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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匯編(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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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匯編(九篇)
時間:2023-03-29 10:00:00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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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匯編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保障農村信用社員工人身和資金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保衛工作應堅持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安全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搶劫、防盜竊、防詐騙、防破壞、防涉槍、防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等,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農村信用社員工人身和資金財產安全。

第四條安全保衛工作是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管理,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層層落實的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管理辦法。在單位評定綜合性榮譽稱號以及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全責任人評先、晉職、晉級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五條省聯社、市、州辦事處(含××、××市聯社)、各縣(市、區)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簡稱縣級聯社,要設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保衛部門,縣級聯社單設保衛部門(人員不足的縣級聯社要力爭在兩年內完善機構設置),配置配強所需人員,配備統一服裝及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和現場勘察器材,確保安全保衛工作順利開展。

保衛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政審,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保衛部門負責人變動須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變動。

第六條凡涉及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報告辦法》(銀合發〔2000〕65號)規定及時上報上級保衛部門。

第二章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七條省聯社、各辦事處(含××、××市聯社)主要領導是安全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部署本單位和所轄農村信用社的安全保衛工作。其基本職責是:

(一)領導全轄、本級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及時貫徹落實上級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有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和轄內農村信用社的實際研究部署安全保衛工作;

(二)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管理目標,與本單位各部]司負責人、下一級農村信用社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簽訂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

(三)加強保衛隊伍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定期聽取保衛部門的工作匯報,認真分析本系統、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現狀,及時研究保衛部門的建議;解決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四)組織有關部門搞好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五)組織有關部門對員工進行安全防范、職業道德和法紀教育;督促有關部門對要害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決定安全保衛工作的獎懲事項;

(六)認真落實領導帶班查崗制度。

第八條縣級聯社的分管領導對本單位和轄內農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監控機制,組織制定防范措施;

(二)及時了解和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對違規違紀行為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制止并進行處罰;

(三)對本級單位和轄內農村信用社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應及時報告,組織保護好現場,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偵破;

(四)負責對保衛部門人員的管理,組織防搶防暴防火預案演練,解決保衛部門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第九條農村信用社各營業網點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及時貫徹落實縣級聯社關于安全保衛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經常對員工進行安全防范意識和防范知識教育,組織防搶防暴防火預案演練,提高員工預防暴-力侵害的能力;

(二)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和當地治安狀況,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與當地公安機關、鄰近單位簽訂治安聯防協議書;

(三)檢查本單位員工在營業、守庫、押運期間執行規章制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整改;

(四)及時掌握本單位員工的思想動態,對個別員工的反常表現,做到早發現、導教育、平控制、早解決,并及時向縣級聯社報告。

第十條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有關業務管理和安全保衛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安全。

第十一條農村信用社各級保衛部門是所屬系統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在本級單位領導和上級保衛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指導。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一、省聯社及各市、州辦事處保衛部門工作職責:

(一)統一協調、規劃本系統所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和公安部門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制定安全保衛工作任務,制定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落實;

(二)督促有關部門又如言用社職工進行安全保衛、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強要害崗位人員的管理,決定安全保衛工作的獎懲事項;

(三)加強保衛隊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定期聽取保衛部門的工作匯報,認真分析本系統安全保衛工作現狀,解決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組織經常性的安全檢查考核。檢查考核安全保衛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有關部門落實整改隱患措施。

二、××、××市聯社保衛部門工作職責:

(一)負責組織指導轄內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貫徹落實上級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訂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細則;

(二)研究部署轄內安全保衛工作,落實安全保衛工作管理目標,負責同轄內各縣級聯社簽訂安全保衛目標責任書;

(三)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保衛人員管理和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檢查安全保衛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嚴格考核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負責監督指導轄內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

(五)依據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對違反安全保衛工作的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經濟處罰及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六)負責組織指導轄內員工在營業、守庫、押運期間搞好防系演練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三、各縣級聯社保衛部門工作職責:

(一)定期向領導請示、匯報工作,按要求向上級保衛部門報告工作,對本級單位、轄內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設;

(二)指導和監督檢查轄內農村信用社的安全保衛工作;

(三)組織實施各項安全保衛制度的貫徹落實;

(四)協助配合治安刑事案件和災害事故的調查和管理,組織轄內守押人員完成金庫守衛和運鈔押運工作;

(五)負責保衛人員的管理、培訓工作,槍支、彈藥的管理工作,安全防范設施的建設、管埋及維護工作;

(六)依據有關規定,對違反安全保衛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經濟處罰,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七)配合人事部門定期對保衛人員進行審查,發現不稱職人員,及時向領導提出調整建議;

(八)會同單位有關部門對員工進行安全防范教育,開展防搶防暴防火預案演練,增強防范意識,提高防范技能;

(九)負責內部安全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本單位領導和上級保衛部門及當地公安機關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營業場所的安全保衛

第十二條營業場所(合聯社營業部,基層信用社,信用分社和儲蓄所等)的安全保衛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n04)(以下簡稱新標準),實施按風險等級防護。

第十三條營業場所的物防要求:

營業場所二層(含二層)以下的所有窗戶,必須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網(欄)。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須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全封閉的門要加裝“貓眼”或可視對講機。

營業柜臺應采用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結構,高度不低于外8米,寬度不小于0.5米。新建,改建營業場所的現金柜臺應與其它工作區隔開,應采用防播、防撞擊的金屬門,加裝自動閉門器。營業場所的后(側)門及已設置的柜臺通勤門要安裝具有聯動互鎖裝置的兩道門。營業場所的營業柜臺上方應安裝高度為1.5米(以柜面計算),寬度不大于1.8米;單塊面積不大于4平方米的防彈玻璃,未到頂部分可用金屬防護欄封頂。

營業場所應設工作人員專用衛生間,新建,改建的營業場所設生活區。

新建、改建營業場所有條件的應設置后院,以便運鈔車入內交接款。營業場所的后院墻高度應達2.5米以上,并設置防止爬越的障礙物或周界報警裝置。

營業場所的安全防范設施、設備,必須是省聯社選定的省級以上質檢部門檢測合格并經廠家投保的產品。

第十四條營業場所的技防要求:

營業場所應安裝與公安機關聯網的110報警裝置,臨柜人員工作區應裝有手動、腳控交直流兩用報警器,營業廳大門內外各裝一只大功率報警喇叭,營業室臨柜人員應配足防衛器械,同時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動應急照明設備。沒有金庫的鄉鎮信用社營業場所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裝置和報警設備,營業期間對營業廳、現金柜臺、進入營業場所通道、中心控制室通道、金庫通道、運鈔車停靠點,實施不間斷視頻監控,并配置24小時不間斷電源。營業設施均應符合有關規定及國家有關技術檢測標準,經省級質檢部門檢測合格,并保持性能完好,確保正常使用。各地要對干部、職工組織防范技能培訓,組織防暴預案演練,提高-干部職工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五條營業人員要增強防范各種案件和事故的意識和能力,熟知安全制度和防暴預案,能正確使用報警設施、防衛器械、消防器材。嚴格按規定程序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的安全檢查,嚴禁非營業人員進入營業室柜臺內。

營業中,認真執行會計、出納、結算等各項規章制度;營業終了要按安全規程及時將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英押、機、電腦軟件入柜、入庫保管。未設庫的營業網點應嚴格按規定交接款箱。

第十六條營業人員必須按時到達工作崗位,堅持雙人臨柜。營業場所負責人要對營業安全負責,對每天營業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各級領導要及時掌握本單位干部職工的思想動態,對異常現象要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解決,并及時向上級保衛部門報告。

第四章金庫安全保衛

第十七條金庫是指縣級聯社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營業部、基層信用社、信用分社和儲蓄所設置的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金銀等的庫房。金庫的安全保衛工作,按照新標準實施風險等級防護。

第十八條金庫、金庫值班室的物防要求:

金庫墻體必須為六面整體鋼筋混凝土結構,位置隱蔽。避開地下管道、通訊設施。通氣孔不臨街,孔內裝防護鐵欄,孔距地面2.5米以上。庫內不得吊天花板,電源線應使用防火套式暗藏于墻體九庫內吊裝干粉自動滅火機。電源開關應裝在庫門外,庫內照明采用防暴燈具。金庫門必須選用經公安部門檢測的,具有防火、防水、防切割、防破壞、性能可靠的雙鎖門。有條件的金庫可安裝指紋鎖,金庫值班室守庫人員必須能有效控制庫區。金庫值班室窗戶要配有鋼筋護欄或護罩,外部不留窗臺,窗臺低于2米的要設置活動窗簾。金庫值班室必須加裝防盜門,并配有“貓眼”,室內應配置通訊設施及防火、自衛器材,配有衛生問。

