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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勞動合同法 用人勞動合同書篇一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下: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勞動合同法 用人勞動合同書篇二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待遇,這一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鏈條,在現實生活中頻頻斷裂。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的“認定難”,已成為他們獲得人身傷害賠償的“第一道門檻”,甚至比討薪更艱難……那么,到底是誰造就工傷認定難?勞動關系證明為何成為申報的“攔路虎”?晚報記者對此進行采訪。
農民工受傷后,必須先治療,用人單位往往給他們說等醫好了以后再解決賠償問題,傷情重一點的農民工,出院后已超過一個月,而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這樣就導致單位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必須由勞動者本人申請工傷認定。據介紹,勞動者本人申請工傷認定要比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難很多。這樣一來,往往導致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20xx年年底,一份由北京大學和香港理工大學共同創辦的公益機構發布,對農民工工傷案例全程跟蹤的統計報告顯示,有89%的建筑業農民工群體曾遭遇工傷拒賠。而大量的農民工在工傷后,特別是建筑業農民工,根本拿不到賠償或僅僅拿到一個“零頭”。
“就工傷維權來說,將所有的程序走一遍大概需要3年9個月左右,最長可達6年7個月左右。別說是一個身體已經受到傷害的人,換了一個健康的人,又有幾個能耗得起?”云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主任羅柯說。
打官司維權,一怕慢,二怕貴,這是橫在農民工面前的一道門檻。據了解,昆明市有近七成農民工未與雇主、企業(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協議。在已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農民工中,大多數農民工對合同的內容都不太清楚,更談不上公平。絕大部分農民工都只對工資待遇、工傷賠償等作了口頭約定,一旦老板違約,即使有法律援助機構的介入,因存在取證難的問題,也只能以敗訴收場,黯然返鄉。
據悉,云南省有620多萬農民工。從近年來的統計數據上顯示,云南農民工維權的熱點集中在討薪和工傷賠償兩大方面,其中七成以上案源還是集中在討薪上,工傷次之。而建筑行業拖欠工資的案件比例占到20%左右;工傷案件的比例占到30%以上,建筑業成維權熱點難點行業。
是什么原因導致了農民工工傷索賠難?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導致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難的“第一殺手”。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史朝文律師認為,工傷認定難的關鍵在于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的話,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比勞動者更為積極。用人單位為什么會如此冒險?因為違法成本太低了。
云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主任羅柯說,多數農民工發生工傷后,不主動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有的受傷職工到單位吵鬧,甚至會發生沖突。病情嚴重的,住院時間超過一個月的,等出院以后才去找單位賠償,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已過,只得自己申請,也會給自己增加很多麻煩,傷情嚴重的'職工,應該在發生工傷后就及時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或者尋求相關的法律援助。
說起農民工工傷認定難的問題,云南聯宇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理乾律師結合自己的辦案經歷認為,工傷認定部門設置的門檻太高,要求的材料眾多,農民工收取證據材料困難,是導致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難的重要原因。而且,多半農民工并不知道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他們往往只希望盡快得到企業支付的一筆生活費。其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康復和傷殘待遇,他們得到的補償金遠不止企業給的那點生活費。
為什么這么說呢?王理乾律師舉例距離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并不多,但在地方上的人力資源與勞動保障單位,工傷認定部門所需的材料又在工傷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很多,比如說工友證明,有的工友還要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不敢出來作證。工傷認定申請表上,有多處需要用人單位填寫相關的內容,并蓋上用人單位的公章,這一點是對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最大的難題,單位本來就不愿意配合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它怎么會蓋用人單位的公章?
