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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 控制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基金運營和投資業務的安全運作和管理,加強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內部風險管理,規范基金運營和 投資行為,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有效防范與控制基金運營和投資項目運作風險,根據《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控制,是指對基金運營和項目投資中的各種投資風險進行 識別、評估,并在基金運營、項目管理、項目退出中實施動態風險監控,提出解決方案。第三條 風險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基金運營和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 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并貫徹到基金運營和業務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 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應隨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變化,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風險管理理念等內部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及時對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 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第四條 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公司應根據基金運營、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特征,將風險控制工作納入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之中。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共分為五個層次:董事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總裁辦公會、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第五條 各層級的風險控制職責
投資決策委員會職責:對投資項目的投資和退出作出決策。總裁辦公會職責:對篩選的投資項目進行初步判斷,對投資項目立項進行決策,對投資項目的相關執行事項進行審議。
投資管理部職責:負責基金的設立工作,提出基金募集方案、基金解散及清算方案;負責基金具體事務的管理,并負有識別、評估基金運營過程中的風險隱患和風險問題的職責;負責投資項目開發、執行、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投資總監作為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部門內部的風險控制執行工作,并負有及時報告、反饋項目投資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和風險問題的職責。風險控制部職責:為保證基金和投資業務合法、合規,制定、審查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制訂、審閱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范性和合法性;監督基金和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跟蹤基金和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數據分析并做出風險提示,每半年提交每一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報告。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為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第二責任人并分管風險控制部,對投資項目 上報總裁辦公會之前有一票否決權。第六條 審批流程
基金事項審批流程:投資管理部初審→風險控制部復審→總裁辦公會核審→ 公司董事會審核→基金合伙人大會審批。
投資項目審批流程:投資管理部初審→風險控制部復審→總裁辦公會核審→ 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第七條 為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公司設立獨立于項目組的后臺管理。
綜合管理部負責基金和投資項目的文檔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董事會和總裁辦公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財會管理部負責投資業務的財務核算和資金劃撥,為投資項目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三章 風險識別與評估
第八條 基金和投資業務面臨政策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合規風險等多種風險。
基金運營和投資業務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各種風險進行必要的識別、評估及分析,履行相關的風險控制職責。第九條 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比如熔斷)是基金和投資項目可能面臨的風險,會影響基金的運營,從而轉化為基金運營風險和投資失敗風險。第十條 合規性風險
基金運營和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基金的運營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的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或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
第十一條 法律風險 與基金合伙人、合作方、投資人之間的合同協議存在缺失,出現不利于公司的訴訟風險。
第十二條 操作風險 基金運營包括基金募集、基金管理、基金解散及清算等環節,在上述環節中均存在操作風險。主要為違規宣傳、管理人員欺詐、資金劃撥差錯等風險。投資業務包括投資項目的選擇(即項目開發、初步審查、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項目實施)、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項目退出等業務環節,在上述每個環節均存在操作風險。主要可以歸納為決策失誤、投資失控、員工內部欺詐等風險,其中,決策失誤、投資失控是重大風險。
第十三條 市場風險 由于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動、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動、財稅改革等等,導致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從而造成基金退出方案無法實施或投資目標無法實現的風險。其中,以賣出所持有的投資產品為退出方式的基金,其流動性差風險不可避免,只能盡量降低,建立回購制度。
第四章 風險控制流程和操作
第十四條 公司制定專門的投資管理制度,對基金設立、退出、處置及清算的風險 進行控制,對投資項目立項、投資、投資管理及退出的各個階段的風險進行控制;
第十五條 基金風險控制
(1)在基金運營過程中,投資管理部發現基金募集、基金管理、基金解散及 清算等環節的相關風險后,組織相關人員對風險進行評估并形成《基金風險報告》,提交至風險控制部;
(2)風險控制部對《基金風險報告》中的風險事項進行評 價,形成基金風險審核意見并提交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風險事項進行 評價并將評審意見提交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由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風險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3)總裁召集總裁辦公會對相關風險事項進行審議,并形成審核及處理意見,并報送董事會審核;對于超出基金管理公司權限的風險事項,還須報送相關基金 的合伙人大會決策;
(4)總裁根據董事會審核意見或相關基金的合伙人大會決議,實施相關風險 控制措施。第十六條 立項階段風險控制
(1)項目開發負責人形成《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并將報告提交至風險控制部;
(2)風險控制部組織相關人員結合項目的《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對提請 立項的潛在投資項目的合規風險進行審查和風險評價,形成《投資項目立項合規風險報告》,提交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 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 見對項目進行處置。
(3)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投資項目立項合規 風險報告》、風控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并由總裁提交總裁辦公會。(4)總裁辦公會對投資項目立項進行決策。第十七條 盡職調查的風險控制
(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范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項目組在盡職調查 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程序,記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形成相關報告。(2)項目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實地 考察。
(3)項目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負責。
(4)項目組認為必要時,可申請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參與或獨立進行調查工作。(5)項目組完成盡職調查工作后,應將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及相關報告移交至 綜合管理部歸檔。
第十八條 投資決策的風險控制
(1)投資部形成投資方案后,應將投資方案提交至風險控制部。
(2)風險控制部負責監督項目組在投資過程中的投資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 執行情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并審閱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范性和合法性;并就相關事項的監督和審核 情況,向風險控制總監提交《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 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項目進行處置。
(3)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項目投資方案及《投 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總裁根據項目投資方 案及《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提交至總裁辦公會,由總裁辦公會對項目 的各項 風險進行評價,形成評審意見,并將《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提交至投資決策委員會。
(4)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投資或退出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獨立發表審核意見。
(5)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派專人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進駐現場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提交獨立的調查報告;
(6)公司投資業務的項目投資和項目退出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7)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投資和項目退出的決定報董事長審閱后執行。第十九條 項目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對已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機制。(1)項目組負責項目投資后的跟蹤管理,具體包括:定期實地回訪投資項目; 定期收集投資項目財務資料、行業發展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委派財務人員;定 期對投資項目進行重新評估;定期對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進行重新評估等。(2)項目組負責每季度、每完成投資項目一般評估工作和全面評估工作,編制《季度項目情況報告》和《項目投資價值評估報告》(每),并向投資業 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評估報告。
(3)項目組在跟蹤過程中發現公司在投資項目中的權益發生變動、或者投資項目的財務指標惡化、虧損及其他對公司投資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項目組應當及時向部門領導、投資總監和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報告,由部門向風險控制部提交《投資項目專項報告》。
