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為教學中作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來指寫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寫作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演講材料編寫前的參考。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歡迎大家分享閱讀。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一
申請人:姓名________*別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籍貫或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請求的,還應寫明申請人與被害 人的身份關系)。
因不服_________*法院(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特提請貴院提出抗訴,
理由如下:
(寫清請求抗訴的具體理由,如在認定事實方面是否準確、實體量刑方面是否恰當、程序運用方面是否合法等等)
此致
__________*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
申 請 人:張xx,男,漢族,1952年出生,住滄州市*分區后
院小白樓8號,
申 請 人:滄州市龍泉商貿有限公司,住址:滄州*分區溫泉浴池對過。
法定代表人:張xx
申請人因不服滄州市中級*法院(20xx年至20xx年,在滄州市利民服裝鞋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滄州*分區*人服務社)工作,任常務經理,主管經營業務。該公司是原告吳*英經營的石家莊*品供應站的常年客戶。至遲在20xx年前,滄州*分區*人服務社就與原告有業務聯系。按照雙方交易習慣,雙方一直沿用階段對帳、累計結算的做法。在雙方長期的業務交往過程中,滄州市利民服裝鞋帽有限公司或滄州市*分區*人服務社在原告處購貨,一直是業務人員在原告的制式上,把即日前拖欠的貨款對帳、匯總并簽名。類似這樣的對賬單,幾年來雙方保存下來的不下數十張,其中有滄州市利民服裝鞋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永利簽字經手的,亦有單位業務人員諸如孫金剛、王俊鳳、韓新紅等及申請人簽字經手的。滄州市利民服裝鞋帽有限公司于20xx年5月31日,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被注銷。原告于 20xx年2月16日,憑滄州市利民服裝鞋帽有限公司注銷前與原告業務交往過程中的最后一張載有申請人簽字的對賬單,對申請人提起民事訴訟,訴請申請人向原告償還貨款37618元。
二、滄立民終字第350號裁定書認定申請人出具結帳欠條
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據不足是明顯錯誤的。
為*申請人的簽字行為系職務行為,在一審的法定舉*期限內,申請人依法向法院提供了自20xx年至20xx年度與原告發生業務的全部記帳憑*及原始賬目,其中,包括出自原告的23張原始。該23張,自022861至0022880號,票號幾乎相連,其上面載明的內容,為滄州市利民服裝鞋帽有限公司或滄州市*分區*人服務社數個業務人員的分別簽字,各張*記載的提貨、付款、退貨數額承前啟后,密不可分。 原告據以起訴的,上面清楚的載明:總計欠35356+21010-9268-10000=37098元,該票號為0022880,其中,總計欠款的加減式中,35356元來源于0022678號 ;21010元來源于0022879號;9268元是0022880號中載明的退貨折款數;10000元則是20xx年3月付原告貨款現金數。而0022678號*載明35356元則是原欠字樣,又可上溯到以前的其他票號,最終追溯到載有滄州*分區*人服務社法定代表人張永利 20xx年3月28日親筆字的0022861號。
這些鐵的*據環環相扣,緊密相連,*與*之間相互印*,組成了無懈可擊的*據鏈,事實清楚、切實充分,足以*申請人在0022880號上的簽字行為系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欠原告貨款系單位所欠而非申請人個人所欠。試問,
如此*據尚若仍然不足,不知 何種*據才算充分-
三、二審裁定認為:上訴人滄州市龍泉商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張xx,其對外的簽字手續應為法人行為。被上訴人以此欠條起訴滄州市龍泉商貿有限公司也符合第一百零八條的條件。亦是明顯錯誤的。
首先,一審原告訴請的事實中并沒有主張滄州市龍泉商貿有限公司承擔張榮泉作為其法定代表人曾在上簽字,是龍泉商貿有限公司的法人行為,因而應承擔直接責任。而是主張張xx以前的個人行為,因龍泉商貿有限公司是張榮泉與其妻子開辦的夫妻店、其財產是家庭財產,應連帶承擔責任。二審法院在沒有弄清這一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即如此裁定,因而是極端錯誤的,其不僅有違本案事實真相,也明顯違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其次,前面已經述及,張榮泉簽字的涉及的雙方業務事實,其發生時間至遲也在20xx年,而龍泉商貿有限公司卻是在20xx年5月才成立,在此時間以前怎么會有其法人行為呢,二審法院裁定卻讓龍泉商貿有限公司對其成立之兩年前的現法人代表的個人行為承擔責任,這簡直無異于閉眼瞎話之談-如此裁定天理何在,-
綜上所述事實,很難不使申請人認為,二審裁定是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故意偏袒,為此,現特申請*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抗訴,主持正義和公道,以還申請人的清白,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經營秩序-
此致
xxxxxx*檢察院
申請人:xxxxxx商貿有限公司
申請人:張xx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二
第一被申請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銷,現在責任主體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號,法人代表,陳方亮。
第二被申請人:應xx,男,xxxx年11月9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石柱鎮泉湖村人。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xxxx)永城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xxxx)金中法民監字第48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xxxx)浙法告申民監字第10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申請抗訴。
申請抗訴的目的:本案屬工傷事故,應按勞動法規給申請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原審判決書認定事實不公正,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事實與理由:xxxx年10月13日,申請人在施工勞動時,由于腳手架斷裂從三樓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雙腳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難的嚴重后果,xxxx年9月,被申請人請來吳xx,慌稱吳xx是縣事故處理組組長,與申請人進行一次性處理事故,由于申請人不懂法律,相信領導,要求按規定處理事故,由于吳xx的參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下了一次補償給申請人9000元的協議。申請人知道被騙后,于xxxx年1月15日向xx縣城關鎮人民法庭遞交了起訴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按固定工待遇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發給申請人工資、派護理工料理申請人日常生活,給申請人報銷醫藥費。被申請人采用欺騙的手段處理事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難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審判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請求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判定xxxx年9月的協議書無效,判令第一被申請人依法承擔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致。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敬禮!