陳維鏢舉例說,一些工友在施工中受傷,公司負擔了他們的醫藥費后就不再過問,他們因干不了活失去了經濟來源,有的工友實在熬不住,從公司老板那里拿了點誤工費就走了;他們聽說勞動保障部門可以認定工傷,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得到一筆賠償,但申報工傷所需的材料需要公司提供,而公司又以種種理由予以推諉,這讓他們不知如何是好。
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史朝文律師介紹,“工傷認定難,最難的就是沒法證明勞動關系”。實踐中工傷爭議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沒有簽
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其中又以農民工居多。發生工傷后,一些用人單位為推卸責任往往拒不申請、拒不配合工傷認定。而按法規規定,勞動者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用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對于勞動者來說是相當困難的。
因為平時未注意保留勞動關系憑證,許多農民工無法申報工傷待遇。根據規定,發生工傷事故,一旦企業拒絕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個人要想申請,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個人申報工傷認定需提供3種材料: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事故發生原因、地點的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人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勞動部門就不能受理其申請。從現實情況來看,后兩種材料申請人一般都能拿出來,可勞動關系證明卻成為很多個人申報的“攔路虎”。
簽訂勞動合同、保留相關證據??紤]到部分農民工都沒有勞動合同這一現狀,律師提醒農民工應該注意保留雙方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如每月的工資條、工友的證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也是最有力的證據之一。其次,應當知道是在給誰干活。很多農民工進城務工都是托老鄉或熟人,一旦出現事故,他們往往說不出自己的“東家”是誰。
記者了解到,目前涉及工傷認定問題的行政復議、訴訟案件數不勝數。非法用工屢禁不止,不法老板“拖、賴、騙、嚇”,勞動執法步履艱難,諸多因素造成了尷尬現狀:一方面,發生工傷的勞動者被擋在工傷認定的大門外,流血以后繼續流淚;另一方面,數億工傷保險基金無用武之地,只能躺在銀行保險柜里“睡大覺”。
云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常務副主任湯光仁介紹,找公司索賠,公司會“良心發現”,主動蓋章賠錢嗎?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無法認定;60天內起訴,就超過索賠時效;勝訴后,道路更加漫長,要拿索賠,經過一審、二審和執行,可能耗時1000多天。對一些受傷工人來說,工傷索賠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工傷認定難,最難的就是沒法證明勞動關系”。現在不少用人單位常常故意規避法律,如不與農民工簽訂合同,不發工作卡、工資條等表明雙方勞動關系的任何憑證。如果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受到傷害以后,很難就勞動關系等承擔舉證責任。
專門代理農民工官司的張亞文律師認為:工傷認定難,恰恰暴露出勞動保障部門工作的“缺位”。首先是勞動執法不到位。對那些調查取證難度大、容易導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往往有畏難情緒,不愿受理。其次是普法宣傳不到位。勞動者對與自身權益保護密切相關的法律政策常常一無所知,平時證據準備工作不足,出了工傷便抓瞎,不知該找哪個“衙門”辦事,勞動保障部門應該引以為戒,更加積極主動、更有創造性地開展工傷保險工作,加大普法和執法力度。
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公司蓋章開證明”。這一規定顯然不合情理,強人所難。有關人士建議應及早修改調整相應的規范。應由受傷工人和單位之外第三者——行政事業單位來履行這一職責,確保中立的態度,讓受傷工人及單位對其行為的公正具備最基本的信賴。當然從維權的角度來看,最好的方式就是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以防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難以索賠。
用人勞動合同法 用人勞動合同書篇三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即時解除的許可性條件限于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
案例:張小姐畢業后應聘到一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中約定雙方在試用期內都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工資低、活也累,眼看試用期就要過去了,張小姐真高興??墒牵I導忽然說,你在試用期表現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來了,我們找到了更好的人選。
誤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無須理由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我們將《勞動合同法》37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法》39條之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進行對比,可以發現勞動者的確有這樣的權利,但用人單位卻沒有——用人單位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對此很多用人單位提出質疑:這是不平等條款。實則不然,勞資雙方實際上處于不平等狀態,勞動者入職前幾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工作后發現不適應應當有進一步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有明確的職位描述,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能夠證明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勞動法就是通過這種“形式上的不平等”達到“實質上的平等”。
對于員工是否合格,應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招用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準,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但都必須由用人單位對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
另外,是否在試用期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間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期限為準;若試用期屆滿后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即不能再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
建議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問題上,應注意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在進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據招聘職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錄用條件。2)對處在試用期內的員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隨時按錄用條件進行考察。3)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時,要及時取得能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4)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后,若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在試用期內解除,否則,拖過試用期后就無法依據該條款解除。
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可以稱為“企業內部法”,是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延伸和具體化,是企業內部管理行為的重要依據,是職工行為的準則。企業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完全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首先,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第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已向勞動者公示。這實際上確定了規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個一般標準,即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個條件缺一就會出現規章制度無效的后果。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謹慎,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降低風險,達到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的目的。
是否違紀,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準,其范圍既包括全體勞動者都有義務遵循者,也包括勞動者本人依其職務、崗位有義務遵循者。違紀是否嚴重,一般應當以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法律法規不可能也無法詳細作規定,因為各行各業各用人單位的情況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據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如果根本就沒有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對該違紀情形未做規定,就無法對違紀職工進行處理。比如某五星際級酒店敗訴的案例,該酒店的門童因自家拆遷而煩惱,一日在五星級酒店的大門上用紅筆畫了一個若大的“拆”字,恰巧經理從此路過,非常氣憤,認為嚴重影響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一定要辭退該門童,遂酒店依據該門童的行為作出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該門童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該決定,在審理中,該門童承認其行為不當,但認為規章制度中并沒有相關規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沒有依據。在該酒店的規章制度中“亂圖亂畫”屬于輕過失,并規定兩次輕過失才可以解除。據此,仲裁委裁決撤銷酒店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由此用人單位應詳細列舉可能發生的所有違紀的情形,維護用人單位的權益。
