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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因______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_____)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xxx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_____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_____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_____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_____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xxx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_______與____簽訂的是《買賣合同》,它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_____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與_____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_____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_____只不過是_____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______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_____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_____的產品,但是與_____簽訂的《買賣協議》,與_____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_____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_____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_____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_____對答辯人的訴請!
答辯人: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二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按被答辯人人數確定份數)。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答辯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三
答辯人:馮某某,男,漢族,成年人,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公安大樓旁。
委托代理人:張,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熱線:
因原告羅某某訴答辯人馮某某、以及被告陳某某等人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稱“原告于x年5月16日與被告陳某某簽訂《賣房合同》,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5000元”是事實,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建立于x年,而并非原告訴稱的“建立于x年2月8日”。
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x年2月8日雙方只是增加了擔保人,增加了合同價款等內容。但是,答辯人對該房屋的產權情況并不知情,也無任何締約過錯或者締約過失。因此,原告主張“答辯人應當清楚涉案房屋的真實產權情況,并在整個事件中起到積極推動作用,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從合同的內容約定來看,本案原告與被告陳某某于x年簽訂的《賣房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15000元,而后又主張是45000元,前后矛盾,答辯人不排除原被告雙方有惡意串通的可能。因此,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該合同價款的真實性,以及合同價款的交付情況,予以審查,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甚至采取合同形式欺詐答辯人。
二、本案原告與被告于x年5月16日簽訂的《賣房合同》雖然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但是,生效判決書也認定了雙方于x年2月8日簽訂的《賣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陳某某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向原告交付房屋。從該合同的約定來看,答辯人僅僅是該涉案合同的擔保人,對此,答辯人也無異議。
但是,答辯人需要指出兩點:第一、本案的房屋買賣標的約定不明,x年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談到了購買位于人民銀行的房子,并未寫明房號,而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的x年的協議,其標的物為遵房權證xx字第20xx01038號房屋;第二、本案的保證責任約定明確,即:如果出現今后劉來找原告扯皮,或者要房子和增加錢,全部由答辯人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負責;若出現萬一扯皮、政府把房子判給劉,就由答辯人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共同還10萬元給原告羅志強。
可是,本案并未出現劉要求增加房屋價款的情形,也未出現“政府將房屋判給劉”。而是出現了原告與被告于x年簽訂的合同“為了逃避國家稅款,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人民法院判決無效”的情形。但是,該情形并不屬于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也不屬于政府裁決收回房屋的情形。故,答辯人依法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便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也應當是答辯人與陳某某、張某某共同承擔,并以10萬元為限。因此,原告主張答辯人“與四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類損失萬余元”也于法無據。
三、本案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之規定,本案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為6個月,且屬于不變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超過該期限,則免除保證責任。
就本案而言,根據雙方x年的合同約定,以及xx縣人民法院20xx年1月5日的生效判決結果,原告就應當在20xx年6月5日前提起訴訟,但原告卻于x年1月11日才提起訴訟。因此,本案答辯人的保證期限已經超過,答辯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四、鑒于本案的主合同(賣房合同)不僅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而且還存在欺詐、存在無權處分等情形,該合同目的永遠難以實現,致使答辯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是情況下提供了保證。因此,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之規定,答辯人馮某某也依法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同時,即便答辯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但協議約定的是“馮某某、陳某某、張某某三人共同償還10萬元”,因此,答辯人與被告陳某某、張某某三人之間也是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且其中還包含被告陳某某本身應當退還的房款在內,因此,根據擔保法及相關規定,本案答辯人最多應當承擔的也只是10萬元中的三分之一,即人民幣:萬元,原告主張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
五、原告主張是損失計算方式無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本案合同無效的后果,原告本人及被告陳某某雙方均有過錯,答辯人作為擔保人并無過錯,因此,原告主張“賠償房屋價款,資金占用利息,房屋差價”既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規定,而且,其所主張的“按照拆遷面積平方米、煤棚6平方米,均價按照3800元每平方米計算”也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拆遷房屋的合同,不具備參考性和可比性,房屋單價也需要看地段和樓層位置,同樣也不具備可參照性。因此,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缺乏證據證明。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責任為謝!