申請人:舒xx
xxxx年11月10日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三
申訴人李xx對xx省xx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xx)南中法刑終字第1號刑事判決不服,現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xx(20xx)南中刑再終字第1號刑事判決第三項;
2、依法對本案之當事人xx重新改判。事實及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申訴人之子xx等當場使用暴力并當場取得財物的特征,應定搶劫罪,顯屬事實錯誤。以致于適用法律錯誤。
申訴人認為:
一、暴力脅迫與財物的取得沒有因果關系。由于我國實行罪責自負原則,一個人只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結果與某一危害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決定行為人對該結果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本案的現場有三處:一處是文峰大橋不足xx0米處,二是鳳埡山往重慶公路方向的一條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場一門市部處。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所有人、經管者或者相關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走財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且暴力或脅迫必須是當場使用,才構成搶劫罪。本案前兩處現場之暴力或脅迫,三被告在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客觀表現為隨意毆打,尋畔滋事。第二現場尹華強脅迫胖子承認偷柴油賣了xxx0元,偷廢鐵賣了300元,后以此為動機,要胖子賠尹華強2300元。第三現場取得的財物是呂元強所有的現金,既不是董品發的財物,也不是程飛的財物,且被告也沒對呂元強實施暴力或脅迫,因此,本案所稱暴力、脅迫與財物的.取得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二、xx雖然直接參加了前兩處現場的行為,而沒有直接參與第三現場取得財物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較其他被告輕得多,屬從犯。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罪或者免除處罰。”
三、原判決沒有正確區分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適用法律錯誤。其區別于:
1、從威脅的內容上看,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廣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脅,也可以是揭發隱私、毀壞財物、阻止正當權利的行使,不讓對方實現某種正當要求等相威脅。搶劫罪威脅的內容只限于暴力。從本案來看,行為人是以揭發董品發、程飛偷柴油、偷廢鐵相威脅,并非暴力。
2、從威脅的方式上看,敲詐勒索罪可以是面對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對被害人實施,即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威脅。搶劫罪只能是行為人當場當面向被害人直接口頭實施,少數情況下以行動實施。從本案來看,行為人面對董品發、程飛。然而,財物并不是兩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呂文強拿出,在威脅方式上除口頭送到派出所威脅外,尹華強還拿手機錄音的方式進行威脅。
3、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上看,敲詐勒索罪可以是當場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時日以內取得。搶劫罪只能是當場當時取得。從本案來看,非法取得的財物不是當場當時取得,而時相隔一段時間后從第三人呂元強處取得。
4、從要求取得的內容方面看,敲詐勒索罪主要是財物,可以是一些財產性利益。搶劫罪只以有是財物,而且只能是動產。從本案來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財物,而偷賣柴油、廢鐵的價款。且兩受害人拿出的手機和現金,行為人都沒有當場當時取得。加之,xx還善意地將自己的電話號碼告訴受害人。
綜上所述,原判決沒有正確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之暴力、威脅與財物的取得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xx屬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為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規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訴,懇請支持申訴人之請求事項。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四
xxx,性別,地址
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下行初字第27號、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杭行終字第190號行政裁定,特申請xx市檢察院依法監督,提出抗訴。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律師xx違法違紀行為,在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xx市司法局調查處理xx,并依法賠償損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后,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20xx年7月21日,申請人在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xx的決定。
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2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后,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并沒有關于被告依法調取五聯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
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xx市律師協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由于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xx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定的委托律師協會調查行為,因為有利害關系,律師協會還應該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xx市律師協會的杰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為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xx了違法違紀行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為法庭開庭審理后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人xx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律師xx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4)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計算標的60多萬,被縮減成5萬多)
5)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隱匿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項規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屬于《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辯狀》與其所提供證據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后,居然不對證據作出認定。
原審法院裁定及庭審筆錄證明原審法院沒有對證據作出認定
