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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決定書篇一
汕金人社監字〔20xx〕第014號
被處理單位(個人): 羅志文(個體戶)
地 址(住所): 岐山街道溝湖中街三巷1號三樓
法定代表人:劉清蘭、羅志文(實際經營者) 電話:
(案由) 曾繼真等四人于20xx年7月15日起向我局投訴羅志文拖欠工資共23000元
(認定的事實) 羅志文拖欠曾繼真等四人從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份工資共23000元。
上述事實有:1、 實際經營者羅志文確認的工資欠條; 2、投訴人的投訴書內容
等證據證明。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 規定。
根據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七條 的 規定 , 我(局)給予下列行政處理: 責令實際經營者羅志文支付曾繼真等四人的工資共23000元。
你單位(個人)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代扣個人所得稅。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汕頭市人民政府或 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xx 年 1月 8 日
(局公章)
行政監察決定書篇二
張武城執強拆決﹝20xx﹞1號
當事人:毛,男,土家族,1963年2月3日出生。
住 址:
當事人未按本機關作出的張武城執限拆字﹝20xx﹞7號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要求履行拆除違法建筑物義務。本機關于20xx年 5月19日、5月29日分別兩次送達催告通知書。經催告后, 至今仍未履行拆除義務。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不服拆除決定提起訴訟,法院一審、二審分別以(20xx)張武行初字第1號、(20xx)張中行終字第1號判決書判決: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維持行政機關作出的張武城執限拆字﹝20xx﹞7號《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決定。經申請,武陵源區人民政府同意本機關作出的“關于強制拆除毛至初違法建設的請示”的批復(張武政函[20xx]9號),并責成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37條、第44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的規定,本機關據此在行政強制拆除決定公告期滿后,實施行政強制拆除。
年3月27日
行政監察決定書篇三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
( )勞社監理字[ ]第號
被行政處理單位(人):
經查實,你單位以下行為:違反了根據決定給予你(單位)下列行政處理:拒不履行本行政處理決定的,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如不服本行政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不得自行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理決定。
公章
年月日