現金、重空憑證量不大的營業網點,可配置經省聯社選定的移動式金庫保管。

第十九條金庫、金庫值班室的技防要求:

值班室內應配置與“110”聯網的報警器和視頻安防監控自動報警設備,對金庫通道、值班室、金庫內實行24小時不間斷電視監控和錄像,報警裝置應配備24小時不間斷電源和應急照明設備。

第二十條金庫安全保衛工作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農村信用社安全保衛基本制度》(銀合發〔2000〕59號)通知中“金庫保衛工作制度”的規定執行。

堅持24小時雙人以上守護制度。縣級聯社金庫必須配備4人以上專職守庫員,實行封閉管理,24小時坐班值守。守庫員要按時到崗和堅守崗位,不得脫崗;不得私自與其他人員調換班次;不得進行與值班無關的其他活動。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房。本單位非管岸人員進入庫房須經領導批準,必須登記出入時間和入庫事項。嚴格按規定程序接受上級和公安機關的安全檢查。非特別緊急情況,夜間任何人不得入庫檢查。

守庫人員熟知守衛目標的相關情況、報警電話、各種防范應急措施和防暴預案,上崗時要檢查環境,關好門窗,落好窗簾,檢查視頻安防監控,報警器,通訊和消防器材的技術狀況;按照守庫值班登記薄的內容、程序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第二十一條縣級聯社主要領導對金庫保衛人員執行規章制度情況要經常檢查,每年至少定期查庫一次,查庫面應是轄內單位金庫數的50%以上。分管領導要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所轄金庫的安全保衛工作,每年至少定期查庫兩次,每次查庫面應是轄內單位金庫數60%以上,信用社主任每月必須查庫一次,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稽核部門,財會部門等部門及各營業網點負責人的查庫工作由縣級聯社結合本單位實際做出明確安排。

各級組織的查庫均按要求填制查庫登記保

第五章運鈔車輛及運鈔安全保衛

第二十二條各縣級聯社的運鈔車,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切實加強銀行運鈔管理保障資金安全的通知》(銀發〔1998〕434號)、《做好銀行運鈔受全管理的通知》(銀發〔1999〕439號)規定,配置制式運鈔車。現金運送量達100萬元以上的,應增派護衛車護送,護衛車必須配備與運鈔車聯絡的通訊設備。

第二十三條鄉鎮信用社解押款車輛必須達到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對現有車輛進行檢查和改裝的通知》(銀發〔1999〕241號)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押運工作和運鈔車的管理按照《安全保衛基本制度》關于“押運工作的基本要求”、“運鈔車輛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執行押運任務必須雙人以上,同出同歸,押運前必須明確押運小組負責人,明確押運人員的具體分工職責,押運人員要隨身攜帶防衛器械和必備的證件;駕駛員事先要對車況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加足油料;業務人員要清點現金、有價證券箱的數量,檢查款箱的數量,檢查款箱封存質量。

運鈔時間、路線要適時變動;押解人員必須嚴守押運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押運時間、地點;運款數量、線路、人員、車型;在執行運鈔任務時,不準隨意停留和兼辦其他事情,不準私自調換人員押運。不得搭載與運鈔無關的人員和物品;不準酒后上崗,要時刻保持警惕,將車上通訊、報警器材置于工作狀態。

在執行縣級聯社到鄉鎮信用社和城區網點解押款任務時,應配備解押員。押運人員要著制式服裝,穿防彈衣,戴頭盔,不得兼做業務解款員搬運鈔箱。運鈔車必須就近停靠金庫

和營業網點辦理交接業務。押運人員要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對現場作業過程和周圍環境進行警戒,在確認押運款箱安全入庫和營業網點并辦理交接手續后,方可解除警戒。

押運員要熟知安全操作規程,使用武器規定,報警電話和各種防范應急措施,在發現可疑情況或遇到突發事件時,押運人員要密切配合,按照應急防范預案處置各種情況,確保職工人身和資金財產安全。

第二十五條實行社會化守押的縣級聯社的守押鈔保衛要按照本章規定的守押鈔安全保衛規定”與保安公司簽定“守押鈔安全保衛”協議,明確各方責任,確保農村信用社資金安全。

第六章安全防范設施的購置

第二十六條安全防范設施購置應本著公開招標、擇優選用、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農村信用社大宗技術防范設施、器械的購置,由省聯社統一計劃,各市州辦事處(市聯社)實施監督,縣級聯社招標購置。

銀行安全保衛制度

2016-09-20 11:31 | #2樓

關于印發《中國**銀行**市分行安全保衛制度(暫

行)》的通知

市分行各部門、各支行:

現將《中國**銀行**市分行安全保衛制度(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盡快組織支行(部門)員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各支行(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分行辦公室備案

中國**銀行**市分行安全保衛制度(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行安全保衛工作,確保我行集體財產、資金和員工人身安全,根據省分行和上級公安部門對安保工作的要求,結合我行實際,特制定各項安全保衛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在編合同制員工、經批準在崗的勞務派遣員。

第二章 營業期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條 營業場內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第四條 必須堅持雙人臨柜,隨手關鎖營業場邊后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營業室,不準擅離工作崗位。

第五條 營業員必須按時到崗,營業前應檢查自衛武器是否到位,報警器是否開啟,是否正常。

第六條 營業期間收取大宗現金后,要及時入箱、入庫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營業人員臨時離崗,須按要求對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鎖保管,并退出電腦操作系統。

第七條 做好大額取款人員的警示教育工作,對一萬元以上的客戶,都要進行安全提示。

第八條 營業期間營業人員不準接受他人分送的藥物、飲料、香煙、食品、飯菜、茶水等物品,不準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測。

第九條 遇上級有關部門需進入營業場所檢查或其他單位、個人需進入營業場所作業,應按要求出示證件,分別由市分行或支行有關人員陪同方可進入,并及時進行登記。

第十條 營業期間進出聯動門,應注意觀察有無可疑人員或異常情況,嚴防外人尾隨進入營業柜臺內。

第十一條 中午關門的營業網點,必須把所有現金、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印章、賬冊等全部入庫保管,并有雙人值班。營業終了,營業人員必須把所有現金、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印章、賬冊、傳票、押數機、電腦盤片等全部入庫保管,并切斷營業場所電源,關好門窗。

第三章 監控錄像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監控裝置是重要設施,安裝監控設施的網點必須落實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

第十三條 監控管-理-員必須設定好操作密碼,保管好監控柜的鑰匙,休息調班辦理好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監控錄像每天必須提前開機、延遲關機,錄像資料的保存時間要求在30天以上。

第十五條 管-理-員每天上、下班對監控設施進行開機、關機,中途必須檢查一次,做到早開機、遲關機,并記錄開、關機時間。對于自動開關機的,管理人員須進行檢查,上、下午不少于一次。主要檢查錄像是否正常、錄像時間是否正確、錄像保存時間是否在30天以上、錄像監聽是否正常。

第十六條 上級有關部門和本單位人員需進行錄像查閱,必須進行登記,對本社業務無關需查閱的,必須經單位領導同意。 第十七條 管-理-員要按規定程序操作,機器如出故障,應及時向支行領導匯報,由維修單位及時修復,嚴禁私自開機維修。 第十八條 嚴禁隨意移動和更改線路,不得無故損壞監控設施,嚴禁將監控設施用于播放其它錄像或看電視節目。

第十九條 支行領導要定期對監控錄像操作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監控機房內嚴禁吸煙,保持通風、干燥和清潔,避免高溫和潮濕,以防損壞機器設備。

第四章 自衛武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配置的自衛武器是專為臨柜、守庫、押運時作防范之用,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調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執行押運任務外,不準帶出網點外。

第二十二條 嚴格對自衛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專人負責,實行“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落實責任,并辦理領用、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寄庫的網點,下班后,必須妥善保管好自衛武器,防止丟失、被盜。

第二十四條 臨柜、守庫、押運人員在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使用自衛武器:

㈠遇到犯罪分子襲擊,非使用自衛武器不能制止時;

㈡國家和集體財產遭到暴-力威脅,非使用自衛武器不能制止時;

㈢為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與犯罪分子搏斗時;

㈣依法協助公安機關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時。

第二十五條 在使用自衛武器制止犯罪行為時,應當以制服對方為限度,當對方的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對非法和私自使用自衛武器,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給予從重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加強對自衛武器的管理。單位領導要經常性地對自衛武器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單位負責人負責,各單位安全員為消防員,具體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第二十九條 定期組織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學習消防安全知識,使職工懂得火災預防措施和撲救初起火災的方法,熟悉消防設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條 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提高員工應急防范能力。