(4)風險控制部對(3)中的重大事項進行風險評價,形成《投資項目專項風險評價報告》,并提交至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 總監的意見對項目進行處置。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后,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 《投資項目專項風險評價報告》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并由總裁 提交至總裁辦公會。
(5)總裁辦公會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二十條 退出階段風險控制 當項目達到預期投資目標或出現重大緊急事項需要退出時,項目組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退出方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和決策。退出方案未通過審議的,項目組應當研究并重新設計退出方案,直至項目實 現退出。
第二十一條 對財務與資金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制定規范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配備專職的 財務核算人員。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使用資金、單獨開立銀行賬戶。
第五章 風險監控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公司投資管理部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及時發現缺陷并改進,其自查報告應及時報送公司領導及綜合管理部。
第二十三條 公司員工由于工作失職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公司帶來嚴重影響或損 失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責任人批評、警告、降薪、賠償、罰款、調職直 至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對于違反法律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風險控制部制定,經董事會批準后生效。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風險 控制篇二
風險控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風險控制體系,指導、規范風險控制活動,確保各項業務穩健發展、持續經營,實現公司的經營目標和經營戰略,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試點指引》等法規政策,以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國際通行的風險控制和風險管理理念,以及公司實際業務需要制定。
第三條:風險控制是指公司圍繞經營目標和經營戰略,確定風險控制制度、措施和執行流程,建立健全風險控制體系,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從而實現公司風險控制總體目標的一系列行為。第四條:公司風險控制的總體目標:
(一)有效防范、控制、化解公司面臨的各種風險,將風險程度和風險損失降低到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為公司持續經營提供安全保障;
(二)逐步采用科學統一的風險量化方法,建立完整的風險控制體系和流程,實現對風險的科學管理;
(三)提高公司經營效率和效果,維護公司聲譽和品牌。第五條:公司風險控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應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統一,覆蓋公司的所有業務、部門和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流程和環節;公司所有部門、所有員工都是風險控制的責任主體,根據部門、崗位職責的要求承擔相應的風險控制責任與義務;(二)持續性原則:風險控制不是靜態的制度,而是一個由目標設定、風險識評、風險應對和監督反饋等流程組成的動態的、循環的管理過程。
(三)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于其他職能部門的風險控制部,專職對各種風險履行日常檢查、監控、評估等風險控制工作;
(四)有效性原則:公司風險控制應與公司經營規模、業務范圍、風險狀況及公司所處的環境相適應,追求效率與效果統一,利用最經濟的成本實現公司風險控制總體目標;
(五)制衡性原則:公司合理設置內部組織結構,科學規劃業務流程,實現決策部門、執行部門與監督檢查部門以及各崗位的權責分明和相互牽制。
第二章 主要風險類別及定義
第六條:根據業務特點,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有投資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政策風險、道德風險、信譽風險等六大類風險。第七條:投資風險,是指公司實施股權投資的過程中,可能導致投資損失或無法達到預期回報率的各種風險。該風險存在于項目篩選、盡職調查、投資決策、組織實施、后續管理和退出安排等各個投資流程與環節中,具體包括目標企業風險、投資分析風險、投資決策風險、項目管理風險、項目退出風險等。
(一)目標企業風險:指中小企業成長和發展過程中本身具有的不確定性,包括技術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等。
(二)投資分析風險:指項目篩選及盡職調查過程中,由于盡職調查不徹底、評估方法不合理等原因,不能全面識別、正確評估項目潛在問題的風險;
(三)投資決策風險:指項目投資決策過程中,由于決策流程不完善、投資決策者個人偏好、知識結構不全面等原因,造成決策失誤的風險;(四)項目管理風險:指項目投資后,在組織實施及后續管理的過程中,由于跟蹤管理不善,無法及時發現項目不良跡象并進行控制的風險;
(五)項目退出風險: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項目無法退出或者虧損退出的風險。
第八條:管理風險,是指公司由于經營戰略、治理結構、管理制度、組織架構設置等不完善、不科學,從而給公司經營管理、業務運作帶來的風險。
第九條:市場風險,是指由于投資行業競爭加劇,或者宏觀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如利率變化、經濟周期變化等)導致公司發生損失或者投資回報率下降的風險。
第十條:政策風險,是指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發生變化,給公司經營帶來的風險。
第十一條:道德風險,是指公司員工出于自身利益,或是自律性差、責任感不強等原因,利用信息不對稱等優勢,損害公司及客戶利益的風險。第十二條:信譽風險,是指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突發事件對公司聲譽造成損害,從而使公司面臨客戶流失、人才流失、業務開拓困難等不利狀況的風險。
第三章 風險控制組織體系及職責
第十三條:公司風險控制的組織體系由董事會、監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評審委員會、總經理和副總經理、風險控制部、業務部門以及其他職能部門組成。
第十四條: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利機構,也是風險控制的最高決策機構,擔負公司風險控制的最終責任。其在風險控制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確定公司風險控制的總體目標、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二)決定公司風險控制制度,批準各項風險控制措施和辦法;(三)了解和掌握公司面臨的各項重大風險及其風險控制現狀,對公司所有風險控制活動進行整體監督和全局指導;
(四)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進行風險審核及決策;(五)決定公司風險控制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方案;(六)決定公司危機處理方案;(七)督導公司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八)決定公司風險控制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監事由股東委派,負責對公司的風險控制活動履行監督職能。
第十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的常設投資決策機構,負責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監督、決定對投資風險的控制活動。
第十七條:總經理就公司風險控制活動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以下簡稱“管理層”)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公司風險控制的日常工作。其在風險控制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一)制訂公司風險控制制度、各項風險控制措施和辦法,報董事會批準;
(二)向董事會匯報公司面臨的各項重大風險、控制現狀以及應對措施;
(三)推進風險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辦法在公司各崗位以及業務流程中的整合與落實,并全面監督其執行情況;(四)對投資項目進行風險審查;
(五)制訂公司風險控制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方案;(六)對公司員工在風險控制方面的表現進行考核與評價;(七)建立公司危機處理機制,制訂危機處理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八)推動公司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
(九)執行董事會授權的有關風險控制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風險控制部是公司具體負責風險控制和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公司管理層負責,專職組織實施風險控制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定公司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各項風險控制措施、辦法,報管理層審議;
(二)建立健全公司風險識別、風險評估和衡量、風險應對、風險監測、風險報告的循環處理及反饋流程,并協助管理層將其整合、落實到公司各崗位以及業務流程之中;
(三)組織業務部門定期識別、分析各個崗位和流程中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議;
(四)檢查、評估公司業務流程及其他職能部門對于風險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向管理層報告;
(五)組織業務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對風險控制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和反饋,提出完善建議并督促執行;
(六)對投資項目的投資風險進行獨立核查,具體職責包括: 1.對盡職調查工作進行檢查,可以實地走訪擬投資公司、查閱工作底稿,掌握盡職調查工作開展情況;
2.參與項目立項會、投資決策會等重要會議,對擬投資項目進行風險協查,為相關決策提供風險評估意見;
3.對《股權投資協議》等重要法律文件進行風險評估; 4.對項目后續管理進行風險監控; 5.對項目退出方案進行風險評估。
(七)傳播公司風險控制理念,培育風險管理文化;
(八)研究公司危機處理機制的建立,在出現危機事件時擬定處理建議、方案,報管理層審議;
(九)辦理管理層授權的風險控制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業務部門是項目投資的具體負責部門,也是公司針對投資風險實施控制的第一道防線,其在投資風險控制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在投資決策前負責行業研究、項目篩選、盡職調查,全面識別和評估投資項目的各種潛在風險,出具投資建議報告;
(二)在項目談判、組織實施、后續管理以及退出階段,勤勉盡責、密切跟蹤、積極管理,及時發現投資風險并如實報告;
(三)協助、配合風險控制部對項目的投資風險履行核查、監控職責。第二十條:業務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是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的最終落實部門,在風險控制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執行公司風險控制制度和各項風險控制措施、辦法;
(二)協助、配合風險控制部,定期進行本部門各崗位以及業務流程風險點的識別、分析以及評估;
(三)定期總結本部門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向管理層和風險控制部提供反饋意見;
(四)協助風險控制部,在部門內倡導風險管理文化;(五)辦理風險控制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章 風險控制流程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風險控制流程如下:
(一)目標設定及制度制定董事會負責設定公司風險控制的總體目標、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據此決定公司基本的風險控制制度,并督促管理層及風險控制部制訂、落實各項風險控制措施。
(二)風險識別、分析和評估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在風險控制部的組織下,定期對部門內各個崗位以及業務流程中的風險點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
(三)制訂并執行風險控制措施
在風險識別、分析和評估的基礎上,風險控制部應制訂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具體的實施辦法,各個部門、崗位應當嚴格執行。(四)監督與檢查風險控制的執行情況