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對勞動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按照第38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依據該條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解除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80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人員遭受重大損失,但未達到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浪費材料等。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資企業一位流水線上的員工,因為要求增加過節補貼的問題和單位領導發生爭議。由于一時情緒難以控制,該員工將流水線上的關鍵生產設備拆下并藏匿起來,致整條生產線停工一天,單位無法按時交貨,不得不承擔延遲交貨的違約金5萬元。企業當即決定解除與該名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員工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仲裁過程中,單位提供了經員工簽字認可的《員工手冊》:在違紀行為這一章,包括了破壞生產設備等情形。更關鍵的是,《員工手冊》也同時明確規定了關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標準,即對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萬元及以上者為“嚴重”。由此,案件就變得非常明朗了:企業為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據,履行了完整的舉證義務,員工的訴請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
企業規章制度不僅僅在管理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同時也是企業在勞動爭議中制勝的關鍵所在。 單位因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必須要有明確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存在。其所謂“明確的”要求是:單位必須能拿出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規章制度,以證明員工確實違反了相應制度,且程度嚴重,兩點缺一不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為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于何為“嚴重”,才使得企業能夠拿出充分的依據來證明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浪費材料等。
這里要注意的是被勞動教養處罰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教養是對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條件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強制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處罰。它既然是一種行政處罰,說明追究的是違法者的行政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規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因為對于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教養期間,必須由教養機關執行強制性勞動,此時,他們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實際上已無法履行,所以,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有道理的。建議用人單位對已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盡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若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應及時將該決定書面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的特點之一是勞動合同必須由勞動合同當事人親自履行。一般情況下,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必然影響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我國勞動者普遍只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返?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它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它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兼職的人員一定要經原單位同意。如員工在外兼職未經單位同意且對本職工作產生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條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預告解除權是指具備《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一般限于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于主客觀情況變化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這里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醫療期滿后,勞動者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這里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后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經過一定期間的培訓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目前無法律上統一的標準,只能從個案中得出規律。實踐中能得出結論的,兩類情形是不能成立的:1是單一的領導對單一的下屬的結論;2是采用末位淘汰制認定不能勝任。認定是否勝任工作一般應采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員工有權復核,不能因人而異,對同一群體統一標準。 通常采用360度考核辦法,上級、下級、客戶的綜合評價一般認為是公平的。
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用人單位在管理中不要使用“末位淘汰制”的辦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排在末尾的勞動者不一定不能勝任工作。即使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應當在證明其不能勝任后,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只有對那些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是指,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了諸如企業被兼并、合并、分立,企業進行轉產,企業進行重大技術改造,使員工的原工作崗位不復存在等情況。
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當出現“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后,用人單位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還應清楚地知道:1)必須是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時。也就是說,如果經當事人協商能夠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2)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3)必須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適當放寬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用人單位需要裁減的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是必須發生了法定情形,確實需要裁減人員。即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
3、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它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在裁員后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增加了預告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在在勞動爭議處理期間的。
用人勞動合同法 用人勞動合同書篇四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勞動合同,現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乙方在合同期間因為________事件,嚴重違反公司章程和勞動紀律。乙方也承認自己的錯誤,同意甲方提前解除和自己的勞動合同。
二、甲方與乙方的勞動合同與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甲方應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甲方給乙方交的`社保、公積金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三、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乙方,所以甲方不必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及其賠償金額。乙方也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四、乙方應當按照甲方離職規定在____日內辦理離職手續。甲方應當給乙方出具離職等證明。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從雙方簽訂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用人勞動合同法 用人勞動合同書篇五
職位: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系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條款,并確認合同為解決爭議時的依據。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通訊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戶籍地址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緊急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甲、乙雙方選擇合同類型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共_____個月,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_____年;達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雙方如需重新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內訂定。