此 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馮某某
x年九月二十一日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四
答辯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部長。
被答辯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經理。
答辯人就****有限公司訴****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后,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2、我單位作為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商店隨意掛賬。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采購商品。民事答辯狀范文精選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關于被答辯人所訴****元的欠條。
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單位”。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
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
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根據《xxx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賒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20**年和20**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單位
二〇**年**月**日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五
答辯狀
答辯人:劉某,女,漢族,生于19xx年4月16日,住xxx。
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住所地:xxx。
答辯人劉某針對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合同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被答辯人之訴求缺乏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0萬元不符合事實,也不合情理
1、答辯人已經按照雙方之間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被答辯人支付承包款52萬元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后,已經按照慣例,向被答辯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條;
(2)合同簽訂后,由于被答辯人的原因,答辯人于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場地,承包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經與被答辯人多次交涉,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該口頭協議的內容為:
a、終止雙方之前簽訂的《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的履行;
b、作為對答辯人的補償,被答辯人同意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c、雙方之間合同權利義務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借口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補償或賠償。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口頭協議達成后,被答辯人一直未按照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定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經答辯人多次努力,被答辯人要求必須收回答辯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據,并要求答辯人承諾不再向被答辯人主張任何違約責任;答辯人無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據,并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上備注: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不存在經濟糾紛。
被答辯人這才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
2、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3萬元不符合事實,亦不合情理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承包協議中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被答辯人作為發包人,擁有砂石選篩場絕對控制權,如果答辯人未按時足額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辯人不可能允許答辯人入場篩選沙金;
(2)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辯人僅支付20萬元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再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3)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辯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生怕答辯人再追究其違約責任,堅決要求答辯人在合同中注明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4)答辯人與案外人王家利早已于2006年7月離婚,各自獨立生活、居住,各自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從被答辯人與王家利、答辯人分別簽訂多份承包協議也得到證實;案外人王家利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與本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辯人在與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糾紛一案((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號,(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3174號)二級庭審中,一直堅稱其與王家利2010年2月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證的事實卻與其說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謊話連篇,其陳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從法律關系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當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種法律關系。
其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通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沙礫石篩選權;法律關系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的沙礫石篩選權,主要義務——支付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的主要合同權利——獲得答辯人繳納的承包款,主要合同義務,允許答辯人在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進行沙礫石篩選。
該法律關系已經因雙方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消滅,建立在該法律關系基礎之上的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均已消滅。
其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而產生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雙方的債權與債務;法律關系的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被答辯人支付的14萬元補償款,主要義務是——放棄追究被答辯人違約責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要權利——在支付答辯人補償款14萬元之后,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主要義務——向答辯人支付補償款14萬元。
在被答辯人于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辯人支付了14萬元之后,被答辯人的合同義務已了結,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曾經存在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至此消滅。
至此,曾經存在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兩種法律關系——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與協議終止合同法律關系均已消滅,因當事人因兩種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已消滅,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均已消滅。
本案中,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其訴求要想成立,必須要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但事實上,這一曾經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已然消滅,那么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就缺乏相應的基礎法律關系,其訴求必定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當然不應該得到支持。
三、從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分析,被答辯人之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支持