第三十一條 注意安全用電,不準私拉亂接電線,照明線路不準搭接高功率電器,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增大熔斷器保險絲容量,以防電器設備和線路超負荷引起火災。

第三十二條 確保走道、樓梯暢通,電源、水源總閥地點明確,便于操作。

第三十三條 營業場、值班室、庫房、檔案室、機房、車庫、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須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固定掛在明顯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專人負責,定時更換。

第三十四條 經常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制止、糾正違章行為,對已老化的線路要及時更換,消除火險隱患。

第三十五條 發現火情,要沉著冷靜,及時撲救,同時要立即報警,請求支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由中國**銀行**市分行負責解釋。

主題詞:安全保衛, **, 銀行, 制度, 合作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制度

2016-09-20 14:30 | #3樓

來源:農發行字[2001]107號 作者: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日期:0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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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作及防范設施管理

第四章 槍-支-彈-藥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七章 金融案件、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農發行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綜合治理,人員防范與技術防范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導檢查安全生產情況,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

第四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機構在本級行行長領導下工作,接受上級行保衛部門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指導,對本級行行長負責。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農發行各級行。

第二章 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六條 農發行各級行應當逐級建立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層層簽定“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實行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條 各級行行長為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負全面責任。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目標,對完成本目標負責;

(二)定期聽取本系統安全保衛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三)督促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四)組織對員工進行安全防范、職業道德和法制紀律教育,對要害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

(五)抓好保衛隊伍建設,按規定建立保衛機構,配備保衛人員,為保衛工作開展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各級行分管保衛工作的行領導是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的直接領導者,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的落實;

(二)領導保衛部門貫徹、落實上級行和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對安全保衛了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領導保衛部門建立健全金融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防范體系,確保本級行安全運營;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綜合性的安全檢查,推動保衛工作的開展;

(五)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六)隨時掌握保衛人員的思想動態,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第九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是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一)做好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等金融案件的防范工作,力保農發行資金安全:

(二)做好防火災、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力促農發行資產和人員安全;

(三)負責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案件偵破和事故調查工作;

(四)指導本單位和所轄分支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對所轄分支機構防范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指導和經常性監督檢查;

(五)負責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技術防范設備的選用、管理及安會防范工程審查、驗收;

(六)負責槍-支-彈-藥和警用器材、設備的管理;

(七)負責經濟民-警、保衛人員的管理、訓練工作;

(八)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防范教育,組織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九)負責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辦法及操作規程;

(十)依據有關規定,對違反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的建議。對發生重大責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提出“一票否決”的意見。

第十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防范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落實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對本部門的安全負責;

(二)抓好安全防范教育,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妥善解決;

(三)對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經常性檢查。

第十一條 各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作及防范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農發行各營業機構均應創造條件實行現金寄庫和委托運送現金。

第十三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應按國家規定,審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檔案,對要害部位的安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各級行應建立健全值班、警衛制度,節假日須有領導干部帶班。

第十五條 各營業單位應與相臨單位建立治安聯防,簽訂聯防協議,適時進行演習。

第十六條 安全防范設施是保證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質設施和技術裝備。主要包括:

(一)金庫、守庫室、營業室、計算機房。圍墻等建筑防范設施及其相關的配套防護設施、設備,如金庫門、防彈玻璃、防盜門等;

(二)報警系統,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無線通訊系統,gps衛星定位系統和防衛防護器材等技術防范設施;

(三)專用運鈔車輛。

第十七條 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應以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目的。配置的原則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經營、美觀實用。

第十八條 各級行應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銀發[1998]588號)、公安部《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92)和國家技術監督局《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工程設計規范》(gb/t16676-1996),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設計、建造、配置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九條 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范設施,按照行業標準設計施工,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驗收合格后方可營業或啟用。

第四章 槍-支-彈-藥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行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管理槍-支-彈-藥。槍-支-彈-藥只能用于執行守護、押運任務,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槍-支-彈-藥的配置標準依據公安部《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公治[1998]474號)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非法通過其他渠道購置槍-支-彈-藥。

第二十二條 槍-支-彈-藥的購置,由配槍單位提出申請,當地公安機關核準后逐級申報,經省級分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下同)審核,統一向省級公安廳(局)申請價撥,并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持槍人、管槍人應嚴把政審關,嚴禁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人員持搶、管槍。

第二十四條 持槍、管槍人員必須經過技能培訓,考核合格并經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持槍證后,方能持槍上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應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工作重點放在易發生案件、事故的基層營業單位。總行保衛部對全系統省級分行每年檢查面不少于30%;省級分行保衛處對所轄每個地(市)級分行每年檢查不少于2次;地(市)級分行保衛科對所轄所有縣(市)支行檢查每年不少于4次;基層營業單位應堅持經常性的自查。

第二十六條 檢查方式:上級保衛部門對下級機構的安全檢查與由上級機關組織同級之間的互查相結合;有計劃的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內容的檢查與不定期的專項內容抽查相結合。 第二十七條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安全保衛工作制度情況;

(二)崗位工作人員防范意識和執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情況;

(三)值班、警衛制度執行及值班、警衛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四)防火、防盜、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各項安全生產措施落實的情況;

(五)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和管理情況;

(六)槍-支-彈-藥管理情況;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查處情況;

(八)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安全檢查應認真負責不走過場,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安全檢查登記簿上簽字,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對存在嚴重治安隱患的單位應當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較大規模的安全檢查應向上級行寫出專題報告,檢查結果應當向全轄通報。

第六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衛部門對涉及農發行的金融詐騙、搶劫、盜竊、涉槍、爆炸、縱火、綁架等各類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履行調查、協查及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接到報案后,保衛部門應立即趕到現場。重、特大案件、事故,省級分行、總行應當派人及時趕赴現場。

第三十一條 保衛部門對所轄分支機構的報案和犯罪人的自首,應當認真做好筆錄,并調查核實。對所受理的案件經查證不屬于保衛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在案件事故的查處中涉及內部其他部門協辦的,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積極查辦。

第三十三條 案件、事故管理實行一案一報,一案一檔,專人負責,領導簽發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 保衛部門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記清楚,統計準確,上報及時。

第七章 金融案件、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

第三十五條 農發行對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及安全生產事故實行行政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六條 農發行各級行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條款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國家財產損失嚴重的;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嚴重的;

(三)由于農發行責任人原因導致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由于辦公、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衛設施,值守人員不到位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殘死亡的;

(五)由于未按規定使用專用設備和違反規定造成職工傷殘死亡或資金損失嚴重的;

(六)槍支(彈藥)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農發行各級行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凡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傷殘死亡事故應及時上報,凡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給予該行行長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發生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總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級分行行長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行安全保衛工作培訓心得

減小字體 增大字體 作者:佚名 來源:不詳 發布時間:2015-10-18 11:12:18

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培訓心得

--增強責任意識強化安全管理共創平安建行

我作為一名建設銀行安全保衛工作的新兵,有幸第一次參加舉辦的全省安全保衛首期培訓,感觸頗深,這是省分行安全保衛部新班子上任后在全省安全保衛條線進行的一次“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的具體行動。其規模之大(舉辦五期)、人員之多(500人)、范圍之廣(基層分管領導),都尚屬首次。通過這次培訓,使我不僅系統地學習了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相關法規和制度,也掌握了業務領域安全檢查的重點和方法,學到了有關技防、物防設施的基礎知識和消防常識,尤其是通過實地觀摩一日操作演練和防搶劫演練及護衛隊的實戰表演,看到了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從而使自己進一步提高了對安全保衛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這對我今后更好地開展工作有著積極的指導意義。

一、提高對安全保衛工作的認識是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前提

首先,安全保衛工作說起來容易,看起來簡單,但真正干起來是非常不容易的,過去自己在基層行當領導,對保衛工作的認識比較單一,認為不出問題,不出事件,安全保衛工作就做好了,來到保衛部后,起初也覺得只要槍-支-彈-藥不出問題,押運不出問題,也就沒有什么了,一年的工作實踐和這次培訓使自己真正認識了安全保衛工作的內容很豐實,任務很艱巨,責任很重大,尤其是當前我行順利完成了金庫管理和押運工作的社會化后,安全保衛工作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何適應新的變化,工作目標如何定位,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其次,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不僅是我們創建“平安建行”的基本要求,也是為確保社會穩定與和諧的一項重要基礎。同時,隨著公民民主和安全意識的提高,客戶和員工的安全需求不斷增長,要求我們要針對不同客戶、不同交易方式提供相適應的安全服務,銀行安全保衛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將成為銀行競爭力和客戶選擇的一個因素。更重要的是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安全防范水平、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員工違法犯罪狀況等受到有關監管部門、投資者和公眾更多的關注,安全保衛工作好壞,不但影響到銀行的經營狀況,更重要的是影響到銀行的聲譽,影響到投資者對銀行的信心,影響到銀行股票價格的波動。從這個意義上講“安全責任大于天”一點也不過分。從我們自身的經營和管理看,安全保衛工作也是確保我行各項業務健康穩定發展的前提和保障。一個健康、安全、穩定的經營環境,有利于我們集中精力發展業務,壯大自己,從而爭取更大的經營業績。反過來講,不論我們業務發展的再好,一個案件、一起事故所造成的資金、名譽損失來看,總是得不償失的。這一方面我們有著無數慘痛的案例。