風險控制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估公司業務流程以及其他職能部門對于風險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辦法的執行情況,及時向管理層和董事會匯報檢查評估結果。(五)反饋與完善風險控制體系
業務部門及其他職能部門及時總結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向管理層和風險控制部提供反饋意見;風險控制部結合監督檢查結果,提出完善建議并督促執行。
每年年初,風險控制部在業務部門及其他職能部門的配合下,對上一年風險控制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并提出本年度風險控制的計劃方案,向管理層提交年度風險控制工作報告。
圖表 1 風險控制流程圖
第五章 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針對本制度第二章所列各類風險,結合業務實際情況,采用第四章所列風險控制流程,持續不懈地研究經濟、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為控制投資風險,公司應采取如下具體措施:(一)確定科學的投資策略,明確開展投資業務的方向標;(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實現投資決策、項目執行、項目監督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
(三)制定合理的投資流程和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四)完善投資協議的交易設計,利用法律手段保護權益;(五)對己投資項目密切跟蹤、積極管理;(六)加強研究支持,團隊經驗共享,提升公司整體投資水平; 第二十四條:為控制管理風險,公司應樹立持續發展的經營戰略,建立健全治理結構、激勵機制、監督和約束機制,不斷提升企業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為控制市場風險,公司應通過建立優良的品牌應對行業競爭;公司應加強對宏觀經濟的跟蹤研究,及時發現外部環境的變化趨勢,為經營決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六條:為控制政策風險,公司應隨時跟蹤、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及時調整經營戰略以適應政策變化。
第二十七條:為控制道德風險,公司應強化道德教育和員工自律管理,并提高道德違約成本。
第二十八條:為控制信譽風險,公司應通過專業的服務、良好的客戶關系管理來取得客戶信任,當發生風險事件時應做出積極和恰當的反應,以維持客戶信任,降低信譽風險的損失。
第六章 危機處理
第二十九條:危機事件是指由于外部環境變化、內部風險控制工作疏漏、無效導致的,超出預期、并可能給公司造成嚴重危害的事件。第三十條:公司應逐步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在危機事件發生時及時啟動,以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使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可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和經營管理的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細則。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屬于公司基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發布之日起實施。
風險 控制篇三
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線上交易風險管理,規范交易行為,保護買賣雙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山東恒利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本中心交易規則及相關業務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公信原則,本中心主要負責搭建平臺、提供服務和見證交易,藏品的鑒定、評估、資金存管等由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完成。
第三條 本中心風險管理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第四條 會員、第三方服務機構及相關參與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五條 本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采取或同時采取要求會員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交易、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控制風險。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要求會員報告情況,或約見會員談話,提醒風險:
(一)交易價格出現異常變動;
(二)會員交易行為異常;
(三)會員訂貨量、資金變化異常;
(四)會員持倉量異常;
(五)會員涉嫌違規、涉及司法調查或訴訟案件;
(六)本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向全體會員發出風險提示函:
(一)國內外市場交易出現異常變化;
(二)會員涉嫌違規;
(三)會員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四)本中心認定的其他異常情形。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通過相關途徑對有關會員限制交易:
(一)不按本中心要求報告情況和談話的;
(二)故意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銷毀違規違約證明材料,不配合本中心調查的;
(四)經查實存在欺詐行為的;
(五)經查實參與操縱市場行為的;
(六)與第三方服務機構惡意串通,影響第三方服務機構客觀公正的履行職責的;
(七)本中心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中心有權視情況采取暫停交易、延時開市、提前閉市、特別停牌、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本中心予以公告,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一)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的;(二)出現系統、設備、互聯網、通訊或電力故障等情況的;
(三)藏品滅失、損壞等發生重大變化的,以及被法院查封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重大情況;
(四)本中心認為其他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的情況。
第十條 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決定,本中心通過網站及相關媒體及時予以公告。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后:本中心可以決定恢復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發生,以及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及本中心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等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因異常情況本中心采取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三章 保證金制度
第十二條 本中心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是指會員按照規定標準交納的、用于結算和履約保證的資金。交易開始前,會員應在其資金賬戶內存入足夠數量的保證金。第十三條 會員在發出競價指令的同時交易系統即自動鎖定相對應數額的保證金。第十四條 本中心交易保證金比例為100%。
第四章 漲跌停板制度
第十五條 本中心實行漲跌停板制度。漲跌停板幅度由本中心設定,本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六條 掛牌交易品種連續三個交易日出現同方向漲停或者跌停的,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將此掛牌交易品種采取停牌控制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修改權和解釋權屬于山東恒利商品交易中心。本辦法若有修改,本中心將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恒利商品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東恒利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中心”)商品上交易行為,維護本中心交易秩序,保護投資人會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交易規則。第二條 凡參與本中心商品交易的注冊會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則。第三條 本中心交易的商品都適用本規則。第四條 商品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會員參與本中心商品交易須本著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精神,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中心的業務規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一節 會員資格
第六條 自然人。在本中心進行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必須按相關規定提供各項證明材料,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能力;
2)對商品投資市場有一定的市場認知,具有一定的商品市場投資經驗;
3)對本中心采用的商品交易模式和投資風險有較深的了解,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聯網、計算機操作能力,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從事商品交易活動; 5)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機構。在本中心進行商品交易的機構,必須按相關規定提供各項證明材料,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境內外各類正常運營的企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存在法律法規、本中心會員管理規定以及相應交易規則禁止或限制其投資的情形;
2)對本中心采用的商品交易模式和投資風險有較深的了解,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3)了解商品投資風險,已履行完畢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 4)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機構的從業人員,如果使用本中心交易系統,必須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注冊登記。第九條 會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中心的各項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本中心的管理與監督;遵守社會公共道德、相互尊重、嚴格自律、自覺維護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認真履行應盡職責;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本中心的商業聲譽。
第十條 會員應遵循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自行申報和繳納個人應承擔的各項稅收。
第二節 會員分類
第十一條 本中心會員分為投資人會員和經紀會員。
第十二條 投資人會員是通過本中心審核,參與本中心商品上交易的自然人會員或機構會員。第十三條 經紀會員是通過本中心專業委員會批準的機構會員,獲準從事以下一項或多項業務: 1)發展投資人會員; 2)申請新商品掛牌交易; 3)申請商品入場登記; 4)申請商品再托管交易; 5)加入專業委員會; 6)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四條 經紀會員在任何情況下不代表本中心。投資人會員與經紀會員間的關系為相互自愿的合約關系。
第十五條 針對經紀會員的不專業行為,投資人會員有權向本中心投訴。本中心會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節 會員注冊 第十六條 投資人參與本中心商品交易,須事先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成為本中心會員。第十七條 本中心會員實行實名制。
第十八條 投資人按要求提供會員資格申請材料,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投資人所提交資料經審核符合要求并與本中心書面或在線簽署《商品投資人會員入市協議》、《商品風險提示書》,即正式取得商品投資人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投資人會員簽訂《商品投資人會員入市協議》,即視為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規則、會員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規定,并同意委托本中心代理投資人會員所持有的、但未實際交收商品的保管、保險、登記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投資人會員簽訂《商品風險提示書》,即視為已仔細閱讀風險提示書,并自愿承擔商品交易帶來的風險。