1、關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合同終止,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既然原被告均認可雙方已經協議終止《20xx年協議》的事實,那么該協議一旦達成,那么就會產生如下法律效果:
(1)當事人之間的承包合同關系消滅,原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均自動消滅;
(2)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形成合同之債,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14萬元,以作為答辯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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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六
答辯人:李,男,漢族,1x年x月x日出生,太原市迎澤區地稅局工作,住太原市迎澤區桃園南路西二巷15號3單元x號。
答辯人就上訴人xxx提出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本案屬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并非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非法侵占訴爭房屋的事實認定清楚。
首先,本案訴爭房屋系答辯人于1xx3年12月30日向原所在單位太原市南城區財政局(現更名為太原市迎澤區財政局)在預交了購房款后取得的房產。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于1xx5年1月11日核發的并房權字第010012x號的《太原市房產所有權證》載明訴爭房產即老軍營西區2x號樓1單元3層x號的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x0年2月,本著原售房單位同意,購房人自愿的原則,由原售房單位迎澤區財政局向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申報,在答辯人向售房單位一次性補交房價款及利息后,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為原告李換發了晉房權證并字第fx000124號《xxx房屋所有權證》,確認了答辯人為訴爭房產100%單獨所有權人。1xx5年3月左右,上訴人xxx在未經任何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訴爭房屋門鎖撬開并居住至今。上述事實已經在一審法庭審理中查明。而上訴人辯稱1xx3年單位分房時,區財政局將答辯人居住的位于桃園南路西二巷15號3單元x號舊房分配給了上訴人,由于在三個月的騰房期答辯人沒有騰,后經單位同意,上訴人才住進了原本分配給答辯人的位于老軍營西區2x號樓1單元3層x號的新房,并一直居住至今。對于上述事實,無論是上訴人在起訴房地產管理局撤銷答辯人訴爭房屋產權證的行政訴訟中還是在原一審民事訴訟中,上訴人始終沒有向法庭提交據以支持其主張的任何證據。相反,在上述行政訴訟中第三人迎澤區財政局當庭否認曾授權或同意上訴人入住訴爭房產;在原一審法庭調查中上訴人在獨任審判員的詢問下,當庭陳述,是在沒有任何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撬開訴爭房屋門鎖,堂而皇之一直非法侵占入住至今。由此可知,上訴人不顧原單位未經授權且已將訴爭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答辯人名下的事實,肆意侵占他人合法房產,屬于典型的民事侵權行為。因此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應屬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圍。
二、答辯人名下只有訴爭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的唯一一套房產,上訴人憑空捏造所謂答辯人與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純屬烏有,也與本案審理沒有任何關系,答辯人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沒有正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xx2)3x號《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3條的精神實質。對單位內部的房地產糾紛,應分類對待,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如果認為只要是單位內部房地產糾紛法院一概不予受理,機械地適用"法發(1xx2)3x號解釋",實屬斷章取義。
第一、所謂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是指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該定義中的“糾紛雙方當事人”指的是分房單位和本單位的職工,兩者的主體地位不是平等的。單位內部分房糾紛主要發生在單位對職工進行分房時,出現的單位因建房需拆除職工居住的單位自管房屋,但職工不同意拆除而引起的占房糾紛,因單位分房,職工對單位的分房方案(包括職工對所分配房屋位置、面積、樓層等)不服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糾紛等。單位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職工對住房并不享有權利,職工在分房中所享有的權益是依據政策而享有的住房福利。
本案中所涉及的糾紛實際上與單位內部分房糾紛大相徑庭,存在本質區別。首先,糾紛雙方當事人并非迎澤區財政局與其職工,而是在同單位的兩個普通職工。其次,糾紛也沒有發生在迎澤區財政局對職工進行分房時,而是在房屋已經分配之后,單位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為已經結束,答辯人已取得訴爭房產的房屋所有權,擁有對該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在本案中,迎澤區財政局不屬于糾紛雙方當事人的任一方,只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
第二、本案中上訴人與答辯人之間的房屋糾紛應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侵權糾紛,屬于法院主管和受理的范圍。判斷一起糾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范圍,主要有兩個標準,一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屬于平等主體,其次看糾紛的實質內容是否因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發生的民事權益糾紛。本案中,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應為答辯人李與上訴人xxx,二人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本案爭議標的是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其糾紛實質內容是因財產關系發生的民事權益糾紛。《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對"法發(1xx2)第3x號解釋"必須根據《xxx民法通則》和《xxx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予以正確理解和適用。根據以上原則和標準,答辯人認為,法院受理本案合乎法律的宗旨。
另外,為解決單位內部房產糾紛案件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統一裁判尺度,維護司法權威,x年3月25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討論通過的《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明確了關于審理單位內部房產糾紛案件的處理意見。對于受理單位內部房產糾紛案件要符合下列條件:1、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 2、權屬明晰;3、訴訟標的屬于明顯的財產權糾紛。從上述條件來看,首先答辯人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原告適格;被告明確;訴訟請求具體。其次,答辯人持有訴爭產的房屋所有權證,享有該房屋的100%所有權,已屬權屬明晰。最后,本訴的訴訟標的是答辯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要求上訴人返還房屋原物的物權糾紛,明顯屬于財產權糾紛。因此原告的起訴,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條件。
答辯人認為,《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真正回歸,明確了單位分配給職工的房屋被其他職工搶占的侵權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紀要對于司法實踐中有效區分單位分房糾紛與占房侵權糾紛提供了現實依據。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由關部門久拖不決的單位分房引發的侵權案件,不僅可以定紛止爭;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也有著積極而現實的意義。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企圖永久占有答辯人的物權。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到制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李
二○xx年三月二十日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七
行政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和尾部幾個部分構成。
1)首部
首部包括以下幾個項目:
a、標題
標題要表明文書名稱也即“行政答辯狀”。
b、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詳情見158頁)
c、案由
寫明答辯狀是就哪個案件提出答辯的,并由此引起下文,表述形式一般為“因……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2)正文
這是行政答辯的主體部分,在此主要應當寫明答辯理由。
答辯理由通常要從下述幾個方面進行表述:一是闡述事實真相,反駁對方當事人的不實之詞。
二是寫明有關法律規定,指出對方當事人適用法律不當。
三是提出答辯主張,申明態度。
3)尾部
a、結尾
結尾主要寫入兩項內容:一是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二是落款,即由答辯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具狀日期。