(2)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七條約定的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四條 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訂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第五條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共_____個月。若到崗之日與試用期約定上崗之日不符的,試用期同時提前或順延。
錄用條件為:
1.學歷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體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團隊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 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錄用條件詳見甲方所規定的崗位“職位說明書”相關要求。)
第六條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工作,具體職責詳見甲方所規定的崗位“職位說明書”;
第七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點太多的,可以寫詳見附件)。
第八條 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九條 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1)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2)甲方確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3)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生產服務、工作質量、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時制度(_______________)。
(1)標準工時制。
(2)不定時工時制。
(3)綜合計算工時制。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一條 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及婚假、喪假、產假等。
第十二條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報酬,以保證乙方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第十四條遵守按勞取酬的原則,按甲方現行薪酬制度確定乙方的勞動報酬,月收入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實行計件工資。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資計發形式(__________)。
(1)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資為:______元,崗位工資為_____元,效益工資部分隨甲方效益情況及薪酬計發標準進行調整。其中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基數為_____元/小時,事假扣除標準為_____元/小時,病假扣除標準為_____元/小時。
(或者:按照甲方《薪酬管理制度》工資標準執行)
(2)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______,計件單價為__________。
(3)其他工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
第十六條甲方于每月____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第十七條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為稅前工資,乙方的個人所得稅依法繳納。
第十八條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九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第二十條甲方按國家規定為乙方交納養老和醫療保險金,乙方應繳納的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按月代為扣繳。或:
應乙方的要求,乙方的檔案可以不按甲方的要求進行轉移;并同意將為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按標準支付乙方,由乙方負責在其檔案所在地繳納,此后的一切結果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第二十一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二十二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交通補助、差旅補助、餐費補助、通訊補助、節日紅包利是等,具體標準參照公司薪酬福利相關管理制度與標準。
第二十三條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第二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防用品。
第二十五條 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六條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二十七條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乙方工作守則,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乙方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二十八條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第二十九條下列規章制度與本合同同時生效:
(1)崗位責任制度/崗位責任書/職位說明書;
(2)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3)勞動人事制度(含考勤制度、行政后勤制度、辦公室管理制度等);
(4)財務管理制度;
(5)安全生產制度;
(6)質量管理制度;
(7)營銷管理制度
(8)甲方保密制度;
(9)其它。
上述規章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三十二條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1)如無特別約定的,合同簽約后15天內員工未能上崗的。
(2)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至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3)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4)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以及本合同相關規定。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6)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且損失達元以上的,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辭退乙方,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并拒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防治污染搬遷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三十五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辭職。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
(4)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5)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甲方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迫乙方勞動的。
(7)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
第三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2)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已確認乙方完成了某一項工作任務的。
(3)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4)乙方享受基本養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死亡的。
(5)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15天的。
(6)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將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
第三十九條除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條規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屬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
第四十條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四十一條乙方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技能或者管理培訓,約定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_年_月__日起至_____年月__日。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__________元人民幣,對已履行部份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第四十二條雙方可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并執行。
第四十三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系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
(1)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源、勞動報酬、進貨渠道、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四十四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地域為______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若乙方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歸還其占有的甲方的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有形或無形資產;
(3)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載體;
(4)協助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5)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流轉程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6)其他:處理其他應了而未了的事務。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為乙方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2)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5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3)應乙方要求,及時、如實出具乙方的工作履歷或績效證明。