第四節 交易賬戶
第二十二條 會員必須在本中心指定的銀行開設資金賬戶,并開通銀商轉賬業務。第二十三條 本中心一個會員對應一個交易賬戶。
第二十四條 會員同意本中心按照會員的交易申請和電子合同結算每一筆交易,包括劃撥資金、支付交易費用和調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提供電子版的交易賬戶結算單。
第二十六條 會員的資金可以在交易賬戶和銀行資金賬戶間自由劃撥,費用自理。本中心對于資金劃撥有監管的責任和權利,對于資金監管導致的資金劃撥延遲,會員需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后果。
第五節 會員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將不定期對會員的基本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存在提供虛假資訊、不及時更新重大變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關規定的情況,可凍結其會員賬戶,并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中心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的會員,本中心有權視其行為性質和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限期整改、暫停交易、限制交易許可權、終止會員資格等處罰;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會員若對本中心的處理決定不服,有權自收到處理決定后1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中心提請復議。對于會員的復議申請,本中心受理并做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章 商品 第一節 商品目錄
第三十條 在本中心進行交易的商品僅限于下列六個大類: 1)有相關檢驗標準的農資產品; 2)有相關檢驗標準的農產品; 3)有相關檢驗標準的白酒; 4)有相關檢驗標準的紅酒; 5)有相關檢驗標準的中草藥; 6)有相關檢驗標準的收藏品。
第三十一條 在本中心進行交易的六大類商品中會有若干個交易品種,交易品種的全部為商品目錄。本中心實行掛牌商品準入制度,全部交易商品必須按商品目錄指定的編號登記后方可交易。第三十二條 每個商品條目包括交易品種名稱、代碼、交易單位和加價幅度,交易單位如“袋”、“噸”、“箱”、“瓶”等。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是發布和維護交易商品目錄的唯一機構。
第二節 掛牌申請
第三十四條 投資人會員可以委托本中心經紀會員向本中心提出掛牌申請。投資人會員和經紀會員須向本中心提交《委托掛牌代理協議》、《掛牌申請書》、《可行性分析研究報告》、《持有人承諾書》等相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 投資人會員向本中心提交掛牌申請,視為其接受本中心的各項交易條款和投資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六條 經紀會員提供的該商品《市場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但不僅限于商品的合法性、市場規模、市場趨勢、投資價值研究和由專業人員簽發的商品價值評估報告。《市場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影響商品投資價值因素進行全面分析,運用行業公認的估值方法對掛牌實物的合理投資價值進行預測。
第三十七條 撰寫《市場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獨立、審慎、客觀;
2)引用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并須注明來源; 3)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十八條 《市場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僅供投資人會員參考,不能作為本中心對該商品投資前景的承諾或認可。
第三十九條 新商品首次掛牌流通市值需達以下要求: 1)首次掛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 2)掛牌商品有較好的流通性; 第四十條 本中心收到掛牌申請后,于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合格后組織本中心專家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后經本中心新品掛牌審核小組復審,復審通過后本中心將向掛牌申請人出具掛牌申請回復函。
第四十一條 對于本中心公告的公開征集掛牌商品名單中的商品,經新商品掛牌審核小組審核同意后,該商品可直接進入掛牌托管流程,當托管市值達到交易規則要求即可掛牌上市交易。第四十二條 新商品經本中心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本中心將在官網上發布商品掛牌公告,進入商品目錄。
第三節 入場登記
第四十三條 持有本中心掛牌商品的投資人會員,在本中心發布托管公告后,可以在托管日前通過書面、郵件、微信或交易客戶端向本中心提出入場登記申請。書面申請須提交以下文件:《入場登記申請書》、《持有人承諾書》、《委托入場登記協議》、持有人身份證明,如投資人會員委托他人代為辦理鑒定入庫事項,還需遞交《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與被委托人身份證明;交易客戶端提交申請須確認閱讀、理解、接受《持有人承諾書》的所有條款。通過郵件、微信提交申請的,須在托管日補交上述書面申請的相關資料。上述申請必須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后方可進入托管流程。
第四十四條 投資人會員辦理完托管入庫手續后的兩個交易日內,須將掛牌費通過交易客戶端支付至交易中心,在規定時間內未及時支付掛牌費的,每延期一日收取掛牌商品市值0.1%的滯納金。鑒定費現場收取,憑交款憑證進行商品鑒定。
第四十五條 申請入市商品經專業機構鑒定合格,進入本中心指定倉庫;對經鑒定后不符入庫要求之商品,由鑒定機構退還掛牌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投資人會員申請掛牌商品經本中心組織鑒定入庫后,本中心托管中心出具鑒定托管單并于指定時間內將鑒定托管單轉為投資人會員的交易賬戶持倉。投資人會員在交易客戶端支付完掛牌費后,本中心將投資人會員的持倉全部或部分解凍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條 投資人會員交易賬戶生成掛牌商品代碼與實際持有數量后,其鑒定托管單持有人聯中所主張的各種權益即轉移到投資人會員交易賬戶中,投資人會員不得再憑鑒定托管單向第三方鑒定機構、本中心托管部主張任何權益。
第四十八條 投資人會員為機構法人的,辦理實物托管必須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投資人會員為自然人的,須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確認。第四十九條 托管流程完成后,本中心將及時發布商品托管入庫公告。
第四節 再托管申請
第五十條 已掛牌商品在觸及再托管條件時方可再次托管,本中心將在官網發布再托管公告。第五十一條 在本中心發布相關商品再托管公告時,申請人可委托本中心經紀會員向本中心提出再托管申請。申請時須向本中心提交《委托再托管代理協議》、《再托管申請書》及《持有人承諾書》。
第五十二條 再托管規則如下:
1)現貨基準價:本中心綜合考慮掛牌商品質量、鑒定、存儲、托管費用等各種因素后,將依托市場信息采集員采集每個交易日北京、上海、廣州及專業網站現貨市場報價,并綜合上述現貨市場報價之均價乘以130%作為現貨基準價;
2)風險警示:當掛牌商品線上5日均價有效超過現貨基準價且超出部分達現貨基準價的100%時,本中心將進行風險警示,發布風險提示公告;
3)再托管:當掛牌商品線上5日均價有效超過現貨基準價且超出部分達現貨基準價的150%時,本中心將發布再托管公告,對該掛牌商品進行再托管;
4)再托管總量:再托管公告中將明確再托管商品總量。再托管商品總量將不超過該商品已掛牌總量的30%,具體比例以再托管公告為準; 5)本中心再托管申請原則上只針對該掛牌商品線上持有人,并根據再托管總量、總流通量、持有人持有數量按比例確定再托管數量。
第五十三條 當某一掛牌商品再托管申請經超過參與表決的60%流通量的線上持有人同意時,本中心有權根據該商品的線上交易和相關市場情況決定是否針對該商品進行再托管。
第五節 商品退市
第五十四條 本中心對于不活躍的商品,或有較大爭議的商品,將啟動退市流程。
第四章 發行申購 第一節 申購原則
第五十五條 進入本中心商品目錄的新商品,投資人會員可通過系統進行申購。第五十六條 申購委托在申購日交易時間內可以撤單,其他時間不可以撤單。第五十七條 投資人會員申購前賬戶中需存有足額申購款,以保證申購委托成功。
第五十八條 申購新商品須全額預繳申購款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抽簽結束后,未中簽申購款及相應申購手續費將退還至投資人會員賬戶。第五十九條 新商品申購日期以本中心公告為準。
第二節 申購價
第六十條 申購價即為新商品掛牌指導價,是指經本中心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掛牌審核小組審核通過的新商品首日掛牌交易指定參考價。
第六十一條 參考價定價根據經紀會員推薦掛牌價、專家委員會綜合評估價、專業市場現貨均價綜合考慮制定。
1)經紀會員推薦掛牌價:由新商品掛牌申請人與經紀會員協商制定;
2)專家委員會綜合評審價:由專家委員會評審小組依據《專家委員會評審規則》確定該商品在評審時點可能實現的參考價值;
3)專業市場現貨均價采集于專業交易市場,由本中心特約信息員按規定申報。新商品現貨市場均價為發布該商品托管公告之前一周現貨市場平均價。
第三節 申購時間
第六十二條 投資人會員可以于申購日(以下簡稱t日)申購發行的新商品,申購時間為t日的9:30至11:30和13:30至15:30。
第四節 申購流程
第六十三條 投資人會員申購(t日):投資人會員在申購時間內繳足申購款,進行申購委托,申購委托提交后,申購資金將被凍結。
第六十四條 抽簽(t+1日):本中心根據抽簽規則進行抽簽,對未中簽部分的申購款予以解凍。第六十五條 公布中簽結果(t+1日):公布中簽結果。第六十六條 掛牌交易(t+2日):新商品掛牌上市交易。
第五章 交易規則 第一節 交易時間
第六十七條 本中心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六 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出入金及銀商簽約時間為:交易日的7:00-16:00,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間內因故停市,不作順延。
第六十八條 商品公告另有規定的,交易時間按商品公告為準。第六十九條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二節 交易申請 第七十條 在交易時間內,交易系統接受交易申請,申請當日有效。如果一筆申請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的交易。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交易申請應視為投資人會員向本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請人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并按照本規則確定的方法與對方結算。
第七十二條 交易申請應包括交易品種代碼、名稱、交易數量和交易價格,以及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三條 購買申請。當投資人會員提交購買申請時,應保證交易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系統會在申請有效期內,鎖定相應的金額。
第七十四條 轉讓申請。當投資人會員提交轉讓申請時,應保證交易賬戶持有足夠數量的交易商品。系統會在申請有效期內,鎖定相應數量的交易商品。
第七十五條 單筆交易申請最大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中心該商品市場流通量的1%。根據市場流通量的變化,本中心可適時調整單筆申請最大數量。
第七十六條 本中心對商品交易實行價格波動限制,新商品掛牌交易首日價格波動幅度最大為30%,次日起日價格波動幅度最大為10%。當日有效價格范圍的計算方法為:當日參照價格×(1±日價格波動幅度)。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根據市場管理需要,本中心可以調整交易商品的日價格波動幅度。
第七十七條 開盤價為當日該商品的第一筆成交價格。收盤價為當日該商品交易時間內最后三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最后三分鐘無交易的,其收盤價為當日最后一筆成交價。第七十八條 當日參照價格為該商品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
第七十九條 在接受交易申請的時間內,未成交申請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中心確認后方為有效。被撤銷和失效的申請,本中心應當在確認后及時解除對投資人會員相應的款項或實物的鎖定。
第三節 電子合同 第八十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價格達成一致,交易合同以電子合同形式簽署。
第八十一條 系統收到交易申請后,會在第一時間尋找符合相應條件的交易方。無論是部分還是全部成交,系統會生成相應的電子合同。
第八十二條 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編號、交易品種名稱、商品代碼、成交價格、成交數量、計價單位、交易時間、交易手續費等。第八十三條 電子合同以人民幣計價,計價單位為元。
第八十四條 買賣雙方同意根據電子合同和相關交收規則的約定,賣方向買方轉移所交易商品的所有權,買方向賣方劃轉相對應的資金。
第八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中心研究認定后,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違反本規定相關條款,嚴重破壞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第四節 實物交收
第八十六條 實物交收須由本中心投資人會員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中心指定地點辦理。第八十七條 商品實物交收的數量必須是本中心規定的該商品最低交收數量的整數倍。第八十八條 投資人會員通過交易客戶端提出實物交收申請:
