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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和地稅的區別待遇 國稅和地稅的區別,99%的人都分不清楚篇一
1、稅種性質方面:地方稅種大都是稅源較分散,流動性較差,對宏觀經濟影響面較小,收入規模也相對較小的稅種,或一些零星的稅種,但也有一些國家將所得稅、流轉稅等稅源較集中,流動性較強,收入規模較大的稅種劃歸地方稅,如美國和日本。顯然一國地方稅稅種的性質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稅權大小決定的。
2、稅種劃分形式方面:地方稅中既有地方專有稅種,也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源的稅種。一般來講,各國地方政府都有其專有稅種,這些專有稅種有獨立的征稅對象,稅源劃分也清晰,同時也有一些國家設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源的稅種或共享稅。
3.稅種類別方面:總的來講,各國地方稅種幾乎涵蓋了包括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等在內的所有稅種,但各國情況差異很大,具體地講:
(1)財產稅類:這類稅收主要有車船稅、房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由于其很強的地域性且對宏觀調控影響不大,各國一般將其劃為地方稅。聯邦制國家財產稅在州稅中比重不大,在地方稅收中比重較大,但對財產稅中的遺產稅和贈予稅。
(2)所得稅類:
①對于個人所得稅,一般國家的地方稅中并無個人所得稅或相對中央政府來講,地方個人所得稅微不足道。但也不乏將個人所得稅置于地方稅重要地位的國家稅收。
②對于地方公司(企業)所得稅。
(3)商品稅類:大部分國家將重要的商品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銷售稅等)劃為中央稅。
(4)資源稅類:主要有土地稅、資源稅等。
(5)其他稅種:國外地方稅收中還有許多小稅種,包括特定目的稅、行為稅等各有特色的零星稅種。如法國、印度、德國地方政府都開征的娛樂稅,法國和印度都開征的廣告稅等。
國稅和地稅的區別待遇 國稅和地稅的區別,99%的人都分不清楚篇二
1、管轄的權限的不同。按管理和使用權限分,我國的稅種分為:
a、中央稅包括關稅和消費稅兩個稅種。
b、地方稅包括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屠宰稅、筵席稅、農(牧)業稅(含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c、中央地方共享稅包括增值稅75%劃歸中央、25%歸地方;資源稅,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其他歸地方;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88%,地方12%。也就是說,國稅只管增值稅、消費稅,中央地方共享稅,以及鐵路運輸、郵政、工行、農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等。
2、開具的對象不同。國稅票的開票者主要是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地稅則主要是服務業,建筑安裝業等行業。
3、它們的稅率不同。是多少一時說不清。你公司可以讓稅務局代開發票。 但是,發票不同不是因為國稅和地稅的區別,而是與稅種相關的;比如增值稅現在在國稅管,而營業稅在地稅管。不同的稅種發票從格式到征收的稅率都是不同的。(即使相同的稅種因企業情況不同稅率也是有差別的)。國稅與地稅的區別,是在于管轄范圍和級次的差別,很多國有企業都是既歸國稅管,又歸地稅管的,象增值稅、所得稅在國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就在地稅,也有私營企業的所得稅、營業稅都在地稅的,關鍵看企業的歸屬和管理級次。
稅務局有代開發票的職能,你公司如果沒達到自己開發票的條件,可以帶齊資料到稅務局帶開的。 國稅和地稅分管的稅種不一樣,發票及用途也不一樣,如下:
國稅局系統增值稅,消費稅,鐵路、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
地稅局系統營業稅、城建稅(國稅局征的除外)、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
地方財政部門大部分地區的農業稅、牧業稅、契稅、耕地占用稅、海關系統關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是分著的。國稅章上是**(地方簡稱)稅字*****(稅號),地稅章上是**(地方簡稱)地稅字******(稅號)。
國稅和地稅是依據國務院關于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而產生的一種稅務機構設置中兩個不同的系統。它們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兩者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區別。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空所必需的稅種(消費稅、關稅)和關乎國計民生的主要稅種的部分稅收(增值稅);后者則主要負責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營業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 國稅稅款上交國庫,地稅款是上交地方財政。 國家稅務局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因此,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一般是分開辦公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是合署辦公的。
國稅和地稅的區別待遇 國稅和地稅的區別,99%的人都分不清楚篇三
1.增值稅;
2.消費稅;
3.燃油稅;
4.車輛購置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
7.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8.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9.個體工商戶和集貿市場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10.中央稅、共享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11.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稅);
12.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13.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14.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辦理工商登記、領取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5.中央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國稅局征收的共享稅由國稅局直接劃入地方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