按規定,一審答辯狀,被告在受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審答辯狀,被告人必須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遞交。
答辯狀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所以具狀時間是需要很好把握的。
b、附項
附項是指答辯狀的副本數、附件證據材料的名稱和件數的標注。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八
答辯人:丙公司
單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甲,住*****。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丙公司與被答辯人沒有買賣合同關系,在該買賣合同糾紛中不應當作為被告,應予駁回。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對標的物權的轉讓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本案中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并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也不存在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在本案中丙公司不應當作為被告,應駁回被答辯人對丙公司的起訴。
二、答辯人生產的玉米聯合收獲機是經農業部推廣鑒定合格的農機產品,不符合農機產品更換、退貨的條件。
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提出更換缺少法律依據。該型號玉米聯合收獲機有嚴格的生產流程,并且嚴格依照主機裝配及調試工藝守則進行裝配調試,因此,被答辯人購買的玉米聯合收獲機是符合《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符合農機產品準予銷售的標準。
答辯人提交的農業部頒發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明確寫明:“根據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規定,你企業生產的下列產品經部級推廣鑒定合格,特發此證。產品型號:*****”。該證據證明答辯人具有生產該型號玉米聯合收獲機的資質,并且答辯人生產的該型號農機產品不僅要銷售,而且應該得到推廣。所以,答辯人生產的農機產品是合格的,沒有質量問題。
所以,該型號玉米聯合收獲機是合格的農機產品,且具備農機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符合相關法律關于農機產品生產的法律規定。被答辯人請求判令答辯人退換玉米聯合收獲機的訴訟請求缺少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三、被答辯人讓玉米收獲機“帶病作業”,是造成玉米聯合收獲機出現故障的原因。從第一被告答辯看,不排除雙方惡意串通。
答辯人生產的玉米聯合收獲機是經檢驗合格、準許出廠的合格的農機產品,不存在產品缺陷。
《*****型玉米聯合收獲機使用說明書》中明確說明:“經常檢查機器性能是否良好,當出現故障時及時進行維修,嚴禁帶病行駛和作業。”被答辯人在玉米聯合收獲機出現故障時依然讓機器進行收割作業,而且,在維修人員指出機器可能出現故障時,被答辯人不但不讓維修人員進行檢查,還繼續讓機器“帶病”進行收割作業。玉米聯合收獲機的工作環境本身就很惡劣,機器易損件損壞是不可避免的,更何況被答辯人在明知機器出現故障的情形下依然“帶病”作業,其行為就是造成機器損害的原因。其后果應由其承擔。
被答辯人并沒有提交關于經濟損失65000元的相關證據。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主張,被答辯人應當出示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被答辯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如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法律要求,造成買受人其他損失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本案出賣人不是丙公司,不必說被答辯人沒有這方面證據,即使有,也只能向銷售者主張。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丙公司不應當作為本案的被告。答辯人生產的玉米聯合收獲機是合格的產品。被答辯人在明知機器出現故障的.情形下依然“帶病”作業,其行為是造成機器損害的原因,應自行承擔其后果。
答辯人:
年 月 日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九
1、答辯人(本訴原告)簽訂《補償協議》后正常使用林地
,在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搭建臨時使用房
,該臨時使用房隨時可以拆除恢復__________林地
,答辯人(本訴原告)只是為了有效使用__________林地
,并沒有改變林地的用途。
2、答辯人(本訴原告)是否受過行政處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更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答辯人(本訴原告)在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搭建臨時使用房
,已經接受了行政處罰后最終拆除了臨時使用房
,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3、被答辯人(本訴被告)訴稱事實有誤,故意歪曲事實
,意圖違反合同不誠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實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訴原被告簽訂《補償協議》
,雙方約定對方對__________林地有償使用
,使用期限至__________年
,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受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訴被告與龔飛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林地有償有期使用合同書》約束。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被告不遵守雙方的約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
,原告問其緣由
,被告稱該地被告要用來堆放渣土。
綜上論證,答辯人(本訴原告)認為:被答辯人(本訴被告)訴稱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理應駁回。支持答辯人(本訴原告)的本訴請求。
此致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答辯人:身份證號碼:
住址: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______糾紛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不欠被答辯人借款本金_______元及利息
,法院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借被答辯人款項屬實,但不是借了_______元
,而是只借了_______元
,且已全部歸還。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答辯人由于資金周轉困難
,向被答辯人借款_______元
,約定月息_______分
,借期_______個月
,并向其出具借據一份。由于答辯人當時著急
,雙方又是朋友關系
,故答辯人只在借條上寫了小寫的_______元而未寫大寫_______萬元。借款到期后
,答辯人已經如期將借款本金及利息歸還給被答辯人
,答辯人索要借條時
,被答辯人推脫借條找不到
,說給答辯人出具一份收據即可
,于是
,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歸還借款本金_______萬元及利息_______百元”。并向答辯人出具收據一份。故答辯人已經將欠被答辯人的款項全部歸還
,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持的_______元借據系其涂改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答辯人只向被答辯人借款_______元,而且出具的也是_______元的借條
,被答辯人所持的_______元借條系其涂改后形成的
,后面的“0”是被答辯人后加上的
,不是答辯人的筆跡。根據法律規定
,涂改后的證據不具備證據“真實性”的特性
,故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
,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__份
,
證明材料___________份。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就沈陽市______物業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物業管理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沈陽市______物業有限責任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請求。
事實與理由: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十
答辯人: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現就“(20xx)都潘民初字第620號”xxx訴二答辯人人身損害一案答辯如下:
20xx年3月26日上午,鹽城市tc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公司”)雇請第一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一被告)xxx幫助該公司裝卸、整理鋅合金錠。
xxx因自己的叉車皆在工作狀態,無法抽調,于是介紹xxx派叉車去tc公司。xxx隨即指派第二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二被告)xxx按tc公司要求去該公司倉庫進行裝卸、整理作業。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辯人xxx是xxx的雇員(或工作人員)。