1)投資人會員在每個交易日的9:30-11:30、13:30-15:30可通過交易客戶端注冊提貨單,生成提貨單后,投資人會員所提貨商品及其對應數量被鎖定進入待交收狀態; 2)本中心接到投資人會員的提貨單,審核并確認后,安排進入提貨流程; 3)投資人會員攜提貨單及密碼,至本中心指定交收地辦理提貨出庫。
第八十九條 投資人會員(自然人)辦理實物交收時所需的全套文件: “商品提貨單”傳真件(或打印件)、投資人會員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委托他人提貨的,還需提供提貨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經公證處公證的投資人會員簽字的代理交收聲明。投資人會員(機構)辦理實物交收時所需的全套文件:“商品提貨單”傳真件(或打印件)、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機構實物交收授權委托書(蓋章)、受托提貨人的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第九十條 倉庫辦理交收的工作時間:指定交收日的09:45-16:00。
第九十一條 本中心不承擔商品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收代扣、代繳的義務,會員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行申報和繳納。
第九十二條 投資人會員提出交收申請后,進入“商品提貨單”狀態的商品實物將被鎖定,投資人會員有權在交易客戶端對該提貨單進行注銷,注銷后該“商品提貨單”將被取消,其對應的商品實物將被解除鎖定。
第九十三條 投資人會員提出交收申請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時間內未辦理實物交收業務,該“商品提貨單”將作廢。
第九十四條 “商品提貨單”作廢的,其對應的商品實物仍被鎖定,需要投資人會員在交易客戶端進行注銷提貨單以解除鎖定。
第九十五條 對于單一交易日提貨數量達到該商品總托管入庫數量的5%時,本中心將及時發布商品出庫公告。
第五節 市場管理
第九十六條 為了維護市場的穩定,保護投資人會員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對特定交易商品臨時停牌。對于停牌原因和恢復交易的時間,本中心將予以公告。
第九十七條 本中心在交易時間內發布交易即時行情和相關的行業新聞等輔助信息。
第九十八條 本中心實行市場信息員信息采集制度,實現商品交易中心平臺與全國各大商品專業市場價格聯動。
第九十九條 本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采取或同時采取要求投資人會員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暫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資格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控制風險。
第一百條 本中心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中心所有,未經本中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第一百零一條 經本中心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將本中心交易信息提供給其它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一百零二條 當出現由于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等異常時,交易市場進入異常情況并暫停交易。一般暫停交易的期限不超過3個交易日。
第一百零三條 本中心宣布交易市場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后,將在第一可能的時間內予以公告。由于在市場異常情況下采取相應措施所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一百零四條 本中心根據需要有權選擇升級或更換交易系統,并有權要求投資人會員配合本中心采取相應措施。因投資人會員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第一百零五條 本中心升級或更換交易系統會及時進行公告。
第一百零六條 本交易規則中所述時間,以本中心交易系統顯示的時間為準。第一百零七條 本交易規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與修訂,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山東恒利登記結算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東恒利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商品交易登記結算行為,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登記結算秩序,防范登記結算風險,保障商品交易市場安全高效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中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中心商品交易中心上市的商品登記結算,適用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中心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條 登記結算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則。第四條 登記結算業務采取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由本中心登記結算部門集中統一辦理。登記結算部門為商品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查詢與結算服務。
第五條 登記結算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中心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章 登記結算部門
第六條 登記結算部門是本中心的下屬職能部門。
第七條 登記結算部門設立電子化實物登記簿系統,根據實物賬戶的記錄,辦理商品投資人名冊的登記。電子化實物交易登記簿系統的記錄以整數位為計量單位,商品實物數量的最小單位為1 “枚”或“張”等。
第八條 本中心統一使用人民幣進行結算。
第九條 商品登記簿系統內的登記資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商品投資人會員名稱、會員賬戶號碼、持有商品名稱、持有商品數量、商品限售情況、司法凍結情況以及權利質押等商品持有狀態。
第十條 登記結算部門履行下列職能:
1、商品實物賬戶、資金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2、商品實物的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退出登記;
3、依法提供與商品登記業務有關的查詢、資訊、咨詢和培訓服務;
4、維護商品的投資人會員名冊。持有商品的投資人會員名冊主要內容包括投資人會員名稱、商品實物賬戶號碼、持有商品數量等;
5、其他與商品登記結算相關的業務。
第十一條 登記結算部門負責制定下列事項和文件:
1、業務實施細則;
2、制訂或修改業務管理制度、業務開展計劃、緊急應對程序;
3、辦理新的商品及品種的登記業務,變更登記業務模式;
4、投資人會員資格的取得和喪失等變動情況;
5、合作銀行資格的取得和喪失等變動情況;
6、發現重大業務風險和技術風險,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及重大訴訟;
7、與商品經紀會員、商品投資人會員和合作銀行簽訂的各項業務協定的樣本格式。
第十二條 登記結算部門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原始憑證及有關檔案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三條 登記結算部門對其所編制的與商品登記業務有關的資料進行專屬管理;未經登記結算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將其專屬管理的資料用于商業目的。
第十四條 登記結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與商品登記業務有關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對與商品登記業務有關的資料,登記結算部門應當拒絕查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結算部門應當依法辦理:
1、投資人會員查詢其本人的有關商品資料;
2、交易所履行職責要求登記結算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3、相關部門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查詢和取證。
第十五條 登記結算部門應當公開業務規則以及與商品登記業務有關的主要收費專案和標準。登記結算部門制訂或者變更業務規則、調整商品實物登記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應當告知相關市場參與人。
第十六條 登記結算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辦事、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人員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交易賬戶的管理
第十七條 一個投資人會員只能開立一個交易賬戶,交易賬戶包含:實物賬戶和資金賬戶。
投資人會員通過實物賬戶持有對應的實物,實物賬戶用于記錄投資人會員持有實物的數量及其變動情況。資金賬戶用于記錄投資人會員交易資金狀況及其變動情況。
第十八條 投資人會員所持有的實物應當記錄在投資人會員本人的實物賬戶內。本中心根據實物賬戶的記載認定投資人會員為所對應的實物持有人。
第十九條 投資人會員開立商品交易賬戶應當通過本中心官方網站或指定的經紀會員向登記結算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開立的交易賬戶應當保證其提交的開戶資料完整、真實、合法。
第二十條 除交易所認定的特殊情況外,投資人會員不得將本人的商品交易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登記結算部門對商品交易賬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投資人會員在商品交易賬戶開立和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登記結算部門應當根據交易所指令對違規商品交易賬戶采取限制使用、注銷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投資人會員一致同意由本中心通過交易賬戶登記其托管的商品實物,投資人會員交由本中心托管的商品的數量及其變動情況均應當記錄在該投資人會員的商品交易賬戶內。投資人會員一致認可商品交易賬戶的登記效力,并認可登記結算部門出具的商品登記查詢結果是投資人會員于該查詢結果出具時在本中心托管的商品實物權屬情況的合法證明。
第四章 商品登記和存管
第二十二條 商品掛牌前,其持有人及/或其委托的經紀會員應向登記結算部門申請辦理其所掛牌商品的初始登記業務。
第二十三條 商品掛牌后,登記結算部門根據商品申購結果辦理投資人會員名冊和商品數量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商品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登記結算部門應當根據商品交易的交易指令辦理商品投資人會員名冊的變更登記。當事人因繼承或依法進行財產分割(如離婚、繼承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喪失法人資格的,資產合法承繼人申請辦理過戶登記時,應憑合法文檔到登記結算部門辦理相關商品實物的變更登記;過戶完畢后,登記結算部門向申請人出具過戶登記證明文件。如果資產合法承繼人不符合本中心商品投資人會員標準,登記結算部門有權拒絕其過戶申請以及交易申請,但賬戶內應由其合法承繼的實物及資金歸其所有并予以提取。商品因質押、凍結等原因導致其投資人權利受到限制的,登記結算部門應當在商品投資人會員名冊上加以鎖定。
第二十五條 登記結算部門應當保證商品投資人會員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完整、合法。
第二十六條 投資人會員在登記結算部門開立商品交易賬戶,需嚴格遵守登記結算部門相關制度。
第二十七條 投資人會員應當委托本中心交收托管機構存管其持有的商品實物,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投資人會員買賣商品實物,應當遵守本中心制定的相關交易規則,根據成交結果由本中心登記結算部門完成其所持實物和資金的交收與劃撥。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登記結算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投資人會員存管的實物的安全,禁止挪用、盜賣。
第五章 資金結算及實物結算
第三十條 本中心實行日終資金結算制度及所持商品日終結算制度。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交易管理部負責每個交易日交易結束后將交易資料發送至商品登記結算部門。
第三十二條 本中心商品登記結算部門根據交易管理部發送的交易資料計算資金軋差,對投資人當日交易資金及所交易實物進行匯劃。
第六章 風險防范和控制
第三十三條
登記結算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商品實物登記業務的風險防范和控制:
1、制訂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2、建立完善的技術系統,制訂由有關市場參與人共同遵守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3、建立完善的從業人員準入標準和風險評估體系;
4、對登記資料和技術系統進行備份,制訂業務緊急應變程式和操作流程。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
1、市場,是指本中心設立的商品交易市場。
2、初始登記,是指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商品在本中心掛牌前,持有人及/ 或其委托的經紀會員在登記結算部門規定的時間,申請辦理商品初始登記手續。