被告即沒有提供投訴后的登記證據,也沒有依據《xx市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為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xx投訴檔案以及根據以上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所相應法律、程序規定應履行職責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沒有提供對被投訴人xx依法受理立案調查并作出具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原審法院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本案已經通過立案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不審查xx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為,反而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權。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訴的起算時間,但沒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限制時效。
這項立法的用意就是維護公民的監督權、控告權、申請權、訴訟權等公民權利。
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xx。司法行政機關為監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xx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xx及xx五聯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五
申訴人:李峰,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漢,大學文化,原任新疆伊力特經銷公司安徽辦事處經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莊×幢×室。
11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現羈押于寧國市看守所。
申訴人因不服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宣中刑終字第28號刑事裁定,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規定特提出再審申請。
申訴事項:
依法撤銷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 宣中刑終字第28號刑事裁定(見案文10),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宣告申訴人無罪。
寧國市公檢法對明知是無罪的經濟糾紛,而以合同詐騙來追訴,法院合議庭認定事實是清楚的,屬于經濟糾紛。
但法院審判委員會枉法判決有罪。
上訴宣城中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撤銷后,寧國法院重審時為了逃避責任,采取直接改罪名的方式,用蓋有公司印章的復印件偽證,作為定罪證據,判處李峰犯 “偽造公司印章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是一起典型的徇私枉法錯案。
但宣城中院“將錯就錯”維持原判。
事實和理由:
一、新的原件證據,證明二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
申訴人不服寧國法院直接改罪名判偽造公司印章罪,上訴到宣城中院后,在二審庭審中,要求公訴方對改判 “偽造公司印章罪” 的證據,進行質證、查證時,才發現蓋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的 “總代理合同” 是一份復印件,在庭審中也沒有出示原件認證、查證。
無法與原件相印證的復印件是不能作為有效證據的,上面蓋的章是舉報人沈雪芬自己偽造的。
她利用丈夫地稅局局長的人情關系,就用那份蓋有偽造印章的復印件合同,向公安機關報案,先是企圖通過公安插手經濟糾紛,來敲詐申訴人的合法利潤,未得逞后,就想方設法追訴、陷害申訴人。
公安在偵查中,就憑那份蓋有偽造公司印章的“總代理合同”復印件,到新疆伊力特經銷公司去收集申訴人偽造公司合同專用章的證詞,還請他們提供真合同專用章的印模。
一邊隱匿報案的偽證,一邊用收集的證詞來證明申訴人是冒用公司的名義,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
實際上^v^門所收集的證詞、調取的真印模,只能證明沈雪芬報案的復印件上蓋的章是偽造的,并不能證明申訴人有偽造公章的行為。
檢察院審查中,我們已經把證明無罪的原件證據復印后,交給了公訴科科長陳俊和副檢察長儲興旺,結果公訴方在兩次開庭審理中,人情干預,徇情枉法,企圖達到追訴申訴人有罪為目的,隱藏了我們交的未蓋章的原件證據復印件,又隱匿了公安立案中蓋章的無法與原件相印證的復印件,在庭審中不出示、不質證、不查證。
結果,寧國法院在法庭調查中也沒有質證、認證、查證,反而在判決書中認定已經法庭質證、認證、予以證實。
使人不能理解的是,宣城中院為什么不對我們提出有異議的那份復印件上的印章真實性,進行查證,反而予以采信。
還把真印模與復印件的章互相對比,作為 “重新質證”,來證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實在荒唐。
實際上在原審中根本沒有提出這兩條證據,更沒有提出什么真印模原件,就不存在質證、查證。
只是在重審后,直接改判偽造公司印章罪的 “刑事判決書” 中,才看到增加這兩項證據。
到二審庭審時,在我們強烈要求下,才重新舉證,真相大白。
這次開庭發現復印件是偽證以后,我們就及時把 “總代理合同” 原件(見案證4)的復印件以及關于證據方面的 “補充辯護意見”(見書面材料), 用特快專遞寄給審理本案的合議庭(見郵政9)。
為了能證明復印件不具有真實性,是可以偽造的。
我們也模擬制作了一份由沈雪芬簽字、公司蓋公章的 “總代理合同” 復印件(見案證10)。
結果合議庭法官在接見我們時,認為庭審后的材料是屬于寄給個人的,不予采納。
二審裁定最后認為:“證明上訴人李峰偽造印章的證據不僅有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及經原審庭審中經過質證的蓋有假合同章的合同復印件之外,上訴人李峰在公安偵查階段及原審庭審中亦供認不諱,各證據間均能相互印證。
” 實在可笑。
本身就是沒有證明力的復印件證據,再多的旁證、證詞、口供都不能證明是李峰偽造印章的證據。
當然,公安在看守所提審訊問時,申訴人是供述了私刻公司合同專用章蓋在 “總代理合同” 上的口供。
但公安是利用復印件偽證來欺騙、誘導取得的。
實際上申訴人與沈雪芬簽定“總代理合同”時,根本沒有蓋章,因為公司沒有配章給安徽辦事處。
當時沈雪芬提出要蓋公司合同章時,申訴人就對她說只能以后補蓋。
事后也安排過人想辦法去刻章。
因此就錯認為:也許他們把章刻過了,大概沈雪芬也耒補蓋了,所以就供述了以上口供。
況且是合同詐騙,與刻章也沒有關系。
直到與家人見面時才知道,壓根就沒有人刻過章,更別提蓋章了。
根據刑訴法第46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在沒有其他任何能夠證明是申訴人偽造印章的證據,也沒有印章原物,就不能以申訴人的口供作為定罪依據。
寧國市公檢法三家一直把那份偽證,當作是申訴人有罪的 “嫌疑”,理所當然地認作 “犯罪行為” 還當 “流竄作案” 逼迫申訴人承認簽字,找理由延長審查時間。
堅持 “有罪推定”。
把一起很正常的經濟糾紛,當作合同詐騙來刑事追究,使申訴人無辜羈押近500天。
后來因證據不足 “合同詐騙罪” 依法不能成立時,為了“保全” 寧國公檢法的 “面子”,就策劃一個逃避責任的 “換頭術” ,直接改判為 “偽造公司印章罪” ,用關多久、判多久的辦法來抵銷羈押時間。
所以,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申訴人即使刻制了公司合同專用章,并蓋在“總代理合同”上,也是很正常的職務行為,因為李峰是駐安徽辦事處經理,授權負責公司在安徽的銷售相關事宜。
(見親屬辯護詞)就算偽造印章存在,也只屬于“
治安管理處罰法”(見法律7) 第52條行為,受治安處罰,也不能追訴。
現在我們有雙方親筆簽字,沒有蓋章的 “總代理合同” 原件(見案證4),足以證明 “總代理合同” 復印件上蓋的合同專用章是沈雪芬偽造的。
正如:被媒體廣為報道的佘祥林案那樣,因殺妻入獄后,被“殺”的妻子卻突然回到人間,是冤案無疑。
現在李峰一案,因使用了偽造公司印章被判了刑。
現在出現了原件證據,證明未蓋偽造的印章,也是冤案無疑。
二、 本案在訴訟程序上存在管轄問題,寧國無管轄權。
根據《^v^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管轄中第二十四條規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一開始寧國法院就無管轄權,但法院不采信,理由是合同的商談地和被害人的匯款地在寧國。
那么現在改為 ”偽造公司印章罪“ 的商談地、發生地、付款地、使用地以及公司駐安徽辦事處的所在地和被告人的居住地都在合肥。
怎么由寧國法院來管轄呢?