根據《xxx侵權責任法》第3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9條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根據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在被告xxx用叉車將鋅合金料鏟起又放下時,被答辯人便上去用手推鋅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鋅合金料將被答辯人的右手壓傷”,請注意,此處被答辯人自己陳述的前提是“在被告xxx用叉車將鋅合金料鏟起又放下時”,是被答辯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辯人自己存在嚴重過錯——疏忽大意、反應不夠靈敏所致,xxx并無“嚴重過失”,更非“故意”,因此,無論是作為“雇員”,還是作為“工作人員”,xxx在此事故中都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既然雇員xxx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作為雇主的xxx也順理成章地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既然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么,作為第二被告的雇主xxx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故,xxx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不管怎么說,無論xxx、xxx有無過錯、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他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而不應由其他人代為承擔有關民事責任。至于第一答辯人xxx,在本案中,僅僅是一名業務介紹人,屬于居中介紹的性質,而且是免費、義務為tc公司幫忙的,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將第一答辯人列為被告,應為不適格。
即使如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第一答辯人是tc公司臨時雇請幫忙裝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與xxx之間亦同樣是雇主與雇員的雇傭關系。因此,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規定,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么,作為第一被告的xxx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為tc公司臨時雇請的雇員第一答辯人xxx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退一萬步說,假如需要第一答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規定,此民事賠償責任仍然應由第一答辯人的雇主tc公司最終承擔!
因此,二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向二答辯人主張民事賠償是于法無據的,所提交《民事訴狀》將之二答辯人列為被告,是為訴訟目標當事人指向錯誤,主體不適格。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此該起訴駁回!
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要求人身賠償,即使認為二答辯人有過錯需要賠償,那么最終的賠償責任也就應由最終雇主tc公司承擔。
鑒于被答辯人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而在該事故中,二答辯人又和被答辯人一樣不可避免地與tc公司發生牽連、聯系,而被答辯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認定為工傷。依據是xxx《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賠償責任主體應該是該用人單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請工傷保險金給付則是另一層法律關系)。
即使被答辯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員,那至少亦應是其雇員,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tc公司仍然應當承擔此起生產事故所致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我們請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辯人或者依職權將tc公司追加為被告,或者將tc公司列為利害關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產事故引起的被答辯人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順利、徹底解決。
最后,二答辯人再次鄭重提請法庭注意的是:
第一,被答辯人是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屬于工傷,而被答辯人的因工傷所引起的賠償責任與二答辯人無關;
第二,二答辯人不存在任何“嚴重過失”及“故意”;
第三,被答辯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過失。
總之,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本次生產事故中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起訴;同時,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二答辯人及xxx愿意分別補償被答辯人人民幣三百元(如果被答辯人在一審判決之前不撤回對二答辯人的起訴或者不服一審如果駁回其原起訴請求的判決,二答辯人有權隨時撤銷此補償意向);同時,為利本案的徹底解決,我們請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辯人所提訴求一并增列tc公司為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者利害關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決為盼。
答辯人:xxx
20xx年11月5日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十一
答辯人:____,男,1xxx年4月3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原告____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對于從原告處借款____元的事實予以認可并愿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為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著互諒的原則給予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為妥善的處理糾紛。
二、答辯人對于原告主張的未支付利息____元不予認可,答辯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計________元,同時因雙方約定利息超出法律規定,答辯人懇請法庭能夠依法予以確定利息金額,對此答辯人依法提出三點意見。
1、答辯人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的合法利息并歸還部分本金。雙方雖然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為月支付金額為________0元,即月息利率,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于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7月7日公布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為(即月息為),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案約定月利率則最高為*4=,月利息額為2180元,年利息總額為2180*12=26160元。因此,答辯人對于雙方約定期間內的利息已足額支付并結余為35000-26160=8840元,
2、原告對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約定期間的利息要求支付明顯無依據。答辯人與原告在借據中對借款金額、期限,利息金額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確約定,需要說明的是雙方對借款期間內的利息作出了約定,并未對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約定。
3、原告主張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辯人認為對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應當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更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約定期間屆滿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xxx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于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于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為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三、答辯人對原告訴請中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元,因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無約定,其主張無約定的事實根據,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主張也于法無據。
四、原告方主張討要借款所產生的各種費用元,明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也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尚未歸還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元愿予以歸還,逾期后借款利息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利息金額,對于其超出事實和法律的請求,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訴訟代理人:______
日期:______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十二
答辯人:劉××,女,漢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市××區××街道××村××組××。
被答辯人:××市××加工廠,住所地:××市××區××鎮××村××組。
答辯人劉××針對被答辯人××市××加工廠合同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被答辯人之訴求缺乏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0萬元不符合事實,也不合情理
1、答辯人已經按照雙方之間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被答辯人支付承包款52萬元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后,已經按照慣例,向被答辯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條;