二、強化安全防范意識是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保證

從當前我行安全保衛工作面臨的內外部形勢看,我們的壓力還是很大的。從內部看,全行的風險防范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對風險點的監控能力還有待進一步加強,由不得我們有絲毫馬虎和松懈;從外部看,全省金融系統近期頻頻發案,轉移庫款、虛存實取、私自放貸、票據詐騙等等,案件形態多種多樣。毫不夸張地講,放松安全保衛無異于是將自己放在了火山口上。因而,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強調以下意識:

一是“一把手”負總責的意識。行長在省分行安全保衛座談會上講到:“做好安全保衛工作首先是‘一把手’工程,要認真貫徹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履行“一把手”作為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不論是行處“一把手”,還是部門“一把手”,都要把“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作為自己工作的第一要求,確保本單位的人員、財產、業務安全。

二是全員講安全的意識。安全保衛工作不是哪個人或者哪個部門的任務,而是我們每一位員工的任務。任何一個崗位的員工,對本崗位和本單位的安全負有天然的責任。不僅業務崗位

的人員要講安全,就是在我們看來一些非業務崗位也同樣有其相應的職責。比如,門衛就要守好大門,防止可疑人員隨意進出單位;司機就要保證行車安全,不僅要注意自己不出以外,還要防止他人給你造成的傷害;食堂管理,要注意食品安全,不僅要使大家吃得營養、吃得滿意,還要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可以說,安全隱患有可能發生在任何角落、任何時間,我們全行上下每一名員工都應該成為自覺防范安全事故、案件的堅強堡壘。

三是“防患于未然”的意識。安全保衛工作必須要“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充當“事后諸葛”。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真正建立起預防各類案件和災害事故的長效防御機制,使防范工作走在各項工作的前面,真正做到未雨綢繆。對全行的各類風險點要心中有數,對外部治安環境形勢要有準確的判斷,以便于指導全行。要結合工作實際,根據不同情形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要組織好相關預案的演練工作,使員工真正掌握預案的流程、要點和防范手段,確保應急預案真正發揮作用。

三、強化保衛隊伍建設是做好安全保衛工作重要基礎

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物防”、“技防”是保障,但關鍵還在于“人防”。只有抓住了“人”這一基本要素,全行的安全防范才有保證。

一是要增強保衛人員的責任心。從事保衛工作的同志,一定要認認真真履行崗位職責,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職工作。如果沒有工作責任心,即使再有學識,再有能力,也無法做好本職工作。所以,要做好安全保衛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責任心問題,保衛人員必須切實增強責任心,認真履行保衛工作崗位職責。

二是要進一步提高保衛人員素質,建設一支適應股份制商業銀行需要的安全保衛隊伍。建立現代商業銀行經營體制和管理體制,對安全保衛工作和保衛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要結合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努力加強自身的學習、掌握新的業務知識和工作技能,進一步提高綜合防范能力。要切實關心保衛人員的工作、生活和學習,盡可能地解決他們在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使廣大保衛人員安于本職、勤于奉獻。同時,要在機構整合的基礎上,堅持從嚴管理的方針,對不適應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要及時采取措施從保衛崗位上撤下來,確保保衛隊伍的純潔性。

三是要加強教育與培訓,增強全員安全防范意識。要經常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安全防范教育,引導員工樹立愛崗敬業、樂于奉獻的道德情操,提高員工的法紀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要積極做好一線員工的防不法侵害、防治安事故、防安全事故、防突發事件的培訓,制定和完善各種突發事件處置預案,開展一線臨柜人員的安全防范技能培訓和應急預案演練,提高員工識別不法行為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切實增強全員安全防范意識,努力提升全行安全防范整體水平和綜合防范能力。

四、做好轉培訓是落實安全保衛工作,扎實推進平安建行的重要任務。

培訓雖然結束了,但是下一步的工作仍很艱巨,保衛部門如何做好轉培訓是當務之急,這也是落實安全保衛工作,扎實推進平安建行的重要任務之一。一是要認真總結培訓的經驗和成果,結合本行實際穩步進行。二是要結合開展的創建平安建行的活動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舉辦培訓。三是要在全行形成氛圍使人人懂安全,人人抓安全,力爭使安全保衛工作再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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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匯編篇二

第一條 為加強我行安全保衛工作,確保我行集體財產、資金和員工人身安全,根據省分行和上級公安部門對安保工作的要求,結合我行實際,特制定各項安全保衛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在編合同制員工、經批準在崗的勞務派遣員。

第三條 營業場內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第四條 必須堅持雙人臨柜,隨手關鎖營業場邊后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營業室,不準擅離工作崗位。

第五條 營業員必須按時到崗,營業前應檢查自衛武器是否到位,報警器是否開啟,是否正常。

第六條 營業期間收取大宗現金后,要及時入箱、入庫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營業人員臨時離崗,須按要求對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鎖保管,并退出電腦操作系統。

第七條 做好大額取款人員的警示教育工作,對一萬元以上的客戶,都要進行安全提示。

第八條 營業期間營業人員不準接受他人分送的藥物、飲料、香煙、食品、飯菜、茶水等物品,不準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測。

第九條 遇上級有關部門需進入營業場所檢查或其他單位、個人需進入營業場所作業,應按要求出示證件,分別由市分行或支行有關人員陪同方可進入,并及時進行登記。

第十條 營業期間進出聯動門,應注意觀察有無可疑人員或異常情況,嚴防外人尾隨進入營業柜臺內。

第十一條 中午關門的營業網點,必須把所有現金、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印章、賬冊等全部入庫保管,并有雙人值班。營業終了,營業人員必須把所有現金、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印章、賬冊、傳票、押數機、電腦盤片等全部入庫保管,并切斷營業場所電源,關好門窗。

第十二條 監控裝置是重要設施,安裝監控設施的網點必須落實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

第十三條 監控管理員必須設定好操作密碼,保管好監控柜的鑰匙,休息調班辦理好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監控錄像每天必須提前開機、延遲關機,錄像資料的'保存時間要求在30天以上。

第十五條 管理員每天上、下班對監控設施進行開機、關機,中途必須檢查一次,做到早開機、遲關機,并記錄開、關機時間。對于自動開關機的,管理人員須進行檢查,上、下午不少于一次。主要檢查錄像是否正常、錄像時間是否正確、錄像保存時間是否在30天以上、錄像監聽是否正常。

第十六條 上級有關部門和本單位人員需進行錄像查閱,必須進行登記,對本社業務無關需查閱的,必須經單位領導同意。 第十七條 管理員要按規定程序操作,機器如出故障,應及時向支行領導匯報,由維修單位及時修復,嚴禁私自開機維修。 第十八條 嚴禁隨意移動和更改線路,不得無故損壞監控設施,嚴禁將監控設施用于播放其它錄像或看電視節目。

第十九條 支行領導要定期對監控錄像操作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監控機房內嚴禁吸煙,保持通風、干燥和清潔,避免高溫和潮濕,以防損壞機器設備。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配置的自衛武器是專為臨柜、守庫、押運時作防范之用,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調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執行押運任務外,不準帶出網點外。

第二十二條 嚴格對自衛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專人負責,實行“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落實責任,并辦理領用、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寄庫的網點,下班后,必須妥善保管好自衛武器,防止丟失、被盜。

第二十四條 臨柜、守庫、押運人員在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使用自衛武器:

㈠遇到犯罪分子襲擊,非使用自衛武器不能制止時;

㈡國家和集體財產遭到暴力威脅,非使用自衛武器不能制止時;

㈢為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與犯罪分子搏斗時;

㈣依法協助公安機關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時。

第二十五條 在使用自衛武器制止犯罪行為時,應當以制服對方為限度,當對方的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對非法和私自使用自衛武器,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給予從重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加強對自衛武器的管理。單位領導要經常性地對自衛武器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單位負責人負責,各單位安全員為消防員,具體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第二十九條 定期組織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學習消防安全知識,使職工懂得火災預防措施和撲救初起火災的方法,熟悉消防設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條 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提高員工應急防范能力。