3、變更登記,是指由登記結算部門執行交易系統指令,并確認商品過戶的行為。
4、退出登記,是指某品種商品終止上市后,持有該品種商品的投資人會員應當及時辦理退出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述的交易時間為北京時間,并以本中心交易系統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經本中心審議通過后實施,由本中心負責解釋與修訂。
風險 控制篇四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證券公司風險的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風險控制指標和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編制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并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需要,要求設有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提供以合并數據為基礎編制的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三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半、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月度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在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上簽字的人員,應當保證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對凈資本計算表和風 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注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第四條 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股東報告一次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并獲得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文件。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上月的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并抄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按周或按日編制并報送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月度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 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第八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的,其凈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5千萬元,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千萬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之一的,其凈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千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同時經營第(五)項的,其凈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千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同時經營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業務之一的,其凈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以及同時經營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的,其凈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5億元,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
第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的,除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一)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二)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8%;
(三)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對外擔保金額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20%。
第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除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一)凈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的10%;
(二)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數)不得低于1千萬元。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除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一)自營股票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倍;
(二)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倍;
(三)持有一種股票的市值與該股票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
(四)持有一種非股票類證券的市值與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10%。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的,除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一)單項承銷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80%;
(二)合并承銷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0%,且合并股票承銷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50%。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除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一)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倍;
(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倍;
(三)專項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倍。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除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一)對單個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
(二)對所有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倍;
(三)對單個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
(四)對所有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倍。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臵預警標準,對于規定“不得低于”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對于規定“不得超過”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第三章 監管要求與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應持續符合監管要求,即證券公司每個會計期間的風險控制指標都應符合規定標準。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根據自身的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監控機制和補足機制,確保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基礎上保持充足、合理的水平。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在開展自營、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各項業務及向股東分配利潤時,應事先就有關業務及向股東分配利潤等事項對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或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直接認定其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于規定標準。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或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保留意見或帶有說明段無保留意見的,證券公司應就涉及事項進行專項說明。涉及事項不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證券公司說明該事項對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涉及事項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證券公司限期糾正、重新編制凈資本計算表;證券公司未限期糾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直接認定其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于規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數據的計算與生成過程及計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化超過20%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和變化原因。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預警標準或規定標準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問題成因以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同時,證券公司應當在該情形消除的次日,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預警標準 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區別情形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下發監管關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東,要求公司對潛在風險和控制措施作出說明;
(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公司采取限制高風險業務規模、調整資產負債結構等措施提高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水平;
(三)要求公司在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專門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四)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五)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區別情形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下發整改通知書并抄送公司主要股東,責令公司限期整改;
(二)停止批準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三)停止批準新業務;
(四)限制分配紅利;
(五)限制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六)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七)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八)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九)限制公司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
(十)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逾期未改正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法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認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二)撤銷公司有關業務許可;
