日開始將正式實施,這是《勞動合同法》自2007年7月頒布以來第一次修改。新政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并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三、勞務派遣違法行為將受到處罰。
新的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對派遣用工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
為進一步嚴格規范勞務派遣用工,新法對法律責任部分作了相應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二是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派遣公司、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動派遣規定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并適當提高了罰款額度;對派遣單位并可吊銷其經營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用人單位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并按規定享受各項遇”。如果用工單位在短時間內將所有人員都做到規范用工,工作量極大,所以,委托勞務派遣公司為公司實施勞務派遣,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則是捷徑。
3、因勞動關系在勞務派遣公司,故人事檔案的管理也勞務派遣公司,使勞務人員開具各種與人事檔案相關的證明更加快捷,總之,實行勞務派遣后,最大限度地凈化了用工的管理職能,減輕了企業的工作負擔,使企業能夠集中精力參與市場競爭,理順了勞動關系,規范了用工行為,使用工單位和員工建立起和諧穩定的勞務關系,因此對勞動者個人來講,改變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加有了保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三章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七條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第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第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章 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于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
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現在派遣用工法律正在不斷在完善,派遣問題的解決就會有法可依,解決起來也會容易很多,那么勞務派遣相關法律有哪些規定?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想知道,下面小編就作一個解答。
1、派遣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務公司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雙方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動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即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1、依法與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工資福利待遇。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3、被派遣勞動者的政治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公司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