第三十一條 注意安全用電,不準私拉亂接電線,照明線路不準搭接高功率電器,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增大熔斷器保險絲容量,以防電器設備和線路超負荷引起火災。

第三十二條 確保走道、樓梯暢通,電源、水源總閥地點明確,便于操作。

第三十三條 營業場、值班室、庫房、檔案室、機房、車庫、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須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固定掛在明顯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專人負責,定時更換。

第三十四條 經常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制止、糾正違章行為,對已老化的線路要及時更換,消除火險隱患。

第三十五條 發現火情,要沉著冷靜,及時撲救,同時要立即報警,請求支援。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由中國xx銀行xx市分行負責解釋。

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匯編篇三

1、到崗

(1)、每日當班保管鑰匙柜員于接庫前在營業網點開啟大門時檢查門鎖、電動門是否正常。打開營業室門前,注意四周有無社會閑雜人員盯視。

(2)、檢查安全系統,解除110聯網報警設置;機具、設備、網絡運行前檢查計算機終端正常;網絡系統正常;點鈔機運行正常。

(3)、營業柜臺整潔有序,不放置私人及與工作無關的物品,保持工作臺面整潔。準備好各項便民設施、辦公用品,柜臺外提供給客戶的`筆墨用具、意見簿擺放有序,方便使用。

(4)、營業前接尾箱準備。

2、接庫

(1)、當班柜員提前到崗,做好各項日始操作準備工作;

(2)、營業前接尾箱準備,觀察營業廳周圍有無可疑人員和異常狀況;

(3)、發現運鈔車接近營業廳前場地時,向其他當班柜員發出接尾箱信號。

(4)、三人或三人以上當班人員攜帶防衛器具,迅速走出網點準備辦理尾箱交接。

(5)、當班柜員拿到尾箱時,迅速點驗現金尾箱數量,查看箱體、鎖是否完好。查驗無誤后才接收。登記《平頂山銀行款箱交接登記簿》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在押運員的護送下迅速進入營業室,關好通勤安全門。

1、現金重要空白憑證賬實核對

(1)、柜員清點尾箱現鈔、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與賬務核對無誤后,將現金、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等實物入現金尾箱。

(2)、清點印章和印鑒片:各項業務印章入箱上鎖隨庫保管,印鑒片入保險柜保管。

2、當班柜員必須作好各項日終安全保衛部接尾箱準備工作。

(1)、觀察營業廳內、工作區周圍有無可疑人員和異常狀況;

(2)、發現運鈔車接近營業廳前場地時,向其他當班人員發出送箱信號;

(3)、當押運員到達營業廳外,當班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手續,登記交接登記簿,辦理尾箱交接。

3、柜員扎帳簽退

(1)、柜員扎帳平帳后關閉終端、打印機;柜員業務系統簽退后關閉終端、打印機。

(2)、關閉主機:所有柜員簽退后關閉主機。

(3)、營業終了營業室主任登記《平頂山銀行系統運行日志》,登記關機人及時間。

4、布防:

(1)、當班柜員離開營業室前開啟110聯網報警設置。

(2)、檢查各項安全系統關啟正常。

(3)、鎖好門鎖、關閉電動門。

營業場所鑰匙管理規定

1、支行營業場所鑰匙儲蓄柜和會計柜各保管一套,綜合部留有備用鑰匙一套由經理孫成明保管。鑰匙實行柜員輪流交接保管制度,每一周輪流一次。營業大廳卷閘門鑰匙由大堂經理保管,班后要負責關閉。周六周日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許開啟大廳卷閘門。鑰匙交接要在《營業場所鑰匙交接登記薄》上登記。鑰匙丟失要及時上報。

2、每日初進入營業室時,由保管鑰匙人員打開通勤門并保管好。營業期間不得再使用鑰匙打開通勤門,不得將鑰匙帶出營業室。營業終了由保管人對營業場所內水電設備檢查后方可切斷電源,布防鎖好門鎖離開。

防衛器械、防護設施消防器材檢查保管使用

1、營業室人員每日營業前要檢查防衛器械,并按要求放置到隨手可取之處。

營業室負責人要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確保無過期滅火器;檢查報警裝置、防尾隨聯動互鎖安全門、窗戶、消防設施、水源、電源等是否正常,性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每日檢查監控錄像裝置,并填寫《營業場所每日安全檢查情況登記表》。

a)當發現報警裝置、消防設施、監控設施、防尾隨聯動互鎖安全門、窗戶、水源、電源線路等有問題時,由營業場所負責人或當班柜員向保衛部或經營行辦公室報告,嚴禁帶故障和隱患運轉。

b)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保衛部或經營行辦公室安排有關技術人員盡快修復。暫時無法修復的,應使用備用設備。

2、檢查監控系統

確認電子監控系統是否正常運行。若發現異常應通知保衛部派人維護,無法維護的通知電子監控商家進行維修。

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匯編篇四

1 、編制目的: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

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編制本制度。

3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各銀行及全體員工。

第一條:各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條:第一負責人是該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三條:各人員應當落實班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班組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班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執行銀行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組織每月一次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落實火險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或匯報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組織人員積極參應急疏散和實戰滅火演練。

第五條: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或修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檢查督促落實。

3、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4、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5、組織實施對公司所有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6、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第六條:將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重點部位,應根據上述情況確的重點部位,并設置明顯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七條:動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分別落實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動火人員應當尊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八條:保障防火責任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第九條: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銷毀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重點部位由保衛巡邏人員每小時一次巡查,重點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確定人員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組織一次大檢查,巡查、檢查的內容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7、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第十二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責令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2、違章動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等違反禁令的';

3、遮擋,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消防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第十三條: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險隱患,保衛科應及時下發《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并定期復查。

第十四條: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并能全面詳實地反映銀行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統一保管,備查。

第十五條:消防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銀行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消防管理組織體系和各級消防安全負責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設備、設施、器材的分布情況。

6、滅火預案。

第十六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月獎、風險金、年終考核的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根據消防安全分項制度條款予以罰款、警告、降職、撤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保衛科負責對本制度貫徹、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附消防安全分項制度:

1、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邏制度。

3、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險隱患立案、銷案制度。

5、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6、防火宣傳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獎懲制度。

8、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9、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匯編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銀行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國家相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消防安全工作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制,確定安全責任人,并明確專人管理。

第三條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總行、各支行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過程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設立本單位消防安全員隊伍;

(六)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五條管理部應在上級組織領導下做好總行及各支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管理部負責人為本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總行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本行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組織實施對本行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組織管理本單位消防安全員隊伍;

(六)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七)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員工防火安全職責:

(一)學習消防知識,遵守消防法規,愛好消防設備和器材,積極參加本行組織的消防活動和培訓;

(二)懂的本崗位的火災危害性,掌握本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要領,會熟練使用消防設備和器材,能夠撲滅初起火災;

(三)牢記火警“119”電話,一旦遇有火警能迅速向消防部門報警并積極參與火災撲救等工作;

(四)勇于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違反本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破壞消防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消防安全員職責:

(一)在本行安全保衛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主管部門指導下,圍繞以安全管理為中心,經常開展對周圍員工預防火災事故的宣傳教育,傳授消防知識,提高安全管理的自覺性;

(二)經常對本部門、支行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加強危險物品管理,注意發現火災隱患,確保本部門、支行安全;

(三)熟悉掌握消防設備和器材的性能及操作方法;

(四)一旦發生火災,消防安全員要迅速組織人員安全撲救,及時報警和保護火災現場。

第八條明確機房、營業廳、監控室、檔案室等區域為我行消防安全重點位置,消防安全重點位置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范進行建設并嚴格執行進出登記制度,禁止吸煙,禁止明火。

第九條消防安全重點位置應確定消防工作專人管理,并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條設由員工食堂的營業網點,應明確具體管理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員工食堂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直接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落實執行有關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檢查本責任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情況;糾正違規違章行為;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并向綜合管理部報告。食堂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還應負責疏導就餐期間食堂出入口的就餐人流。

(二)員工食堂為禁煙區域,禁止吸煙。

(三)食堂內不得拉臨時電氣線路,如確需增加照明設施和大功率的廚房設施等,應事先向綜合管理部申報,經有關人員核準后,方可按規定安裝使用。

(四)食堂在擺放餐桌時,應留出足夠的消防通道;通道和餐廳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堵塞。