(2)合同簽訂后,由于被答辯人的原因,答辯人于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場地,承包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經與被答辯人多次交涉,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
該口頭協議的內容為:
a、終止雙方之前簽訂的《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的履行;
b、作為對答辯人的補償,被答辯人同意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c、雙方之間合同權利義務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借口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補償或賠償。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口頭協議達成后,被答辯人一直未按照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定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經答辯人多次努力,
被答辯人要求必須收回答辯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據,并要求答辯人承諾不再向被答辯人主張任何違約責任;答辯人無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
交出承包款收據,并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上備注: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
不存在經濟糾紛。
被答辯人這才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
2、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3萬元不符合事實,亦不合情理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承包協議中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
被答辯人作為發包人,擁有砂石選篩場絕對控制權,如果答辯人未按時足額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辯人不可能允許答辯人入場篩選沙金;
(2)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辯人僅支付20萬元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再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3)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辯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生怕答辯人再追究其違約責任,堅決要求答辯人在合同中注明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4)答辯人與案外人王××早已于2006年7月離婚,各自獨立生活、居住,各自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從被答辯人與王××、答辯人分別簽訂多份承包協議也得到證實;案外人王××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與本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辯人在與案外人王××的合同糾紛一案((2011)××法民初字第××××號,(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號)二級庭審中,
一直堅稱其與王××2010年2月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因王××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證的事實卻與其說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謊話連篇,其陳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從法律關系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當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種法律關系。
其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通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沙礫石篩選權;法律關系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的沙礫石篩選權,
主要義務——支付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的主要合同權利——獲得答辯人繳納的承包款,主要合同義務,允許答辯人在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進行沙礫石篩選。
該法律關系已經因雙方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消滅,建立在該法律關系基礎之上的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均已消滅。
其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而產生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
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雙方的債權與債務;法律關系的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被答辯人支付的14萬元補償款,
主要義務是——放棄追究被答辯人違約責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要權利——在支付答辯人補償款14萬元之后,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主要義務——向答辯人支付補償款14萬元。
在被答辯人于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辯人支付了14萬元之后,被答辯人的合同義務已了結,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曾經存在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至此消滅。
至此,曾經存在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兩種法律關系——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與協議終止合同法律關系均已消滅,因當事人因兩種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已消滅,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均已消滅。
本案中,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其訴求要想成立,必須要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但事實上,這一曾經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已然消滅,那么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就缺乏相應的基礎法律關系,其訴求必定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當然不應該得到支持。
三、從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分析,被答辯人之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支持
1、關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合同終止,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既然原被告均認可雙方已經協議終止《2011年協議》的事實,那么該協議一旦達成,那么就會產生如下法律效果:
(1)當事人之間的承包合同關系消滅,原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均自動消滅;
(2)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形成合同之債,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14萬元,以作為答辯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損失的補償。
既然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那么被答辯人有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所謂承包款32萬元。
2從雙方之間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分析,也能得出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的結論
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的結尾處,有答辯人的備注: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
不存在經濟糾紛。
按照合同解釋的基本規則,對前述備注比較合理的解釋是:(1)答辯人的這一備注,是應被答辯人的要求而添寫的,至少是被答辯人同意而形成的,
反映了被答辯人的意志;(2)原承包協議終止,雙方均不再履行,協議對雙方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3)雙方已經對承包協議履行情況進行了清算了結完畢;(4)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違約責任。
既然雙方之間不存在協承包協議已經了結清楚,雙方之間不存在經濟糾紛,現在被答辯人又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顯然與該終止協議約定內容相悖。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協議內容執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簽訂主體適格、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具有無效的法定事由,已經成立并生效,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口頭協議執行。