第四十七條乙方不辭而別,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四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義務,致使甲方無法辦理或遲延辦理與乙方離職相關的手續的,乙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承認其負有過錯,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四十九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條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等同。
第五十一條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五十三條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并認可。
第五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并詳細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用人勞動合同法 用人勞動合同書篇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在《勞動法》規定四種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
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范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單位隨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約束力,而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規章制度則不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僅僅根據勞動者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情節嚴重時,用人單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這里的“重大損害”一般由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對此沒有統一的標準。用人單位在依據這一條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時,必須同時掌握兩個標準:一是勞動者的“失職”、“營私舞弊”必須是嚴重的;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對勞動者不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未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講的.實際上就是“腳踩兩只船”的行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時,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領取其他用人單位的工資,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構成嚴重影響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這種情形,同樣可能發生在勞動者身上,當勞動者有這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已經不能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用人勞動合同法 用人勞動合同書篇七
違約金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后期的可能被損害的利益而約定的。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情形也是常見的。勞動合同違約金的約定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享有的權利。下面為您介紹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23條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注意:需要補充的是,所謂的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人員并非全體勞動者,而是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本法第24條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都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隨意的進行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是有相關限制的。
用人勞動合同法 用人勞動合同書篇八
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字,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本合同必須用黑色碳素筆或簽字筆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 方(用人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曾用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緊急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鑒于甲乙雙方即將建立勞動關系,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鄭重聲明如下:
甲方聲明如下:
甲方為依法登記的、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擁有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甲方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甲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乙方工資,并盡可能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甲方盡力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并盡可能為乙方提供相關培訓,以提高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
乙方聲明如下:
乙方愿意加入甲方的團隊,成為甲方團隊中的一員,并爭取和甲方一起發展。
乙方確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與應聘有關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學歷證)、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視為乙方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乙方承諾其應聘時無不適合本工作崗位的疾病;否則,視為乙方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他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存在其他影響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其他關系,否則,視為乙方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為此支付的律師費)的,乙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保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否則,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愿承擔一切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及因商業秘密的泄漏而產生的不能投產或減產的損失等)。
乙方保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
甲方告知事項:
乙方在甲方的
工作內容:
工作條件:
工作地點:
職業危害:
勞動報酬:
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乙方確認已經明確被告知以上內容,并且已經詳細知道以上內容的明確含義。
乙方簽字:
合 同 條 款
一、合同期限
注: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并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注:適用范圍:
對于那些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連續性、穩定性的工作,技術性強的工作,適宜簽訂較為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一般性、季節性、臨時性、用工靈活、職業危害較大的工作崗位,適宜簽訂較為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注:除雙方自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乙方已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年,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甲方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乙方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甲方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甲方與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
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注:我國法律對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限制較少,用人單位可以靈活運用,故用人單位應當盡力選擇此種方式約定勞動合同期限。
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情形:
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任務性較強,工作相對自由,工作目標較單一。
(二)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訂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二、試用期限
(一)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注:不能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下的;
(3)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4)勞動者和企業雙方同意不約定試用期的。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注:法律對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如何確定試用期?