(五)食堂內的明火部位,要明確分工負責,做到有火有人,人走火滅。

(六)廚房你燃氣管道中的接頭、儀表、閥門必須定期檢查,以防泄露。如發現泄露時,首先應關閉閥門,及時開窗通風,并嚴禁明火或啟動電源開關。

(七)要加強對煤氣灶、消毒柜、開水爐、蒸飯鍋等食堂設備的管理和檢查,保證氣表和減壓閥等靈敏可用,發現問題應及時維修,防止發生燃燒、爆炸事故。

(八)使用炊事器具或用具時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廚房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運行,并應采取良好的防塵、防潮措施。

(九)每天廚房工作結束后要檢查爐灶是否滅火,水、電、煤氣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后方能離開操作間。

(十)食堂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應妥善保管,已防止受潮銹蝕影響使用。工作人員應熟悉消防器材設施的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第十一條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或項目,應嚴格落實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合規操作。已竣工的工程或項目須經過有關消防安全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十三條愛護消防設施,辦公區域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隨意挪動和挪用。

第十四條公共區域嚴禁吸煙,吸煙應到指定位置,吸煙后應確保煙頭熄滅后在扔掉,不得用紙或其它可燃物品代替煙灰缸;嚴禁將煙頭直接丟進垃圾筒內;嚴禁向地毯上彈煙灰。清掃衛生時,煙灰缸內應注水后再倒掉清理。

第十五條辦公區的電源插座、接線板四周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在上面堆放物品、雜物或紙屑,不準私拉電線或私自接線,增設電器設備需報經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后由專業人員負責安裝。

第十六條辦公區不準使用電熱杯、電爐子、煤油爐、酒精爐等用電量及容易引起火災的器具。對不聽勸阻的,違章使用器具予以沒收。第十七條計算機、打印機、復印件等辦公設備使用完成下班后應及時切斷電源,不能關機的設備應在明細位置注明,手機充電器等設備用后應及時拔掉電源插頭。

第十八條嚴禁將易燃、易爆、易腐蝕和有毒物品帶入辦公區域內。第十九條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滅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第二十條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組織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一條每季度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至少一次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依據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消防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九)防火巡查情況;

(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記錄檔案資料,記錄配置類型、數量、放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發現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須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二)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

(三)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四)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五)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六)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第二十四條對布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檢查人員或消防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情況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已經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第二十五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和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對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消防機構。

第二十七條對在職員工應當至少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組織、引導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八條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第二十九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現場處理和緊急疏散;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當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補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安全救護的程序和措施;第三十條安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三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消防安全人員及其變動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崗位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完整記錄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完整記錄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完整記錄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三十四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經行批準,可予以圖表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如與當地消防法規或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布一致的,應以當地消防管理部門要求為準,并嚴格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有銀行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

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匯編篇六

第一條為及時充分掌握xx金融業有關重大事項情況,切實履行人民銀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職責,不斷提升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水平,推動xx金融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金融業重大事項,是指金融機構發生的機構變更重大事件、業務經營重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規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在xx設立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

第四條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遵循及時性、真實性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及時性原則。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時限和途徑及時報告。

真實性原則。金融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報告,并確保報告事項的真實準確。

屬地管理原則。xx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縣(市)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報告,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設立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構成以及職責另行規定。

各金融機構應將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具體落實到相關職能部門,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具體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機構變更重大事項:

(一)機構名稱或者地址變更;

(二)機構性質變更;

(三)正、副董事長或者正、副行長(總經理)變更;

(四)總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權變更;

(五)總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對外投資;

(六)重大重組改制活動;

(七)新設立或者撤并分支機構;

(八)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機構變更重大事項。

第七條業務經營重大事項:

(一)金融機構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情況;

(二)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主要指:

新開辦資金信貸產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創新業務;

(三)xx內企業上市輔導情況以及企業上市情況;(四)發生重大經營損失,包括經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責任事故損失人民幣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五)因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或者內控管理不嚴,新發生或者新發現的違規經營、違規擔保、違規拆借情況;

(六)經營安全狀況,包括資本充足性指標、資產質量指標、流動性指標、盈利能力指標等異常變動情況;

(七)本系統內機構(含境外母公司)出現危機,可能嚴重影響自身在xx正常營業的`情況;

(八)開展針對防范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系統性風險的壓力測試結果;

(九)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規定的事件;

(十)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金融突發事件:

(一)發生擠提事件,包括:

1.銀行業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頭寸不能滿足客戶正常要求;

2.證券業客戶保證金非正常大規模提取,頭寸不能滿足客戶兌付要求;

3.保險業被保險人非正常大規模退保理賠,或者出現非正常保單引發重大糾紛;

4.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擠提事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突然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發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三)由于違規經營、高管辭職等原因被新聞媒體進行負面報道,可能對機構穩健經營帶來威脅的事件;

(四)客戶(群眾)到金融機構集體上訪、示威、請愿、靜坐或者采取其他過激行為甚至沖擊圍攻事件;

(五)業務系統、網絡系統發生故障,在4小時內難以恢復而影響對外營業的情況;

(六)因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賬冊、重要空白憑證、財產、人員等造成損害或者傷害的,以及保險業機構因此而造成承保財產賠付人民幣5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人民幣2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各類金融案件:

(一)金融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貪污、賄賂、挪用、侵占等)及資金風險案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

(三)發生詐騙、盜竊、搶劫、涉槍、竊(泄)密、計算機網絡犯罪等案件;

(四)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條其他報告事項,包括:

(一)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

(二)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因學習、培訓等離開崗位10日以上的;

(三)業務系統、網絡系統升級改造需暫停營業或者調整營業時間的情況;

(四)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附件1)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

第十二條報告途徑。金融機構應區分報告事項內容,按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的規定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辦公室和貨幣信貸管理科進行報告。

第十三條報告時限。實行事前報告、實時報告與定期報告相結合的辦法。總體要求: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中的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等,應當在事前報告總體規劃(方案),季度后10日內報告規劃(方案)落實情況;

(二)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中的重大經營虧損、違規經營、企業上市及輔導、主要經營指標異常變動、系統內機構(含境外母公司)出現危機情況以及開展風險壓力測試結果等,應當在季度后10日內報告;

(三)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應當立即(最遲不超過2個小時)報告,事后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進展動態;其他臨時有關事項,也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報告方式。金融機構報告重大事項應當以《重大事項報告書》(附件2)形式進行報送。緊急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內電話報告,并應當在知曉事件發生后10小時內通過傳真、郵件、專人送達等形式補報書面材料。

第十五條報告要素。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變更目的及意義、變更內容、變更依據、變更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擬(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機構經營重大事項:重大政策與決策調整的目的、依據、內容、出臺的時間、實施效應及其對金融和社會穩定的影響;金融創新業務(產品)的名稱、內容、風險控制、業務發展及社會影響等情況;開展上市企業輔導情況以及上市企業基本情況、經營情況、主要財務指標;業務系統、網絡系統推廣運行及升級改造的時間、內容、范圍、風險防范和維護金融穩定的措施;金融機構違規經營、管理漏洞以及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的主要表現、可預見風險以及擬(已)采取的措施;經營期間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流動性比率、資產利潤率、利息回收率、存貸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不良貸款率、最大十戶貸款比例等指標異常變動的情況,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擬(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名稱、地點、時間;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對突發事件擬(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及其效果等情況。

(四)各類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發經過、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有關方面擬(已)采取的措施;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涉案資金追收情況及風險預測,案件發生機構已(擬)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詳細情況。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有關重大事項時,應當同時抄報當地人民銀行。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xx視察工作,相關金融機構應當事前報告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對屬于涉密事項的報告,應當注明保密級別,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xx轄內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應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要求并依照《xx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相關內容,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告其轄內金融業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接到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后,應當視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匯報。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啟動《xx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xx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未按本制度有關要求及時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真實,致使風險處理延誤或者處理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人民銀行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xx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重大事項管理職責,做到依法行政、依規管理、及時處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按相關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xx中心支局報告的重大事項按外匯管理現行制度規定執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規定的報告內容應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報備。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xx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xx年3月1日起試行。

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匯編篇七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明確郵政企業 與郵政儲蓄銀行之間的責任劃分,有效防范各類金融資金案件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郵政企業,郵政儲蓄銀行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確保郵政金融資金安全是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共同責任。各級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行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和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人員是相關責任人。

第三條 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經營郵政金融業務的郵政企業,郵政儲蓄銀行及分支機構必須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加強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完善資金安全運轉條件,確保郵政金融資金安全。

第五條 省(區、市)、市、縣郵政企業應與同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在郵政金融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成立金融資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郵政企業行政主要領導任組長,郵政儲蓄銀行行長任副組長,安全保衛、審計稽查、服務質量監督、人力資源等部門相關人員任成員。

