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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協議書的性質 與律師事務所簽委托代理協議書篇一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師事務所、法律
服務所) 負責人:
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甲方因 向 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要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現經 法律援助中心審查,認為甲方符合法律援助規定的條件,現指派乙方為甲方提供委托代理協議法律援助,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安排 為甲方因與就 一案在 程序中提供法律援助,擔任代理人。甲方應向乙方辦案人員出具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和委托期限。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辦案,必須真實地向辦案人員敘述案情事實,提供與本案有關的證據,不得隱瞞虛構。
2. 甲方對辦案人員就案件提出的分析意見有不同看法時,可以向乙方反映,乙方經調查,辦案人員提出的意見合理、合法的,甲方應當接受。
3. 甲方認為乙方安排的辦案人員依法應當回避或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不依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辦案人員的具體理由。
4.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進行違法活動。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及乙方辦案人員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
2. 乙方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乙方安排的辦案人員具有合法正當理由不能繼續提供法律援助時,乙方另行安排辦案人員。
3. 乙方辦案人員應當保守在法律援助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4. 乙方及乙方辦案人員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的,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材料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終止本次法律援助活動。
第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本協議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特別約定:
第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委托事項終止時止。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本協議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的,均視為
乙方已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本協議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援助,應向法律援助機構另行申請。
第八條 本協議壹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承辦人員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 方(簽名): 乙 方(蓋章):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協議書的性質 與律師事務所簽委托代理協議書篇二
委托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 址:郵政編碼:
電 話:傳 真:
受托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李景順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甲方因 事務,特委托乙方的律師代為辦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作為甲方辦理該事務的代理人,甲方指派 為協助處理該事務的聯系人。
第二條 乙方律師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雙方之間的約定,恪守律師職業道德,認真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乙方律師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無關單位或個人透露。
第四條 甲方必須真實、全面地向律師敘述事由和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文件和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五條 甲方應向乙方律師提供辦理該事務的必要的方便條件,并承擔乙方律師赴異地(外省)處理該事務的差旅食宿費用以及向有關部門支付的辦理該事務所必需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因乙方律師過錯而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乙方應退還預收的`代理費;非因律師過錯而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項:
第八條 根據雙方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元,繳納方式和期限如下:
第九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雙方簽署本合同之日起至該事務辦理完畢(包括調解、和解、簽訂有效文件以及提起訴訟、仲裁等)之日止。
第十條 雙方需要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一條 如一方要求變更上述協議條款,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有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委托代理協議書的性質 與律師事務所簽委托代理協議書篇三
甲方: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剛,董事長
乙方:xxxx法律服務所
法定代表人:趙偉華,主任
因江陰市體育中心項目北京xxxx有限公司及北京城建建設工
程有限公司在合作期間有債務糾紛需要向甲方支付,甲方應收賬款為892679元,經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委托追款協議如下;
收款人:仝吉紅
銀行卡號:6227 0022 7008 6042 132
開戶銀行:建行德州市德城區支行營業部
甲方:xxxx有限公司擔保人:
代理人:
乙方;xxxx法律服務所
代理人:
20xx年02月12日
委托代理協議書的性質 與律師事務所簽委托代理協議書篇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乙方指派____________律師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辦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權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費付看款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生效,至該委托事項辦妥、費用結清時終止。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律師事務所
主任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代理協議書的性質 與律師事務所簽委托代理協議書篇五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因 事宜,現委托乙方指派的 律師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關非訴訟法律事務。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師的具體法律事務為:
1、略 ;
2、略 ;
3、略 ;
4、略 。
三、甲方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配合乙方開展工作,乙方應積極履行職責,根據法律和事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甲方同意于簽約后就上述委托事務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師費共人民幣 。上述費用不包含乙方到廣州外辦理上述委托事務的差旅費和有關雜費。乙方在甲方支付費用后開始代理工作。
五、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委托,應支付雙方約定的律師費,并不得要求退還已支付的律師費。
六、乙方無故終止代理,應全額退還甲方已交付的律師費。
七、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爭議應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至 時終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別約定:
本人/單位在簽署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上述每一條款的確切含義。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協議書的性質 與律師事務所簽委托代理協議書篇六
甲方(投資者)姓名: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上海股票帳號:_______
深圳證券帳號:___________
乙方: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證券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聲明:
1, 甲方具有相應合法的證券投資資格,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禁止或限制其投資證券市場的情形。
2, 甲方保證在其與乙方委托代理關系存續期內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證件,資料均真實,有效,合法,甲方保證其資金來源合法。
3, 甲方已閱讀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風險提示書》,清楚認識并愿意承擔證券市場投資風險。
4, 甲方同意遵守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5, 甲方已詳細閱讀本協議所有條款,并準確理解其含義,特別是其中有關乙方的免責條款。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聲明:
1, 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具有相應的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2, 乙方具有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的必要條件,能夠為甲方的證券交易提供相應的服務。
3, 乙方確認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雙方約定的委托方式為準。
4, 乙方遵守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三條 甲方開設資金帳戶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同名證券帳戶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寫開戶資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資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甲方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入其資金帳戶。
第五條 甲方開設資金帳戶時,應同時自行設置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以下統稱密碼)。
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時間內可以隨時修改密碼。
第六條 甲方可以通過第二條第三項約定的委托方式下達委托。
第七條 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服務:
1, 接受并忠實執行甲方下達的委托;
2, 代理甲方進行資金,證券的清算,交收;
3, 代理保管甲方買入或存入的有價證券;
4, 代理甲方領取紅利股息;
5, 接受甲方對其委托,成交及帳戶資金和證券變化情況的查詢,并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清單;
6, 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事項;
7, 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規定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八條 甲方進行柜臺委托時,必須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下同)身份證,甲方證券帳戶卡和資金帳戶卡。
甲方進行自助委托,必須輸入正確的密碼。
第九條 當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時,甲方可以變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條 甲方應在委托下達后三個交易日內向乙方查詢該委托結果,當甲方對該結果有異議時,須在查詢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乙方質詢。
甲方逾期未辦理查詢或未對有異議的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向乙方辦理質詢的,視同甲方已確認該結果。
第十一條 當甲方需選擇乙方作為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證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機構時,雙方需另行簽定有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