建議企業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采用最長期限的試用期,既可以為企業節約一定的成本,又可以更好的考察員工,以實現企業招聘利益的最大化。但企業在試用期內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必須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存在其他可以法定解除的情形。
(二)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前3天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錄用條件為:
1.學歷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體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3.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4.獲獎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5.團隊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6.工作經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7.其 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未盡事宜,以招工公告、啟示、通知等甲方所發布的招工條件為準。
注:錄用條件應該具體、明確,這是企業在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證明新進人員能否勝任工作時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也是雙方發生爭議時進行訴訟的證據!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同意在甲方的 部門 崗位上工作,職務為 。工作地點在 。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生產經營(工作)任務,但應當征得乙方書面同意。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根據甲方的崗位職責(崗位職責詳見合同附件)履行義務,如不能達到相應的崗位工作要求,視為乙方不能勝任該工作崗位,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相應的工資待遇。
(三)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權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個月內),乙方應當服從。
注: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增加工作地點條款,這是因為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但如果企業經營有需要的,可以明確告知其工作地點在幾個地點之間調整。
對于類似“因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愿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條款,不再寫入合同。原因在于:調整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合同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因此,此約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而無效。但是,用人單位可以制定一個較高的工作崗位職責要求,當希望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或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時,即可以認為勞動者不勝任該工作崗位而對其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進行調整。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實行第____________種工時制。
(一)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并且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但以下情形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每月為一個計算周期,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對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注:選擇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必須已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或是國家規定此行業全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單位。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含義: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石油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 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亦工亦農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應等條件限制難以均衡生產的鄉鎮企業的職工等。另外,對于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于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也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其職工的平均月工作時間和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如果存在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情況,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要按規定支付職工加班費;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根據公司安排進行。
1.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甲方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和本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相關規定安排乙方休假。
注:選擇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必須已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或是國家規定此行業全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
不定時工作制的含義:
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的適用范圍: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 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 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六、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后,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甲方以貨幣形式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二)甲方與乙方協商確定,甲方按以下第 種方式計發乙方的工資:
a. 基本工資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資(若非特別說明,均為稅前應發工資)為:__________元。
b.崗位工資制:乙方的崗位工資為:__________元。
c.計件工資制: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______,計件單價為__________。
d.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資為:__________元,甲方將依據績效工資考核結果確定乙方每月的績效工資。
e.其他工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建議甲方盡量采取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制,按照此種方式,甲方可以跟乙方約定一個較低的基本工資,然后制定一個詳細的績效考核辦法,根據績效考核結果來確定乙方的績效工資,以便甲方利用考核結果來調整乙方的工資。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試用期滿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所約定的工資計發形式和標準確定乙方的工資。
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
(1)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3)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甲方如果想不違反本條的約定,可以在合同或相應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相同崗位的工資標準,再采取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制來支付乙方的工資,那么只要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就可以了。
(四)甲方應于每月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五)乙方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以及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期間,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乙方因私請假期間,甲方不支付工資。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甲方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乙方病假工資;醫療期滿后,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七)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應服從甲方加班的安排:
a.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b.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c.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九)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乙方生活費。
甲方:
乙方:
用人勞動合同法 用人勞動合同書篇九
簽 約 須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本合同應當按照企業工資結構(制度)明確約定勞動者的工資數額,且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5.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并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6.用人單位依法建立的'勞動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雙方應當認真遵守。
7.填寫勞動合同一律使用鋼筆或毛筆。要求字跡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8.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乙方不得由他人代簽。 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一 簽約人基本情況
(一)、用人單位基本情況: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單位地址:聯系電話:
(二)、勞動者基本情況: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現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及詳實通信地址:
二 合同期限
(三)、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 款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 年(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年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始。
(3)、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雙方就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 (四)、本合同試用期為 月(日),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三 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
(五)、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崗位上工作,具體工作內容為 。
(六)、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七)、乙方的工作職責是:
1.