設立郵政儲蓄銀行直屬分行城市的領導小組由市郵政局局長任組長,直屬分行行長任副組長。

各級領導小組對本地區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應共同執行的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地區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及時報告郵政金融資金案件信息。

第六條 領導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聯席會議。

定期聯席會議:省(區、市)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市、縣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至少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應重點研究、分析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隱患、問題,研究制定并落實相關隱患整改責任與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召開領導小組不定期聯席會議:

1、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

2、安全檢查或稽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3、收到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書;

4、案件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責任,需要分清責任進行案件責任查究時。

聯席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主要包括:會議的主要議題、研究制定的資金安全措施、研究確定的工作部署、對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的責任查究決定,對難以協調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上級有關部門應將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紀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并應定期或不定期調審。

第七條 互通安全管理情況

一、各級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領導、安全保衛、審計稽查部門應及時互相通報安全檢查和業務稽查情況,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隱患整改措施。

二、郵政企業或郵政儲蓄銀行發現有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向對方相關領導及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一)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或重大突發事件時;

(二)有明顯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隨時可能出現較為嚴重的后果時;

(三)出現資金差錯,需要立即查清或對相關賬目采取控制措施時;

(四)出現違規違紀行為或作案嫌疑,需要對當事人或資金賬目進行控制時;

(五)發生有必要通報對方的其他情況時。

第八條 遇有公檢法等機關依法查詢郵政儲蓄賬戶資料時,應由郵政儲蓄銀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協助查詢。上述機關查詢視頻資料時,屬于郵政儲蓄銀行管理的由銀行負責協助查詢;屬于郵政企業管理的由企業負責協助查詢。

第九條 郵政儲蓄一類網點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檢查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達標和使用情況。

(二)檢查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三)對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復查整改情況。

(四)協助郵政儲蓄銀行制定防搶劫預案。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對職工進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訓以及合規經營教育。

(三)制定防搶劫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按照稽核檢查規定,對業務進行稽核檢查。

(五)核定網點過夜現金限額。

(六)網點過夜現金的安全保管。

(七)按照郵政企業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條 郵政儲蓄二類和代理網點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安全防范設施達標和使用情況檢查。

(三)制定安全防范規章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對職工進行安全防范、合規經營教育、培訓。

(五)落實資金安全內控制度。

(六)制定防搶劫預案,并組織演練。

(七)網點過夜現金的安全保管。

(八)按照郵政儲蓄銀行的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 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儲蓄銀行。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對郵政金融業務、賬務進行稽核檢查。

(二)協助郵政企業制定現金、空白憑證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協助郵政企業制定內控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協助郵政企業制定合規經營要求。

(五)核定網點過夜現金限額。

(六)對合規經營,內部控制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一條 郵政儲蓄營業網點安全防范管理規定

(一)在營業前解除防盜報警器,開啟電視監控設備;營業人員要檢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設備(微機、保險柜等)是否完好, 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相關部門處理。

(二)現金業務區門必須隨時鎖定,非營業人員不得進入, 正確使用營業柜臺防尾隨聯動門,防止外人尾隨入內。

(三)收取的大額現金不準堆放在桌面上或柜臺抽屜內,應及時鎖入保險柜。

(四)營業人員離開柜臺或午休時,應當將現金、印章、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證券入柜落鎖,微機進行系統簽退。

(五)營業網點午休,無人值守時,要開啟防盜報警器。

(六)營業人員辦理業務時應當嚴格核查存取款憑證,注意識別偽鈔、偽證,防止發生詐騙,冒領等案件。

(七)工作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營業人員嚴禁接受外部人員贈送的食品、飲料、藥物、香煙等。

(九)營業人員應當保持警惕,平時要注意觀察營業廳內是否有可疑人員,可疑物品等情況。

(十)營業網點應堅持迎送運鈔車制度,在運鈔車到達之前 派人觀察營業網點周圍是否有可疑人員、車輛或物品,預防搶劫運鈔車案件發生。

(十一)應在營業室內視頻監控下的指定柜臺內辦理現金和款袋交接手續,并登記備查。

第十二條 金庫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金庫(包括:守庫室、點鈔室、庫內)安全防范設施安裝,維護和管理。

(二)制定金庫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檢查執行情況。

(三)金庫門鎖具改造和維護。

(四)守庫室門鑰匙的管理與使用。

(五)守庫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審查。

(六)緊急情況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七)金庫的守護和進出查驗管理,進出金庫人員的登記, 進庫人員攜帶物品的檢查。

(八)根據郵政儲蓄銀行審批的有權進入金庫人員的通知 (內容包括:姓名、職務、簽名樣本、照片等),核發進入金庫許可證。接到郵政儲蓄銀行庫內工作人員崗位變更通知后,及時 收回原許可證。

(九)對點鈔室、庫內安防設施進行檢查。

(十)檢驗銀行"錢箱出庫通知單",對"錢箱出庫通知單"手續不完整、不正確和無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對點鈔作業進行安全守護。

(十二)維修點鈔室或金庫內部時,須經郵政儲蓄銀行同意。維修人員憑本局安全保衛部門審查后發給的臨時出入證 (件)進入庫區,同時必須有本局或郵政儲蓄銀行保衛人員在現 場監督,并做好詳細記錄,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庫內現金區(點鈔室和現金存放室)的內部管理,承擔相應內部控制責任。

(二)審批庫內工作人員,向郵政企業請領進出金庫許可證。庫內工作人員崗位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三)銀行人員持錢箱出庫時,須向守庫人員交驗"錢箱出庫通知單",在守庫員核對、登記,出納員簽名后方準出庫。

(四)銀行檢查人員需進入金庫檢查時,須事先經郵政企業安保部門或分管安全的領導批準后,憑稽查證入庫檢查。

(五)銀行庫內工作人員帶進金庫的錢箱等物品必須經守庫員確定屬金庫日常用品方可進入,無關物品不得帶進庫房。

(六)負責機械密碼鎖的管理和密碼的更新。

(七)負責指紋鎖管理(有權進入金庫人員指紋的登記,刪除和開啟時間的設置,讀取使用記錄等)。

(八)負責應急庫門機械密碼鎖密碼的管理。

(九)負責金庫、點鈔室入侵報警器的設防、撤防,發現電視監控和報警設施故障時,及時告知郵政企業。

(十)按照日常開啟金庫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正常開啟時間,并通知郵政企業保衛部門。非正常時間開啟金庫,應由市縣郵政儲蓄銀行領導授權。

(十一)核準庫存備用金限額。

第十三條 運鈔的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配備符合規定的運鈔車,每臺車應配備2名專職押運員。

(二)運鈔全過程的安全保衛。

(三)按照運鈔時間及線路安排行程,確保各營業網點按時正常營業。

(四)取送款員由郵政企業員工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款箱歸郵政企業取送款員負責管理,包括:運鈔車上的運鈔艙、艙門鎖具鑰匙,運鈔艙內盛裝現金的各種容器及全部現金、有價證券和重要空白憑證。

(五)建立防搶、防盜應急預案,押運人員的審核和管理。

(六)押運槍彈管理,防彈服配備。

(七)監督郵政儲蓄銀行取送款員穿著防彈衣。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取送款員由郵儲銀行員工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箱包歸銀行取送款員負責管理,包括:運鈔車上的運鈔艙、艙門鎖具鑰匙,運鈔艙內盛裝現金的各種容器及全部現金、有價證券和重要空白憑證。

取送款員由金融護衛中心人員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護衛中心取送款員負責管理。

(二)向郵政企業提出押運時間及線路安排,對押運時間及線路安排作出調整時,應至少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郵政企業。

(三)對郵政企業的運鈔車(包括:車型、牌照等),押運人員(包括:單位、姓名、照片等)進行備案,并在實施中進行核對。

(四)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與郵政企業辦理押運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條 雇用金融護衛中心押運工作的,應由郵政企業與金融護衛中心簽訂運鈔合同。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對運鈔車及押運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同上。

第十五條 一類網點金融自助機具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對atm、pos等自助機具的防盜、防搶設施達標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atm、pos等自助機具的防盜、防搶防范制度、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復查整改情況。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設施的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防范制度的貫徹執行。

(三)atm、pos等自助機具的日常檢查、運維監控。

(四)atm裝、取鈔過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郵政企業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六條 二類和代理網點金融自助機具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設施的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對達標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落實并檢查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防范制度,及時整改隱患。

(三)atm裝、取鈔過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郵政儲蓄銀行的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告知郵政儲蓄銀行。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入網資質審查、運維監控。