前面”合同詐騙罪“是寧國公檢法三機關領導受地稅局局長干擾,官官相護,濫權,徇情枉法,故意造成的錯案。
現在再爭奪管轄權來審理此案,明擺的是為了逃避責任,其結果只能是再一次枉法判決。
所以二審裁定分析的,是沒有任何依據的,寧國法院無管轄權。
三、法院在重審中直接改罪名宣判,違反法律程序。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
本案公訴方起訴指控的是合同詐騙罪。
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才發回重審。
在重審中,公訴方未能提供新的證據,寧國法院也認為:公訴方因證據不足,合同詐騙罪依法不能成立,采納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就應該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如果在審理中認為申訴人犯有偽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實,就應該在判決前,建議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指控罪名,重新開庭審理。
決不能違反法律程序直接變更罪名作出有罪判決,來達到抵消錯關、借捕、錯判的賠償責任和錯案的追究責任。
法院這種 ”突襲判決“ ,它又違背了控、審分離原則和 ”不告不理“原則,剝奪了被告人的辯護權,也侵犯了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定權利。
四、法院不具備直接改罪名來判罪的條件,適用法律錯誤。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v^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寧國法院不具備直接改罪名來判罪的條件。
因為申訴人被起訴指控是 ”合同詐騙罪“ ,己經被兩級法院認定為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依法不能成立,證明申訴人是無罪的。
所以法院根本無權改罪名,作有罪判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只有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法院才可以作出與指控罪名不一致的有罪判決。
比如:哄動全國的重慶市”虹橋“跨塌一案,檢察院指控趙祥忠犯有玩忽職守罪。
法院經審理認定,”檢察機關指控趙祥忠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其犯有玩忽職守罪不當“,因此將起訴罪名自行作出了變更。
由此可以看出二審是隨心所欲,曲解法律的裁定。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未依法審查、監督、糾正原審法院的錯誤判決,”將錯就錯“ 維護一審錯誤判決,使申訴人蒙冤。
為此,特申請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此案立案再審,撤銷二審裁定,宣告申訴人無罪,以維護司法公正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1、寧國法院重審《刑事判決書》(見案文9)
2、宣城中院《刑事裁定書》(見案文10)
3、新證據 ”總代理合同^v^ 原件
(見案證4)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六
刑事抗訴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姓名________*別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籍貫或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請求的,還應寫明申請人與被害 人的身份關系)。
因不服_________*法院(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特提請貴院提出抗訴,
理由如下:
(寫清請求抗訴的具體理由,如在認定事實方面是否準確、實體量刑方面是否恰當、程序運用方面是否合法等等)
此致
__________*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
申 請 人:張xx,男,漢族,1952年出生,住滄州市*分區后
院小白樓8號,
申 請 人:滄州市龍泉商貿有限公司,住址:滄州*分區溫泉浴池對過。
法定代表人:張xx
申請人因不服滄州市中級*法院(20xx年至20xx年,在滄州市利民服裝鞋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滄州*分區*人服務社)工作,任常務經理,主管經營業務。該公司是原告吳*英經營的石家莊*品供應站的常年客戶。至遲在20xx年前,滄州*分區*人服務社就與原告有業務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七
是由當事人或者是由檢察院來進行提出;
申訴人委托律師代理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并提供相應證據:
按照《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條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
(一)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申訴人提供了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
(三)有其他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
第二十八條對與案件有關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鑒定意見,認為需要復核的,可以進行復核,也可以對專門問題進行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第二十九條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詢問原案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對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提請抗訴、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詢問或者訊問原審被告人。
第三十條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聽取申訴人意見,核實相關問題。
第三十一條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聽取原案承辦部門、原復查部門或者原承辦人員意見,全面了解原案辦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進行的詢問、訊問等調查活動,應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捺指印。調查人員也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復查終結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是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情形已經審查清楚,能夠得出明確的復查結論。
第三十四條復查終結刑事申訴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集體討論后報請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經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應當將檢察委員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及討論記錄附卷。
第三十五條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依法辦理,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結果。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屬于本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立案復查,不得再向下交辦。
第三十六條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交辦文書后十日以內立案復查,復查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逾期不能辦結的,應當向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說明情況。
二、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期限是多久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八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陳**,男,漢族......
抗訴申請人(原審原告):王**,男,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建**,女,漢族......