(三)責令公司停業整頓;
(四)責令公司關閉。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拒不報送或者提供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等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凈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等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法給予處罰。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監管談話、警示或公開警示、記入誠信檔案、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和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未勤勉盡責,導致經審計的凈資本計算表或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監管談話、警示或公開警示、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和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定義如下:
(一)負債、流動負債是指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含代買賣證券款;資產、流動資產是指公司自身的資產,不含客戶資產。
(二)自營股票規模是指證券公司的股票投資按成本價計算的金額;自營業務規模是指證券公司的金融產品投資按成本價計算的金額,基本計算公式為:自營業務規模=股票投資成本+衍生產品投資成本+基金投資成本+債券投資成本。
(三)單項承銷業務規模是指證券公司為一家發行人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合并承銷業務規模是指證券公司同時為多家發行人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合計,“同時”是指多家發行人的發行期有交叉、且發行尚未結束。
(四)資產管理業務規模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委托進行管理的本金合計。
(五)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三十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需要,對風險控制指標及其標準,自營、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業務規模的計算口徑進行調整。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風險 控制篇五
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風險管理,建立規范、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保證公司安全、穩健運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公司法》、《會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公司為實現以下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一)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
(二)實現公司內外部信息溝通的真實、可靠;
(三)確保法律法規的遵循;
(四)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
(五)確保公司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使其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管理,是指公司圍繞戰略及經營目標,通過在管理的各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保證的過程和方法。
第四條 公司風險是指未來的不確定性事項可能對公司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
第五條 按照公司目標的不同對風險進行分類,公司風險分為:戰略風險、法律風險、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
(一)戰略風險:沒有制定或制定的戰略決策不正確,影響戰略目標實現的負面因素。
(二)法律風險:沒有全面、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規定,影響合規性目標實現的因素。
(三)財務風險:包括財務報告失真風險、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和舞弊風險。
1、財務報告失真風險:沒有完全按照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規定組織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沒有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導致財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
2、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沒有建立或實施相關資產管理制度,導致公司的資產如設備、存貨、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的使用價值和變現能力的降低或消失。
3、舞弊風險:以故意的行為獲得不公平或非正當的收益。
(四)經營風險:經營決策的不當,妨礙或影響經營目標實現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固定資產管理環節:包括固定資產的自建、購置、處置、維護、保管與記錄等。
2、貨幣資金管理環節:包括貨幣資金的入賬、劃出、記錄、報告、出納和財務人員的授權等。
3、關聯交易環節:包括關聯方的界定,關聯交易的定價、授權、執行、報告和記錄等。
4、擔保與融資環節:包括借款、擔保、承兌、租賃、發行債券等的授權、執行與記錄等。
5、投資環節:包括投資有價證券、股權、不動產、經營性資產、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長、短期投資、委托理財、募集資金使用的決策、執行、保管與記錄等。
6、人事管理環節:包括雇用、簽訂聘用合同、培訓、辭退、計算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及各項代扣款、薪資記錄、薪資支付、考勤及考核等。
第六條 按照風險的影響程度,風險分為低、中、高風險。
第七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 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及職責分工
第八條 公司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由公司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監事會、公司各職能部門、風險控制及法務部(以下簡稱“風控部”)及子公司內設的風險職能部門或崗位構成。
第九條 風控部為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風險管理委員會及監事會為風險管理第二道防線;董事會為風險管理第三道防線。
第十條 各層級的風險控制職責
(一)公司董事會負責推動公司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并監督其實施的有效性;
(二)風險管理委員會由公司主要領導擔任主任委員,全面負責公司的風險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公司總體戰略,審核和修訂公司風險戰略、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流程,對其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向公司領導班子提出建議;
2、審議和評價公司戰略、財務、市場、營運、法律等重大風險管控方案;審議重大風險事件專項分析報告并提出整改意見;
3、審議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監督和評價風險管理部門的設置、組織方式、工作程序和效果,并提出整改意見;
4、監督風險管理工作進度,協調所需人、財、物資源。
(三)風險控制部是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制訂、審閱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2、監督投資業務及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
3、跟蹤投資業務及項目建設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數據分析并做出風險提示,每半年提交每一次投融資業務及項目建設的實施情況報告。
4、定期組織開展風險信息收集、識別、分析與評估,制訂統一的風險評估標準;
5、組織開展公司重大項目的風險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子公司負責人為風險控制的第一責任人,履行風險控制職能,執行具體的風險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控股子公司的風險管理和職責分工的設置,分別參照上述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制定。
第三章 風險管理目標和基本流程
第十三條 公司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是:通過風險確認與識別程序,預先發現風險征兆,提前采取必要的預控措施,以達到規避風險,減少損失的目標;對于已發生的風險,首先通過已有的控制措施予以控制,進而采取補償措施進行控制,把風險損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十四條 公司風險管理基本流程主要包括:
(一)風險管理策略的制定與實施;
(二)風險評估;
(三)風險監控報告與預警;
(四)風險與危機的處理;
(五)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四章 風險管理策略的制定與實施
第十五條 風險管理策略是指,公司根據內外部環境及董事會制定的公司發展戰略所確定的公司風險管理總體方針。
第十六條 風險管理策略由風險管理委員會制定,經董事會、監事會評估后確定。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將公司風險管理策略落實到公司制度和流程管理中,協助各業務部門完善其業務制度和流程,并對風險管理策略的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十七條 現有風險管理策略、制度、流程的可行性或有效性,如因內外部環境發生變化而受到嚴重影響,應及時進行修訂和調整。
第十八條 公司在實施風險管理策略的過程中,建立和不斷完善授權體系,公司所有部門和控股子公司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在各項規章制度中要明確報告路線和程序,使風險信息能夠及時傳遞到風控部和公司領導。
第十九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針對本部門業務的特點,制定本部門業務的風險管理實施細則,納入公司管理制度體系。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風險評估是指根據公司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對公司所面臨的風險進行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對策。
第二十一條 公司風險評估主要經過確立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目標制定、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對策等六個基本程序來進行。
第二十二條 確立公司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是公司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
(一)公司風險管理理念是公司如何認知整個經營過程(從戰略制定和實施到公司日常活動)中的風險為特征的公司共有的信念和態度。公司實行穩健的風險管理理念,對于高風險投資項目采取謹慎介入的態度。
(二)風險接受程度是指公司在追求目標實現過程中愿意接受的風險程度。一般來講,公司可將風險接受程度分為三類:“高”、“中”或“低”。
高風險是指影響金額達到公司資產總額 30%以上或公司主營業務收入 30%以上;中風險是指影響金額達到公司資產總額 10%以上不足 30%或公司主營業務收入 10%以上不足 30%;低風險是指影響金額達到公司資產總額 10%以下或公司主營業務收入 10%以下。
公司從定性角度考慮風險接受程度,整體上講,公司把風險接受程度確定為“低”類,即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采取謹慎的風險管理態度,可以接受較低程度的風險發生。公司的風險接受程度選擇也與公司的風險管理理念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條 目標制定是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對策的前提。公司必須首先制定目標,在此之后,才能識別和評估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動對這些風險實施控制。公司目標包括戰略目標、經營目標、合規性目標和財務報告目標四個方面。目標確定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戰略發展計劃。
第二十四條 風險識別就是識別可能阻礙實現公司目標、阻礙公司創造價值或侵蝕現有價值的因素。公司可以采取問卷調查、小組討論、專家咨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訪談法等識別風險。公司應當準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以便確定相應的風險承受度。