(二)對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復查整改情況。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應按上述責任,按照規定的頻次、內容、標準組織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郵政企業和各級郵政儲蓄銀行對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等(以下簡稱檢查人員)履行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1。 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發現的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3。對重大隱患應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隱患的性質、整改的依據、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條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應出示檢查證件。郵政企業安保人員對一類網點和點鈔室,金庫內進行檢查時,應有同級郵政儲蓄銀行人員陪同。郵政儲蓄銀行在對二類和代辦儲蓄網點檢查時,應有市、縣郵政局安保或視察人員陪同。

第二十二條 負有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檢查單位對查出的問題應立即落實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并按照檢查人員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期限,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部門、責任人、時間和措施,認真組織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檢查部門; 對于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的隱患,整改后要書面向檢查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檢查部門對各種隱患的整改情況必須進行復查, 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銷一件,件件有記錄。

第二十五條 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包括:貪污挪用案件、資金詐騙案件、盜竊搶劫案件等),省(區、市)郵政公司 和省(區、市)郵政儲蓄銀行,郵政儲蓄直屬分行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第二十六條 二類和代理網點、金庫、運鈔管理發生案件,郵政企業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同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通報;一類網點、各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發生案件,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同級郵政企業通報。

第二十七條 案件報告

(一)案發快報。自案發至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最大時限為 24 小時。案發快報內容包括:發案單位、發案時間、作案人基本情況、作案手段、發案原因、涉案金額等。

(二)案情報告。案發后3日內,應將發案單位、涉案崗位、涉案環節、作案人、涉案業務種類和涉案總金額、案發經過、案發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額等情況上報集團 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報告。案發后25日內,應將發案原因和教訓、整改措施及對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或技術條件的建議等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四)整改措施落實復查報告。案發后 60 日內,應將整改效果、對責任人查究情況及截至報告日涉案金額的實際追繳情況(如追繳方式、金額等)和實際損失金額等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第二十八條 案件查處

一,案件調查

(一)一類網點發生貪污挪用儲蓄資金案件,由郵政儲蓄銀行負責組織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生盜竊、搶劫案件,由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共同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二類和代理網點發生盜竊、搶劫案件,由郵政企業負責組織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生貪污、挪用儲蓄資金案件,由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共同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案件督辦

(一)發生貪污、挪用、詐騙案件,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 盜竊案件涉案金額20萬元以上,搶劫案件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上或至人員受傷的,由省(區、市)郵政公司和省(區、市)郵政儲蓄分行督辦。

(二)發生貪污、挪用、詐騙案件,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盜竊案件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搶劫案件涉案金額20萬元 以上或至人員死亡的,由集團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總行督辦。

三,督辦內容

(一)督促發案單位積極協助公安,檢察機關查破案件。

(二)督促發案單位分析發案原因、總結案件教訓、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認定案件性質和案件責任,督促發案單位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查究。

(四)分析貪污、挪用、詐騙案件發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負責;分析搶劫、盜竊案件發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第二十九條 發生金融資金案件必須對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責任清楚的,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應依照《郵政金融資金案件責任查究規定》分別追究責任。

二,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責任的,應由領導小組查清責任,研究確定應追究的責任。有爭議的,報上級領導小組裁定。

三,與檢查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檢查時發現隱患或發現隱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關,而導致案件發生的,應分別由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追究檢查人員的檢查責任。

四,對檢查人員發現隱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隱患單位未及時采取措施整改隱患,而導致案件發生的,應分別由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追究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

五,案件責任追究處理時限。

(一)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應在結案后一個月內完成。

(二)對于一時難以破案的搶劫盜竊、攜款潛逃、外部詐騙案件不需結案,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應在責任查清后一個月內完成。

(三)案件責任追究原則上應在發案后60日內完成,需要跨年的,應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三十條 本規定適用于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匯編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落實各行社、各部門和各個從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各崗位操作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預防安全生產案件和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國建設銀行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中國建設銀行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置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銀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管理是指銀行及其下屬機構在從事銀行經營管理活動中所涉及的辦公場所(含辦公樓、金庫、營業場所、計算機房、各種庫房等)、特種設備、公用車輛、食品飲用水、計算機設備及網絡系統、atm機與自助銀行設備及系統、保密文件及資料檔案等的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包括消防、供配電、供水、供氣、供暖、避雷等的管理及其配套、附屬設施設備的管理和辦公樓的出入管理;特種設備包括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公用車輛包括乘坐車、貨車、運鈔車等。

第三條各行社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行行長(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度,落實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實施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建設銀行總行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立足于日常安全生產的管理和事故預防,加強經常性的.教育、檢查、監督及隱患整改。

第五條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生產產管理責任追究,凡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疏于職守,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造成重大損失及惡劣社會影響的,要從經辦人員、管理部門和領導崗位人員三個層面進行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

第六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一、制定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宣傳思想工作的總體布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措施,通過多種形式、多種內容的宣傳培訓教育,不斷強化單位和職工的安全意識,營造安全文化氛圍;

二、認真組織、落實安全生產培訓。以《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崗位安全管理知識為主要內容,分級、分類、分層次開展法人代表、分管領導、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三、安全生產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消防、防疫管理部門的培訓,成績及格,取得合格證,持證上崗率達100%,確保關鍵崗位人員具備應有的資格和能力;

四、后勤部門的負責人應做好對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教育、檢查、督促管理工作,加強責任管理,責任到人。

五、每年全體員工安全知識培訓教育不得少于1次,安全知識應知考試不得少于1次。

六、凡是新入行的員工(含臨時用工)上崗前必須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參加消防集訓,自覺遵守建行的安全制度和規定。

第七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投入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所以要保證生產經營單位達到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必須舍得花錢買平安。

一、銀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建設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如消防工程、通風工程和監控設施等;

(2)更新安全設備、器材、裝備、儀器、儀表等以及這些安全設備的日常維護;

(3)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其他有關預防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費用;

二、行長負責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并負責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三、安全保衛部和辦公室后勤中心負責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使用,要專款專用,大的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設備更新項目完成后,要組織專業人員驗收,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有效使用。

第八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消防領導機構,落實法定代表人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

二、定期進行消防、安全用電、壓力容器、鍋爐、電器醫療設備接地、避雷裝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消防栓系統、應急燈、疏散指示標志及重點要害部門自查、自糾、不留隱患。根據消防要求,合理配置消防器材,落實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工作,定點定人定措施,落實重點部位的防火工作;

三、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增強安全意識,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安全保衛部門應經常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定期組織對單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和執行安全制度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四、建立健全防火檔案,消防教育、培訓、消防演習記錄臺帳,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及火災隱患整改情況臺帳,消防設施的運行、維修、保養臺帳;

五、消防器材、專用工具等設施,必須要有專人負責,不得隨意作為它用,要妥善保管,定期檢查,要經常保持良好狀態。消防器材四周不得亂放其它物品,以便能及時拿到消防工具滅火;

六、制定周密的防火災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各行社機關及各行處、營業網點均要成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小組,行長為全行消防總負責人兼義務消防總指揮,副行長為義務消防隊副總指揮,安全保衛部等部門經理為全行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成員;

七、提高營業網點人員的防火意識,自覺遵守國家消防法規和防火管理制度。加強對營業網點后臺的管理,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和拖線板,加強對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管理,監督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誰的管區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八、防火工作,人人有責,銀行所有員工都有責任做好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同時也有積極學習各種消防、滅火知識的義務;

九、火災事故發生后,對火災事故的處理,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吸取教訓,并做好整改措施。對違反消防制度,造成火災的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構成火災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安全隱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匯編篇九

1、明確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懸掛上墻并印發員工學習。

(一)一般防火要求

1、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和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

2、室內裝飾裝修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3、不得違規在建筑內安排人員住宿。

(二)安全疏散設施

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處不得設置影響人員疏散逃生的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2、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符合要求。

3、場所周圍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消防設施器材

1、滅火器配置數量充足,選型準確,放置位置明顯,便于取用,并定期維護。

2、室內消火栓水壓應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無遮擋;水帶、水槍應齊全好用;消火栓箱門應設置緊急開啟裝置;消火栓啟泵按鈕應能夠正常啟動消防水泵。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設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維護。

1、每日班前班后進行防火檢查,營業期間定時進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2、禁止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3、電氣線路應當穿管保護;對電氣線路、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應嚴禁明火,在場所明顯處設置禁火、禁煙標志。

5、確需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場所應暫停營業,并落實現場監護人、清除施工區域內的可燃物、設置消防器材,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1、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熟知:消防安全職責;本場所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2、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每季度至少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員工上崗前應經過消防安全教育,達到“一懂三會”(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火、會逃生)的要求。

1、場所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包含“一懂三會”、消防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告知書等內容的提示牌。

2、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按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圖列》(附后)設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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