抗訴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女,漢族......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縣人民法院(xxxx)*法民初字第888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并改判兩被申請人所簽訂的買賣房屋合同無效,被申請人梁**將房屋返還給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xxxx年3月11日申請人的父親陳xx找王xx以35000元購買了座落在**縣xx鎮沙灣路199號2單元601號房屋一套,隨即花了15000元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花了7000元安裝了水、電、氣、閉路,且辦理房屋產權證還需要13000元,共計花費63000元才購買了此房。陳xx與其妻湛xx在該房居住生活。xxxx年11月5日陳xx因病去世。陳xx去世后,繼承人沒有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由湛xx一人居住,后因湛xx腿腳不方便, 湛xx的子女陳**、王**、建**商量將湛xx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并將租金給湛xx做零花錢用,湛xx的生活費由陳**、王**、建**平均分擔。xxxx年12月18日被告建**因打牌輸了錢,做生意也虧了,就將該房屋低于成本價即45000元賣給了梁**,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譽買賣的,梁**認為價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誰的就買下了該房屋。建**將房屋偷偷賣了后,被王**、陳**、湛xx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將房屋收回,但一直沒有結果。于xxxx年7月10日王**、建**、湛xx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訴訟期間,湛xx因建**將自己的房屋偷偷賣了后沒有收回來生氣,于xxxx年9月18日心臟病發作而死亡。以上事實有房屋買賣合同、收條、證人證言等為據。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陳xx去世后,湛xx因年歲過高并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因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中都承認申請人的父親陳xx去世后,申請人的母親湛xx由王**、陳**、建**三人送**縣社會福利院生活,并沒有跟隨建**生活,并列舉了證據證實。所以原審法院認定“陳xx去世后,湛xx因年歲過高并跟隨建**生活”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認定“xxxx年12月8日湛xx、建**在**縣xx鎮東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梁**協商,由湛xx、建**將陳xx向王xx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東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梁**所有”是錯誤的。其理由是:1)被申請人建**、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湛xx并沒有在場,她當時在重慶**縣社會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證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為證。2)如果湛xx參與了協商,那為什么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沒有湛xx的名字,更沒有湛xx的簽字或蓋手印。3)被申請人梁胡軍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證實湛xx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在場,該證人證言沒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證據使用。因為她在原審中提供的證人沒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開庭時法官問被告有沒有證人出庭,被告說有;證人根本沒有在現場,這些證人都是她的親戚或哦朋友,都是為她幫忙的;證人在法庭上講具體經過時,根本就講不出來,是證人旁邊的人教他講的假話,申請人實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議的;證人證實的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矛盾,與書證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確載明“建**將自建沙灣199號二單元六樓6-1住房一套約114平方米賣給烏龍村一組梁**,經雙方協商特簽訂合同如下”,從該書證來看完全是被申請人建**與梁**協商的,湛xx完全沒有在場,更談不上協商了,而且她們在協議上寫明是建**將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xx到場。4)就是沒有在場的證人在法庭上作證時都沒有說湛xx參與了協商賣房,只是說在哪里坐起的,具體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審法院憑什么說湛xx參與了協商賣房,完全是無中生有,糊涂辦案。故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4條、第77條等的規定,原審法院認定“xxxx年12月18日湛xx、建**在**縣xx鎮東升路193號夏坤壽門面內與梁**協商,由湛xx、建**將陳xx向王xx購買的座落在**縣xx鎮東升路199號2單元6-1號住房出售給梁**所有”是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
1、申請人陳**、王**知道該房屋被賣后,就經常找被申請人建**把房屋還回來,她也承認將房屋還回來,她已次次哄申請人,申請人才提起訴訟的。有被申請人建**在原審法庭上的陳述為據。如果本案適用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40條的規定應該是訴訟時效中斷,也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
2、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其理由是: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名為請求,但實質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因此,通說認為,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由于合同無效制度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故我國合同法并未對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出斥期間進行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的案例都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故此,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權,根本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答記者問》及其我國民法訴訟時效理論的規定,一審法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以申請人陳**、王**在被申請人建**與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半年就知道買賣房屋的事實,其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建**所賣房屋的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同時被申請人建**明知所賣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將其處分,被申請人梁**明知建**所賣的房屋不是建**自己的,因為該房屋便宜而購買,兩被申請人完全是一種惡意行為,同時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6條、我國《合同法》第52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九
申請人:甲,男,
申請人:乙,女,
被申請人:丙,男
被申請人:丁,女,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相鄰權通行權糾紛經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并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號《民事判決書》。
1、判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宅基上有通行權;
2、判令申請人十日內申請人清除上述范圍內的障礙物;
3、并判令被申請人支付三萬元補償款給申請人。申請人不服此判決,依法向阜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阜陽中院審理后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終字第0128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第1項、第2項、第4項。撤銷了一審判決第3項。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辦案法官存在人情關系辦案,判決結果對申請人極為不公,故此依法申請貴院對本案提起抗訴。
申請抗訴理由:
1、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是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和關口鄉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而事實上,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意見書》是在沒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意見書,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審法院采信該調解意見書的認定事項,并作為判決依據,顯然錯誤。至于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因爭議宅基地屬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圍,不是村民集體所有土地,村委會出具的該份證明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關于“公共通道”的認定,與當庭被申請人承認的事實相矛盾。