4、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交承包費之訴求與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相悖,不應該獲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后,雙方之間原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已經終止,不再對任何一方產生法律約束力,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從承包合同關系轉而變成協議終止合同關系。
(2)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交承包費屬于雙方在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內容,
而該協議約定內容及雙方的合同權利與義務已因雙方在此之后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而終止履行,不再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也就是說,被答辯人的訴求是建立在已經廢止的協議基礎之上,其訴求明顯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3)《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交承包費之訴求與雙方之間達成的有效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相悖,被答辯人實際上是要否定雙方之前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的法律效力,其訴求與法律規定相悖。
三、從被答辯人訴訟理由分析,其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法律支持
1、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的理由是“既然原告已退還王××《2010年協議》的承包費,
那么被告劉××與原告簽訂《2011年協議》后雙方約定由王××之前所交承包費中抵轉而來的32萬元就并不存在了……”
其似乎認為,其與答辯人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故對該終止協議約定的內容不認可,要求答辯人按照《2011年協議》履行義務。
這里面,被答辯人誤解了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十三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注:答辯的理由和根據應著重陳述對上訴書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并列據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個人經濟糾紛答辯狀的具體內容是圍繞著當事人對于經濟訴訟事實中有關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經濟糾紛原因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答辯的具體情況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認定,是提出合法有效的答辯意見。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十四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事實上,針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答辯理由是無法給出針對性的參考依據的,人民法院立案后會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狀副本送達被告,若被告不會寫答辯狀,最好聘請律師,答辯理由也是要充分參考相關的法律依據的。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十五
答辯人:劉××,女,漢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市××區××街道××村××組××。
被答辯人:××市××加工廠,住所地:××市××區××鎮××村××組。
答辯人劉××針對被答辯人××市××加工廠合同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被答辯人之訴求缺乏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0萬元不符合事實,也不合情理
1、答辯人已經按照雙方之間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被答辯人支付承包款52萬元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后,已經按照慣例,向被答辯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條;
(2)合同簽訂后,由于被答辯人的原因,答辯人于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場地,承包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經與被答辯人多次交涉,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
該口頭協議的內容為:
a、終止雙方之前簽訂的《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的履行;
b、作為對答辯人的補償,被答辯人同意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c、雙方之間合同權利義務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借口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補償或賠償。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口頭協議達成后,被答辯人一直未按照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定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經答辯人多次努力,被答辯人要求必須收回答辯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據,并要求答辯人承諾不再向被答辯人主張任何違約責任;答辯人無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據,并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上備注: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
不存在經濟糾紛。
被答辯人這才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
2、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3萬元不符合事實,亦不合情理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承包協議中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
被答辯人作為發包人,擁有砂石選篩場絕對控制權,如果答辯人未按時足額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辯人不可能允許答辯人入場篩選沙金;
(2)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辯人僅支付20萬元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再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3)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辯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生怕答辯人再追究其違約責任,堅決要求答辯人在合同中注明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4)答辯人與案外人王××早已于2006年7月離婚,各自獨立生活、居住,各自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從被答辯人與王××、答辯人分別簽訂多份承包協議也得到證實;案外人王××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與本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辯人在與案外人王××的合同糾紛一案((2011)××法民初字第××××號,(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號)二級庭審中,一直堅稱其與王××2010年2月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因王××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證的事實卻與其說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謊話連篇,其陳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從法律關系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當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種法律關系。
其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通過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沙礫石篩選權;法律關系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的沙礫石篩選權,主要義務——支付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的主要合同權利——獲得答辯人繳納的承包款,主要合同義務,允許答辯人在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進行沙礫石篩選。
該法律關系已經因雙方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消滅,建立在該法律關系基礎之上的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均已消滅。
其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而產生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