(一)公司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1、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
2、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
3、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
4、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
5、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保護等安全環保因素。
6、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
(二)公司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1、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
2、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3、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
4、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
5、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
6、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五條 風險分析主要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對公司目標的影響程度兩個角度,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控制的風險。
公司進行風險分析,應當充分吸收專業人員,組成風險分析團隊,按照嚴格規范的程序開展工作,以確保風險分析結果的準確性。
風險分析方法一般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組合而成。在風險分析不適宜采取定量分析的情況下,或者用于定量分析所需要的足夠可信的數據無法獲得,或者獲取成本很高時,公司通常使用定性分析法。公司對風險進行分析,確認哪些風險應當引起重視、哪些風險予以一般關注,對于需要重視的風險,再進一步劃分,分別確認為“重要風險”與“一般風險”,從而為風險對策奠定基礎。
風險的重要程度的判斷主要根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來確定:
(一)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屬于“極小可能發生”的,該風險就可不被關注;
(二)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高于或等于“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度小,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一般風險;
(三)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等于或高于“風險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度大,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重要風險。
第二十六條 風險對策。公司應該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發生的原因以及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選擇風險應對方案:規避風險、接受風險、減少風險或分擔風險。
(一)規避風險:指公司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業務活動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對策。
(二)減少風險:指公司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后,準備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對策。
(三)分擔風險:指公司準備借助他人力量,采取業務分包、購買保險等方式和適當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對策。
(四)接受風險:指公司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后,不準備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確定具體的風險應對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風險應對方案對風險可能性和風險程度的影響,風險應對方案是否與公司的風險容忍度一致;
2、對方案的成本與收益比較;
3、對方案中可能的機遇與相關的風險進行比較;
4、充分考慮多種風險應對方案的組合;
5、合理分析、準確掌握董事、公司管理層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員工的風險偏好,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避免因個人風險偏好給企業經營帶來重大損失;
7、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
第六章 風險監控和預警
第二十八條 公司通過有效的溝通和反饋,使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及時了解公司業務和資產的風險狀況,相應調整風險管理政策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風控部對公司的經營計劃、戰略方案的實施進行實時監控,對各類信息進行記錄、匯總、分析和處理,并保留風險管理記錄。各部門或崗位向風控部報送本部門業務風險情況。第三十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每年對業務范圍內的公司風險的控制水平進行一次書面分析和評估,風控部負責匯總風險評估報告,經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審核后上報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制定合理、有效的內控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對象、條件、范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做出風險性決定;
(二)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與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
(三)建立內控批準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準的程序、條件、范圍和額度、必備文件以及有權批準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
(四)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職能部門、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
(五)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準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
(六)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公司各職能部門及控股子公司風險管理執行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
(七)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確風險預警標準,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規范處置程序,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八)健全公司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形成由公司決策層主導、公司風控部牽頭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公司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
(九)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崗位可設置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員對其應采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
第三十二條 對合同及其他業務文件審查制度
(一)審查合同及其他業務文件的程序為:業務部門送交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部負責審核并提交法律顧問法律意見。
(二)審查合同及業務文件的形式,以書面審查為主,各部門應給予必要的配合,提供必要的資料并有義務予以說明。如需對有關環節進行調查時,也可以直接實地調查。
(三)審查的時間為,受理合同及業務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如有特殊情況,可延長3個工作日。
(四)設立審查登記制度,除將審查終結的資料交由公司檔案管理部門外,風險管理內部,設立審查登記制度,以上述的審查事項予以記錄。
(五)其他。
第三十三條 公司相關部門建立風險預警系統,以發現并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
(一)建立財務預警系統。公司及各分支機構的財務部門,通過設置并觀察一些敏感性財務指標的變化,對可能或將要面臨的財務危機實現進行預測預報。
(二)建立經營管理預警系統。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根據各個業務環節特有的性質來設計不同的風險控制機制,徹底掌握風險的來源和可能的影響。
(三)建立全面的風險信息報告系統。各部門、分支機構,有責任及時、無保留地向公司內審部門報告有關風險的真實信息。
第七章 風險處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建立靈敏高效的風險處理和應急管理機制,以降低風險損失。對新出現的、缺乏風險應急預案的重大風險,風控部及風險管理委員會應立即與監事會及公司相關部門協調,組織人員研究制定風險應對方案,并報公司董事會審批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當風險已經發生,風控部負責人必須立即向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監事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監事會收到風險報告后,及時對風險進行初步的評判,確定是屬于一般性內部風險,還是對企業聲譽、經營活動和內部管理造成強大壓力和負面影響的企業危機。對一般性風險,責成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負責組織處理;對企業危機,必須按照風險危機程序處理。
第三十七條 企業危機處理程序
(一)成立危機處理機構
危機發生后,公司應在第一時間成立危機處理小組,該小組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組長。小組成員至少包括:發生危機單位的第一負責人、風險管理委員會有關人員、公司風控部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公司董事會授權危機處理小組為處理危機事件的最高權力機構和協調機構,有權調動公司可用資源,有權獨立代表公司作出聲明、承諾或妥協。
(二)制訂危機處理計劃
危機處理小組根據現有的資料和情報,以及企業擁有或可支配的資源來制訂危機處理計劃。計劃必須體現出危機處理目標、程序、組織、人員及分工、后勤保障、行動時間表以及各個階段要實現的目標,同時還包括社會資源的調動和支配、費用控制和實施責任人及其目標。計劃制訂完成并獲通過后,立即開始進行物質資源調配和準備,展開全面的危機處理行動。
(三)危機處理
1、對于尚未造成社會影響的事件,在對危機事件進行詳細的調查了解和核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和公理,果斷做出處理決定,以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惡化。
2、對于已造成社會影響的事件,應保持與社會各方的良好溝通,及時披露事實真相,以有助于對事件做出客觀公正的報道和評價。
3、在處理過程中,應處理好與危機事件對方當事人的關系,及時安撫,避免出現糾紛。
4、在事件處理的全過程,危機處理小組均應與當地政府、監管機構保持緊密聯系,及時通報事件進展。
(四)教訓總結與責任認定
危機事件處理完成后,危機處理小組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提交總結報告,如實反映事件的起因、發生過程、處理方法和結果、責任認定、反映的問題等,并提出整改建議或意見,以避免新的風險和危機發生。
第三十八條 對因決策失誤、管理失職、行為失當等原因致使公司出現風險或危機,并造成有形或無形損失的責任人及單位負責人,公司將追究其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八章 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三十九條 公司建立貫穿于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門和子公司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準確、完整,為風險管理監督與改進奠定基礎。
第四十條 公司各有關部門、子公司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并改進,其檢查報告報送公司風控部備案。
第四十一條 公司風控部會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有關部門、子公司能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督評價,并將監督評價報告上報董事會。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授權內審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