在庭審中,被申請人丁承認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時東西長只有兩間房屋,其房屋東側為臺坡,之后經過拉土填平臺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請人家房屋東側同樣是臺坡,經過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為鄰居王洪向申請人索要宅基,申請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轉讓費,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買賣協議。上述事實表明,本案當事人房屋東側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時預留的公共通道。對上述事實,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但原審法院卻未予采信,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客觀裁判原則。
3、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宅基地屬于南北分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權。
該處宅基系申請人建房時預留的廚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請人在拆舊建新之前始終未在此處通行。被申請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側向西經過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現因西側鄰居建新房時做東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請人西側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側居民從建房到現在一直都是向西經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請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開門,然后向西經公共道路通行。
原審判決第4頁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
1、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2、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
3、吳明才、郭國強的證言;
4、現場勘驗筆錄及勘驗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上訴證據材料不屬于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范圍,原審法院違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幫助被申請人搜集證據,明顯偏袒被申請人,導致判決明顯不公。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主審法官違法辦案,判決不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之規定,呈請貴院對本案依法抗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甲、乙
申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十
申訴人:汪正安,男,生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系蘄春縣漕河交警中隊輔助警力,手機:13886447068,身份證號碼為:421126197111130175。
申訴請求:申訴人因不服鄂蘄春刑初字第00018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查此案。
事實與理由:
7月25日上午,被告人何國啟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鄂j47218號帕薩特牌小車,位由本縣漕河鎮三路向七路方向行駛,約8時許行至漕河三路電影院路口處,遇交警部門攔車檢查。何國啟為逃避檢查,駕車強行沖闖,并致執勤人員即申訴人被撞擊后倒在該車引擎蓋上,后被告人何國啟仍駕車拖行被撞倒趴在前引擎蓋上申訴人加速行駛5-6公里逃避現場。在逃離過程中,將路邊行駛的一輛摩托車撞側,致使車上四人不同程度損傷。當被告人快速駕車行經赤東鎮張崗村后、途中被告人駕車撞擊前方同向行駛兩輛摩托車時、致使車速瞬間慢、申訴人在此時跳下該車,隨后被告人何國啟駕車逃離。蘄春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國啟在駕駛報廢車輛套用盜搶車號牌及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車輛以危險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的交通協管員檢查,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認為公訴機關蘄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何國啟賠償了被告人即申訴人和劉匯的部分經濟損失,認為被告人自愿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何國啟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申訴人認為:該案罪名應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應按妨害公務罪定性。其理由在以下幾點:1、申訴人無妨害公務罪的對象主體資格。妨害公務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結合本案中,申訴人系沒有編制,從事交通協管員工作。根據《湖北省實施^v^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52條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道路交通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他只有在警察的帶領下,履行一定的職責,也行駛一定的公共權力,只有在警察在場的.情況下才能視其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執行公務,在沒有警察在場的情況下,不能視其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履行職務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公務。另外從目前輔助警力的錄用手續及人事關系上來看,申訴人不是公務員,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中規定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被告人何國啟在本案中符合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特征。被告人何國啟故意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和公共生產、生活安全的行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結合本案查明事實,被告人何國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報廢鄂j47218號拍薩特小車,同時使用盜搶車號牌、行駛在縣城人流量大的街道,在遇交警協查時突然加大油門沖闖申訴人,駕車頂著申訴人以70至80碼的速度逃竄,途中將路邊的兩輛摩托車撞倒致車上四人不同程度受傷、駕車繼續逃逸、為逃避公安機關調查并將撞申訴人與過路群眾的肇事車換上一副假牌照私藏在一隱蔽民房處,從以上事實分析被告何國啟的犯罪行為可看出、被告人何國啟所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被告人何國啟在本案中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3、被告人何國啟對危害后果的發生持放任心態、行為人為了追求某種目的而實施一定行為時、明知該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后果、但為實現其意圖而放任危險后果發生、是一種典型的間接故意。本案中何國啟無證駕駛報廢的套牌車上路、本身就是違法、在看到有交警檢查、駕車強行沖撞、并致交警撞擊后倒在該車前引擎蓋上、申請人多次大聲要求被告人何國啟停車; 何國啟故意猛踩油門駕車拼命似的瘋狂逃逸行駛5-6公里、何國啟明知其危險駕駛車輛發生二次撞擊路邊正常行駛的摩托車造成了交通事故、仍不管不顧繼續違法逃逸行駛、并在明知車前引擎蓋上的交警面臨時刻生命危險的情況下、繼續瘋狂逃逸行駛、何國啟的這些行為足以表明其駕駛行為會導致事態的危險后果不顧、確持事態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罪形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至今為止,申訴人并沒有諒解被告人何國啟的犯罪行為。被告人不具備可酌情從輕處罰情節。,申訴人是絕對不會諒解被告人何國啟的這種想剝奪自己生命的犯罪行為人,盡管申訴人最后經法醫鑒定傷情是輕微傷偏重。同時還有被撞的劉巧也是輕微傷偏重。申訴人在本案開庭前也并未得到被告人賠償的部分經濟損失,更沒有向任何機關和個人出具諒解書來諒解、該案在蘄春縣人民法院開庭的當天,法院并沒有通知本案的最大受害人即申訴人到庭舉張權利,該院剝奪了申訴人作為本案中受害者的一切權利。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被告人何國啟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而非妨害公務罪,申訴人在本案中并未出具諒解書去諒解被告人何國啟。因為被告人何國啟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大、不顧及他人生命及財產、不遵守交通法、不遵守公共安全秩序、這種可殺可剁的犯罪行為實在可恨、應從重判決懲罰、以維護法律尊嚴、保證人民的生命安全合法權益。蘄春縣人民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循私舞弊,適用法律程序嚴重違法,重罪輕判的行為。
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檢察院
具申訴人:汪正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十一
申請人:xxx,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陜西省xxx縣,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呂某某之父
申請人:xxx,女,漢族,51歲,1960年7月30日出生陜西省xxx縣,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之母親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 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么能作為從輕的情節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