2.
3.
四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八)、甲方根據乙方所在工作崗位的特點實行 工時制度。 a.標準工時制度;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乙方具體工作時間安排如下: 。 c.不定時工作制度;
(九)、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乙方加班的,應符合國家或本市的有關規定及用人單位的審批程序。
(十)、乙方應享受國家規定的休息休假之外的假期約定如下:
1.
2.
3.
五 勞動報酬
(十一)、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具體發薪日期為 。
(十二)、乙方試用期間的工資為 元/月。
(十三)、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內容約定如下:
1.
2.
3.
六 社保保險
(十四)、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保保險,履行繳納義務,確保乙方享有各種社保保險的權利。
(十五)、乙方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七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十六)、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和操作規程教育培訓,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保證乙方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
(十七)、甲方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和規定及時向乙方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十八)、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操作規程。 (十九)、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死亡,甲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各項待遇。
八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二十)、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十一)、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前 日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乙方需辦理工作交接明細如下:
1.
2、
用人勞動合同法 用人勞動合同書篇十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本條對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發生變化勞動合同如何履行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一方當事人發生變化后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問題,在實踐中存在這種情況,有些企業、公司或者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因更改了名稱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還有的用人單位也借口投資主體發生了變化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用人單位的名稱只是代表一個用人單位的稱謂符號,用人單位的名稱發生變更,也只是這一稱謂符號發生了變化,而用人單位這一實體組織及其內部機構、人員并沒有發生任何變動,這當然不會也不應該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務行為都是代表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責任??梢?,法人是獨立于自然人的一類法律主體,它的內部由決定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等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為突出的一個機構,其雖然由自然人擔任,但自然人的職務行為屬于法人的行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變動,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的歸屬卻不能變,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即法人的行為沒有變。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與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即依然有效。因此,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務行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單位承擔。
至于投資人的變更,也不會改變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用人單位仍要繼續履行其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
綜上,本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勞動合同法 用人勞動合同書篇十一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案例
小劉于20xx年11月進入某電器公司擔任研發部經理,月薪8000元,并簽訂了期限三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如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p>
20xx年6月,公司通過內部網絡監控發現小劉長時間在上班時間上網炒股,即與小劉談話要求其改正。但在其后的監控中證實,小劉并無改觀。遂以小劉上班時上網炒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通知小劉解除勞動合同。
小劉不服,認為雖然《員工手冊》上有不準上網炒股的規定,但公司據此而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認為,小劉作為研發部經理,肩負著管理和研發的重任,但卻整天關在自己的辦公室里上網炒股,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研發進度,使得預定的研發目標不能完成。根據《員工手冊》第二十條規定,員工不得在上班時間上網炒股,故小劉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隨時解除與小劉的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庭審理后認為,該公司《員工手冊》上雖有不準上網炒股的規定,但小劉上網炒股并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也未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公司不能以小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故支持了小劉的請求,合同范本《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條款釋義
a 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法定條件
新的《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本條突出體現了這一點。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將對勞動者的生活造成直接的影響,同時由于其往往帶有一定的處罰性,還有可能影響到勞動者日后的職業發展,故法律作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如要即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本條的六種情形。
用人單位在操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的內容。以上述案例為例,勞動者小劉確實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但并沒有達到法定的要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故而公司最終敗訴。根據本條的規定,也就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而對“嚴重違反”或“重大損害”,必須有規章制度的明確規定或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考慮單位的整體利益是否受到損害、勞動者違紀情節惡劣程度等,單位在此方面負有舉證責任。