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雙方的債權與債務;法律關系的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被答辯人支付的14萬元補償款,主要義務是——放棄追究被答辯人違約責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要權利——在支付答辯人補償款14萬元之后,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主要義務——向答辯人支付補償款14萬元。
在被答辯人于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辯人支付了14萬元之后,被答辯人的合同義務已了結,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曾經存在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至此消滅。
至此,曾經存在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兩種法律關系——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與協議終止合同法律關系均已消滅,因當事人因兩種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已消滅,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均已消滅。
本案中,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其訴求要想成立,必須要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但事實上,這一曾經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已然消滅,那么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就缺乏相應的基礎法律關系,其訴求必定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當然不應該得到支持。
三、從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分析,被答辯人之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支持
1、關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合同終止,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既然原被告均認可雙方已經協議終止《2011年協議》的事實,那么該協議一旦達成,那么就會產生如下法律效果:
(1)當事人之間的承包合同關系消滅,原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均自動消滅;
(2)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形成合同之債,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14萬元,以作為答辯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損失的補償。
既然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那么被答辯人有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所謂承包款32萬元。
2從雙方之間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分析,也能得出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的結論
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的結尾處,有答辯人的備注:從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
不存在經濟糾紛。
按照合同解釋的基本規則,對前述備注比較合理的解釋是:(1)答辯人的這一備注,是應被答辯人的要求而添寫的,至少是被答辯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辯人的意志;(2)原承包協議終止,雙方均不再履行,協議對雙方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3)雙方已經對承包協議履行情況進行了清算了結完畢;(4)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違約責任。
既然雙方之間不存在協承包協議已經了結清楚,雙方之間不存在經濟糾紛,現在被答辯人又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顯然與該終止協議約定內容相悖。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協議內容執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簽訂主體適格、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具有無效的法定事由,已經成立并生效,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口頭協議執行。
4、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交承包費之訴求與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相悖,不應該獲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后,雙方之間原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已經終止,不再對任何一方產生法律約束力,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從承包合同關系轉而變成協議終止合同關系。
(2)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交承包費屬于雙方在2011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內容,而該協議約定內容及雙方的合同權利與義務已因雙方在此之后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而終止履行,不再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也就是說,被答辯人的訴求是建立在已經廢止的協議基礎之上,其訴求明顯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3)《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交承包費之訴求與雙方之間達成的有效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相悖,被答辯人實際上是要否定雙方之前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的法律效力,其訴求與法律規定相悖。
三、從被答辯人訴訟理由分析,其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法律支持
1、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的理由是“既然原告已退還王××《2010年協議》的承包費,那么被告劉××與原告簽訂《2011年協議》后雙方約定由王××之前所交承包費中抵轉而來的32萬元就并不存在了……”
其似乎認為,其與答辯人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故對該終止協議約定的內容不認可,要求答辯人按照《2011年協議》履行義務。
這里面,被答辯人誤解了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退一步講,即便是本案中確實存在被答辯人重大誤解的問題,但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
在被撤銷或變更之前,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2、如果被答辯人要求不受雙方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束,堅持按照《2011年協議》要求答辯人支付32萬元承包款,其必須要否定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效力。
而要否定該口頭協議的法律效力,其路徑包括:認定該口頭協議無效;或者是撤銷或變更該協議。
但顯然,這兩條路徑均無法行通:
其一,遍查相關法律法規,實在找不出該口頭協議無效的理由,協議雙方均應該受該協議約束;
其二,即使該口頭協議是被答辯人在重大誤解之下簽訂的,是可以撤銷或變更的;但撤銷與變更必須由被答辯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變更或撤銷。
然而,截至今日,我們沒有看到任何法院判決書撤銷或變更雙方之間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
既然該口頭協議未被撤銷與變更,那么該口頭協議就是有效的,對協議雙方均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2、即使被答辯人以其他理由起訴,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但橫亙在其中的法律障礙——雙方曾經達成,并已經履行完畢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一日不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被答辯人的訴求就缺乏基礎法律關系,其起訴注定先天不足,不能滿足勝訴的全部要件,其訴訟請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與法理相悖,與情理不合,應予駁回。
答辯人:
20××年××月××日
贍養糾紛答辯狀 贍養糾紛答辯狀是怎樣的篇十六
1、標題
寫“經濟糾紛答辯狀”字樣。如屬二審程序的答辯,要寫明“上訴答辯狀”字樣。
2、答辯人基本情況
依次寫明答辯人的單位全稱、性質、地址及電話、開戶銀行、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等。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不必寫。
3、案由
要概括寫明對何單位或對上訴的何案進行答辯。一般寫:“答辯人于×年×月×日收到××法院交來原告人(或上訴人)因××一案的起訴狀(或上訴狀),現答辯如下:”。
4、答辯的理由
這是經濟糾紛答辯狀最關鍵的部分。要求針鋒相對地明確回答原告人或上訴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并明確闡明本方對爭議事實的主張和理由。
5、答辯意見
在有針對性且充分地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答辯人應提出自己的答辯意見。答辯意見可包括:根據確鑿事實與證據,證明己方行為的合理性;依據有關法律條文,說明已方答辯理由的正確性;歸納答辯事實,揭示對方當事人法律行為的謬誤;提出對本案的處理意見,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合理的裁決。
6、尾部
結構及寫法與起訴狀基本相同。但具狀人應稱“答辯人”。
7、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