20xx年12月20日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十二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x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漢族,原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小學教師,住南岸區四公里xx學院教師宿舍xx棟xx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小學校,住所地南岸區四公里廣黔路75號。
法定代表人xxx,該校校長。
申請事項
敬請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促使人民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改判申請人勝訴。
申請理由
一、二審判決認為學校將空白教案本發放給教師的行為不能證明所有權已發生轉移是要求當事人對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進行證明,違反了法律規定。
申請人認為,學校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的行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權已經發生移轉,申請人繼受取得該教案本的所有權。
誠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請人購買,其所有權屬被申請人所有。但這只是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以前的狀態。在被上訴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而由申請人繼受獲得。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將教案本發放給申請人,只是將其作為辦公用品發放,發放的目的是為了申請人寫教案,并無轉移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表示。這一觀點是不正確的。
其二,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的行為并非對教案本主張所有權,而僅是為了完成教學管理工作。
被申請人發放教案本后,從未主張對教案本的所有權。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為了檢查教師準備教案的情況,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諸如教師不上交教案,可以給予某種形式的處分的規定。需要明確的是,這種處分是學校對教師的行政處分,而不是學校因教師侵害了學校對教案本的所有權而要求教師承擔的民事責任。因而,也可以說學校自發放教案本后并未主張對教案本的所有權,這正與前述被申請人對教案本所有權轉移的默示行為相一致。
二、申請人主張的是特定物的所有權,原判并未證明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的所有權仍屬被申請人所有,即主張被申請人不應歸還是錯誤的
本案中,教案本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和性質:一是被申請人發給申請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屬于種類物;二是申請人上交給被申請人的教案本,是寫有教案的教案本,屬于特定物。當申請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寫上了教案后,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種類物而是特定物。如果原判認為被申請人有主張其空白教案本(種類物)的權利,申請人也只需以與原物相同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種類物)返還,因何原判卻以申請人所擁有的寫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來滿足被申請人的主張呢?這顯然是錯誤理解了種類物和特定物的關系,導致了文不對題的判決結果。
需要特點指出的是,申請人請求返還的標的物是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請人撰寫教案雖然是完成工作任務,但并不能就此推論附著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權與未附著教案的種類物在所有權關系上就沒有改變。如果說學校還有權主張對作為空白教案本的種類物的所有權的話,也不應該通過占有附著了教案的教案本這一特定物的方式實現。實際上,民法中已經規定了當事人主張種類物的方法:用種類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歸還學校以實現學校對原發給申請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權的主張;無種類物代替時,折價賠償,即如無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請人可以對學校發給的空白教案折價歸還以實現學校主張對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權。因此,二審判決認為申請人無權要求被申請人歸還附著教案的教案本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原判認定申請人不擁有教案的著作權不僅認定錯誤,而且系越權行為,應依法糾正
本案是物權糾紛,著作權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物權糾紛與著作權糾紛,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民事糾紛。法院審理案件只能以確定的案件性質及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作為審理的內容,而不應超越這種范圍。本案是物權糾紛,原判卻大談著作權保護,且置《^v^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規定于不顧,并曲解《^v^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和第四條,斷言教案不屬于“作品”范疇,意圖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尋找依據。但原判的這一理由與原判結果并無事實、法律及邏輯上的聯系,觀點錯誤且超出了審判職權范圍。
從法院級別管轄的法律規定來看,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如果案件涉及著作權問題,也只有中級人民法院才有權在一審案件中對其作出評判。但本案一審法院卻在物權糾紛案件中,大談著作權問題,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級別管轄原則,屬違法行為。二審判決雖然認為都教案屬于“作品”,但對一審判決所確認的申請人不擁有教案著作權的判決理由不置一詞的情況下,維持原判,亦屬錯誤。因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原判認定的教案不屬“作品”范疇,或者教師不擁有教案的著作權,將被固定,為申請人就教案著作權歸屬問題尋求法律救濟,設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礙。因此,一、二審判決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是錯誤的,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也是錯誤的,深望貴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訴,要求法院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十三
刑事申訴書范文推薦
申訴人:李x華,男,現年32歲,漢族,籍貫:重慶市人,捕前在廣東省深圳市打工,現服刑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三師蓋米里克^v^四監區。
原一審案號: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號
原二審案號:(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
申訴人因搶劫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人認為:原判存在事實認定、訴訟程序及適用法律等方面錯誤,導致量刑過重,申訴人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糾正錯誤判決。
申訴事實與理由:
一、事實認定方面:申訴人具有立功情節,但判決書未予以認定。
兩審《提審筆錄》均記載申訴人提出的帶深圳東州派出所公安人員抓獲李海全(當時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節。申訴人當時認識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處,就帶公安人員到其舅舅處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員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兩審判決書對此均未提及,更沒有認定申訴人具有立功情節。
依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月17日,法釋8號)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這一量刑斟酌情節若得以認定,對申訴人的量刑是意義重大的。
二、訴訟程序方面:二審法院沒有依法為申訴人指定辯護人。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十四
刑事申訴書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i.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文書名稱“刑事申訴書”。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人為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申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申訴的,申訴人仍列當事人,另起一段寫明代為申訴人的基本清況,并注明其與申訴人的關系。
3.申訴事由。在規定的格式中填上相應的內容。
(二)請求事項
即申訴人申訴的目的,應寫得明確具體,例如,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希望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不希望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請求事項應寫:“請依法對本案提審,作出公正合法判決。”如果申訴人認為自己無罪,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的,請求事項寫為:“請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宣告申訴人無罪。”
(三)事實與理由
包括案件事實和申訴理由兩部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圍繞這四個方面制作。首先,概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主要內容,即原裁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據以及裁判的結果。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申訴案件重新審判的有關規定,對原裁判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錯誤進行分析論證,闡明申訴理以求實現請求事項。