所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首先在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和失職行為有詳細規定,并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關于規章制度制訂的規定。其次,勞動者的嚴重違紀行為與規章制度的規定相吻合,并且有當時違紀、失職行為的相關證據。再次,嚴重違紀、失職行為對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這種損失不僅僅是推測,而必須有證據。最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違紀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程序,也要有相應證據。
本條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條在具體的操作層面用人單位尤要謹慎,首先用人單位要知曉勞動者存在兼職行為;其次,勞動者的兼職要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注意必須是嚴重影響;再次,如不構成嚴重影響的,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b 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如果要實行本條的話必須有充分的證據。
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種證明應當有相應的物證。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錄用條件也必須事先明示,即在錄用時已經告知給了勞動者。且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后該條就不能再適用該項了。
任何單位若要以本條為由對職工實施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要有確鑿的事實和依據,不是單憑想當然“認為”就可以的,尤其是打起官司來,單位更必須就自己的決定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敗訴是肯定的。
根據相關證據規則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以及于5月1日開始實行的《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如單位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后果。
用人勞動合同法 用人勞動合同書篇十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雖然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從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面臨著以下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需要注意的一個概念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曾經有人將不定期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混淆,認為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則可以隨時通知終止合同,這是錯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在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錢可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長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統一而已;當然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是捧上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時間上是不雙方再約定,其他問題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則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便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降低了勞動者的可選擇的性,對于用人單位來講便可能出現物可用之人或為發展另聘人才而閑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員與資源的.浪費。
另外,有一些用人單位打著試用的旗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支付較低的工資,而在工作一段時間后,就將試用者趕走,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組成部分,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工關系成立,則勞動關系便建立,則應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用人單位便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如果有關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且雙方沒有約定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沒有集體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要求;如果雖有約定的,但約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低于約定工資的80%的,低于最低工資的),可以視為沒有約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如果用工期限超過一個月的,則可按照前面兩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勞動合同法 用人勞動合同書篇十三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建立用工合作關系,乙方根據生產需要保證安排甲方學生進廠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用工期限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二條薪資待遇
第一款基本工資:員工底薪_______元/月,平均月綜合工資_______元。工作時間:每月出勤26天,滿勤30天獎____元,每日工作時間約在____小時。每月_____天公休,公休加班有加班費,加班工資另計(_____元左右),公司統一安排食宿(宿舍配有風扇以及被褥)另有男女洗澡場所和娛樂場所。
第二款乙方派遣企業免費向學生及駐廠管理人員提供住宿就餐;第三款乙方有義務將甲方全部工資在合同結束時以現金或轉賬的方式發給甲方學生。
第三條工作管理
第一款、乙方派遣企業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工作環境,保證甲方學生和駐廠管理人員在廠內的人身安全,保證不安排到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崗位給甲方勤工儉學的學生和駐廠管理人員。
第二款、甲方學生在乙方派遣企業的服務期間內,必須服從企業的規章制度和生產安排。第三款、乙方負責給所有在職實習學生購買保險,當學生發生商業保險范圍內的事情,由乙方或乙方派遣企業負責處理。
第三款、甲方學生若有違反乙方或乙方派遣企業的《廠規廠紀》者,按《廠規廠紀》規定予以處分及處罰。
第四款、學生必須三證(身份證、學生證、體檢合格證,)齊全,并且是合法有效的。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同等具有法律效力。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名并加蓋公章之日生效。附:本協議在工期內復印有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用人勞動合同法 用人勞動合同書篇十四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2、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終止;
4、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解除勞動合同書。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5、乙方應在本合同簽字后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后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6、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合同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
7、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后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后15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8、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9、本合同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解除勞動合同書。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