(四)尾部
寫明申訴書送達的機關名稱,即分行寫明“此致’”xx 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檢察院”。附項寫明“附:原審刑事判決(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訴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十五
刑事抗訴申請書
申請人:xxx(被害人xxx之父),男,xx年xx月xx日,漢族,住xxx。
申請人:xxx(被害人xxx之母),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x。
申請人因不服山東省濟南市xx*法院(20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刑事判決部分,根據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xxx、xxx、xxx蓄意殺害被害人,手段極其兇殘、*質及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極深,依法應予嚴懲。
xxx年xx月xx日晚,被告人一伙在東北餃子城合謀對服被害人,并且準備了兩個啤酒瓶作為兇器,來到泉城廣場。沒想到被害人明確拒絕與xxx見面,而是發信息給xxx單獨見面談心,xxx在明知會出現打斗情況下,仍然帶著xxx前往會面地點。由xxx與xxx談話分散xxx的注意力,xxx隨即給xxx打電話叫幫手并趁xxx不注意,向xxx發起攻擊。xxx是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與xxx廝打起來的。xxx、xxx在xxx的通知后趕到,并用啤酒瓶瓶將xxx打到,在xxx已無任何還手能力的情況向下,xxx用*首連續向xxx的重要部位扎了5*,致使xxx死亡。以上經過有*人xxx的*詞,以及xxx、xxx的供詞以及當庭陳述為*的,可以*被上訴人是有計劃有預謀的犯罪。并且主觀目的和手段均是以故意殺人,刑事責任不應當分主次,所以,一審法院的對xxx判決十一年徒刑,對xxx、xxx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顯然是錯誤的。
案發后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悔罪表現,并揚言花再多的錢走關系也不會賠一分錢。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嚴懲不足以體現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嚴懲不足以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不嚴懲也無法撫慰申請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被告人xxx當庭翻供,依法應予嚴懲。
案發后,被告人毫無悔罪之意,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認罪。甚至于開庭時還心懷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實,拒不承認主要犯罪情節。被告人當庭否認是他將被害人砍傷的事實。
三、被告人拒不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依法應予嚴懲
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沒有絲毫的悔意,不僅沒有看望過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解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更是叫囂及時花再多的錢活動也決不會給申請人一分錢。
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人身及精神損害。僅能用貨*衡量的直接損失就已高達xx元。但是四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于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鉆法律空子,恐嚇申請人。如果這樣的認罪態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四、一審法院程序違法、而且錯誤認定自首。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十六
當事人決定申訴后,應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檢察院會在收到申訴狀后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如果做出受理決定,檢察院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分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申請人:王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xx.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刑事判決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張xx、季xx蓄...
刑事案件的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這種抗訴權,是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實施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
在什么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才能夠對法院的刑事審判提出抗訴呢?《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兩種情形:第一種是該法第181條的規定:^v^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v^由于這種情形的抗訴是針對尚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的活動,因此也叫二審程序的抗訴。
對于人...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十七
刑事抗訴申請書(范文)
刑事抗訴申請書(范文)
[大理著名專家律師 ----馬培杰律師]
申請人:王 xx ,男,漢族,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大理 市 xx 。
申請人因不服 xx 省 xx 市 xx *法院 (xx)x刑初字第 xx 號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刑事判決部分,根據第一百 八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張 xx 、季 xx 蓄意傷害申請人,手段極其兇殘、*質 及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極深,依法應予嚴懲。
二人于 2005年 7月 4日伙同孟 xx 、孫 xx 、張 xx 攜帶砍 *** 、鎬把棍、臂力器等兇器,先是到港溝鎮屠宰場為他人索要債 務,當晚又于本案案發地點,故意尋釁滋事意圖敲詐他人錢財。繼
而行兇將申請人砍致重傷。其肆意危害社會的囂張氣焰已經到了令 人發指的地步。案發后,二人又逃避*機關追捕,潛逃時間長達 2年之多,不但意圖逃脫刑事制裁,而且給各地社會治安造成極不 穩定因素。被告人張 xx 甚至多次炫耀 [ 砍的漂亮,腦漿都出來了 ^v^ 。 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嚴懲不足以體現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 原則 ; 不嚴懲不足以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 不嚴懲也無法撫慰申請 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緩刑錯誤
該判決認為,被告人季 xx 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對較 小,因此對其適用緩刑。上述認定,有悖于事實真相。
案發時,被告人季 xx 首先從車中拿出砍 *** ,并遞給張 xx 一把,進而招呼其孟 xx 、孫 xx 等人 [ 上 ^v^ 。可見,在整個共同犯罪過 程中季 xx 起到組織、領導的帶頭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 ! 尤為重要的是,在案發過程中,是季 xx 首先揮 *** 將申請人以及另 一受害人乜 xx 砍傷 ; 是季 xx 用砍 *** 將申請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張 xx 把申請人砍成了重傷。因此,季 xx 在共同犯罪中,不僅是組織、 領導者,而且是積極參與、具體實施者。
對于本案的兩名被告人不應有主從之分,均應予以嚴懲。對
刑事抗訴書 刑事抗訴書篇十八
刑事申訴書
申訴狀定義【1】
申訴狀亦稱“訴狀”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認為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給予復查糾正而寫的司法文書。
申訴書與上訴狀區分【2】
申訴書與上訴狀,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點。
它們都是認為原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而要求依法予以糾正的訴訟文書,但兩者又有明顯的區別:一是對象不同。
提出申訴的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包括二審終結的`甚至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或者裁定;而上訴只限于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二是期限不同。
申訴不受時間限制;而上訴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如無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訴。
三是接受書狀的機關不同。
接受申訴的可以是原審法院,也可以是上級法院,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而接受上訴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四是處理程序不同。
接受申訴的機關對申訴案件經過審查,認為原裁判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訴,原裁判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而上訴案件必須由上訴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或者裁定。
刑事申訴書【3】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________書抄件一份)
不服不起訴決定申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